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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6日14时,直播门头沟法院民二庭法官谈债权人撤销权诉讼问题
-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14:05:34]
- [主持人]:今天我们特地邀请到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张金星和法官梅宇做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与网友畅谈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并通过网络与公众进行在线交流。[14:06:03]
- [主持人]:各位网友可以通过点击直播页面下方的登陆窗口,注册登陆发言,加入到我们的访谈中来。[14:07:12]
- [主持人]:现在张庭长和梅法官已在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现场,做好了连线准备。张庭长好,梅法官好,欢迎你们来到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栏目直播现场。[14:09:37]
- [嘉宾 张金星法官]: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能够做客北京法院网,与各位网友进行交流和探讨。在此,感谢北京法院网为我们提供了这次机会。同时,对各位网友的到来表示欢迎和感谢,希望在这里与大家畅谈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的有关法律问题,欢迎各位网友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14:12:17]
- [嘉宾 梅宇法官]: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14:12:35]
- [主持人]:债权人撤销权,作为债和合同的保全制度之一,对于遏制债务人随意处分财产、隐匿资产、逃避债务,充分保护债权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债务人随意处分财产使自身责任财产减少,而侵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债权人有权通过撤销权诉讼保护自身债权。首先,我们请张金星副庭长简易介绍一下门头沟法院审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14:14:18]
- [嘉宾 张金星法官]: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并非新类型案件,但在金融危机背景下,该类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2009年,门头沟法院民二庭受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4件,其中3件案件所涉的债权标的超过2000万元,且该3起案件中被告债务人均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此类案件涉及至少两个合同关系和三方当事人,事实复杂,且各方当事人争议大,案件审理存在一定难度。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转让财产行为是否构成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行为是否侵害债权人的债权以及债权人提起诉讼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等问题是诉讼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14:16:11]
- [主持人]:请问,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14:16:49]
- [嘉宾 梅宇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上把撤销权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引发的撤销权;一种是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引发的撤销权。两者的成立要件在主观上和客观上存在不同。[14:18:28]
- [嘉宾 梅宇法官]:首先谈第一种类型,即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引发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确定此类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应当包括4项:[14:20:27]
- [嘉宾 梅宇法官]: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是撤销权行使的前提要件。无效的债权、已被消灭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均不能发生撤销权。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已到清偿期,不应影响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这是因为,撤销权不同于代位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在于保全将来债务的履行,撤销权行使的后果,并不是将撤销的债权直接归属于债权人所有,而是使撤销的债权回归债务人。[14:21:40]
- [嘉宾 梅宇法官]:2、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应当注意的是,这种处分财产的行为,仅限于法律上的处分行为,并不是指事实上的处分行为。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主要是指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及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在实践中,处分财产的行为大都是转让财产或一定财产利益给第三人。 另外,债务人的处分财产行为应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没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属于法律上当然无效的行为或该行为已经被宣告无效等,都不必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14:23:41]
- [嘉宾 梅宇法官]: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作为权利人处分自己的财产虽然使其责任财产减少,但该行为并不是必然要被撤销的,只有在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行为使债权人债权处于不能清偿或不能及时完全清偿的境地,从根本上害及债权的实现,才能被撤销。正是如此,《合同法》将债务人减少财产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作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之一。[14:26:01]
- [嘉宾 张金星法官]:回答网友[诺儿]的问题:两位法官好,某广告公司欠了我公司560余万已经有两年多了,最近我通过关系了解到该广告公司将其两套房产过户到其法定代表人李某的名下了。我想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某广告公司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我应当如何举证?我来回答这位网友的提问。在刚才的交流过程中,我们也提到了撤销权的举证责任问题。这位网友在起诉时应当提供你对某广告公司享有合法债权和该债权未能受偿的有关证据,对于该广告公司将房产过户给其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证据,你如果掌握的话,可以向法院提供;如果不能举证也没关系,可以主张由广告公司来证明其转让行为是否取得了充足对价。[14:30:45]
