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法院外景

大华山法庭全景照片1

大华山法庭全景照片2

审判员和书记员

原告

被告

庭审全貌

当庭宣判
12月29日9时,直播平谷法院审理“平坟补偿款分配歧见 兄弟打架致伤”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交流法律知识的机会。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我是平谷法院的纪浩佳,由我和直播员杨琳琳为您现场直播庭审过程。
    [08:55:41]
  • [主持人]:
    案情简介,原告称,原告邱甲与被告邱乙一母同胞,另有两个姐姐,均已成家。2009年9月9日原被告所在村委会发放平坟补偿款,因原被告父母坟头被平,共分得补偿款800元。原告邱甲领取补偿款后拿出200元委托本家叔叔转交给了被告邱乙,又拿出400元分别给了两位姐姐200元,自己留下了200元。2009年9月11日被告邱乙以出嫁女儿无权分得补偿款为由找到邱甲要求再分200元,双方产生分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被告邱乙的妻子张某与其子邱丙参与了冲突。此次冲突致原告邱甲身体受到伤害。后经村委会及派出所调解未果,原告邱甲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邱乙、被告张某、被告邱丙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余元。
    本案定于2009年12月29日上午9:00在平谷区人民法院一中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本网将进行图文直播,欢迎关注。
    [08:57:23]
  • [主持人]:
    此案由平谷区人民法院大华山法庭代理审判员王雁独任审理。
    [08:58:25]
  • [主持人]:
    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08:58:42]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通讯工具。
    [09:06:10]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 审判员]:
    请坐。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 审判员]:
    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
    原告邱君章,男,1948年2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胡店村农民,现住该村。
    被告邱林章,男,1954年5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胡店村农民,现住该村。
    被告张玉芝,女,1956年5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胡店村农民,现住该村。
    被告邱立争,男,1989年7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胡店村农民,现住该村。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 原告]:
    没有异议。
    [ 被众]:
    没有异议。
    [09:06:37]
  • [审判员]:
    经核实,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邱君章与被告邱林章、张玉芝、邱立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雁独任审判,书记员王涛担任本庭记录。双方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被众]:
    听清了。
    [09:06:51]
  • [审判员]: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 一、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供新证据的权利;3、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
    [ 二、诉讼义务]:
    1、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3、如实陈述事实。4、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义务。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众]: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今天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如有证人在法庭上,请证人先退出法庭。
    [ 原告]:
    知道了。
    [ 被众]:
    知道了。
    [09:07:02]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口头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 原告]:
    我与被告邱林章系同胞兄弟关系,被告张玉芝系被告邱林章之妻,被告邱立争系被告邱林章、张玉芝之子。2009年9月9日,我叔叔邱为奇代领村委会发放的我父母坟墓平坟补偿款800元,后将该笔补偿款转交给我,我当即从中拿出200元交予邱为奇,要求其转交被告邱林章。因我父母共生育二女,故给付姐妹二人平坟款各200元。2009年9月11日,被告邱林章找我要求再分得平坟补偿款200元,为此我与其发生口角,被告邱林章遂掐住我的颈部,击打我胸部并板拧我胳膊,被告张玉芝亦上前拿捆我的面部,后纠纷被人劝阻。当我走到村民代德友家门前时,被告邱林章再次上前拉拽我的衣服且被告张玉芝再次抽打我的面部,同时被告邱立争上前向我吐口水并对我进行辱骂,后纠纷再次被人制止。事发后,我到本村村民委员会反映此事并报警。次日,我因伤到北京市平谷区医院就诊,伤情经诊断为:胸外伤反应,胸、左上肢、肩处软组织损伤,牙根断。因被告三人对我所遭受的损失未进行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我医疗费1430.53元、安牙费500元、误工费1428元、交通费46元,共计3404.53元。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方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分别进行答辩。
