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被告人

公诉人

辩护人

审判长冯祯

被告人苟先东

被告人屈安平

宣判现场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高亚莉

公诉人

被告人甄占江

被告人赵红兰

辩护人

李永京副庭长接受记者采访
6月24日10时,直播二中院集中宣判一批涉毒案件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35:0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本次网上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王要勤。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我院集中宣判两起涉毒案件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参与!
    [09:38:05]
  • [主持人]:
    下面我简要介绍以下北京市二中院刑一庭的情况。
    [09:39:48]
  • [主持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审理京城东部九个区县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及走私毒品犯罪的一审案件和辖区一审判决后上诉的二审案件。
    [09:40:27]
  • [主持人]:
    自1995年以来,该庭审理了一批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曾审理首例副部级别官员挪用公款案,北京市首例集资诈骗案以及陈建明等14人销售伪劣产品案和电影演员吴若甫被绑架案等。2007年,该庭还成功审理了北京市首例的胡亚东、胡亚风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09:41:16]
  • [主持人]:
    前不久,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央视大火”危险物品肇事案、54人组织卖淫集团案也由该庭负责审理。
    [09:41:37]
  • [主持人]:
    毒品犯罪案件一直是该庭审理的重点案件之一,自2000年以来,共审理了400余件一审毒品案件,严厉打击了毒品犯罪,净化了社会环境。
    [09:42:10]
  • [主持人]:
    同时,该庭非常重视涉毒案件的法制宣传,曾于2007年6月26日,公开审理了涉案毒品数量达166公斤,纯度高达81.5%至93.6%的本市首例特大制造毒品案,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现场直播了该次庭审全过程,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09:42:38]
  • [主持人]:
    近年来,该庭曾荣立集体二等功、集体三等功各一次,被评为北京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
    [09:42:51]
  • [主持人]:
    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今天这两起案件的合议庭成员。
    [09:43:58]
  • [主持人]:
    苟先东、屈安平运输毒品罪案合议庭成员:冯桢,王志东,郭瑛。
    [09:52:47]
  • [主持人]:
    冯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审判长,从事刑事审判多年,具有丰富的刑事审判经验。曾承办重大涉毒案件及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大要案。
    [09:52:59]
  • [主持人]:
    王志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曾承办多起重大刑事犯罪案件。
    [09:53:16]
  • [主持人]:
    郭瑛,人民陪审员,中国美术馆退休干部。
    [09:53:29]
  • [主持人]:
    赵红兰、甄占江贩卖、运输毒品案合议庭成员:高亚莉,陈胜涛,黄晓明。
    [09:55:43]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09:56:08]
  • [主持人]:
    苟先东、屈安平运输毒品案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苟先东指使屈安平于2009年11月20日,从广东省深圳市乘车将毒品甲基苯丙胺993克运至北京。当日5时许,二人在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宾馆被抓获,上述毒品均被起获并收缴。公诉机关认为,苟先东、屈安平运输毒品,数量大,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09:57:13]
  • [主持人]:
    赵红兰、甄占江贩卖、运输毒品案案情:公诉机关指控,赵红兰于2009年11月间,在云南省大理市向张春富(另行处理)贩卖毒品海洛因111克,又于同年12月25日在云南省永平县,向甄占江贩卖毒品海洛因230克。2009年12月29日甄占江将其购买的上述毒品运至本市丰台区六里桥长途汽车站时被查获。上述毒品全部被起获并收缴。公诉机关认为,赵红兰、甄占江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或者运输,且毒品数量大,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赵红兰的刑事责任,以运输毒品罪追究甄占江的刑事责任。
    [09:58:12]
  • [主持人]:
    现在二被告人已进入法庭,法庭宣判马上开始,请大家继续关注本次直播进程。
    [09:59:40]
  • [审判长冯桢]:
    现在继续开庭,下面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苟先东、屈安平犯运输毒品罪一案进行宣判。
    [10:04:05]
  • [审判长冯桢]:
    刑事判决书(2010)二中刑初字第1308号
    [10:10:56]
  • [审判长冯桢]: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10:11:22]
  • [审判长冯桢]:
    被告人苟先东,男,38岁,1972年4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营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营山县西桥镇得胜村四组。2002年3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2008年7月3日被假释。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09年11月20日被羁押,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10:11:34]
  • [审判长冯桢]:
    指定辩护人张国华,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10:11:44]
