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4月21日9时,直播顺义法院审理“买房不成索要居间费用被拒”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夫贵,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09:01:31]
- [主持人]:即将开庭审理的是一起“买房不成索要居间费用被拒”的纠纷,欢迎大家关注。[09:02:04]
- [主持人]: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原告王某诉称,我于2010年2月与被告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我购买坐落于顺义区某小区楼房一套,并同时约定,如果我首付款不能被批准贷款,卖方返还定金,房屋买卖合同不生效。合同签订后,我向卖方支付定金2万元,向被告支付贷款费、信息费供给3万元,后因我不具备贷款条件未能获得银行批准贷款,无法交付首付款,对此按照合同约定房屋买卖合同不生效,我与卖方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卖方已经退还了我定金20 000元,但当我找到被告要求返还贷款费、信息费等费用时,被告拒绝返还,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我贷款费用及信息费3万元。[09:02:28] - [主持人]:被告某中介公司认为,原告具备了贷款资格,是原告违约,故不同意返还。[09:02:36]
- [主持人]: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09:02:51]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09:03:55] - [审判员]:核对当事人身份。[09:05:04]
- [原告]:王某,女,1982年*月*日生,住顺义区东兴一区*楼*门*室。[09:12:21]
-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09:13:00]
- [被告]:北京市某房产中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区*楼*门*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09:14:06] - [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09:14:37]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09:15:00]
- [双方]:没有。[09:15:43]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根据第120条的规定,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诉北京市某房产中介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顺义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刘宏艳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王新民担任法庭记录。[09:17:19]
- [审判员]:下面宣布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与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有:(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请求法庭予以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有:(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2)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3)依法行使诉讼的义务。[09:17:35]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09:17:43]
- [双方]:听清了,不申请。[09:18:01]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原告宣读诉状。[09:31:36]
-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于2010年2月与被告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我购买坐落于顺义区某小区楼房一套,并同时约定,如果我首付款不能被批准贷款,卖方返还定金,房屋买卖合同不生效。合同签订后,我向卖方支付定金2万元,向被告支付贷款费、信息费供给3万元,后因我不具备贷款条件未能获得银行批准贷款,无法交付首付款,对此按照合同约定房屋买卖合同不生效,我与卖方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卖方已经退还了我定金20 000元,但当我找到被告要求返还贷款费、信息费等费用时,被告拒绝返还,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我贷款费用及信息费3万元。[09:32:06]
- [审判员]:被告发表答辩意见。[09:32:28]
- [被告委托代理人]:第一,本案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但是本案实际购房人并非原告,而是另外一人,原告主体不合格;第二,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第十三条补充条款的约定,在批贷不能获批的情况下不合同生效,本案不适用此种情形,因为本案不是不能批贷,而是实际购房人撤回了批贷手续。[09:32:55]
- [审判员]:进行举证质证,请原告举证。[09:33:50]
- [原告委托代理人]:一是10年2月27日的房屋买卖合同,证明原告与卖房人郭某及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合同,双方约定的权利及义务条款应该由双方去履行。[09:34:04]
- [被告委托代理人]:认可真实性,但是不认可证明目的。真实的买房人是另外一个,有其它证据佐证。[09:36:00]
- [原告委托代理人]:二、收据三份,证明被告向原告收取了28600元的费用。[09:36:16]
- [被告委托代理人]:认可真实性,2010年3月8日写着实际买房人王某松向被告交纳的。[09:36:28]
- [原告委托代理人]:是原告委托王某松去交的,是口头委托的。[09:41:37]
- [被告委托代理人]:一、实际购房王某松在购买此房时在申请贷款时所交纳的三份手续,有婚姻状况申明、收入情况、房地产抵押清单表、银行卡、授权委托书等情况,证明实际购房人为王某松。二、王某松父亲向担保公司交纳的消费贷款的意向金。[09:41:55]
- [原告委托代理人]:不同意质证。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此助证据。[09:42:07]
- [被告委托代理人]:有的困难取得存在困难。意向金和评估报告是在相应其它机构保存的,其取证有困难。当时未向法庭提交举延期申请书,因为当时认为可能取得。[09:42:19]
- [审判员]:此证据与本案与实际关系,原告应予质证。[09:42:51]
- [原告委托代理人]:与本案无关联性。[09:43:04]
- [审判员]:涉诉房屋在那?[09:43:42]
- [原告委托代理人]:幸福东区乙*号楼*单元*室,房产权上写在郭某武的名下,郭某生是郭某武的儿子。[09:45:54]
- [被告委托代理人]:位置对的,但是是登记在郭某生名下,有房本复印件。[09:46:35]
- [原告委托代理人]:认可。[09:47:28]
- [审判员]:购房经过怎样?[09:48:08]
