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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9:30,直播丰台法院审理“奥运生物环保厕所不翼而飞 承租人被诉赔偿损失”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雪洁,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北京某科技公司起诉中建二局下属某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27:04]
- [主持人]: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科技公司起诉称,2008年奥运会前夕,公司与中建二局下属某建筑公司签订了《生物环保厕所租赁合同》,建筑公司租赁科技公司22个环保厕所,按照合同约定,在奥运会期间,这些环保厕所将分别放置在居庸关、八达岭、工人体育场和十三陵四个地点。但是租期2个月满后,放置在八达岭上的两个环保厕所不知去向,报警后最终也没有找回。科技公司认为,建筑公司作为承租人应当保管和爱护租赁物,环保厕所的丢失给公司造成了3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要求建筑公司承担丢失厕所造成的损失。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建筑公司认为奥运赛事期间,环保厕所是由BOB公司在奥组委指定的区域内使用,赛事只有三天,结束后暂由建筑公司保管。建筑公司已经及时向科技公司发出撤场通知,但是科技公司没有及时办理,造成了租赁物的丢失。[09:27:24] - [主持人]:本案由丰台法院民二庭庭长助理刘军担任审判长,会同助理审判员陆宋宁、王冒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28:00]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审判员]: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陈坚 , 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某,汉族,1969年11月出生,原告公司销售经理,住单位宿舍。被告,中建二局下属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1977年6月出生,被告单法律部副主任,住单位宿舍。委托代理人,谢某,男,汉族,1964年2月出生,被告单位项目经理,住单位宿舍。[09:35:55]
-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刘军担任审判长会同代理审判员王茂黎、陆宋宁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吴晓童担任法庭记录。[09:38:06]
- [审判员]: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审判员]: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 审判员]: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代理人]:不申请。[ 被告代理人]:不申请。[09:40:41]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提起本案诉讼的事实根据、理由和具体诉讼请求(宣读起诉书)。[ 原告代理人]:2008年奥运会前夕,我公司与中建二局下属某建筑公司签订了《生物环保厕所租赁合同》,建筑公司租赁科技公司22个环保厕所,按照合同约定,在奥运会期间,这些环保厕所将分别放置在居庸关、八达岭、工人体育场和十三陵四个地点。但是租期2个月满后,放置在八达岭上的两个环保厕所不知去向,报警后最终也没有找回。[ 原告代理人]:我公司认为,建筑公司作为承租人应当保管和爱护租赁物,环保厕所的丢失给公司造成了3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要求建筑公司承担丢失厕所造成的损失。[ 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因租赁原告的生物环保卫生间(2台)丢失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09:41:50]
- [审判长]:法庭询问30万元的损失是什么损失?[ 原告代理人]:我方只是主张两台卫生间的价值损失。[ 审判长]:被告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听清了?[ 被告代理人]:听清了。[09:42:38]
- [审判长]:被告方,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代理人]:原告陈述的租赁活动卫生间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原告和我方争议的焦点是运输管理活动厕所主要义务是由谁来负,我方认为该项义务应该在原告,在双方租赁合同中第2条明确约定往返运输和运费由乙方负责也就是原告,那么调试完毕之后,这两台卫生间是交给奥组委的,我方认为管理包括装卸的义务应该由原告承担,在租赁期到期之后,我方也认为被告在租赁期到期之前已经向原告发出了收回活动厕所的函件,原告也将该证据提交了,也就是说原告已经收到并得知了收回厕所的函件,我方认为活动厕所丢失的责任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我方认为不应该由我方来承担丢失责任的责任。[ 原告代理人]:关于我方进行调试安装活动厕所是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的,我方的产品送到后是需要被告验收的,我方严格按照被告的要求,派我方相关人员对厕所进行了安装调试,经被告验收合格能正常使用后,如果出现问题我方才去进行维修,我方不负责日常的看管和打扫。[09:45:52]
