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大楼

审判长蒋强

合议庭

审判长蒋强

审判员刁云芸

审判员曹丽萍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

旁听人员

网络直播

法庭全景
4月23日9时,直播海淀法院审理“大众点评网”告“爱帮网”侵权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02:0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韩蕾。
    [09:02:24]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大众点评网”告“爱帮网”侵权一案,我们将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02:45]
  • [主持人]:
    又一个4•26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通过此案的直播希望大家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知识有更多的了解.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担任今天案件审理的审判长蒋强。
    [09:06:48]
  • [主持人]:
    蒋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2005年7月参加工作,现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曾获“奥运服务保障工作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等先进称号,并出版《知识产权法焦点难点指引》(合著)、《著作权纠纷新型典型案例与专题指导》(合著)、《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新型典型案例与专题指导》(合著)等专业著作,另曾发表《知识产权共同诉讼研究》(《知识产权法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综合卷)》)等论文。
    [09:07:48]
  • [主持人]:
    了解了审判长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09:08:35]
  • [主持人]:
    “爱帮网”使用了“大众点评网”内的商户介绍和点评内容,“大众点评网”的经营者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爱帮网”的经营者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爱帮聚信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爱帮网首页明显位置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和维权费用5万元。
    [09:09:18]
  • [主持人]:
    原告诉称,大众点评网目前已经发展为中国最大的城市生活消费指南网站。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是大众点评网的经营者。原告投入大量人力和资金创作了相关商户介绍信息,并享有其全部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同时,根据远高于大众点评网注册用户签订的在线协议,原告独家拥有大众点评网中所载用户点评内容的著作财产权。
    [09:09:49]
  • [主持人]:
    原告认为被告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复制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商户介绍和点评内容,刊登于其经营管理的爱帮网上。被告利用非法复制的商户介绍和点评内容,试图建立“最大、最全的生活信息网上平台”,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广告招商活动。
    [09:10:28]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09:13:03]
  • [书记员]: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09:13:22]
  • [书记员]:
    现在核对当事人信息.原告,说一下你的信息.
    [09:16:11]
  • [原告]:
    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凤溪)北青公路
    法定代表人张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委托代理人李纪丹,男,汉族,1985年生,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09:17:00]
  • [书记员]:
    被告说一下你的信息.
    [09:17:43]
  • [被告]:
    被告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华建明,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委托代理人黄冠文,1984年生,汉族,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单位宿舍。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09:18:22]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20:15]
  • [原告]:
    没有异议。
    [09:20:37]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21:40]
  • [被告]:
    没有异议。
    [09:21:59]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身份经核对无误,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均无异议,合议庭宣布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出庭资格合法,可以参加诉讼。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由本院法官蒋强担任审判长,与本院法官曹丽萍,法官刁云芸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付玉担任法庭记录。
    [09:23:32]
  • [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下列权利:1、原告有权承认、变更、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有权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 2、 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3、 当事人有权举证;4、 当事人有权辩论、有权请求法庭调解;当事人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负有下列义务:1、 当事人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 当事人有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 当事人如实陈述事实、如实举证的义务;上述诉讼权利和义务原告是否听请?
    [09:23:48]
  • [原告]:
    听清了。
    [09:24:30]
  • [审判长]:
    被告是否听清?
