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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8日13:45直播上海二中院开庭审理一起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案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13:45:26]
-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13:46:22]
- [审判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现在开庭。上诉人上海鲜迪调味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9)黄民三(知)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进行公开审理。本院合议庭由审判员唐玉珉、审判员袁秀挺、代理审判员何渊组成,由唐玉珉担任审判长,袁秀挺主审本案。书记员李晶晶,由李晶晶担任法庭记录。[13:47:11]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本院所发的通知是否收到?[ 上诉人]:收到。[ 被上诉人]:收到。[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通知中告知的权利义务及举证责任是否明了?[ 上诉人]:明了。[ 被上诉人]:明了。[ 审判长]:对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是否要求申请回避?[ 上诉人]:不申请。[ 被上诉人]:不申请。[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首先,由上诉人陈述上诉请求以及事实理由?[13:49:14]
- [上诉人代理人]: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的第一、第二、第三条的判决,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理由]:[14:20:30]
- 上诉人认为本案讼争的焦点是对“家家乐”企业名称侵权,一审法院应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作为判决依据是适用法律不当。1、上诉人理由:上诉人企业是在上海地区注册的生产调味品的生产型企业,而被上诉人是注册的贸易型企业,是一家没有生产调味品资格的企业;[14:21:12]
- 2、“家家乐”企业名称不是被上诉人的专利,“家家乐”三个字是一组名词,在上海地区使用“家家乐”三个字的名词作为企业名称有十几家,所以为什么同样“家家乐”这一名词都能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名称,并通过合法的工商登记,充分说明了“家家乐”三个字是一个常用名词。 [14:21:49]
- 3、一审法院调查认定事实有错误,上诉人意见:被上诉人是一家没有“行政许可”生产鸡精调味品的企业,但被上诉人在一审诉状中明确表示自己是生产味精、鸡精调味品的企业,被上诉人所谓的“生产”只是从别人处购进散包装进行分包装生产的行为,从大量的事实中,和一审法院调查认定的事实中也证实被上诉人是生产厂家。[14:24:00]
- 在一审判决书“关于争议焦点”2:(2)认定事实在上海地区没有第三家生产同类产品并包含有“家家乐”字号的企业,这一事实说明了被上诉人在上海地区是唯一用“家家乐”企业字号生产鸡精调味的企业,如果被上诉人是生产型企业,但被上诉人的工商登记中和企业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未取得“行政许可”,故而生产鸡精调味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事实上被上诉人是一家没有生产调味品资质的企业,而恰恰上诉人在上海地区是一家生产鸡精调味品的合法企业,对自己生产的产品取“家家乐”这一名词没有对被上诉人造成任何的侵权。法律应该保护合法的,而不应该去保护不合法的行为。[14:25:44]
