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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此次庭审直播!我是主持人周忠良,今天怀柔区人民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小伙浴后晕厥不治身亡 父母称洗浴中心存过错”一案。[14:32:57]
- [主持人]: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14:34:38]
- [主持人]:按照惯例,在庭审之前,首先由我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本案情况。[14:34:53]
- [主持人]:2009年12月某日中午,时年22岁的李某到某洗浴中心洗澡,在浴后休息时突然晕厥,最终不治身亡。协商未果后,其父母一纸诉状将包括洗浴中心在内的三家单位告上法庭。原告称死者在被告处接受服务,被告有义务保证死者人身安全,而死者在出现身体不适的状况后,被告既无氧气也无专业救助人员,具有一定过错,最终造成李某身死。故要求被告承担各项费用20余万元。[14:35:11]
- [主持人]:李某死因到底是什么?三被告如何答辩?请继续关注本次庭审直播。[14:35:29]
- [主持人]:本案由怀柔法院民一庭代理审判员林颖雪依法独任审判,由书记员肖丽建担任法庭记录。[14:35:44]
- [主持人]:开庭时间马上就要到了,双方当事人已经入庭,让我们把镜头切换到庭审现场。[14:36:01]
- [书记员]: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4:36:37]
-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14:36:57] -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14:37:19]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14:38:01]
- [审判员]:请坐下。现在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自报基本情况。[14:38:20]
- [第一原告]:李某某,男,58岁,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14:39:43]
- [第二原告]:唐某某,女,54岁,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14:40:37]
- [审判员]:被告自报基本情况。[14:40:51]
- [第一被告]:北京某贸易发展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小街。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经理。[14:41:29]
- [第二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商业街。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执行董事。[14:42:07]
-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律师。 [14:42:15]
- [第三被告]:北京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某浴园,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小街。[ 负责人]:王某某,经理。[14:42:31]
- 第一及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蒋某某,律师。 [14:42:46]
-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4:43:09]
- [原告]:无异议。[14:44:26]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4:44:47]
- [被告]:无异议。[14:45:27]
- [审判员]: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均无异议,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敲槌)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景福、唐淑兰与被告北京某贸易发展公司、北京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某浴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林颖雪独任审理,由书记员肖丽建担任法庭记录。双方听清了吗?[14:46:28]
- [原告]:听清了。[14:46:57]
- [被告]:听清了。[14:47:05]
- [审判员]:下面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14:47:19]
- 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进行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的申请,1、审判员、书记员系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双方当事人对上述权利、义务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14:47:35]
