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外景

审判长

法庭全景

原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旁听人员及媒体记者

直播台工作人员
11月9日9时,北京法院直播网直播西城法院审理“七旬老人医院意外摔伤 护理公司医院同被告”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西城法院为您直播“状告医院七旬老人意外摔伤”案,本案由西城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李思涛法官审理。
    [08:55:38]
  • [主持人]:
    首先为您介绍简要案情:一位七旬老人在某医院住院期间因无人看管导致意外受伤,致使其身体和精神遭受极大伤害,故将看护公司及医院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日前,西城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蔡女士诉称,其于2009年4月14因烫伤去某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因生活不便,应院方要求与院方指定的护理单位北京某康健服务公司签订了护工服务协议,并足额支付了相关服务费用。护理公司派一名护工为原告服务,在此期间,因护工王某在工作期间在未将原告安排妥当的情况下私自借用其他病人的磁卡去卫生间洗澡,致使原告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严重摔伤导致骨折。
    原告认为,院方未对原告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指定的护工单位也未按照护工协议履行义务,二被告对原告的摔伤负有责任。但二被告自原告摔伤至今未采取行之有效的治疗方案,而是经常用拍X光等方式敷衍原告。故蔡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相应的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79万余元。
    [08:56:45]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开庭准备,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09:03:54]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09:04:05]
  •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
    2、除因法院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走动、退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6、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7、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8、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罚款、拘留。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席。
    [09:04:51]
  • [审判员]:
    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09:05:40]
  • [审判员]:
    原告蔡某,女,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柴永林,北京市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原告之弟),住北京市朝阳区。
    [09:06:49]
  • [审判员]:
    被告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郁某某,女,该院护士长,联系地址同单位。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该院干部,联系地址同单位。
    被告北京某康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凯荣,北京市言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该公司行政部经理,联系地址同该公司。
    [09:08:20]
  • [审判员]: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蔡女士诉被告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康健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李思涛独任审理,由书记员李曦担任法庭记录。
    [09:09:15]
  • [审判员]:
    下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的权利或反诉的权利
    (五)最后陈述的权利
    [09:09:45]
  • [审判员]:
    诉讼义务(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09:10:14]
  • [审判员]:
    上述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09:11:19]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11:53]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为双方所争议之事实,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反驳对方意见,应说明具体理由。下面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经过、诉讼请求及理由。
    [09:13:05]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于2009年4月14日因烫伤自行去北大医院急诊科就诊,应院方要求办理了住院手续,院方于4月16日将原告安置于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第二住院部住院处B16床,后转入心内二部32床继续住院治疗。治疗过程中由于院方的治疗行为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应院方要求与院方指定的护理单位北京康健某咨询服务公司签订了护工服务协议,并足额支付了相应服务费。由第二被告康健某咨询服务公司指派护工王某负责对原告的护理工作,但王某未按协议要求履行应尽的护理责任。5月16日起其在工作时间在未将原告安置妥当的情况下私自借用其他病人的磁卡去卫生间洗澡,致使原告在无人看管护理的条件下严重摔伤,时候被告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直至5月22日才通知原告家属原告因摔伤导致右股骨颈骨折的事实。第一被告未对原告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制定的护工单位某公司亦为按护工服务协议履行护理义务,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二被告互相推诿责任自原告摔伤至今未采取行之有效的治疗方案,而是用经常拍X光片等方式敷衍原告,因原告病情不断恶化,随时可能引起并发症,故原告认为其因摔伤引起的并发症治疗在内的一切费用均应有二被告承担。
    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86 537.5元、护理费310 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营养费50000元、交通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240 000元、精神抚慰金100 000元,共计790 787.5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09:14:34]
  • [审判员]:
    残疾赔偿金数额如何计算?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自己估算的,最终以鉴定结论为准。
    [ 审判员]:
    护理费是否后续?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是后续的,按照目前被告某护理公司的收费标准每天85元,乘以10年。
    [09:17:02]
  • [审判员]:
    被告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答辩。
    [09:17:39]
  • [被告医院委托代理人]:
    一、原告人“生活不能自理”系自身病情所致,与答辩人无关。原告蔡女士75岁,今年4月16日以“急性多发肺栓塞”收住我院心血管内科监护室。其既往病史有:喘憋原因待查、Ⅰ型呼吸衰竭、慢性支气管炎、高血压病Ⅰ级,高危?高脂血症、骨关节病(左膝关节)、右股脂肪瘤切除术史、左腰部烫伤史等多种疾病(有原告人提供的证据一为证)。4月20日转入心血管内科普通病房。22日,经头颅CT检查提示:原告左侧外囊腔梗。26日经头颅MRI检查提示:左侧内囊后肢新鲜梗塞灶、左侧外囊及放射冠散在小缺血灶。(有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一为证),高龄和如此多的疾病严重损害了原告人的健康,是造成其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直接原因,与答辩人的医疗服务没有任何关系。二、原告人选择本案第二被告为其提供陪护服务出于自愿,并非答辩人“指定”。由于原告人所患疾病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生命危险性,使其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且转入心血管内科普通病房后出现了明显行动不便,答辩人告诉原告住院期间需要有人陪护,照顾其生活,已是尽到责任。原告选择何人照顾自己完全出于自愿,根本不存在谁人指定的问题,答辩人更没必要多此一举。原告选择了本案的第二被告为其提供陪护,完全是两相情愿,与答辩任何干?
