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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4日14时,直播平谷法院审理“为争一套楼房 父母儿子上公堂”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平谷法院的翎鹤,由我和直播员晓峥为您现场直播庭审过程。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法律知识的机会。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14:01:24]
- [主持人]:原告系二被告之子,2003年5月,原告及二被告出资购买一套楼房(其中首付款50 000元,还贷24 000元),产权证书登记在原告名下。2009年6月,被告夫妇二人扣押房产证,并要求将楼房的产权人变更到被告王长江名下。原告认为,该楼房系父母为自己结婚购置,产权登记自己名下,应视为赠与,现其父母要求变更楼房产权人,已明显具有主张该楼房产权的表示,自己实难接受,父母主张于事实、于法无据,为明确产权归属,免得日后留下后患,起诉要求法院依法确认楼房的所有权人为原告,判令其父母将楼房产权证、购买楼房时的凭证归还自己。[14:02:41]
- [主持人]:此案由平谷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何术清独任审判。何法官在平谷法院工作20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7年,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曾多次被评为先进个人、优秀党员、宣传工作先进个人。[14:05:19]
- [主持人]: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14:06:19]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4:08:46]
- 书记员:1、未经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通讯工具。 [14:09:33]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审判员]:请坐。[14:10:37]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14:11:36]
- [审判员]: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原告王爱东,男,33岁,汉族,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维检中心职工,住平谷区仁和温泉家园某楼10号。委托代理人曹翠平,女,30岁,汉族,平谷区居民,住平谷区金海湖镇。委托代理人郭华胜,男,55岁,汉族,平谷区居民,住平谷区金乡小区。被告一王长江,男,47岁,汉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事务管理处职工,住平谷区仁和温泉家园某楼10号。被告二刘永芬,女,50岁,汉族,平谷区平谷镇居民,住平谷区仁和温泉家园某楼10号第三人王爱春,男,40岁,汉族,航天材料及工艺研究所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45号院北平房。[14:12:47]
- [审判员]:原告方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4:13:04]
- [原告]:没有。[14:13:13]
- [审判员]:被告方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4:13:27]
- [被告]:没有。[14:13:36]
- [审判员]:第三人对双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4:13:59]
- [第三人]:没有[14:14:08]
- [审判员]:经审核,双方出庭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何术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爱东与被告刘永芬、王瑞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本案处理结果与原告之弟王爱春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本院依职权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书记员王彦利担任本庭记录。双方听清了吗?[14:15:17]
-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14:15:38]
- [二被告]:听清了。[14:16:55]
- [第三人]:听清了。[14:17:09]
- [审判员]: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一、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供新证据的权利;3、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二、诉讼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3、如实陈述事实。4、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义务。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14:17:47]
