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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我是本次庭审的直播员任姝姣。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交流法律知识的机会。[09:43:55]
- [主持人]: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09:46:31]
- [主持人]:2003年9月被告牡丹江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揽建设佳木斯同抚公路第十七合同段筑路工程的施工期间,因该工程款不足由被告负责承建该标段工程项目的负责人赵子英向原告吕华英、李成芹借款400,000元,约定每月3分利,工程竣工后一次付清。2005年9月5日原告向被告承建的17标段项目负责人赵子英索要借款本息时,因工程尚未结算,赵子英为原告重新出具了一份本息合计500,000的借据,约定还款时间为2005年12月30日。2007年9月5日-12月30日原告多次找该标段的负责人索要欠款时,均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原告认为,17标段的工程是被告通过招投标程序依法中标承建的筑路工程,该标段施工期间因工程款不足向原告借款,已经形成借贷关系,依法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500,000元,并承担利息720,000元,共计1220,000元。[09:48:03]
- [主持人]:下面介绍一下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郭红波,女,1971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一级法官,在审判一线办案多年,办案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擅长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
审判员金银花,女,1969年1月6日出生,现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审判员,二级法官,在审判一线办案多年,办案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擅长各类民商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的审理。
审判员姜冰冰,女,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现任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审判员,四级法官。在民二庭工作期间,审理了大量的民事案件,不断钻研审判业务,积累了很多的办案经验。[09:52:13] - [主持人]: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已就绪,庭审马上开始。[09:55:59]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法庭规则的规定,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法庭秩序。
1、不得喧哗吵闹;
2、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许可;
3、旁听人员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得进入审判区;
4、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在本庭开庭期间,应关闭通讯设备,不得吸烟,要保持法庭的清洁;
5、法庭开庭期间,一切活动统一由审判员指挥,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秩序的人,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庭、宣判、退庭时,全体人员要起立,保持肃静。[10:01:00]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10:01:19]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参加本案诉讼的诉讼参与人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完毕,请审判员开庭。[10:01:34]
- [审判长]:全体请坐。[10:02:04]
- [审判长]:现在核对出庭当事人身份,请向法庭说明你方出庭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务、工作单位、住址,并向法庭出示身份证明。首先核对原告方出庭人员身份。[10:04:22]
- [原告1]:吕华英,女,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原佳木斯市火电四公司下岗职工,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港务社区7组142号。
委托代理人孙长发,男,194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佳木斯市郊区政府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全乐社区2组87号。[10:06:02] - [审判长]:宣读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姓名:吕华英,受委托人姓名:孙长发)。
