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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9:30 宁乡法院远程观摩法庭审理大学生参与传销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湖南法院网与红网直播的宁乡县人民法院审理王江飞等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向曼琦。[09:15:16]
- [主持人]:今天本案开庭的地点是在中南大学法学院庭审远程观摩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在法庭现场已经座无虚席,中南大学法学院四百余名师生旁听庭审。
本案由宁乡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贺永中担任审判长,和宁乡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夏霞、人民陪审员陈跃军依法组成合议庭。[09:23:51] - [主持人]:12月6日,中南大学法学院与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签订了学术交流合作协议。双方合作的内容包括设立法学实实践基地、合作学术调研、建立远程观摩法庭、法官业务培训、法官爱心捐助基金等内容。法学院与基层法院建立如此广泛、深入的合作在湖南省法院系统尚属首次。此类合作必将有利于促进学术理论与司法实践的互动,实现资源共享,从而提高法官的学术素养和拓宽法官的理论视野,同时也能为法学院师生提供大量司法案例,促进教学。[09:28:55]
- [主持人]:本次直播邀请了中南大学法学院罗树志副教授、张纪寒副教授担任嘉宾。两位嘉宾在中南大学法学院多年从事刑法学、国际刑法学、犯罪学、法律英语等方面的教学与研究。欢迎他(她)们担任特邀嘉宾,和各位网友一起关注本案的开庭直播。[09:29:47]
- [主持人]:庭审已经开始,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本案的简单情况 :
200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江飞、冉隆清、吴鹏、苟华平等人组织90余人在长沙市望城县、宁乡县等地区,以推销天津天狮公司的化妆品为名,要求参与者缴纳2800元一份的产品费以获得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织层次,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胁迫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骗取财物。被告人王江飞、冉隆清、吴鹏、苟华平等人负责管理家庭和领导传销人员,非法开展传销业务,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多名。检察院认为四被告人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秩序,请求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09:32:20] - [主持人]:现在书记员宣布完法庭纪律,庭审开始。[09:38:42]
- [审判长]: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09:39:50]
- 传被告人王江飞、冉隆清、吴鹏、苟华平到庭。(卸除械具)[ 查对被告人身份]:被告人王江飞,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平昌县,汉族,大专文化,学生,住平昌县笔山镇吕寨村二组。指定辩护人樊长春,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冉隆清,女,1986年2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大专文化,学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三角村五组。指定辩护人张善[09:42:42]
- [审判长]:你们是什么时候收到宁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 被告人王江飞]:2009年10月24日收到的。[ 被告人冉隆清]:2009年10月24日收到的。[ 被告人吴鹏]:2009年10月24日收到的。[ 被告人苟华平]:2009年10月24日收到的。[09:50:18]
- [审判长]:你们是什么时候被刑事拘留?什么时候被逮捕?[ 被告人王江飞]:2009年4月2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冉隆清]:2009年4月2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鹏]:2009年4月2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苟华平]:2009年4月2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09:52:44]
- [嘉宾 ]:回答网友[美舒]的问题:直销与传销的区别是什么?罗树志副教授:将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加以对比,可以发现二者主要有以下区别:
第一,加入资格方面的不同。直销企业对直销人员的加入是没有任何门槛的,而传销对加入的人员是设置条件的。一是缴纳费用。二是购买产品或服务。如果设置加入条件,或缴纳费用,或购买产品或服务,就有可能涉嫌传销。
第二,计酬的依据不同。目前我国直销企业的计酬方式是直销人员销售产品后按销售额的30%等比例提取的。传销则不同,传销是以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如果不依据销售产品而依据发展人员多少为依据进行计酬,这也可能涉嫌传销。这个法律规定很重要。
第三,“层级”方面的不同。多层次直销是世界上众多国家直销的主流模式,但《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只允许单层次直销。刑法中所说的传销按层级计酬的“层级”,其实不是直销模式的多层次,而是一种金字塔式的“层级”。
