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

本案审判长

审判员和书记员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

二被告及第三人

庭审直播人员
11月10日9:10,北京法院直播网直播崇文法院审理“农民工工伤认定遭拒 起诉单位侵犯姓名权”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参与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我就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孙莹,今天我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农民工工伤认定遭拒,起诉单位侵犯姓名权一案。
    [09:06:15]
  • [主持人]:
    庭审开始前,我先简要地给大家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刘先生诉称,其是来京打工的外地农民工,于2009年2月到被告某消防工程公司担任电工。2009年2月22日晚八点半左右,刘先生在上夜班时因木制梯子断裂摔下受伤,送到医院治疗后,经诊断为肋骨骨折。 在治疗过程中,被告消防工程公司在办理门诊手续时没有使用原告的姓名,而是使用了第三人吴某的姓名。事后原告为进行工伤认定,多次找到被告要求更正诊断证明书中的患者姓名,但遭到拒绝。 刘先生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故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人民币二千元。
    [09:07:22]
  •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07:38]
  • (书记员入庭)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禁止打开寻呼机,手持电话机;禁止录音、录像和摄影;禁止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禁止旁听人员发言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禁止损害法庭设施破坏法庭卫生。新闻记者旁听人员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09:09:39]
  • (审判人员入庭)
    [ 审判长]:
    现在开庭,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平诉被告北京市普仁医院、被告北京精诚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吴闯姓名权纠纷一案。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 审判长]:
    原告方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被告方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被告]: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双方对第三人出庭有无异议?
    [ 原被告]: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经审查,原、被告(及其的委托代理人)出庭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09:14:23]
  • [审判长]:
    (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今天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刘平诉被告北京市普仁医院、被告北京精诚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吴闯姓名权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42条、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由崇文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张玉娜担任审判长,会同助理审判员王黎、人民陪审员苟宝禄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柯东旭担任法庭记录。
    [ 审判长]:
    现在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原告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我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 审判长]:
    被告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 二被告及第三人]:
    我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 审判长]: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四)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解释的权利。(五)原告有变更、增加、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 审判长]: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一)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 审判长]:
    以上权利义务原告听清了吗?
    [ 原告]:
    我听清了。
    [ 审判长]:
    以上权利义务被告及第三人听清了吗?
    [ 二被告及第三人]:
    我听清了。
    [09:24:33]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审判长:原告首先明确诉讼请求,陈述事实和理由。
    [ 原告]:
    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2.判决二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2000元。
    [ 原告]:
    事实与理由,原告来京打工的外地农民工,于2009年2月17日到被告二工作,任电工岗位,日工资8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2月22日原告与工友武元祥等多人上夜班穿线时,不慎受伤,被告二将我送到普仁医院治疗,医院作出了诊断,但是在治疗过程中被告二为原告办理门诊手续时候未依法使用原告的真实姓名而用了第三人的名字进行的诊断。而实际的受伤人为原告,而不是吴闯,事后原告为进行工伤认定多次找二被告要求进行更正却遭到拒绝。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并导致原告误工和交通费损失,故诉至法院。
    [09:28:42]
  • [审判长]:
    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请及事实部分进行答辩。
    [ 被告一]:
    我们认为从原告起诉书上看,我们并不存在侵害原告姓名权的行为,因为原告自己也谈到了是被告二的行为所为的,且没有法律规定就诊必须由本人亲自来,我们只是依据提供的信息进行记录,故从诊治流程看,医院的行为符合相关的制度。故我们不存在侵犯原告姓名权的行为,我们也不存在连带过失,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 被告二]:
    第一,希望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告的请求。因为所谓的原告还是第三人说是我们的员工根本就不存在。原告的起诉,我们公司根本就不知道,他们和我们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从原告起诉的事实讲,是姓名权纠纷,但是原告的起诉和姓名权完全是两回事。还有,从原告自己诉状看,他说他自己使用了别人的名字,那么他自己就是侵权人。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第三人针对原告的诉请及事实部分进行答辩。
    [ 第三人]:
    原告确实是我介绍到被告二工作的。在沙子口上班,做消防工作,今年王进喜让我找一些人来工作,所以我就找了刘平。其他的没有。
    [09:36:24]
  • [审判长]:
    第三人,看病那天你去了吗?
