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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3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土地置换纠纷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今天直播的是原告罗宜荣诉被告廖清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一案。[09:29:09]
- [主持人]:审理此案的是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法院朱寨法庭副庭长魏翔。魏翔,男,1960年11月5日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一级法官。1980年2月参加工作,1985年8月至1997年6月在安国法庭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1997年6月至2005年8月在大屯法庭任审判员、副庭长。2005年8月至今在朱寨法庭任副庭长。先后被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文明法官、优秀法官,2009年被市中院评为首届十佳调解能手,2010年3月被市中院评为巡回审判先进个人。[09:30:35]
- [主持人]:本案件由朱寨法庭巡回审理,现场开庭。邀请了30名县、乡人大代表参加旁听评议,并且邀请了徐州市电视台、沛县电视台等八家媒体参加。巡回审判的同时,开展法律咨询、现场立案、诉讼指导活动。现在进行庭审直播:[09:33:03]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出庭人员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法庭纪律:
(一)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不得随意发言、提问。
(五)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庭审中必须关闭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器材的报警音。
(七)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八)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人民法院可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或者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9:37:27]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09:40:24]
- [[审判员]:]:请坐下。[09:40:50]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罗宜荣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安华,被告廖清书及其委托代理人魏素玲、王基清到庭参加诉讼,开庭工作准备就绪,请开庭。[09:41:18]
- [[审判员]:]:现在开庭。沛县人民法院朱寨人民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罗宜荣诉被告廖清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一案。[09:41:58]
- [[审判员]:]:首先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自然情况:
原告罗宜荣,女,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沛县安国镇冠英村汪庄29号。
提交你的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许安华,沛县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提交你的证件及出庭手续。[09:42:49] - [[审判员]:]:被告廖清书(曾用名廖庆书),男,194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沛县安国镇冠英村汪庄。
委托代理人魏素玲(系被告廖清书之儿媳),女,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沛县安国镇冠英村汪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提交你的身份证明及出庭手续。
委托代理人王基清,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提交你的证据及出庭手续。[09:43:41] - [[审判员]:]:原告方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09:44:04]
- [[原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09:44:40]
- [[审判员]:]:原告方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09:45:05]
