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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7日9:00直播嘉定区法院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
今天为大家直播的是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该案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一庭依法审理。
上海市嘉定区地处上海市西北部,中国东海岸与黄金水道交汇于此,全区面积463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03万。城区距虹桥空港、上海火车站、吴淞海港均为25公里,浦东机场50公里,204、312国道、沪宁高速公路,京沪、沪杭铁路贯穿嘉定。
嘉定区人民法院,位于嘉定区嘉定镇博乐路73号,沪嘉高速公路的出入口处。该院共设置了16部门,分别是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执行庭、立案庭、审监庭、三个派出法庭(南翔、安亭、嘉北)、政治部、监察室、办公室、研究室和法警大队。
该院全体干警在中共嘉定区委、区人大的领导下,在市高、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形成了为确保社会稳定及服务大局而勤奋工作,争创人民满意的政法部门的良好氛围。嘉定法院始终坚持 “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遵循“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能,全力维护司法公正,依法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下面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本次直播的案件。
2010年5月2日,王某驾驶中型厢式货车于G15朱桥上行朱收费站由南向北行驶,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因徐某追尾,两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某车辆损坏。经认定,徐某负全责。同年5月5日徐某与王某达成调解,由徐某承担王某车损费用,后徐某未履行。上海某汽车运输公司系牵引车的实际车主,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系牵引车的保险公司。
下面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让我们进入庭审现场。[08:50:32] - [书]: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09:11:38]
- [审]: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现在开庭,就原告王某诉被告1徐某、被告2上海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被告3某保险股份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庭由审判员王强祥独任审判,书记员卢岳峰担任法庭记录,有关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庭已书面告知,原被告是否清楚?[ 原]:清楚。[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原被告是否对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09:13:35]
- [原]:2010年5月2日12时20分许,被告徐某驾驶牌号为沪XXXXX的大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被告上海市某有限公司)、王祥龙驾驶牌号为苏XXXXX的中型厢式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原告)均沿嘉定区G15朱桥上行由南向北行驶,至G15朱桥上行朱费站,因徐某追尾原告车,发生事故,致两车损坏。2010年5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祥龙无责任。因双方就赔偿无法达成协议,原告遂提起诉讼。原告共计损失车辆损失费1520元、查档费80元、交通费795元,合计2395元。[ 现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三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395元;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09:15:16]
- [原]: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被告是在收费站撞上我的。[ 审]:双方不是达成协议了吗?[ 原]:被告没有按照这个协议付钱。[ 审]:原告继续举证。[ 原]:2、物损评估意见书。确定车辆车损1520元。[ 审]:原告继续举证。[ 原]:3.修理费发票2张,以及清单。计1520元。[ 审]:原告继续举证。[ 原]:查档费2张。80元。[ 审]:原告就交通费过高的产生有何解释?[ 原]:交通费,有时是人坐车过来,有时是开车子过来。是为了评估,因为事故当天不可以评估,我每次过来都要交通费的。[ 审]:被告的车辆有无挂车?[ 原]:是沪XXXX以及挂车沪XXXX挂。[ 审]:对案件事实有否补充?[ 原]: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原]:按照我的诉请,请求法庭予以支持。我多次请求被告调解,但被告不同意。[ 审]:是否有新的意见补充?[ 原]:没有。[ 审]:法庭辩论终结,发表最后陈述。[ 原]:依法判决。[09:32:29]
- [审]:因被告1、2、3未到庭,本院不组织调解。经庭审,口头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强制保险物损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王祥祺1520元;二、被告徐帮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王祥祺查档费80元、交通费200元;三、被告上海市崇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帮忠上述赔偿之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帮忠负担,被告上海市崇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帮忠负担之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是否听清楚?[ 原]:听清楚了。[ 审]:今天是口头判决,判决书将在十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庭审至此,双方当事人阅笔录无误后签字退庭。[09:33:46]
- [主持人]:本次网络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09:40:20]
- [主持人]:本案的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判员依法缺席判决。现简要介绍一下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缺席判决的法律规定。[09:41:34]
- [主持人]: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即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都会于言词辩论之日到庭并进行辩论。但由于民事诉讼具有私法的性质,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具有处分权,而且,实践中经常存在一些阻碍当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实属难免。在一方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况下,应对有关的争议法律关系作出怎样的处理!为解决这些问题,在西方国家,形成了缺席判决主义与单方辩论主义两种代表性的缺席判决制度模式。
缺席判决的概念
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
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09:42:12] - [主持人]:缺席判决的适用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09:42:26] - [主持人]:缺席判决的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被告必须到庭的,可以拘传。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所说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见《民诉意见》112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缺席判决的历史沿革
早在古罗马时期,缺席判决制度就形成了它的雏形。在古罗马的“法律诉讼”时期,诉讼争点及审判人员,都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确定,原告或被告一方不出席,审判程序就不能成立。在这种制度下,自然无所谓缺席判决制度。到了“非常诉讼”时期,随着国家权力扩张,审判权成为国家的专有权力,出庭被看作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不出庭即导致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一般的做法是,如果原告缺席,驳回其起诉;如被告缺席,经一次或多次传唤仍然不到的,即可作出缺席判决。!在缺席判决制度产生以后的很长时间里,缺席判决一直被看作是对缺席方的一种惩罚。到了近代,随着三权分立理念的确立和新自然法学派的兴起,国家权力越来越多地受到国民权利的限制。在这种背景下,出庭不再被认为是当事人的义务,而是一种可以处分的诉讼权利,当事人不出庭,也只是放弃自身的权利而已。基于这种时代潮流,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西方各国先后在传统缺席判决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异议申请程序,即规定缺席方如对缺席判决不服,可在一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申请,从而使原判决失去效力,使诉讼恢复到缺席前的状态。这种改良了的缺席判决制度模式被称为缺席判决主义。 与传统的缺席判决制度相比,缺席判决主义体现了对缺席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制度模式也显露出自身的缺陷。按照败诉人异议制度,被告一旦提出异议,不管有无理由,诉讼都要当然恢复到缺席前的状态。这给某些当事人滥用异议,拖延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从而也给对方当事人权利的救济造成了显而易见的障碍。为此,一些国家对缺席问题采取了另外一种处理办法,即在一方当事人于言词辩论期日不能到庭时,由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单方辩论,辩论结束后,法院根据经辩论确认的事实、已调查的证据以及缺席方提供的诉讼资料作出判决。该种缺席审判制度模式,通常被称为一方辩论主义。
从以上的介绍中人们看出,缺席审判制度的演变,实际上始终是在程序的公正与程序的效率,当事人权利的充分保护与判决的安定性之间寻找平衡点。从传统缺席判决制度将缺席判决视作对缺席方的一种惩罚,到缺席判决主义下侧重对缺席一方合法权利的保护,再到一方辩论主义对程序效率和程序安定性的关注,这里体现了从国家权力至上到个人权利优先,最后到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并重的政治理念变迁。这提醒人们,一种缺席判决制度,只有符合了其置身其中的时代潮流,解决了其所处时代提出的特定问题,才是合理的和值得称道的。[09:44:07]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为此,谢谢大家。[09:4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