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大楼全景

审判长张鹏

合议庭

被告人

公诉人

辩护人

法庭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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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视频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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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
5月26日10时,直播海淀法院审理“卖肾抽成获利58万 两男子涉嫌非法经营被诉”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53:40]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韩蕾。
    [09:53:55]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卖肾抽成获利58万 两男子因非法经营罪被诉”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 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同时《法治中国》将对庭审进行视频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54:19]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审判长张鹏。
    [09:54:31]
  • [主持人]:
    张鹏,男,29岁,法学硕士,2005年6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同年7月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工作,工作部门为刑事审判一庭,2008年8月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
    [09:55:29]
  • [主持人]:
    张鹏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以来,审理了多起有影响的案件,其中张波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周明利拒不执行判决案,胡卫东等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等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张鹏注重对审判经验的积累与总结,报送的学术论文曾获得全国法院第二届应用法学有奖征文二等奖、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三等奖以及北京市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一等奖,撰写的案例《赵达文交通肇事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张鹏注重刑事审判功能向社会的延伸,入院以来共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发送司法建议20余篇,得到了相关单位或部门的积极回应。张鹏在院期间曾先后获得调宣工作先进个人、个人三等功等荣誉称号。
    [09:56:16]
  • [主持人]:
    了解了审判长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09:58:29]
  • [主持人]: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3月以来,被告人蔡少华多次居间介绍供体与患者进行肾脏移植手术并收取费用共计人民币58.4万元。期间,被告人蔡少侠协助被告人蔡少华进行部分上述活动。而且被告人蔡少华还在2009年5月间帮助他人伪造了外地派出所、公证处、基层人民政府等单位的公章。2009年5月28日,被告人蔡少华、蔡少侠被抓获归案。
    [09:58:51]
  • [主持人]:
    检方认为,被告人蔡少华、蔡少侠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蔡少华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蔡少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蔡少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09:59:03]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59:15]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09:59:42]
  • [审判长张鹏]:
    受审被告人你的姓名
    [10:00:23]
  • [被告人蔡少华]:
    蔡少华
    [10:00:54]
  • [审判长张鹏]:
    曾用名
    [10:01:13]
  • [被告人蔡少华]:
    蔡源、蔡陆军
    [10:01:27]
  • [审判长张鹏]:
    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从业情况,住址,是否加入党派、团体,曾在何时何地受过审判和法律处分
    [10:03:44]
  • [被告人蔡少华]:
    男,1978年6月20日,汉,河南省郸城县,大专,农民,住河南省郸城县石槽镇周庄行政村蔡寨村092号,未加入党派/团体,未受过处分.
    [10:06:08]
  • [审判长张鹏]:
    被告人你涉嫌什么犯罪何时被抓获的
    [10:06:27]
  • [被告人蔡少华]:
    因涉嫌犯非法经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09年5月29日被羁押,2009年7月4日被逮捕。
    [10:06:44]
  • [审判长张鹏]:
    你何时收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
    [10:07:01]
  • [被告人蔡少华]:
    2010年5月12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
    [10:07:16]
  • [审判长张鹏]:
    另一受审被告人你的姓名
    [10:07:50]
  • [被告人蔡少侠]:
    蔡少侠
    [10:08:21]
  • [审判长张鹏]:
    曾用名
    [10:08:40]
  • [被告人蔡少侠]:
    [10:08:56]
  • [审判长张鹏]:
    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从业情况,住址,是否加入党派、团体,曾在何时何地受过审判和法律处分
    [10:09:27]
  • [被告人蔡少侠]:
    男,1986年7月23日生,汉,出生地湖北省,大专,无业,住湖北省潜江市师范路,未加入党派,团体,未受过处分.
    [10:11:37]
  • [审判长张鹏]:
    被告人你涉嫌什么犯罪何时被抓获的
    [10:11:55]
  • [被告人蔡少侠]:
    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09年5月29日被羁押,2009年7月4日被逮捕。
    [10:12:12]
  • [审判长张鹏]:
    你何时收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
    [10:12:29]
  • [被告人蔡少侠]:
    2010年5月12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
      
    [10:12:47]
  • [审判长张鹏]:
    现在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公开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蔡少华涉嫌非法经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蔡少侠涉嫌非法经营一案。本法庭由代理审判员张鹏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蒋强、人民陪审员P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衣萌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李钧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益华出庭为蔡少华辩护,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蔡光才出庭为蔡少侠辩护。你们是否听清了?