第四,手段与结果的不同。直销企业发展直销人员是以招募形式开展的,而传销则是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这就是直销与传销在发展人员方面的不同手段。由于手段的不同,其结果也是不同的。[09:56:40] - [审判长]:你们以前是否受过处罚?因何事受过处罚?[ 被告人王江飞]:没有受过。[ 被告人冉隆清]:没有受过。[ 被告人吴鹏]:没有受过。[ 被告人苟华平]:没有受过。[ 审判长]:宁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公开审理由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被告人王江飞、冉隆清、吴鹏、苟华平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一案,本案由本院院长贺永中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夏霞、人民陪审员陈跃军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姜宁担任记录。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易为志、检察员钟晓莉、周勇出庭支持公诉。[ 审判长]:被告人,刚才向你们宣布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的名单你们听清了吗?[ 被告人王江飞]:听清楚了。[ 被告人冉隆清]:听清楚了。[ 被告人吴鹏]:听清楚了。[ 被告人苟华平]:听清楚了。[09:58:05]
- [审判长]:下面宣布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的诉讼权利: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人你们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你们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你们可以要求换人,但是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公诉人的回避,由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被告人你们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四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你们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但是否同意上述要求,由合议庭决定,你们听清楚了吗?[ 四被告]:听清楚了。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你们在法庭审理中除了委托律师辩护外,自己也可以为自己的行为辩护,你们听清楚了吗?[ 四被告]:听清楚了。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被告人,你们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你们听清楚了吗?[ 四被告]:听清楚了。[10:00:10]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由审判员夏霞组织法庭调查。[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审判长]:四被告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你们听清楚了吗?你们对起诉书指控你们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有什么要陈述的?[ 四被告]:听清楚了。没有要陈述的。[10:02:09]
- [审判员]:下面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人王江飞,你原来向公安机关交代的属实吗?[ 被告人王江飞]:属实。[ 公诉人]:谁叫你过来?干什么?[ 被告人王江飞]:吴帅,要我来销售摩托车配件。[ 公诉人]:实际上是干什么?[ 被告人王江飞]:直销,加入了组织。[ 公诉人]:加入组织要什么手续?被告人王江飞,交了2800元,交了身份证和学生证。[10:08:59]
- [公诉人]:你买了货吗?[ 被告人王江飞]:买了一份。[ 公诉人]:你看到货了吗?[ 被告人王江飞]:看了一眼,他又拿走了。[ 公诉人]:你加入组织后作了什么?[ 被告人王江飞]:买了一份产品。[ 公诉人]:你发展下线了吗?[ 被告人王江飞]:冉隆清和安静。[ 公诉人]:你和他们是什么关系?[ 被告人王江飞]:冉隆清是我女友。安静是我校友。[10:10:29]
- [公诉人]:他们加入组织要做些什么?[ 被告人王江飞]:交入门费。[ 公诉人]:你们分级别吗?你是多少级别?[ 被告人王江飞]:我是C级别,总共分5级。[ 公诉人]:按什么分级别?[ 被告人王江飞]:按发展下线的人数算。发展得越多,级别越高。[ 公诉人]:你获利了吗?[10:12:27]
- [嘉宾 ]:回答网友[270559382]的问题:大学生如误入传销,如何保护自己?罗树志副教授:大学生若怀疑自己误入传销,必须要尽快与外界取得联系,将自己的情况和状态报告给学校有关部门、同学或有关司法机关,寻求法律上的帮助, 同时自己也可以采取方法和措施,以便尽快及时、安全脱离传销组织。在必要的时候,配合有关司法机关打击传销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总之,建议先采取措施,脱离传销组织的控制,留下必要的证据。对于被骗走的钱财或扣押在传销组织内的证件等资料,向有关司法机关报案,通过司法途径追回有关物品或者财产损失。[10:14:14] - [被告人王江飞]:获利了。但是后来钱没有发下来。[ 公诉人]:你们发展下线后要做什么?[ 被告人王江飞]:把他们叫过来,加入组织后就不要管了。[ 公诉人]:被告人冉隆清,你原来向公安机关交代的属实吗?[ 被告人冉隆清]:属实。[ 公诉人]:你加入组织后发展哪些下线?[ 被告人冉隆清]:发展了一个。[ 公诉人]:你在组织是什么级别?[ 被告人冉隆清]:C级。[ 公诉人]:你组织家庭了吗?[ 被告人冉隆清]:有。[10:18:00]
- [公诉人]:你们四个人里面都组织家庭了吗?[ 被告人冉隆清]:组织了。[ 公诉人]:家长做些什么?[ 被告人冉隆清]:买油盐酱醋,吃住都在一起。一起出去玩,组织他们一起听课。[ 公诉人]:你加入组织后获利多少?[ 被告人冉隆清]:1000元左右。[ 公诉人]:按你发展的下线应该得多少?[ 被告人冉隆清]:我不知道,不太会计算。[10:19:24]
- [公诉人]:被告人吴鹏,你原来向公安机关交代的属实吗?[ 被告人吴鹏]:是真实的。[ 公诉人]:你加入组织后,传销组织的程序和刚刚他们两被告人所说的一致吗?[ 被告人吴鹏]:我首先加入组织后,发现原来不是那么一回事。[ 公诉人]:你所说的加入组织后发现不是那么一回事?[ 被告人吴鹏]:有的人说很赚钱,我没有发现这种事。[ 公诉人]:你交入门费了吗?[ 被告人吴鹏]:2800元。[10:22:20]