现委托孙长发在我与牡丹江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委托权限如下:一、代为提起诉讼、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二、代为调查取证、调解;三、代为接收、提供法律文书。委托人:吕华英,2009年12月18日。)[10:07:24] - [原告2]:李成芹,女,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原佳木斯市火电四公司下岗职工,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港务社区7组31号(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李城娥,女,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火电社区2组58号。[10:08:25] - [审判长]:宣读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姓名:李成芹,受委托人姓名:李城娥)。
现委托李城娥在我与牡丹江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委托权限如下:一、代为提起诉讼、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二、代为调查取证、调解;三、代为接收、提供法律文书。委托人:李成芹,2009年12月13日。)
委托代理人:孙长发,男,194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佳木斯市郊区政府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全乐社区2组87号。
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姓名:吕华英,受委托人姓名:孙长发)。
现委托孙长发在我与牡丹江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委托权限如下:一、代为提起诉讼、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二、代为调查取证、调解;三、代为接收、提供法律文书。委托人:李成芹,2009年12月18日。)[10:11:40] - [审判长]:现在核对被告方出庭人员身份。[10:11:50]
- [被告]:牡丹江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东新荣街29号。组织机构代码:13020055-3。
法定代表人:张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关晓敏,女,195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处长,住牡丹江市西安区立新办事处共信委32组。明月路兴平小区7栋8单元603室。[10:14:16] - [审判长]:宣读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姓名:牡丹江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姓名:关晓敏 )。
现委托关晓敏在我与吕华英、李成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委托权限如下:一、代为提起诉讼、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二、代为调查取证、调解;三、代为接收、提供法律文书。委托人:牡丹江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09年12月29日。)
委托代理人:于成霞,黑龙江镜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宣读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姓名:牡丹江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姓名:于成霞 )。
现委托于成霞在我与吕华英、李成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委托权限如下:一、代为提起诉讼、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二、代为调查取证、调解;三、代为接收、提供法律文书。委托人:牡丹江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0年5月3日。)[10:19:36]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10:19:51]
- [原告1]:没有。[10:20:06]
- [原告2委托代理人1]:没有。[10:20:57]
- [被告]:没有。[10:23:06]
- [审判长]:经本庭核对,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10:23:41]
- [审判长]: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的有关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吕华英、李成芹与被告牡丹江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10:25:06]
- [审判长]:现在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名单,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郭红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金银花、姜冰冰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朱宪玉担任记录。[10:26:06]
- [审判长]:现在告知各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对本案事实陈述、进行辩论和请求调解、最后陈述的权利;有对本案的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诉、反驳的权利。各方当事人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尽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审判员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10:28:34]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上述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了?[10:28:45]