    [ 被告一]:
    我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因为我并未殴打原告,所以原告之伤与我无关。
    [ 被告二]:
    我的答辩意见与被告一的答辩意见一致。
    [ 被告三]:
    我的答辩意见也与被告一的答辩意见一致。
    [09:07:33]
  • [审判员]:
    纠纷发生之后,派出所是否找你们双方谈话?
    [ 原告]:
    找过。
    [ 被告众]:
    找到过。
    [ 审判员]:
    今天你们在法庭上的陈述的内容是否与你们在派出所陈述的内容一致?
    [ 原告]:
    一致。
    [ 被告众]:
    一致。
    [09:07:51]
  • [审判员]:
    下面我向双方宣读本院依职权从大华山派出所调取的此纠纷卷宗材料,首先宣读大华山派出所对邱君章所作的询问笔录(内容如下:2009年9月11日8时许在本村胡宝生家门口,邱林章和张玉芝两人打我,邱林章用手揪打我脖子并用拳头杵打我胸部,张玉芝用手打我的嘴巴,将我的下门牙打松动。邱林章还要求我将两个妹妹每人给的200元钱要回来,再给他200元,说他自己要400元。我说两个妹妹发送的老家必须给两个妹妹每人一份,邱林章开着三轮农用车将他儿子邱立争接来,在村代德友房山处,邱林章揪住我的脖子杵打我的胸部,张玉芝打我的头部,邱立争用手拧我的胳膊,因夜里身体不舒服,就打电话报警了。)听清了吗?是否有异议?
    [ 原告]:
    听清了,没有异议。
    [ 被告一]:
    听清了,但是原告所说不属实,首先我并没有殴打原告;其次我们双方争吵的起因是我问他“为什么没有与我商量”。
    [ 被告二]:
    与被告一的意见一致。
    [ 被告三]:
    与被告一的意见一致。
    [09:08:15]
  • [审判员]:
    下面宣读大华山派出所对邱林章所作的询问笔录(内容如下:邱君章是我的大哥,我们是亲兄弟关系且素有矛盾,现在由于平坟一事我们之间又增加矛盾,还吵了一架。在2009年9月11日早晨,在我村村民胡宝生家门口吵的架。当时我和我媳妇张玉芝卖桃回来,我开着蓝鹰牌摩托车行驶至胡宝生家门口时,看见我大哥邱君章在他家门口站着,我停下车走到邱君章跟前就平坟一事双方吵了起来,随后我上前用右手拽他左胳膊袖。后来我们又吵了起来,我儿子问我们啥事吵这样呀,邱君章媳妇范淑霞过去将我哥拽走了。事件过程我没有动手打邱君章,只用手拽他左手一下,我媳妇和我儿子邱立争均没有打邱君章且无身体接触,他身体是否有伤我不清楚,对于他的损失我一概不负责赔偿。另外邱君章还有糖尿病。)听清了?是否有异议?
    [ 原告]:
    听清了,但是被告一所说不属实,他对我进行了殴打。
    [ 被告一]:
    听清了,没有异议。
    [ 被告二]:
    听清了,属实。
    [ 被告三]:
    听清了,属实。
    [09:12:48]
  • [审判员]:
    下面宣读大华山派出所对张玉芝所作的询问笔录(内容如下:邱林章是我的丈夫,邱君章与我丈夫是亲大哥,2009年9月11日或12日早上六点多钟在胡宝生家门口东侧,邱君章和胡宝生媳妇在那站着,后来胡福利从北边开三轮农用运输车过来,见我们在那吵架将我们拽开了,胡福利媳妇当时也在场。我们吵架就是因为邱君章没和我们商量就将坟给平了,将平坟款给我家和两个姑奶各200元,我们就问邱君章平坟和分钱为什么不和我们商量,我们当时只是吵架并没有动手。)听清了吗?是否有异议?
    [ 原告]:
    听清了,但是她所说的不属实,她也对我进行了殴打。
    [ 被告二]:
    听清了,没有异议。
    [ 被告一]:
    属实,没有异议。
    [ 被告三]:
    属实,没有异议。
    [09:15:24]
  • [审判员]:
    下面宣读大华山派出所对邱立争所作的询问笔录(内容如下:2009年9月11日8时许,我正在家睡觉,听到大街上吵架就起来了,看到我爸爸正和我大爷邱君章因平坟分钱吵起来了,我父亲问我大爷为什么平坟和分钱不和我爸爸商量,我上前去劝阻将我父母拽开了,我大妈也将我大爷拽开了,之后就各自回家了。她们在争吵过程中我并没有看见她们动手,只是在互相谩骂。我家与我大爷两家关系不是太好,有些矛盾。)双方听清了?是否有异议?
    [ 原告]:
    听清了,但是他所说的不属实,在纠纷发生过程中被告三也对我进行了殴打。
    [ 被告三]:
    听清了,没有异议。
    [ 被告一]:
    听清了,属实。
    [ 被告二]:
    听清了,属实。
    [09:18:15]
  • [审判员]:
    纠纷发生之后你是否有镶牙的事实?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交通费包括什么费用?
    [ 原告]:
    到医院就诊及去派出所的费用。纠纷发生之后的第二天我到平谷区医院进行就诊。
    [09:19:55]
  • [审判员]:
    是否住院?
    [ 原告]:
    没有住院。
    [ 审判员]:
    就本案事实你还有无补充?
    [ 原告]:
    没有了。
    [ 审判员]:
    被告就本案事实你还有无补充?
    [ 被告众]:
    没有了。
    [09:20:41]
  • [审判员]: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据应当当庭出示,不得提供伪证。先由原告方进行举证,被告方进行质证,并发表质证意见。首先由原告方提供证人证言。
    [ 原告]:
    没有证人证言。
    [09:23:52]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方出示书面证据。
    [ 原告]:
    提交门诊收费收据、诊断证明、交通费票据证据原件。
    [ 审判员]:
    被告方对原告方出示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一]:
    原告提交的证据完全是伪造的,不属实。
    [ 被告二]:
    原告提交的证据日期有误。
    [ 被告三]:
    原告提交的证据日期有误。
    [ 原告]:
    我起诉书中的日期是笔误。
    [09:25:14]
  • [审判员]:
    就原告提交票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没有其他证据提交。
    [ 审判员]:
    被告方进行举证。
    [ 被告众]:
    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09:25:48]
  • [审判员]:
    下面宣读大华山派出所对胡宝生所作的询问笔录(内容如下:2009年9月11日8时许,在我家门口外,我正和邱君章在聊天,邱林章和他媳妇从一辆蓝鹰牌摩托车上下来,上前邱林章就用双手掐住邱君章的脖子,他媳妇上前用手打邱君章后背几下,我上前用手掰邱林章的双手劝她们松手,拉开后我就推邱君章回家,刚走到代德友东房山处,邱林章一家三口上前要揪打邱君章,我一看这事劝不了了就回家了。她他们打架就是因为平坟分钱的事,我就此事认为邱林章两口子打大哥肯定不对,我听说她们老家是她姐姐发送的邱君章将平坟的钱每人各200元是应该的。)双方听清了吗?是否有异议?
