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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21日9:00直播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运输毒品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今天为大家直播一起运输毒品案件,请大家关注![08:51:33]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08:56:08]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08:56:31]
- [审判长]:传被告人张强到庭。(击法槌)现在开庭。[08:56:46]
- [审判长]:被告人,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案发前在什么单位工作?户籍所在地?[08:57:10]
- [被告人]:张强,男,1965年1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江津区。[08:57:40]
-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因本案何时被刑事拘留、逮捕?[08:58:07]
- [被告人]:1996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09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4日被逮捕。[08:58:23]
- [审判长]:被告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没有?何时收到的?[08:59:22]
- [被告人]:收到,于2010年5月7日收到。[08:59:37]
- [审判长]: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今天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强运输毒品一案,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08:59:55]
- [审判长]: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名单。本合议庭由审判员唐毅、徐林宝、代理审判员彭多组成,由唐毅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金立寅担任法庭记录。[09:00:15]
- [审判长]:今天出庭履行职务的是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检察员汪信。[09:00:38]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认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被告人是否要求申请回避?[09:00:53]
- [被告人]:不申请。[09:01:12]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一、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二、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辩护人辩护;三、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09:01:40]
- [审判长]:被告人,法庭宣布的上述诉讼权利,听清楚了没有?[09:01:57]
- [被告人]:清楚。[09:02:12]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09:02:26]
- [公诉人]:被告人张强,男,1965年12月2日生,身份证号码为5102251965120237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江津区麻纱市街35号3单元3-2,1996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09:03:51]
- [公诉人]: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09年12月9日被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刑事拘留并延长刑事拘留至三十日,2010年1月14日经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执行逮捕。[09:04:05]
- [公诉人]:本案由上海铁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强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09:04:20]
- [公诉人]: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2月8日8时05分许,被告人张强携带毒品,持当日火车票从铁路重庆北站乘上开往上海南的K73次旅客列车,前往上海市。次日13时许,列车到达铁路上海南站,被告人张强携带毒品下车准备出站,当行走至西北出口处时,因形迹可疑被值勤民警阻拦盘查。[09:04:40]
- [公诉人]:民警经检查,当场从被告人张强所穿上衣口袋内查获一个塑料盒,盒内装有3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晶体状可疑物品,民警遂将张强抓获。[09:04:58]
- [公诉人]: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上述可疑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分别为146.73克和24.51克。上述毒品现已被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依法收缴。[09:05:12]
- [公诉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民警孙太强、赵新民、王荣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了民警系因发现被告人张强形迹可疑而对其盘查,继而查获涉案毒品的过程。[09:05:32]
- [公诉人]:2、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物品清单》,印证了民警通过依法盘查活动,查获本案被告人张强所携带毒品后予以提取、扣押的情况。[09:05:43]
- [公诉人]:3、公安机关制作的刑事摄影照片,直观反映了被告人张强所携带毒品的数量、包装、藏匿方式等客观情况。[09:06:01]
- [公诉人]:4、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证实了被告人张强所非法运送毒品的数量和性质。[09:06:15]
- [公诉人]:5、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被告人张强所持有的车票,证实其系利用火车这一交通工具非法运送毒品。[09:06:24]