-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出示证据。[ 原告代理人]:1、生物环保卫生间租赁合同1份,是在2008年7月7日与被告签署的,证明被告为租赁原告环保卫生间(活动厕所)而与原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的内容;2、交通银行转帐凭证1张,证明被告按照合同向原告支付全部租赁费用352000元,证明合同对被告来讲期付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3、环保卫生间购销合同1份,是我方租给被告环保卫生厕所的生产厂家所签订的购销合同,证明本案诉争的环保卫生间系原告向生产厂家山东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4、增值税普通发票2张,证明当时原告向生产厂家支付了部分货款188000元,生产厂家给原告开具了支付货款部分的普通发票;5、对帐单,是由原告与生产厂家因为货款支付差额问题,双方进行的对帐,所签的对帐单,证明原告尚欠生产厂家货款412000元,欠款的原因就是厕所丢失了。[10:04:14]
- [原告代理人]:6、证明材料1份,证明生产厂家山东生态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就本案的情况进行说明;7、由生产厂家出具的2+1生物厕所分项报价表1份,证明生产厂家对本案诉争标的物的成本计算依据;8、致函1份,我们在2008年8月20日收到的一份传真件,被告称是由他们发出的,传真件我方确实收到了,但是不能确认是由被告发的,致函对我方没有法律上的效力。[10:07:29]
- [原告代理人]:9、“110”接、处警情情况记录1份,证明原告单位工作人员向延庆县公安局八达岭派出所反映租赁经被告的两个环保卫生间(活动厕所)在9月24日丢失,警方记录记载了我方在多方查找未能找到厕所的情况;10、公安局接受案件回执单1份,证明原告单位工作人员以环保卫生间被盗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八达岭派出所给我们一张公安局接受案件绘制单,上面有简要案情及主办民警,但是报案后此事就不了了之了,我方在本案起诉前询问派出所,回复称没有按刑事案件立案,所以我方才起诉的、11、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2008年6月24日),证明北京市政府规定2008年7月1日开始至2008年9月20日24时之前货运机动车被禁止在北京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根据北京市政府的规定我方无法把活动厕所拉走,我方之所以在9月24日拉走厕所,就是由于此原因,居庸关的厕所是由于被告给我方专门申请了车证,申请了奥运物流货运车,所以我方才能拉走;12、照片,证明被告安放在八达岭长城东门外的两台租赁原告的环保卫生间(即本案诉争的丢失物),证明安放在八达岭长城的厕所是两台;13、厂家致函1份。14.厕所分项报价表1份,证明在之前的报价基础上,2009年6月之后厂家对同型号的厕所价格发生了变动,我方购买的时候是15万元,现在的单价变成了122580元,后面附了成本报价表,由于我方曾经申请对厕所的价格进行评估,但是回复无法进行评估,所以我方出具该致函及报价表。[10:10:29]
- [审判长]: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代理人]:1、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合同的内容都是真实的;2、对证据2真实性也无异议,与本案的关联性我方认为只是证明我方履行了合同,我方认为与本案无关;3、对证据3是原告与厂家签订的合同,对其真实性我方无法发表意见,因为与我方无关;[10:12:03]
- [被告代理人]:4、对证据4无法证明卫生间的单价,另外其提供了一张复印件,我方对复印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5、对证据5对帐单与我方无关,我方对其真实性也不予认可;6、对证据6证明材料也是厂家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我方认为厂家出具的材料与我方无关,我方无法发表意见;7、对证据7同样也是厂家出具的明细,对其真实性我方不予质证。我方认为证据4-7我方不予认可,另外证明了原告和厂家是有一定关系的,其证明力是有问题的。[10:13:26]
- [被告代理人]:8、对证据8是我方向原告出具的传真件,我方对该证据真实性是认可的,证明原告收到了被告的撤场通知,其内容真实意思是表示要求原告及时退场,到了10月份原告才向派出所进行报案,已经超出了我方合理的看护期;9、对证据9是派出所出具的,我方没有人员参加,所以对该证据真实性无法质证;10、对证据10真实性无异议,有我方人员参加;[10:14:23]