    [09:24:57]
  • [被告]:
    听清了。
    [09:25:16]
  • [审判长]:
    原告对法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09:25:38]
  • [原告]:
    不申请回避。
    [09:26:02]
  • [审判长]:
    被告对法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09:26:23]
  • [被告]:
    不申请回避。
    [09:26:44]
  • [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期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说明理由。 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09:27:20]
  • [原告]:
    大众点评网创建于2003年4月,目前已经发展为中国最大的城市生活消费指南网站,其主要致力于为重要消费者提供本地的餐饮、休闲,娱乐等商户介绍及点评信息,大众点评网中的商户介绍和用户点评已经成为广大消费者选择相关商家和服务的重要参考资料,并进而为大众点评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09:28:37]
  • [原告]:
    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是大众点评网的经营者。原告投入了大量人力和资金创作了相关商户介绍信息,并享有其全部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同时根据原告与大众点评网注册用户签订的在线协议,原告独家拥有大众点评网中所载用户点评内容的著作财产权。被告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复制原告现有享有著作权的商户介绍和点评,刊登于其经营管理的爱帮网上,被告利用非法复制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商户介绍和点评内容,试图建立“最大、最全的生活信息网上平台”,并在全国分为内进行广告招商活动。
    [09:28:56]
  • [原告]:
    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正式交涉,被告拒绝停止侵权行为,反而扩大了侵权的分为和持续时间。根据著作权法相关之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故意侵犯。鉴于涉案商户介绍和用户点评内容的著作权是原告的核心资产和主要竞争力,也是原告的主要盈利来源,被告故意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使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经济论损失。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被告应当就此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09:29:33]
  • [原告]:
    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在爱帮网(http://www.aibgang.com)首页明显位置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支出的必要费用人民币五万元;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09:29:47]
  • [审判长]:
    原告明确一下,要求判令停止侵权有没有具体指什么?
    [09:30:11]
  • [原告]:
    希望被告立即停止抄袭原告网站的商户间接和用户点评内容的侵权行为。所有构成著作权内容的作品。
    [09:30:58]
  • [审判长]:
    有没有计算的标准?
    [09:31:20]
  • [原告]:
    计算依据根据原告在公众中的知名度及被告的持续时间、获利程度估算的。
    [09:31:43]
  • [审判长]:
    原告明确赔偿费用如何计算的?
    [09:32:07]
  • [原告]:
    律师费2万元,差旅费11855.85元及其他合理支出。
    [09:32:33]
  • [审判长]:
    原告明确你方主张的侵权作品包括哪些?被告侵犯了你方何种权利?
    [09:32:58]
  • [原告]:
    作品分成两类,商户简介部分及用户的点评信息。主张的权项包括复制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汇编权。商户简介部分,被告直接抄袭至其网站,在被告的网页上向公众提供了网络传播,对点评内容从原告处获得,并与其他汇编成作品,侵犯了原告的汇编权。
    [09:33:33]
  • [审判长]:
    被告进行答辩。
    [09:34:05]
  • [被告]:
    一、原告不具备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餐馆介绍内容不属于著法的作品范畴,因此不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的餐馆介绍并非其创作完全。二、原告无权对网站中点评内容主张权利,点评内容不具独创性,故其不能构成著作权上的作品。
    [09:34:38]
  • [被告]:
    大众点评网的一方面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的服务条款应属无效,因此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三、被告提供的是搜索引擎服务,即垂直搜索引擎技术。被告只对用户提供搜索结果页面摘要,用户要察看完整的搜索结果,仍需到原网站察看。四、原告发送的通知函内容及形式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规定,被告在收到函件后及时删除了涉案内容,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09:36:25]
  • [审判长]:
    被告称已经删除了侵权内容,原告是否认可?
    [09:39:57]
  • [原告]:
    不认可,我方提交的补充证据证明被告仍未删除侵权内容。
    [09:40:26]
  • [审判长]:
    总结一下争议焦点,被告是否认可使用了原告的点评内容?
    [09:41:02]
  • [被告]:
    我方提交的是来源于原告的点评。
    [09:41:24]
  • [审判长]:
    主要争议的是原告对点评内容是否侵权?以及被告网站的显示点评内容的行为是否侵权?