    [ 第三人]:
    我去了,一并去的还有贾国锋,是被告二公司的。故加上病人一共三个人。
    [ 审判长]:
    陈述当时的过程。
    [ 第三人]:
    贾国锋挂号的,当时我没有带身份证。我也不知道怎么就用了我的名字。
    [ 原告]:
    2009年2月22日8:40分左右,我去被告一就诊,具体是谁给我挂号的,我不清楚,因为很痛苦,当天没有住院,就是验血,照了一个光片。就回去了。
    [ 审判长]:
    之后又去看过吗?
    [ 原告]:
    去过,还是用的吴闯的名字,有一次是我用自己的名字被王进喜拿走了。
    [ 审判长]:
    医药费谁出的?
    [ 原告]:
    王进喜交给贾国锋出的。第一天应该花费了200多元。
    [ 审判长]:
    就这个事实被告二陈述意见。
    [ 被告二]:
    不知道这个事实,王进喜我不知道,贾国锋没有这个人。
    [ 被告一]:
    我们不清楚。
    [ 审判长]:
    吴闯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什么意见?
    [ 第三人]:
    认可。
    [ 审判长]:
    之后看病的医药费谁出的?
    [ 原告]:
    也是王进喜出的。
    [ 审判长]:
    什么伤?
    [ 原告]:
    右侧第十第十一肋骨受伤。
    [09:41:24]
  • [审判长]:
    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应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原告听清了吗?被告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二被告及第三人]:
    听清了。
    [ 审判长]:
    原告首先出示你方证据,说明证据来源,证明内容及目的。
    [ 原告]:
    首先有一位证人,证明受伤的情况,还有刘平工作的单位。出事的时候证人在场。
    [ 审判长]:
    传证人到庭。核查证人身份。
    [ 证人]:
    王东旭,男,从事电工,但是没有固定的单位,住址同身份证地址。
    [ 审判长]:
    证人应如实作证,不能做伪证、陈述虚假的证言,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证人你听清楚了吗?
    [ 证人]:
    我听清楚了。
    [ 证人]:
    2008年2月22日晚上工作穿线的时候,刘平从梯子上掉下来了,我当时在现场。我们是给王进喜工作,属于精诚安保公司。受伤之后我们抬刘平到楼下,吴闯和万国鹏送原告到医院了,我没有去。万国鹏也是做消防的。
    [09:46:16]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有向证人询问的吗?
    [ 原告]:
    你们的工资标准是多少?
    [ 证人]:
    80元每天。
    [ 原告]:
    谁给你发放工资?
    [ 证人]:
    王进喜。
    [ 被告二]:
    你们的工资怎么发放?
    [ 证人]:
    公司给带班的人,然后我们向带班的领取。
    [ 被告二]:
    你们的工资都一样吗?
    [ 证人]:
    我和原告的工资一致,吴闯的工资不清楚。
    [ 被告二]:
    如果有一天工人有事情,可以不来吗?
    [ 证人]:
    可以。
    [ 被告二]:
    上班打卡吗?
    [ 证人]:
    没有打。
    [ 被告二]:
    原告是怎么来的?
    [ 证人]:
    吴闯介绍来的。
    [ 第三人]:
    当时去医院你肯定是万国鹏吗?
    [ 证人]:
    肯定。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还有要问证人的吗?