-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4:48:07]
-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4:48:38]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15:08:37]
- [审判长]:首先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陈述应当围绕案件事实、争议焦点、诉讼请求等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内容进行,避免陈述与本案无关的内容,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15:09:20]
- 原告委托代理人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12月26日第一原告与其子李某在被告处洗浴,11点40分吃完饭,12点40分在神秘石房休息时,李某突然晕厥,后我呼叫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找来一个不知是不是医生的人对李某进行按压胸部抢救,然后找氧气洗浴中心却没有。35分钟后120将李某送到医院,医院确认其已经死亡。原告认为,李某在被告处接受服务,被告有义务保证其人身安全。在出现危急情况时,被告没有相应的应急措施,也没有专业的救护人员及救护设施,致使李某不能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被告存在一定过错。故要求三被告承担李某死亡20%的责任。经济损失分别为:死亡赔偿金494500元、丧葬费22357元、抚养费49450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0,以上损失共计1116357.5元。要求三被告承担223271.4元。[15:12:22]
- [审判长]:原告方,对事实部分还有需要补充的吗。[15:16:41]
- [二原告]:没有了。与起诉状上陈述的一致。[15:17:23]
- [审判长]:下面询问你几个问题。李某及二位原告是居民户口还是农业户口。[15:18:07]
- [原告]:是居民户口,1987年5月16日出生。二位原告也是居民户口,我们要求的赔偿损失都是按居民户口的标准考虑的。[15:19:19]
- [审判长]:参与处理事故的人员都有谁,5000元误工费是如何计算的。[15:19:45]
- [原告]:主要有我的女儿、女婿、亲家参与了。我女儿叫李红,从事教师职业,月收入四五千元。我女婿叫刘宗明,也是教师,月收入也是四五千元。亲家叫刘贵存,是教育局的干部,月收入五千多元。[15:20:33]
- [审判长]:原告陈述发生事故现场情况。[15:21:15]
- [原告]:发生事故时我在现场,大概在下午1点左右我发现我儿子手抬起来了,说不出来话。于是我就掐他人中,后来他缓过来了,还和我说了几句话,后来又晕过去了。后来洗浴中心的人找来了一个说是医生,找了个血压表和枕头。将我儿子从神秘石的房子里抬到通风的地方。后来被告方拨打了120急救车,什么时候打的不知道。从我发现异常,到急救车到现场一共有半个多小时。被告打了几次急救电话,多长时急救车到的我都不清楚。[15:21:58]
- [审判长]:李某平时身体情况如何。[15:22:41]
- [原告]:平时他身体正常,没有什么疾病。[15:23:40]
- [审判长]:陈述一下抢救过程。[15:24:11]
- [原告]:120抢救的人到了就实施按压胸部等抢救措施,但现场的大夫说希望不大了,通知家属准备后事。如果送到医院也是采取这种抢救办法。[15:24:45]
- [审判长]:医院何时正式通知李某死亡的。[15:25:29]
- [原告]:我们始终就跟这处理这事,医生没有说李某的死因[15:25:55]
- [审判长]:第二原告还有补充的吗。[15:26:28]
- [原告]:我认为是被告方对我儿子抢救不及时,才造成了他死亡。[15:27:19]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首先由第一及第三被告进行答辩。[15:28:06]
- [被告代理人]:我代表第一及第三被告发表答辩意见。首先,我们对发生这次事件深表同情,但应客观的去看待这个事件。具体意见如下:第一,原告陈述的事实发生经过有一部分是不属实的。1、现场情况陈述的不是事实。2、陈述的120达到时间与事实不符。3、目前我们还不能确定李某的死亡原因。第二,原告对事实的判决是错误的。1、我方有完备的应对紧急情况的措施。2、没有相关规定要求洗浴中心要设置氧气,故我方没有设置氧气并不存在过错。第三被告是一个经营单位,无独立的法人资格,是第一被告设立的经营单位。我们与第二被告之间是合作经营的关系。洗浴中心实际经营管理者是第二被告,我们只是协助第二被告进行经[15:28:50]
- [审判长]:第二被告是否有洗浴的经营许可。[15:29:34]
- [第二被告]:没有[15:29:58]
- [一三被告代理人]:我再补充一点:李某死亡与我方没有任何关系,我方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15:31:28]
- [审判长]:下面由第二被告进行答辩。[15:34:02]
