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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4日10:00直播卢湾区法院审理金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
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
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
、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宣读完毕。[10:29:11] - [审判员]:审:被告人,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以前有否受过刑事处罚?[10:31:14]
- [被告人]:我叫金某,1977年9月20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本市浦东新区某路某弄某号。2001年1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2年12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7年2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5月因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10:31:41]
- [审判员]:被告人,你于何时被拘留?何时被逮捕?最初羁押期是何时?[10:31:51]
- [被告人]:我于2010年3月29日被拘留,同年4月9日被依法逮捕。[10:32:01]
- [审判员]:被告人,本院向你送达的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何时收到的?[10:32:09]
- [被告人]:收到了。是2010年6月12日收到的。[10:32:20]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金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审:现在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合议庭由审判员唐鸿发、卜熙文、人民陪审员张允惕组成,由唐鸿发担任审判长,书记员丁守亭担任法庭记录。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志荣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家属为被告人委托的上海市汇鸿律师事务所的王文琴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审: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被告人,你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是否要申请回避?[10:33:09] - [被告人]:不申请回避。[10:33:23]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被告人有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要求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
二、被告人除由辩护人进行辩护外,还有自己提出无罪或罪轻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解辩护的权利;
三、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以上诉讼权利,被告人是否听清楚了?[10:33:39] - [被告人]:听清楚了。[10:33:46]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0:34:00]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2010年3月6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金某携带毒品乘坐陆某驾驶的小客车外出,当车行驶至本市徐家汇路鲁班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拦截盘查,并当场从被告人金某随身携带的包内缴获红色药片四包、白色晶体六包、白色药片一包、铝箔装红色药片50片、绿色粉末一包。经鉴定,上述四包红色药片、六包白色晶体及一包白色药片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69.85克;50片铝箔装红色药片检出安定成分,净重9.2克;绿色粉末检出大麻成分,净重1.13克。[10:34:09]
- [审判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四条之规定,在本案开庭审理以前,向你们讲明了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本意见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在你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10:40:01]
- [被告人]:同意。[10:40:09]
- [审判员]: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10:40:41]
- [公诉人]:3月6日你是怎么会乘上陆某驾驶的车子的?[11:17:28]
- [被告人]:打电话给他,他是黑车司机。[11:17:47]
- [公诉人]:你要求他开到哪里?[11:18:10]
- [被告人]:鲁班路。有个黑色包包要送过去。[11:18:29]
- [公诉人]:包里有什么?[11:18:38]
- [被告人]:是毒品。是一个朋友放在里面的,他住在鲁班路那里。[11:19:19]
- [公诉人]:你怎么找到他?[11:19:43]
- [被告人]:我以前去过一次,如果能找到就还给他。[11:20:02]
- [公诉人]:陆某是否知道包里有毒品?[11:20:21]
- [被告人]:不知道。[11:20:39]
- [公诉人]:包里有几种类型的毒品?[11:21:03]
- [被告人]:我就包拉链拉开来看了一下,具体什么品种不清楚。[11:21:34]
- [公诉人]:查获后这些毒品是否从你包里拿出?[11:22:07]
- [被告人]:是的。[11:22:21]
- [公诉人]:你是如何被抓获的?[11:22:29]
- [被告人]:在马路上被民警发现的。[11:22:37]
- [公诉人]:到案后你是否交代了自己的作案事实?[11:22:47]
- [被告人]:是的[11:23:09]
- [公诉人]:发问到此。[11:23:18]
- [审判员]:辩护人现在可以对被告人发问。[11:23:41]
- [辩护人]:你陈述下你到案后对自己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是否后悔?[11:23:58]
- [被告人]:我感到非常后悔。[11:24:19]
- [辩护人]:发问到此。[11:24:29]
- [审判员]:公诉人现在可以向法庭进行举证。[11:25:03]
- [公诉人]:首先宣读证人陆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金某携带毒品而被抓获的事实。[11:26:00]
- [审判员]:被告人,你对刚才宣读的证据材料有无异议?[11:27:52]
- [被告人]:没有。[11:28:02]
- [审判员]:辩护人有无异议?[11:28:20]
- [辩护人]:没有。[11:28:28]
- [审判员]:公诉人继续举证。[11:28:40]
- [公诉人]:现在宣读证人陈某、端某的证言,证实其从被告人金某处查获毒品的事实及案发经过;
出示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及涉案毒品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卢湾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卢湾分院毒品检验单;刑事判决书等前科资料。
举证到此。[11:30:03] - [审判员]:被告人,你对刚才宣读的证据材料有无异议?[11:30:24]
- [被告人]:没有。[11:30:34]
- [审判员]:被告人,你有没有新的证据材料要向法庭提供的?[11:30:51]
- [被告人]:没有[11:31:23]
- [审判员]:辩护人有没有新的证据材料要向法庭提供?[11:31:34]
- [辩护人]:没有。[11:31:41]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11:32:00]
- [公诉人]: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已经证实了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恰当,适用法律正确,足以认定。被告人金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金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属毒品再犯,依法亦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金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请合议庭综合以上意见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11:32:40]
- [审判员]:被告人,你现在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11:32:53]
- [被告人]:没有。[11:32:58]
- [审判员]:现在由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辩护。[11:33:08]
- [辩护人]:第一,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没有异议;第二,法定酌情从轻处罚意见:到案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被告人是由于交友不慎染上毒瘾;第三,被告人虽然是累犯、毒品再犯,恳求法庭量刑上择一加重处罚;第四,被告人自幼被寄养,留下残疾,且我们已经向法庭预缴了罚金款;第五,涉案毒品没有流向社会。综上,希望法庭从轻处罚。[11:33:42]
- [审判员]:公诉人现在可以进行答辩。[11:34:06]
- [公诉人]:没有。[11:34:11]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终结。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人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你最后还有什么要说的?[11:34:21]
- [被告人]:我现在对我犯下的罪行很后悔,我希望法官给我一次能改过自新的机会。[11:34:57]
- [审判员]:现在休庭。待合议庭评议后,将对本案进行宣判。
休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今天的庭审笔录,若发现记录上有差错或遗漏,可以请求补正。被告人,你听清楚了没有?[11:35:18] - [被告人]:听清了[11:35:24]
- [审判员]:将被告人带下法庭,现在休庭。[11:35:39]
- [审判员]:传被告人到庭。现在继续开庭。[11:36:34]
- [审判员]: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在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二、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被告人,今天是口头判决,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被告人,你听清了没有?[11:37:31] - [被告人]:听清楚了。[11:37:39]
- [审判员]:现在闭庭。[11:37:45]
- [主持人]: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3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