- 4、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被上诉人的字号有一定的知名度。上诉人认为:从大量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是一家根本没有知名度的企业:(1)从被上诉人的08年度工商企业年检证明,企业内只雇佣了5名雇佣人员,2008年全年利润总额36058元,净利润为7676元,纳税额为28381元。(2)一审法院夸大被上诉人在市场上销售鸡精产品的年限达6、7年之久。但实际被上诉人是贸易为主的企业,没有生产鸡精能力的企业,所谓被上诉人在市场上销售的鸡精是上诉人委托安徽“郎溪县家家乐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精产品,但被上诉人受委托制造商企业登记是2007年6月7日,该企业生产鸡精才二年多时间,按照该时间进行推算,被上诉人认为自己“家家乐鸡精在市场上已经销售了十年,而一审法院错误认定被上诉人的产品已销售了六、七年,进一步夸大的事实,提高被上诉人的知名度。(3)以上证据表明上海地区使用“家家乐”这一名词有十几家企业,而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家家乐”作为企业名称和“家家乐鸡精”产品的更多。[14:27:18]
- 综上所述,上诉人陈述的大量事实和已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反映上诉人没有对被上诉人构成侵权。所以现上诉人要求二审法院作出公断。 [14:27:40]
- [审判长]:现在,由被上诉人上海家家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答辩?[ 被上诉人代理人]:我们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对于本案的事实认定是清楚的,适用法律也是正确的。我们要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审判长]:被上诉人上海家家乐工贸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鲜迪调味有限公司认为你们公司的字号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对此你们有没有异议?[ 被上诉人代理人]:我们有异议。[14:28:50]
- 对于知名度问题,我们认为这是相对的概念。他只能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来确定有没有知名度。另外这是一个时间的概念,知名度要经过一定的市场培育、积累和成长的过程。从我们公司的情况来看,在上海地区市场上,在调味品这个市场上它是有知名度的,并得到相应的经销商和消费者群体的认可。 [14:29:34]
- [审判长]:根据上诉人在庭前听证时,包括在刚才陈述以及被上诉人的意见,法庭对于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作归纳:法庭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三个争议焦点:1、上海家家乐工贸有限公司的字号“家家乐”是否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2、上海鲜迪调味有限公司在其产品上标注“家家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对被上诉人上海家家乐工贸有限公司字号的混淆,从而构成侵权。3、被上诉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14:30:19]
- [上诉人代理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有无补充?[ 上诉人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被上诉人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或补充?[ 被上诉人代理人]:没有异议,也没有补充。[ 审判长]:下面就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进行调查。[ 审判员]:首先审理第一个争议焦点。被上诉人上海家家乐工贸有限公司的字号“家家乐”是否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对于此上诉人先进行举证。[14:31:46]