- [第二被告代理人]:第一,原告起诉的事实不成立。1、事故发生时间与事实不符。发生时间应该是13:40。2、事故发生后约10分钟120车就到了。3、李某被送到医院后约一个小时候才死亡。第二,原告起诉的理由不成立。1、原告陈述被告没有相应应急措施与事实不符。实际上李某出现事故时是怀柔区妇幼保健医院的护士对他进行的抢救。2、根据国家相关标准,氧气属于危险化学品,洗浴中心就不应设置氧气,如果存在的话是违法的。3、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医疗保健机构才应具有专业医师。我洗浴中心不应设置专业医师。第二,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具体理由是:李某的死亡与我方不存在侵权法律关系,与我方无关;二原告未达到60周岁,不符合享受抚养费的条件[15:35:16]
- [审判长]:全体被告,你们何时发现李某出现事故的。[15:36:51]
- [第二被告代理人]:我们大概在13:40分发现他晕倒了,就立即拨打120电话。[15:37:33]
- [第一、三被告代理人]:我们同意第二被告陈述的时间。[ 审判员]:刚才第一、三被告陈述的被告之间的关系是否属实。[ 第二被告代理人]:属实。洗浴中心是三方共同经营,我们之间有合作协议。审判员:原告方,对事实部分还有补充吗。[ 原告李]:事故经过的时间我只是估计的。[ 原告唐]:我儿子在被告处出的事,就应该由他们负责任。他们确实拨打了急救电话,但没有人陪同去医院。洗浴中心找的急救人员没有相关资格。[15:39:09]
- [审判员]:被告方,还有补充的答辩意见吗。[ 第一、三被告代理人]:原告陈述事故发生的时间记不清楚了,但原告在起诉状上陈述了具体的时间,并表示是因延误了救助时间造成李某死亡。所以原告应对其陈述的时间负责。根本原告的陈述,原告对李某的不适反映存在过错,他应及时将李某带出,这样可能会避免不行事故的发生。[ 审判员]:现在由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举证时简要说明所举证据材料的来源和证明内容。质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的有无以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首先由两位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李]:处理事故的相关票据证明我方处理事故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一、三被告代理人]:对票据的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关联性。[ 第二被告代理人]:第一,对票据真实性认可。第二,与认可关联性。[ 原告李]:出示第二份证据 户口本[ 第一、三被告代理人]:认可。[ 第二被告代理人]:认可。[15:40:48]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方向法庭出证证据。[ 第一、三被告代理人]:第一份证据 租赁合同[ 二位原告]:认可。[ 第一、三被告代理人]:第二份证据 合作协议第一、二份证据结合证明我们与第二被告之间的合作关系。[ 二位原告]:认可。[ 第一、三被告代理人]:我方没有其他证据了。[ 审判员]:下面由第二被告向法庭出示证据。[ 第二被告代理人]:第一份证据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某浴园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证明1、被告单位管理制度内容齐全,且对于突发事件也有专门的规定。2、每月对相关人进行一次培训。[ 二位原告]:认可。[15:41:41]
- [第二被告代理人]:第二份证据 提示标志图片证明在洗浴中心的一楼二楼均设有提示标志,且备有急救箱。[ 二位原告]:我没看见过这些提示标志,不认可证明目的。[ 第二被告代理人]:第三份证据 呼叫120查询记录证明我方呼叫120的时间及怀柔区第一医院派车时间。[ 二位原告]:认可。[ 第二被告代理人]:记录中第2个划勾的时间,是李某的死亡时间,也是我方把死亡消息告知王大江的时间。[ 原告唐]:我儿子死亡时被告没有一个人在场。[ 第二被告代理人]:我们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第一位证人是赵某。[ 审判员]:请证人出庭。[ 证人]:我叫赵某,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怀柔区种植业服务中心科长,住北京市怀柔区金台园小区。[ 审判员]: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应如实陈述事实,如果作伪证是要受法律追究的。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我知道了。[15:46:51]
- [审判员]:下面你陈述一下要证明的事实。[ 证人]:那天我去洗浴中心,在休息的地方喝水,具体几点我记不清了。我就看见有很多人往出跑,我就到现场看了一下,看见李某和现在原告的这位男士。当时李某的头还一抬一抬的,我就合理某的父亲一起把李某抬出来了。接着妇幼保健院的人就给李某作心脏复苏,过了一会120就来了。前后给就有10多分钟的时间,120就来了。[15:47:54]
- [审判员]:原告方对证人进行询问。[ 二位原告]:没有问题。[ 审判员]:被告对证人进行询问。[ 第一、三被告代理人]:你与李某父亲把他抬到第一个位置时是多长时间。[ 证人]:也就5分钟。[ 第一、三被告代理人]:5分钟后抬到过道后李某死亡了吗。[ 证人]:急救人员当时继续为其救助,还作了人工呼吸。因当时围观的人比较多,抬到过道时死没死我不清楚。[ 审判员]:请证人退庭,休庭后在笔录上签字。[ 证人]:可以。[ 审判员]:双方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李]:当时是否是这位证人和我一起抬的李某我记不清了,但他陈述的过程是属实的。[ 第一、三被告代理人]:认可证人证言。而且也证明了被告进行了及时专业的救助,对李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 第二被告代理人]:认可证人证言。[15:52:09]