    [ 原告]:
    听清了,没有异议。
    [ 被告众]:
    听清了,但是胡宝生所说并不属实。
    [09:27:19]
  • [审判员]:
    下面宣读大华山派出所对杨润泽所作的询问笔录(内容如下:2009年9月11日早晨8时许我在大街上呆着,邱君章在胡宝生家站着,邱林章走到邱君章跟前两个人因平坟分的800元钱吵了起来,邱林章让邱君章将给他姐姐的200元钱拿回来,邱君章不拿,邱林章上前用双手拧住邱君章一个胳膊,往后使劲拧,邱林章的儿子邱立争上前用拳头向邱君章胸部打了一拳,邱林章媳妇张玉芝干什么我没看清,他们是胡宝生给拉开的。就此事我认为邱林章打自己大哥不对,另外邱君章将平坟款分给姐姐各一份也是应该的,并且他母亲是他大姐发送的应该有她一份,那天邱林章要求邱君章将钱要回来邱君章不同意,邱林章还说:“你要不把钱要回来见你一次打你一次,不要回来就打你。”)双方是否听清?是否有异议?
    [ 原告]:
    听清了,没有异议。
    [ 被告众]:
    听清了,但是杨润泽所说不属实。
    [09:29:54]
  • [审判员]:
    虽然原告并不认可两位在场人在派出所的谈话笔录,但是并未提交相应证据,故本院对胡宝生及杨润泽在派出所制作的笔录予以确认。
    [09:32:53]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
    我坚持要求被告三人赔偿损失。
    [ 审判员]:
    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一]:
    为什么当时你不到医院看病,我不同意赔偿原告的诉讼请求。
    [ 原告]:
    我起诉书中的是笔误。
    [ 审判员]:
    双方最后陈述意见。
    [ 原告]:
    坚持起诉意见和庭审中意见。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和庭审中意见。
    [09:35:57]
  • [审判员]:
    那么双方是否同意本庭依法进行调解?
    [ 原告]:
    同意。
    [ 被告]:
    同意。
    [ 审判员]:
    双方发表调解意见?
    [ 原告]:
    我要求个三被告赔偿我经济损失。
    [ 被告]:
    我不同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09:36:17]
  • [审判员]:
    由于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故法庭不再进行调解,法庭调解结束。现在休庭十分钟。
    [09:36:36]
  • [审判员]:
    现在继续开庭,鉴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不再进行调解。原告邱君章诉被告邱林章、张玉芝、邱立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开庭审理,现在当庭宣判,请原被告双方起立。现在本院对此案进行宣判: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因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人应依照其过错程度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致人损害,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遭被告三人殴打的事实,有大华山派出所出具的证人胡宝生、杨润泽的询问笔录予以证实;被告三人对此事实虽均予否认,但均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三人的抗辩理由均不予采纳,对原告在与被告三人的纠纷中被致伤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邱林章作为原告的同胞弟弟,在日常生活中理应尊重兄长,家庭事务中遇有分歧亦应以互敬互让、友好协商的方式进行处理;其在此次纠纷中首先对原告进行质问并首先殴打原告的做法明显欠妥,被告张玉芝、邱立争的殴打行为亦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利,故被告三人对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对其主张的日误工费数额为68元未能提交有效的日收入证明,故本院根据原告的职业特点,结合当地生活水平确定原告的日误工费数额为30元,对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因原告主张的镶牙费500元尚未实际发生,故本院对其要求被告三人赔偿其镶牙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邱林章、张玉芝、邱立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邱君章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二千一百零七元二角三分。
    二、驳回原告邱君章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三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邱林章、张玉芝、邱立争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王雁,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王涛。请坐下。今天是口头判决,口头宣判内容如与正式判决书有异,以法院送达的正式判决书为准。双方是否听清?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众]:
    听清了。
    [ 审判员]:
    现在闭庭。
    [09:57:40]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指导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参加直播的还有担任速录的以及提供技术保障的李学军、董柯,平谷区法院研究室主任曹晓波、平谷区法院大华山法庭庭长赵景立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网友的关注,再见!
    [09:5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