    [09:19:20]
  • [被告医院委托代理人]:
    三、答辩人对原告发生骨折不存在过错,原告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摔成骨折发生在一个星期六的晚上,即今年5月16日19点30分左右,此时非治疗时间,答辩人工作人员亦无治疗上的需要与其有过接触。是值班人员听到响声后,赶到病房后才发现原告已经摔倒在地,随即进行医疗救治。对其摔倒一事,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要求答辩人给与赔偿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原告人在答辩人处治疗期间发生的骨折与答辩人的服务行为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的医疗行为也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告人要求答辩人对其骨折后果承担责任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答辩人不予接受,相信人民法院会依法作出公正裁判。原告摔伤之后,我院及时的通知了家属并对其进行了积极地治疗,故原告所述在其摔伤之后没有通知家属不属实。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09:20:03]
  • [审判员]:
    被告某服务公司答辩。
    [09:21:04]
  • 被告某服务公司委托代理人:原告住院期间因生活护理需要聘请我公司护工王某提供陪护服务,对护理行为原告始终没有提出过任何意见。5月16日19时50分许,王某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去原告病房内的卫生间,去之前将原告安排妥当了,在护工上卫生间的时间里,原告自己行动不慎摔伤。在当日的病程记录中,原告自述其在无人看护下自行下地整理床铺没有站稳而摔倒,摔倒时未觉有其他不适。我公司认为原告诉称与事实情况不符。
    [09:24:03]
  • 被告某服务公司委托代理人:原告摔伤是其自身不慎所致,其受伤是意外事件。老年人普遍存在骨质疏松症,故原告的骨折是一种病理性骨折,稍有外力就可以骨折。原告在摔伤时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摔倒的时候是其自行活动,没有任何外力的作用,也不存在人为及设备设施的影响。护工的行为没有不当之处。
    [09:25:30]
  • 被告某服务公司委托代理人:09年4月23日原告与我公司签订的护工协议约定的是我公司为其提供生活护理服务,包括起居、擦洗、进食、饮水等,协助大小便,整理床被、更换衣物,护工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原告自己的行为护工没有权利也没有能力去控制。且护工是在征得原告同意的前提下去卫生间的,卫生间距原告病床相距不足5米,原告在自行活动的时候,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呼叫护工。护工去卫生间如厕是人的基本权利和正当的行为,护工当时没有离岗,也没有违反护理协议的约定。原告是自行摔伤,我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原告是我公司护工护理的病人,故我公司愿意采取负责的态度,主动协助原告处理摔伤事件、应对摔伤后果。截止到09年10月31日,我公司共垫付了原告的各项费用25 975元,其中有3项,包括163天的护理费,每天75元,合计12 225元;为原告购买了防褥疮的床垫、尿垫和爽身粉2750元;原告住院费用的自费部分我公司也垫付了一部分,7月23日垫付了5000元,10月15日垫付了3000元,10月23日垫付了3000元。综上,原告摔伤是其自身活动不慎引起的,我公司的护理行为并无不当,且我公司对事件的处理也是积极负责的,我公司无义务承担原告的诉求,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09:37:39]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质证,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
    [09:41:1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一、北大医院医疗记录、住院费清单、押金收据。
    [ 被告医院委托代理人]:
    真实性无异议,但不是全部。
    被告某服务公司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是在摔伤之前发生的。
    [09:41:4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二、住院病历,证明原告摔伤事实。
    [ 被告医院委托代理人]:
    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某服务公司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原告摔伤过程没有看到。
    [09:42:29]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三、2009年4月23日的护理服务协议及护理费收据。
    [ 被告医院委托代理人]:
    真实性无法确认,与本案无关。
    被告某服务公司委托代理人:除收条外,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协议无法认定我公司造成了原告摔伤,且我公司未违反协议约定。
    [09:43:3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四、律师函及邮件详情单。
    [ 被告医院委托代理人]:
    真实性无异议,收到了该函,但该证据无实际意义,没有超过时效。
    被告某服务公司委托代理人:同北大医院质证意见。
    [09:44:17]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五、被告某服务公司2009年9月2日给原告的回函。
    [ 被告医院委托代理人]:
    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某服务公司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我公司认可原告摔伤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就是我公司过错造成的,也没有确认要进行赔偿。
    [09:45:05]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六、交通费票据。