- [公诉人]:6、上海公安局缉毒处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实涉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71.24克现已被依法收缴。[09:06:34]
- [公诉人]:7、《上海吸毒人员毒品尿样检测报告单》载明,被告人张强的尿样呈甲基苯丙胺类阳性和苯丙胺类阳性反应,证明其对对你甲基苯丙胺具有认知。[09:06:45]
- [公诉人]:8、江津市公安局几江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了被告人张强的身份情况。[09:06:59]
- [公诉人]:9、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证实了被告人张强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八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前科情况。[09:07:13]
- [公诉人]:10、被告人张强对其携带毒品从重庆非法运送至上海的犯罪行为亦予以了供认。[09:07:42]
- [公诉人]: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09:07:58]
- [公诉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强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利用交通工具进行非法运送,数量达171.2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强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此次又犯运输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09:08:13]
- [审判长]:被告人可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09:08:48]
- [被告人]:当时携带的毒品正想下车时,被值班民警查获。[09:09:18]
-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09:09:33]
- [公诉人]:被告人张强,公诉人现在依法对你进行讯问,希望你能如实回答。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09:10:11]
- [被告人]:属实。[09:10:19]
- [公诉人]:真的是你主动交出毒品的吗?[09:10:41]
- [被告人]:是我主动交出毒品的。[09:10:57]
- [公诉人]:审判长,关于被告人到案后直至现在对于毒品是被查获的还是主动交出的有二种不同的供述,应当采信哪种,公诉人将在发表公诉意见提出我们认定意见。[09:11:17]
- [公诉人]:你是如何得到这些毒品的?[09:11:30]
- [被告人]:成都。[09:11:36]
- [公诉人]:被查获的这天你有无对公安人员讲站外有人来接毒品?[09:11:58]
- [被告人]:是的。[09:12:12]
- [公诉人]:在之后的审讯中你有无讲过是与你同行的一个女人让你带毒品?[09:12:28]
- [被告人]:有过。[09:12:34]
- [审判长]:既然你已“主动”交出毒品又为何要编造事实作虚假供述?[09:14:17]
- [被告人]:怕被人打,所以瞎说了。[09:14:36]
- [审判长]:你吸毒多久了?[09:14:56]
- [被告人]:半年。[09:15:04]
- [审判长]:曾经吸过毒品吗?[09:15:17]
- [被告人]:吸过。[09:15:23]
- [审判长]:你从重庆带毒品到上海,干什么用?[09:15:36]
- [被告人]:供二人吸毒用。[09:15:46]
- [审判长]:你来上海做什么?[09:16:06]
- [被告人]:打工。[09:16:12]
- [审判长]:你到上海站时被民警盘问,你是主动交出东西,还是民警查出来的?[09:16:38]
- [被告人]:民警问了我有没有违禁品,然后搜查了包。[09:16:59]
- [审判长]:你有无个人财产?[09:17:11]
- [被告人]:没有。[09:17:15]
- [审判长]:当民警查问你时,旁边有无他人?有无其他公安人员?[09:17:35]
- [被告人]:有十几个人,也有公安人员。[09:17:48]
- [审判长]:法庭讯问完毕,公诉人还有需要发问的?[ 公诉人]:你说过你有同行一个女人,曾经交待过吗?[09:18:12]
- [被告人]:没有。[09:18:20]
- [公诉人]:为什么不交待?[09:18:29]
- [被告人]:事先没想到。[09:18:46]
- [公诉人]:外面到底有没有人接你?[09:18:58]
- [被告人]:没有。[09:19:06]
- [审判长]:当你毒品被公安人员查获时,你在交待事实过程中,有无真实交待事实内容?[09:19:51]
- [被告人]:有。[09:20:37]
- [审判长]: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09:22:01]
- [公诉人]:审判长,本案证据共11份,公诉人将分成二组举证,请法庭允许公诉人在组证举证后进行质证。[09:22:32]
- [公诉人]:第一组证据(1)证人孙太强证言说明:证据客观反映了当时是如何发现被告人并查获毒品的过程,所证明的内容与被告人刚归案时的供述相一致。这些毒品是查获的,并非被告人自己交出的。[09:23:02]
- [公诉人]:(2)证人赵新民证言,说明:证据客观反映了当时是如何发现被告人并查获毒品的过程,所证明的内容与被告人刚归案时的的供述相一致。这些毒品是查获的,并非被告人自己交出的。[09:23:41]
- [公诉人]:(3)证人王荣伟证言,说明:证据客观反映了当时是如何发现被告人并查获毒品的过程,所证明的内容与被告人刚归案时的的供述相一致。这些毒品是查获的,并非被告人自己交出的。[09:24:02]
- [公诉人]:审判长,第一组证据公诉人举证完毕,请法庭主持质证。[09:27:14]
-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09:27:24]
- [被告人]:没有。[09:27:29]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09:27:47]
- [公诉人]:第二组证据,(4)扣押物品清单,说明:物品持有人的签名证实扣押的火车票、白色晶体3包、黄色晶体1包等物品是被告人张强所有。[09:28:04]
- [审判长]:请法警协助将照片给被告人过目。(法警将照片交给被告人过目。)被告人有何意见?[ 被告人]:没有。[09:28:29]
- [公诉人]:(5)车票,说明:证实被告人张强利用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事实。[09:28:50]
- [公诉人]:(6)户籍证明,说明:被告人张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09:29:01]
- [公诉人]:(7)刑事摄影照片复印件4张,说明:证实毒品的包装情况。[09:29:12]
- [公诉人]:(8)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说明:证实查获的毒品171.24克已上交。(9)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说明:证实被告人张强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八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这次又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09:29:30]