- [公诉人]:你介绍多少人来加入这个组织?[ 被告人吴鹏]:让我弟弟来参考一下。[ 公诉人]:他后来加入这个组织了吗?[ 被告人吴鹏]:形式上加入了,实际上没有。[ 公诉讼 ]:他交入门费了吗?[ 被告人吴鹏]:我帮他交了1500,其他的上面垫。[ 公诉人]:你们在组织里有什么称呼吗?[ 被告人吴鹏]:就叫名字。[10:23:23]
- [公诉人]:被告人苟华平,你原来向公安机关交代的属实吗?[ 被告人苟华平]:是真实的。[ 公诉人]:刚刚其他三被告人所说的,加入组织的程序是一样的吗?[ 被告人苟华平]:是一样的。[ 公诉人]:你发展下线了吗?[ 被告人苟华平]:我舅妈。[ 公诉人]:你担任家长了吗?[ 被告人苟华平]:担任了,是C级别。[ 公诉人]:你获利多少?[ 被告人苟华平]:就发展我舅妈的钱。[10:26:11]
- [嘉宾 ]:回答网友[cece]的问题:并不是领导、组织传销者,是传销参与者,但情节严重,会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罗树国副教授:立法者在规定该罪时,将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作为打击的重点。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策划、发起、设立、指挥传销组织,或者对传销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协调,在传销组织的层级结构中居于最核心的地位、对传销组织的正常运转起关键作用的极少数人员。他们既可能直接出面设立和领导传销组织的活动,也可能在幕后策划、指使。对于一般的传销参与员,他们既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可给予行政处罚和教育。这有利于彻底瓦解、摧毁传销组织,打击范围也不会过大。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因而,对于一般参加人员,即使其积极从事传销活动,诱骗、发展参与传销人员数量较多,涉案金额比较大,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数额或者造成其他后果,也不构成本罪。[10:27:56] - [审判员]:辩护人有要发问的吗?[ 辩(樊)]:被告人王江飞,你所说的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部分如实[ 被告人王江飞]:[ 辩(樊)]:你被扣押的学生证退给你了吗?[ 被告人王江飞]:没有。[ 辩(樊)]:你加入组织多久?[ 被告人王江飞]:3月20[ 辩(樊)]:你获利多少?[ 被告人王江飞]:不到1000元。[ 辩(樊)]:你的生活开支哪里来?[ 被告人王江飞]:用了9000多元,问家里要的生活费。[10:31:38]
- [辩(樊)]:你是组织者吗?[ 被告人王江飞]:我参与了。[ 辩(樊)]:谁是组织者?[ 被告人王江飞]:李文杰他们。[ 辩(樊)]:你在传销组织担任什么职务?[ 被告人王江飞]:家长。[ 辩(樊)]:家长的工作作用?[ 被告人王江飞]:负责家里人的起居。[ 辩(樊)]:你负责业务学习吗?[ 被告人王江飞]:是李文杰同意安排。[10:32:18]
- [辩(樊)]:组织里面购买产品等问题是谁负责?[ 被告人王江飞]:是李文杰负责。[ 辩(樊)]:传销人员在宁乡的住宿问题谁负责?[ 被告人王江飞]:李文杰要别人负责去找,然后他自己签合同的呢个事情。辩(樊)房租由谁支付?[ 被告人王江飞]:也是李文杰。[ 辩(张)]:被告人王江飞,你是以什么名义叫冉隆清来的?[ 被告人王江飞]:叫他来看我的。[10:32:49]
- [辩(张)]:你知道别人的家庭是怎么管理的吗?[ 被告人王江飞]:不知道。[ 辩(张)]:你的家庭工作要向谁报告?[ 被告人王江飞]:李文杰。[ 辩(伍)]:被告人王江飞,你们是什么级别?[ 被告人王江飞]:C级别。[ 辩(伍)]:你们的业务学习谁负责?[ 被告人王江飞]:李文杰。[10:33:04]
- [辩(伍)]:你上过课吗?[ 被告人王江飞]:没有。[ 辩(伍)]:你与吴鹏是上下级关系吗?[ 被告人王江飞]:没有。他是我的上线。我们统一服从李文杰。[ 辩(伍)]:在整个传销过程中,有实施暴力的情况发生吗?[ 被告人王江飞]:没有。[ 辩(陈)]:被告人王江飞,你们的家庭按什么模式管理?[ 被告人王江飞]:按自己的管理。[ 辩(陈)]:你们有没有殴打等行为?[ 被告人王江飞]:没有。[10:33:29]
- [辩(陈)]:你说吴鹏是你的上线?[ 被告人王江飞]:是的,但是是通过吴帅联系的。[ 审判员]:被告人王江飞,你在陕西参加过传销组织,当家长了吗?[ 被告人王江飞]:没有当。[ 审判员]:为什么到宁乡来了?[ 被告人王江飞]:当时在陕西被扣押证件了,后来被抢劫砍伤了。因为李文杰到望城来了,我就跟过来了,后来在望城呆了一个多月,当了家长。[10:34:15]
- [审判员]:后来到宁乡来当家长了吗?[ 被告人王江飞]:没有。[ 审判员]:后来冉隆清是怎么来的?[ 被告人王江飞]:他说来看我。[ 审判员]:你带他去上课了吗?[ 被告人王江飞]:没有。[10:34:57]
- [审判员]:被告人冉隆清,尹觉飞是你的下线吗?[ 被告人冉隆清]:是的。[ 审判员]:是你叫过来的?[ 被告人冉隆清]:不是我叫过来的。是别人放到我的下面的。[ 审判员]:你在陕西当家长了吗?[ 被告人冉隆清]:没有。到宁乡来才当家长的。[ 审判员]:当了多久?[ 被告人冉隆清]:一个月不到。[ 审判员]:你带他们去上课吗?[ 被告人冉隆清]:不带。[10:35:34]
- [审判员]:你自己去听课了?[ 被告人冉隆清]:去过。[ 审判员]:你的家庭多少人?[ 被告人冉隆清]:十多个。[ 审判员]:他们外出要和你请示吗?[ 被告人冉隆清]:不要。[ 审判员]:被告人吴鹏,你有多少下线?[ 被告人吴鹏]:就只有我弟弟。[10:36:16]
- [审判员]: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真实的吗?[ 被告人吴鹏]:是真实的。[ 审判员]:你只发展了吴城?[ 被告人吴鹏]:是的。我后来出去了一趟。[ 审判员]:你在望城加入的组织?当家长了吗?[ 被告人吴鹏]:是的。望城没有当家长。在宁乡当的。[ 审判员]:你的家庭多少人?[ 被告人吴鹏]:7-8个人。[10:36:55]
- [审判员]:你自己讲过课吗?[ 被告人吴鹏]: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苟华平,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如实吗?[ 被告人苟华平]:如实。[ 审判员]:你是什么级别?[ 被告人苟华平]:C级别。[ 审判员]:在望城你当家长了吗?家里多少人?[ 被告人苟华平]:当了。11-12个。[10:38:10]
- [审判员]:在宁乡当家长了吗?[ 被告人苟华平]:没有。[ 审判员]:为什么从望城到宁乡来了?[ 被告人苟华平]:被抓获了。所以到宁乡来了。[10:39:01]
- [审判员]:被告人吴鹏,你认识王玲玲吗?[ 被告人吴鹏]:不认识。[ 审判员]:被告人冉隆清,你认识兰坤江吗?[ 被告人冉隆清]:不认识。[ 审判员]:有可能是别人放在你的下面,你不知道?[ 被告人冉隆清]:不知道。[10:41:04]
