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法院全景

承办法官信息提示

旁听席

原告陈述

第三人发表意见

网络直播工作人员

合议庭
6月3日15时,直播东城法院审理“耄耋老人起诉撤销女儿‘卖’给外孙女房产”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郭玮,今天东城区人民法院将在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陆秀英与被告张志红、第三人汤莉撤销权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40:58]
  • [主持人]:
    现在庭审还没有开始,利用这个机会,我先向大家介绍一下东城法院及东城法院民三庭和本案承办法官的基本情况。东城区是首都功能核心区,位于北京市城区东部,历史悠久,商业、服务业发达,文物古迹众多,文化氛围浓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机关、北京市委、市政府等市级机关均位于辖区之内。东城法院主要受理辖区内一审刑事、民商事、知识产权、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近年来,东城法院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确保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和“听呼声、走百家、送服务”为民实践活动,全面履行审判职能,全力提升队伍素质,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水平不断进步,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基础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成绩,涌现出一批中央、市级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该院先后荣获“北京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标兵”、“首都文明单位标兵”、“北京市先进法院”、“全国法院调研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14:42:09]
  • [主持人]:
    东城法院民三庭是该院的商事审判庭,近年来,该庭在区人大的有力监督、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面对商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审理难度不断增大的客观困难,上下一心,始终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科学发展观、“三个至上”为指导,迎难而上、团结进取,不断开拓创新、大胆实践,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商事审判任务,为区域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14:43:26]
  • [主持人]:
    该庭秉承司法为民理念,近年来相继制定实施了大量亲民、爱民、惠民的举措。2006年探索实施了“双主动”审判模式,2007年,民三庭又在“双主动”框架内推出了“诉讼后法官主动建议”制度有效延伸了审判职能,发挥了司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指引作用,2008年,在“双主动”审判模式的基础上,为贯彻落实最高院调解优先工作原则.民三庭创新调解理念,与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建立保险合同纠纷联合调解、规范机制,将司法调解和行业调解、司法规范与行业规范进行有机结合。在奥运会倒计时60天之际,开通了首例以庭室为单位设立的网络博客,为沟通民意搭建了新的平台。2009年,又首次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引入第三人参诉机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14:44:13]
  • [主持人]:
    该庭每年审理大量的公司、保险、票据、车贷房贷、物业纠纷等案件,近几年,民三庭受理的案件类型呈现新特点,供暖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等类型化案件和股东代表诉讼、公司强制清算、证券交易纠纷、保险兼业合同纠纷等新类型案件大幅增长,审结了大量在全市均属首例的新类型疑难案件。
    [14:44:58]
  • [主持人]:
    为不断提升商事审判能力,该庭高度重视队伍建设工作,探索创新了“以主动促主动”思想摸排工作模式,即指在干警思想摸排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内外兼修,通过管理者的主动排查、主动防控、主动帮扶、主动激励,促使干警主动自省、主动自律、主动自治、主动自勉,实现构建和谐团队的工作目标。该思想摸排工作模式的实行,使全庭干警始终保持团结拼搏、锐意创新、积极进取的工作精神,用实际行动践行着人民法官的神圣使命和庄严承诺。
    [14:45:28]
  • [主持人]:
    该庭在各项工作中的付出与努力,也得到了上级的肯定及社会的认可,东城法院民三庭庭连续五年荣获东城法院先进集体称号,连续两届被评为东城区“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和“北京市法院先进集体”,两次荣立集体二等功,2010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共青团中央授予“全国青年文明号”称号并荣立集体一等功。
    [14:46:04]
  • [主持人]:
    今天本案由民三庭法官康洪担任审判长,范三雪、叶衍瑛法官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下面我对合议庭成员进行简单介绍,在我们的庭审现场,庭审前的二个大屏幕上,对承办法官的基本情况进行显示,这是民三庭为落实司法公开推出的承办法官信息公示制度。
    [14:47:04]
  • [主持人]:
    审判长康洪,中共党员,法学学士,二级法官。主审过上千件民商事案件,审判经验丰富、业务理论精通,其撰写的法律文书说理透彻、结构严密,在我院“审判质量年”活动中被评为精品裁判文书,多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公务员”。
    [14:47:36]
  • [主持人]:
    审判员范三雪,中共党员,高级法官。法学专业功底深厚,撰写的法律文书说理透彻、逻辑性强,曾在北京市法院系统法律文书评比中获一等奖,二次荣立个人三等功,因在2006年至2008年度预备法官指导工作中成绩突出,以丰富的审判经验、深厚的专业功底被市高院评为市法院优秀预备法官技能指导教师。
    [14:48:01]
  • [主持人]:
    助理审判员叶衍瑛,中共党员,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四级法官。法学专业功底深厚,擅长审理借款合同、保险合同及与公司相关纠纷案件,曾在《人民法院报》等刊物上发表《未投入资金无有效登记,依法不予认定股东身份 》等多篇文章。
    [14:48:33]
  • [主持人]:
