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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9日,辽宁省鞍山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田轿车被大树砸坏赔偿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严怡娜,本次庭审直播由我来担任主持人,感谢各位网友关注我们的庭审直播,也欢迎大家参与互动。[12:46:21]
- [主持人]:下面由我来给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2009年5月17日,原告党晓莉自有的本田轿车停放在自家楼前,路旁一棵根部有明显腐烂大洞的杨树倾倒、折断,将其车辆的棚顶、前后风挡以及两侧的玻璃砸碎,车身塌陷,车门变形。由此造成的损失经鞍山钢诚保险公估司法鉴定所作出《钢诚估司鉴(2009)第002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车辆损失总计29 782元。党晓莉要求被告鞍山市铁东区绿化管理所承担赔偿责任。[12:48:01]
- [主持人]: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判决,判令鞍山市铁东区绿化管理所赔偿党晓莉经济损失29 782元。[12:48:27]
- [主持人]:鞍山市铁东区绿化管理所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以党晓莉的轿车停放在人行道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倾倒的大树不是枯死的大树,而是枝繁叶茂的大树,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党晓莉的诉讼请求。[12:48:42]
- [主持人]:下面介绍一下审理此案的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张雪,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资深审判员,从事一线审判工作多年,对传统民事纠纷案件的相关法律研究颇深,审判经验丰富。审判员秦长虹,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多年来一直从事传统民事纠纷案件审判工作。代理审判员徐飞,法律专业毕业,专业复合型法官。书记员王墨染,全国书记员速录大赛一等奖获得者。该合议庭近几年共审理各类民事案件数百件,无一例涉诉上访案件,深受当事人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好评,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人民性,为构建和谐鞍山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较大贡献。[12:50:10]
- [主持人]:下面庭审即将开始。[12:51:32]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1、诉讼参与人应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如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2、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经法庭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进入法庭旁听。
3、旁听人员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所有人员携带的移动电话等通讯工作必须关闭,不得使用。
5、法庭内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法庭纪律,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7、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的人,审判长或者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8、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2:57:35] - [审判长]: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上诉人鞍山市铁东区绿化管理所与被上诉人党晓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12:58:29]
- [审判长]:在法庭调查之前,首核对当事人身份。[12:58:48]
- [审判长]:上诉人:鞍山市铁东区绿化管理所,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南中华路243号。
法定代表人:何如庆,系该所所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于贵涛,系辽宁英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党晓莉,女,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系鞍山市九三学社鞍山市委员会副处长。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长虹街18栋。
委托代理人:张肃,辽宁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13:00:06] - [审判长]:现在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13:00:47]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庭已对双方的诉讼参加人进行了核对,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3:01:51]
- [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13:02:22]
- [审判长]:经核对以上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13:02:55]
- [审判长]: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本庭由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张雪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秦长虹、徐飞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王墨染担任法庭记录。[13:03:15]
- [审判长]:向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告知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1)双方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2)上诉人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
(3)被上诉人可以承认、反驳上诉人诉讼请求的权利;
(4)当事人有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和请求调解的权利;
(5)当事人如有理由认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请求上述人员回避。[13:03:38]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上述权利是否听清了?[13:03:55]
- [双方当事人]:听清了。[13:04:14]
- [审判长]:现在宣读当事人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诉讼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未经法庭准许不得随意发言或打断对方发言。[13:04:35]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义务是否听清了?[13:04:49]
- [双方当事人]:听清了。[13:05:30]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13:07:28]
- [双方当事人]:不申请回避。[13:07:53]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13:08:32]
- [审判长]:首先由上诉人鞍山市铁东区绿化管理所陈述上诉请求及理由。[13:12:32]
-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及理由:1、被上诉人将车停放在人行道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2、倾倒的大树不是枯竭的大树;3、原审适用法律错误。[13:13:04] - [审判长]:由被上诉人党晓莉做答辩发言。[13:13:33]