- [嘉宾 梅宇法官]: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撤销权的实质是限制债务人处分自己的财产。因此,为防止对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不当限制,法律规定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准确为限。[14:31:15]
- [嘉宾 梅宇法官]:第二种类型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引发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与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引发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相比,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引发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增加了一个主观要件,即“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也就是债务人与受让人主观上均有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恶意。[14:32:16]
- [主持人]:两位法官,你们能否先举一个撤销权纠纷案例,让大家对于撤销权诉讼的构成要件有更直观的了解。[14:34:23]
- [嘉宾 张金星法官]:好的。比如,我们前期受理的一起原告某电力设计院诉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崔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拖欠某电力设计院5000万元债务。该债权已经仲裁裁决确定,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因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法院终结了相应的执行程序。而原告某电力设计院在申请执行过程中,知悉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对某建筑公司享有的2800余万元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崔某,遂提起了撤销权诉讼。[14:35:14]
- [嘉宾 张金星法官]:我们结合此案来看看撤销权的构成要件:1、原告某电力设计院对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享有合法债权,且该债权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确认;2、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实施了处分其财产利益的行为,即将2800余万元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3、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处分其债权的行为,致使公司的责任财产减少,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14:39:35]
- [嘉宾 张金星法官]:某电力设计院申请执行生效仲裁裁决,法院经审查,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某电力设计院5000多万元的债权未能实现。我院根据撤销权成立要件,对某电力设计院已经明确的债权未能有效执行,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和受让人崔某均未能举证证明转让(受让)巨额债权基础事实的存在。因此,房地产公司在不能清偿某电力设计院到期有效债权情况下,将其债权2800余万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实为放弃债权的行为,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应当予以撤销。为此,法院判决撤销了某房地产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14:40:36]
- [嘉宾 梅宇法官]:回答网友[庭院飞尘]的问题:2008年4月,李某借我14万元。后来,我起诉至法院,法院于2009年1月判决李某立即偿还我14万元。可经法院执行,李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然后,我了解到李某在2007年12月底的时候,将自己的一辆奥迪车过户到了其妻弟名下。请问,我能否起诉,撤销李某将车转让给其妻弟的行为?这位网友,从你叙述的情况来看,李某转让车辆的行为发生在你与李某形成债权之前,因此,李某转让车辆时并不可能对你的债权造成损害。故你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得不到支持。[14:41:58]
- [主持人]:张庭长,您刚才举的这个案例中,北京某房地产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被认定为变相放弃债权。请问,在撤销权诉讼中,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合理低价或者无偿转让,应当由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承担举证责任?[14:42:21]
- [嘉宾 张金星法官]: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通常情况下,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应当对是否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否损害债权等承担举证责任,而对于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否构成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应诉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14:42:59]
- [嘉宾 张金星法官]:上述案例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辨称,其因装修工程欠第三人崔某3000余万元,故将对某建筑公司享有的2800万元债权转让给崔某,以折抵所欠债务。那么,在此情况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受让债权的第三人崔某对于转让债权抵偿债务的主张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而且只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和第三人崔某有这个举证能力,原告某电力设计院则无能力证明他人之间的合同行为。据此,本案关于债务人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巨额债权给崔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放弃债权或无偿转让、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应当由债务人和第三人承担举证责任。[14:43:35]