    下面我对今天即将开庭审理的案件的基本案情做一下简单介绍。本案是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原告诉称,2008年8月,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原告所有的东城区东皇城根北街40号院某房屋过户给被告(原告之女)。房屋产权过户后,被告一直未支付购房款,原告诉至法院,2009年10月,经生效判决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购房款376810元。但原告在2009年10月26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发现,被告已于2008年12月29日将涉诉房产以买卖合同的方式(合同金额382100元)过户至第三人汤某(原告之外孙女)名下,致使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
    [14:48:59]
  • [主持人]:
    原告认为,被告在未履行债务情况下,偷偷将财产转移至第三人名下,第三人作为被告的女儿,明知被告有债务纠纷却接受了房产,显然被告与第三人存在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行为,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申请法院撤销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14:49:25]
  • [主持人]:
    债务人在未履行债务情况下,将自己财产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债权人的权利而将被撤销?本案将如何认定呢?让我们一起来关注庭审吧。
    [14:49:46]
  • [主持人]:
    今天前来旁听的有很多新闻媒体的记者以及朝阳门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
    [14:51:19]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已经就绪,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4:51:48]
  • [书记员]:
    现在宣读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和记录;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庭审时,请将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关闭。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且经法庭劝止不从者,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磁带,胶卷或责令退庭,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请全体人员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员,原告陆秀英与被告张志红、第三人汤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15:16:22]
  • 审判长:下面核对出庭人员身份。
    原告陆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张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
    第三人汤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
    委托代理人田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15:21:12]
  • [审判长]:
    双方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15:23:22]
  •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15:25:48]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本院审查,准许以上代理人参加诉讼。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审理原告陆秀英诉被告张志红债权人撤销权一案。本案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康洪、范三雪,代理审判员叶衍瑛组成合议庭,由康洪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李铮担任法庭记录。现在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享有的权利。1、当事人有就本案事实进行陈述和答辩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反诉的权利。变更请求、反诉应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应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视为放弃反诉请求。2、当事人有向证人、鉴定人提问、要求对证据提出说明的权利。经法庭许可,有查阅,复制庭审材料,认为庭审记录有误,有权申请补正。3、当事人有请求和解的权利。4、当事人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即认为本庭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本案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
    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遵守法庭秩序,听从法庭领导,发言应经法庭许可。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处理以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原告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5:26:37]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15:26:54]
  • [审判长]:
    以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三人是否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5:27:39]
  • [第三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但是我方申请不公开审理,原因在于原告多次找媒体混淆视听,为保护第三人的名誉权、隐私权,故申请不公开审理。
    [15:29:06]
  • [审判长]:
    经合议庭合议,第三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本庭予以驳回。(审判长宣读相关法律规定)
    [15:29:45]
  • [审判长]:
    本案被告经法庭公告传唤拒不到庭,现法庭缺席审理。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明确诉讼请求,陈述事实经过。
    [15:33:56]