- [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的车辆停放是否违反《道路交通法》这个问题与本案不是一个法律关系,如果违反这样的法律应该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倾倒的树直径有50公分长度的滥掉的洞,原审法院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第16条,适用的法律是正确的,所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希望二审维持原判。[13:14:01]
- [审判长]: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庭归纳争议焦点:1、被上诉人的车辆停放在人行道上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规定;2、倾倒的杨树是否枯竭。[13:14:23]
- [审判长]:对争议焦点问题的举证责任进行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上诉人对其提出的上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双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及举证责任的分配有无异议?[13:14:41]
- [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13:15:01]
- [审判长]:现在对第一个争议焦点进行审理,由上诉人向法庭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13:18:37]
- [上诉人]:事实依据:卷宗的起诉状。事实与理由中原告自己陈述的事实中称我停在留下人行道上的轿车被倾倒的大树砸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该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与原告在一审起诉状中所称的事实相符。[13:19:05]
- [审判长]:被上诉人,什么意见?[13:19:27]
- [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的车停在自己家楼下,如果违反交通法,应该由交警部门对她进行行政处罚,上诉人推卸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适用的前提,是树木的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才能免除责任,并不是让管理人证明对方有过错,才免除管理人的责任。[13:25:21]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13:25:39]
- [双方当事人]:没有。[13:25:54]
- [审判长]:现在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进行审理,由上诉人向法庭提供证据?[13:26:18]
- [上诉人]:出示两组图片,证明一审法院判定的枯死的大树实际上是枝繁叶茂的大树。[13:26:44]
- [审判长]:被上诉人,看一下上诉人提供的照片,发表一下意见?[13:31:31]
- [被上诉人]:照片上的树确实是当时事发现场的树,但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观点,而恰恰证明了被上诉人的轿车被大树砸毁的事实。从现场照片上看,上诉人想要证明树是枝繁叶茂的,而树的烂洞和上诉人的疏于管理是没有必然关系的。同时常识告诉我们,一棵大树即使烂掉了一半,树根向树梢输送养分的渠道仍然存在,该树仍然可以表现出枝繁叶茂的状态,但是烂掉一半的树不足以抵抗大风的侵袭,这恰恰是管理人应当尽管理义务的焦点所在。一审查明的事实见卷宗照片及报纸的报道,足以证明该树存在烂洞这一事实,事发之后,上诉人把周边的杨树锯倒拉走,说明管理人在树倒的时候,没有尽到管理责任,也疏于管理,所以由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合情、合理、合法的。[13:31:51]
- [审判长]:被上诉人有无补充意见?[13:33:44]
- [被上诉人]:在一审的时候,上诉人让我举证,但从今天提供的证据来看,上诉人自己已经照相了,作为树木的管理部门,对老百姓的损失置之不理,想推卸责任,所以我认为上诉人应该承担赔偿我损失的责任。当时问了一个交警,他告诉我应该是绿化所管。[13:34:19]
- [审判长]:被上诉人,事情发生之后你报案了吗?[13:34:38]
- [被上诉人]:报案了。[13:34:54]
- [审判长]:被上诉人,你向哪报案了?[13:35:13]
- [被上诉人]:向对炉派出所报案了。[13:35:30]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13:37:19]
- [双方当事人]:没有。[13:37:34]
- [审判长]:上诉人,还有无补充意见?[13:37:49]
- [上诉人]:被上诉人强调枝繁叶茂也不影响树的枯死,我们举证的目的是证明一审判决认定是枯死的大树不对,被上诉人在一审出示的照片,确认大树的根部有烂洞,在树没有倾倒之前,从外观上无法获得其根部有腐烂的情况,所以在外观看不到的情况下,这种责任我们不应该承担。[13:38:09]
- [审判长]:被上诉人有无意见?[13:38:24]
- [被上诉人]:我们主张烂洞在地上半米左右,上诉人说是在地下是不对的。[13:38:44]
- [审判长]:上诉人什么意见?[13:38:58]
- [上诉人]:根部有明显腐烂的大洞。[13:39:12]
- [审判长]:被上诉人什么意见?[13:39:26]
- [被上诉人]:根部不等于在地表以下。[13:39:43]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就事实和证据还有无补充的?[13:46:17]
- [双方当事人]:没有。[13:46:38]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由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13:46:55]
- [上诉人]:1、一审法院在确认事实上存在错误,判决书中没有确认原告的车辆停放在人行道上这一基本事实,所确认的倾倒大树是枯死的大树与事实也不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被上诉人的车辆自称停在楼下人行道上被大树砸坏。如果该车不违章停车,就不存在被砸的事实,所以停放车辆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后果。一审法院确认是枯死的大树,今天庭审中我们出示了照片,被上诉人也予以认可,并说大树内部枯死,在根部也可以供给大树营养,这样的观点,也说明了一审判决是存在严重的错误;2、倾倒的大树在根部有溃烂,而根部应当在地面以下,从外观无法目测到,作为绿化管理所的人员无法从外观上确定该树已经腐烂的事实,因此在管理上是没有责任的;3、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中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不是规定大树倾倒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的是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本身没有受到伤害。所以这两项规定不适用本案。[13:47:12]
- [审判长]:由被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13:47:42]
- [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的车确实停在自家楼下,其是否违章上诉人不想做过多的辩解,即使存在违章,多说是罚款50元,这与上诉人疏于管理的大树把车砸毁是两个法律关系,不应该混为一谈。树上有一个腐烂的洞,证明了上诉人存在疏于管理的问题,所以上诉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一再强调树腐烂的洞在根部下,这与事实是相悖的,事实是树的烂洞在地上,显然管理人疏于管理。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失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是正确的。[13:51:39]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还有无补充发表的辩论意见?[13:51:53]
- [双方当事人]:没有。[13:52:11]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上诉人进行最后陈述。[13:52:29]
- [上诉认]:希望法庭公正判决。[13:52:47]
- [审判长]:由被上诉人进行最后陈述。[13:53:32]
- [被上诉人]:希望法庭公正判决。[13:53:49]
- [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法庭调解,上诉人是否同意调解?[13:54:03]
- [上诉人]:不同意调解。[13:54:20]
- [审判长]:鉴于一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做调解,现在宣布休庭。[13:54:35]
- [主持人]: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中国法院网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13:55:10]
- [主持人]:声明:本直播非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与,不具有法律效力。[13:5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