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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3日9:30杨浦区法院直播被告人蔡某、卢某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通过中国法院网、上海法院网对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的被告人蔡妙富、卢海丹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进行庭审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审判长朱养浩,审判员陈蔓莉,代理审判员范国兵,担任今天庭审记录的是书记员苏旭静。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被告人蔡妙富伙同其妻被告人卢海丹自2008年3月,从他人处购得假冒的惠普、佳能等品牌的打印机硒鼓包装盒及相关商标标识,分别存放在宝山区沙浦路518弄158号802室及罗南二村251号402室,后将回收的旧硒鼓340只经维修及添加粉墨后,贴上上述假冒商标标识和包装后,对外进行销售,同时直接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和包装盒20000余个对外进行销售。2009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又查获假冒惠普、佳能等品牌的打印机硒鼓包装盒和相关商标标识80003个。[09:17:34] - [主持人]:直播测试[09:18:19]
- [主持人]:测试完毕[09:21:18]
- [主持人]:现在公诉人、被告人均已到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关注。[09:25:43]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略)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09:26:49] - [审判长]:请坐下
传被告人蔡妙富、卢海丹到庭!
被告人蔡妙富、卢海丹,你的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住址?案发前在何单位工作?户籍所在地在哪里?现居住在哪里?[09:27:32] - [被告人蔡:]:1980年2月2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打印机硒鼓维修业主,户籍浙江省乐清市大荆镇山外蔡村56号,现住本市宝山区沙浦路518弄158号802室。[09:28:25]
- [被告人卢]:1980年12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浙江省乐清市大荆镇李家宅基村228号,现住本市宝山区沙浦路518弄158号802室。[09:28:46]
- [审判长]:两被告人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09:29:05]
- [两被告人]:没有[09:29:17]
- [审判长]:两被告人,因本案什么时间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09:29:38]
- [被告人蔡]:2009年8月13日被刑拘,同年9月10日取保候审。[09:30:06]
- [被告人卢]:2009年8月28日取保候审。[09:30:25]
- [审判长]:被告人蔡妙富、卢海丹,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们收到没有?[09:30:43]
- [两被告人]:收到了[09:31:02]
- [审判长]:是否于开庭十天之前收到?[09:31:13]
- [两被告人]:是的[09:31:24]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今天对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蔡妙富、卢海丹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现在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名单。
本合议庭由审判员审判长养浩、审判员陈蔓莉、代理审判员范国兵组成,审判长养浩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陈鲁华、苏旭静担任法庭记录。
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桂燕萍。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认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和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
被告人蔡妙富、卢海丹是否申请回避?[09:32:12] - [两被告人]:不申请[09:32:25]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二、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律师辩护;
三、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蔡妙富、卢海丹,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权利,听清楚了没有?[09:33:32] - [两被告人]:听清楚了[09:33:46]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09:34:03]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09:34:16]
- [审判长]:被告人蔡妙富、卢海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了吗?[09:37:27]
- [两被告人]:听清了[09:37:53]
- [审判员]:被告人蔡妙富、卢海丹,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没有意见?[09:38:16]
- [两被告人]:没有[09:38:29]
- [审判员]:两被告人,本案将依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进行审理。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以上内容已在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告知于你,是否如此?对此,有无异议?[09:38:39]
- [两被告人]:没有[09:38:47]
- [审判员]:公诉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妙富、卢海丹的犯罪事实是否需要向两名被告人进行讯问。[09:39:01]
- [公诉人]:没有[09:39:08]
- [审判员]: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妙富、卢海丹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09:39:23]
- [公诉人]: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及相关鉴定报告证实,2009年8月13日,从二名被告人暂住地等处扣押的惠普、佳能等品牌的硒鼓包装及相关商标标识共80003个均系假冒的事实;
2、证人蔡良光、李明华的证言及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据证实,被查处的宝山区罗南二村251号402室和沙浦路518弄158号802室实际系被告人蔡妙富租借的事实;
3、被告人蔡妙富的供述事实,其自2008年3月,伙同其妻子被告人卢海丹从他人处假冒的惠普等品牌打印机硒鼓包装及相关商标标识进行销售及将回收的旧硒鼓经维修和加粉墨后,贴上假冒商标标识和包装后,对外销售的事实;