- [[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09:45:32]
- [[审判员]:]:原、被告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本庭由审判员魏翔独任审理本案,由书记员赵洋担任本庭记录。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在分别发送双方的受理、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中已载明,这里不再重复。[09:45:53]
- [[审判员]:]:原告是否清楚你的诉讼权利和义务?[09:46:27]
- [[原告委托代理人]:]:清楚。[09:46:51]
- [[审判员]:]:被告是否清楚你的诉讼权利和义务?[09:47:14]
- [[被告委托代理人]:]:清楚。[09:47:38]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员、书记员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原告是否申请回避?[09:48:08]
- [[原告委托代理人]:]:不申请。[09:48:36]
- [[审判员]:]:被告是否申请回避?[09:49:00]
- [[被告委托代理人]:]:不申请。[09:51:00]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主要是审查、核实证据,弄清案件事实。当事人要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
首先由原告简要陈述你起诉的理由、事实和根据及诉讼请求(可以宣读诉状)。[09:52:09] - [[原告委托代理人]:]:宣读诉状(略)。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兑换承包地0.64亩。2、赔偿损失48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09:52:38]
- [[审判员]:]:原告方其他人还有要补充的吗?[09:53:02]
- [[原告]:]:没有。[09:53:35]
- [[审判员]:]:请原告明确一下被告如何返还土地,返还什么土地?[09:54:26]
- [[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返还责任田0.64亩土地。[09:55:55]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可以宣读答辩状)。[09:56:19]
- [[被告委托代理人]:]:原告诉称兑换土地与事实不符;2、即使存在兑换土地,也已经履行完毕,合同已经终止,被告已取得沛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从1992年土地调整至今,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3、根据原告的诉请,原告诉请返还0.64亩,这是一个新的要约,而被告家一直没同意,不构成承诺,因此双方的合同不成立;4、原告要求赔偿4800元损失,无事实依据。综上,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09:56:54]
- [[审判员]:]:被告方其他人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09:57:16]
- [[被告委托代理人]:]:他去俺家,把俺的厕所都扒了,到现在都还没有给俺盖来。[09:57:50]
- [[审判员]:]:根据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本庭认为本案需要查清的事实及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双方是否兑换过土地;2、如原、被告双方兑换过土地,被告是否应返还原告兑换的责任田;3、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4、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4800元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09:58:14]
- [[审判员]:]:原告对本庭归纳的事实及争议焦点有什么异议吗?[10:01:04]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0:03:52]
- [[审判员]:]: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事实及争议焦点有什么异议吗?[10:04:12]
