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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9时,直播门头沟法院审理“利用网友骗钱两万 潜逃五年最终落网”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的毕辉,欢迎关注今天的网络直播。[09:11:48]
- [主持人]:今天为您直播的是“利用网友骗钱两万 潜逃五年最终落网”案,基本案情是:检察机关指控称:2004年3月29日,被告人韩某以与被害人小娜合伙开发廊需预交租金签订租房合同为借口,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某银行门口骗取小娜现金人民币二万元,后潜逃了五年。
被告人韩某称:2000年,通过网络聊天方式,其与被害人朋友高某成为好朋友,通过高某介绍,其又与高某的大学同学,即本案被害人小娜成为朋友。当得知小娜有开发廊的意向时,韩某便谎称自己能帮其找到合适店面,并以签订租赁合同需钱为由,骗取人民币两万元后携款潜逃,不久便将赃款挥霍完。[09:12:29] - [主持人]:今天的案件由本院刑庭法官赵学军担任审判长。现在正在进行庭前准备,一会带您进入庭审现场。[09:13:31]
-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09:16:54]
- [书记员]: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09:17:33]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09:17:47]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09:18:28]
- [审判长]:提被告人韩某到庭。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09:20:36]
- [审判长]:被告人,你的姓名(别名)、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韩某]:韩某,男,36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09:21:51]
-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韩某]:受过,1991年7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审判长]:此次何时因何原因被羁押?何时被逮捕?[ 韩某]:2010年1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羁押,2010年1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公诉机关批准被逮捕。[09:23:15]
- [审判长]: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了吗?[ 韩某]:收到了。[ 审判长]:何时收到的?[ 韩某]:2010年11月24日。[09:23:46]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韩某诈骗一案,根据刑诉法第174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赵学军独任审判,书记员李华锐担任法庭记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解释申请回避权)、辩护权,最后陈述权。被告人韩某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韩某]:听清了,不申请。[09:25:02]
- [审判长]:被告人还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被告人韩某是否听清?[ 韩某]:听清了。[09:25:49]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现在宣读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2004年3月29日,被告人韩某以与被害人小娜合伙开发廊需预交租金签订租房合同为借口,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某银行门口骗取现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韩某,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韩某]:一致。[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韩某]:没有。[ 审判长]:你是否自愿认罪?[ 韩某]:我自愿认罪。[ 审判长]:你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韩某]:我知道。[09:27:17]
- [审判长]:(坐下)被告人韩某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还有无补充性陈述?[ 韩某]:没有。[ 审判长]:下面法庭对你进行讯问,你要如实回答,听清了吗?[ 韩某]:听清了。[09:28:18]
- [审判长]:下面法庭对你进行讯问,你要如实回答,听清了吗?[ 韩某]:听清了。[ 审判长]:你是否认识小娜?[ 韩某]:认识,通过高某认识的。[ 审判长]:怎么认识高某的[ 韩某]:上网认识的。[ 审判长]:你和小娜交往多吗?[ 韩某]:不多。[ 审判长]:合伙开发廊是谁现提出的[ 韩某]:小娜提出的。她说想做买卖。我就说开发廊。就商量好一人投入两万。[ 审判长]:她相信你吗[ 韩某]:相信。[09:30:23]
- [审判长]:你以前开过发廊吗[ 韩某]:开过两年。[ 审判长]:你们商量合伙开发廊还有人知道吗[ 韩某]:高某知道?[ 审判长]:你是怎么提出交2万块钱的?[ 韩某]:我说需要交房租的定金,向她要了2万。[ 审判长]:事实上有这件事吗[ 韩某]:没有[ 审判长]:你在什么地方拿到钱的[ 韩某]:某银行门口。具体地方记不清楚了,是在一个繁华的大街边上。[ 审判长]:当时写收条了吗?[ 韩某]:写了,写的是我的别名拿走小娜的2万块钱。[ 审判长]:你拿到钱后签租房合同了吗[ 韩某]:没有,我带着钱去四川,在那花了[09:33:27]
- [审判长]:怎么花的?[ 韩某]:用来吃喝买车票[ 审判长]:多长时间花完的[ 韩某]:三个月[ 审判长]:小娜有没有找过你[ 韩某]:去四川之钱,她给我打电话,问我事情怎么样[ 审判长]:你怎么说的[ 韩某]:我说我要先去南方[ 审判长]:在四川待了多久[ 韩某]:三个月[ 审判长]:后来还有联系吗[ 韩某]:没有[ 审判长]:从四川回来后有没有和她联系[ 韩某]:没有[ 审判长]:你现在有工作吗[ 韩某]:没有[ 审判长]:你的生活来源[ 韩某]:我哥哥给我点钱[09:34:41]
- [审判长]:你是怎么到案的[ 韩某]:公安局在家里抓的我[ 审判长]:你现在对自己的行为有什么认识[ 韩某]:我的行为给受害人带来了伤害,给社会带来了危害。希望法庭给我改过的机会。[09:36:13]
- [审判长]:下面出示、宣读主要证据。宣读被害人小娜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小娜的陈述证实其通过朋友认识了韩某,韩某以开发廊为名,骗取了她2万,地点是在某银行门口。辨认笔录证明经过辨认,辨认出韩某为骗走她2万人民币的人。被告人韩某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韩某]:没有。[ 审判长]:宣读证人高某证言。证实她通过上网认识了韩某,并介绍给小娜。2004年两人说要合伙开发廊,小娜给了韩某2万,后来就联系不上韩某了。有无异议?[ 韩某]:没有。[ 审判长]:下面宣读董某的证言。证实他开了某洗浴中心的洗浴店,韩某并没有提出过要向其租房间开发廊。有无异议?[ 韩某]:没有。[09:38:49]
- [审判长]:下面宣读张某的证言,证明小娜曾回家拿钱给韩某。被告人有无异议?[ 韩某]:没有。[ 审判长]:下面宣读大韩的证言,证明其知道韩某诈骗后,帮助其退赔了诈骗款。被告人有无异议?[ 韩某]:没有。[09:41:39]
- [审判长]:下面出示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韩某对以上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韩某]:没有。[ 审判长]:下面出示收条,证实韩某收到小娜2万元。被告人,这个收条是你写的吗[ 韩某]:是。[ 审判长]:你对这份证据有异议吗[ 韩某]:没有[09:42:44]
- [审判长]:下面宣读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韩某的前科情况,被告人韩某对这份证据有无异议?[ 韩某]:没有。[ 审判长]:宣读到案经过(内容略),被告人韩某对以上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韩某]: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韩某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韩某]: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韩某]:不申请。[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被告人韩某自行辩护。[ 韩某]:没有。[09:44:40]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由被告人韩换平做最后陈述。[ 韩某]:我的犯罪给社会带了危害,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失,请法庭从轻处理。[09:46:12]
- [审判长]:被告人韩某诈骗一案,经过法庭审理,事实清楚,现在进行宣判(全体起立)。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韩某诈骗一案,根据以上法庭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司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韩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家属帮助下积极退赔赃款,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赵学军,书记员李华锐。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长]:被告人韩某,判决是否听清?[ 韩某]:听清了。[ 审判长]:如果对判决有意见可以上诉,上诉不加刑,你听清了吗?[ 韩某]:听清了。[ 审判长]:把被告人韩某带出法庭,送回门头沟区看守所继续羁押,现在闭庭。[09:48:38]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忠心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韩继先,在此一并表示感谢。[09:49:56]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09:5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