  • [原告]:
    诉讼请求为1.撤销被告与第三人于2008年12月2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
    [15:34:20]
  • [原告]:
    事实与理由如下,2008年11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8月2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款,被告以全家逃跑方式躲避债务。其后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经过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购房款及负担诉讼费,共计380286元,但被告并没有按判决履行。于是2009年10月26日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去发现被告于2008年12月29日将其2008年8月22日从原告手中购买的房产以382100元的买卖方式转移到其女即第三人汤莉名下,致使执行时原告的债权不能实现。原被告债务形成日期为2008年8月22日,被告在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偷偷将财产转移到其女儿名下,而且房屋出售后又不履行给付原告金钱义务,并且对此行为一直予以隐瞒,而第三人是被告的女儿,在明知被告有债务纠纷的情况下还接收被告的房产,被告与第三人明显存在这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行为,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法院撤销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使其房产重归被告名下以利于执行庭执行此房产,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15:35:12]
  • [审判长]:
    第三人发表意见。
    [15:36:01]
  • [第三人]:
    房子的交易是买卖双方的问题,与原告没有可任何关系。原告本人年龄较高,也得过脑梗死,我们请求法院对原告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调查,进行司法鉴定,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法庭审判。而且原告不会写字,我们要求核实原告的手印,对此进行司法鉴定。
    [15:36:37]
  • [审判长]:
    第三人,你刚才所说的为辩论意见,现在你明确对原告起诉的意见,辩论意见留待法庭辩论阶段发表。
    [15:38:13]
  • [第三人]:
    我不认识原告的代理人。合同是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牵扯不到第三人。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应该由卖房人与买房人有纠纷。原告与我没有任何关系。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原告没有诉权。原告不是合同主体,程序不对。原告代理人没有诉权。无权说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没有依据和理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方与被告之间矛盾与我方无关。
    [15:38:54]
  • [审判长]:
    原告方有补充吗?
    [15:39:47]
  • [原告]:
    被告欠原告的钱,在没有还款的情况下,恶意将房产转移到其女儿名下。本案已经两年了,第三人汤莉是被告张志红的女儿。他在第一次开庭的时候也参与到这个诉讼里,一起与张志红参与到诈骗原告房产的事件中。故我方有权利参加到诉讼中来。
    [15:41:05]
  •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出示证据。
    [15:41:33]
  • [原告]:
    证据1.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及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证据2.2009年10月2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证据3.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证明房产已经过户到汤莉名下,由于房产名称已经变更,故原告不能申请执行。
    证据4.送达回证。证明2008年11月22日原告已经把传票送给本案第三人汤莉,这个日期是在被告与第三人转移房产之前,故可证明第三人已经知道执行庭在执行房产一事,被告转移房产属于恶意逃避债务。
    [15:43:35]
  • [审判长]:
    下面由第三人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15:44:39]
  • [第三人]:
    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两份判决都说明了原告与被告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真实意思的表达。对证据2、3、4均没有异议。
    [15:46:26]
  • [审判长]:
    第三人有证据向法庭提供吗?
    [15:47:48]
  • [第三人]:
    证据1为买卖房屋的发票。
    [15:49:18]
  • [审判长]:
    原告方进行质证。
    [15:49:46]
  • [原告]:
    对发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是税务机关出具的。
    [15:50:37]
  • [审判长]:
    第三人提供发票的证明目的。
    [15:50:56]
  • [第三人]:
    证明房屋是我们合法购买的,合法取得的。
    [15:51:18]
  • [审判长]:
    原告方有补充吗?
    [15:51:35]
  • [原告]:
    我方要求第三人出示房款交易的证据。
    [15:51:50]
  • [审判长]:
    第三人有房款交易的证据吗?
    [15:52:06]
  • [第三人]:
    没有。
    [15:52:18]
  • [审判长]:
    原告方与被告之间的关系。
    [15:52:47]
  • [原告]:
    原告与被告是母女关系。
    [15:53:09]
  • [审判长]:
    原告与第三人的关系。
    [15:53:43]
  • [原告]:
    第三人是原告的外孙女。
    [15:54:06]
  • [审判长]:
    原告方说明诉争房屋的情况。
    [15:55:10]
  • [原告]:
    房屋坐落于东城区东皇城根北街。面积53.83平米,两居室。
    [15:55:33]
  • [审判长]:
    第三人与被告的关系?
    [15:55:57]
  • [第三人]:
    母女关系。
    [15:56:09]
  • [审判长]:
    第三人与被告之间进行房款交易的方式。
    [15:56:34]
  • [第三人]:
    通过房产中心进行的交易,履行了相关手续。
    [15:57:08]
  • [审判长]:
    第三人房款38万元是通过何种方式支付的?