- [嘉宾 ]:回答网友[东东]的问题:就是吗,家长是什么意识?嘉宾可以解答吗?张纪寒副教授:家长可以理解为在传销组织直接发展下线、控制下线的人。[10:42:46]
- [审判员]:被告人王江飞,你认识娄金莲吗?[ 被告人王江飞]:认识,是李伟的女朋友,见过面。[ 审判员]:公诉人补充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王江飞,你当时参加传销组织的时候大学毕业了吗?[ 被告人王江飞]:还没有毕业。[ 公诉人]:当时为什么加入组织?[ 被告人王江飞]:想赚钱,回报父母。他们给我们洗脑,说直销赚钱。[10:43:54]
- [公诉人]:传销组织里面有你的家人吗?[ 被告人王江飞]:没有。[ 公诉人]:你现在是什么想法?[ 被告人王江飞]:现在很后悔。走进这个校门的时候觉得很熟悉,但是已经回不到学校了。[10:44:55]
- [公诉人]:被告人冉隆清,你父母知道你参与传销组织吗?[ 被告人冉隆清]:不知道。[ 公诉人]:你现在是什么想法?[ 被告人冉隆清]:对不起父母,很后悔。[10:45:35]
- [审判长]:被告人苟华平,你们是在哪里讲课?[ 被告人苟华平]:不知道,我还没有去过课堂。[ 审判长]:被告人吴鹏,你们上课在什么地方?[ 被告人吴鹏]:不知道,离住的地方走路要几分钟。[ 审判长]:你们上课怎么去?[10:47:26]
- [被告人吴鹏]:走路去。李文杰带着去。[ 审判长]:你负责什么?[ 被告人吴鹏]:油盐酱醋。李文杰要我通知成员去听课。[ 审判长]:家庭成员外出要报告你吗?[ 被告人吴鹏]:不要,很自由的。[10:48:00]
- [辩(张)]:被告人冉隆清,你在哪里被讯问的?[ 被告人冉隆清]:历经铺派出所讯问的。[ 辩(张)]:你的级别是谁确认的?[ 被告人冉隆清]:李文杰。[ 辩(张)]:你作为家长,你对家庭成员作了什么?[ 被告人冉隆清]:大家一起生活,一起玩,买米买菜。[ 辩(张)]:你组织去听课了吗?[ 被告人冉隆清]:没有。[10:49:57]
- [辩(张)]:你被抓的时候家庭还在吗?[ 被告人冉隆清]:被抓一个星期前就没了。[ 辩(张)]:你知道别人的家长是怎么管理的,你知道吗?[ 被告人冉隆清]:不清楚。[10:50:36]
- [辩(张)]:检察机关指控你的名下有13个人,你发展了什么人?[ 被告人冉隆清]:只发展了张秀萍,其他的我不知道。[ 辩(张)]:你是怎么发展张秀萍的?[ 被告人冉隆清]:08年的10月份在望城发展的。[ 辩(张)]:你什么时候到宁乡的?[ 被告人冉隆清]:09年4月初。[ 辩(张)]:你与其他家长间有联系吗?[ 被告人冉隆清]:没有。[10:52:53]
- [辩(樊)]:被告人冉隆清,你的工资是谁负责的?[ 被告人冉隆清]:我不清楚。[ 辩(张)]:被告人冉隆清,你所在的传销组织负责人?[ 被告人冉隆清]:李文杰。[ 辩(张)]:你与吴鹏有联系吗?[ 被告人冉隆清]:没有,他就是上面的。[ 辩(伍)]:被告人吴鹏,你是什么时候来的湖南?[ 被告人吴鹏]:具体不记得了。[10:54:06]
- [嘉宾 ]:回答网友[胡国梁]的问题:妻子对丈夫因传销所负债务应否承担责任?张纪寒副教授:一般情况下,如果妻子知道并且支持丈夫在外从事的传销活动,则妻子对丈夫因传销活动所负的债务承担责任。[10:56:32]
- [辩(伍)]:你发展了多少下线?[ 被告人吴鹏]:我只发展了我弟弟。[ 辩(伍)]:你与其他下线有联系吗?[ 被告人吴鹏]:没有。[ 辩(伍)]:你是什么级别?[ 被告人吴鹏]:李文杰说我是C级别。但是C级别应该有1000元以上的工资,但是我只领了几百块钱。按理说我不符合资格。[10:58:38]
- [嘉宾 ]:回答网友[胡国梁]的问题: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脱胎于非法经营罪,但其表现特征更倾向于扰乱公共秩序,如(传销往往给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给其家庭也造成巨大伤害。引发刑事犯罪,给社会稳定带来危害。对社会道德、诚信体系造成巨大破坏。)将其归入扰乱市场秩序罪是否合适?张纪寒副教授、罗树志副教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市场经济秩序和人身安全等,我们认为,从该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因而将其归入扰乱市场秩序罪是妥当的。[11:00:58]
- [辩(伍)]:你什么时候在宁乡成为了家长?[ 被告人吴鹏]:2009年。当了一个月不到。[ 辩(伍)]:你的家庭成员是你的直接下线吗?[ 被告人吴鹏]:不是。[ 辩(伍)]:你负责什么?[ 被告人吴鹏]:买米等东西。[ 辩(伍)]:你与其他三被告人有业务上的往来吗?[ 被告人吴鹏]:没有。[ 辩(伍)]:你有扣押身份证等强制手段限制你的家庭成员的自由?[ 被告人吴鹏]:没有。[11:01:42]
- [辩(伍)]:传销的费用由谁负责?[ 被告人吴鹏]:都是李文杰。[ 辩(伍)]:你认为你起到核心作用了吗?[ 被告人吴鹏]:没有。[ 辩(陈)]:被告人王江飞,苟华平是什么级别?[ 被告人王江飞]:B级别。[ 辩(陈)]:被告人冉隆清,苟华平是什么级别?[ 被告人冉隆清]:C级别。[11:02:54]
- [辩(陈)]:被告人吴鹏,苟华平是什么级别?[ 被告人吴鹏]:听说是B级别。[ 辩(陈)]:你与他有联系吗?[ 被告人吴鹏]:没有。[ 辩(陈)]:被告人苟华平,你是什么级别?[ 被告人苟华平]:B级别。[ 辩(陈)]:C级别与B级别有什么区别?[ 被告人苟华平]:级别高一些。[11:03:32]
- [辩(陈)]:你发展了几个人?[ 被告人苟华平]:就我舅妈、妹妹,但我妹妹一直没有来。[ 辩(陈)]:你手下有多少人?[ 被告人苟华平]:六十几个人。[11:04:43]
- [嘉宾 ]:回答网友[cece]的问题:传销中的首犯怎样确定?张纪寒副教授:首犯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组织者与领导者已经符合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在此基础上根据刑法对首要犯规定认定首犯。[11:09:05]
- [辩(陈)]:你在望城担任家长了吗?[ 被告人苟华平]:没有。[ 辩(陈)]:谁叫你到宁乡的?[ 被告人苟华平]:谭长春。[ 辩(陈)]:你在宁乡交了什么费用?[ 被告人苟华平]:没有。[11:14:33]