- [原告代理人郭]: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二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4:18:44]
- [原告代理人郭]: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二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第三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4:19:29]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今天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如有证人在法庭上,请证人先退出法庭。[14:20:42]
- [原告代理人]:没有。[ 二被告]:没有了,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 第三人]:没有证人。[14:20:59]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口头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14:21:25]
- [原告代理人郭]:二被告系原告的父母。2003年5月,原告为了结婚购买平谷区仁和温泉家园1号楼5单元10号楼房时,二被告以赠与方式给我现金5万元,后感到我结婚生子生活困难,又主动为我还月供24 000元,楼房产权人登记为原告。2009年6月,二被告不知何故,突然要求原告将产权人变更到二被告名下。该房屋系原告从建行平谷支行按揭贷款所得,二被告虽然为原告出资并还贷总计7.4万元,但均系以自愿赠与方式,并不是出资购买楼房的出资人,现二被告于2009年6月扣押房产证并拒绝交付原告及要求变更产权人的要求,已明显具有主张该楼房产权的表示,我实难接受,二被告的主张于事实、于法无据。为明确产权归属,免得日后留下后患,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现坐落于平谷区仁和温泉家园1号楼5单元10号楼房所有权人为原告、判令二被告将楼房产权证及办理楼房付款凭证归还给原告。[14:23:35]
- [审判员]:被告王长江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请求目的作承认或否认的答辩。[14:24:10]
- [被告王长江]: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诉争的这套楼房是我与我两个儿子共有的。原告是我的长子。2003年5月,平谷区仁和温泉家园1号楼5单元10号楼房是我和刘永芬夫妇二人与两个儿子共同购买的,没有说过是给王爱东购买的,也不是赠与给原告。楼房的首付款五万元有我老伴一万元,次子出资四万元,贷款是原告及我夫妇二人共同还款。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将楼房过户到我的名下,然后给两个儿子分家。[14:25:38]
- [审判员]:被告刘永芬发表答辩意见。[14:25:59]
- [被告刘永芬]:与王长江的答辩意见一致。[14:26:16]
- [审判员]:下面由第三人王爱春陈述意见.[14:26:48]
- [第三人王爱春]:本案所涉楼房是2003年5月购买,我出资约4万元,我父母出资一万多元,装修款3万多元是我和父母出的资(首付款及装修款合计6、7万元),房子办房本时原告出资1万多元,并不是给原告结婚时一人购买的楼房,因为当时我家没有楼房,为了解决住所问题,在平谷城区购买了楼房,是全家出钱购买的楼房,只是让原告代理办理房产证,办理房产证的手续费是原告负担的,还贷款是原告与我父母共同还的,从办完贷款手续到原告结婚前的贷款是原告在还,原告结婚后的房贷是我父母还的。原告结婚后原告并没有偿还贷款,是我父亲一人独自偿还贷款,该楼房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变更到我父亲名下。[14:29:38]
- [审判员]:现在楼房的产权证书及购房手续在谁的手中?[14:30:02]
- [第三人]:在二被告手中.[14:30:16]
- [二被告]:在我们手中。[14:30:32]
- [原告代理人曹]:当时是王长江要过去的。[14:30:46]
- [审判员]:原告,你与二被告是否签订书面赠与合同?[14:31:21]
- [原告代理人郭]:没有书面合同。[14:31:40]
- [审判员]:原告是否有证据证明二被告为购楼支付的首付款及所还贷款是对你的赠与吗?[14:32:40]
- [原告代理人郭]:没有书面证据。[14:33:08]
- [审判员]:原告,购房时间、房款?都谁去办理的购房手续?当时为什么房产登记在你的名下?房产证是谁经办的?办房产证的经过?[14:33:39]
- [原告]:2003年5月购买楼房,购房款20多万元左右,首付款5万多,这首付款均是我父亲出资的,当时购买楼房时我刚参加工作,也没有什么积蓄。我是1998年7月份参加工作,我弟弟是在2001年参加的工作。[14:34:42]
- [第三人]:原告所说的参加工作时间属实。[14:35:43]