     
    [10:13:47]
  • [二被告人]:
    听清楚了.
    [10:14:20]
  • [审判长张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有权进行辩护;被告人还有权作出最后陈述(对上述权利均做通俗解释)。你们听明白了吗?
     
    [10:14:52]
  • [二被告人]:
    听明白了。
    [10:15:22]
  • [审判长张鹏]:
    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10:15:39]
  • [二被告人]:
    不申请回避。
    [10:16:00]
  • [审判长张鹏]: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0:16:23]
  • [公诉人]:
    2009年3月以来,被告人蔡少华多次居间介绍供体与患者进行肾脏移植手术并收取费用。期间,被告人蔡少侠协助被告人蔡少华进行部分上述活动。具体为:
    [10:18:51]
  • [公诉人]:
    2009年3月12日,被告人蔡少华伙同被告人蔡少侠在本市海淀区某医院居间介绍供体与患者魏某进行肾脏移植手术,收取魏某之母人民币168000元.
    [10:21:26]
  • [公诉人]:
    2009年4月2日,被告人蔡少华在本市海淀区某医院居间介绍供体与患者闫某进行肾脏移植手术,收取其父亲人民币156000元.
    [10:23:15]
  • [公诉人]:
    2009年5月14日,被告人蔡少华在本市某医院附属医院居间介绍供体与患者李某进行肾脏移植手术,收取人民币125000元.
    [10:24:43]
  • [公诉人]:
    2009年5月26日,被告人蔡少华伙同被告人蔡少侠在本市朝阳区某医院举荐介绍供体与患者王某进行肾脏移植手术,收取王某丈夫人民币135000元。2009年5月间被告人蔡少侠帮助张照会(已判决)伪造“海林市公安局新安派出所户口专用”、海林市新安朝鲜族镇人民政府“、”牡丹江市公证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铁北办事处桥北区委会”和“爱民区公安局铁北派出所户口专用章”5枚印章。经鉴定,上述“海林市公安局新安派出所户口专用”、“海林市新安朝鲜族镇人民政府”、“牡丹江市公证处”3枚印章均系伪造。
    [10:32:06]
  • [公诉人]:
    2009年5月28日,被告人 蔡少华、才少侠被抓获归案,赃款人民币23706.03元已被冻结。
    [10:33:29]
  • [公诉人]:
    检方认为,被告人蔡少华、蔡少侠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蔡少华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蔡少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蔡少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10:33:42]
  • [审判长张鹏]:
    你们听清了吗。
    [10:34:03]
  • [二被告人]:
    听清了。
    [10:34:24]
  • [审判长张鹏]:
    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们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
    [10:34:44]
  • [二被告人]:
    一致。
    [10:35:01]
  • [审判长张鹏]:
    你们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何意见。
    [10:35:19]
  • [二被告人]:
    没有。
    [10:35:43]
  • [审判长张鹏]:
    下面进行法庭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10:36:02]
  • [公诉人]:
    宣读被告人蔡少华的供述,证实蔡少华一共做成六笔人体器官买卖行为,其中四笔是蔡少华和别人一起做的,另外两笔是蔡少华自己做成的事实
    [10:36:46]
  • [审判长张鹏]:
    被告人有何意见。
    [10:37:01]
  • [二被告人]:
    没有。
    [10:37:23]
  • [审判长张鹏]:
    蔡少华,你是什么时间干人体器官买卖这行的。
    [10:37:42]
  • [被告人蔡少华]:
    08年春节前开始干的。我在网上认识的一个人河南人,他介绍我做的这行。
    [10:37:58]
  • [审判长张鹏]:
    你知道人体器官移植的规定吗。
    [10:38:21]
  • [被告人蔡少华]:
    一开始不知道。我认为供体是自愿的就不违法。
    [10:38:38]
  • [审判长张鹏]:
    你为什么让供体做假的身份证明。
    [10:39:02]
  • [被告人蔡少华]:
    因为供体是自愿捐献的。
    [10:39:21]
  • [审判长张鹏]:
    你和蔡少侠是什么关系。
    [10:39:50]
  • [被告人蔡少华]:
    我们是兄弟关系。
    [10:40:08]
  • [审判长张鹏]:
    辩护人有何意见。
    [10:40:27]
  • [二辩护人]:
    没有。
    [10:40:49]
  • [公诉人]:
    宣读被告人蔡少华的供述,证实蔡少华租房及刻章的事实
    [10:41:17]
  • [审判长张鹏]:
    被告人有何意见。
    [10:52:39]
  • [二被告人]:
    没有
    [10:52:55]
  • [审判长张鹏]:
    辩护人有何意见
    [10:53:11]
  • [二辩护人]:
    没有
    [10:53:30]
  • [公诉人]:
    宣读被告人蔡少华的供述,证实蔡少华的弟弟蔡少侠在本案中的具体作用。
    [10:54:06]
  • [公诉人]:
    宣读被告人蔡少侠的供述,证实蔡少侠于2009年3月参与蔡少华进行的违法活动,期间,蔡少侠负责接供体,带供体检查身体,看管供体,并送假材料的事实.
    宣读被告人蔡少侠的供述,证实蔡少侠共参与了两次人体器官买卖,期间,蔡少侠负责接供体,带供体检查身体,看管供体,并送假材料的事实.
    [10:54:51]
  • [审判长张鹏]:
    被告人有何意见。
    [10:55:11]
  • [二被告人]:
    没有。
    [10:56:06]
  • [审判长张鹏]:
    辩护人有何意见。
    [10:56:23]
  • [二辩护人]:
    没有。
    [10:56:40]
  • [公诉人]:
    宣读证人张海林的证言,证实4月中旬跟蔡少华住在一起,他负责带供体去医院做检查及蔡少华、蔡少侠买卖人体器官的事实.
    [11:00:09]
  • [审判长张鹏]:
    被告人有何意见。
    [11:00:26]
  • [二被告人]:
    没有。
    [11:00:41]
  • [审判长张鹏]:
    证人张海林跟你是什么关系。
    [11:00:59]
  • [被告人蔡少华]:
    他跟我是高中同学。
    [11:01:13]
  • [被告人蔡少侠]:
    具体跟患者收多少钱我不知道。
    [11:01:30]
  • [审判长张鹏]:
    辩护人有何意见。
    [11:01:46]
  • [二辩护人]:
    没有。
    [11:02:05]
  • [公诉人]:
    宣读证人陈朋的证言,证实他到北京跟蔡少华联系,后一个叫蔡少侠的男子接待的他,到住处后那里有另外两个买脏器的男孩,他们三个人就一直由蔡少华、蔡少侠管吃管住直到被抓的事实。
    宣读证人李岩存的证言,证实永定路70号院的房屋租给蔡少华的事实。
    [11:03:07]
  • [审判长张鹏]:
    被告人有何意见
    [11:03:34]
  • [二被告人]:
    没有。
    [11:03:52]
  • [审判长张鹏]:
    辩护人有何意见。
    [11:04:09]
  • [二辩护人]:
    没有。
    [11:04:29]
  • [公诉人]:
    宣读证人袁峰的证言,证实蔡少华租永定路70号院房屋的事实.
    宣读证人周建生的证言,证实蔡少华租玉泉路19号院房屋的事实.
