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法院外景

审判员

辩护人

书记员

被告人

旁听席

直播小组

当庭宣判
2010年5月24日,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再次与大家见面,欢迎关注睢宁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的庭审直播员华艳兵。
    [09:19:31]
  • [主持人]:
    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今天直播的基本案情。此案为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郑某的父亲分别于2008年6月22日、9月5日借给卢某6万元,后卢某为逃避债务逃匿。被告人郑某多次找寻未果。2010年2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携带桶装汽油、单刃尖刀、打火机等物,到位于睢宁县某旅社(被告人郑某岳母家)的卢某妻子陈某所居住的房间,向房间内泼洒汽油,并掏出尖刀、打火机,要求还钱。后被睢宁县公安局当场抓获。
    [09:21:48]
  • [主持人]:
    今天的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佟玲独任审判。佟玲,女,刑庭庭长,一级法官,研究生学历,审判经验丰富,多次荣获“优秀法官”称号;
    [09:23:44]
  • [主持人]:
    庭前准备已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09:24:08]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成年人不得参与旁听;
    2、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4、不准吸烟;
    5、移动电话一律关闭;
    6、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7、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09:26:50]
  • [书记员]:
    辩护人入庭。
    [09:28:32]
  • [书记员]:
    审判员入庭,全体起立。
    [09:29:14]
  • [书记员]:
    大家坐下。
    [09:30:08]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郑某已经在羁押室候审,庭前准备工作就绪,报告完毕。
    [09:30:16]
  • [审判员]:
    传被告人到庭。(击法槌)现在开庭。
    [09:30:31]
  • [审判员]:
    被告人你把你的姓名、出生年月、职业、学历、家庭住址等自然情况向法庭陈述一下。
    [09:30:43]
  • [被告人]:
    我叫郑某,男,1981年3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水电工,住江苏省睢宁县。
    [09:31:32]
  • [审判员]:
    被告人郑某你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09:31:41]
  • [被告人]:
    没有。
    [09:31:50]
  • [审判员]:
    被告人郑某你是什么时间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09:32:02]
  • [被告人]:
    2010年2月12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5日被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月26日被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09:32:52]
  • [审判员]: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是否超过三天了?
    [09:33:03]
  • [被告人]:
    收到超过三天了。
    [09:33:12]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在接到起诉书副本三日后可以开庭。
    [09:34:01]
  • [审判员]:
    睢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郑某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佟玲独任审判,由书记员崔婷担任法庭记录。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娟出庭为被告人郑某辩护。
    [09:34:09]
  • [审判员]:
    被告人你是否听清?
    [09:34:18]
  • [被告人]:
    听清了。
    [09:34:26]
  • [审判员]:
    下面向你交待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被告人在庭审中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你如果认为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换人审理;二、你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三、除律师为你辩护外,你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四、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09:35:08]
  • [审判员]:
    以上四项权利被告人郑某你是否听清?
    [09:35:14]
  • [被告人]:
    听清了。
    [09:37:38]
  • [审判员]:
    被告人郑某你是否申请回避?
    [09:37:58]
  • [被告人]:
    不申请。
    [09:38:11]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我代为宣读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09:38:23]
  • [审判员]:
    宣读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睢检诉刑诉(2010)171号。被告人郑某,男,1981年3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水电工,住址(略)。被告人郑某因涉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于2010年2月12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09:38:34]
  • [审判员]: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涉嫌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郑某,听取了被害人陈某的意见,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本院于2010年5月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09:38:42]
  • [审判员]: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6月22日、9月5日,卢某向被告人郑某及其父亲郑某某借款计6万元后逃匿。被告人郑某多次找寻未果。
    [09:42:59]