- [原告]:我与我大哥王爱民去办理的房产手续。登记在我名下是大家同意的。[14:36:53]
- [审判员]:原告把当时的情况说明一下。[14:37:47]
- [原告]:我们四口人商量,这个房子写谁的名字,因为我父母有福利怕有什么影响,我弟弟还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所以就登记在我名下了。[14:40:05]
- [审判员]:当时说以什么名义购买的?[14:40:15]
- [原告]:不记得了。[14:40:29]
- [审判员]:原告所说的过程属实吗?[14:41:05]
- [二被告]:不属实。当时并没有商量,是原告跟第三人与王爱民去的。[14:41:24]
- [第三人]:家里人没有商量,一开始我去过,但后来就没有跟着去。[14:41:55]
- [原告]:第三人是去过。[14:42:16]
- [审判员]:王爱民去了么?[14:42:26]
- [原告]:去了。他是我大伯家的孩子。[14:44:09]
- [审判员]:原告办理房产证的时候二被告与第三人知道么?[14:44:31]
- [原告]:不知道,因为当时就是以我的名义购买的,所以我办理房产证也是大家同意的。[14:45:02]
- [原告]:2003年。[14:45:17]
- [审判员]:原告,对于首付款你认为是你父母的出资吗?[14:45:55]
- [原告]:是。[14:46:08]
- [审判员]:贷款还了多少?[14:46:17]
- [原告代理人曹]:2003年至2005年底、2009年是我跟原告一起已偿还贷款5.67万元。而且水费与取暖费均是我们负担的,另外第三人所说的情况不属实,2006年他回家吵架的时候并没有说出资过4万元,因为当时第三人还没有参加工作,且也说过这个房子是给原告购买的。[14:47:48]
- [第三人]:2006年有过吵架,但并没有说这个房子是给原告购买的。[14:48:35]
- [审判员]:还有其他补充么?[14:48:46]
- [原告代理人曹]:2006年2007年的房屋贷款是王长江偿还的。[14:49:11]
- [审判员]:原告结婚时间?[ 原告]:2005年5月1日。[14:49:24]
- [审判员]:二被告说一下还贷情况?[14:49:35]
- [被告王]:2005年5月至2008年全年均我偿还的,一共偿还贷款7.48万元。2003年2004年也是我们二被告出资的,当时是我将交给刘永芬,她又给了原告去偿还的。[14:50:09]
- [原告]:没有给我钱偿还贷款.[14:50:31]
- [审判员]:楼房装修花费多少钱?是谁承担的?[14:50:47]
- [原告代理人曹]:原告装修花费15000元,其余是王长江出资的,具体花费多少不清楚。[14:51:08]
- [二被告]:装修共花费3.65万元,其中有第三人3500元购买瓷砖的.[14:51:35]
- [原告代理人曹]:不知道第三人出资购买瓷砖,也不认可第三人出资过,他每次跟我吵架也没有说过这个情况。[14:51:58]
- [审判员]:原告清楚么?[14:52:08]
- [原告]:我当时没有在家,具体有谁出资也不清楚。[14:52:21]
- [审判员]:第三人结婚时间?[14:52:30]
- [第三人]:2006年年11月29日登记,没有举行婚礼仪式。[14:53:08]
- [审判员]:自购楼后,谁居住在楼房内?[14:53:23]
- [原告]:这个楼房是三居室,我夫妻、孩子三人,二被告,第三人夫妻各居一个房间,我们没有其他住房。[14:53:46]
- [二被告]:我们二人没有其他住房。[14:54:01]
- [第三人]:在城里我住我爱人的房子,是单独居住。[14:54:23]
- [审判员]:原被告及第三人经济上是各自独立还是收入放在一起?是否分家?[14:54:39]
- [原告]:经济独立。没有分家。[14:54:51]
- [二被告]:是经济独立,原告没有给过我们钱。没有分家。[14:55:08]
- [第三人]:经济独立。没有分家。[14:55:18]
- [审判员]: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平谷区仁和温泉家园楼房是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共有财产还是二被告赠与原告的财产、楼房首付款的来源、楼房装修款、楼房具体还贷情况。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首先由原告举证.[14:55:43]
- [原告]:我提供自己书写的还房贷明细表(其中2003年还贷8800元、2004年还贷16500元、2005年还贷16500元、2009年还贷6600元,共还贷47400元)、结婚证及缴纳房款的证明.[14:56:53]
- [审判员]:进行质证。[14:58:38]
- [二被告、第三人]:没有异议,认可是由原告交纳的。[14:58:50]
- [审判员]:被告方及第三人对该证据没有异议,故本庭予以认定,作为本案证据使用。[14:59:10]
- [原告代理人郭]:由原告向有关单位交纳的水电费及物业费用。证明是由原告承担全年的水电及物业费用。[14:59:20]
- [审判员]:进行质证。[14:59:29]
- [二被告]:没有异议,是原告交纳的。[14:59:53]
- [第三人]:没有异议,但也只能证明是2009年交纳的费用。但绝大多数是我父亲交纳的。[15:00:01]
- [审判员]:被告方及第三人对该证据没有异议,故本庭予以认定,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还也其他证据么?[15:00:15]
- [原告代理人郭]:没有其他证据了。[15:00:24]
- [二被告]:提供记录的交房屋贷款26张票据(2003-2004年一年半12000元、2005-2006年交23000元、2007年交13200元、2008年交13200元、2009年1月-6、7、8月四个月4400元,还有装修支出3.65万元、首付款50 000元,其中有王爱春4万元).[15:01:12]