- [原告委托代理人]:实际购房人是我。先让被告带着看房,觉得比较满意,就于2010年2月27日去被告那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王某松是我的亲弟弟。签合同及到中介都是我与我母亲去的,王某松没有出面。[09:49:07]
- [被告委托代理人]:原告所述是对的。[10:04:01]
- [审判员]: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10:04:31]
- [原告委托代理人]:签完合同后,购房款没交,交给了房主郭某生定金2万元,交给被告贷款、信息费用28600元。房屋未实际交付。[10:04:59]
- [被告委托代理人]:交付情况是对的。[10:05:14]
- [审判员]:交付后,合同是否继续履行?[10:05:29]
- [原告委托代理人]:当时约定银行贷款,我去跑了贷款,但没有贷下来。首付款是做消费贷款,其它是按歇贷款。因为我收入不符合条件,首付款没有贷成。后来我委托王某松进行了按歇贷款。必须在首付款支付后,才能办按歇贷款,因为首付款未办成,按歇也没有办成。当时办首付时,就银行工作人员说不符合条件,也没有给书面说明。[10:05:58]
- [被告委托代理人]:两种贷款是对的。按正常程序是先申请抵押贷款再做消费贷款。原告刚开始是按正常程序进行了的,后来有些变动,先走抵押贷款,然后再走消费贷款。不是因为收入不符而未贷款,是原告自己中止贷款,然后农业银行顺义支行给我方打电话说是原告自己中止银行贷款,但是没有证据。有郭某生本人签字的收到原告16万元首付款收据,实际上原告并没有交首付款,但是为办理银行贷款而写的收据,故不存在首付款没有审批下来的情况。[10:06:12]
- [原告委托代理人]:双方合同约定的首付款是43万元,而收据是16万元,这是一种欺诈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我方强调的是首付款批不下来合同也不生效,另外我方也不存在申请中止贷款的问题。我方在深圳发展银行申请的首付款贷款,其收入达不到要求。[10:10:05]
- [审判员]: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解除?[10:10:44]
- [原告委托代理人]:2010年3月18日,买卖双方签订的协议,出卖方说其通知被告了。协议里说的无效是指未生效,是因为首付款未审批下来。[10:10:59]
-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方并不知道解除合同的情形,并出卖人也没有通知被告。此证据也能证明实际购房人为王某松。我方也不认可原告与王某松是委托关系,王某松是实际购房人,这有在银行办抵押贷款的手续为证。因为原告与王某松是亲属关系,所以没有变更合同。[10:11:57]
- [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委托王某松不需要通知被告。[10:12:19]
- [审判员]:原告与郭某生之间处理完了吗?[10:12:48]
- [原告委托代理人]:处理完了,双方无争议了。我方也找过被告,但是被告说已经发生相关费用,不给退还,具体发生的那些费用我方不清楚。[10:13:02]
- [被告委托代理人]:第一笔是贷款费用发生10600元包括四笔,评估费4500元已交给评估公司,已有评估报告、担保费4900元,抵押登记费200元,过户代办费1000元。被告方找到了抵押担保公司,准备办,但实际未办理。抵押登记费200元,过户代办费1000元未实际发生。[10:13:39]
- [被告委托代理人]:3月8日的贷款费,是原告将其父母将东兴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做抵押进行的首付款的消费贷款发生了9000元,其中交给了担保公司1000元的担保意向金(担保公司未退),如果由于原告原因未能办理,此部分担保公司不退还,其它8000元未实际发生。[10:14:11]
- [被告委托代理人]:另外,签订买卖合同是的信息费9000元(购房总款的1%)。[10:14:59]
- [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被告所述费用的具体构成没有意见。按歇贷款应该是在首付款办完后才能办按歇,是被告程序错误造成。[10:15:14]
- [审判员]:原告明确诉讼请求。[10:15:39]
- [原告委托代理人]:要求返还28600元,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10:15:53]
- [被告委托代理人]:不认可。居间方的居间行为已经完成,被告认为合同已经生效,是原告自己中止的原因造成的,跟被告无关系。数额有的没有发生,但是关于贷款、信息及评估的费用是不可改变的事实。[10:16:09]
-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有无补充?[10:16:22]
- [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一直也向银行申请贷款,是因为原告收入不符合条件。被告认为是原告自己中止了,应该举证。[10:21:24]
- [被告委托代理人]:原告认为是因为银行不给批贷,原告应该举证。二项的贷款程序是可以同时做的,没有先后顺序。[10:21:37]
- [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的代理已经认可了在程序上出了差错。[10:21:50]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围绕争议点实际购房人为谁及责任划分进行辩论。[10:22:10]
- [原告委托代理人]:关于责任划分,合同已经对三方权利及义务进行了约定,由于出现了合同中约定的情形,此合同无效,被告理应退还收取的费用。被告称王某松是实际购房人无法律及事实依据,原告与王某松是委托关系。[10:22:39]
- [被告委托代理人]:原告并不是适格主体。尽管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了定金,但是是由王某松交付贷款费并向农业银行办理了批贷。案件中,原告与王某松并没有办理委托手续,也没有通知我方。在实际过程中,因为卖房人没有意见,原告也没有意见,所以也没有变更合同。此合同不生效,并不代表合同不成立,到目前为止,并没有见到批贷成功的证据,双方约定的条款不适用此情形。[10:23:12]
- [审判员]:双方是否愿意调解?[10:23:29]
-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方可以放弃被告支付的评估费4500元,其它被告应该支付。[10:25:34]
- [被告委托代理人]:不同意。没有发生的费用4900、200、1000、8000元元可以退还,可以退还,信息费不退还。[10:25:51]
- [原告委托代理人]:除去5500元,其它应该退还。信息费我承担500元。[10:27:37]
- [被告委托代理人]:信息费我方已经发生。[10:32:16]
- [审判员]: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本庭不再进行调解。关于委托手续,原告庭后如果有证据庭后补充,就贷款中止原因双方庭后有证据三日内提供[10:33:04]
- [双方]:听清了。[10:33:19]
- [审判员]:双方做最后陈述。[10:33:29]
- [原告委托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10:33:47]
- [被告委托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0:33:59]
- [审判员]:开庭结束,双方阅笔录签字。[10:34:11]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姚学谦和赵岩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庭审记录工作的民一庭书记员熊要先、王新民和网管员朱春明。本次网络直播亦得到负责拍照和传送图片的杨秀芝的大力协助。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10:35:24]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3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