- [原告1]:听清楚了。[10:29:03]
- [原告2委托代理人1]:听清楚了。[10:29:17]
- [被告]:听清楚了。[10:29:35]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如果认为本人、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有权申请回避。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10:29:58]
- [原告1]:不申请。[10:30:20]
- [原告2委托代理人1]:不申请。[10:30:31]
- [被告]:不申请。[10:30:51]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三日前收到传票?[10:31:58]
- [原告1]:是。[10:32:17]
- [原告2委托代理人1]:是。[10:32:40]
- [被告]:是。[10:32:58]
- [审判长]:各方是否有到庭的证人,并申请法庭传唤?[10:33:16]
- [原告1]:没有。[10:33:52]
- [原告2委托代理人1]:没有。[10:34:10]
- [被告]:没有。[10:34:29]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简要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或宣读起诉状。[10:34:50]
- [原告1]:2003年9月被告牡丹江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揽建设佳木斯同抚公路第十七合同段筑路工程的施工期间,因该工程款不足由被告负责承建该标段工程项目的负责人赵子英向原告吕华英、李成芹借款400,000元,约定每月3分利,工程竣工后一次付清。2005年9月5日原告向被告承建的17标段项目负责人赵子英索要借款本息时,因工程尚未结算,赵子英为原告重新出具了一份本息合计500,000的借据,约定还款时间为2005年12月30日。2007年9月5日-12月30日原告多次找该标段的负责人索要欠款时,均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原告认为,17标段的工程是被告通过招投标程序依法中标承建的筑路工程,该标段施工期间因工程款不足向原告借款,已经形成借贷关系,依法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500,000元,并承担利息720,000元,共计1220,000元。[10:39:12]
- [审判长]:对诉讼请求是否有变更或补充?[10:39:26]
- [原告1]:没有。[10:41:24]
- [原告2委托代理人1]:没有。[10:41:34]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10:41:50]
- [被告委托代理人]:宣读答辩状,原告陈述的同抚公路不是赵子英承建的而是朱云龙,赵子英收款是个人帐户,答辩人与原告不存在借贷关系,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利。[10:42:41]
- [审判长]:原、被告是否还有补充?[10:42:57]
- [原告1]:没有。[10:43:12]
- [原告2委托代理人1]:没有。[10:43:23]
- [被告]:没有。[10:43:40]
- [审判长]:根据原告的起诉理由、被告的答辩内容,归纳本案的调查重点如下:一、赵子英与被告安装公司是否购成表见代理,赵子英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二、赵子英向二原告借款是否应被告安装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原、被告是否听清楚了。[10:45:01]
- [原告1]:听清了。[10:45:34]
- [原告2委托代理人1]:听清了。[10:45:57]
- [被告]:听清了。[10:46:10]
- [审判长]:现在进行举证、质证。各方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有责任向法庭举证,书证要当庭宣读,物证要当庭展示,视听资料要当庭播放,鉴定结论要当庭宣读。开庭前已申请法庭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要在书证、物证宣读出示完毕后,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在举证期限内,如举不出证据将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首先由原告就自己提出的主张,进行当庭举证。[10:48:56]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证明二原告合法的身份关系。[10:49:22]
- [审判长]:被告是否有异议?[10:49:35]
-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异议。[10:49:48]
- [审判长]:此份证据本庭予以采信,原告继续举证。[10:50:11]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二、2003年9月5日借据一份,来源于被告十七标段代表人赵子英,证明被告承建同抚公路第十七合同段的施工期间,该标段项目负责人于2003年9月5日向原告借款40万元,约定利息3分的事实。[10:50:32]
- [审判长]:被告是否有异议?[10:50:45]
- [被告委托代理人]:这份借据是赵子英个人行为,与被告无关,借条的时间是2003年9月5日数额40万元,根据原告提供另一份汇款证据显示2003年9月5日并没有收到40万元,按照汇款应是19万元,在没有收到借款的时候就出具欠条不合常理,另外欠条显示同9月5日开始计10万元利息不合常理。[10:51:28]