-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0:04:33]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及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下面由原告根据你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手所要证明的对象。下面由原告举证。[10:06:03]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一、沛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1份及徐州市行政裁定书1份,来源于沛县人民法院和徐州中级人民法院。证明1、双方1985年换地事实成立;2、1994年土地调整后,被告没有给罗家换过土地;3、到2008年6月返还的土地一直没返还,说明诉讼时效不过。宣读沛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内容(略),说明被告在另外一案件中承认双方是换的地;裁定书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中,证明双方换地1985年后是事实,经徐州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证明诉讼时效没有过。宣读徐州中院裁定书内容(略),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中院予以确认,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10:06:59]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这份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什么异议吗?[10:07:29]
- [[被告委托代理人]:]:对原告提供的2份裁定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我们认为这2份裁定书均能证明被告家已经合法权得了相应的宅基地的使用权。需要说明的原告是告沛县人民政府对被告颁发的宅基证,沛县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徐州中院,维持原裁定。也能证明双方即使存在交换土地的事,也已经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裁定书上明确了被告对相应的宅基地使用了20年,远远超过了2年的规定,从1992年土地进行调整,原告就应当知道权益已经受到侵害,也就是说诉讼时效22 1992年开始。[10:07:59]
- [[审判员]:]:对原告提供的以上2份行政裁定书,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庭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继续举证。[10:08:27]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二、证词2份,来源于证人梁功祥,证明双方当时换地是成立,是对等对换,换地后原告曾找过老队长,要求协调过。宣读证人证言(略)。证人也已到庭。[10:09:13]
- [[审判员]:]:被告质证。[10:09:36]
- [[被告委托代理人]:]:单看书面的,我们无法确认真实性,证人应当出庭作证。[10:10:03]
- [[审判员]:]:对被告的质证意见,原告有什么不同意见?[10:10:40]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人已到庭,要求证人出庭。证明换地是事实,换地后原告曾找过他处理过此事。[10:11:12]
- [[审判员]:]:传证人出庭。证人自然情况。[10:11:36]
- [[证人]:]:梁功祥,男,1955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沛县安国镇汪庄63号。[10:11:59]
- [[审判员]:]:被告对证人身份有无异议?[10:12:21]
-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0:12:47]
- [[审判员]:]:证人的主要权利:作证受国家法律保护,如因作证受到打击报复,有权获得司法保护,作证期间有权获得误工补贴,有权要求因作证支出的必要的差旅费。
证人的主要义务:对案件事实作客观真实的陈述,如故意作伪证,造成法院错判,将依法予以民事制裁,直到追究刑事责任。证人听清了吗。[10:13:32] - [[审判员]:]:证人的主要权利:作证受国家法律保护,如因作证受到打击报复,有权获得司法保护,作证期间有权获得误工补贴,有权要求因作证支出的必要的差旅费。
证人的主要义务:对案件事实作客观真实的陈述,如故意作伪证,造成法院错判,将依法予以民事制裁,直到追究刑事责任。证人听清了吗。[10:13:32] - [[证人]:]:听清了。[10:13:51]
- [[审判员]:]:证人,你与本案原、被告有什么关系吗?[10:15:49]
- [[证人]:]:都没有什么关系。[10:16:16]
- [[审判员]:]:证人,请你如实陈述一下你所知道的案情,[10:16:38]
- [[证人]:]:被告用责任田兑换原告的自流地,当时是8年兑换的,有自流田的用自流田兑换,没有的用宅基地兑现。[10:17:01]
- [[审判员]:]: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向证人发问。发问直截了当,不得提示和诱导。[10:17:24]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人,两家兑换土地是不是你经手的?[10:17:48]
- [[证人]:]:是的。[10:18:18]
- [[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用责任田换原告的自流地是多少地?[10:18:49]
- [[证人]:]:0.64亩。[10:19:44]
- [[原告委托代理人]:]:当时是同等面积兑换还是什么?[10:20:06]
- [[证人]:]:等等不一了,地是长的,中间一划,有的准确,有的不准确。[10:20:26]
- [[原告委托代理人]:]:当时换地是同等的吗?[10:20:43]