    [11:05:28]
  • [审判长张鹏]:
    被告人有何意见。
    [11:05:50]
  • [二被告人]:
    没有。
    [11:06:06]
  • [审判长张鹏]:
    永定路的房子是你自己住吗。
    [11:06:24]
  • [被告人蔡少华]:
    是我自己住,玉泉路的房子是供体住的。
    [11:06:40]
  • [审判长张鹏]:
    你们怎么找的供体。
    [11:07:44]
  • [被告人蔡少华]:
    供体在网上发布消息,我们从网上找到的。
    [11:07:59]
  • [审判长张鹏]:
    做手术之前供体在北京待多长时间。
    [11:08:16]
  • [被告人蔡少华]:
    做手术之前在北京大约待半个月,做完手术在北京住十天半个月。
    [11:08:32]
  • [审判长张鹏]:
    你们什么时间把钱给供体
    [11:08:51]
  • [被告人蔡少华]:
    手术当天把钱给中介。
    [11:09:05]
  • [审判长张鹏]:
    辩护人有何意见。
    [11:09:25]
  • [二辩护人]:
    没有
    [11:09:43]
  • [公诉人]:
    宣读证人田平的证言;田平、魏新的辨认笔录,田平证实其儿子魏某接受过肾移植手术,且肾源是蔡少华介绍的,钱分两次给了16.8万元的事实;辨认笔录证实辨认出辨认蔡少华、蔡少侠的经过。
    [11:12:12]
  • [公诉人]:
    宣读证人魏引娣的证言,证实给魏某提供肾源的“李东鹤”是假冒的名字的事实;证人贾永中的证言,证实给魏某做肾移植手术的事实;病历、手术记录,证实魏某住院做肾脏移植手术的事实。
    [11:13:14]
  • [公诉人]:
    宣读证人魏引娣的证言,证实给魏某提供肾源的“李东鹤”是假冒的名字的事实;证人贾永中的证言,证实给魏某做肾移植手术的事实;病历、手术记录,证实魏某住院做肾脏移植手术的事实。
    [11:13:16]
  • [审判长张鹏]:
    被告人有何意见。
    [11:13:33]
  • [二被告人]:
    没有。
    [11:13:50]
  • [审判长张鹏]:
    辩护人有何意见。
    [11:14:07]
  • [二辩护人]:
    没有
    [11:14:24]
  • [公诉人]:
    宣读证人闫~~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接受过肾移植手术,且肾源是蔡少华介绍的,给了蔡少华15.6万元钱的事实;辨认笔录证实辨认出蔡少华节是自称叫蔡源的人.
    [11:18:22]
  • [公诉人]:
    宣读证人闫福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闫~~接受了肾移植手术,且肾源是蔡少华介绍的,后给蔡少华15.6万元钱的事实;辨认笔录证实辨认出蔡少华自称叫蔡源的人.
    [11:19:05]
  • [审判长张鹏]:
    被告人有何意见
    [11:19:27]
  • [二被告人]:
    没有。
    [11:19:47]
  • [审判长张鹏]:
    辩护人有何意见。
    [11:20:05]
  • [二辩护人]:
    没有。
    [11:20:27]
  • [公诉人]:
    宣读证人李朝阳的证言,证实闫~~接受了肾脏移植手术,且肾源由一个叫闫海波的人提供的事实;病历、手术记录,证实闫~~住院做肾移植手术的事实.
    宣读证人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李~~接受了肾脏移植手术,且肾源是由蔡少介绍的,给了蔡少华12.5万元钱的事实;辨认笔录证实辨认出蔡少华的事实。
    宣读证人王莉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丈夫李~~接受了肾脏移植手术,肾源是由蔡少华提供的,证人给了蔡少华12.5万元钱的事实;辨认笔录证实辨认出蔡少华的事实.
    [11:23:55]
  • [审判长张鹏]:
    被告人有何意见。
    [11:24:19]
  • [二被告人]:
    没有。
    [11:24:50]
  • [审判长张鹏]:
    辩护人有何意见。
    [11:25:19]
  • [二辩护人]:
    没有。
    [11:25:36]
  • [公诉人]:
    宣读证人俞波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李~~接受了肾脏移植手术,肾源是由一个叫李智慧的人提供的;辨认笔录证实辨认出李~~就是接受肾脏移植手术的人;病历、手术记录,证实李~~住院做肾脏移植手术的事实.