- [审判长]:此份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予认证,原告继续举证?[10:51:40]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三、2005年9月5日借据一份,来源于被告十七标段代表人赵子英,证明借款到期后经双方结算将利息计入本金后50万元为准,重新计息及还款时间的事实。[10:52:00]
- [审判长]:被告是否有异议?[10:52:13]
- [被告委托代理人]:被告从未向原告借过款,被告也没有授权任何人向原告借款,被告如果借款应出具财务欠据,被告从未给赵子英出过财务欠据,也未给原告出过财务欠据,借款事实不能成立。这是赵子英个人行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证据借款本金不足40万元,这里将40万元变成50万元不合常理,没有依据,这个借条是不合常理的借条。[10:52:28]
- [审判长]:此份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予认证,原告继续举证?[10:52:41]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四、汇款书证4张、来源于佳木斯邮政储蓄所,证明原告异地向被告十七标段代表人汇入工程借款的事实。[10:52:58]
- [审判长]:被告是否有异议?[10:53:12]
- [被告委托代理人]:形式要件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这份汇款显示是原告向赵子英个人汇款,并非向原告诉状指定的帐户汇款,因此这份证据与安装公司无关。这几份证据数额加起来不足40万元,与赵子英借条不相符。[10:53:26]
- [审判长]:原告解释一下?[10:53:40]
- [原告委托代理人]:差1元不足40万元,因为是异地汇款,银行要求出借人提供收款人的身份证明,要是不提供这1元作为银行按照规定收取的,还不是手续费。[10:53:58]
- [审判长]:汇的是赵子英的帐号?[10:54:13]
- [原告委托代理人]:是赵子英指定的帐号,汇款是汇给赵子英。[10:54:29]
- [审判长]:在十七标段的没有指定帐户吗?[10:54:46]
- [原告委托代理人]:十七标段项目经理部的财务是直接针对工程拨款,是建设方专用专款帐户。[10:55:00]
- [被告委托代理人]:正常来讲对企业和个人是没有限制的。允许个人进入工程帐户。[10:55:25]
- [原告委托代理人]:现在公路施工没有资质,都挂靠有资质的单位,很少独立完全标段工程,找二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完成标段修筑任务,要是个人出资,十七标段的财务专用章是经过建设组织部备案的,不是私刻的,设立财务就是为甲乙双方拨付工程款,个人集资在银行设立卡非常简单,不是要把个人合伙出的钱放到项目经理部的。[10:55:41]
- [被告委托代理人]:原告的解释是猜测,他的解释没有依据。[10:55:56]
- [审判长]:此份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予认证,原告继续举证?[10:56:13]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五、汇款收据5张,来源于同抚公路十七段项目经理部,共40万元,证明该十七标段代表人收到原告汇入的工程借款后,已将此款交付该标段财务的事实。[10:56:29]
- [审判长]:证据来源?[10:56:57]
- [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子英交给原告的,赵子英是佳木斯人,他到佳木斯办理时将十七标段出具收据以后交给原告的,。[10:57:12]
- [审判长]:被告是否有异议?[10:57:25]
- [被告委托代理人]:对形式要件无异议,原告所说的汇款没有关联,我们看被告出具的是收据不是欠据,如果是借款应当出具财务欠据,不应出具收据,从收据时间和数额看和原告汇款的时间和数额完全不吻合,由于货币是一般等价物,与原告汇款没有关联,不能认定收据款项就是原告汇款。[10:57:38]
- [审判长]:经手人是谁?[10:57:55]
- [原告委托代理人]:胡少青,是十七标段的会计。[10:58:16]
- [审判长]:被告知道胡少青是谁?[10:58:37]
- [被告委托代理人]:不知道。胡少青本人是做财务工作没错。[10:58:49]
- [审判长]:胡少青能找到吗?[10:59:01]
- [原告委托代理人]:是被告单位职工。[10:59:21]
- [审判长]:被告,胡少青还是不是你们单位职工?[10:59:33]
-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们回去问一下。[10:59:49]
- [审判长]:赵子英是被告单位职工吗?[11:00:10]
-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们就知道是十七标段的项目负责人。[11:00:30]
- [审判长]:此份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予认证,原告继续举证?[11:00:42]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六、同抚公路第十七合同段承包合同及补充合同协议书一份,来源于佳木斯档案馆,证明被告原牡丹江市安装总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在中标后与同抚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签订的二份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协议书,取得了该标段的承建权利。在承建同抚公路第十七标段授权赵子英是十七标段的。[11:01:00]
- [审判长]:被告是否有异议?[11:01:13]
- [被告委托代理人]:对二份合同中的846万的朱云龙签订的合同予以确认,对另一份要件因为这个合同在承包赵子英私刻了公章,赵子英不是我们的委托人,他私刻了我们法人和财务公章。这份证据签署时间是2002年10月4日与正本合同是同一天形成的,但正本合同授权代表人是朱云龙不是赵子英,同一天合同不可能出现二个授权代表人,这份证据与正本合同公章不是同一枚,被告的公章在工商管理部门有备案,因此这份补充协议是伪造的公章,这份合同与被告无关,我们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公章。[11:01:34]