    [09:42:00]
  • [原告]:
    同意。
    [09:42:24]
  • [被告]:
    同意。
    [09:42:35]
  • [审判长]:
    现就当事人提交法庭的证据进行法庭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
    [09:43:00]
  • [原告]:
    证据1、原告编写的《餐馆指南》正式出版物;证据 2、作品说明书、知识产权归属协议;证据 3、公证书网页列表,证据1-3证明原告享有涉案商户介绍内容的著作权;
    [09:52:34]
  • [原告]:
    证据4、13223号公证书,证明原告经营管理的大众点评网与点评用户之间的服务协议条款内容,其中:第3―34页表明新注册用户必须接受服务条款内容才能完成注册程序并发表点评;第35―57页表明已注册用户登陆时,需要接受服务条款内容才能登录系统并发表点评;服务条款第六条明确约定,用户已经将其在大众点评网发表的点评内容的著作财产权独家转让给大众点评网所有。大众点评网通过robots.txt方式禁止来自爱帮的机器人复制本站内容;
    [09:53:09]
  • [原告]:
    证据5、大众点评网部分用户签署的授权确认书及其身份证明材料,证明用户书面确认大众点评网服务条款内容,用户书面确认大众点评网已经取得用户发表点评内容的独家著作财产权;
    [09:53:27]
  • [原告]:
    证据6、12826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于2009年11月10日向被告公证发函,明确告知被告,原告对大众点评网内容享有著作财产权,原告不同意被告复制点评内容,并且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复制行为,删除已经复制的内容,明确要求被告提供屏蔽其复制为的方法;
    [09:53:41]
  • [原告]:
    证据7、被告于2009年11月15日给原告的回函,证明被告不承认复制原告内容,被告拒绝提供屏蔽其复制行为的方法;证据8、14454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于2009年12月17日向被告公证发函,提供了原告对相关内容享有著作财产权的证明文件以及原告主张被告亲的内容链接;
    [09:53:57]
  • [原告]:
    证据9、27247号公证书,证明在接到原告发函后,被告仍然未删除涉案侵权内容;证据10、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律师费20000元;证据11、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公正费12826号1000元,14454号1500元,13223号2500元,27247号7245元;
    [09:54:15]
  • [原告]:
    证据12、差旅费票据,11855.85元;证据13、被告推广的商户页面打印件,证明被告通过经营侵权内容获利巨大;证据14、爱帮网为腾讯搜搜生活搜索提供服务支持文章网页打印件,证明事项同证据13;
    [09:54:33]
  • [原告]:
    证据15、王迁《垂直搜索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证明在被提取的信息构成作品的情况下,垂直搜索直接复制并向公众提供信息的实质内容,将替代用户对来源网站的访问,这种行为无法被认定为合理使用,而是对来源网站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证据16、汉海公司的说明,证明原告享有涉案商户介绍内容的著作权。
    [09:54:48]
  • [审判长]:
    被告质证。
    [09:55:38]
  • [被告]:
    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原告提交的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对商户介绍内容享有著作权;证据2、原告应要求证人出庭,但原告未要求证人出庭;证据3、4、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
    [09:56:47]
  • [被告]:
    证据5、该份证据不能证明授权确认书的签署人为用户本身,证据6、7、8、9真实性认可,但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所列URL地址是大众点评网上地址,并非爱帮网上的地址,原告今日称有两个链接未删除,其中有一个确实未删除,另一个搜索结果是爱帮网搜索其他网站所得结果;证据10、11、12、13、14、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15、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16、此证据已过举证期,因此对此不予认可;证据17、说明信息所有网站都可共享。
    [09:57:05]
  • [原告]:
    公证书460至461页显示了用户ID为踏小雪,注册时间登陆时间和个人简介均有显示。公证书387至388页,显示了用户ID为搞怪乌龙呆,在网页中另有个人简介。公证书中均是这几个人。
    [09:58:31]
  • [被告]:
    用户把自己的个人信息完全刊登出来是不符合常理的。大众点评网有能力对用户信息内容进行修改。如果法庭许可,申请进行现场勘验。
    [09:59:23]
  • [审判长]:
    关于自然人将个人真实信息上传至网站的行为,合议庭将根据常理来最终确定。
    [10:03:17]
  • [审判长]:
    被告举证。
    [10:30:24]
  • [被告]:
    证据1、5031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就本案所主张的已经法院生效文书裁决,其主张的信息及用户点评内容的著作权持持有状态存在瑕疵,不具备格的原告主体资格,无权要求被告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10:31:04]
  • [被告]:
    证据2、原告于2009年11月10日向被告发送的通知函,证明原告向被告发送的通知函不符合法定通知书的要求;
    [10:31:30]
  • [被告]:
    证据3、原告向被告发送的通知函中部分链接对应内容,证明原告发送的通知函中大部分均为生效文书裁决原告不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10:33:16]
  • [被告]:
    证据4、被告于2010年1月5日向原告发送的告知函及发送凭证,证明被告已依照原告发送的通知函履行了法定删除义务;证据5、原告于2010年1月15日被告发送的通知函,证据6、被告于2010年1月27日向被告发送的告知函及发送凭证,证据5、6证明被告自始至终均依法履行了搜索引擎提供商的法定删除义务,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10:33:34]
  • [被告]:
    补充证据:证据1、原告证据一中有关“王婆麻辣烫”的餐馆介绍,证据2、www.isheen.com网站上于2007年4月5日就“王婆麻辣烫”发布的介绍,证据3、原告证据一中有关“小宝栗子”的餐馆介绍,证据4、2006年11月22日,作者“吃心不改”发布于每日新报的文章《品质美食无贵贱》,证据5、原告证据一中有关“大福来”的餐馆介绍,证据6、网友“李鸿章大杂烩”于2007年7月24日在自身博客上发布的名为《精品锅巴菜,天津大福来》的文章,证据7、瑞丽女性网于2006年11月10日就“大福来发布的餐厅介绍,补充证据1―7证明原告主张的各餐馆介绍并非原告原创作品,原告就其享有的著作权持有状态存在瑕疵,不具有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无权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10:34:14]
  • [被告]:
    证据8、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结果,证据9、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结果,证据10、原告证据一各出版物中所载内容简介,证据8―10证明原告既不对其提供的证据一中各餐馆介绍享有著作权,其就证据一所涉各出版物的权利持有状态也存在瑕疵,无权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10:34:31]
  • [被告]:
    证据11、2009年12月17日原告向被告发送的通知函,证据12、被告提交的证据九,证据13、被告于2010年1月5日向原告发送的《告知函》及发送凭证,证据11―13证明原告就其主张享有著作权的用户点评内容的权利持有状态存在瑕疵,被告已于2010年1月5日前依照原告发送的通知函履行了法定删除义务,被告目前已对原告证据九中包含但《通知函》中未包含的用户点评内容履行法定删除义务;
    [10:35:10]
  • [被告]:
    证据14、1894号公证书,证据15、原告提交的证据四,证据14、15证明原告对其网站的用户服务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
    [10:35:29]
  • [被告]:
    另外补充:授权确认书,知识产权归属协议,证明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证据二、证据五中的文件签署人与实际注册用户在身份上的同一性,即原告提交的证据五的真实性不应予以认可。
    [10:36:05]
  • [审判长]:
    原告质证。
    [10:45:22]
  • [原告]:
    证据1、认可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与本案无关;
    [10:46:13]
  • [原告]:
    证据2-3、认可真实性,但不认可被告主张的证明对象。理由如下:
    1.被告并非搜索服务提供商,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的免责规定;
    2.原告发出函件是在主张权利,被告对于其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原告享有权利的内容是明知状态,无需原告附带任何其他材料。原告的通知函合法有效,被告明知原告权利主张而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其直接侵权的故意明显。