  • [审判员]:
    2010年2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携带桶装汽油、单刃尖刀、打火机等物,到位于八一路北侧的大陆旅社(陈某娘家)一楼东北角的卢某妻子陈某所居住的房间内,向房间泼洒汽油,并掏出尖刀、打火机,要求陈某还钱。
    审判员:睢宁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即时出警,按被告人郑某要求备齐6万元钱,被告人郑某即将打火机等作案工具交给民警,并被当场抓获。
    [09:43:09]
  • [审判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借条等书证;2、证人陈某军、施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陈述;4、被告人郑某供述;5、睢宁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09:43:28]
  • [审判员]:
    被告人郑某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
    [09:43:36]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09:45:32]
  • [审判员]:
    是否认罪?
    [09:45:51]
  • [被告人]:
    我认罪。
    [09:45:58]
  • [审判员]:
    辩护人是否有问题向被告人发问?
    [09:49:19]
  • [辩护人]:
    没有。
    [09:49:29]
  • [审判员]:
    被告人郑某,你以前对侦查机所作的供述是否属实?
    [09:49:43]
  • [被告人]:
    属实。
    [09:49:52]
  • [审判员]:
    你与本案的被害人以前是否有矛盾?
    [09:50:15]
  • [被告人]:
    没有矛盾。
    [09:50:23]
  • [审判员]:
    被害人的丈夫卢某是什么时间向你们家借钱的?
    [09:50:36]
  • [被告人]:
    2008年6月和9月,借二次,一共6万元。
    [09:50:45]
  • [审判员]:
    你要求卢某还过钱吗?
    [09:50:54]
  • [被告人]:
    要过,开始卢某答应十天之内还钱,后来就找不到他了。
    [09:51:05]
  • [审判员]:
    2010年2月11日晚上,你向谁要钱的?
    [09:51:14]
  • [被告人]:
    向卢某家属。那天下午6点钟我去要过一次,9点钟左右我去的是第二次。
    [09:51:23]
  • [审判员]:
    到哪儿向她要钱的?
    [09:51:34]
  • [被告人]:
    到卢某他们家开的“某旅社”。
    [09:53:52]
  • [审判员]:
    “某旅社”在什么地方?周围的环境如何?
    [09:54:08]
  • [被告人]:
    在县城“某饭店”对面“江宾馆”旁边的巷子里。“某旅社”周围是居民区,都是民房,附近有许多开小吃的。
    [09:54:19]
  • [审判员]:
    你9点钟去的那次,卢某家有谁在家?
    [09:54:30]
  • [被告人]:
    卢某家属、他小孩姨、小孩舅妈、卢某岳母,后来卢某小孩舅也去了。
    [09:54:43]
  • [审判员]:
    你当时去要钱时带东西了吗?
    [09:54:56]
  • [被告人]:
    因为我那天6点钟向他们要钱的时候,他们态度非常恶劣,不还钱,我非常生气,后来我就从家里拿了一把单刃刀和一个红色的塑料桶,我把刀藏在左胳膊袖子里,手里提着水桶,到天虹加油站买了50元的93号汽油。拎着汽油桶步行去卢某家“某旅社”的。
    [09:55:06]
  • [审判员]:
    这次到卢某家后,你有什么行为?
    [09:55:17]
  • [被告人]:
    当时他们家旅社的大门没有关,我就提着汽油进去了,后推开房门,随手把汽油往屋里一扔,我看到汽油洒了一地,也洒到沙发和床上了。后来就有外面人来了,我先把藏的刀拿出来了,后又把打火机拿出来。
    [09:55:27]
  • [审判员]:
    有没有人劝你冷静?
    [09:55:37]
  • [被告人]:
    有。民警劝我冷静,我说我今天就是要想钱。
    [09:55:47]
  • [审判员]:
    后来呢?继续说。
    [09:56:02]
  • [被告人]:
    我不让其他人进屋,僵持了有5分钟左右,民警来了,我告诉民警,我只想要钱,又僵持了快一个小时,民警送来钱放到电视柜上,我就把打火机交给民警,就被带到派出所了。
    [09:56:13]
  • [审判员]:
    你当时进的房间在旅社什么方位?
    [09:56:24]
  • [被告人]:
    在旅社的一楼东北角。
    [09:56:33]
  • [审判员]:
    你知道那间屋是谁住的吗?
    [09:56:42]
  • [被告人]:
    是卢某家属陈某住的。
    [09:56:50]
  • [审判员]:
    你带的是什么样的刀?
    [09:56:59]
  • [被告人]:
    是我家厨房里用的刀具里面的一把。刀柄是木头的,长约十公分左右,刀刃是单刃,长约30公分左右。
    [09:57:08]
  • [审判员]:
    是什么样的水桶?
    [09:57:20]
  • [被告人]:
    是家里正常使用的红色的水桶。
    [09:57:30]
  • [审判员]:
    打火机呢?
    [09:57:38]
  • [被告人]:
    是我平时抽烟带在身上的,是绿色的半透明的打火机。
    [09:57:54]
  • [审判员]:
    你为什么带刀、打火机、汽油到卢某家?
    [09:58:08]
  • [被告人]:
    当时他讲那些话吓唬我,我怕他找人打我,我想吓唬卢某家人让他们把钱给我的。
    [09:59:52]
  • [审判员]:
    你有没有想过去点燃汽油?
    [10:00:01]
  • [被告人]:
    没有,只是想给自己壮壮胆只想吓唬他们的,要回钱。
    [10:00:15]
  • [审判员]:
    现在法庭出示证据。
    [10:00:25]
  • [审判员]:
    (1)睢宁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及其办案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被告人郑某系被抓获归案。见侦查证据卷P1-3
    [10:00:33]
  • [审判员]:
    (2)公安机关出具的前科劣迹证明,证实本案的被告人无前科劣迹。见侦查证据卷P4
    [10:00:45]
  • [审判员]:
    被告人郑某对这二份证据是否有异议?
    [10:01:02]
  • [被告人]:
    没有。
    [10:01:11]
  • [审判员]: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10:01:22]
  • [辩护人]:
    没有。
    [10:01:31]
  • [审判员]:
    本庭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10:01:57]
  • [审判员]:
    下面出示:(3)被害人陈某的陈述。 见侦查证据卷P22-27
    (4)证人施某某的证言。 见侦查证据卷P17-21
    (5)证人陈某军的证言。 见侦查证据卷P28-32
    (6)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见侦查证据卷P33-37
    上述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因债务纠纷,被告人郑某携带尖刀、打火机、汽油到“某旅社”,将汽油泼洒到室内地面及床上、人身上,并持刀、打火机对卢某家属及卢某的其他亲属进行威胁、要挟等事实。被告人郑某你对本组证据是否有异议?