    [11:31:00]
  • [审判长张鹏]:
    被告人有何意见。
    [11:31:22]
  • [被告人蔡少华]:
    没有。
    [11:31:43]
  • [审判长张鹏]:
    12.5万元怎么分配的。
    [11:32:10]
  • [被告人蔡少华]:
    给了供体7.7万元钱,2万元给了中介,剩下的2万元多元钱是我个人的
    [11:32:29]
  • [被告人蔡少侠]:
    没有。
    [11:32:42]
  • [审判长张鹏]:
    辩护人有何意见。
    [11:33:01]
  • [二辩护人]:
    没有。
    [11:33:16]
  • [公诉人]:
    宣读证人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王~~接受了肾移植手术,肾源是由蔡少华介绍的,给了才少华13.5万元钱的事实;辨认笔录证实辨认出赵金全就是为其提供肾源的供体。
    宣读证人马世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爱人王~~接受了肾移植手术,肾源是由蔡少华提供的,他先给了蔡少华2千元定金,在5月26日给了蔡少华13.3万元的事实;辨认笔录证实辨认出蔡少华的事实。
    宣读证人赵金全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患者王~~的肾源是由蔡少华介绍的赵金全提供的,用的是马乐的假身份证明材料,蔡少华往我的卡里存了4万元钱;辨认笔录证实王~~就是接受器肾脏移植的人。
    宣读证人马乐的证言,证实其母亲王~~接受过肾脏移植手术,他没有提供过肾源的事实。
    [11:35:49]
  • [审判长张鹏]:
    被告人有何意见。
    [11:38:47]
  • [二被告人]:
    没有。
    [11:39:02]
  • [审判长张鹏]:
    辩护人有何意见。
      
    [11:39:19]
  • [二辩护人]:
    没有。
    [11:39:42]
  • [公诉人]:
    宣读证人殷昕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王~~接受了肾脏移植手术,肾源是一个叫马乐的人提供的事实;辨认笔录证实赵金全就是捐赠肾脏手术的供体、王~~就是接受肾脏手术的患者的事实。
    宣读证人杨晓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王~~接受肾脏移植手术,肾源是一个叫马乐的人提供的事实;辨认笔录证实王~~就是接受肾脏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事实;病历、手术记录,证实王~~接受肾脏移植手术的事实.
    [11:45:42]
  • [审判长张鹏]:
    被告人有何意见。
    [11:46:04]
  • [二被告人]:
    没有。
    [11:46:26]
  • [审判长张鹏]:
    辩护人有何意见。
    [11:46:44]
  • [二辩护人]:
    没有。
    [11:47:02]
  • [公诉人]:
    出示收条,证实蔡少华收到马世勇13.5万元钱的事实.
    [11:47:24]
  • [审判长张鹏]:
    被告人有何意见。
    [11:47:41]
  • [被告人蔡少华]:
    没有。
    [11:47:55]
  • [被告人蔡少侠]:
    我不认识这个患者。
    [11:48:07]
  • [审判长张鹏]:
    你在这起起了什么作用。
    [11:48:43]
  • [被告人蔡少侠]:
    我把身份证给了开奥迪车的男子。
    [11:49:02]
  • [审判长张鹏]:
    13.5万元钱怎么分配的。
    [11:49:20]
  • [被告人蔡少华]:
    给中介和供体9.5万元,剩下的钱我自己得了
    [11:49:39]
  • [审判长张鹏]:
    辩护人有何意见。
    [11:49:55]
  • [二辩护人]:
    没有。
    [11:50:11]
  • [公诉人]:
    出示照片,证实蔡少华、蔡少侠租住玉泉路的事实.
    出示搜查笔录,证实2009年5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在朱海民的见证下对犯罪嫌疑人蔡少华在海淀区永定路的暂住地进行搜查的事实;出示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了蔡少华笔记本电脑、笔记本电脑包、钢印压模器、印章、移动硬盘、银行卡等物品.