- [审判长]:你解释一下第二份合同和第一合同的公章从肉眼看有明显区别,你们看一下是否同一枚?[11:01:53]
- [原告委托代理人]:根据被告提供的补充协议的公章与第一份合同的公章经比对,补充合同的公章是赵子英私刻的,被告已经向法庭申请鉴定了,我们看第一份合同章和第二份合同章是有区别的,我们刚注意到第一份合同被告单位的公章与补充协议的章是差别的。[11:02:11]
- [审判长]:原告承认章是不是一致的?[11:02:29]
- [原告委托代理人]:二枚公章是不一致的。[11:02:42]
- [审判长]:比对一下跟工商局备案的印鉴是不是也不一致?[11:02:58]
- [原告委托代理人]:不用跟工商局比对了,二个合同的印鉴是有区别的。[11:03:17]
- [审判长]:被告承认第一份合同的章,与工商局备案的章是一致,这份合同怎么取得的?[11:03:29]
- [原告委托代理人]:现存佳木斯档案管理。[11:03:45]
- [审判长]:这枚章的来源你们清楚吗?[11:03:59]
-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们确实不清楚,我们在向交通局同抚公路建设指挥部上次证据交换后,我们跟交通局即同抚公路建设指挥部调查十七标段的有关情况,同时也包括我们提供的赵子英代表牡丹江安装总公司签订的第二份补充合同,这些情况我们做了一些了解,同抚公路十七标段工程本身很复杂,十七标段从2002年中标,历经三年多远远超出合同约定的工程期限,十七标段我们有些证据没有拿到手,十七标段的承包方是牡丹江安装总公司,但是第二份补充合同是承包方与建设指挥部签订第一份主合同的基础上,上下午的时间,章不一样我不能说太多。[11:04:18]
- [审判长]:当时签合同时谁在场?[11:04:30]
- [原告委托代理人]:当时同抚公路按照第一份合同的价款是干不下来的,交通局主管领导在当天合同签订完后当天下午,牡丹江原安装公司法人张秋到现场,相关人员都到现场,第二份合同的标段的计量长度没变,就是在原主合同造价增加造价,指挥部是针对所有中标的单位签的。盖的二枚章他们内部情况我们不清楚,佳木斯同抚公路指挥部对二份合同是认可的,二份合同已经履行了。[11:04:52]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所说什么意见?[11:05:08]
- [被告委托代理人]:主合同是846万元,实际结算工程款927万元,如果向原告所说工程所说工程款1080万元,原告代理人所说没有依据,现场签证应加到原有合同中,这是符合施工情况的,并非向原告所说主合同工程款不足,而补加的工程款。原告代理人说签订主合同时有被告法人在场,这是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常理,要是补充协议是被告签订的,没有必要加盖二枚公章,被告没有见到这枚公章,原告主观推测的理由不能成立的。[11:05:21]
- [审判长]:赵子英是你们单位的吗?[11:05:35]
- [被告委托代理人]:不是。[11:05:50]
- [审判长]:你知道赵子英是干什么的吗?[11:06:05]
- [被告委托代理人]:是佳木斯火电四公司退休的。[11:06:17]
- [审判长]:此份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予认证,原告继续举证?[11:06:34]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七牡丹江市建施管理站证明复印件2张,来源于牡丹江工商管理局,证明被告企业改制,被告系原牡市安装总公司变更后的企业法人,变更前其他登记事项不变,原资质仍然有效的事实。[11:06:48]
- [审判长]:被告是否有异议?[11:07:01]
- [被告委托代理人]:形式要件和证明问题没有异议。[11:07:14]
- [审判长]:此份证据本庭予以采信,原告继续举证?[11:07:26]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八、2007年12月30日借据一份,被告原十七标段代表人赵子英出具的,证明被告十七标段在保证自2005年12月30日起两年内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可凭此据行使诉权的事实。十七标段的经理赵子英出具这份借据包含三个内容,重新证明2003年9月5日因被告修建同抚公路十七标段收尾工程资金短缺向原告抬借40万元,约定利息三分,在2005年9月5日借款到期未能偿还,双方重新商定把利息计入本金5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30日年底还清,又补了一个借据,以三分利抬借50万元本金,从2005年12月30日起按照50万元本金计入利息并保证二年内还清。如再还不上就行使诉权,确定牡丹江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结算的同抚公路十七标段,借款同抚公路十七标段,经办人赵子英。[11:07:42]
- [审判长]:被告有无异议?[11:07:56]
- [被告委托代理人]:从形式要看与安装公司无关,从内容看与被告无关。这份借据与被告无关,从内容看虚假,借款人是同抚公路十七标段,十七标段是自然人,是一个公路怎么可能作为借款人,安装公司资金紧张与事实不符,从借据形式要看是电脑打印,人有签名是手写的,按照常理没有电脑打印欠条的惯例,前二份欠据赵子英均是手写,经办人赵子英这几个字明显与以前赵子英签字有模仿的痕迹,我们有理由相信原告为接续诉讼时效伪造的。[11:08:13]
- [审判长]:原告,赵子英什么时间去世的?[11:08:50]
- [原告委托代理人]:出这份借据后一年多死的。[11:09:04]
- [审判长]:此份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予认证。原告继续举证。[11:09:18]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九、同抚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来源于佳木斯档案管,证明牡丹江安装总公司在承包十七标段的施工时间赵子英是十七标项目经理部负责人之一,赵子英在同抚公路项目变更通知上代表承包人签收这份通知已经足以证明赵子英行为是职务行为,是承包方承建的十七标项目经理部的负责人之一。同抚公路质量评定汇总表,证明牡丹江安装总公司承包十七标段原始计量长度5.4公里,实际完成计量5.1公里,标段投资额1037,0500元,十七标段投标时计划投入人员组织机构表二份,证明赵子英承包单位安装总公司承包修建十七标段项目经理部副经理,赵子英在二份组织机构表中承包项目经理。[11:09:38]