    [10:02:12]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0:02:21]
  • [审判员]: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10:02:32]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10:03:27]
  • [审判员]:
    对本组证据的证明效力,本庭予以采信。
    [10:03:38]
  • [审判员]:
    下面出示:(7)证人刘某的证言。见侦查证据卷P38-40
    (8)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见侦查证据卷P41-42
    [10:03:46]
  • [审判员]:
    以上二位证人是加油站的工人,其证言均证实,2010年2月11日晚上,被告人郑某提着红色塑料桶到天虹加油站加50元汽油的事实。
    [10:03:55]
  • [审判员]:
    被告人郑某,对以上二证人证言是否有异议?
    [10:04:02]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0:04:09]
  • [审判员]: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10:04:20]
  • [辩护人]:
    没有。
    [10:04:29]
  • [审判员]:
    本庭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10:04:49]
  • [审判员]:
    下面出示:(9)睢宁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证实从现场扣押打火机、尖刀等物品。见侦查证据卷P44
    [10:05:07]
  • [审判员]:
    (10)借条2张 证实卢某与被告人郑某之间的借贷关系。见侦查证据卷P45-46
    (11)睢宁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见侦查证据卷P48-62
    (12)被告人郑某的户籍证明 见侦查文书卷P2
    [10:05:20]
  • [审判员]:
    被告人郑某,对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10:05:26]
  • [被告人]:
    没有。
    [10:05:35]
  • [审判员]: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10:05:44]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10:05:54]
  • [审判员]:
    本庭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10:06:03]
  • [审判员]:
    被告人郑某,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10:06:11]
  • [被告人]:
    没有。
    [10:06:25]
  • [审判员]:
    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10:06:37]
  • [辩护人]:
    一、被害人陈某书写的求情信。二、施某书写的求情信。三、陈某军书写的求情信。证明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10:06:47]
  • [审判员]: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10:06:56]
  • [被告人]:
    没有异议。对他们表示感谢。
    [10:07:07]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被告人郑某,你可以自行辩护。
    [10:07:17]
  • [被告人]:
    感谢审判员给我这个机会,我这次犯的错误(哭),我感到非常后悔,当时我的冲动给被害人带来很大的伤害,也给我的家人带来了伤害,希望他们能够原谅。
    [10:07:28]
  • [审判员]:
    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10:07:39]
  • [辩护人]:
    审判员、书记员,我作为被告人郑某的辩护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诉讼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持异议。下面辩护人就提出如下几点辩护意见:一、本案从犯罪情节上来看,与社会上其他类型的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罪相比,被告人在主观恶性上是相对较小的,它的社会危害性也是相对较轻的。二、被告人郑某的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三、被告人郑某属初犯、偶犯。被告人郑某一直能遵纪守法,在此次犯罪前一直表现较好,这在证据卷中有睢宁县城东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此次犯罪属初犯、偶犯。综合以上几点意见,请法庭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10:08:11]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郑某你可以作最后的陈述。
    [10:08:27]
  • [被告人]:
    没有。
    [10:08:39]
  • [审判员]:
    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查明事实:被告人郑某及其父亲郑某某分别于2008年6月22日、9月5日借给卢某计6万元,后卢某为逃避债务逃匿。
    [10:09:02]
  • [审判员]:
    被告人郑某多次找寻未果。2010年2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携带桶装汽油、单刃尖刀、打火机等物,到睢宁县“某旅社”(被告人郑某岳母家)一楼东北角的卢某妻子陈某所居住的房间,向房间内泼洒汽油,并掏出尖刀、打火机,要求陈某还钱。睢宁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即时出警,按被告人郑某要求备齐6万元,被告人郑某即将打火机等作案工具交给民警,并被当场抓获。
    [10:09:15]
  • [审判员]:
    现对本案进行宣判。
    [10:09:23]
  • [书记员]:
    全体起立。
    [10:09:36]
  • [审判员]: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10:09:45]
  • [审判员]:
    今日宣判,系口头宣判,判决书于闭庭后五日内送达。
    [10:09:55]
  • [审判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10:10:49]
  • [审判员]:
    现在闭庭。带被告人郑某退庭。(击法槌)
    [10:11:04]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与热情参与,再见!
    [10:15:38]
  • [主持人]:
    此次直播得到了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
    [10:16:12]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直播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0: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