    [15:57:38]
  • [第三人]:
    通过现金方式,有收条。
    [15:57:55]
  • [审判长]:
    第三人向法庭提供房款交易的情况。
    [15:58:15]
  • [第三人]:
    提供工商银行走帐凭证两张。证明第三人通过银行划款支付给了被告现金。
    [16:01:48]
  • [审判长]:
    原告方进行质证。
    [16:02:15]
  • [原告]:
    真实性没有异议。该凭证确实可以证明汤莉支付给了张志红钱。但是9月执行的时候张志红名下是没有钱的。
    [16:03:05]
  • [审判长]:
    第三人,你方与被告交易时将房价定为38万余元的依据。
    [16:03:57]
  • [第三人]:
    我们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的。
    [16:05:15]
  • [审判长]:
    买卖交易时是否知道当时交易的平均价格。
    [16:05:39]
  • [第三人]:
    不知道。
    [16:06:03]
  • [审判员]:
    第三人购买房屋的款项从何而来?
    [16:07:25]
  • [第三人]:
    是由第三人自己攒的钱以及向朋友借的钱。
    [16:07:54]
  • [审判员]:
    第三人是否知道被告与原告之间有诉讼?
    [16:08:18]
  • [第三人]:
    知道。
    [16:08:29]
  • [审判长]:
    原告方与第三人的关系如何?
    [16:08:58]
  • [第三人]:
    我不了解。
    [16:09:09]
  • [审判员]:
    2008年11月的传票是第三人汤莉签收的吗?
    [16:09:33]
  • [第三人]:
    是的。但是汤莉只是知道原告与被告之间有矛盾,但是具体矛盾不清楚。
    [16:09:51]
  • [审判员]:
    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签订买卖房屋合同时,是否知道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
    [16:10:20]
  • [第三人]:
    只是知道这件事情。但是具体情况不清楚。
    [16:10:31]
  • [审判长]:
    张志红是汤莉的母亲?
    [16:10:49]
  • [第三人]:
    是的。
    [16:11:06]
  • [审判员]:
    张志红的下落如何?
    [16:11:27]
  • [第三人]:
    张志红不在北京。
    [16:11:40]
  • [审判员]:
    母女之间有联系吗?
    [16:11:59]
  • [第三人]:
    不清楚。
    [16:12:07]
  • [审判员]:
    原告起诉了,汤莉与张志红有联系吗?
    [16:12:32]
  • [第三人]:
    不清楚。
    [16:12:41]
  • [审判员]:
    第三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如何?
    [16:13:00]
  • [第三人]:
    普通朋友。
    [16:13:14]
  • [审判员]:
    汤莉是否与其母亲讲原告方起诉了?
    [16:14:18]
  • [第三人]:
    不清楚,汤莉与张志红没有来往。
    [16:14:29]
  • [审判长]:
    上次庭审时,第三人提出要求对原告的行为能力提出异议,本院于2010年2月23日前往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后街59号6排向陆秀英进行调查,现在向双方宣读调查笔录。通过该调查,法院认定原告委托两位代理人进行诉讼的事实属实。对第三人提出的对陆秀英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
    [16:15:44]
  • [第三人]:
    知道了。原告代理人是受益人。原告与其代理人有利益关系,所以原告是否有行为能力是本案关键。我们去见原告,原告代理人都不让见,故我起诉要求对原告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16:16:40]
  • [审判长]:
    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原告曾经无行为能力吗?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本庭不进行鉴定。
    [16:17:30]
  • [第三人]:
    知道了。
    [16:17:38]
  • [审判长]:
    下面法院宣读本院向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的查询的同等地区、楼层的价格。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答复法院为该地区的房屋价格是1.8万元到2万元。双方是否听清了。
    [16:17:59]
  • [原告]:
    听清了。
    [16:19:41]
  • [第三人]:
    听清了。
    [16:19:51]
  • [审判长]:
    双方对事实还有补充吗?