- [公诉人]:(10)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说明:沪公刑毒检中心字[2009]2308号检验报告表明,在送检张强的4包共重171.24克可疑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此证据证实了被告人张强所运输的毒品性质和数量。[09:29:53]
- [公诉人]:(11)尿样检测报告,说明:尿样检测报告表明,被告人张强系甲基安非他明类毒品吸食者。审判长,第二组证据公诉人举证完毕,请法庭主持质证。[09:30:12]
-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09:30:34]
- [被告人]:没有。[09:30:41]
- [公诉人]:审判长,本案证据已全部出示,也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在此向法庭说明的是,本案中公安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证明被告人张强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09:31:00]
- [审判长]:被告人,你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09:31:14]
- [被告人]:没有。[09:31:19]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现在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09:32:07]
- [公诉人]: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今天在这里开庭,公开审理被告人张强运输毒品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受指派出庭支持公诉,依法履行职责。[09:32:22]
- [公诉人]:刚才进行了法庭调查,通过讯问被告人、宣读了相关的证人证言,出示了相关的证据,经质证后证实,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强犯有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成立,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确实、充分,为此被告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09:32:37]
- [公诉人]:现我就本案的一些情况发表如下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1、被告人张强所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所谓运输毒品就是利用交通工具或者采用随身携带的方法,将毒品从这一地运往另一地的行为。[09:32:54]
- [公诉人]:本案依法收集的证据证实了被告人张强明知毒品而携带并利用交通工具将毒品运至上海的事实,他的行为已完全具备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全部要件,触犯国家法律,应依法受到惩处。[09:33:09]
- [公诉人]:本院在审查本案时注意到被告人张强在被宣布逮捕时提出是其主动交出毒品有自首情节,今天他再次当庭提出,公诉人认为,其提出的这一情况不符合事实。[09:33:21]
- [公诉人]:从证据上看:被告人张强归案后在被宣布逮捕前的多次供述中均供述是在公安人员查获毒品后,问他被查获的是何物,他才讲是毒品。他的供述与当庭宣读的三名公安人员的证言能相互印证。[09:33:39]
- [公诉人]:他在被宣布逮捕后的供述与当庭供述关于主动交出毒品的内容,除了其本人改变供述外,没有其他相应的证据所证实,因此从证据采信规则上得不到支持。[09:33:56]
- [公诉人]:从事实上看:公安机关在对其检查时,他已处在非常被动的不得不交出毒品的状态,公安人员在已看见装在塑料盒里面的两包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后,根据他们的工作经验,为确定被查获人对被查获物品的认知程度才明知故问这是什么东西,然后他才讲是毒品。因此这情况已不具备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的自首特征。[09:34:09]
- [公诉人]:从公安人员的工作职责看:他们按照职责依法履行职务,与被告人素不相识,被告人归案时有着较好的认罪态度,他们不可能随意记录被告人供述的内容,而且记录的内容均得到被告人的签名认可。因此公安人员所记录的内容是真实的,合法的是依法可以采信的。[09:34:24]
- [公诉人]:从被告人本人的经历看,被告人曾经因毒品犯罪被判过重刑,被告人也了解司法程序,懂得被认定自首后会得到刑罚的保护,懂得对所作供述的内容签名认可后的法律后果。[09:34:48]
- [公诉人]:如果被告人当时真的是主动交出毒品的,被告人肯定会在归案后的第一份供述中主张自己自首的事实。事实上他没有主张这一重要情节,反而编造站外有人接应的情况而让公安机关盲目出警。从中可以看出他刚归案时并没有真正悔罪,从他当时的这种心理状态也能反映出他当时不可能主动交出毒品。[09:35:21]
- [公诉人]:他在被逮捕后提出是自己主动交出毒品的情况,只是企图减轻对他处罚的一种方法。根据上述情况,公诉人要求法庭采信被告人有证据证实的供述,而不是他当庭所讲的主动交出毒品的供述。[09:35:34]
- [公诉人]:2、被告人张强实施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庭审出示的证据表明,被告人是明知毒品而仍予以运输,其本人就是毒品吸食者,并还有以前毒品犯罪的记录,从他的我主动向公安人员交出毒品的这段供述(虽然事实并非如此),就足以反映出他对自己运输毒品是犯罪行为是有明确认知的。[09:35:57]
- [公诉人]:据此能认定他在运输毒品时是具有放任犯罪结果发生的心理,他犯罪主观心理和他客观的犯罪行为相一致,他的犯罪行为侵害了国家对管制药品的管理秩序,因此具有社会危害性。为此,本案被告人具备构成犯罪的全部要件。[09:36:44]
- [公诉人]:3、毒品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为毒品摧残人的精神和肌体,危害国家和民族利益,世界各国都将毒品犯罪视为严重犯罪,给予严厉的打击,我国也同样,但是本案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仍进行危害社会的毒品犯罪,必将受到法律制裁。[09:37:05]
- [公诉人]:4、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虽然他提出了不符合事实的主动交出毒品的情况,其目的也只是为了减轻处罚,并非想逃避处罚,因此不能以此否定他整体认罪较好的态度,此外毒品也因被及时查获而尚未流向社会,这些情况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注意。[09:37:20]
- [公诉人]:根据被告人张强所犯罪行的程度,和其所具有的毒品再犯的法定从重情节,根据相关法律,建议对本案被告人张强处以无期徒刑或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09:37:42]
- [审判长]:被告人,你可以为自己辩护。[09:38:18]
- [被告人]:最近几年,家里有许多变故。家里经济条件不好,小孩没有人抚养。而且毒品是自己吸食的,希望法庭从轻处罚。[09:39:23]
