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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9:30,直播密云法院与网友在线交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为您直播密云县人民法院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与网友的在线交流。[09:35:43]
- [主持人]:本次在线交流由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二庭、研究室与组宣科共同举办,由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进行现场直播,敬请各位网友密切关注并积极参与![09:37:53]
- [主持人]:现在交流正式开始,首先请允许我介绍一下参与此次在线交流的各位法官。[09:38:52]
- [主持人]:民二庭庭长曹庆良,历任密云法院太师屯法庭庭长民一庭庭长。自2000年任民二庭庭长以来,带领全庭全体干警胸怀大局,心系百姓,以公正和效率为审判工作的价值追求,以服务发展、促进和谐为工作目标,依法平复和化解辖区内的商事纷争,为辖区经济发展和生态县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在抓好审判工作的同时强调调研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同时,注重研究课题的成果转化。尤其是涉及行业内部专业问题,邀请行业专家提出意见和建议。调查报告完成后,及时向相关行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进行行业整改,以调研工作最终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007年民二庭完成了建筑挂靠行业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获全市法院调研成果三等奖。今年,在曹庭长带领下土地流转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并将成果转化到具体审判工作中去。该庭已连续8年被评为先进集体、先进党支部,3次荣立集体三等功,并荣获“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称号。2008年,因工作业绩突出,再次被评为密云县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并荣立集体二等功。[09:41:27]
- [主持人]:周凤兴法官,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1997年参加工作,2001年任助理审判员,2007年任审判员。现为密云法院研究室主任,三级法官,2006年、2008年曾获嘉奖,其指导撰写的关于涉农问题的调研报告多次在市高院获奖。[09:42:09]
- [主持人]:王化雨法官,男,汉族,四级高级法官,现任密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王法官自1995年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以来,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办案能手、文明执法先进个人等。[09:42:44]
- [主持人]:高玲法官,女,汉族,四级法官,现任密云法院民二庭助理审判员。高玲法官2004年毕业于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获经济法硕士学位,同年7月任密云法院民二庭书记员,2007年2月任民二庭助理审判员。自工作以来,高玲法官曾荣获优秀书记员、文明执法先进个人、优秀公务员等多项荣誉称号。高玲法官在民二庭工作,主要审理公司股东权等新类型案件,注重案件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做到案结事了,不存隐患。[09:42:59]
- [主持人]:曹庭长,能不能首先简单给我们介绍一下密云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情况?[09:47:02]
- [嘉宾 曹庆良]:好的。密云县地处北京市区东北部山区,全县共计约有28万亩耕地和320万亩山地,其中家庭承包确权土地24万余亩、确利土地3万余亩。全县被流转耕地约为15515亩(其中家庭承包地约为12799亩),占总流转耕地的5.5%;被流转山地100.8万亩,占总流转山地的31.5%。[09:55:58]
- [主持人]:那么土地经营权流转具体的有哪些方式呢?[09:56:25]
- [嘉宾 周凤兴]:从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上看,主要存在转让、转包、互换、出租等几种形式。就密云的实际情况来说,出租的方式所占比例最大,约有65万亩土地以出租的方式进行了流转,约占总流转土地的63.5%,其他依次为转包、互换和转让。[09:56:46]
- [主持人]:从咱们密云县法院处理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纠纷来看,密云县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有什么特点?[09:57:02]
- [嘉宾 高玲]:这些年来,随着密云县经济的不断发展,外来企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租赁协议进行土地流转的情况越来越多。此类流转土地占全县流转土地总面积的60%左右。以东邵渠镇为例,东邵渠村向汇源果汁生产基地流转土地、山场共计3000余亩。