- [审判长]:被告有无异议?[11:09:51]
- [被告委托代理人]:原告提供的这份证据恰恰证实赵子英不是工程项目经理,他只是一般工作人员,从签字来看是设计变更通知,是工程普通的业务,跟本案借款被告是否授权赵子英借款是毫无关联,原告用这几份证据证明赵子英是这个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从来证实借款是职务行为这是不能成立的,他是刚从建设局拿到的资料才知道这里面情况,这些资料不是公开信息不具有公信力,不能证实赵子英有借款的代理权。[11:10:04]
- [审判长]:此份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予认证,原告继续举证。[11:10:18]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我对交通局和档案馆调取的几份证据,项目经理尤其是筑路工程不仅要有项目经理资格证而且需要承包单位向建设指挥部予以授权,本代理人在举证当中从来没有说过我们调取这份证据才知道,我从来没有说赵子英是项目经理,他中项目经理部的负责人之一,赵子英之所以在十七标段与建设单位设计变更通知书代表设计单位签字,他不仅仅是一个工作人员,组织机构表上报到建设单位,他是项目部副经理,非得说是项目部负责人员。[11:10:34]
- [审判长]:被告是否有证据提供?[11:10:47]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一、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与原告提供的846万合同是一致的,来源于佳木斯中级法院,在施工中这些合伙承包人弄的一塌糊涂没有原件了,证明安装公司曾在同抚十七标段施工。[11:10:58]
- [审判长]:原告是否有异议?[11:11:19]
- [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提供的没有材料的提名,按照原告提供的文本合同后面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张秋名章印鉴与我们提供的档案馆的本文合同张秋印鉴位置不一样,仅拿这一份合同证明与同抚公路签订的合同不充分。[11:11:35]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11:11:48]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二、承包合同一份,安装总公司承装工程公司与同抚公路十七标段授权人朱云龙签订的承包合同,证明朱云龙曾是在2002年至2004年同抚公路施工中被公司授予项目法人。尹颜明是原安装总公司承装公司经理。[11:12:02]
- [审判长]:原告是否有异议?[11:12:15]
- [原告委托代理人]:这份证据是内部承包合同这是复印件,按照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这份合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承包合同复印件真实性有异议,作为承包合同是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内容就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的形式,没有双方签字太不严肃了,尹颜明我们不知道何许人。[11:12:32]
- [审判长]: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一、二待结合其他证据再予以。[11:12:46]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11:13:05]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三项目经理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证明原安装总公司经理张秋授权朱云龙是同抚公路十七标段的项目负责人,第二份授权委托书同前一份是一样的,授权权限在委托书中写明。任职人员朱云龙简历表、招标书、投标签署人签名人是朱云龙,中标通知书一份,证明合同价款8406000元,与刚才合同书中标的价格是一致的,我们这个工程是招投标工程,最合法的招投标手续中标合同书,同抚公路指挥部文件,文号同抚1-200323号,关于A17标段变更项目经理申报表批示,由于施工中进度较慢,李金山为项目经理,免去王治春为项目经理。在任职人员简历表中伊桂华是该工程统计员兼出纳员。我们有些问题需要到有些地方重新调取,我们递交了延期审理申请书。[11:13:18]
- [审判长]:原告有无异议?[11:13:30]
- [原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不持有异议,但对证明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本案是借款纠纷,不是施工合同纠纷。[11:13:47]
- [审判长]:此份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予认证,被告继续举证。[11:17:29]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四,工商档案复印件28页,证明被告签署的同抚公路的公章与备案的公章是一致的,补充协议的公章是伪造的。[11:17:45]
- [审判长]:原告有无异议?[11:17:58]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1:18:13]
- [审判长]:此份证据本庭予以采信,被告继续举证。[11:18:37]
-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1:18:49]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二原告是什么关系?[11:19:02]
- [原告1]:李成芹是我二姑姐。[11:19:18]
- [审判长]:吕华英与赵子英怎么认识的?[11:19:31]
