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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3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我是本次庭审的直播员任姝姣。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交流法律知识的机会。[13:43:49]
- [主持人]: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本案是一起盗窃案件。
1、2007年7月初某日夜里,被告人苗世斌伙同孙伟男、韩秋宇、蔡光辉(三人均己判刑)、李永民(不满16周岁)在牡丹江市爱民区晓云街牡丹江搪瓷厂院内,盗得设备配件旧品自制铁人孔座21个(价值3747元),销赃得款300元被其共同挥霍。案发后,全部赃物被扣押并返还给被盗单位。
2、2007年7月13日夜里,被告人苗世斌伙同邵强、葛平斌(二人均己判刑)、孙伟男、李永民在牡丹江市爱民区晓云街牡丹江搪瓷厂院内,盗得设备配件新品自制搪瓷接管5个、新品填料10个(共计价值3610元),后卖给付凯杰开的回收站。案发后,全部赃物扣押并返还给被盗单位。
3、2007年7月15日夜里,被告人苗世斌伙同孙伟男、李永民再次到牡丹江市爱民区晓云街牡丹江搪瓷厂,准备实施盗窃时,被该厂保卫人员发现,李永民被抓获,苗世斌、孙伟男逃离现场。
被告人苗世斌参与盗窃总价值人民币7357元整。
2009年12月7日,被告人苗世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13:47:45] - [主持人]:下面介绍一下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
本案审判长张怀松,男,195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现任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
本案合议庭成员张颖,女,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现任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二级法官。
本案合议庭成员王楠,女,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学历,现任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刑事审判庭代理审判员。[13:50:06] - [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就绪,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13:51:33]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的所有人员,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
2、到庭的所有人员必须关闭通讯工具,并且不准鼓掌、喧哗和妨害审判活动;
3、到庭的所有人员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准进入审判区;
4、审判长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将其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予以罚款或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审判人员入庭或宣判时,到庭的所有人员应当起立。
6、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14:03:20] - [书记员]:下面请公诉人入庭。[14:03:34]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14:04:05]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审判长开庭。[14:04:19]
- [审判长]: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苗世斌盗窃一案,现在宣布开庭。[14:05:48]
- [审判长]:被告人向本庭报告你的姓名?[14:06:00]
- [被告人]:苗世斌。[14:06:16]
- [审判长]:性别?[14:06:29]
- [被告人]:男。[14:06:42]
- [审判长]:有无别名或化名?[14:06:57]
- [被告人]:无。[14:07:05]
- [审判长]:民族?[14:07:31]
- [被告人]:汉族。[14:07:42]
- [审判长]:出生地?[14:07:54]
- [被告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14:08:07]
-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14:08:21]
- [被告人]:1988年7月20日。[14:08:34]
- [审判长]:文化程度?[14:08:46]
- [被告人]:初中文化。[14:09:00]
- [审判长]:有无职业?[14:09:13]
- [被告人]:无。[14:09:26]
- [审判长]:户籍所在地?[14:09:45]
- [被告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14:09:59]
- [审判长]:住址?[14:10:14]
- [被告人]:住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乜河村。[14:10:29]
-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14:10:42]
- [被告人]:无。[14:10:54]
- [审判长]:因本案何时被取保的?[14:11:09]
- [被告人]:2009年12月10日。[14:11:22]
- [审判长]: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你是什么时间收到的?[14:11:44]
- [被告人]:十天前。[14:11:57]
- [审判长]:本案由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张怀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颖、代理审判员王楠共同组成合议庭,担任记录的是本庭书记员王哲。[14:13:30]
- [审判长]: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娟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田家栋协助工作。[14:13:45]
- [审判长]:下面告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权利;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的权利;
3、被告人除了委托辩护人辩护外,还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4、被告人享有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作最后陈述的权利。[14:17:09] -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权利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14:17:19]
- [被告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14:17:36]
- [审判长]:法庭准备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4:17:52]
- [公诉人]:宣读牡爱检刑诉〔2010〕45号起诉书。[14:18:19]
- [公诉人]:被告人苗世斌,男,1988年7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系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乜河村农民,住该村。2008年1月16日因涉嫌盗窃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取保候审,后在逃,2009年12月10日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世斌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14:22:52] - [公诉人]: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7年7月初某日夜里,被告人苗世斌伙同孙伟男、韩秋宇、蔡光辉(三人均己判刑)、李永民(不满16周岁)在牡丹江市爱民区晓云街牡丹江搪瓷厂院内,盗得设备配件旧品自制铁人孔座21个(价值3747元),销赃得款300元被其共同挥霍。案发后,全部赃物被扣押并返还给被盗单位。
2、2007年7月13日夜里,被告人苗世斌伙同邵强、葛平斌(二人均己判刑)、孙伟男、李永民在牡丹江市爱民区晓云街牡丹江搪瓷厂院内,盗得设备配件新品自制搪瓷接管5个、新品填料10个(共计价值3610元),后卖给付凯杰开的回收站。案发后,全部赃物扣押并返还给被盗单位。
3、2007年7月15日夜里,被告人苗世斌伙同孙伟男、李永民再次到牡丹江市爱民区晓云街牡丹江搪瓷厂,准备实施盗窃时,被该厂保卫人员发现,李永民被抓获,苗世斌、孙伟男逃离现场。
被告人苗世斌参与盗窃总价值人民币7357元整。
2009年12月7日,被告人苗世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14:26:22] - [公诉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赃物照片;
2. 书证被告人苗世斌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及返还清单;