- [上诉人代理人]:上诉人认为“家家乐”只是名词组成,上海家家乐工贸有限公司是贸易型企业,类似的企业在上海有十多家,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已经向法庭提交相关的证据。二审过程中,我们也向二审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 审判员]:什么证据?[ 上诉人代理人]:已经通过邮寄递交过来。[ 审判员]:现向法庭提交。(上诉人提交证据)[14:32:37]
- [审判员]:就二审中你要查明的事实陈述一下。[ 上诉人代理人]:在全国范围内涉及到“家家乐”这三个字的企业注册的商标,特别是同类产品,东北哈尔滨有一家企业,他已经注册了商标。我认为这个专利并不是上海家家乐工贸有限公司特有专利。[ 审判员]:是图象还是文字商标?[ 上诉人代理人]:文字和图象都有。[ 审判员]:除了这个商标之外,还有吗?[ 上诉人代理人]:使用“家家乐”的企业有200多家。[14:33:38]
- [审判员]:被上诉人上来阅看一下。(被上诉人阅看)[ 审判员]:被上诉人发表质证意见。[ 被上诉人代理人]:我们对于网上查下来材料的真实性无法认可。从内容而言,这些使用商标、企业名称的企业不是和我们从事同一类型的。我们的产品是鸡精,上诉人生产的也是鸡精,我们鸡精产品用了“家家乐”字号,其他行业没有在鸡精产品上用了这样一个字号,我们没有发现,也没有进入上海本地市场,我们发现进入上海本地市场只有上诉人一家,到目前为止。我们认为这些证据与本案无关。[14:34:51]
- [审判员]:上诉人有无补充?[ 上诉人代理人]:与一审的意见一样。[ 审判员]:你说“家家乐”只是普通名词,有十多家企业都用了“家家乐”这个字号,这十多家企业是贸易型的企业,还是生产型的企业?[ 上诉人代理人]:有的是贸易型的。[ 审判员]:就是进行鸡精贸易的?[ 上诉人代理人]:有的是贸易型的,有的是食品的。[ 审判员]:有没有经营鸡精调味品的?[ 上诉人代理人]:有。[ 审判员]:有几家?[ 上诉人代理人]:上海家家乐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家家乐食品休闲商店。[14:38:07]
- [审判长]:这两家都是生产、销售鸡精吗?[ 上诉人代理人]:他们是销售鸡精,不是生产鸡精。[ 审判员]:还有补充吗?[ 上诉人代理人]:没有。[ 审判员]:下面由被上诉人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针对对方陈述的意见发表一下意见。[14:38:52]
- [被上诉人代理人]:一、上诉人称上海有十几家以“家家乐”为名称注册的公司,一审时上诉人提供了,我们也看了,大多数都是保洁公司、服务公司,不是生产鸡精的企业。他刚才说的两家与食品有关的企业也不是生产、销售鸡精的公司。现在目前市场为止,除了被上诉人之外,我们没有发现有第三家用“家家乐”名称生产鸡精调味品的企业。关于我们知名度的问题,我们企业于01年成立,一成立就生产味精、鸡精、鲜味王等产品。我们从一开始就使用了“家家乐”这个一个标识,包含了“家家乐”企业名称和字号在内的表示,一直使用到现在。[14:40:03]
- 我们在上海市场上,包括周边长三角、浙江部分城市,我们固定的客户有二百多家,客户包括二级批发和零售上在内。在二级批发下面也有自己的顾客群,从而形成销售网络。除了我们鸡精调味品,我们在上海,除了上诉人,没有发现有第三家使用“家家乐”名称的企业。
二、上诉人是于去年4月份在自己鸡精包装上使用“家家乐”标识,他就是看中我们这个产品在中档调味品当中销路比较好的。
上诉人自己是有商标的,这个商标叫“泰球牌”(音同),他为什么不用其他的标识,偏偏要用我们的标识,也是看中我们的产品在市场上有一定的销路。[14:41:50] - [审判员]:被上诉人有无新的证据需要提交?[ 被上诉人代理人]:没有。有些外地企业拿出标识图案也与我们一样,我们认为我们在上海地区有知名度的,现在实际上外地有些企业也在使用我们的标识。[ 审判员]:你刚才提到,你们企业于01年成立?[ 被上诉人代理人]:是的。[14:43:20]
- [审判员]:你是生产还是销售?[ 被上诉人代理人]:根据我们经营范围,我们是分包装,把鸡精原料进来之后,再自己分包装,包装上印制我们公司的名称。[ 审判员]:你从01年就开始分包装,生产的原料从哪里来的?[ 被上诉人代理人]:山东、安徽等外地。[ 审判员]:销往哪里?[ 被上诉人代理人]:主要是在上海市,江浙两省部分城市。[14:44:08]
- [审判员]:主要是上海市场,以及江浙周边的市场?[ 被上诉人代理人]:是的。[ 审判员]:你现在一年的年销量大概是多少?[ 被上诉人代理人]:120吨。[ 审判员]:在你们行业内所占多大份额?[ 被上诉人代理人]:与中档的比,在上海市场,我们可能在第一、第二位。[14:45:17]