  • [审判长冯桢]:
    被告人屈安平,男,45岁,1964年7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青居镇故城路118号。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09年11月20日被羁押,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洪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10:12:01]
  • [审判长冯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苟先东、屈安平犯运输毒品罪,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苟先东及其指定辩护人张国华、被告人屈安平及其指定辩护人张洪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0:12:27]
  • [审判长冯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苟先东指使被告人屈安平于2009年11月20日,从广东省深圳市乘车将毒品甲基苯丙胺993.11克运至北京,当日5时许,二名被告人在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宾馆被抓获,上述毒品均被起获并收缴。
    [10:12:37]
  • [审判长冯桢]: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境内旅客信息、手机通话记录、毒品照片、起获赃证物及清点工作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毒检送检流程表、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清单、工作说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材料等证据。
    [10:13:00]
  • [审判长冯桢]:
    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被告人苟先东、屈安平无视国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苟先东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且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运输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对其数罪并罚,并从重处罚。
    [10:13:19]
  • [审判长冯桢]: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苟先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苟先东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苟先东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对苟先东从轻处罚。被告人屈安平辩称其不明知运输的是毒品。屈安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屈安平系从犯,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在对屈安平量刑时予以考虑。
    [10:13:28]
  • [审判长冯桢]: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苟先东在假释期间,指使被告人屈安平于2009年11月20日,从广东省深圳市乘长途汽车将毒品甲基苯丙胺993.11克(含量为61.6%)运输至北京,并藏匿于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宾馆105房间内,当日5时许,二被告人在该宾馆被抓获归案,上述毒品甲基苯丙胺被起获并收缴。
    [10:13:41]
  • [审判长冯桢]: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先东、屈安平无视国法,大量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社会危害性极大,均应依法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苟先东、屈安平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的罪名成立。
    [10:14:06]
  • [审判长冯桢]:
    苟先东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运输毒品罪,系本案的主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并应撤销假释,将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与其此次所犯运输毒品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关于苟先东辩护人所提苟先东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对苟先东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苟先东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系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进行毒品犯罪,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10:14:43]
  • [审判长冯桢]:
    关于屈安平所提其不明知运输的是毒品的辩解,经查,屈安平虽当庭否认明知系毒品,但对于其此次从深圳到北京的行为做不出合理解释,且同案人苟先东的供述及屈安平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足以证实屈安平是明知毒品而运输,故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屈安平辩护人所提屈安平系从犯,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在对屈安平量刑时予以考虑的辩护意见,经查,屈安平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系运输毒品的直接实施者,并非系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且其当庭没有悔罪表现,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支持。
    [10:15:01]
  • [审判长冯桢]:
    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苟先东、屈安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0:15:07]
  • [审判长冯桢]:
    一、撤销被告人苟先东的假释。
