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员

本案原告

本案原告及其代理人

本案被告

本案被告及其代理人

本案法官

庭审现场

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证据

被告查看证据

被告出示证据

被告证据

原告质证

法庭辩论阶段的庭审现场
4月14日9:30,直播通州法院审理“儿子告继母讨要房产”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王晓艳。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儿子告继母讨要房产”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39:29]
  • [主持人]:
    下面我来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武向锋称位于通州区东潞苑的一套房屋系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母亲于2002年10月30日去世,父亲武广久于2009年12月22日去世,上述房屋未继承分割。2010年1月11日,原告发现该房屋的权利人变更为罗桂兰。原告调查得知,父亲武广久于2005年10月将房屋出售给罗桂兰。原告现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武广久与被告罗桂兰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罗桂兰称,我与武广久在2005年10月份结婚,结婚前商谈买卖房屋时,武广久称房屋是其个人财产,当时我支付220 000元购买的房屋,比市场价还多支付20 000元。现在我是该房屋惟一合法的所有权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09:40:06]
  • [主持人]:
    本案由我院宋庄法庭法官张连峰承办。
    [09:40:54]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09:41:19]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宣读完毕。
    [09:41:53]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武向锋,男,1973年出生,汉族,团中央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富东嘉园。
    委托代理人申海潮,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爱民,北京市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桂兰,女,1956年出生,汉族,北京玻璃五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富东嘉园。
    委托代理人余道兵,男,1969年出生,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方舟苑小区。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被告]:
    无异议。
    [09:44:29]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宋庄法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武向峰诉被告罗桂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敲击法槌),现在开庭。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张连峰独任审判,书记员陶希担任法庭记录。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双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原告,你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不申请。
    [ 审判员]:
    被告,你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
    不申请。
    [ 审判员]:
    (2)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4)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6)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 审判员]: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原告听清楚了吗?
    [ 原告]:
    是的,听清了。
    [ 审判员]: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被告听清楚了吗?
    [ 被告]:
    是的,听清了。
    [09:48:51]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调查。
    [ 审判员]:
    首先进行当庭陈述,按照先原告后被告的顺序进行。一方陈述中,另一方不得打断对方发言。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 原告]:
    诉讼请求,1.确认武广久与罗桂兰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北京市通州区东潞苑某房屋系原告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母亲王淑芝,父亲武广久),原告母亲于2002年10月30日去世,原告父亲于2009年12月22日去世,此房屋未继承分割。2010年1月11日,原告发现该房屋的权利人变更为罗桂兰。经原告调查得知,原告母亲遗产未经分割原告父亲便于2005年10月28日将房屋出卖与罗桂兰。综上,为避免财产损失,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审理,判如所请。
    [09:50:59]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 被告]:
    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所签订多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而且现在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原告买卖该房屋时,唯一的合法所有权人是武广久,故现在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被告。
    [ 审判员]:
    下面归纳法庭调查重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诉讼请求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双方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异议。
    [ 被告]:
    没有异议。
    [10:04:36]
  • [审判员]:
    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证据,举证应当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的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原告听清了吗?被告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 审判员]:
    举证按照先原告后被告的顺序进行。举证时,举证方应说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原告听清了吗?被告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10:06:59]
  • [审判员]:
    首先由原告进行举证。
    1.家庭人口证明1份。
    2.证明信1份。
    3.火化证明2份。
    4.查询结果1份。
    5.买卖协议1份。
    6.查询1份。
    7.周凤泽证人证言1份。
    8.证人证言1份。
    9.原告父亲写的信件1份。
    所有证据都系原件。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
    证据1、2、3、4、5、6都认可。
    7、8证人未到庭,故不认可。
    9不认可,并非原件,而且武荣荣未提起诉讼,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10:08:40]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
    1.房屋买卖协议1份。
    2.契税专用税收缴款书1份。
    3.印花税票销售凭证1份。
    4.个人二手房交易营业税纳税核定申请审批表1份。
    5.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发票联)1份。
    6.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记帐联)1份。
    7.房屋所有权证1份。
    8.户口本1份。
    所有证据都系原件。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