- [被告代理人]:11、对证据11我方有异议,原告称由于该通知所以无法将厕所拉走,我方认为不构成不可抗力,该时间区间是要求外省市车辆的,而且八达岭是在五环之外,进行的单双号限制也不构成实际的阻碍,所以原告以该通告作为其不能退场的理由我方认为是不能成立的;12、对证据12照片我方没有异议;13、对证据13与我方无关,我方无法予以质证;14、对证据14与我方无关,我方无法予以质证。[10:15:43]
-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有何补充吗?[ 原告代理人]:我方补充几点。1、关于我们双方所签合同所约定的期限,约定的租赁期是两个月,合同本身是由被告起草的,合同的条款内容都是由被告拟定的,在此情况下对于合同的具体日期没有填写,也就是从7月至9月,具体的日期没有表述,在此情况下我们认为9月30日之前都是合同的合理的租期范围之内,我们在9月24日将租赁的厕所拉走并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在超出租赁期之后我方没有拉走厕所。而且在租赁期限定的范围之内,也就是在被告承担厕所的看护责任之内将厕所拉走的,在被告起草合同的情况下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将厕所拉走,所以被告不能推卸自己在合同期内的合同义务,合同第5条第2款约定合同在租用期满运回厕所时失效,所以应该是在原告将厕所运回后合同才会失效,在我方没有运回厕所之前都应当由被告承担保管责任。2、关于丢失后的基本情况。我方发现厕所丢失后就立即与被告进行了联系,实际上我方在把货物运过去的时候是经过了被告了严格验收的,该厕所是奥运使用的产品,由被告进行验收,我方进行了安装调试,但是当时没有文字的东西,在我们拉走厕所的时候没有交接,当时的厕所就是属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所以我方去拉的时候厕所就丢失了。[10:20:42]
-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有何补充?[ 被告代理人]:原告歪曲理解了合同第5条合同效力的约定,按照原告的理解原告不运回去我方就一直给原告保管,这是不合理的。我方已经做到了保管的义务,超过合同期限一个月到两个月就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相关责任。[10:22:18]
- [审判长]:被告方举证。[ 被告代理人]:我方没有证据提供。[10:22:51]
- [审判长]:下面出示鉴定机构回复函,证明鉴定机构明确回复由于厕所已丢失所以无法进行鉴定,双方是否有异议?[ 原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在此后法庭和鉴定机构联系是否可以作相关折旧率的评估鉴定,鉴定机构回复称无法进行评估鉴定,现在向双方出示本院工作联系笔录,双方是否有异议?[ 原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10:24:13]
- [审判长]:原告,根据合同约定6台厕所安在四个地点,实际安装的是多少台,案件争议的地点安装了多少台?[ 原告代理人]:实际履行的是7台厕所,由于八达岭的相关情况实际给付交付被告的台数是7台。[ 审判长]:租金情况双方是否都已经履行完毕了?[ 原告代理人]:都已经履行完毕了,租金没有变化。[ 被告代理人]:这个没有异议,双方合同约定的租金是按厕位进行计算的。[10:25:49]
- [审判长]:交付后的管理和日常维护都是由哪方人员负责的?[ 原告代理人]:当时是由被告带我方进入警戒区,我方按照被告的要求将厕所安装在被告制订的地点,之后进行安装调试,被告进行验收,之后我方的人员就撤出了,至于被告是否进行日常维护我方就不清楚了,厕所在使用当中出现故障了我方才进行维修,清扫及日常维护我方就不清楚谁负责了。[ 被告代理人]:奥运会期间任何人没有权利带无证人员进入场地,所以原告所称是不可能的,原告的日常维护人员办理了进出场出入证,可以证明日常打扫都是由原告进行维护的,环保厕所是高科技的,所以日常维护和打扫都是由原告进行的。[10:27:03]
- [原告代理人]:本案诉争场地的情况不是被告所说的这样,其他场馆是被告所说的,因为八达岭当时只有三天的赛事,相关证件没有办理下来,所以我方不负责日常的清扫。[ 被告代理人]:我方给被告一个人员办理了出入证,其白天工作期间可以进出场馆,所以其在八达岭场馆是可以进出场馆的,他是负责厕所的维护和清扫的,奥组委要求我方提供进出场馆的工作人员,我方向奥组委申报的。[10:28:08]
- [原告代理人]:不是这样的,只有这个场馆我方是不能进去的,赛事期间道路都是封闭的。[ 被告代理人]:十三陵水库也是三天的赛事我方也给原告办理了证件,所以原告称赛事时间短所以没有办理证件我方不认可,我方负责申请了奥运会物流车辆这个不是事实。[10:28:55]
- [审判长]:八达岭安排的赛事是什么时间?[ 被告代理人]:8月8日是开幕式,到13日赛事就结束了。[ 审判长]:被告有人员在现场负责保管吗?[ 被告代理人]:在我们投入的赛事我们有人管理。[ 审判长]:就八达岭赛场,被告的相关人员及设备的撤离时间?[ 被告代理人]:我们在15日开始准备,在20日左右就陆续开始撤离。[10:30:25]
- [审判长]:被告最后撤离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被告代理人]:大概在8月25日就全部撤离完毕了。[ 审判长]:传真件上的时间显示是8月20日,而通知的退场时间是8月15日,这是为什么?[ 被告代理人]:居庸关八达岭在15日就具备了撤离的条件,十三陵水库是19日,写到15日是因为发函时间有些滞后,但15日八达岭的环保厕所就可以撤离了。[ 原告代理人]:对此问题我方对致函的真实性我方不予确认,上面的印章不是被告印章,关于致函时间上的矛盾我方也无法替被告解释。[10:31:30]