    二、被告人苟先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零十日,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屈安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在案扣押的手机二部、人民币二千三百三十三元五角均予以没收。
    [10:15:29]
  • [审判长冯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10:15:47]
  • [审判长冯桢]:
    审判长冯桢,代理审判员王志东,人民陪审员郭瑛,二О一О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苏妍。
    [10:17:25]
  • [审判长冯桢]:
    现在闭庭,将二被告人带出法庭。
    [10:17:50]
  • [审判长高亚莉]:
    现在继续开庭,提被告人赵红兰、甄占江到庭。
    [10:20:33]
  • [审判长高亚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红兰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甄占江犯运输毒品罪一案,经审查,现已审理终结,下面进行宣判。
    [10:21:23]
  • [审判长高亚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二中刑初字第1131号
    [10:22:39]
  • [审判长高亚莉]: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10:22:55]
  • [审判长高亚莉]:
    被告人赵红兰(绰号“阿华”),女,33岁, 1976年11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永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永平县龙门乡龙门村小麦地2组。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月2日被羁押,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昭平,北京市鑫泰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10:23:04]
  • [审判长高亚莉]:
    被告人甄占江,男,48岁,1962年5月15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崇文区天坛西里东区5楼4单元103号。1997年2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8年4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29日被羁押,同年2月4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刘铮,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10:23:19]
  • [审判长高亚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检二分刑诉[2010]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红兰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甄占江犯运输毒品罪,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李桂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红兰及指定其辩护人张昭平,被告人甄占江及其指定辩护人刘铮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因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本案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10:23:35]
  • [审判长高亚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赵红兰于2009年11月间,在云南省大理市向张春富(另案处理)贩卖毒品海洛因111.15克,又于同年12月25日在云南省永平县,向被告人甄占江贩卖毒品海洛因230.6克。2009年12月29日,被告人甄占江将其购买的毒品运至本市丰台区六里桥长途汽车站时被查获。
    [10:23:46]
  • [审判长高亚莉]: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鉴定结论、物证照片、收缴毒品清单、汽车票存根、住宿证明等证据。
    [10:23:59]
  • [审判长高亚莉]:
    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红兰、甄占江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或运输,且毒品数量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赵红兰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甄占江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10:39:48]
  • [审判长高亚莉]: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赵红兰称其在买卖毒品时只是居中介绍,其没有参与买卖。赵红兰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赵红兰向张春富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赵红兰向甄占江居间介绍虽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其只是起居间作用,不是贩卖者,毒品未流入社会,赵红兰系初犯,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系为解决家庭生活问题,建议对赵红兰从轻处罚。被告人甄占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运输毒品罪的的事实无异议。甄占江的辩护人认为,甄占江有重大立功表现;其运输毒品系为父治病、到案后认罪悔罪,且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建议法庭对甄占江从轻处罚。
    [10:40:09]
  • [审判长高亚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红兰于2009年11月间,在云南省大理市向张春富(另案处理)贩卖毒品海洛因111.15克(含量75.4%),又于同年12月25日在云南省永平县,向被告人甄占江贩卖毒品海洛因230.6克(含量 17.7%)。2009年12月29日,被告人甄占江将其购买的毒品运至本市丰台区六里桥长途汽车站时被查获。甄占江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确认了赵红兰的身份,后公安机关于2010年1月2日将赵红兰查获归案。