- [审判员]:上诉人曾经在一审时提到你们08年财务数据是否真实?[ 被上诉人代理人]:真实。[ 审判员]:上诉人上海鲜迪调味有限公司提供了一份证据是08年被上诉人上海家家乐工贸有限公司工商企业年检证明,里面提到2008年全年的利润总额是36058元,净利润为7676元,纳税额为28381元,是否属实?[ 被上诉人代理人]:是的。[14:46:02]
- [审判员]:使用时间是从01年成立一直使用至今,是连续使用?[ 被上诉人代理人]:是的。[ 审判员]:在广告宣传方面有无投入?[ 被上诉人代理人]:有。商品介绍目录。[ 审判员]:一年广告投入多少?[ 被上诉人代理人]:3、4万元一年。[14:47:06]
- [审判长]:你们公司设立之后就开始经营,鸡精何时开始生产?[ 被上诉人代理人]:也是在成立的时候。[ 审判长]:鸡精是从其他企业购进的?[ 被上诉人代理人]:是的。[ 审判长]:进来的时候是半成品还是什么?[ 被上诉人代理人]:原料,即半成品。[ 审判长]:什么状态?[ 被上诉人代理人]:没有包装,已经可以食用。[ 审判长]:01年你们销售鸡精多少?[ 被上诉人代理人]:一年50吨左右。[14:48:56]
- [审判长]:有销售发票吗?[ 被上诉人代理人]:有。[ 审判长]:提供了没有?[ 被上诉人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按照你的说法无非是从其他企业进来之后进行分包装,你应该有进货和销售的发票,基本上应当相符合?[ 被上诉人代理人]:是的。[14:50:06]
- [审判长]:一年销售50吨?[ 被上诉人代理人]:是的。[ 审判长]:当时每吨的价格多少?[ 被上诉人代理人]:不清楚。[ 审判长]:02年销售多少?[ 被上诉人代理人]:今天无法回答。[ 审判长]:03年销售多少?[ 被上诉人代理人]:没有算过。[ 审判长]:04年销售多少?[ 被上诉人代理人]:对于具体财务上的数字不清楚。[14:55:36]
- [审判长]:05年销售多少?[ 被上诉人代理人]:我没有看过财务报表。[ 审判长]:06年、07年销售多少?[ 被上诉人代理人]:我没有看过。[ 审判长]:你销售了多少吨?[ 被上诉人代理人]:我只知道,09年的时候每年120吨左右。[ 审判长]:08年销售多少?[ 被上诉人代理人]:120吨左右。[ 审判长]:09年销售多少?[ 被上诉人代理人]:120吨左右,略微有些下降。2010年今年刚刚开始。[14:56:32]
- [审判长]:每吨价格多少?[ 被上诉人代理人]:我们是按照箱来计算。[ 审判长]:每箱多少重?[ 被上诉人代理人]:一箱十公斤。[ 审判长]:销售一箱十公斤?[ 被上诉人代理人]:是的。[ 审判长]:十公斤是净重量?[ 被上诉人代理人]:是的。[ 审判长]:十公斤销售多少钱?[ 被上诉人代理人]:135元。因为上诉人进入市场,我们只能卖120元。[14:57:26]
- [审判长]:01年投入广告多少钱?[ 被上诉人代理人]:3至5万元左右。[ 审判长]:每年都是3至5万元?[ 被上诉人代理人]:是的。[ 审判长]:从01年开始一直到现在,你每年的广告投入是多少?[ 被上诉人代理人]:3至5万元。[ 审判长]:证据是否提交?[ 被上诉人代理人]:是的。[14:58:13]
- [审判长]:你的广告做在哪里?[ 被上诉人代理人]:产品介绍册,客户商品交流会议赠送礼品上印“家家乐”三个字。[ 审判长]:在报刊、杂志、电视、车辆等一些载体上是否发表过广告?[ 被上诉人代理人]:没有。因为这个成本过高。[ 审判长]:你01年的利润是多少?一直到09年。[ 被上诉人代理人]:以财务报表为准,但是我没有看过。今天无法回答这个问题。[ 审判员]:你刚才说你们属于中档品牌鸡精,据你们所知,这个中档品牌在上海市场大概有几家?[14:58:46]
- [被上诉人代理人]:5、6家。[ 审判员]:在这5、6家里面,你认为你是最好的?[ 被上诉人代理人]:是的。[ 审判员]:中档是什么概念?[ 被上诉人代理人]:就是价格。[ 审判员]:中档品牌的味精,在整个味精市场上占的份额是多少?[ 被上诉人代理人]:我们只能说我们的销量排在前面。但具体占额不清楚。[ 审判员]:上海市场整个销售多少,你不知道?[ 被上诉人代理人]:是的。[14:59:31]
- [审判员]:你认为你是味精行业中档品牌?[ 被上诉人代理人]:是的。[ 审判员]:在鸡精和味精产品领域有没有行业协会?[ 被上诉人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关于调味品有没有行业协会?[ 被上诉人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你们说在整个中档鸡精销售当中是第一、第二位,有没有相关的证据?[ 被上诉人代理人]:没有。[15:00:18]
