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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
今天为大家直播的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该案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一庭依法审理。
上海市嘉定区地处上海市西北部,中国东海岸与黄金水道交汇于此,全区面积463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03万。城区距虹桥空港、上海火车站、吴淞海港均为25公里,浦东机场50公里,204、312国道、沪宁高速公路,京沪、沪杭铁路贯穿嘉定。
嘉定区人民法院,位于嘉定区嘉定镇博乐路73号,沪嘉高速公路的出入口处。该院共设置了16部门,分别是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执行庭、立案庭、审监庭、三个派出法庭(南翔、安亭、嘉北)、政治部、监察室、办公室、研究室和法警大队。
该院全体干警在中共嘉定区委、区人大的领导下,在市高、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形成了为确保社会稳定及服务大局而勤奋工作,争创人民满意的政法部门的良好氛围。嘉定法院始终坚持 “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遵循“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能,全力维护司法公正,依法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14:27:43] - [主持人]:下面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本次直播的案件。
2009年1月3日,吴某骑电动车沿城北路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城北路、胜朱路北侧处与沈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致吴某受伤,两车受损。经认定,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系重型货车的车主,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系重型货车的保险公司。[14:27:55] - [主持人]:庭审很快就要开始了,让我们进入庭审现场。[14:28:29]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15:23:56] - [审判员]:本案当事人有:
原告:吴某,男,地址:上海市某区某村某号。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地址:上海市某区某镇某村某号。
被告1:沈某,男,地址:江苏省某市某镇某村某巷。
被告2:江阴市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某区某路某号。
被告3: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某区某路某号。
委托代理人郁某,男,汉族,住上海市某区某村某号某室。[15:25:30] - [审判员]: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已于书面送达的受理、应诉通知书中告知,是否清楚?[15:26:21]
- [被告1]:清楚。[15:26:42]
- [被告3代理人]:清楚了。[15:26:59]
- [审判员]: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一庭今日就上列当事人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沙黎淳独任审判,书记员倪佩,记录员顾晓萍担任法庭记录。[15:27:27]
- [原告]:不申请。[15:27:49]
- [被告1]:无需申请。[15:28:17]
- [被告3代理人]:不申请。[15:28:29]
- [审判员]:被告江阴市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请、事实、理由。[15:28:52]
- [原告]:宣读起诉状(略)。第一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这三项的金额变更为17845.6元,其他金额与诉状一致。被告沈金保已垫付的金额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15:29:56]
- [被告1]:当时我的车停在路上,不是我去碰撞原告的,而是原告撞我的。对责任认定无异议。事发经过,责任认定无异议。[15:30:13]
- [被告3代理人]: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15:31:25]
- [审判员]:原告举证,被告质证。[15:31:41]
- [原告]:证据1、简易程序处理书、保单、行驶证、驾驶证。证明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车辆的主体情况及投保情况。证据2、鉴定书及鉴定费发票。证明鉴定结论及鉴定花费。证据3、病史资料、用药清单及医疗费发票。证明就诊过程及所花费的医疗费。医疗费总金额为24513.9元。证据4、户口本。证明原告是非农户口。证据5、误工证明。证明原告的误工情况。证据6、护理证明。证明原告受伤以后,其护理人员的误工证明。证据7、查档费。证明查档费用。[15:33:35]
- [被告1]:对证据无异议。[15:34:44]
- [被告3代理人]:希望原告代理人提供原告是非农户口的完整证据,对户口本无异议。对事故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保单无异议,原告的务工证明有异议,因提供劳动合同,护理费认可1050元每月,对司法鉴定书无异议,对查档费、鉴定费无异议。对医药费中的自费部分不予理赔。[15:41:57]
- [审判员]:被告有何证据提供?[15:42:15]
- [被告1]:垫付给原告15000元。[15:42:36]
- [被告3代理人]:没有。[15:42:56]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事实部分有何补充?[15:44:36]
- [原告]:没有。[15:44:52]
- [被告1]:没有了。[15:45:07]
- [被告3代理人]: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每天*29天,营养费30元每天*3个月,护理费认可1050元每月,交通费认可250元,伤残赔偿金的金额有异议,需原告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结合户口本上的户籍信息确定赔偿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2000元,鉴定费及查档费不属于理赔范围。[15:48:21]
- [审判员]:原告是否要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15:48:34]
- [原告]:是的。[15:48:51]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15:49:04]
- [原告]:原告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使用的药物也是医生指定的,所以被告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原告实际医药费支出。住院伙食补助费同意按照20元/天,营养费也同意30元/天,误工费应按照1600元计算,护理费1120元,交通费应为1000元,伤残赔偿金应按非农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照5000元计算,鉴定费和查档费由被告沈金保承担40%的责任。[15:53:32]
- [被告1]:愿意承担20%的赔偿责任。事发时,原告是做保安工作的,值了一晚上的班,在路上开车,是原告碰撞了我的车,我是停在路边擦玻璃,警告标志都是有的,现在让我承担40%的责任,我认为太高。[15:55:50]
- [被告3代理人]:根据责任认定书,原被告并不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的碰撞,而是被告沈金保的车违章停车。[15:56:08]
- [审判员]:对辩论意见有何补充?[15:56:31]
- [原告]:被告1将车辆停放在道路上,属于违法停车,所以应该承担40%的赔偿责任。[15:56:47]
- [被告1]:没有。[15:57:20]
- [被告3代理人]:没有了。[15:57:35]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当事人做最后陈述。[15:58:09]
- [原告]:希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15:58:25]
- [被告1]:依法处理。[15:58:44]
- [被告3代理人]:依法判决。[15:59:34]
- [审判员]:鉴于被告江阴市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没有调节基础,本院不再进行调解,本院定于2010年7月5日在第十审判庭宣判。今天开庭到此,双方当事人阅看笔录无异后签字。[16:14:20]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6:14:47]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为此,谢谢大家。[16: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