- [[证人]:]:都20多年了,记不清了。[10:21:04]
- [[原告委托代理人]:]:你写的证明是多少面积?[10:22:42]
- [[证人]:]:0.64亩。[10:23:04]
- [[原告委托代理人]:]:你经手的,你应当知道是多少面积?[10:23:22]
- [[证人]:]:划开后,一份能盖开一间屋就行了,前面有8米的路,划的地也有可能多来。[10:23:43]
- [[原告委托代理人]:]:在换地后,有没有宅田合一的事实?[10:24:03]
- [[证人]:]:没有。[10:24:26]
- [[审判员]:]:被告有向证人发问的吗?[10:24:55]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人,小勇是叫你干爷吗?[10:25:20]
- [[证人]:]:与这没有关系,当时就是这样换的。[10:25:44]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人,你说双方进行了土地兑换0.64亩,你们是不是进行了实地的测量?[10:26:12]
- [[证人]:]:他的地就是这么多,不要测量,就这么些。[10:26:35]
- [[被告委托代理人]:]:有没有实地测量?[10:27:09]
- [[证人]:]:测量小作肯定测量了。[10:27:35]
- [[被告委托代理人]:]:谁测量的?[10:27:56]
- [[证人]:]:20多年了,我也记不清了。[10:28:19]
- [[被告委托代理人]:]:你们土地调整是什么时间?[10:28:38]
- [[证人]:]:我不知道。[10:28:57]
- [[被告委托代理人]:]:原告是不是找过你协调这个事?[10:29:18]
- [[证人]:]:找过,调整那年找的,找过好几次了,我给他说,我已经不干,让她找现任队长。[10:29:37]
- [[被告委托代理人]:]:调整之前是不是有争议?[10:29:54]
- [[证人]:]:不清楚。[10:30:18]
- [[被告委托代理人]:]:原告家是不是要建房子才找的?[10:30:40]
- [[证人]:]:不知道。[10:30:59]
- [[被告委托代理人]:]:当时你是经手人,土地调整有没有说土地调整了,罗家原来的土地调整过后顺序就打乱,用不用新分的土地再划给原告。[10:31:24]
- [[证人]:]:只有盖上房子就行了,谁问这么多事。[10:31:46]
- [[审判员]:]:证人,你看一下这2份证词,是你出具的吗?[10:32:47]
- [[证人]:]:是的。[10:33:09]
- [[审判员]:]:你任队长,是什么时间开始的?[10:33:36]
- [[证人]:]:197几年到1990年之间。[10:34:04]
- [[审判员]:]:当时原、被告双方换地是通过你换的,你刚才陈述原告的自流地是0.64亩,被告用多少责任田兑换的?[10:34:23]
- [[证人]:]:用同等兑换的。[10:35:20]
- [[审判员]:]:被告的责任田是不是你们去丈量交给原告的?[10:35:40]
- [[证人]:]:分地小组去的。[10:36:06]
- [[审判员]:]:双方还有无新问题发问?[10:36:25]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0:36:45]
-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0:37:07]
- [[审判员]:]: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有无异议?[10:37:32]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0:38:01]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证人的陈述与事实不相符。当时对土地调整之后,如何进行处理,双方没有约定,这一事实我们是认可的。[10:38:33]
- [[审判员]:]:证人,对被告提出的异议有什么不同意见。[10:38:50]
- [[证人]:]:当时就是这样兑换的,开过会的,8家一起兑换的。[10:39:46]
- [[审判员]:]: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内容,被告部分提出异议,法庭将结合其他证据,在法庭辩论后一并确认。证人核对笔录无误后退庭。原告继续举证。[10:40:20]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人梁丙仁出庭,证明换地的事实及亩数。[10:40:40]
- [[审判员]:]:传证人出庭。证人自然情况。[10:41:04]
- [[证人]:]:梁丙仁,男,194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沛县安国镇冠英村汪庄。[10:41:30]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提供证人身份有无异议?[10:41:47]
-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0:42:14]
- [[审判员]:]:证人的主要权利:作证受国家法律保护,如因作证受到打击报复,有权获得司法保护,作证期间有权获得误工补贴,有权要求因作证支出的必要的差旅费。[10:42:36]
- [[审判员]:]:证人的主要义务:对案件事实作客观真实的陈述,如故意作伪证,造成法院错判,将依法予以民事制裁,直到追究刑事责任。证人听清了吗。[10:42:54]
- [[证人]]:听清了。[10:43:16]
- [[审判员]]:证人,你与本案原、被告有什么关系吗?[10:43:47]
- [[证人]]:都没有什么关系。[10:44:26]