    [ 原告]:
    没有了。
    [ 二被告]:
    没有了。
    [ 第三人]:
    没有了。
    [ 审判长]:
    请证人出庭等候,看笔录签字。
    [09:50:12]
  • [审判长]:
    双方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一]:
    从证人的证言讲,对于原告受伤的时间和人员叙述与原告陈述不相符合,二,证言和我们没有任何关系。故不予认可。
    [ 被告二]:
    同意被告一的意见。
    [ 吴闯]:
    没有异议。工资确实是从我这里领取的,每天80元发放现金。我发放的钱是王进喜给的。
    [ 原告]:
    认可,时间叙述应该是口误。
    [09:53:32]
  • [审判长]:
    原告出示你方证据,说明证据来源,证明内容及目的。
    [ 原告]:
    1. 门急诊病历手册,证明姓名有误。
    [ 审判长]:
    被告及第三人进行质证。
    [ 被告一]:
    有异议,没有写清楚就诊的医院。不能证明被告将名字写错了。
    [ 被告二]:
    真实性认可,但是内容和证明目的不认可,反而证明原告的事实是不成立的,原告受伤的时间是09年2月22日,但是病历上却写的2月23日。也看不出是用的别人的名字。
    [ 第三人]:
    真实性认可,没有异议。
    [ 原告]:
    2月23日是被告一医生的笔误。
    [ 审判长]:
    病历上所载的医生是你们医院的大夫吗?
    [ 被告一]:
    是。
    [09:56:23]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2.证明,证明实际受伤的人为原告本人,而非吴闯。
    [ 审判长]:
    被告及第三人进行质证。
    [ 被告一]:
    真实性和本案的关联性都不予认可,没有盖章。
    [ 被告二]:
    同被告一意见。
    [ 第三人]: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3.崇文区第一人民医院X线报告单,证明吴闯未受伤。
    [ 审判长]:
    被告及第三人进行质证。
    [ 被告一]:
    第一,不能证明是吴闯本人照的片子,第二原告有可能拿着别人的片子,这个不是没有发生过的。第三,和本案没有关系。
    [ 被告二]:
    不能确认是哪个吴闯,和本案没有关系。如果能够证明也是说明原告和吴闯是串通的。
    [ 第三人]:
    没有异议。没有串通。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10:05:38]
  • [原告]:
    4.北京中医院大学东方医院X线报告单,证明原告本人受伤。
    [ 审判长]:
    被告及第三人进行质证。
    [ 被告一]:
    真实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只能证明有骨折的情况,不能证明其他的,且和本案没有关系。
    [ 被告二]:
    同意被告一意见。补充,只能证明4月27日受伤,不能证明2月22日受伤的事实。也不能证明姓名的问题。
    [ 第三人]:
    认可,没有异议。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5.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的证明,证明实际受伤人未刘平而非吴闯,姓名有误已经更正。6.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姓名有误。
    [ 审判长]:
    被告及第三人进行质证。
    [ 被告一]:
    诊断证明书认可,但是证明不能确认,真实性有异议。上面写的是3月11日和本案原告受伤时间2月22日没有关系,和本案侵犯姓名权更没有关系。对于刘平和吴闯身份上的确认不是医院应所为的。
    [ 被告二]:
    同意被告一质证意见,补充:该两份证据只能看出是3月11日有这些病,和2月22日没有任何关系。
    [ 第三人]:
    认可真实性,没有异议。
    [10:09:50]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8.录音证据,证明实际受伤人为刘平而非吴闯。原告和王进喜的谈话录音,用手机录的,是当面交谈时候录音的,在工地。王进喜是被告二的负责人。共三段。
    [ 审判长]:
    被告及第三人质证。
    [ 被告一]:
    不能确认谈话人的身份,不能确认真实性,和本案侵犯姓名权没有任何关系。
    [ 被告二]:
    谈话人是否是王进喜不能确认。而且我认为原告是为王老板做事,和我们没有关系。
    [ 第三人]:
    真实性认可。
    [ 审判长]:
    原告录音的时候还有其他人在场吗?
    [ 原告]:
    吴闯也在场,还有其他的人。
    [ 审判长]:
    当时王进喜知道你录音吗?
    [ 原告]:
    不知道。
    [ 审判长]:
    庭后三天内向法院提交完整的书面材料,之后被告补充书面质证意见。
    [ 原告]:
    听明白了。
    [ 二被告]:
    同意没有异议。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票据,交通费693元,餐费170元。
    [ 审判长]:
    被告及第三人质证。
    [ 被告一]:
    交通费不予认可,且一卡通也是不能作为交通费用的。餐费的收据也不予认可。和本案没有关联性。
    [ 被告二]:
    同被告一意见。
    [ 第三人]:
    认可,没有异议。
    [10:28:16]
  • [审判长]:
    被告方有证据向法庭出示吗?