- [审判员]:第二被告继续举证。[ 第二被告代理人]:第二位证人贾某某。[ 审判员]:请第二位证人出庭。[ 证人贾]:我叫贾某某,女,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在第三被告处人组长,住怀柔区去春路7院。[ 审判员]: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应如实陈述事实,如果作伪证是要受法律追究的。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贾]:我知道了。[ 审判员]:下面你陈述一下要证明的事实。[15:54:40]
- [证人贾]:12月26日我正好当班,13:40左右我听见有人说高温房有人倒了,我就过去了。看见有两个人把李某出了高温房。我就立刻打了120,又给当班的主管打了电话。主管又给我们经理打了电话,说了有人晕倒了的事。当时正好有一个妇幼保健的客人也在洗浴中心,我们就让他给那个人进行急救。过了一会我们又给120打了一次电话。急救时又把李某抬到高温房以外,后来120的大夫就对李某进行了抢救。我当时看到的就是这些。[15:57:37]
- [审判员]:原告对证人进行提问。[ 原告唐]:证人所说抢救人员,有说是大夫的,有说是护士的,陈述是自相矛盾的。所以他们陈述的与事实不符。[ 审判员]:被告对证人进行提问。[ 第一、三被告代理人]:你发现事件之后,是谁通知的120。[ 证人贾]:我是通知吧台打的120。[ 第一、三被告代理人]:从高温房抬到过道后,抢救的人是否给李某作了人工呼吸之类的救助。120到了之后是否也作了这类救助。[ 证人贾]:他们都作了这类救助。[ 第一、三被告代理人]:李某被抬到过道后,过了多长时间120赶到现场的?[ 证人贾]:大约5分钟左右赶到现场的。[16:00:32]
- [第二被告代理人]:没有需要询问的问题。[ 审判员]:请证人退庭,休庭后在笔录上签字。[ 证人贾]:可以。[ 审判员]:双方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16:01:48]
- [原告李]:第一次打电话120没有来,打了第二次电话时医院回复120在路上呢。所以不可能是5分钟就到达现场。我们认为大约过了半个多小时才到的现场。[ 第一、三被告代理人]:这位证人陈述的情况是属实的。其陈述是抬到过道后过了5分钟120到达,因为之前在抬到过道前还作了一些救助。所以根据路况等原因,10分钟左右达到是合理的。[ 第二被告代理人]:认可证人证言。[16:04:24]
- [第二被告代理人]:我们请第三位证人出庭。[ 审判员]:请第三位证人出庭。[ 证人贾某某]:我叫贾某某,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某洗浴中心副经理,住怀柔区南小街。[ 审判员]: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应如实陈述事实,如果作伪证是要受法律追究的。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贾某某]:我知道了。[ 审判员]:下面你陈述一下要证明的事实。[ 证人贾某某]:在事故发生的那天,我听见有人说有客人晕倒了。我赶到现场时看见李某的父亲报着李某在哭泣。我就和主管打听是否打了120电话,他说打了。当时有一个妇幼保健医院的护士也在我们这里洗澡,所以就让他进行紧急救助。后来120车来了,我们就协助把李某抬到车上。后期我也到医院关注抢救的过程。我在事故中也给120打过电话,我的电话是1381====。以上是我需要陈述的。[ 审判员]:原告方向证人提问。[ 原告唐]:我在医院并没有看到这位证人,你在现场吗。[ 证人贾某某]:在现场。[ 原告李]:没有问题。[16:24:37]
- [审判员]:被告提问。[ 第一、三被告代理人]:你到现场时看到了什么。[ 证人贾某某]:我看到李某的父亲在抱着李某。[ 第一、三被告代理人]:他们把李某抬到过道是否争得了当时在场护士的意见。[ 证人贾某某]:争得了他的意见。[ 第二被告代理人]:李某去世时间。[ 证人贾某某]:应该是下午3点左右。[ 第二被告代理人]:当班主管在事故以前否认识在场的护士。[ 证人贾某某]:认识。[ 第一、三被告代理人]:补充一个问题:请描述一下第一原告与李某身体的位置。[ 证人贾某某]:当时李某头朝西,脚朝东。他父亲把他抱在怀里。李某的头和心脏有一个倾斜度。[ 审判员]:请证人退庭,休庭后在笔录上签字。[ 审判员]:双方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李]:事情经过与证人说的一致。[ 原告唐]:证人说他一直跟这到医院不属实,他并没有去医院。洗浴中心的人没有到医院去。[ 第二被告代理人]:请下一位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员]:请证人出庭。[16:26:07]
- [证人梁某]:我叫梁//,女,1969年2月/日出生,汉族,某洗浴中心前台收银员兼班组组长,住怀柔区庙城镇郑重庄村。[ 审判员]: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应如实陈述事实,如果作伪证是要受法律追究的。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梁某]:我知道了。[ 审判员]:下面你陈述一下要证明的事实。[16:27:09]