- [[审判员]]:证人,请你将你所知道的案情如实陈述一下。[10:45:01]
- [[证人]]:当时分自流地我是参加分的,张兆宣分的是西边,张兆宣是原告的对象。[10:45:27]
- [[审判员]]:原告有无向证人发问的。[10:46:05]
- [[原告代理人]]:证人,当时你参加分地,原告的地是多少?[10:46:31]
- [[证人]]:一口人的1分6,他是6口人的。[10:46:54]
- [[原告代理人]]:当时原告的地与被告的地是怎么调整的,你知道吗?[10:47:33]
- [[证人]]:当时调整可能是在西南地,后来我就没参加,只是听说。[10:47:55]
- [[原告代理人]]:双方兑换没兑换?[10:48:21]
- [[原告代理人]]:怎么兑换的清楚吗?[10:49:01]
- [[证人]]:不知道。[10:49:20]
- [[原告代理人]]:换地后有没有宅田合一?[10:49:42]
- [[证人]]:我不清楚[10:50:10]
- [[原告]]:宅田合一,自流田还是个人的吗?[10:50:34]
- [[证人]]:那还是个人的。[10:50:54]
- [[审判员]]:被告有无向证人发问的。[10:51:14]
- [[被告代理人]]:证人,如果换地的话,是不是你们分地小组要到实地测量?[10:52:00]
- [[证人]]:当时我没参加,不知道。[10:52:22]
- [[被告代理人]]:被告现在使用的宅基地是多少你知道吗?[10:52:46]
- [[证人]]:不知道。[10:54:10]
- [[审判员]]:证人,你是否记的197几年分的自流地?[10:54:37]
- [[证人]]:大约在1975、6年的[10:56:47]
- [[审判员]]:分自流地后按人口分的,原告是几口人?[10:57:06]
- [[证人]]:可能是4口人的,一人一分六。[10:57:22]
- [[审判员]]:从那次分自流地后,是否有变更过?[10:57:48]
- [[证人]]:分过一次,没分成。[10:58:06]
- [[审判员]]:双方是否还有新的问题?[10:58:24]
- [[原告代理人]]:没有。[10:58:54]
- [[被告代理人]]:没有。[10:59:11]
- [[审判员]]:双方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10:59:29]
- [[原告代理人]]:没有。[10:59:57]
- [[被告代理人]]:原告分到多少自流田我们也不清楚,证人不知道换地的事实这个没异议。[11:00:13]
- [[审判员]]: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内容,原、被告均无异议,本庭予以确认。证人核对笔录无误后退庭。[11:00:29]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1:00:43]
- [[原告代理人]]:证人张兆全出庭,证明当时调整地的时候,原告曾找过把换的地再分给原告,调整过之后,原告找过他处理过。[11:01:12]
- [[审判员]]:传证人出庭。证人自然情况。[11:01:32]
- [[证人]]:张兆全,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沛县安国镇冠英村汪庄。[11:02:07]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人身份有无异议?[11:02:27]
- [[被告代理人]]:没有。[11:03:02]
- [[审判员]]:证人你与本案原、被告有无关系。[11:03:23]
- [[证人]]:都没有什么关系。[11:03:45]
- [[审判员]]:证人的主要权利:作证受国家法律保护,如因作证受到打击报复,有权获得司法保护,作证期间有权获得误工补贴,有权要求因作证支出的必要的差旅费。[11:04:42]
- [[证人]]:证人的主要义务:对案件事实作客观真实的陈述,如故意作伪证,造成法院错判,将依法予以民事制裁,直到追究刑事责任。证人听清了吗。[11:05:35]
- [[证人]]:听清了。[11:05:50]
- [[审判员]]:证人,请将你知道的情况如实向法庭陈述一下。[11:06:08]
- [[证人]]:我是1994年7月份我开始问西队的事,正好赶上土地小调整,原、被告双方换宅子我不知道,土地小调整的时候,原告找我把土地扣过来,我当时也没问这个事,谁给你们换的,你们再调解。[11:06:25]
- [[审判员]]:原告有无问题向证人发问的。[11:06:49]
- [[原告代理人]]:证人,你看一下这份证明是你写的吗?[11:07:11]
- [[证人]]:是的。[11:07:30]
- [[原告代理人]]:证明的内容是不是真实怕?[11:07:55]
- [[证人]]:是的[11:08:15]
- [[原告代理人]]:宣读证明(略),提交法庭。[11:08:38]
- [[审判员]]:被告有无问题向证人发问。[11:08:56]
- [[被告代理人]]:什么时间土地调整的?[11:09:13]
- [[证人]]:1994年。[11:09:29]
- [[被告代理人]]:原告什么时间找的你?[11:09:47]
- [[证人]]:1994年土地调整的时候。[11:10:07]
- [[被告代理人]]:找你多少次?[11:10:30]
- [[证人]]:头几年还找过来。[11:10:52]
- [[被告代理人]]:1994年老地是俺五口人的吗?[11:11:11]
- [[证人]]:是的。[11:11:30]
- [[审判员]]:证人,当时原告找你,重新收回土地进行发包,原告找你说兑换的地是多少了吗?[11:11:47]
- [[证人]]:没说。[11:12:05]
- [[审判员]]:你的意思原、被告双方在1994年调土地的时候确实兑换过?[11:12:25]
- [[证人]]:具体我也没给他兑换,确确实实换了。[11:12:43]