    3.原告在此函件中明确要求被告提供拒绝其自动复制行为的技术措施,被告并未提供。表明被告并非真正搜索引擎,被告的行为是一种人为设置的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10:47:02]
  • [原告]:
    对于证据4、(1).不认可真实性,不认可已删除侵权链接;
    (2).原告(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7247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在接到原告发函后,仍拒不删除涉案侵权内容;
    (3).被告的行为,是一种人为操纵的复制、修改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即使被告及时删除了涉案内容,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涉案内容至今仍未删除;
    [10:48:39]
  • [原告]:
    证据5、不完整;
    证据6、真实性不认可
    [10:49:03]
  • [原告]:
    补充证据部分:证据1、2、真实性认可,但该介绍晚于原告图书出版时间;证据3-7、认可真实性但对比文件所载内容同样来源于大众点评网;证据8、9、10不认可真实性,被告在名索网查询的有关原告公司的信息无法律效力,不认可其真实性。名索网本身有申明其查询结果不用于任何法律用途,汉海公司与本案没有关联。原告证据一的正式出版物均有大众点评网权利声明。而大众点评网是由原告独家运营的网站。原告因此享有这些内容的独家著作权;
    [10:49:42]
  • [原告]:
    证据11、12、13、(1.)相关与原告证据重复的部分,应以原告公证书为准;
    (2).不认可被告已删除侵权链接;原告(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7247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在接到原告发函后,仍拒不删除涉案侵权内容;
    (3).被告的行为,是一种人为操纵的复制、修改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即使被告及时删除了涉案内容,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0:50:19]
  • [原告]:
    证据14、15、认可真实性
    原告有权利对网站服务条款进行修改
    [10:51:02]
  • [原告]:
    对于被告最后提供的补充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并无此材料。被告以此否定原告材料的真实性,没有依据。
    [10:53:21]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被告回答,介绍一下垂直搜索经营模式。
    [10:53:48]
  • [被告]:
    爱帮网不同于普通网页搜索引擎,最主要的是通过程序对网页内容进行搜索,同时生成搜索页面摘要链接。对于垂直搜索引擎,他搜索到的结果已经少,但是内容会比网页搜索更全面。不能提供完整的搜索结果,因此提供的是包含主要内容但不是最完整的搜索结果,而且在搜索过程中人工不进行干预。
    [11:00:30]
  • [审判长]:
    原告是否认可?
    [11:01:13]
  • [原告]:
    不认可。爱帮网不是中立的搜索引擎,其搜索过程中有人工干预行为。被告抄袭的原告了商户简介,即没有注明网页连接,也没有注明发表人。被告为了复制原告的网站内容,针对原告网站进行针对性地开发。爱帮网的内容机器人并不遵守技术礼仪,大众点评网在网站中设置了robot.txt文件,不但没有阻止爱帮网进行内容抓取,反而该网站抓取了更多大众点评网上的内容。被告的搜索引擎取代的原网站的访问,减少了原网站的访问量。
    [11:02:45]
  • [审判长]:
    被告对此有何看法?
    [11:04:50]
  • [被告]:
    垂直搜索引擎与网页搜索引擎不同。其他大网站的垂直搜索引擎模式与爱帮网搜索引擎展现模式是一样的。
    [11:05:15]
  • [审判长]:
    垂直搜索引擎与网页搜索引擎有何区别?
    [11:05:38]
  • [被告]:
    垂直搜索并不是对所有网页、网站,搜索的只是与搜索内容有关的内容,比网页搜索更加专业。
    [11:06:01]
  • [审判长]:
    对搜索对象是否有限制?
    [11:06:36]
  • [被告]:
    对网站没有限制.
    [11:10:02]
  • [审判长]:
    对原告所说爱帮网有修改编辑行为,对此如何解释?
    [11:10:21]
  • [被告]:
    不认同。我们提供的只是摘要行为,并不提供全部的内容。
    [11:10:38]
  • [审判长]:
    原告举例说明该问题。
    [11:11:09]
  • [原告]:
    比如,证据三第七页,第一个例子,少了,“印象中”。
    [11:11:31]
  • [审判长]:
    被告解释一下该问题。
    [11:11:51]
  • [被告]:
    这正说明我们向用户提供的是完整的点评,而是部分内容的摘要。
    [11:12:12]
  • [审判长]:
    依据什么标准进行摘要?