- [审判员]:你们主要客户是哪些?[ 被上诉人代理人]:批发商。[ 审判员]:批发商在什么地方经营?[ 被上诉人代理人]:主要是在上海,有些销往外地。[ 审判员]:你们的主要客户是在哪里经营的?比如说在哪个地域或者哪个市场?[ 被上诉人代理人]:农贸市场。[ 审判员]:他们的产品销给谁?[ 被上诉人代理人]:餐饮业、小商店。[15:00:59]
- [审判员]:有没有进入大的市场和大的超市?[ 被上诉人代理人]:大的市场和大的超市没有。我们主要是农贸市场。[ 审判长]:上海各大市场也没有你们的产品?[ 被上诉人代理人]:是的。[ 审判员]:被上诉人主张的是你们的字号权利被侵犯,字号要得到保护,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具备一定市场知名度,要被相关公众所知悉,关于知名度的问题,法院需要进行调查。[15:02:45]
-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上诉人有无补充?[ 上诉人代理人]:对于知名度的问题,我们曾经在超市里面买到也是有“家家乐”三个字的鸡精。[ 审判员]:哪里生产的?[ 上诉人代理人]:其他单位生产的。[ 审判员]:一审提交过?[ 上诉人代理人]:是的。这个产品在超市里面应该购买得到。[ 审判员]:其他还有补充吗?[ 上诉人代理人]:没有。[15:03:48]
- [审判员]:被上诉人还有无补充?[ 被上诉人代理人]:我们对于刚才上诉人提出的证据,在一审时提出过置疑。[ 审判员]:下面审理第二个争议焦点,即上诉人上海鲜迪调味有限公司在其产品上标注了“家家乐”是否导致与被上诉人字号“家家乐”的混淆,从而构成侵权。就这一争议焦点,先由上诉人陈述相关的观点及事实方面的依据。[15:04:30]
- [上诉人代理人]:对于上诉人在产品上加上“家家乐”这一名称,上诉人反复强调这是一个名称。对于这一个争议焦点,我们认为没有混淆。因为我们属于在上海地区生产鸡精调味品的合法企业,我们使用这个商标对于被上诉人没有任何的混淆。“家家乐”不属于被上诉人的专利。[ 审判员]:“家家乐”是标注在什么地方?[ 上诉人代理人]:产品外包装和产品上。[15:05:13]
- [审判员]:上海家家乐工贸有限公司自己的产品标注在哪里?[ 上诉人代理人]:外包装。[ 审判员]:都是“家家乐”三个字?[ 上诉人代理人]:是的。[ 审判员]:这三个字是一样的吗?[ 上诉人代理人]:一样。只是字体上有一些区别。[15:05:47]
- [审判员]:你认为也不构成混淆?[ 上诉人代理人]:是的。构成混淆最主要的一点是我们是生产型企业,他们是贸易型企业。[ 审判员]:被上诉人就第二个争议焦点发表意见。[ 被上诉人代理人]:“家家乐”三个字的字体、图案都是相似的,连标注的位置都一样。[ 审判长]:被上诉人认为会不会造成混淆?[ 被上诉人代理人]:会造成混淆。[15:06:23]
- [审判长]:有没有混淆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上诉人代理人]:已经提交。[ 审判长]:在原审中哪几份证据是证明引起混淆的?[ 被上诉人代理人]:两组。一组是我们的产品和他的产品的比较。另外一组是有些经营者证词,证明以为是我们换了新的外包装的版本。另外消费者群体认为两个外包装怎么一个价格高,一个价格低。[15:07:03]
- [审判员]:二审中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交?[ 被上诉人代理人]:关于混淆的问题,没有新的证据提交。[ 审判员]:现在法庭就第三个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原审判决要求上诉人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对于此上诉人有无意见?[15:07:32]
- [上诉人代理人]:不同意。理由是我们没有对被上诉人造成侵权。[ 审判员]:你认为你不侵权,所以不应当承担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上诉人代理人]:是的。[ 审判员]:对于数额本身是否有异议?[ 上诉人代理人]:有异议。[15:08:08]
- 被上诉人净利润只有7000多,他让我们赔7000多,这不合理。被上诉人净利润包括所有的利润,不应该单单指鸡精。再加上到目前为止使用“家家乐”一共是760件产品,总共价值为2、3万元。[ 审判员]:利润多少?[ 上诉人代理人]:鸡精成本价9232.4元一吨,加上其他的成本之后,每一箱成本是94.6元。[ 审判员]:你一共生产多少箱?[ 上诉人代理人]:760箱,94.6元一箱。[15:08:50]