    [ 被告二]:
    我们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我们公司属于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殷胜利。
    [ 原告]:
    认可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
    [ 第三人]:
    真实性认可。
    [ 审判长]:
    第三人举证
    [ 第三人]:
    没有证据提交。
    [ 审判长]:
    原告,医生给你就诊的时候医生询问你的姓名了吗?
    [ 原告]:
    没有听清楚是否问我了。
    [ 审判长]:
    为什么复诊及其之后还用吴闯的名字?
    [ 原告]:
    他们根本就不让我用,且用我的名字王进喜不给我报销。第二办理手续的时候是贾国锋和吴闯办理的,我不知道。
    [ 审判长]:
    第三人,贾国锋为什么用你的名字挂号?
    [ 第三人]:
    不清楚。
    [ 审判长]:
    原告说用你的名字才可以报销,你清楚吗?
    [ 第三人]:
    不清楚,医药费是王进喜出的,当时王进喜不在,是贾国锋办理的。
    [ 第三人]:
    我肋骨没有受过伤。
    [ 第三人]:
    我给原告写过证明,是刘平写的,我签的字。
    [ 审判长]:
    贾国锋知道刘平这个名字吗?
    [ 第三人]:
    知道。
    [ 审判长]:
    贾国锋是做什么的?
    [ 第三人]:
    领班。
    [ 审判长]:
    王进喜是否是你们公司的人?
    [ 被告二]:
    贾国锋不是我们公司的人,王进喜我不清楚。
    [ 审判长]:
    原告你后几次看病是你个人还是有别人?
    [ 原告]:
    还我们三个人,吴闯贾国锋和我。
    [ 审判长]:
    你说你用过自己的名字看过病,有证据吗?
    [ 原告]:
    没有,让王进喜收走了。
    [10:37:48]
  • [审判长]:
    双方还有补充吗?
    [ 原告]:
    没有。
    [ 二被告]:
    没有。
    [ 第三人]:
    没有。
    [10:38:38]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 审判长]:
    原告首先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 坚持事实的陈述,二被告的行为对我的姓名权确实有侵害,运用了错误的名字对我进行就诊是医院的过错,我的工作单位被告二的行为同样对我造成了姓名权的侵害。坚持诉讼请求。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一]:
    原告不能证明我们盗用冒用或是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证据,根据姓名权的侵害要件,不能构成我们对原告的姓名权进行了侵害。请求驳回原告的请求。
    [ 被告二]:
    原告主张的请求不具有基本的条件。案由为姓名权纠纷,而原告的名字根本就没有被冒用等,而是吴闯被冒用了。所以没有姓名权的侵害行为。原告主张的事实和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 审判长]:
    第三人发表辩论意见
    [ 第三人]:
    没有辩论意见。
    [ 审判长]:
    双方还有其他辩论意见吗?
    [ 原告]:
    没有了。
    [ 二被告]:
    没有了。
    [ 第三人]:
    没有了。
    [10:42:17]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调解。
    [ 审判长]:
    原告是否同意法庭主持调解?
    [ 原告]:
    同意。
    [ 审判长]:
    被告及第三人是否同意法庭主持调解?
    [ 被告二]:
    不同意。
    [ 审判长]:
    由于一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进行调解。
    [ 原告]:
    同意。
    [ 被告一]:
    同意。
    [ 被告二]:
    同意。
    [ 第三人]:
    同意。
    [ 审判长]:
    现在陈述最后意见。
    [ 审判长]:
    原告方是否坚持诉讼请求?
    [ 原告]:
    我坚持当庭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一:坚持答辩意见,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 被告二]:
    坚持答辩意见,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 第三人]:
    没有什么意见。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宣判日期另行通知。
    [10:44:21]
  • [主持人]:
    紧张的庭审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的关心与支持,在此表示感谢。同时对参加此次庭审直播的工作人员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0:44:42]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本案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0:4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