- [嘉宾 张金星法官]:刚刚举的这个案例中,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实践中,有些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债权人,其债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到期。那么,债务人能否及时清偿到期债务状况不清楚,债权人证明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行为有害债权相对困难。现实生活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不可能很清楚,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人财产状况非常困难。我们认为,此类撤销权诉讼中,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的撤销请求权进行抗辩的,应当承担证明其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低价转让财产行为并未损害债权人债权,并且对于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及时进行清偿(或者证明其有足够的财产保障将来的债务能够及时履行)的举证责任。[14:44:54]
- [嘉宾 张金星法官]: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关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给予了明确答复,对“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债权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14:46:15]
- [嘉宾 张金星法官]:回答网友[天水蓝蓝]的问题:我公司因工程款结算纠纷与某房地产公司正在一法院诉讼。现得知该房地产公司将其对某设计公司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且该房地产公司已涉多起执行案件尚未执行,无其他资产,请问现在我公司行使撤销权能否得到支持?行使撤销权能否得到支持,要看你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债权能否在撤销权行使时得到明确。从您提的问题来看,你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的债权债务纠纷尚未审结,其是否对你负有债务尚不明确,因此你公司的债权人身份尚未确定,还不符合撤销权诉讼的构成要件,故现在行使撤销权还难以获得支持。[14:47:16]
- [主持人]:两位法官,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如何列明?[14:47:58]
- [嘉宾 张金星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应当以债务人为被告,以受让人或者受益人为第三人。如果债权人起诉时,未将受让人或者受益人列为第三人,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受让人或者受益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14:48:15]
- [主持人]: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在什么期限内提出撤销权诉讼?[14:48:28]
- [嘉宾 梅宇法官]:《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里说的一年属于除斥期间(或不变期间)的规定,不适用于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撤销事由之日开始计算。如果从债务人处分财产之日起经过了五年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则债权人的撤销权消灭。应当注意的是,此处所说撤销事由应当是指符合撤销权行使的要件的行为,如果只符合一个要件而不具备全部要件,仍不能认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由。[14:48:58]
- [嘉宾 梅宇法官]:如,甲银行诉乙房地产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中,乙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3月将其所有的几套房屋通过抵债的方式转让给某咨询公司。2007年,甲银行在申请执行对乙房地产公司债权时,通过法院的拍卖公告了解到乙房地产公司转让房产的情况,当时不知情转让房产的价格。2009年1月,甲银行获知乙房地产公司将房产转让给某咨询公司时的价格为7200元/每平方米,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乙房地产公司的转让行为。本案中,甲银行知道撤销事由之日不是在2007年,而是在2009年1月,而2009年1月距转让行为发生之时未超过5年期限,因此,甲银行有权提起撤销权诉讼。[14:49:36]
- [主持人]:两位法官,对于债权人在维护和实现自身债权方面,有哪些好的建议?[14:50:50]
- [嘉宾 张金星法官]:这个问题我简单地说一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经济交往过程中,应当审慎审查对方的资信状况和履行能力,尽量要求对方提供相应履行担保;同时,应当注意妥善保留相关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以便在诉讼过程中债权得以确认。在合同纠纷诉讼中,债权人还可以通过诉讼保全措施来保障合法债权的最终实现。而对于债务人处分财产利益的行为危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根据债务人处分行为的不同性质,提起代位权诉讼或撤销权诉讼。[14:51:14]
- [嘉宾 梅宇法官]:回答网友[微风]的问题:某公司欠我公司一百六十万元,经法院判决确认后,该公司至今分文未付。据我所知,该公司在法院有多起案件执行,涉及金额近千万。最近,我听说另一个公司正在法院打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该公司将其对其他公司的300万元债权转让的行为。请问,我能否起诉某公司,请求撤销该公司的转让债权行为?撤销的300万元债权我能得到多少?可以,如果另外的那个公司提起的诉讼正在审理过程中,你提起撤销权诉讼,撤销事由与该公司一致的话,法院可以将两案合并审理。如果你公司和另外那个公司提起的撤销权诉讼均获得胜诉,那你和该公司在执行时可就撤消后回归到某公司的300万元按照你们的债权比例平均分配。当然,如果还有其他的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话,其他的债权人也可以按其债权比例参与分配。因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后,对债务人所返还的财产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在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后,债务人取回的财产或利益,应作为共同债权人的担保,全体债权人对这些财产应平等受偿。[14:58:57]
- [嘉宾 梅宇法官]:回答网友[守望南山]的问题:我在2004年8月,经双方协商以房产抵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现在房子涨价了,卖方超过5年不倒房子,现在申请撤销权,法院是不是可以支持?这位网友,你提的这个问题属于合同撤消权的范围,不属于债权人撤消权诉讼,今天咱们就不在这里讨论了。[15:09:57]
-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一些网友的问题不能一一做答,请网友见谅。再一次感谢张金星法官和梅宇法官在百忙之中做客我们法院网!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再会![15:10:27]
- [嘉宾 张金星法官]:非常感谢北京法院网的编辑和主持人给我创造了这样一个直接和公众进行对话的机会。谢谢大家,再见。[15:11:00]
- [嘉宾 梅宇法官]:感谢各位网友,大家再见。[15:11:30]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非常感谢市高级法院的姚学谦和赵岩给予提供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各位网友,下次直播再见。[15:1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