此类流转涉及的具体步骤是:首先由县、镇级政府代表集体经济组织与外来企业进行洽商,洽商达成基本意向后将合意方案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组织在全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根据会议表决结果决定是否将本村土地向外来企业进行流转。如表决结果同意进行流转,则先由集体组织与流转用地涉及的村民签订流转合同,再由集体组织与外来企业签订租赁合同(也存在例外情况,如东白岩镇红酒生产基地与村民个人直接签订了租赁合同)。
在我们法院处理的案件中,此类流转是最为复杂的、也是比较容易产生矛盾的,为此,密云县法院不断积累经验、积极探索,寻求解决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的新思路、新做法。[09:57:27] - [主持人]:与其他商事案件相比,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处理起来是不是有所不同?[09:57:44]
- [嘉宾 王化雨]:是的,经过这些年来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案件的审理,我们认为这类纠纷在处理上有四个鲜明的特点。
首先是群体性纠纷特征较为明显,易产生大规模的矛盾激化。流转纠纷中,争议双方往往都是己方相同利益群体代表,因此对处理结果稍有不满就愿意鼓动联合上访,以闹事方式发泄不满情绪。这导致法院处理该类纠纷如履薄冰。
其次,流转纠纷涉及村民个人和家庭的根本利益,调解难度极大。密云县流转土地占全县总土地数比例虽然不大,但流转土地中家庭承包土地占较大比例,因此争议双方几乎寸“土”必争,这使调处该类纠纷时困难重重。有时法官做出几种方案尝试调解,双方当事人均未能形成一致意见。
此外,流转纠纷当事人相对文化水平较低,处理意见不易被接受。纠纷当事人相对文化水平较低,对政策法规的理解能力较差,因此易出现与其无法沟通情况,使其对处理意见不易接受。某些当事人对司法机关还存有个人偏见,对法官存有抵触心里,也为纠纷的化解增添了难度。[09:58:22] - [嘉宾 周凤兴]:这与法律的滞后性也是有很大关系的。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虽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所规定,但均过于笼统,有关内容和程序不够明确具体,导致现在的土地流转带有明显的自发性、盲目性与随意性。农业部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虽相对较为具体,但这部适用全国的流转办法不可能兼顾地方的特殊性。密云县为工作需要制订了土地流转实施办法讨论稿,但为避免与本市未来制定的土地流转实施办法相抵触,并未上报。因其仅为讨论稿,实际执行效果并不好,司法审判亦无法适用。[09:58:49]
- [主持人]:的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涉及到村民、村集体、外来的被流转人、当地政府等多方面主体,这是不是意味着造成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频发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09:59:29]
- [嘉宾 曹庆良]:是的,首先可以从当事人的角度来分析一下。从我们审理案件期间对当事人的了解来看,土地流转双方法律意识较低、法律知识匮乏,自我维权意识较差,并习惯用传统的人情关系来处理问题。这主要表现在流转合同内容多存在重大缺陷和不足、程序上也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同意、备案手续。[10:00:37]
- [嘉宾 高玲]:同时,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能正确理解法律法规的内涵,没有对土地流转起到很好的引导与规范作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除流转双方之外最有条件了解、掌握土地流转状态的主体。部分负责人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直接导致对流转行为良性引导与规范的缺失。[10:01:01]
- [嘉宾 王化雨]:从流转机制来看,土地流转市场化程度较低,转出、转入之间缺乏足够的信息联系,阻碍着土地流转在更多方式、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规范的进行。转包费、租赁费也缺乏科学依据,没有与流转相关联的评估、咨询、公证等中介机构服务于土地流转行为。流转机制不健全,阻碍了流转行为沿正常轨道前行。[10:01:19]
- [嘉宾 周凤兴]:现行土地流转监管机制缺位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自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特别是乡镇机构改革后,农业经济管理人员在减少,农村土地流转出现放任自流、无人监管的趋势,从而留下了许多导致土地流转纠纷产生的隐患和空隙。以经管站为例,各镇经管站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合同的鉴证工作,但个别由经管站鉴证的合同,仍存在诸多问题,导致纠纷产生。[10:01:36]
- [主持人]:针对现有的这些问题,各位法官能不能从法院工作的角度来谈一下法院解决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的工作思路和具体方法?[10:02:24]
- [嘉宾 周凤兴]:我们法院从领导干部到具体负责审判工作的法官,都很重视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的审判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坚持保护耕地原则,着力解决此类纠纷。我们要着重强化对事实的认定。在土地经营权流转案件中,纠纷的形成一般都或多或少带有明显的政策调整印记,流转原因总是与特定的历史背景相关。因此,对纠纷事实的审查既要包括现时的矛盾,又要涵盖历史的存在,并且往往审查历史事实成为工作的重头戏。同时,由于诉讼主体或被调查主体能力的局限性,对历史事实的“再现”不尽一致,这也给事实认定带来困难。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重点强化对事实的认定工作。[10:02:52]