- [[审判员]]:你把原先的土地收回后又分给谁了?[11:13:03]
- [[证人]]:双方的都没扣,重新按原有人口重新发包的。[11:13:26]
- [[审判员]]:原、被告对提供的证人出庭证言有无异议?[11:13:45]
- [[原告代理人]]:没有。[11:14:07]
- [[被告代理人]]:证人刚才参加了旁听,丧失了作证的资格。[11:14:23]
- [[审判员]]:原告,在庭前就告知你证人不要参加旁听。[11:14:40]
- [[原告代理人]]:已经说了。[11:15:00]
- [[审判员]]:依据规定,证人参加了旁听,就丧失了作证的资格,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退庭。[11:15:20]
- [[审判员]]:原告,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11:15:32]
- [[原告代理人]]:证人梁飞出庭,证明原告找过证人处理过此事。[11:15:56]
- [[被告代理人]]:证人一直在参加庭审。[11:16:14]
- [[审判员]]:证人参加了旁听,无法进行作证。原告是否还有新的证据。[11:16:32]
- [[原告代理人]]:暂时没有。[11:16:59]
- [[审判员]]:被告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11:17:18]
- [[被告代理人]]:有证人刘苏庆出庭,证明收自流田调整后俺还是那么些地。[11:17:41]
- [[审判员]]:传证人出庭,证人自然情况。[11:17:58]
- [[证人]]:刘苏庆,男,195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沛县安国镇魏楼。[11:18:17]
- [[审判员]]:原告,对证人身份有无异议?[11:18:33]
- [[原告]]:没有。[11:18:53]
- [[审判员]]:证人的主要权利:作证受国家法律保护,如因作证受到打击报复,有权获得司法保护,作证期间有权获得误工补贴,有权要求因作证支出的必要的差旅费。
证人的主要义务:对案件事实作客观真实的陈述,如故意作伪证,造成法院错判,将依法予以民事制裁,直到追究刑事责任。证人听清了吗。[11:19:13] - [[证人]]:听清了。[11:19:34]
- [[审判员]]:听清了。[11:19:53]
- [[证人]]:都没有什么关系。[11:20:21]
- [[审判员]]:证人,将你所知道的本案事实向法庭陈述一下。[11:20:43]
- [[证人]]:1993年全村宅田合一,整个村都没有街,当时镇政府来的人,必须把路冲开。[11:21:01]
- [[审判员]]:被告有无向证人发问。[11:21:23]
- [[被告代理人]]:没有。[11:21:45]
- [[审判员]]:原告有无发问?[11:22:04]
- [[原告]]:1992年宅田合一,俺我自流田是不是全部合的?[11:22:23]
- [[证人]]:当时全部拿掉。[11:22:39]
- [[原告]]:是不是光把俺的自流田合一?[11:22:55]
- [[证人]]:那是队长的事,不是我的事。[11:23:13]
- [[原告]]:俺的自流田你收回了吗?[11:23:31]
- [[证人]]:没有。[11:23:50]
- [[原告代理人]]:证人,1993年宅田合一有文件吗[11:24:12]
- [[证人]]:我不知道。[11:24:31]
- [[原告代理人]]:你见没见过文件?[11:24:51]
- [[证人]]:那要问土管所去。[11:25:16]
- [[原告代理人]]:原告的自流地1994年收回了吗?[11:25:36]
- [[证人]]:收回不收回那是政策,整个村都这样规划规划。[11:25:52]
- [[审判员]]:证人,当时是不是所有的村庄都进行宅田合一?[11:26:23]
- [[证人]]:冠英村一个村,先从冠英村开始。[11:26:42]
- [[审判员]]:实行了吗?[11:26:59]
- [[证人]]:被告了,当时全部收回。[11:27:16]
- [[审判员]]:目前你们村还有有自流地的吗?[11:27:34]
- [[证人]]:我干时没有。[11:27:51]
- [[审判员]]:原、被告都证人证言有无异议?[11:28:08]
- [[被告代理人]]:没有。[11:28:32]
- [[原告代理人]]:有异议,与法律规定,与政策是不符的,实际也没实行。[11:28:57]
- [[审判员]]:由于原告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内容,待认证。证人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退庭。[11:29:20]
- [[审判员]]:被告继续举证。[11:29:32]
- [[被告代理人]]:我们请求法庭调取当时的政策规定,新的证据没有。[11:29:54]
- [[审判员]]:原告,有什么问题向被告发问的?[11:30:11]
- [[原告代理人]]:没有。[11:30:32]
- [[审判员]]:被告有无问题向原告发问的?[11:30:49]
- [[被告代理人]]:没有。[11:31:10]
- [[审判员]]:被告代理人,你再确认下1985年你是否与原告兑换过土地?[11:31:28]
- [[被告代理人]]:兑换过。[11:31:48]