    [ 被告医院委托代理人]:
    与我院无关。
    被告某服务公司委托代理人:与本案无关。
    [09:48:5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七、照片5张,证明原告生活不能自理。
    [ 被告医院委托代理人]:
    真实性无异议,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能证明原告不能自理。
    被告某服务公司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在摔伤之前就不能自理,原告不是必须上护板。且经我公司调查,当时原告的护板是上着的,原告是可以活动的,可以从护板的空隙下床。
    [09:51:33]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无其他证据出示。
    [09:52:31]
  • [审判长]:
    被告出示证据。
    [ 被告医院委托代理人]:
    证据一、急诊处方两张。
    [09:53:24]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真实性不认可,当时原告没有心肺功能不好的情况。
    被告某服务公司委托代理人:真实性不认可。
    [09:54:32]
  • [被告医院委托代理人]:
    证据二、家属须知。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入院时原告身体状况尚好。
    被告某服务公司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
    [09:56:35]
  • [被告医院委托代理人]:
    证据三、4月17日CT报告,证明原告当时双肺动脉已经出现了多发肺栓塞。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
    被告某服务公司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
    [09:58:04]
  • [被告医院委托代理人]:
    证据四、CT影响报告及MR报告。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真实性无异议,不认可证明目的。说明原告在住院一段时间后发生了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
    被告某服务公司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
    [09:59:20]
  • [被告医院委托代理人]:
    证据五、病程记录。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某服务公司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发表意见。5月16日的病程记录中有一段是追问患者摔伤经过,我公司认可该摔伤过程,是原告自行摔伤的。
    [10:01:18]
  • [被告医院委托代理人]:
    证据六、原告提交给法院的蔡女士入住北大医院第二住院部的情况3页,原告没有作为证据使用,我院要求作为我方证据。该记录有缺页的情况,这个记录不完整;上面没有签名。上面第2页清楚地记录着我院在原告摔伤之后所做的工作,原告摔伤当天晚上我院已经及时通知了原告的家属到医院陪同原告检查。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真实性无异议,是我方提交的。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已经做了证据交换,证据交换之时举证期已经届满,故北大医院不能再举证;另,医院只是通知了家属陪同检查,但没有告知摔伤的病情。
    被告某服务公司委托代理人:不发表意见。
    [10:05:11]
  • [审判员]:
    被告继续举证。
    [ 被告医院委托代理人]:
    无其它证据出示。
    [10:06:16]
  • [审判员]:
    被告某服务公司举证。
    [10:06:50]
  • 被告某服务公司委托代理人:证据一、原告家属代原告与我公司签订的护工协议,证明原告受伤不是我公司造成的。协议也约定了原告可以呼叫护工,未呼叫护工的,我公司不负责任。当时护工是去卫生间如厕了,并不是去洗澡。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协议第八条约定了护工的职责,被告某服务公司对原告的摔伤应负责任。且当时护工在洗澡,原告无法呼叫护工。
    [ 被告医院委托代理人]:
    真实性无异议。
    [10:07:58]
  • 被告某服务公司委托代理人:证据二、为原告购买相关物品的发票。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真实性无异议。
    [ 被告医院委托代理人]:
    真实性无异议。
    [10:09:38]
  • 被告某服务公司委托代理人:证据三、住院费押金,证明我公司为原告垫付了3笔住院费。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真实性无异议,但具体金额无法确认。
    [ 被告医院委托代理人]:
    真实性无异议。
    [10:10:32]
  • 被告某服务公司委托代理人:证据四、财务证明,证明我公司垫付护理费的情况。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真实性无异议,摔伤之后被告支付护理费是其义务。
    [ 被告医院委托代理人]:
    真实性无异议。
    [10:11:06]
  • [审判员]:
    继续举证。
    被告某服务公司委托代理人:无其他证据。
    [10:12:33]
  • [审判员]:
    原告在事实上有无补充。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无。
    [10:15:15]
  • [审判员]:
    被告在事实上有无补充。
    被告某服务公司委托代理人:无。
    [ 被告医院委托代理人]:
    我们将上次质证中的证据原件带来了,现在出示一下。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看过了原件,真实性仍不认可,这些证据不是当时形成的,是被告自行制作的,没有原告的认可;对5月16日追问患者的记录也不予认可,因是被告单方制作的,没有原告签字认可。
    被告某服务公司委托代理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10:16:34]
  • [审判员]:
    原告提交的住院病人费用清单上有一级护理一项,每日费用为9元,该费用如何理解?