- [审判员]:下面进入举证、质证、认证阶段。首先由公诉人进行举证。[ 公诉人]:1.被告人王江飞供述 证据卷1P102-120被告人冉隆清供述 证据卷1P82-101被告人吴鹏供述 证据卷1P69-81被告人苟华平供述 证据卷1P121-1322.证人苟斌证言 证据卷1P49-61证人吴晓飞证言 证据卷3P40-41证人张应莲证言 证据卷P134-136证人娄金莲证言 证据卷P137-138证人安静证言 证据卷P150-155证人尹觉飞证言 证据卷P156-160证人冯小军证言 证据卷P161-163证人苏红梅证言 证据卷3P29-32证人魏志松证言 证据卷3P34-36证人廖淑琼证言 证据卷3P55-58证人谢志洪证言 证据卷3P59-61证人胡亚平证言 证据卷3P34-36证人赵长江证言 证据卷3P47-57证人张涛证言 证据卷3P6-10证人王刚证言 证据卷3P12-16证人罗明坤证言 证据卷3P17-18证人罗美证言 证据卷3P23-26证人黄勇证言 证据卷3P27-28证人王世兵证言 证据卷3P30-31证人王玲玲证言 证据卷3P32-36证人薛戴前证言 证据卷3P37-38证人苟元成证言 证据卷3P39-40证人周红证言 证据卷3P49-55证人李宗全证言 证据卷3P63-67证人张有进证言 证据卷3P68-69证人楚计林证言 证据卷3P72-74证人刘洋证言 证据卷3P76-78证人杨肖平证言 证据卷2P82-863.到案经过 证据卷1P474.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文书卷P35.户籍证明 证据卷3P676.传销组织结构示意图 证据卷1P43-5210.书证(讯问笔录) 证据卷1P2511.案件移送函 证据卷P2412.逮捕书 证据卷P90-9213.同案人刑事判决书 补充证据[11:16:03]
- [审判员]:被告人王江飞、冉隆清、吴鹏、苟华平,以上证据你们听清楚了吗?有异议吗?[ 被告人王江飞]:听清楚了。对苟斌的证言有异议,我不是苟斌的上线。对我自己的供述有异议,我在宁乡没有做家长,是在望城做家长。[11:16:36]
- [被告人冉隆清]:听清楚了。尹觉飞和吴晓飞不是我叫来的,只是我的下线。[ 被告人吴鹏]:听清楚了。证人王玲玲的证言,我根本不认识她,我不可能叫她过来。我是到宁乡来才负责柴米油盐。冯小均和苏红梅我都不认识。[ 被告人苟华平]:听清楚了。苏红梅的证言,苏红梅不是通过我过来的,是通过我的下线叫来的。吴鹏不是我叫来的。有人我不认识。[11:17:55]
- [嘉宾 ]:回答网友[闲庭信步]的问题:组织、领导传销什么时候单列出来的?好像是兜在非法经营的“口袋”里的罗树志副教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09年2月28日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为将打击传销犯罪行为提前到组织领导阶段,及时有效惩治传销犯罪。[11:26:32]
- [嘉宾 ]:回答网友[胡国梁]的问题:将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从非法经营罪中独立出来的立法意图何在?罗树志副教授:近年来,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传销组织开展传销活动的手段越来越隐蔽,传销活动仍然在全国范围内发展蔓延,原因之一就是法律规定不明确,致使对传销组织者、领导者的刑事打击力度不够。传销组织者、领导者是传销组织的核心,只有坚决打击传销组织者、领导者,才能彻底瓦解、摧毁传销组织。
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犯罪的不同情况,是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拉人头”传销,不存在真实的交易标的,也没有经营活动,难以适用非法经营罪进行打击,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困难。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11:33:28] - [审判员]:辩护人质证。[ 辩(樊)]:以上公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王江飞构成犯罪。对尹觉飞和安静的证言有异议;王江飞的供述中供述了是被别人诱骗参与的。[ 辩(张)]:对于被告人冉隆清的供述材料,在历经铺派出所和工商局的讯问笔录是同一个警察,这是证据上存在的无法修补的差错。[ 辩(伍)]:1,对于证人王玲玲的证言,P124,王玲玲证实其是男朋友介绍过来的,与吴鹏不存在上下线之间的关系。2,苟斌的证言,有几处是一摸一样的。并且其证言前后是有矛盾的。因此其指证吴鹏是组织领导的证言是不能成立的。[11:39:11]
- [辩(陈)]:对于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不能证实苟华平构成犯罪。[ 辩(张)]:对证据本身没有异议。证人证言不能证明冉隆清是组织者,控方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冉隆清的犯罪事实。[ 审判员]:公诉人答辩。[ 公诉人]:1、公诉人所举证据,级别问题和职务问题被告人自己是没有异议的。公安机关所取证据是合法的。被告人冉隆清的辩护人所提出来的异议,对于被告人冉隆清的讯问笔录,在形式上和程序上都是合法的。工商部门的证据作为书证予以佐证,是可以认定的。2、其他辩护人所提出来的其他异议,是对定性有异议,对证据本身没有提出异议。对定性提出来的异议,等下将综合予以答辩。[11:42:18]
- [嘉宾 ]:回答网友[胡国梁]的问题:回两位老师:我觉得扰乱市场秩序罪更侧重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破坏,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存在正常交易行为,一般都以此为幌子,对社会稳定,社会道德,诚信体系造成的破坏比前者更为严重,因此,是不是将它归入扰乱公共秩序罪更合适呢?罗树志副教授:谢谢您的积极提问!注意到了您的观点。您实际上认可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行为正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而不是对公共秩序的破坏。
个人认为,虽然该罪的犯罪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公共秩序构成了破坏,但从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侵犯的主要客体(法益)以及立法技术方面考虑,将该罪归入扰乱市场秩序罪还是比较妥当的。[11:43:35] - [审判员]:被告人王江飞、冉隆清、吴鹏、苟华平,你们有什么证据提交吗?[ 被告人王江飞]:没有。[ 被告人冉隆清]:没有。[ 被告人吴鹏]:没有。[ 被告人苟华平]:没有。[11:45:08]
- [审判员]:被告人苟华平,你说你被打了,有证据提供吗?[ 被告人苟华平]:没有。[ 审判长]:以上公诉人所举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王江飞、冉隆清、吴鹏、苟华平提出的异议部分,不影响本案的证据的本身效力被告人王江飞的辩护人提出来的异议,不影响本案的证据的本身效力;被告人冉隆清的辩护人提出来的对于被告人冉隆清的供述的异议,不影响本案的证据的本身效力。被告人吴鹏的辩护人、被告人苟华平的辩护人提出了异议,均不影响证据本身的效力。以上证据,本庭全部确认为合法、有效的证据。[11:47:24]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11:51:53]