    [10:40:37]
  • [审判长高亚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红兰、甄占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或运输,被告人赵红兰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甄占江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均数量大,均应依法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赵红兰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甄占江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均成立。
    [10:41:19]
  • [审判长高亚莉]:
    被告人告人甄占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甄占江到案后,通过指认照片协助公安机关确认了赵红兰的身份,使赵红兰被查获归案,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
    [10:42:07]
  • [审判长高亚莉]:
    关于被告人赵红兰的辩护人所提指控赵红兰向张春富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赵红兰在到案后对其向张春富贩卖毒品有过明确稳定的供述,其供述与张春富的证言能相互印证,另有涉案毒品的照片、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在案佐证,故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辩护人的此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另赵红兰的辩护人所提赵红兰居间买卖毒品系为解决家庭生活问题的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
    [10:43:03]
  • [审判长高亚莉]:
    被告人甄占江的辩护人所提甄占江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所提甄占江运输毒品系为父治病的意见,本院认为依据不足,故对此意见不予采纳;另所提甄占江到案后认罪、悔罪的意见属实,本院在量刑时对此酌予考虑。
    [10:43:42]
  • [审判长高亚莉]:
    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赵红兰、甄占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0:43:49]
  • [审判长高亚莉]:
    一、被告人赵红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甄占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9日起至2024年1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随案移送的款、物、银行卡均予以没收(清单附后)。
    [10:44:14]
  • [审判长高亚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10:44:34]
  • [审判长高亚莉]:
    审判长高亚莉,代理审判员黄小明,代理审判员陈胜涛,二О一О年六月 二十四日,书记员刘明研。
    [10:45:38]
  • [审判长高亚莉]:
    被告人赵红兰上诉吗?
    [10:45:58]
  • [赵红兰]:
    上诉。
    [10:46:58]
  • [审判长高亚莉]:
    被告人甄占江上诉吗?
    [10:47:21]
  • [甄占江]:
    不上诉
    [10:47:36]
  • [审判长]:
    现在闭庭,将被告人带出法庭。
    [10:47:57]
  • [主持人]:
    下面,主持人就二中院上半年审理涉毒案件的情况对刑一庭副庭长李永京进行采访。
    [11:12:16]
  • [主持人]:
    李庭长,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请您向网友朋友介绍一下北京二中院2010年上半年审结的涉毒刑事案件的新趋势和新特点?
    [11:55:29]
  • [李永京副庭长]:
    上半年,北京二中院共受理一审涉毒案件25件,涉毒人员38名;审结一审涉毒案件22件,涉毒人员33名,其中涉外毒品案件9件,涉及外籍被告人10名。经认真分析发现,该院上述数据都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但仍然存在毒品案件形式复杂多样、外国人走私毒品案件所占比重较大等特点,同时呈现以下新的发展趋势
    [11:56:29]
  • [李永京副庭长]:
    一是毒品运输的运输人员、运输方式、来源地呈多元化趋势
    以往毒品多由欠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运输,运输毒品的主力也多为欠发达地区的农民或无业人员。随着城乡日渐融合、交通的便利以及人口的密集流动,毒品运输的运输人员、运输方式、来源地都呈现多元化、复杂化趋势。
    [11:56:44]
  • [李永京副庭长]:
    比如运输毒品的人员更复杂。北京或北京周边省市户籍及在北京有长期暂住地的涉毒犯罪人数有所增加。这种情况尤以运输毒品犯罪最为明显,在该院上半年受理的9件运输毒品案件中,涉案人数18名,其中有6人为北京户籍。在张某、孟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中,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孟某在广东省以17万元向张某购买了甲基苯丙胺769.51克(其中有含量高达98.6%的甲基苯丙胺574.81克)以及氯胺酮35.73克及40毫升,后孟某乘坐火车将上述毒品运回北京。在赵某、甄某贩卖毒品、运输毒品案中,家住北京崇文区的甄某在云南省向赵某购买毒品海洛因230.6克(含量 17.7%)后,携带上述毒品乘坐长途汽车回京。
    [11:57:28]
  • [李永京副庭长]:
    毒品犯罪方式也更多样。今年上半年受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犯罪形式更多样化。如,36岁的周某与多次因吸毒被劳动教养的肖某在本市朝阳区某地,以10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0.66克;后二人又委托他人分别以100元、400元及500元的价格出售毒品海洛因共计1.4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0.77克;二人被查获归案后,侦查人员从二人暂住地某小区地下室起获毒品海洛因7.78克、甲基苯丙胺14.73克,并起获用于贩卖毒品的移动电话机、针管、药瓶、电子秤等。
    [12:18:06]
  • [李永京副庭长]:
    随着交通的便利,毒品运输方式也更加多元,有乘坐飞机、火车,也有自驾汽车或辗转乘坐长途客车的。如王某携带藏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05.69克的旅行箱乘坐飞机运往北京;欧某等三人从云南省携带海洛因389.49克乘坐长途汽车,途经云南省、河北省等地,将毒品运往北京。