    [ 被告医院委托代理人]:
    原告自4月20日从心血管内科的监护室转入心血管内科的普通病房,考虑到患者的病情,虽有好转稳定,但仍应对其实行高级别的护理,故决定实行一级护理。5月4日从一级护理改为二级护理。国家物价部门对不同的护理级别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我院按照相关标准收费。一级护理就是护理级别,与普通病人区别开。
    [10:17:19]
  • [审判员]:
    护工是否与原告住在同一病房内?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是。
    [ 被告医院委托代理人]:
    是.
    被告某服务公司委托代理人:是。
    [10:18:02]
  • [审判员]:
    原告与二被告形成的是何法律关系?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与北大医院形成的是包括护理义务在内的医疗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与某服务公司形成的是以护工服务协议为内容的护工服务合同关系。
    [10:18:35]
  • [审判员]:
    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依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二被告是共同侵权。
    [10:19:11]
  • [审判员]:
    双方能否协商解决?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可以协商。
    [ 被告医院委托代理人]:
    与我院无关,不同意协商。
    被告某服务公司委托代理人:同意协商。
    [10:19:54]
  • [审判员]:
    庭下调解,如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残程度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司法鉴定。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好。
    被告医院委托代理人:知道了。
    被告某服务公司委托代理人:知道了。
    [10:20:30]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原告首先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北大医院作为三级甲等医院,管理混乱,对护工缺乏监管机制,对病人及其不负责任,在收取了费用后没有尽到相关责任。被告某服务公司超范围经营,护工缺乏相关资质。二被告对原告的伤害有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21:19]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0:22:51]
  • [被告医院委托代理人]:
    原告生活不能自理是自身疾病所致,与我院无关,原告的既往病史显示其有多种疾病。对其病症我院已经尽到了相关的治疗责任,对原告的摔伤我院不应负责。
    [10:23:33]
  • 被告某服务公司委托代理人:同答辩意见。护工是去如厕了,而不是去洗澡。且不管是如厕还是洗澡,都是护工的正当权益。原告行动不便并不是说原告无法行动或无行为能力。关于我公司执业资质问题,护工服务这一项是无需在工商局特别登记的,工商局也没有这一登记项目,故我公司不存在超范围经营的情况。本案不适用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10:29:48]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10:30:09]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此次诉讼不是以赔偿为目的,而是希望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10:30:25]
  • [被告医院委托代理人]:
    坚持我方的意见,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救死扶伤是医院的职责,欢迎社会对我们提出意见或建议,但就本案而言,我院并无过错,因此也不能构成侵权,原告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同意赔偿。
    [10:31:05]
  • 被告某服务公司委托代理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0:31:35]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无误后签字。
    [10:32:00]
  • [主持人]: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西城区人民法院薛经建副院长、高峙庭长的指导以及参与直播人员的辛勤工作!
    [10:34:40]
  • [主持人]:
    本次直播指导:薛经建 高峙 宋洪印
    技术支持:孙冰 陈婵 王月娇
    照片提供:张晖
    [10:36:42]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0:3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