    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内容不认可。
    2、3、4、5、6、7、8户口簿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仅能证明被告具有居住的权利,并非是房屋的产权人。对证据真实性不提出异议,但是证明内容有异议,并未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
    [10:10:39]
  • [审判员]:
    刚才,在法庭指挥下,对全部证据材料逐一进行了举证、质证,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变更?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对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庭以书面判决认定为准。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
    [ 审判员]:
    原告,你的父亲、母亲有几个子女?
    [ 原告]:
    包括我武向锋和我姐姐武荣荣,我姐姐现在在美国。
    [ 审判员]:
    被告你和武广久什么关系?
    [ 被告]:
    夫妻关系,2004年2、3月份相识,2005年4月2日举行结婚典礼,2005年10月领的结婚证。
    [ 审判员]:
    是否有结婚证?
    [ 被告]:
    有(提交结婚证)。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 原告]:
    认可。
    [ 审判员]:
    被告是2005年4月举行结婚典礼,你是否参加了?
    [ 原告]:
    对,我也参加了。
    [ 审判员]:
    原告你有什么证据证明本案的房屋是武广久和王淑芝的财产?
    [ 原告]:
    房屋是2001年3月8日购买,而王淑芝去世在买房子之后,故应是夫妻共同财产。
    [ 审判员]:
    原告王淑芝和武广久离婚了吗?
    [ 原告]:
    没有。一直到去世都没有离婚。
    [ 审判员]:
    被告王淑芝是武广久的前妻吗?
    [ 被告]:
    是的,不清楚双方什么时间离婚。
    [ 审判员]:
    被告你为什么要买此房子?
    [ 被告]:
    我儿子2006年要结婚,故买房子,2004年下半年开始谈要在通县购买房屋,是从2005年3月开始与武广久谈买他的房子,2005年3月底时双方商量好了,我要买他的房屋。买卖是在婚前,确定我和武广久的关系在2005年3月份,房屋买卖在登记结婚之前。
    [ 审判员]:
    武广久是否向你说过要将房屋出售给被告?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你何时知道房屋产权人变更为被告?
    [ 原告]:
    今天三月份。婚后的第三天。
    [ 审判员]:
    被告房屋价款你支付了吗?
    [ 被告]:
    支付了。
    [ 审判员]:
    被告房屋是当时的价值吗?
    [ 被告]:
    是的,比市场价高了2万元。
    [ 审判员]:
    被告你和武广久结婚后在哪生活?
    [ 被告]:
    本案涉案房屋装修后就搬到了富东小区,我现在也住在富东。
    [ 审判员]:
    原告居住何处?
    [ 原告]:
    之前居住在工体,后那里拆迁,后于2005年到富东小区居住。
    [ 被告]:
    两套房屋一起购买的,双方居住在对门。
    [ 审判员]:
    被告说你与武广久住对门是否属实,原告?
    [ 原告]:
    是的。
    [ 审判员]:
    一直是对门吗?
    [ 原告]:
    对。
    [ 审判员]:
    争议房屋谁居住?
    [ 被告]:
    我儿子。
    [ 审判员]:
    是否知道诉争的房屋谁居住?
    [ 原告]:
    不知道。
    [ 被告]:
    2005年7月份数伏时原告搬过东潞园房屋的两个空调,可以说明原告知道卖房屋的事实。
    [ 审判员]:
    是否在2005年7月搬过两个空调?
    [ 原告]:
    对,但那是我父亲让我搬的,说省的我再买新的空调,但是之前我母亲的照片之类的东西都没有动。
    [10:32:51]
  • [审判员]:
    原告为什么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原告]:
    因为我认为此房子在我母亲去世后并没有进行财产分割,房屋应有我母亲的份额。
    [ 审判员]:
    原告你什么时间知道房屋出售了?
    [ 原告]:
    2010年1月份知道的,之前都不知道。
    [ 审判员]:
    被告你认可房屋买卖无效吗?
    [ 被告]:
    不认可,买卖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也支付了对价,而且当时武广久说房屋的所有权人是他一个人。
    [ 审判员]:
    被告武广久出售房屋时有没有向你提到过房屋有原告和原告的姐姐的份额?
    [ 被告]:
    没有。
    [ 审判员]:
    原告在事实部分有补充吗?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在事实部分有补充吗?
    [ 被告]:
    没有。
    [10:36:04]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不文明语言,不允许有人身攻击性言行。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
    我们认为武广久的处分房屋的行为侵犯了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权利,这个房屋是否原告、武荣荣、武广久、王淑芝的共有财产。王淑芝在去世后,该房屋的一半应该作为遗产进行法定继承,为何没有分割遗产,是遵循中国的习俗。都是等夫妻双方都去世后才分割,这个是符合社会惯例的。武广久在未取得原告及在美国的武荣荣的同意后就将房屋出售给被告是不合法的。按照协议被告应该向武广久支付20万元的房款,但是至今被告未向法庭出示证据证明其支付房款的证据。而且说被告有经济实力,应该在结婚后自己购买房屋,自己落户口,不应该在武广久去世后还将户口落在武广久处的,对被告出具的交易票据的取得存在质疑,我认为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我认为被告与武广久结婚存在目的。在被告与第三人谈买卖关系时是通过中介,存在恶意回避原告及在美国的原告的姐姐的同意。我认为被告和武广久2005年结婚,而且被告也知道原告的家庭情况,婚后还进行房屋买卖,故应是无效。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合同有效与否与被告善意取得是两个概念,被告与武广久恶意串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存在善意的问题。
    [ 审判员]:
    你说是给你儿子购买的房屋是吗?
    [ 被告]:
    对。
    [ 审判员]:
    为何没有登记你儿子的名字?
    [ 被告]:
    因为我与前夫离婚后户口一直没有处落,我儿子之后结婚后小孩的上学问题,城里的教学资源广、好,就没有将房屋落在我儿子名下,就还在我前夫的家里。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
    第一,被告和武广久相处时间很短,当时被告的儿子要在2006年结婚,而且当时知道武广久有房屋在出售,故合同应是有效的。被告受让房屋是善意的,第二,以合理价格进行转让,被告已经支付20万元的合理价款,第三,已经登记过户,并已经交付使用了,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审判员]:
    法庭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和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所发表的辩论意见,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原告?被告?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0:41:29]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在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 审判员]:
    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审判员]:
    被告发表最后意见?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0:41:51]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调解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原告?被告?
    [ 原告]:
    同意。
    [ 被告]:
    不同意。
    [ 审判员]:
    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今天开庭到此,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退庭(敲击法槌)。
    [10:42:24]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通州法院办公室赵云鹏和宋庄法庭相关工作人员的支持和帮助,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44:16]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4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