- [证人梁某]:12月26日我正在收银,13:40左右内线响了,通知我有客人晕倒了,赶紧打120。我就立刻用我们的外线69643994拨打了120。打完电话一看正好是13:43分。我打完这个固定电话后,过了5分钟120就来了。之后进行了抢救,再后来就把李某送到医院了。以上是我需要陈述的事实。[ 审判员]:原告对证人进行提问。[ 原告李]:5分钟是你估计的还是有纪录。[ 证人梁某]:我当时有纪录。[ 审判员]:被告对证人进行提问。[ 第一、三被告代理人]:你是否是接到通知后马上拨打的120。[ 证人梁某]:我是马上打的。[ 第二被告代理人]:没有问题询问。[ 审判员]:请证人退庭,休庭后在笔录中签字。审判员双方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唐]:对证人证言不认可,证人与被告之间有利害关系,证言不属实。且与其他证人的证言相互矛盾。[ 全部被告]:对证人证言认可。[ 第二被告代理人]:请求下一位证人出庭。[ 审判员]:请证人出庭。[ 证人佟某]:我叫佟//,女,1975年12月/日出生,满族,某洗浴中心主管,住怀柔区富乐二区。[ 审判员]: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应如实陈述事实,如果作伪证是要受法律追究的。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佟某]:我知道了。[ 审判员]:下面你陈述一下要证明的事实。[16:29:50]
- [证人佟某]:12月26日我上班时,在中午1点多左右我们接到电话说有人晕倒了,我们就赶紧通知经理。我赶到现场时,看见李某的父亲抱着他的头在叫李某。当时得知已经打了120。正好有妇幼保健医院的大夫也在我们这里洗澡,我们就让他对李某进行抢救。后来我们把李某抬到过道,整个的过程妇幼保健的大夫一直在对他进行抢救。过了一会120的大夫也到了就对李某进行抢救。抢救了一会120就把李某送到了医院。之后我们的副总就到医院看望了李某。[ 审判员]:原告对证人进行提问。[ 原告唐]:你看见副经理去医院了吗。为什么我没看见他。[ 证人佟某]:我看见了,因为当时我就在事故现场。[ 审判员]:被告对证人进行提问。[ 第一、三被告代理人]:你知道有人晕倒后,经理是否是跑着去的现场。[ 证人佟某]:是。[ 第一、三被告代理们]:你到了现场后,第一被告是怎么抱着李某的。[ 证人佟某]:他就抱着李某,李某的身体是倾斜的。[ 第一、三被告代理人]:在抬到过道时你们是否询问妇幼保健的大夫怎样抬放李某。[ 证人佟某]:我们询问了。他上我们把他平躺着放在二楼,并且把他的头稍微侧一点。[16:37:31]
- [第二被告代理人]:你在这次事故发生以前是否认识妇幼保健院的大夫。[ 证人佟某]:我在事故之前就认识他,也知道他的身份是护师。[ 审判员]:请证人退庭,休庭后在笔录上签字。[ 证人佟某]:可以。[ 审判员]:双方对证人证言发表意见。[ 原告李]:这位证人的陈述是事实。[ 原告唐]:给120打几次电话都需要耽误时间,所以说120车在5分钟就到了与事实不符。时间肯定比5分钟要长。[16:41:13]
- [第二被告代理人]:没有其他证据了。[ 审判员]:下面出示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1、120派车记录。这是从医院调取的。2、120抢救记录[ 原告李]:对这两份证据都认可。[ 全体被告代理人]:对这两份证据都认可。[16:45:38]
- [审判员]:3、宣读公安机关对第一原告作的调查笔录,共3份。(略)[ 审判员]:双方对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发表意见。[ 原告李]:认可。[ 第一、三被告代理人]:认可。[ 第二被告代理人]:第一,调查笔录中陈述的与派车单、病历相符的部分认可,其余部分不认可。第二,可以证明李某的死亡与我们无关。[16:49:16]
- [审判员]:下面宣读公安机关对佟某某的调查笔录,(略)。[ 审判员]:双方针对这份笔录发表意见。[ 原告李]:我儿子当时没有吐白沫。[ 全体被告代理人]:认可。[ 审判员]:下面宣读公安机关对贾某的调查笔录,(略)。[ 审判员]:双方对这份笔录发表意见。[ 全体被告代理人]:认可。[ 审判员]:下面出示公安机关“关于死亡的调查意见书”双方有什么意见。[ 原告李]:认可。[ 全体被告]:认可。[16:58:15]
- [审判员]:宣读死亡鉴定书(略)[ 审判员]:双方有无意见?[ 原被告]:没有[16:59:48]
- [审判员]:双方还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或是否需要向申请法庭调取证据?[ 原被告]:无[17:00:49]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坚持诉讼主张[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7:01:41]
- [审判员]:现在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7:03:38]
- [审判员]:双方是否同意进行调解[ 原告]:不同意[ 被告]:不同意[17:08:33]
- [审判员]:鉴于本案双方争议较大,法庭不在主持调解。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并签字。[17:10:17]
- [主持人]: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17:10:54]
- [主持人]: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17:11:18]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7:1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