- [公诉人]:1. 被告人王江飞、冉隆清、吴鹏、苟华平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证据形成了证据锁链,虽然辩护人提出的异议,但是以上对证据的意见并不影响对四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此罪名是2009年2月28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新罪名。本案的四名被告人均是在校大学生或是离开学校不久,今天又是在中南大学这所历史名校开庭,旁听的是众多莘莘学子,为有助于合议庭查明犯罪事实,准备适用法律,深入揭露传销活动的社会危害性,进一步促使被告人深刻认识自身行为的危害性,同时讲一下广大学生为何容易受传销组织所蒙骗而成为传销活动的受害者。结合本案案情,简要地作三点法制宣传和教育,以便在广大学生中对非法传销活动进行预防和教育。[12:00:52]
- 1)什么是非法传销。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收取费用是真正的目的。本案的被告人也供述了,他们连商品都没有看到过。
采用的级别。一般分5级,发展一定数量的下线才能升级。传销组织是结构严明、内部机构封闭的非法组织。
传销者形成上下线关系,传销者通过引诱、胁迫等手段。以各种名目被骗进传销组织后,拼命的发展下线,让参与者一骗再骗。
2)传销组织是否违法。我们国家是重点打击的。将非法传销活动纳入的刑法打击范围。
3)传销活动为什么喜欢吸引大学生参加。一是大学生社会经验缺乏,辨别事物真假的能力不强;二是当前大学生就业压力大,为找工作而误入歧途。[12:15:58] - [审判长]:被告人王江飞、冉隆清、吴鹏、苟华平,你们有什么要为自己辩护的?[ 被告人王江飞]: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王江飞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樊)]:根据本案法庭调查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当事人王江飞在本案中没有起组织、领导作用。其理由如下:组织者、领导者的核心价值就是策划、指挥和控制作用。本案中,王江飞是否起到这种作用呢,让我们来看看他在传销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1、当事人王江飞系被他了诱骗参与“天津天狮”传销组织。2、王江飞不是宁乡“天津天狮”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根据王江飞的供述,宁乡“天津天狮”传销组织的人财物的管理和控制均是由李文杰和谭长春等进行的。(1)李文杰、谭长春等是宁乡的负责人。王江飞虽曾是望城、宁乡的“家长”,管理过家庭里的日常生活和新人,但都是听从李文杰的指挥和安排。(2)宁乡租房是执行传销组织领导李文杰的指示。传销组织的领导是李文杰,李安排王江飞帮传销组织的人租房,租房后,由李文杰支付房东租金900元,押金100元(侦查卷P110,P114,P119)。(3)王江飞没有收取传销人员的产品购买款,也没有向传销人员发放工资、奖励或提成款。这些均是由李文杰或谭长春进行,因此,宁乡“天津天狮”传销组织的收入和分配均不是王江飞所能决定和支配的。综上,宁乡“天津天狮”传销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不是王江飞,而是李文杰、谭长春等人,这一事实也为当事人冉隆清、吴鹏等的供述以及证人苟斌、吴晓飞、兰江坤、娄金莲等证人证言所证实。二、当事人王江飞不是本案主犯如前所述,王江飞不是本案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因而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退一步讲,即使本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主犯也应当是谭长春、李文杰等人。当事人王江飞仅仅负责其所在“家庭”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不是整个传销活动中的核心人物和组织者、领导者,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明显不同于谭长春、李文杰等人,其只是起了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当事人王江飞具有酌定从轻情节当事人王江飞系在校大学生,没有前科,本身也是受害者;王江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悔改表现;其从事传销活动,系初犯,且获利少,社会危害不大;其家人已积极缴纳罚金。这些情节和事实,请法庭注意。综上所述,当事人王江飞因为年轻、轻信和涉世不深,怀着创业和发财的激情,而误入传销组织,被人利用,并积极参与传销活动,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一定危害,但其行为并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即使构成该罪,其也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且有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我们请求法庭充分考虑。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这神圣的大学殿堂和庄严的法庭上,当事人王江飞作为一个在校大学生,因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接受法律的审判,这给在校学子和世人以深刻的警示,也给其本人以惨痛的教训。法律是威严的,同时也是宽容的,我们恳请各位法官能够“宽严相济”,给当事人王江飞以悔过自新的机会,让他尽快、重新回到课堂,好好学习,遵纪守法,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12:18:15]
- [审判长]:被告人冉隆清,你有什么要为自己辩护?[ 被告人冉隆清]:我不是故意要去骗别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哭泣忏悔)请看在我是初犯的份上,对我从轻处罚。[ 审判长]:被告人冉隆清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12:19:29]
