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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10时,直播房山法院审理“被司机家属索赔 车主转告路政局”案
- [主持人]: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刘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因“被司机家属索赔 车主转告路政局”要求道路交通事故经济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们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0:18:23]
- [主持人]: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法官于润江,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1983年2月之1985年5月在北京市房山区第二水泥厂工作,任技术员;1985年5月调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工作至今,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在工厂工作期间,曾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先进工会干部;到房山法院工作期间,曾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等。[10:19:36]
- [主持人]: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原告刘景军雇佣的司机行驶至房山区顾郑路时,不慎撞上水泥台身亡,其家人将原告告上法院,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责任,申请追加其为被告,但是被河北省涿州市法院驳回。在原告赔偿死者家属11.5万元后,将被告起诉到房山法院。[10:25:32]
-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10:26:09]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10:36:05]
- [审判长]: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原告刘景君,别名刘景军,男,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涿州市百尺竿乡百尺竿村。委托代理人张根池,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新市区富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宿舍。被告北京市房山路政局公路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法定代表人杨玉山,局长。(未到庭)[10:38:05]
- [审判长]: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景君诉被告北京市房山路政局公路分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于润江独任审判,书记员孙红义担任法庭记录。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10:39:51]
-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10:40:04]
-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都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当事人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服从法庭的指挥,如实陈述事实;原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以拘传或者缺席判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原告听清楚了吗?[ 原告]:听清楚了。[10:40:34]
- [审判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原告]:宣读起诉书,2007年11月28日20分,原告雇佣的司机在行驶至房山区顾郑路时,不慎撞上水泥台,造成交通事故。由于被告所管辖的公路没有设置路标,没有设置其他警标标志。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公路管理机关,应知道在公路上设置路障应有明确的标志。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申请追加路政局为被告,但是被涿州法院驳回,后经法院调解,原告赔偿死者损失11.5万元。原告认为造成此次交通事故,本案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没有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标识等,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经济赔偿款11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10:49:15]
- [审判长]:原告方对起诉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是否还有变更或者补充?[ 原告]:没有。诉讼请求应该是125000元,但是打印时打印错了,不变更了。[10:49:59]
- [审判长]:原告方把事情经过说一下。[ 原告]:我的司机开车往北京送草帘,路过北京顾郑路路口,撞上了一个墩子,墩子处没有设置警示标志,造成人员死亡,死者家属起诉李广和原告,法院判决原告赔偿死者家属125000元。[10:51:28]
- [审判长]:?墩子是谁设置的?[ 原告]:北京市房山路政局房山公路分局。[10:51:44]
- [审判长]:什么时间设置的?[ 原告]:7、8年了。这里发生的交通事故多了,我们是其中的一个。[10:52:04]
- [审判长]:庭前被告单位来人对法官助理说原告起诉被告主体有误,并提供了组织代码证,名称应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房山公路分局。原告什么意见?[ 原告]:对组织代码证不认可,理由该件是复印件,没有原件。第二,有效期是2009年11月23日至2010年3月31日,是今天刚刚提供的,今天是5月4日,这个组织代码证已经超过有限期,是作废的。我要求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对被告缺席判决。庭前我们首先到被告单位门口的牌子抄的被告名称,所以我们没有错误。[10:54:09]
- [审判长]:原告有证据提交吗?[ 原告]:涿州市人民法院(2008)涿民初字第2147号民事裁定书及案卷材料复印件一份,复印件。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保民一终字第1143号民事调解书一份,原件。照片二张,原件。[10:54:29]
- [审判长]:你们墩子就是被告设置的,有证据吗?[ 原告]:直接证据没有。但是这条公路是属于他们管辖。也是他设置的。[10:56:38]
- [审判长]:原告,你们说被告的名称正确,你们有相关证据吗?[ 原告]:因为被告是国家行政机关。我们的人去被告单位门口去照了。[10:57:23]
- [审判长]:有新的证据提交吗?[ 原告]:没有。[10:58:35]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被告没有到庭,依照法律规定应缺席判决。被告庭前提交的证据已超期,不足以作为证据使用,以此主张主体不符不能多少法院的支持,因此不是有效的证件,而且是失效的证件。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10:59:03]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原告作最后陈述。[ 原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依法缺席判决。[10:59:33]
- [审判长]:本庭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双方当事人可于五日内查阅,下面休庭。[11:00:51]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工作人员图片摄影越媛、庭审记录刘宁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11:06:18]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1:0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