- [审判员]:将近7万多一点?[ 上诉人代理人]:是的。[ 审判员]:利润多少?[ 上诉人代理人]:很少。不到5%左右。[ 审判员]:也就是3500元?[ 上诉人代理人]:是的。还有律师代理费5000元,他是按照他向法庭起诉时20多万来收取的代理费。相应的律师代理费应该由被上诉人承担,不应该由上诉人来承担。[ 审判员]:你认为律师代理费不应该由你方承担?[15:09:37]
- [上诉人代理人]:是的。另外起诉费用的标的是按照20多万进行收取的。我认为如果只承担7000多元的费用的话,不应该再承担其他的费用。[ 审判员]:被上诉人有无意见发表?[ 被上诉人代理人]:首先我们要让上诉人消除影响,我们主要市场是在上海,要在上海这一范围内消除影响。关于赔偿,我们认为上诉人的行为对我们造成影响很大。[15:10:31]
- [审判员]:你对原审法院的经济损失7000元和合理开支5000元的判决是否认可?[ 被上诉人代理人]:认可。[ 审判员]:上诉人的产品有没有质量不好的情况?[ 被上诉人代理人]:对于此没有调查。[ 审判员]:你现在诉请的消除影响,这个影响到底是指什么?[15:11:03]
- [被上诉人代理人]:因为他的产品进入我们的市场,而且他是采取低价销售的方式,使我们的产品销售造成巨大的压力和影响。[ 审判员]:你的意思是不是指由于被告的产品在同类市场销售给你们的市场造成了冲击?[ 被上诉人代理人]:是的。[ 审判员]:上诉人市场的产品销售有没有给你们企业的声誉带来影响?[ 被上诉人代理人]:有。[15:11:35]
- [审判员]:具体内容是什么?[ 被上诉人代理人]:许多客户问我们怎么价格有两种。[ 审判员]:除了这个其他还有吗?[ 被上诉人代理人]:一审判决之后上诉人进一步降低他的销售价格。[ 审判长]:原审卷宗中上海家家乐调味品厂的广告是否为你们提供?[ 被上诉人代理人]:是的。[15:12:23]
- [审判长]:你们和上海家家乐调味品厂是什么关系?[ 被上诉人代理人]:这个厂实际上就是我们公司,代理商印制的时候把我们印成厂了。[ 审判长]:这是代理商印的?[ 被上诉人代理人]:是的。但是钱是我们出的。[ 审判长]:上海有没有上海家家乐调味品厂?[ 被上诉人代理人]:没有。[15:13:02]
- [审判长]:你还向法庭提交了15份证明,这些是证明混淆的证据?[ 被上诉人代理人]:是的。这些客户认为“家家乐”就是我们公司的产品,证明市场知名度。[ 审判长]:这些证据是你们制作好让他们盖章的,还是他们自己打印的?[ 被上诉人代理人]:是我们制造好之后,让其认可,再盖章。[ 审判长]:15份证据涉及到几个市场?[15:13:34]
- [被上诉人代理人]:7、8个市场。[ 审判长]:哪7、8个市场?[ 被上诉人代理人]:农贸市场、曹安市场,江杨北路市场,浦东一家公司、共和新路市场、光复西路市场,虹梅路市场、江桥市场、砖桥市场。[ 审判长]:就这些?[ 被上诉人代理人]:是的。[ 审判长]:因为这个证明是你们打印的,打印的内容你们都知道的?[ 被上诉人代理人]:是的。[15:15:15]
- [审判长]:这些证据混淆是从哪里可以看出?[ 被上诉人代理人]:证人证言讲得很清楚,在一审时证人也出庭作证。[ 审判长]:叫什么名字?[ 被上诉人代理人]:一个叫余启杰(音同),一个叫林文乐(音同)。[ 审判员]:上诉人,对事实有无补充?[15:15:42]
- [上诉人代理人]:有。一审里面我们也有相关证明,证明没有混淆。[ 审判员]:其他还有无补充?[ 上诉人代理人]:没有。[ 审判员]:被上诉人,对事实有无补充?[15:16:04]
- [被上诉人代理人]:没有。关于证人证言都是打印件的问题,这些证人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所以他是认可材料上的意见才签字的。[15:16:46]
- [审判员]:你刚才所说的两个证人余启杰(音同)、林文乐(音同)是什么身份?[ 被上诉人代理人]:一个是搞批发的,等于二级批发。还有一个属于零售,就是小店。[15:17:18]
- [审判长]:上诉人,对整个案件事实是否有补充?[ 上诉人代理人]:关于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我们已经予以停止使用“家家乐”文字的行为。[ 审判长]:被上诉人,对整个案件事实有无补充?[ 被上诉人代理人]:在一审判决之后,上诉人变本加厉,进一步降低他产品的价格。他的产品没有从市场上撤走,他在继续侵权。[15:18:02]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上诉人代理人]:一、关于上海家家乐工贸有限公司的知名度,上诉人在一审时已经提交大量的资料,证明上海家家乐工贸有限公司是一家贸易型的企业,并非是一家生产型的企业。所以他根本不存在知名的问题。所以我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这一项判决。[15:21:47]