    [11:17:47]
  • [被告]:
    每个自然段的前面或者后面进行删除,删除的是整句话。
    [11:18:09]
  • [审判长]:
    对一中院的裁定书与本案有什么关系?
    [11:18:32]
  • [原告]:
    该裁定并没有就实体作出任何判断,因此与本案无关。
    [11:18:51]
  • [被告]:
    一、在该裁定中对本案诉争的权属作出了判断,二、本案的原告提交的餐馆介绍和点评内容均发生在裁定生效之前,因此应当受到裁定约束。
    [11:34:12]
  • [审判长]:
    汉海与汉涛公司是什么关系?
    [11:35:00]
  • [原告]:
    是关联公司
    [11:35:19]
  • [审判长]:
    被告“避免搜索”在技术上是什么态度?
    [11:35:42]
  • [被告]:
    这个是可行的。由于原告技术的原因致使原告不能避免被搜索引擎抓取。
    [11:36:03]
  • [原告]:
    我们一直要求被告停止搜索行为,但其未停止。
    [11:36:23]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不听劝阻、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将按妨碍民事诉讼处理。必要时,法庭可以根据情况限定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辩论的时间。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1:36:53]
  • [原告]:
    原告依法享有大众点评网内容的著作权。原告享有大众点评网中“商户简介”部分及用户的点评内容的著作。被告非法复制并传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内容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被告经营的爱帮网并非中立的搜索引擎,其复制和传播信息的行为具有侵权性。被告抄袭原告商户简介,无法以“搜索引擎自动抓取”等借口给与合理解释,该部分内容已经成为被告网站页面的重要部分和实质内容,被告应当对此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被告为了自动复制原告网站内容,针对原告网站进行针对性开发。被告非法复制原告网站内容的行为,具有侵权故意,因此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通过刊登商业性广告、收费服务牟利,另外,爱帮网通过与腾讯等第三方经营者合作获取利益,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应当对原告进行赔偿。
    [11:37:27]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1:37:51]
  • [被告]:
    原告主张对商户介绍及点评享有著作权,但其提交的证据是不充分的,且相互矛盾的。原告称其对每一个餐馆介绍享有著作权,这些介绍都是对事实的简单描述,并没有体现出独创性,因此不应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餐馆的介绍不是由原告完成的,其提交的证据只是证人证言,且所有证人没有出庭,因此不能证明餐馆介绍的编写者为原告。在原告出版的图书的扉页中写明,该书是根据网民提供的资料。关于点评部分,尽管原告提交了用户协议及免责声明,由于该协议中有自相矛盾的地方,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告没有获得点评及餐馆介绍的著作权。被告的行为符合垂直生活搜索引擎的行业特征以及行为模式,被告的行为应当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避风港原则的保护。
    [11:38:20]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是否还有补充辩论意见?
    [11:38:35]
  • [原告]:
    关于生效的一中院裁定书的问题,该裁定从权属角度作出的裁定,情况与本案不同。被告应当尽到注意义务。
    [11:38:58]
  • [被告]:
    原告所说有一个涉案链接没有删除的问题,是由于原告提交的用户ID不同导致的。
    [11:39:16]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终结,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11:39:36]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1:39:56]
  • [审判长]:
    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11:40:18]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1:40:34]
  • [审判长]:
    双方是否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调解解决本案纠纷?
    [11:40:55]
  • [原告]:
    需要征求委托人意见。
    [11:41:16]
  • [审判长]:
    现在宣布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1:41:3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1:42:03]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1:42:28]
  • [主持人]: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毛金柯副科长、阳冬晓对此次直播的技术支持。感谢李梦超担任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的大力支持。
    [11:42:42]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1:42:54]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4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