- [审判员]:原告进行质证。[15:01:24]
- [原告]:根据这些小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也可以证明与共还贷人是原告,且在2003至2005年被告主动偿还了贷款,也不能全部证明系被告全部出资。因为原告与被告共同居住在这所楼房中,本案原告在没有因楼房产生异议之前在一起居住生活,原告从银行交完月供后就放在家里的。[15:04:44]
- [第三人]:对票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系我父母还贷。[15:04:58]
- [审判员]:原告你向银行还完贷款后的小票由谁保存?[15:05:11]
- [原告]:我还完后就给我父亲看,也就没有要回来。我具体偿还多少不清楚。[15:05:23]
- [审判员]:被告提交的票据是被告交纳的还是你交纳后给你父亲保存?实事求是讲。[15:05:45]
- [原告]:有部分是我父亲交纳的,具体是多少记不清了,有部分是我交纳的,然后也将票据给我父亲了,由我父亲保管。[15:05:58]
- [二被告]:都是我们两个人偿还的,可以去查都是我们两个人的笔记,都是我们两个人签的字。[15:06:17]
- [审判员]:对被告提供的票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还有其他证据么?[15:06:31]
- [二被告]:没有了。[15:06:42]
- [审判员]:第三人有证据提供么?[15:07:32]
- [第三人]:我父亲交纳的水电费取暖费及物业费的部分单据57张。[15:07:44]
- [审判员]:原告进行质证。[15:07:58]
- [原告代理人郭]:第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行没有异议,但否认二被告提供上述证据予以证明该楼房产权系家庭共有的证明力,因为该楼房的居住二被告已经有将近5年的时间,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主动交纳燃气费、物业费等费用,系其自愿的行为,并不能说明其交纳了上述费用对该房屋的产权享有所有权。[15:08:41]
- [审判员]:原告意见?[15:08:53]
- [原告]:同意代理人意见,认可这些费用是我父母支出的。[15:10:03]
- [审判员]:对上述57张证据的真实行予以认定。还有其他证据吗?[15:11:29]
- [二被告]:提供购房协议、房产证、委托管理合同、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单。[15:12:05]
- [审判员]:原告进行质证。[15:12:15]
- [原告代理人郭]:第32458号房产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原告,对房产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个人贷款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根据该合同记载的借款人及抵押人为原告王爱东。对房屋委托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根据合同上记载的委托方为原告王爱东,对综合投保单及委托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上述证据证明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产权人及贷款义务偿还人均为本案王爱东。[15:17:26]
- [二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质证意见。[15:17:36]
- [第三人]:当时办理房产时是原告去办理的,但不能认为为就是原告个人得房产。[15:17:45]
- [审判员]:还有其他证据吗?[15:17:53]
- [二被告]:贷款单据四张。[15:18:00]
- [原告代理人郭]:对北京仁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购单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证据也证明了购买双方争议楼房的缴款人系本案原告。[15:18:14]
- [第三人]:但不能以该证据认定为该房屋产权归属为原告。[15:18:26]
- [审判员]:刚才被告提供的票据中有公共维修基金4089元、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1001.7元、抵押登记代理费200元、律师费350元,合计5641元,这些笔款项是谁支出的?[15:18:54]
- [原告]:是我支出的.[ 二被告]:属实[ 第三人]:属实。手续都是原告一个人办理的。[15:19:12]
- [原告代理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15:21:16]
- [审判员]: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其他证明目的本案综合考虑是否予以认定。[15:22:05]
- [审判员]:对于售楼的交款凭证是204 461元,贷款15万元,双方应该缴纳首付款54461元,是否属实?[15:23:35]
- [原告]:认可首付款这的数额。[15:23:44]