    [11:51:11]
  • [审判长张鹏]:
    被告人有何意见。
    [11:52:05]
  • [二被告人]:
    没有。
    [11:52:21]
  • [审判长张鹏]:
    30多枚印章干什么用的。
    [11:52:44]
  • [被告人蔡少华]:
    帮张照会刻了7枚章。
    [11:52:59]
  • [审判长张鹏]:
    移动硬盘里存的都是什么东西。
    [11:53:16]
  • [被告人蔡少华]:
    移动硬盘存的是学校的资料及家人的照片
    [11:53:30]
  • [审判长张鹏]:
    你用笔记本电脑跟其他中介联系过吗。
    [11:53:46]
  • [被告人蔡少华]:
    用笔记本电脑跟其他中介联系过。
    [11:54:09]
  • [审判长张鹏]:
    两张银行卡是干什么的。
    [11:54:24]
  • [被告人蔡少华]:
    用于存交易钱款用的。
    [11:54:41]
  • [审判长张鹏]:
    东西你的户名吗。
    [11:55:01]
  • [被告人蔡少华]:
    农行卡是我的名字,工行卡是“申暮苏”的名字。
    [11:55:16]
  • [审判长张鹏]:
    辩护人有何意见。
    [11:55:34]
  • [二辩护人]:
    没有。
    [11:55:48]
  • [公诉人]:
    出示银行账户资料,证实银行卡交易往来情况、存取款情况的事实.
    出示处理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将扣押的蔡少华笔记本电脑、钢印压模器、印章、移动硬盘等物品进行处理.
    出示北京市公安局冻结存款通知书,证实冻结中国工商银行卡的事实.
    出示中国银行存款回单,证实马世勇向户名“申暮苏”的中国银行卡中存入人民币13.3万元的事实。
    出示证明,第一份证实魏某和李东鹤为表亲兄弟关系的证明属实;第二份证实无闫海波此人;第三份证实无李智慧此人;第四份证实无张健此人;第五份证实桥北社区委从2002年以来未更换过公章、未丢失或者外借;第六份证实铁北派出所的户口专用章,在派出所使用15年来从未更换、丢失、外借过;第七份证实新安镇人民政府公章始终在政府常务副镇长办公室里保管,至今未让外人使用,从未出借使用;第八份证实海林市公安局新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始终在派出所办公室内保管,至今未让外人使用,从未出借使用。
    [11:57:39]
  • [审判长张鹏]:
    被告人有何意见
    [11:57:56]
  • [二被告人]:
    没有。
    [11:58:14]
  • [审判长张鹏]:
    辩护人有何意见。
    [11:58:32]
  • [二辩护人]:
    没有。
    [11:58:53]
  • [公诉人]:
    出示病人费用清单,证实李东鹤进入武警总医院治疗所花费的事实.
    出示文件鉴定书,第一份证实两张收条上的字迹均是蔡少中华所写;起获的“海林市公安局新安派出所户口专用”、“海林市新安朝鲜族镇人民政府”、“牡丹江市公证处”三枚印章均为伪造的。
    出示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证实起获两台笔记本电脑经鉴定均检出人体器官交易的信息的事实。
    出示到案经过,证实抓获蔡少华、蔡少侠的时间、地点的事实。
    出示工作说明,第一份证实多次与蔡少华供述的患者李~~,因患者不配合,没有再继续调取相关证据;第二份证实蔡少华介绍供体之前先找一个叫“大姐”的女子刻假章,现在叫“大姐”的女子没有查找到;第三份证实起获的30多枚印章中有8枚是为张照会刻的.
      
    [12:01:00]
  • [公诉人]:
    出示身份证明,证实蔡少华、蔡少侠的身份情况.