- [嘉宾 曹庆良]:同时还要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审理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需要承办法官从事大量的工作。一般来讲包括以下基础工作:会同当事人、当地政府或农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争议地(山场等)进行的客观考量;组织当事人庭前沟通、和解,单方询问真实意愿;向当地普通群众了解客观情况;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向相关已处理过该纠纷部门了解情况;征求镇、区县经管站、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意见等。当然,并非所有流转纠纷都需进行上述工作。这就要求,既要保证纠纷审理的效率又要将必要工作做细、做扎实。因此,在案件受理后,法官应快速摸清纠纷症结,进行繁简分流,对于仅具有个案性质的案件采取简化的工作方式,对于具有普遍性质的流转纠纷审慎对待,防止为追求个案公正带来的后续纠纷和群体性不稳定因素出现。[10:03:22]
- [嘉宾 王化雨]:坚持就审速裁原则。探索民事诉讼程序简化形式是法院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建议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列入就审速裁的案件范围。理由是,流转纠纷一般争议标的数额较小,争议发生于“熟人社会”,在不具有普遍性纠纷的案件中当事人更愿意通过简单快捷的方式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从诉讼需求看,诉讼双方对于繁琐的诉讼程序并不加以更多关注,而对于法官亲临现场“看看究竟”更为欢迎。在某些情况下,矛盾并不尖锐的案件在法官实地勘验后即能做出对案件是非的判断,并且在现场的实地说服、劝解及释明往往收效颇丰。因此,对于流转纠纷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就地审理、就地调解的模式,抓住争点,及时化解矛盾,保证诉讼效率。[10:04:08]
- [嘉宾 高玲]:努力完善、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调解制度。能够平衡各方利益的调解是在处理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中要重点采取的工作方法。这就要求承办法官兼具丰富的调解经验和精湛的调解技能,要注重从流转案件双方当事人特点出发,把握诉讼主体心里,抓住诉讼调解时机。同时应善于总结流转案件的调解经验,充分发挥法院在大调解格局中的引导作用,积极推动农委、县镇经管站、司法所等有关组织参与案件纠纷的调解工作。[10:04:27]
- [嘉宾 曹庆良]: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农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审理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的案件中,我们深刻认识到,单靠一纸判决、调解或裁定是无法从真正意义上平复矛盾的。一种稳定的生产关系是多种稳定要素的集合,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配合,从而达到一种自然的运行状态。稳定的生产关系被打破,如想再次恢复到平衡状态,则需各种要素的重组与协调。这就要求,流转纠纷的化解也需要具有多元性。要注重与基层政府、村民自治组织等多元纠纷解决主体的联动协作,注重争取当地党委支持,加强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着力推动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协同联动化解机制。[10:04:50]
- [主持人]:密云县法院的这些做法和思路的确颇有新意,值得认真的研究。比如刚才提到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将土地流转纠纷的解决机制多元化、长效化?[10:05:24]
- [嘉宾 高玲]:是的,我们认为,在审判工作之外,也应当探索以诉前化解作为调处此类纠纷的新的突破口。
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群体性特征较为明显,涉及一方稳定。而诉讼需遵循特定程序与规则,化解纠纷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尤其对于突发的流转纠纷难免发生应对不及时情况。即便通过诉讼圆满解决,也难免出现无法回转的损失。因此,我们建议积极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例如设立由区、县政法委牵头下的涉农纠纷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包括政法委、法院、综治委、人大内司委、信访办、农委、经管站、司法局、公安局、相关镇政府等部门代表),通过召开正常例会和特殊例会方式,对辖区内发生的为成诉的涉农纠纷进行信息互通、个案分析、法律政策研讨,第一时间研究制定调处纠纷方案,为各方合力化解纠纷搭建平台,并为未来诉讼纠纷的审理打下基础。[10:05:47] - [主持人]:通过与法官的交流,我们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下面进入网友提问时间,希望各位网友积极提问。[10:08:59]