- [辩(张)]: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冉隆清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能成立。其主要理由如下:1、被告人冉隆清的行为不符合认定组织、领导传销的犯罪主体要件。冉隆清是被其男友王江飞诱骗的。其只发展了张秀萍一个下线,张秀萍也没有发展下线。其下面的人她根本不认识,也不是其发展下线的。从本案的证据来看,只有冉隆清自己的供述证实其的家长行为。冉隆清获利不足1000元,其加入组织缴纳了2800元入门费。冉隆清只是一个参与者,不是领导者,更多的是被人领导。综上,公诉人所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传销不一定是组织、领导传销犯罪。2、如果罪名成立,本案不是共同犯罪,他们之间根本没有联系,而且每个人的家里的情况都不一样。因此更不存在主犯。冉隆清也不是主犯。3、即使公诉机关对被告冉隆清指控的罪名可以成立,也应依法从轻处理。冉隆清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冉隆清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没有造成后果;犯罪后能坦白交待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4、本案应关注的两个问题:本罪是2009年新增的罪名。发生在望城的是在此之前。如果存在新旧刑法冲突,是不是要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的四名被告人之上的人不被明确,那么对本案的认定是不是会受到影响。是不是有扩大打击范围的嫌疑。[12:29:50]
- [审判长]:被告人吴鹏,你有什么要为自己辩护?[ 被告人吴鹏]:我的犯罪行为实质很轻微。我没有实质的社会危害行为,没有劝说其他人参与这个组织。不能认定我是组织、领导者。我所领取的钱,实质是勤杂事务的报酬。我劝说了其他同监人不要参与传销组织。综上,我没有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即使构成犯罪,我能主动认罪,并能积极悔改,希望法官对我从轻处罚。[12:32:17]
- [审判长]:被告人吴鹏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伍)]: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不能成立。传销组织中,上线和下线是有联系的,但是在本案中,下线和最初的上线是没有联系的。在刚才的庭审中,整个传销活动中,吴鹏只是起在被领导的地位。吴鹏只发展了他的弟弟一个人。王江飞等人从理论上是吴鹏的下线,但是事实上是没有上下线的关系。吴鹏的级别是C级,听命了B级。他是服从于谭长春等人。没有证据表明吴鹏是家庭的核心。吴鹏的行为是显著轻微的。按照传销组织的计酬方式,吴鹏所得收入是很大的。但是吴鹏只得到了不超过1000元。吴鹏不能对其下线的下线承担责任。兰坤江等人的证言是传闻证据。家庭的组织、领导者不是吴鹏。所有的证据证明的是组织者是李文杰和谭长春。2、吴鹏不是主犯,吴鹏在组织中等级不高。3、吴鹏有从轻处罚的情节。1)吴鹏加入组织后,中间有两个月不在,其犯罪情节是显著轻微的。2)对社会没有危害行为。3)没有采取扣押证件、胁迫等行为。吴鹏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认罪态度好。吴鹏没有起到核心作用,也没有采取胁迫等行为。因此不能视为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者,既是加害者也是受害者。[12:44:38]
- [审判长]:被告人苟华平,你有什么要为自己辩护?[ 被告人苟华平]:在组织里我没有管事。[12:45:49]
- [审判长]:被告人苟华平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张)]:对公诉人发表的法制教育很赞成。但是俗话说擒贼先擒王。就本案而言,真正的组织和领导者不在现场。1、本案指控不成立。1)对前面三位辩护人的观点是一致的。2)苟华平在本案中所起到的作用,没有起到组织领导作用。苟华平仅仅发展了其舅妈和妹妹两个下线。也是今天4月才开始被上级打电话通知到宁乡来,他只是一个传话筒,没有决定的权利。因此苟华平只是一个参与者,而不是组织者、领导者。2、即使指控成立,苟华平以下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苟华平是初犯;且对社会危害性小,发展下线的手段,没有限制人身自由、强制等行为;认罪态度好。非常赞同张善[12:49:18]
- [审判长]:公诉人发表答辩意见。[ 公诉人]:1、本案中的另外两位同案犯,已经被另案处理,而不是被释放了。2、新旧刑法适用问题,虽然望城的传销活动发生在2008年,至今没有审结,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当适用2009年的刑罚修正案(七)。[12:54:29]
- 3、四被告人是组织、领导,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
四名被告人是C级别的,级别是根据发展下线的人数来的。认定是C级别,引导、诱导他人来参加。
有证人证言证实冉隆清是家长。在冉隆清自己的供述中,也供述了她所在的家是什么样子的,已经描述出来的。
四名被告人中,相互如何发展下线,都是很清楚的。聚在一起,认定为是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是主犯。[12:56:10] - [审判长]:被告人王江飞有新的辩护意见吗?[ 被告人王江飞]:在组织里我只负责买菜等事情。[ 审判长]:被告人王江飞的辩护人发表新的辩护意见。[ 辩(樊)]:本案的被告人只是参与者、执行者,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是组织领导者,有违刑法原则。[13:02:21]
- [嘉宾 ]:回答网友[一环南路]的问题:这些被告人年龄不大,心态却走向犯罪,我们普通人在面对传销和其他犯罪时应保持一个什么样的心态呢?张纪寒副教授:从公民个人来说,一定要认清传销违法犯罪行为带来的各种危害,不但自己不要去尝试去实施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在适当的场合,还应该对身边的人、周围的人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关心他人,使他人知晓、意识到传销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冲动,不盲从, 理智抉择,做正确的事情,摈弃错误的致富观念,不被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洗脑,从而有效预防和避免相关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13:07:07]