- [二被告]:我们二人一共出资了1万元,其他余款均是王爱春负担。[15:23:55]
- [第三人]:记不清谁出资了,具体出资多少也不清楚,我出资了3.5万元至4万元之间。[15:24:21]
- [审判员]:第三人对于你的陈述的内容有无证据提供?[15:26:41]
- [第三人]:没有。只有银行的明细。[15:28:54]
- [二被告]:有一份第三人单位证明,证明当时购买楼房时第三人当时没有地方住,一直住单位宿舍。[15:29:10]
- [审判员]:原告发表质证意见。[15:29:19]
- [原告代理人郭]:对该份证明没有异议,房屋买卖发生在2003年,是公民的个人行为,与政府机关没有关系,且也与本案没有联系。[15:29:35]
- [审判员]:第三人有证据提供吗?[15:29:51]
- [第三人]:我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2001年至2003年税后收入是3000元左右,工商银行的单据,证明我当时有能力为购买楼房出资.[15:31:35]
- [审判员]:原告进行质证。[15:31:47]
- [原告]:我认为这些钱是从我父亲的两张定期存单上转帐的。[15:32:07]
- [审判员]:你怎么知道这个事情?[15:32:17]
- [原告]:当时我跟着去取这钱的,且我父亲让第三人管理这个存单。[15:32:39]
- [第三人]:但这个存单不是我父亲的,是我的工资收入。因为当时我的钱都交给我父母的.[15:34:52]
- [原告代理人郭]:不怀疑第三人这两张票的时间地方进行过交易,但不能证明涉案金额系其出资用于购买楼房。第二,本案被告与原告之间在购买楼房首付款没有异议,该出资系二被告出资,与第三人无关。所以对该两份单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第三人的证明目的有意义,第三人的收入证明2001年1月10日由其单位出具的证明,原告认为他不具有证明其有这样的收入就为原告购买楼房处力,另外这原告的月收入在北京市城区生活只能满足平时日常生活需要。[15:35:48]
- [审判员]:对第三人提供两张银行存单真实性予以认定。还有其他证据吗?[15:36:16]
- [第三人]:还有一个证人,证明他跟着原告去办理房产证手续.[15:37:33]
- [审判员]:要根据本案争议焦点让证人出庭作证。[15:37:43]
- [二被告]:也可以证明楼房没有赠与给原告的情况。[15:38:20]
- [审判员]:传证人到庭.[15:39:26]
- [审判员]:证人出庭应当如实陈述事实,作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听清了吗?[ 证人]:听清了.[15:39:39]
- 审判员:查明证人身份.[ 证人]:王某,男,64岁,平谷区北独乐河村人,住该村。[15:40:49]
- [审判员]:你与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什么关系?[ 证人]:我是原告伯父,是被告王长江的哥哥。[15:41:24]
- [审判员]:你出庭想证明什么?[15:42:02]
- [证人]:5月份,原告找到我说要卖掉房子,要重新购买房子,但后来没有买成,因为二被告有两个二子,当时购买楼房的时候,他的两个儿子都没有结婚,也不可能确定给谁,也没有听说过要赠与给原告。[15:43:35]
- [审判员]:双方对证人发问吗?[15:43:56]
- [原告代理人曹]:当时证人在调解的时候是否说过这个事情不用争,这个房子就是给原告买的,这个话说过吗?[15:45:51]
- [证人]:当时我说对老家好点,不用争老家也会将房子给孝敬的人。我没有权利说这个房子给谁就这谁。我也没有说过这话。[15:46:03]
- [二被告]:没有要问的。[ 第三人]:没有要问的。[15:46:15]
- [审判员]:证人看过笔录签字退庭。[ 证人]:行。[15:46:31]
- [审判员]:双方对证人证言意见?[15:47:10]
- [原告代理人郭]:证人并没有证明该处房屋系原告、被告共同共有。[15:47:24]
- [二被告]:没有意见。[ 第三人]:没有意见[15:47:36]
- [审判员]:本庭对证人证言暂不认定,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考虑.[15:47:49]
- [审判员]:本庭对双方提交的三方均无异议的证据当庭予以认定,对于单方或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均暂不予认定,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考虑。[15:48:14]
- 审判员:下面出示本院依职权从中国建设银行调取的该楼房的借贷手续及还贷情况(显示贷款15万元,已还本金117340.82元,2006年11月至2009年12月还贷利息29563.56元,2003年至06年10月期间未能查出,共还贷本息62222.74元),双方什么意见? [15:48:49]
- [原告代理人郭]:没有异议,认可。[ 二被告]:没有异议。[ 第三人]:没有异议。[15:49:06]
- [审判员]:下面出示本院依职权从平谷区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调取的该楼房的档案材料即城镇抵押房屋登记档案,双方什么意见?[15:49:42]
- [原告代理人]:对这个档案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申请书等材料没有异议,并予以认可。[15:55:17]
- [审判员]:二被告及第三人,该档案材料的共有权人一栏为什么没有填写共有人?[15:55:46]