4、被告人卢海丹的供述及送货单证实,其自2008年3月,伙同被告人蔡妙富将从他人处购得的惠普等品牌的打印机硒鼓包装及相关商标标识2万余个进行销售及将回收的旧硒鼓340个经维修和加粉墨后,贴上假冒商标标识和包装后,对外销售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蔡妙富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卢海丹系接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的事实;
6、二名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实其户籍信息;[09:40:48] - [审判员]:请法警将相关证据交给两名被告人核实[09:42:17]
- [审判员]:两名被告人对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是否有异议?[09:42:48]
- [两被告人]:对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09:44:15]
- [审判员]:被告人蔡妙富、卢海丹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09:44:30]
- [两被告人]:没有[09:44:38]
- [代理审判员]:被告人卢海丹你是如何到案的?[09:44:56]
- [被告人卢]:我是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09:45:34]
- [代理审判员]:两被告人有无检举揭发他人犯罪?[09:45:50]
- [被告人蔡]:没有[09:46:36]
- [被告人卢]:我曾经向公安机关揭发贩卖假发票的人[09:47:30]
- [审判员]:公安机关是否给你答复?检举揭发是否有结果?[09:47:53]
- [被告人卢]:我问了一下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说贩卖假发票的人已经被抓了。在公安机关侦查的过程中,我知道我自己犯罪了,所以想弥补过错,就给公安机关提供了贩卖假发票的人的电话号码,贩卖假发票人的姓名我现在已经忘记了。公安机关查实的结果我也不知道。[09:51:30]
- [被告人蔡]:这个事情我知道,贩卖假发票的人最后好象是因为证据不足被放了[09:51:59]
- [审判员]:那最后还是没有检举揭发[09:52:48]
- [两被告人]:是的[09:53:00]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09:53:11]
- [公诉人]:被告人蔡妙富、卢海丹结伙,销售非法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妙富、卢海丹部分犯罪事实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海丹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蔡妙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宣告缓刑;对被告人卢海丹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处,并处罚金,可以宣告缓刑。[09:53:50]
- [审判长]:两被告人,你们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09:55:25]
- [被告人蔡]:希望法院看在我们是初次犯罪的份上,对我们从轻处罚[09:56:01]
- [被告人卢]:我也不懂法律,初次触犯法律,希望法院从轻处罚我,我希望被没收的硒鼓发还给我。[09:56:58]
-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什么新的意见?[09:57:11]
- [公诉人]:没有新意见。至于硒鼓,就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09:57:49]
- [审判长]:法庭已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的意见,并已记录在案。辩论各方如果还有意见,可以在退庭后用书面方式提供给法庭。法庭辩论结束,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蔡妙富、卢海丹最后有何陈述?[09:58:32]
- [两被告人]:没有[09:58:50]
- [审判长]:法庭审理到此,合议庭评议十分钟后当庭宣判。将被告人蔡妙富、卢海丹还押。现在休庭![09:59:10]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10:13:07]
- [审判长]:请坐下
传被告人蔡妙富、卢海丹到庭
现在继续开庭。
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法庭核实了本案的事实,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又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被告人蔡妙富伙同其妻被告人卢海丹自2008年3月起,从他人处购得假冒的惠普、佳能等品牌的打印机硒鼓包装盒及相关商标标识,分别存放在宝山区沙浦路518弄158号802室及罗南二村251号402室,后将回收的旧硒鼓340只(含标识2040个)经维修及添加粉墨后,贴上上述假冒商标标识和包装后,对外进行销售及直接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和包装盒20000余个对外进行销售。2009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又查获假冒惠普、佳能等品牌的打印机硒鼓包装和相关商标标识80003个。
2009年8月28日,被告人卢海丹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妙富、卢海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蔡良光、李明华的证言,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据,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及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及相关鉴定报告,相关送货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妙富、卢海丹销售非法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蔡妙富、卢海丹部分犯罪事实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即遂犯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卢海丹有自首情节,又能自愿认罪,并预缴了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蔡妙富亦能自愿认罪,并预缴了罚金,故酌情减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0:14:28] - [书记员]:全体起立[10:18:10]
- [审判长]:一、被告人蔡妙富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卢海丹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蔡妙富、卢海丹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缴获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等均予以没收。
被告人蔡妙富、卢海丹,法庭刚才作出了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和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被告人蔡妙富、卢海丹听清楚没有?[10:19:51] - [两被告人]:听清了[10:20:15]
- [审判长]:将被告人蔡妙富、卢海丹还押
现在闭庭[10:20:50]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10:21:09]
- [主持人]:本次网络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不作为庭审笔录,谢谢大家的参与,再见![1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