    [12:18:25]
  • [李永京副庭长]:
    此外,毒品的来源地出现变化。以往国内毒品多来自南方沿海、沿边省市,以广东、云南居多,今年从一些内陆省市运输毒品的数量明显增加。如在王某、罗某等六人运输毒品案中,六人多次预谋从重庆市运输毒品回京。其中,分别于2009年2月、3月、4月,三次乘坐火车从重庆运输毒品氯胺酮、甲基苯丙胺等毒品回京;在陆某运输毒品案中,陆从四川省成都市驾驶汽车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749.7克,氯胺酮4.5克回京。此外,境外毒品来源地也发生一定变化,以往境外走私的毒品来源主要集中在个别非洲国家或中东国家。但近年来,从东南亚个别国家走私毒品的情况增加,自去年至今32件涉外走私毒品案件,其中7件是从东南亚个别国家走私入境的。
    [12:18:48]
  • [李永京副庭长]:
    二、涉毒罪名及涉案毒品种类相对固定
    今年二中院受理的涉毒案件集中在运输毒品、贩卖毒品及走私毒品等罪名上;且涉案毒品虽数量大但种类并不多样,运输和走私的毒品仍多是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大麻脂和摇头丸(氟安非他明)。
    [12:19:13]
  • [李永京副庭长]:
    三、外国人涉毒案件比重仍较大。二中院今年上半年受理的外国人涉毒案件为9件,较去年同期的16件下降不少,但占所有涉毒案件的比重仍较大。外国人涉毒案件有其规律可循,主要体现在:涉案被告人的国籍相对固定,9件涉外毒品案件中,4名被告人来自非洲某国,3名来自中东某国;涉外毒品犯罪的行为方式比较固定,走私毒品的方式多为人体藏毒,而贩卖毒品选择的地点比较集中,多发在外国人聚居、娱乐时尚场所集中地区。
    [12:19:38]
  • [李永京副庭长]:
    四、涉毒案件中不懂汉语的被告人所占比例大。涉毒案件中不懂汉语的被告人除了外国人外,还有少数民族。在今年二中院审结的22件毒品案件中涉毒人员33名,其中14名系不懂汉语的外国人或少数民族人。毒品犯罪选择不懂汉语的人来实施是特有的手段,毒品涉案人之间使用本民族语言沟通更不易被发现,而且一旦败露后,犯罪分子凭借语言不通而拒绝交待,从而给侦查人员制造麻烦。
    [12:20:11]
  • [主持人]:
    二中院刑一庭采取哪些做法来应对毒品犯罪的这些新特点?
    [12:25:47]
  • [李永京副庭长]:
    面对毒品案件近期出现的新情况和新趋势,二中院刑事审判部门总结典型经验做法,积极探索审判思路,从提升法院自身专业化水平、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及营造远离毒品社会氛围四方面入手,构建了毒品案件“四位一体”审判模式。
    [12:26:20]
  • [李永京副庭长]:
    一是专业化审理 提升人员司法能力。随着毒品案件数量日益攀升、当事人日趋多样、犯罪手段日愈复杂以及新型毒品日渐泛滥,北京二中院应形势需要,设立了专门的毒品案件审理合议庭。遇有重大、复杂、在社会上影响大或新类型的毒品案件,由该合议庭负责审理,有效统一了司法适用尺度,提升了毒品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为加强对毒品案件的专业审理,该合议庭庭一方面大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适用的培训、学习、交流和研讨活动,提升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司法能力;另一方面注重调查研究工作,对新类型犯罪及新毒品类型、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新类型毒品的认定等疑难问题开展深入研究,寻求解决方案,努力实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12:27:00]
  • [李永京副庭长]:
    二是多部门沟通研讨 统一司法适用尺度。近年来,公安机关破获的新型毒品犯罪逐渐增多,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量刑标准,法院在量刑尺度上很难把握,各地掌握也不一样。为解决这一难题,统一司法适用尺度并加强毒品案件审理的经验总结,北京二中院与相关部门建立了信息沟通研讨机制。一是就毒品案件疑难问题在部门内部及同基层法院开展经验总结和交流研讨,以统一认识,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二是针对毒品案件审理的特点,积极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海关部门进行沟通,提高侦查部门的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并在各部门合作方面达成共识。
    [12:27:30]
  • [李永京副庭长]:
    三是采取有针对性措施维护外籍被告人合法权益。针对涉外毒品案件数量与日俱增的情况,二中院充分考虑外籍被告人的特殊性,在实现刑罚目的的同时,亦充分保护外籍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益。一是给予翻译帮助,为保障外籍被告人顺利参与诉讼活动,该院为外籍被告人聘请通晓其本国语言并有法律基础的翻译;二是给予法律服务帮助,对于被告人要求自行聘请律师的,积极通过各种途径联络其家属或其提供的联系人,对于确实无法自行聘请律师的,一律为其指定律师;三是依法办理相关外交事宜。
    [12:28:30]
  • [李永京副庭长]:
    最后呢,是积极拓展审判职能,营造远离毒品社会环境。北京二中院坚持开展毒品案件的法制宣传教育等社会延伸工作。一是为警示群众远离毒品危害,该院针对普通百姓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的普法宣传活动。通过走进电台、走上讲台、走入社区,为观众、居民及学生开设远离毒品法制讲座、发放禁毒宣传传单,并通过网络、电视直播毒品案件的审理等,让人们清楚认识毒品的危害,提高防范意识。二是加强对特殊行业、人群的监管和宣传力度,促进特殊企业提高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意识。如一起走私制毒物品案中,审判人员发现制药企业在管理上存在漏洞,使毒品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在该案审结后,该院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该局即制定了完善措施,起到了对毒品犯罪综合治理的良好社会效果。
    [12:29:22]
  • [主持人]:
    谢谢李庭长。
    [12:32:3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高院法宣处对此次直播的支持,感谢北京二中院刑一庭许靖庭长、李永京副庭长的指导及梁雪的辛勤工作,感谢研究室王鑫刚、任爱民的大力支持和辛苦工作。
    [12:36:40]
  • [主持人]:
    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直播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2:37:34]
  • [郑重声明]:
    以上内容仅作为直播内容,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12:4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