- [第三人]:因为是原告自己去办理的登记手续,当时我们没有见过这个申请表,也不知道档案材料里有一栏是共有权人。[15:57:14]
- [二被告]:认可第三人意见。[15:57:46]
- [原告代理人曹]:2005年我跟原告谈恋爱时说过这个事情。但二被告、第三人没有跟我说过。[15:59:46]
- [审判员]:现在法庭调查结束,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15:59:58]
- [原告代理人]:经法庭质证证明争议房屋的产权从房屋购买合同贷款申请人产权证以及登记档案 均记载该楼房的所有权人是原告,且原告也偿还了楼房贷款及相关的费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照物权法相关规定,原告是该诉争楼房的所有权人,在购买楼房时二被告以赠与的方式给了5.4万元,并不是与二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出资购买。现在被告认为该房屋系家庭共同共有须提供证据加以作证。依照谁主张谁所有证据证明等登记的所有权人是原告,并没登记有其他共有人。[16:00:32]
- [二被告]:我们全家人都花钱了为什么楼房就成原告自己的。[16:01:00]
- [第三人]:这个楼房是我们家人共同出资购买的,不是原告一人的 ,办理房产证的手续是原告一人办理的,并没有告知我们共有人可以在产权证上登记,所以不能是原告一人的楼房。原告说物业费只是交纳了一年的,水电费只是交过近几个月,这足以证明这楼房贷款均是我父亲偿还的.[16:02:14]
- [原告代理人曹]:否认第三人出资4万元,认可王长江出资了5万元。[16:03:44]
- [二被告]:这个房子就得四个人平均分。[16:04:06]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调解。中国是个礼仪之邦,父母慈、子女孝、兄弟手足情是和睦家庭的主旋律。虽然本案的原被告和第三人是血脉相连的父母子女亲兄弟,但通过今天的庭审让人没有体会到你们之间存在亲情,看到的却是你们三方都争说自己购楼出资如何如何多,没有任何一方站在对方的角度互相谦让。老幼三辈同处一室,生活习惯性格秉性存在差异,产生矛盾在所难免,但你们为什么不能彼此体谅、互相包容呢?古代有个尽人皆知的孔融让梨典故,你们如果都能发扬孔融的精神,做个让梨人,不争做吃梨人,恐怕就不会有今天亲人间因为一处楼房对簿公堂而争得面红耳赤的局面了。现在你们能不能做到站在对方角度,从亲情出发,本着互敬互让的原则协商呢?双方是否同意调解?[16:05:11]
- [原告]:同意调解[16:05:23]
- [二被告、第三人]:同意调解。[16:05:36]
- [审判员]:说一下调解方案。[16:05:45]
- [原告]:房子归我所有,我父亲出资的款算我的借款,我会偿还我父母的钱。[16:06:05]
- [被告刘]:不同意这个调解方案。[16:07:16]
- [审判员]:鉴于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本庭不再主持调解工作,双方发表最后意见.[16:07:59]
- [原告代理人郭]:希望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6:08:50]
- [二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6:08:59]
- [第三人]:我只认可共同出资、共同共有,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6:10:02]
- [审判员]:现在休庭!双方看过笔录签字后在法庭等候通知。[16:10:27]
- [审判员]:现在继续开庭。[16:35:56]
- [审判员]:本案经审理查清以下事实,2003年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了双方诉争的楼房,购楼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在该楼房内,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共同支出了水电费、燃气费及物业费等费用;原告称与二被告之间存在赠与合同,未能出示相应证据,并不能证明该楼房系原告个人所有,该楼房应属家庭共有财产,因为双方不同调解,下面我代表平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口头宣判:驳回原告王爱东的诉讼请求。[16:42:17]
- 案件受理费35元,其他诉讼费2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案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口头判决以书面判决为准,听清了? [16:47:26]
- [原告]:听清了。[16:48:03]
- 二被告、第三人:听清了。 [16:48:20]
- [审判员]:现在闭庭,双方阅笔录后签字。[16:48:58]
- [主持人]: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指导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网友的关注,再见![16:50:15]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仅供各们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6:5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