3. 证人赵云、杨玉山证言;
4. 己决同案犯孙伟男、韩秋宇、蔡光辉、邵强、葛平斌及李永民的的供述;
5. 被告人苗世斌供述和辩解;
6. 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世斌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苗世斌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 察 员:王 娟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七日[14:30:52] -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是否听清楚了?[14:31:43]
- [被告人]:听清楚了。[14:32:02]
-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起诉书中指控你犯罪的事实和对性质的认定是否有异议?[14:32:21]
- [被告人]:没有异议。[14:32:49]
-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14:33:14]
- [公诉人]:鉴于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起诉没有异议,建议普通程序简化审。[14:33:31]
-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14:33:45]
- [被告人]:同意。[14:33:58]
- [审判长]: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普通程序简化审。[14:34:18]
- [公诉人]:不进行讯问。[14:34:40]
- [审判长]:你认罪吗?[14:34:53]
- [被告人]:认罪。[14:35:06]
- [审判长]: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属实吗?[14:35:26]
- [被告人]:属实。[14:35:38]
- [审判长]:你参与了几起盗窃?[14:35:50]
- [被告人]:3起。[14:36:04]
- [审判长]:你们有分工吗?[14:36:16]
- [被告人]:没有,我不知道,我只是跟着去了。[14:36:30]
- [审判长]:事先你们有计划吗?[14:36:41]
- [被告人]:有。[14:36:52]
- [审判长]:第一起盗窃物品都有什么?[14:37:07]
- [被告人]:铁人孔座21个。[14:37:20]
- [审判长]:赃物哪去了?[14:37:35]
- [被告人]:卖给废品收购站。[14:37:46]
- [审判长]:卖了多少钱?[14:38:00]
- [被告人]:300元。[14:38:12]
- [审判长]:钱哪去了?[14:38:27]
- [被告人]:挥霍了。[14:38:38]
- [审判长]:第二起犯罪盗窃什么物品了?[14:38:50]
- [被告人]:搪瓷接管5个、填料箱10个。[14:39:03]
- [审判长]:物品哪去了?[14:39:17]
- [被告人]:卖给废品收购站了。[14:39:33]
- [审判长]:卖了多少钱?[14:39:47]
- [被告人]:200元。[14:40:01]
- [审判长]:钱哪去了?[14:40:13]
- [被告人]:挥霍了。[14:40:33]
- [审判长]:第三起犯罪盗窃什么了?[14:40:48]
- [被告人]:当场被发现了我就跑了。[14:41:00]
- [审判长]:其余的共犯呢?[14:41:13]
- [被告人]:不知道。[14:41:26]
- [审判长]:你是怎么到案的?[14:41:38]
- [被告人]:我是在河北被抓获的。[14:41:50]
- [审判长]:什么时间被取保的?[14:43:12]
- [被告人]:2008年1月16日取保的。[14:43:31]
- [审判长]:取保后发生了什么?[14:43:42]
- [被告人]:我由于害怕又跑了。但我还是认为犯罪了,应该到公安机关投案,所以2009年12月7日我又到公安机关投案了。[14:43:58]
-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当庭举证。[14:44:12]
-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的苗世斌的户籍证明。[14:44:29]
-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4:44:42]
- [被告人]:没有。[14:44:54]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14:45:08]
- [公诉人]:宣读公安机关到案经过。[14:45:24]
-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4:45:37]
- [被告人]:没有。[14:45:48]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14:45:59]
- [公诉人]:宣读扣押及返还清单。[14:46:13]
-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4:46:27]
- [被告人]:没有。[14:46:37]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14:46:51]
- [公诉人]:宣读证人赵云的证言笔录。[14:47:08]
-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4:47:21]
- [被告人]:没有。[14:47:33]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14:47:42]
- [公诉人]:宣读证人杨玉山的证言笔录。[14:48:09]
-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4:48:26]
- [被告人]:没有。[14:48:39]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14:48:52]
- [公诉人]:宣读已决同案犯孙伟男、韩秋宇、蔡光辉、邵强、葛平斌、李永民的供述笔录。[14:49:06]
-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4:49:45]
- [被告人]:没有。[14:50:05]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14:50:18]
-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苗世斌的供述和辩解。[14:50:40]
-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4:50:53]
- [被告人]:没有。[14:52:35]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14:52:47]
- [公诉人]:宣读价格鉴定结论书。[14:53:01]
-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4:53:24]
- [被告人]:没有。[14:53:34]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14:53:47]
- [公诉人]:举证完毕。[14:54:03]
- [审判长]:以上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合议庭评议认为,其均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现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14:54:37]
- [审判长]:被告人你是否有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向本院提供?[14:54:46]
- [被告人]:没有。[14:54:58]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14:55:10]
- [公诉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苗世斌无视国法,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苗世斌系从犯,请法庭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综合全案做出公正处罚。[14:58:37]
- [审判长]:被告人可以自行辩解。[14:58:51]
- [被告人]:我认罪,但我认为我有自首情节应该从轻处罚。[14:59:04]
- [审判长]:公诉机关是否答辩?[14:59:19]
- [公诉人]:在取保期间被告人在逃,根据法律规定已采取过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在逃不能认定为自首。[14:59:53]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你还有什么要说的。[15:00:07]
- [被告人]:我认罪,我服法。[15:00:18]
- [审判长]: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苗世斌盗窃一案,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此案的事实已经查明,本案定期宣判。[15:01:11]
- [审判长]:现在宣布休庭。[15:01:22]
- [主持人]:此次直播得到了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与热情参与,再见![15:03:06]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直播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5: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