- [原告委托代理人]:通过李城娥认识的,大约95年96年认识。[11:19:48]
- [审判长]:认识时赵子英是干什么呢?[11:20:11]
- [原告委托代理人]:是火电的经理。[11:20:29]
- [审判长]:怎么借钱的?[11:21:36]
- [原告委托代理人]:他干这条路,火电厂的都知道,他找到李城娥要借钱,我说借多少,他说借100多万元,他说能不能借40万元,我说你有什么证据让我借钱,我就到现场看签的合同了,我看完后挺相信了,李城娥找到二原告就借了40万元,他给我打的借条,他两共同借了40万元,我们全家下岗都是买命钱,他说就借几个月,当时没说高利息,按照他指定的帐户我们陆续汇了。[11:23:05]
- [审判长]:胡少青你们认识吗?[11:23:18]
- [原告2委托代理人1]:不认识,我们都到现场看了。[11:23:34]
- [审判长]:你们是相信赵子英还是相信安装公司?[11:23:50]
- [原告2委托代理人1]:我们到现场看合同了,我们也相信赵子英,赵子英领我们到现场考察,他要是个人借款我们不会把钱借给他,我们看到招投标,我们相信的是公司。[11:24:05]
- [审判长]:你们准备借款时赵子英给你们看什么了?[11:24:20]
- [原告2委托代理人1]:二份合同都看了。[11:24:33]
- [审判长]:你们没发现二个合同章不一样?[11:24:48]
- [原告1]:没注意,他把标书都给我们看了,他说这个工程牡丹江安装总公司承建。他是否是在安装公司受聘我们不知道,这个活他确实干了。[11:25:10]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所说有无异议?[11:25:24]
- [被告委托代理人]:要是上现场看了的话,二个合同明显是二个不同的人,原告应有怀疑,签字是二个不同的,原告确信赵子英是项目是不能成立的,招标文件名单授权是朱云龙,原告与赵子英是多年熟人关系,知道赵子英是火电公司工作人员,原告要求真正去了现场,应让财务部门出具财务欠据,原告说了为了保证款的安全性到现场看了,不应让个人出具欠据,原告知道是向赵子英个人汇款。[11:25:41]
- [审判长]:十七标段的工程谁具体负责?[11:26:01]
- [被告委托代理人]:朱云龙,朱云龙干到变更项目经理李金山。[11:26:19]
- [审判长]:工程什么时间结束?[11:26:34]
- [被告委托代理人]:2003年11月10日正式竣工。[11:26:48]
- [审判长]:工程结算多钱?[11:27:03]
- [被告委托代理人]:927万元。[11:27:16]
- [审判长]:工程结算后这些工程帐目都交给你们了吗?[11:27:48]
- [被告委托代理人]:有一部分给了,有一部分没给。[11:28:06]
- [审判长]:赵子英这部分借款你们清楚吗?[11:28:23]
- [被告委托代理人]:不清楚,公司财务帐没有。[11:28:51]
- [审判长]:签合同时你们签了一份还是二份?[11:29:04]
- [被告委托代理人]:签了一份,公司备案一份。[11:29:16]
- [审判长]:朱云龙如果借款通知你们公司吗?[11:29:31]
- [被告委托代理人]:这个工程没有借款,这个工程款给付非常好。[11:29:54]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所说有无异议?[11:30:06]
- [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承包的十七标的公路工程竣工结算时间并非是2003年10月10日,根据证明2004年9月十七标段还在正常施工,这个十七标段竣工结算的工程款不是927万元,是9576,986.54元,同抚公路总的建设资金从2004年11月整个竣工,但是工程款至今亏欠承包单位2000余万元,他指的他所承包的十七标段的工程款给的好,同抚公路与各标段结清的只有牡丹江安装总公司,剩下的没一个结清的,剩下的都欠着。[11:30:22]
- [被告委托代理人]:从佳木期调取的同抚公路竣工验收报告,证明2003年9月20日竣工,2003年11月10日通过验收,在赵子英借款时2003年9月5日至10日工程已经完工,借款用于工程不能成立。[11:30:50]
- [审判长]:原告有无异议?[11:31:06]
-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们对文件形式没有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根据我方当庭提供的来源地佳木斯设计变更通知的证据,根据这份证据该工程2003年没有结束,2004年9月7日同抚公路建设指挥部就承包单位承包十七标段筑路工程设计已经作出设计变更,而且有监理部门和业主代表同抚公路指挥部发出的变更,显然工程2004年9月没有交工,恰恰是2004年竣工,其中主要原因是建设资金不足,造成工期滞后,所以发生赵子英代十七标段向原告借款。[11:31:21]
- [审判长]:赵子英往工程款你们有没有数?[11:31:37]
- [被告委托代理人]:个人不投款。[11:31:53]
- [审判长]:原告提供的收条是不是赵子英投款?[11:32:07]
- [被告委托代理人]:这个收据跟原告借款无关,收据不是单位借款,要是单位借款就是打欠条。[11:32:22]
- [审判长]:赵子英交的这笔钱干什么用了?[11:32:39]
-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们不清楚。[11:32:56]
- [审判长]:谁往佳木斯档案馆提供材料?[11:33:09]
- [被告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部。[11:33:22]
- [审判长]:原告,借据有二张,一份是2003年9月5日,还有一份日期是多少?[11:33:35]
- [原告委托代理人]:2005年9月5日。[11:33:50]
- [审判长]:5份收据来源?[11:34:03]
- [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子英交给原告的,赵子英从那个帐户拿出来后交到财务的现金。[11:34:20]
- [审判长]:你提供的收据就应是二原告借给赵子英的钱?[11:34:33]
- [原告委托代理人]:是。他每次取款后按每次取款时间和数额。[11:34:49]
- [审判长]:欠条是赵子英写的吗?[11:35:16]
- [原告委托代理人]:他亲笔写的。[11:35:45]
- [审判长]:原告说签合同时总经理在场,在场吗?[11:37:25]
- [被告委托代理人]:不在场,从来不用去,由专门负责的人去。[11:37:45]