- [审判长]:公诉人,对量刑问题还有什么意见?[09:40:21]
- [公诉人]:希望法庭依法量刑。[09:40:31]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还有什么向法庭说的?[09:40:47]
- [被告人]:希望法庭宽大处理。[09:40:58]
- [审判长]:法庭已经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的意见,并已记录在案。辩论各方如果还有意见,可以再退庭后用书面方式提供给法庭。[09:41:16]
- [审判长]:今天的法庭审理结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告判决。[09:41:45]
- [审判长]:现在休庭二十分钟。[09:42:45]
- [主持人]:现在休庭二十分钟,请各位网友继续关注。[09:44:42]
- [审判长]:传被告人张强到庭,现在继续开庭。(击法槌)[10:02:33]
- [审判长]:被告人张强运输毒品犯罪一案经开庭审理,法庭调查了事实和对证据进行了质证,扣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合议庭经评议后作出了一致的意见,现在进行宣判。[10:09:35]
-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8日8时05分许,被告人张强携带毒品,持当日车票从铁路重庆北站乘上开往上海南站的K73次旅客列车,前往上海市。次日13时许,列车到达铁路上海南站,被告人张强携带毒品下车准备出站,当行走至西北出口处时,因形迹可疑被值勤民警拦住盘查。[10:11:33]
- [审判长]:民警经检查,当场从被告人张强所穿的上衣口袋内查获一个塑料盒,盒内装有3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晶体状可疑物品,后又从其裤口袋中查获一个塑料盒,盒内亦装有1包塑料袋包装的晶体状可疑物品,民警遂将张强抓获。[10:11:46]
- [审判长]: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上述可疑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分别为146.73克和24.51克。上述毒品现已被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依法收缴。[10:11:59]
- [审判长]: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强明知是毒品,仍利用铁路交通工具予以非法运送,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达171.24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10:12:14]
- [审判长]:被告人张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又犯运输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强是毒品甲基苯丙胺的吸食者,对于毒品具有一定的依赖性,此次携带运输的毒品以自己吸食为主,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携带的毒品尚未流向社会等情节,本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10:12:33]
- [审判长]: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保障国家对毒品的严格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10:12:56]
- [审判长]:一、被告人张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二、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击法槌)[10:13:08]
- [审判长]:被告人张强刚才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5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10:13:45]
- [审判长]:宣判完毕,将被告人张强还押,闭庭。(击打法槌)[10:14:21]
- [主持人]:庭审到此结束。接下来,我们邀请本案的主审法官就本案有关问题作进一步的解析。在该案中,被告人张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因犯运输毒品罪被认定为毒品再犯,请主审法官就毒品再犯与累犯有何区别作一下说明。[10:15:13]
- [主审法官]: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只要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不论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还是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都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10:15:38]
- [主审法官]:而《刑法》第六十五条对累犯规定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10:15:57]
- [主审法官]:从毒品再犯与累犯的规定来看,有以下几点区别:1、前、后罪被判刑罚的范围不同。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也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才构成累犯,而毒品再犯只要前、后罪被判过刑即构成。[10:16:11]
- [主审法官]:2、前、后罪的种类同一性不同。毒品再犯要求前、后罪均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罪名(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而累犯的前、后罪并非要求属于同一种类的罪名。[10:16:27]
- [主审法官]:3、前、后罪间隔的期间规定不同。累犯的前、后罪间隔的期间为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五年内,而毒品再犯前、后罪间隔的期间可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间隔的期间范围更广。[10:16:41]
- [主审法官]:本案中,被告人张强于1996年1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于2009年又犯运输毒品罪,符合毒品再犯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10:16:57]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备法律效力。[10:17:52]
- [主持人]:谢谢主审法官。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全部结束,谢谢广大网友的参与。[10: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