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法院外景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庭审现场

合议庭当庭宣判
3月30日14时,直播平谷法院审理“见房屋改造有利可图 卖与城市居民后追悔”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交流法律知识的机会。
    [14:00:40]
  • [主持人]:
    首先为大家介绍一下本案的审判长。
    此案由平谷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张瑞海担任审判长。张瑞海法官一直从事劳动争议、医疗事故、房屋买卖等类案件的审理,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
    [14:01:15]
  • [主持人]:
    下面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尉连福系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大东沟村村民。2006年,尉连福将其位于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大东沟村前街18号房屋以10 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北京市轮胎厂员工王友俊。事隔多年,尉连福以自己出售的是农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应属于本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享有的财产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
    [14:01:25]
  • [主持人]:
    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14:01:45]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4:03:53]
  •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除因本院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走动、退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不准吸咽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6、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7、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8、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4:04:12]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
    [ 审判员]:
    请坐。
    [14:04:33]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原、被告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 审判员]:
    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
    [14:05:00]
  • 原告尉连福,男,1965年3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农民
    委托代理人商猛,北京市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友俊,男,1972年7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杨,北京市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4:05:21]
  • [审判员]:
    经核实,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审理原告尉连福与被告王友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瑞海担任审判长,王胜友、吴福顺担任人民陪审员。由书记员杜晓楠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尉连福及委托代理人商猛、被告王友俊委托代理人周杨到庭参加诉讼。
    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
    [14:05:44]
  • 一、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 2、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3、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5、双方有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合议庭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14:06:17]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06:33]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或宣读起诉书。
    [ 原告代理人]:
    原告尉连福系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大东沟村村民。2006年,尉连福将其位于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大东沟村前街18号房屋以10 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北京轮胎厂员工王友俊。尉连福认为自己出售的是农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应属于本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享有的财产,原要求依法解除双方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现在变更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变更为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增加诉讼请求一、原告退还被告一万元,被告将房屋返还给原告。二、双方依法分割涉案房屋地上物的增值额。
    [14:08:03]
  • [审判员]:
    被告进行答辩。
    [ 被告代理人]:
    对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不要答辩期,现口头答辩如下。双方买卖协议无效,但是无效的过错在原告,非被告责任。被告交给原告购房款,被告无违约情形。原告提出购房款的请求认可,但原告要求地上物分割不认可,被告已经对房屋进行改造修缮,我们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14:11:12]
  • [审判员]:
    房屋坐落于哪里?
    [ 原告代理人]:
    位于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大东沟村前街18号。
    [14:11:32]
  • [审判员]:
    当时出卖的房屋几间?
    [ 原告]:
    四间。有院墙及院落。
    [ 被告代理人]:
    属实。
    [ 审判员]:
    被告购买后进行装修了吗?
    [ 被告代理人]:
    对山墙、室内进行了很大的装修。
    [ 审判员]:
    原告,被告陈述属实吗?
    [ 原告]:
    被告只是粉刷了墙面。仅是原中间居住的地方一间半进行粉刷。
    [14:12:26]
  • [审判员]:
    房屋是在原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的维修吗?
    [ 被告代理人]:
    是。刷白的面积比原告陈述的要多。
    [ 审判员]:
    新农村改造开始了吗?
    [ 原告]:
    开始了。
    [14:35:15]
  • [原告代理人]:
    只是村民的自愿形式,不是政府强行行为。
    [ 审判员]:
    原告对旧房改造是什么意见?
    [ 原告]:
    不参与旧房改造。
    [ 审判员]:
    参与与否与村里有签订手续吗?
    [14:36:11]
  • [原告代理人]:
    不参与改造,给村委会写一份书面证明。
    [ 审判员]:
    你对改造向村里申请吗?
    [ 原告]:
    我自愿放弃了改造。
    [14:37:11]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有无证据提供?
    [ 原告代理人]:
    原告自动放弃改造的申请,村委会表示同意;房屋买卖协议。
    [14:43:03]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代理人]:
    买卖协议的真实性认可。但是被告认为签订协议后,已经向村委会进行备案,被告不存在过错。原告自动放弃改造的申请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与本案没有关联。
    [ 审判员]: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法庭予以法庭予以确认。
    [14:43:30]
  • [审判员]:
    被告向法庭提供证据?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 审判员]:
    对房屋的鉴定报告,已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双方有无异议?
    [14:44:07]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 被告代理人]:
    没异议。
    [ 审判员]:
    对鉴定报告法院予以确认。
    [14:45:38]
  • [审判员]:
    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代理人]:
    双方买卖协议无效,原告已经放弃了改造,所以不存在区位价,只能按照地上物的增值部分分割。原告应该分割大部分。
    [14:46:13]
  • [被告代理人]:
    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宅基地是否能买卖,原告作为村民,应该知晓。双方的过错问题,由法院认定。新农村改造的问题,都是整个村庄整体的改造,涉案的房屋已经排在改造的范围之内。关于区位价补偿问题,应按照法律规定解决。
    [14:46:36]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陈述最后意见。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4:47:12]
  • [审判员]:
    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 原告]:
    同意。
    [ 被告代理人]:
    同意。
    [14:48:07]
  • [审判员]:
    说下具体的意见?
    [ 原告代理人]:
    按照地上物增值款的60%给原告。
    [ 被告代理人]:
    按照鉴定报告的数额3:7比例分担,我方是70%。
    [ 审判员]:
    鉴于双方分歧较大,就不再做调解工作了,合议庭进行评议,现在休庭,稍后宣判。
    [14:48:50]
  • [主持人]:
    合议庭正在评议,请广大网友耐心等待。
    [14:57:09]
  • [主持人]:
    合议庭评议结束,庭审马上继续进行,欢迎大家回来关注本案的判决结果。
    [15:00:05]
  • [审判员]:
    下面继续开庭,本案经开庭审理及合议庭评议。我代表平谷区人民法院进行宣判。
    本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被告系城市居民,与原告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购买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条件,故双方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当认定无效。协议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协议取得财产应当予以相互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原告自动放弃该村对其新民居改造,不涉及区位补偿价的发生,故此本案对评估作出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不进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判决如下
    [15:00:38]
  • 一、原告尉连福与被告王友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二、被告王友俊于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前将座落在平谷区黄松峪乡大东沟村前街18号房屋及院落返还原告尉连福。
    三、原告尉连福返还被告王友俊购房款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四、原告尉连福给付被告王友俊价款二万六千六百三十九元二角(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15:01:03]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三千元,由原告尉连福负担一千五百元(已交纳);由被告王友俊负担一千五百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四百六十六元及其它诉讼费用四十四元,由原告尉连福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如,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上是口头宣判,如与书面判决书不符的地方,以书面判决书为准,书面判决书10日内送达。
    [ 审判员]:
    双方对判决内容听清了吗?
    [15:01:44]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
    [ 审判员]:
    现在闭庭。
    [15:03:39]
  • [主持人]: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指导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网友的关注,再见!
    [15:05:18]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直播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5:0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