- [审判长]:原、被告是否对事实部分有补充?[11:37:57]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1:38:09]
- [被告]:没有。[11:39:15]
- [审判长]:根据法庭调查,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一、赵子英与被告安装的关系,二、赵子英向二原告的借款是否用于十七标段的工程,三、赵子英借款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原、被告是否有异议?[11:40:10]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异议。[11:41:01]
-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异议。[11:41:15]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进行辩论,要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应当实事求是,以理服人,语言要文明,不得进行人身攻击,辩论要按顺序进行。首先由原告发言。[11:43:21]
- [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变更前原安装总公司在修建同抚公路A17标与业主在原合同基础上,双方重新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就承包方加盖的公章是赵子英私刻的质证意见后,再次提出对此公章进行鉴定的申请,代理人认为被告之所以申请对补充协议承包方处加盖的印鉴进行鉴定,其目的无非是要达到赵子英变更前企业法人授权的代表人代证事实,对被告申请对公章进行鉴定,我方认为在本案中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和证明力,因补充协议公章的身份与本案无关联,与赵子英为十七标段向二原告借款从事民事活动无必然联系,原告提交的承包方与同抚工程指挥部签订的协议,并非是唯一证明赵子英是承包方修建十七标的副经理,以及其为十七段向二原告借款的唯一证据。[11:48:16]
- [原告委托代理人]:根据举证证明,现存于佳木斯档案馆A17标承包原牡丹江安装总公司与指挥部二份合同的时间均是当日,而且同抚公路指挥部是与中标所有的标段承包单位在原合同价款基础上计量不变,完全是为了增加承包工程总造价,与各标段签订的补充合同价款的补充协议,因此不是与牡丹江安装总公司一个承包单位,事实证明作为承包单位安装总公司与佳木斯同抚公路指挥部签订的补充协议和赵子英代表的项目事实已经实际履行,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计量长度A17标工程总造价10753077元,而安装总公司承包给十七标实际施工中根据同抚公路质量评定汇总表证据证明安装总公司实际完成计量长度是5.1公里,投资额仅为10370500元,显然A17标投资额相对合同约定的计量长度合同部造价,根据已完成的计量长度发生递减,造价发生递减是必然的,安装总公司与同抚公路指挥部签订的A17标承包协议与赵子英代表承包单位签订的补充协议二者不发生任何冲突,安装总公司代其与佳木斯同抚公路指挥部签订的增加合同造价补充协议不仅是认可的,合同已经全部履行,否则安装总公司A17标在完成5.1公里的情况下,是不可能达到10370500元的,根据被告提出的对补充协议的私刻公章的鉴定申请只能增加诉累,不会影响本案实体审理,更不可能以此作为与本案的处理结果上存在利害关系的被告用于对抗原告债权,拒不承担清偿义务的理由。[11:52:25]
-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们针对被告辩称的赵子英不是A17标段的项目负责人,公章是伪造的,借款是个人行为,被告未授权,代理人及原告从未发表赵子英是十七标的经理的观点,赵子英代表十七标段向二原告借款,赵子英借款是职务行为,赵子英要是个人向二原告借款不可能把40万元交到项目经理部财务,即使赵子英是内部合伙行为,根据标段给赵子英出具的收条,也不能认定赵子英向标段交付的40万元是赵子英个人出资,显然违背合伙法律中出现的明为投资实为借贷的事实,赵子英个人出资不能成立。被告单位要是向原告借款应出具财务借据,作为项目部来讲要是借款,借款的主体从未有限定。[11:57:48]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发言。[12:03:51]
- [被告委托代理人]:本案是赵子英与原告个人借贷,不构成表见代理。从借据上看有众多不合理,有重大瑕疵。[12:04:49]
- [审判长]:原、被告是否还有补充?[12:05:32]
- [原告1]:你不先给我打借条,我40万元不可能打过去。[12:08:47]
- [审判长]:工程所在哪?[12:17:45]
- [原告1]:同江。[12:17:56]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原、被告陈述最后意见。[12:18:27]
- [原告委托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12:18:43]
- [被告委托代理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2:18:57]
- [审判长]:原、被告是否同意调解?[12:19:10]
- [原告委托代理人]:同意。[12:19:41]
- [被告]:不同意。[12:19:59]
- [审判长]: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进行调解。[12:20:19]
- [审判长]:现在宣布休庭。当事人到书记员处核对笔录签字后退庭。[12:20:31]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12:20:48]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与热情参与,再见![12:21:29]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直播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2: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