    [16:20:18]
  • [原告]:
    第三人汤莉没有支付能力。
    [16:20:29]
  • [第三人]:
    第一,我方交易是公房上市,不能用新商品房的价格进行计算,应该有折旧。第二,原告方认为房屋价格低了,但是高合理还低合理应该由谁来说明?我方对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不认可。第三,我方是按照国家当时房屋交易的公房平均价格交纳了全部税款。我方补充提供契税证明。
    [16:23:36]
  • [审判长]:
    原告方对第三人补交证据进行质证。
    [16:24:46]
  • [原告]:
    对契税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需要说明的是不交纳契税是不能过户的,所以第三人才交了一小部分钱,我到房产交易中心询问过,诉争房屋价格至少是86万元。
    [16:25:25]
  • [审判长]:
    第三人还有补充吗?
    [16:25:42]
  • [第三人]:
    契税我们全部交纳了,所以符合国家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国家规定,交易中心不可能批准。原告卖给被告时候的才37万元。根据法院判决,原告的交易是有效的。我方购买房屋的价格还比以前高,怎么能说是无效呢。
    [16:27:43]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16:28:06]
  • [原告]:
    被告在负有债务的基础上还与第三人以38万元的价格买卖房屋,侵犯了原告的权利,我们才提起诉讼。
    [16:29:14]
  • [第三人]:
    第一,我方与被告的交易是通过国家产权交易中心按照法律规定完成的交易。第二,东城法院的判决已经确认了原告与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我们的买卖的房屋已经是被告张志红名下了。张志红享有完全的物权,我们是可以购买的,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原告方不是利害关系人无权进行撤销权的申请。第三,我方对原告代理人与被告要钱的纠纷,我们有所耳闻,但是不清楚细节。我方不愿看到家人为了钱有纠纷。我们是为了被告将钱给原告,才购买的房屋。第四,我方与被告交易是有法律依据的。被告是否给原告钱与我方无关。如果被告没有给原告钱,是被告的责任。
    [16:34:38]
  • [审判长]:
    双方有补充的辩论意见吗?
    [16:36:10]
  • [原告]:
    第三人取得产权证不能证明是合法有效取得的。如果汤莉要把钱给原告,直接给原告就可以了,为何还要买卖房屋。张志红将所有财产都转移了。所以我们才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16:38:23]
  • [第三人]:
    没有。
    [16:39:10]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做最后陈述。
    [16:39:25]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6:39:36]
  • [第三人]:
    坚持庭审意见。
    [16:39:49]
  • [审判长]:
    鉴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被告未到庭,本院不再作调解。现在休庭,待合议庭评议后,继续开庭。
    [16:40:18]
  • [审判长]:
    (敲击法锤)现在继续开庭。原告陆秀英诉被告张志红、第三人汤莉撤销权纠纷一案,经双方当事人陈述,合议庭评议后,本院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同时我国就有“百善孝为先” 的古语,结合到本案,原告已经是八十高龄的老人,被告作为原告的女儿,理当孝顺父母,善待父母,其从原告处购买了房产后,非但不给付原告房款,而且在法院判决后也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是非常恶劣的,不仅违反法律的规定,也违背了社会道德,与现在和谐社会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后被告又将从原告处购买的房产出售给其女儿,但382 100元的房价款也明显低于2008年12月北京市场的房产交易价,作为被告女儿的第三人也非一般的买受人,而属于家庭成员,对被告的行为损害原告的债权应当知晓,被告的上述行为明显是逃避债务,致使法院未执行到其财产,对作为债权人的原告造成了损害,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答辩及质证,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张志红与第三人汤莉之间签订的关于北京市东城区东黄城根北街40号院1号楼2门202号房屋的买卖合同。
    [16:58:24]
  • [审判长]:
    案件受理费(含保全费),由被告张志红和第三人汤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16:59:43]
  • [审判长]:
    双方明确对判决书的意见。
    [17:00:07]
  • [原告]:
    没有异议。
    [17:00:16]
  • [第三人]:
    不同意判决。
    [17:00:26]
  • [审判长]:
    判决书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及第三人送达,被告方采取公告形式送达。
    (敲击法锤)现在闭庭,双方看笔录无误后签字。
    [17:00:44]
  • [主持人]:
    各位网友,现在审判员已经宣布闭庭,庭审已经结束。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赵岩的关心和支持,我院研究室陈琳、李智涛同志给予了技术指导,在此表示感谢,同时对参与本次庭审直播的工作人员崇晓峰、金薇、李倩、黄斌、尚晓茜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
    [17:04:12]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8:3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