- [审判长]:被告人冉隆清发表新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冉隆清]: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冉隆清的辩护人发表新的辩护意见。[ 辩(张)]:对于什么是组织,是有一个通俗的说法。请法庭注意,应该按照刑法原理来理解。本案的被告人不是自认家长,是李文杰任命的。[13:12:55]
- [审判长]:被告人吴鹏发表新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吴鹏]:不能认定我是C级别,而是谣言说我是C级别。我当家长是被迫的。[ 审判长]:被告人吴鹏的辩护人发表新的辩护意见。[ 辩(伍)]:1、首先我很同意被告人冉隆清的辩护人的对组织、领导的理解。2、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吴鹏有两个以上的下线。也没有证据表明吴鹏组织上课,只是一个被组织者。并不是起到核心作用。[13:14:16]
- [审判长]:被告人苟华平发表新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苟华平]:我还有上线,他们还在逍遥法外。我不是主犯。[ 审判长]:被告人苟华平的辩护人发表新的辩护意见。[ 辩(陈)]:传销组织的家,是最底层的。只是负责传递上面的信息,因此而认定是组织者是不恰当的。级别问题。从现有的材料看,缺乏一个客观评价的标准。[13:19:38]
- [审判长]:公诉人答辩。[ 公诉人]:1、四被告人的辩护人存在的逻辑错误。辩护人首先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后又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2、本案四被告人是否是主犯。辩护人所说的家是最底层的。公诉人所指控的四被告人是本案的组织、领导者,而不是宁乡地区的组织、领导者。[13:23:09]
- [审判长]:四被告人有新的辩护意见吗?[ 被告人王江飞]:没有。[ 被告人冉隆清]:没有。[ 被告人吴鹏]:没有。[ 被告人苟华平]: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新的辩护意见吗?[ 辩(樊)]:公诉人所说的辩护人存在逻辑错误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我们并没有说构成犯罪,而是谨慎的用词,做了一种假设。[ 辩(张)]:公诉人所说的是家的领导者,但是本案没有家里的七个人的证言。[ 辩(伍)]:如果公诉机关是针对家来指控的话,那么本案中根本没有家的证据。[ 辩(陈)]:同意前面三位辩护人的意见。[13:27:13]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被告人王江飞、冉隆清、吴鹏、苟华平作法庭的最后陈述。[ 被告人王江飞]:天上没有馅饼掉,地上也没有白吃的午餐。希望对我从轻处罚,让我重新回到学校读书。[ 被告人冉隆清]:我不是有心要去伤害任何人。请看在我是初犯的份上,给我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被告人吴鹏]:希望从轻处罚,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被告人苟华平]:我犯法了,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我已经十年没有回家了,我希望早日回家看望家人。希望对我从轻处罚。早日回到社会上好好做人。[13:28:28]
- [审判长]:现在休庭十分钟,合议庭评议后继续开庭。请司法警察将被告人王江飞、冉隆清、吴鹏、苟华平带到候审室候审。[13:29:30]
- [主持人]:现在进入法庭合议阶段,现场休庭十分钟。在刚刚的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对指控罪名能否成立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精彩纷呈。网友们也积极参与了讨论,提出了许多问题和两位嘉宾进行探讨。
合议庭会进行怎样的评议呢?是否会当庭宣判呢?让我们和现场的同学们一起等待。[13:37:32] - [主持人]:合议庭已经合议完毕,现在继续开庭。[14:11:46]
- [审判长]:下面继续开庭。请司法警察将被告人王江飞、冉隆清、吴鹏、苟华平带入法庭。[14:12:47]
- [审判长]:经合议庭评议后,本案决定当庭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苟华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吴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江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冉隆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交代上诉权)。[ 审判长]:被告人王江飞、冉隆清、吴鹏、苟华平,以上判决听清楚了吗?服判吗?[ 被告人王江飞]:听清楚了。服判。[ 被告人冉隆清]:听清楚了。服判。[ 被告人吴鹏]:听清楚了。服判。[ 被告人苟华平]:听清楚了。服判。[ 审判长]:闭庭。(交代笔录补正权)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名。[14:20:55]
- [主持人]:庭审已经结束,现在四名被告已经由法警带离庭审现场。
这是宁乡县人民法院与中南大学法学院签署全面合作协议,远程法庭设立后首次庭审,今后双方还将在法律实务及理论方面开展长期深入的合作。
感谢宁乡县人民法院研究室、中南大学法学院为本次直播提供的大力支持,感谢合议庭成员的辛苦工作,感谢两位嘉宾的精彩点评,感谢网友们的热忱参与。[14:27:42] - [嘉宾 ]:罗树志副教授、张纪寒副教授:宁乡县法院审理的这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向大家展示了刑事案件审理的完整过程,表现了法官、检察官与辩护人认真、敬业的工作态度。今天的开庭不仅深化了对于本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也为大家养成严谨、认真的学风树立了榜样。达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提升。作为从事刑法教学的教师,我们非常感谢该案的组织与领导,以及为此付出辛劳的全体人员。[14:28:35]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欢迎大家继续关注湖南法院网的下次直播。
再见~[14:30:04] - [声明]: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备法律效力。[14:3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