    [12:01:21]
  • [审判长张鹏]:
    被告人有何意见。
    [12:01:37]
  • [二被告人]:
    没有。
    [12:01:53]
  • [审判长张鹏]:
    辩护人有何意见。
    [12:02:11]
  • [二辩护人]:
    没有。
    [12:02:32]
  • [公诉人]:
    证据出示完毕。
    [12:02:48]
  • [审判长张鹏]:
    被告人、辩护人有何证据需向本庭出示的。
    [12:03:05]
  • [二被告人]:
    没有。
    [12:03:21]
  • [审判长张鹏]:
    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
    [12:03:40]
  • [二被告人/二辩护人]:
    不申请。
    [12:04:05]
  • [审判长张鹏]:
    被告人,你们有自首、立功情节吗。
    [12:04:25]
  • [二被告人]:
    没有。
    [12:04:39]
  • [审判长张鹏]: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2:04:57]
  • [公诉人]:
    审判长、陪审员,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证明我院起诉书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发表公诉意见如下:
      1、被告人蔡少华、蔡少侠明知国家禁止买卖人体器官,还介绍买卖人体器官,多次居间介绍患者和供体进行器官买卖行为,其中蔡少华参与买卖人体器官移植四起,蔡少侠参与买卖人体器官移植二起。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蔡少华、蔡少侠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蔡少华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告人蔡少华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2、被告人蔡少华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蔡少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蔡少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希望二被告人认真反省,真诚悔过,认识到给他人造成的伤害,吸取教训重新做人。
    [12:06:19]
  • [审判长张鹏]:
    下面由被告人依次自行辩护。
    [12:06:36]
  • [被告人蔡少华]:
    我认为我们的行为挽救了患者的生命和家庭,没有太大的恶性。
    [12:07:05]
  • [被告人蔡少侠]:
    没有。
    [12:07:19]
  • [审判长张鹏]:
    下面由被告人蔡少华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12:07:38]
  • [蔡少华辩护人]:
    我对指控被告人蔡少华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没有意见。现发表罪轻意见如下:
    第一,被告人从主观上不能认识到居间介绍行为,主观恶性较小;
    第二,被告人居间介绍的这四起都是患者和供体自愿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数额较小,应该以蔡少华自己分得的数额来认定非法经营的数额,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第四,被告人蔡少华归案后认罪态度一直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法庭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12:08:38]
  • [蔡少华辩护人]:
    第五,被告人的行为是有一定的社会因素导致的;
    第六,被告人蔡少华主动交待过曾康康、张照会等案件;对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为居间介绍人体器官买卖做的准备,本案所涉及的5枚印章被认定为是张照会所有,这5枚印章只是通过蔡少华的介绍找到另外一个刻章的大姐刻的,我们认为蔡少华确实介绍了他人刻假印章,但几枚印章不属于蔡少华所有,只是在蔡少华的居住地起获,我们认为不应该按照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违章罪来定罪处罚。
      
    [12:09:02]
  • [审判长张鹏]:
    下面由被告人蔡少侠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12:09:26]
  • [蔡少侠辩护人]:
    我对指控被告人蔡少侠构成非法经营罪没有意见。现发表醉轻意见如下:
    第一,被告人蔡少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没有严重的犯罪情节,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应从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蔡少侠并不知道其行为是犯罪行为,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小;
    第四,被告人蔡少侠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系初犯;
    第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第六,被告人没有强烈的赢利的目的,没有参与所得,当初只是帮助哥哥蔡少华,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蔡少侠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12:10:40]
  • [审判长张鹏]:
    公诉人还有何要补充吗
    [12:11:15]
  • [公诉人]:
    第一,蔡少华的辩护人提出的数额的问题,公诉人认为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是不恰当的,被告人参与的非法经营数额从被告人蔡少华的供述及多名证人的证言可以证实,蔡少华是和他人的共同行为,应该按照收取的全部数额来认定,其事后所得的钱款,是事后的分赃行为,本案中蔡少华称最终收取的费用只是他自己一个人说,所以综合来看犯罪数额应该按照收取的全部费用来认定;
    第二,关于蔡少华的辩护人提出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是不恰当的,张照会已经由法院判决,蔡少华帮助张照会伪造印章,伪造后存在蔡少华处,所以公诉人认为蔡少华的行为完全可以认定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12:14:05]
  • [审判长张鹏]:
    法庭辩论终结,下面由被告人依次作最后陈述.
    [12:14:26]
  • [被告人蔡少华]:
    由于法律意识淡漠触犯了法律,希望对我从轻处罚,让我早日回家照顾父母。
    [12:14:44]
  • [被告人蔡少侠]:
    我认罪。
    [12:14:57]
  • [审判长张鹏]:
    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另期宣布。将二被告人带下庭。
    [12:16:43]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2:17:09]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2:17:20]
  • [主持人]: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毛金柯副科长、阳冬晓对此次直播的技术支持。感谢孟珊珊担任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的大力支持。
    [12:17:45]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2:18:00]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2: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