- [[审判员]]:根据本庭认定的事实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可以确认事列事实:1982年被告及其家人从四川到原沛县安国乡冠英村汪主庄落户,因其家在汪庄无自流地和责任田,临时借住他人家中,1985年村里安排自流地,被告经村里同意,与原告商量,占用其自流田建房,因被告无自流田与原告交换,用其家中分得的部分土地与原告交换,被告换地不久就建设了东屋,后因国家政策调整,原告耕种被告的承包地,被村里重新收回发包,被告按原有人口承包了责任田,被告承包责任田后未给予原告承包地的补偿。1992年被告交纳费用后,取了宅基地使用权,该证所涉宅基地系被告兑换原告的自流田。现双方仍对被告是否应返还给原告责任田以及是否应赔偿原告损失存有争议,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11:32:13]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应围绕着本案争议的焦点及法律适用,发表意见,展开辩论。
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11:32:26] - [[原告代理人]]:1、首先双方兑换事实客观存在,全村村民都知道,原告方提供了证据加以证实。2、1994年原、被告双方兑换土地后,被告重新承包责任田后,没有再给予原告补偿,法院裁定已确认。3、1985年经被告申请,原告依据协议取得了自己的责任田,开始双方都履行了,由于1994年调整土地,双方的地被收回后,被告没有继续履行义务,因此,是一种违约行为,按口头约定,应当继续履行给付0.64亩的约定,原告的要求是合法的。4、本案的诉讼时效没有过,自1994年起至2008年6月期间,原告就找了队长兑换土地的事,又找了新队长解决,一直都没解决,又找被告的对象,其也同意,只是说其儿媳妇不同意,被告之妻一直认可给,只是当不了家,说明诉讼时效没有超过;2份裁定书双方也都认可,在2008年6月双方都没有异议。2008年6月以后,双方发生矛盾后,就起诉了县政府,这一段诉讼时效也不过。关于被告举证,说1993年宅田合一,也听说过,但是没有成功,只是一个试点,但是矛盾比较多,没有成功,后就停了,而且被告也没提供相关文件,与法律规定不符。5、被告长达16年没给土地,应给付损失,一年按300元算,就是4800元。综上,原告起诉合理合法,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11:34:49] - [[被告代理人]]:1、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返还0.64亩,所谓返还应当针对特定物,原告在开庭中又说0.64亩不限定特定,只要被告在其责任田中拿出0.64亩就可以,是相矛盾的。2、按原告刚才的说法,继续履行兑换的义务,没有事实依据,原来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因为从被告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就取得了相应的物权,另外,现在原告所谓的自己的自流地,也已经于1993年收回,这样一个事实,已经不存在了,集团土地仅仅是有使用权,不是所有权。1993年全村进行了试点,而且全部已经收回,宅基地县政府已经确认。原告的诉请,完全是一个新的合同,与原来的没有关联性,被告是不同意的,所以没有达成。3、应当从土地调整时计算诉讼时效,没有给你土地,你的权利受到分侵害了,从这个时候就应当算,从1992年到2008年期间,从徐州中院裁定书中可以说明,被告从1992年就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到2008年双方一直没有发生争议,另外法律也明确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是20年,现在已经超过20年了,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1:35:18]
- [[审判员]]:原告还有新观点和意见吗?[11:37:16]
- [[原告代理人]]:1、被告认为其取得了证,就不要履行协议了,与法律不符,发证是因为是合法换取的,如果没有合法换取,县政府不会把原告的自流地颁发给被告的。2、针对调地,我们主张的是16年,16年中间原告也找过队长,也找过被告之妻,被告之妻也认可,权利怎么是被侵害的。[11:37:53]
- [[审判员]]:被告还有新观点和意见吗?[11:39:05]
- [[被告代理人]]:从当时换地看来,当时的自流地和责任田是不同的,如果说自流地和责任田能划等号,不可能说签过那一人合同后就一直履行下去,当时没有明确约定土地调整,不影响换地。原告的损失只是主观推算,没有相应的依据。[11:39:26]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由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11:39:46]
- [[审判员]]:原告陈述你最后意见。[11:40:09]
-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11:40:34]
- [[审判员]]:被告陈述你最后意见。[11:40:51]
- [[被告代理人]]: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1:41:10]
- [[审判员]]:根据《民诉法》有关规定,本庭作出判决前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遵循合法自愿原则。
原告是否同意调解?[11:41:34] - [[原告代理人]]:同意。[11:41:52]
- [[被告代理人]]:回去考虑一下。[11:42:10]
- [[审判员]]:由于原、被告双方都有调解的意向,庭后调解,现在闭庭,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11:4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