- [审判长]:函件上的印章是被告的印章吗?[ 被告代理人]:我方投标中标奥运项目的印章就是这个印章。[ 审判长]:涉案的厕所是两台,合同项下是7台,其他厕所的退场都是采取何种形式退场的?[ 原告代理人]:十三陵是9月24日我方自行退场的,当时退场没有交接,十三陵我方无法进入,我方给被告方打电话后才拉走的,因为是在游乐园里所以有人看管,而且是在被告允许拉走后我方才拉走的。我们从被告拿到奥运临时车证才将厕所拉走的,包括我方七台厕所的运输都是由被告联系的进京证件。[10:33:43]
- [审判长]:涉案的两台厕所所在赛事的地点就没有其他单位进行保管了吗?[ 原告代理人]:就是在东门外的停车场,当时没有人管理。[ 被告代理人]:工体场是我方给找的通行证,但居庸关和十三陵是被告自己找车拉走的,因为当时已经不限行了。[10:35:55]
- [审判长]:被告撤场的时候这两台厕所被告就没有管吗?[ 被告代理人]:八达岭有一个BOB区,我们在撤场前就已经发了传真,而且也进行了电话通知,别的场馆也是我方电话通知原告拉走的,所以我方已经作了相关工作了。[ 原告代理人]:在庭前谈话记录中被告认可了赛事结束后由被告对厕所进行保管。[10:37:17]
- [审判长]:截止到今天双方了解到环保厕所案件的处理情况是否清楚?[ 原告代理人]:公安机关答复我方根本就没有立案。[ 被告代理人]:我方就是陪同去第二次立案,别的情况我们不清楚。[ 审判长]:双方对事实是否还有补充,是否还有新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告代理人]:没有。[ 被告代理人]:没有。[10:38:19]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1、我方认为本案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将租赁物运送到了被告指定地点进行了安装调试,被告进行接收后就应该承担起对租赁物的保管责任,被告的租期从2008年7月至9月在此期间被告应对租赁物进行保管,现在厕所已丢失给原告造成了相应损失,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2、被告将厕所丢失的责任退给原告,没有任何道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租期是7月至9月被告要求原告将厕所拉走是单方变更合同条款,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被告称在8月20日给原告发了传真要求8月15日退场,原告不知被告是什么意思,而且传真件上的印章与被告不符,按照北京市政府的相关限行规定所以我方无法将厕所拉走,关于合同的有效期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合同的有效期必须是从原告交付定金到我方把厕所拉回,我们是在合同约定的合理期限内拉走的厕所,而没有超出合同约定的合理期限,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应该对厕所尽到保管责任,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被告什么时候通知我方拉走我方就得拉走,合同中没有这种约定,被告以其发出通知就可以不承担保管责任,我方认为是没有道理,这只是被告单方的意思表示,而且这些货物都是要拉回山东的,作为生产厂家是想要把这些货物作宣传使用的,在这种情况下会由山东的厂家将货物拉回,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也没有到。[10:39:53]
-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1、根据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期应该是从7月7日至9月7日,原告所称是偷换概念,不能认为原告何时拉回厕所何时合同失效,整个考虑合同期限是两个月,原告知道八达岭的赛事是三天,我方认为8月20日通知原告运走厕所,原告就应该及时运走,相关责任应该在我方通知之后的合理期限内就转嫁给了原告;2、另外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实际保管义务由谁来承担,谁实际占有这个物品才能保管这个物品,原告也陈述了在租用期间原告进行了安装调试义务,在运行期间的保管义务是由原告承担的在8月15日八达岭赛事完成之后,BOB没有跟我方进行交接,我方也及时通知了原告。我方已经履行了自己及时通知的义务,我方请求法院予以酌情考量。[10:46:24]
- [审判长]:法庭询问一下,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原告代理人]:我方同意调解。[ 被告代理人]:我方不同意调解,请法院判决。[10:47:34]
- [审判长]:由于双方庭上不能达成调解意见,法庭不再主持庭上调解工作,双方仍可在开庭后自行和解或请求法庭主持调解。现在宣布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10:48:06]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吴晓童和李辰。再次我们对直播人员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10:50:49]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0:5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