- 二、关于混淆的问题,被上诉人于2001年成立的公司,以前他是进调味品因为分包装。上海家家乐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中没有生产调味品。所以我认为根本不存在混淆。
三、关于赔偿的问题,我认为被上诉人企业规模小,假如说侵权成立,法院判决的金额也是存在错误的。
另外律师费用不应该在诉讼过程中来主张。[15:22:51] - 关于诉讼费的问题,一审按照20万元标的计算,实际上判决是12000元,诉讼费用支付也不合理,应该按照相关的规定,假如成立侵权,我们不应该承担诉讼费用。
所以对于整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权,上诉人认为我们没有对被上诉人造成侵权。[15:23:35] - [审判长]:下面由被上诉人答辩?[ 被上诉人代理人]:一、关于知名度的问题,知名度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我们认为我们的知名度是在我们经营的市场范围里面,就上海包括部分的江浙两省的城市,这个市场里面我们标有我们企业名称和字号的“家家乐”鸡精产品是有一定知名度的。依据我们的销量在同类中档调味品当中是居前的。我们的客户只要看到“家家乐”标志的产品,就直接认为是我们的产品。如果我们的产品不好销,不具有知名度,上诉人为什么要用我们的“家家乐”名称?其他的中档产品也有,为何不用其他的?[15:29:18]
- 二、关于侵权的问题,我们认为上诉人构成侵权。因为其他的产品都没有进入我们的市场,我们从去年4月份发现之后,上诉人进入市场,造成了客户来询问我们这个产品为何会有两种价格?我们的价格高,人家的价格要低十几、二十块。实际上本身利润是在1块钱的事情,一下子相差十几块钱,两者差距很大。
现在演变成一审判决之后,被上诉人降价,上诉人的价格降得更低。[15:30:03] - 三、关于赔偿的问题,我们认为现在这个赔偿数字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实际上很恶劣。
被上诉人从01年成立以来,一直都是合法经营,在诉讼期间,他就分包装等问题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管理部门也找过我们,最后认为我们的行为合法。退一步讲,就算我们不合法经营,也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上诉人所列举的“家家乐”公司属于保洁公司,并非生产、销售鸡精公司。
上诉人以经营规模,经营状况和网络查阅量来否定我们使用标志鸡精产品的知名度。我们认为上诉人在转移、混淆概念。一家具有知名度的企业是有成长过程的,中小企业产品的知名度是不是受法律保护?大的企业并不是一开始就搞大的,他也是有从小到达的过程。[15:30:59] - [审判长]:上诉人,你还有何补充意见?[ 上诉人代理人]:有。针对刚才被上诉人发表的观点,我们主要是对企业名称的侵权,现在撤到产品的问题。被上诉人认为贸易型企业没有获得行政许可的前提下进行分包装属于行政管理部门的问题,我认为被上诉人的产品根本没有行政许可,食品卫生法是1995年10月30日颁布实施的,行政许可的话是05年开始。[ 审判长]:被上诉人,你还有何补充意见?[15:31:56]
- [被上诉人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上诉人代理人]:请求法院对于一审判决不当的地方进行改正,要求驳回一审法院的判决,维持上诉人向二审法院主张的权利。[ 被上诉人代理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现在,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15:32:33]
- [上诉人代理人]:愿意调解。[ 被上诉人代理人]:不愿意调解。[ 审判长]:鉴于被上诉人不愿意调解,本庭不再主持调解。合议庭将在充分评议后,择日宣判。[ 审判长]:法庭审理到此。退庭后,请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阅看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笔录若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书记员予以补正。[ 审判长]:现在退庭。[15:33:08]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5:3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