- [嘉宾 曹庆良]:回答网友[秋水伊人]的问题:我和我弟弟六年前开始换地经营,后来我耕种的原为我弟弟的土地因修高速公路被征用,政府答应给我补偿,补偿款还挺多的。我弟弟知道之后就想把我现在种的地要回去,还说要去法院告我。虽然我们换地经营的时候并没有签订任何书面流转协议但我觉得这地一直是我在种,补偿款应当是归我个人的呀。我想问问法官,法律对我们这样的情况是怎么规定的呀?这种情况在我们工作中颇为常见,属于确立流转关系不完善而引发的纠纷。正如前面所说,此类纠纷中,当事人对流转行为是否存在、内容是否完善、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各执一词,且相关证据很少,法院很难查清客观事实。这种情况下,我们在审判中还是本着维持现状的原则,从现有情况推断土地流转关系。[10:13:05]
- [主持人]:好的,还有哪位网友要提问?[10:19:00]
- [主持人]:这种处理方式的确比较合理,可以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形成利益平衡,有利于防范和化解矛盾。还有什么问题么?[10:27:36]
- [嘉宾 王化雨]:回答网友[饮水思源]的问题:各位法官好!我是某某村的,我们村今年招商引资,村里想和一家企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所以开大会对这个事表决一下。这个租赁涉及到我的口粮田了,但村里的意思是土地的租金归村里集体所有,不发给个人了,所以我不同意。后来村里还是决定要签这个协议了,就想强迫我和他们签土地流转合同,我应该怎么办呢?这个网友问的也是土地经营权流转中我们最近极为关注的一种新类型纠纷。如前所述,外来企业租赁土地是密云县土地流转中比例较大的部分,相应地,也带来了较为复杂的纠纷。一是土地集中流转后租金分配引发的纠纷,如哪部分租金应属集体组织所有,哪部分应在集体组织范围内进行均分,哪部分应属各户村民自己所有,各村的做法都不一样,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衡量。而村民对外来企业交纳的租金又较为敏感,对租金分配的均衡性与平等性均投以更大的关注,稍有不满或发现“不公正的现象”就易导致纠纷的产生。二是外来企业租赁土地是否改变土地性质引发的纠纷。这类纠纷涉及了土地流转的原则性问题,是流转纠纷中较难处理的一类。原因在于,对外来企业租赁土地所从事的行为的性质没有严格的划分依据,是否能简单的认定某种行为就是改变了土地使用性质、或是反之,均是问题;三是在外来企业租赁土地整体开发过程中,个别村民出于种种目的不愿流转自家土地,土地整体对外租赁无法进行,引发村民要求确认其对承包地继续享有经营权或村集体组织要求该村民签订流转合同的纠纷。[10:29:26]
- [嘉宾 曹庆良]:回答网友[饮水思源]的问题:各位法官好!我是某某村的,我们村今年招商引资,村里想和一家企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所以开大会对这个事表决一下。这个租赁涉及到我的口粮田了,但村里的意思是土地的租金归村里集体所有,不发给个人了,所以我不同意。后来村里还是决定要签这个协议了,就想强迫我和他们签土地流转合同,我应该怎么办呢?这类纠纷处理起来的确比较棘手,我们也因此提出了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希望通过多种方式加以解决。只有这样,才能做到这类纠纷的“服判息诉”、“案结事了”,才能真正实现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10:33:58]
- [嘉宾 周凤兴]:回答网友[赵老汉]的问题:我们村2002年土地延包,我分到了1.3亩地。由于我的年纪也比较大了,2003年以后,都是我的女儿在赡养我,我就不种地了,也没再向集体组织缴纳承包费。2005年我的邻居孙某,开始在我的土地上种植栗子树,还向村里交纳了我所欠的承包费。2007年,孙某把他自己的土地和我的土地一同流转给我们村的何某经营,双方还签订了流转协议。我觉得孙某这么做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我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呢?谢谢法官。我来回答一下赵老汉提出的那个问题。这种情况相对而言比较复杂,属于土地撂荒后他人代为耕种,涉及到的当事人也比较多。一方面,原承包人与代耕者或自动耕种者之间会产生关于土地“回转”的纠纷;另一方面,如果该块土地已经流转,原承包人与受让方、原承包人与转出方及受让方之间关于土地“再转”引起的纠纷。[10:34:43]
- [嘉宾 高玲]:回答网友[赵老汉]的问题:我们村2002年土地延包,我分到了1.3亩地。由于我的年纪也比较大了,2003年以后,都是我的女儿在赡养我,我就不种地了,也没再向集体组织缴纳承包费。2005年我的邻居孙某,开始在我的土地上种植栗子树,还向村里交纳了我所欠的承包费。2007年,孙某把他自己的土地和我的土地一同流转给我们村的何某经营,双方还签订了流转协议。我觉得孙某这么做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我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呢?谢谢法官。对,就赵老汉所说情况中反映的问题,我再补充一下。此类纠纷的主要矛盾在于对原承包人先期交予代耕、代管、放弃等行为性质理解不一致。在实际审判时,除有充足证据可以证明存在流转关系,我们一般不轻易认定流转关系存在。土地经营权仍然属于原承包人,但其应对实际投入方应给予合理补偿。[10:35:22]
- [主持人]:此次在线交流到此结束,感谢各位嘉宾参与此次在线交流并热心回答各位网友的提问。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密云县法院网络直播工作人员徐征征、相颖、席引路、杨超杰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
同时感谢各位观众的积极参与,再见![10:4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