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10月15日9:30,北京法院直播网直播一中院召开“借助社会力量深化诉讼调解工作”座谈会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收看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办的借助社会力量深化诉讼调解工作座谈会现场图文直播![09:29:17]
- [主持人]:为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拓宽调解工作渠道,健全法院主持下的社会调解机制,充分借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特邀监督员以及各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协助调解和促进调解,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市司法局、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律协、行业协会等有关人士今天齐聚一堂。[09:30:20]
- [主持人]:全体与会人员都已就座,会议即将开始。[09:31:15]
- [一中院副院长淳于国平]:现在开会。[09:32:32]
- [淳于国平]:同志们,开展借助社会力量深化诉讼调解工作是我院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市高级法院有关精神,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化解矛盾、定分止争、保障发展、促进和谐作用的重要内容,院党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其作为今年的重点任务进行分工部署,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专题调研,在充分学习、借鉴兄弟单位成功经验、紧密联系自身实际的基础上,于今年初形成了指导性意见,制定了相关配套规定。[09:32:51]
- [淳于国平]:党组明确要求,借助社会力量深化诉讼调解工作必须做到成熟一项推广一项,确保工作扎实开展、稳步推进。各审判庭及职能部门积极行动,认真开展探索和实践,我院在借助代表委员、人民陪审员、特邀监督员、代理律师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工作方面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果。[09:33:03]
- [淳于国平]: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借助社会力量深化诉讼调解工作座谈会,就是要将已经成熟、并经实践证明成功、有效的措施、做法固定下来,同时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对我院开展此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此指导我院审判工作更加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09:33:21]
- [淳于国平]:首先,我介绍一下与会的各位嘉宾。[09:33:35]
- [淳于国平]:北京市司法局董春江副局长[09:33:56]
- [淳于国平]:律管处萧骊珠处长[09:34:09]
- [淳于国平]:全国政协委员、时代集团总裁、北京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王小兰会长[09:34:21]
- [淳于国平]:北京市人大代表、市高院特邀监督员、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吴守伦副教授[09:34:49]
- [淳于国平]:北京市政协委员,政协提案委副主任、律师协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华伦律师事务所刘子华主任[09:35:00]
- [淳于国平]:北京市律师协会张学兵会长,张小炜、王隽副会长,李冰如秘书长,民法专业委员会蒋京川主任,民诉法专业委员会高警兵主任[09:35:51]
- [淳于国平]:我院特邀监督员牛琳娜女士[09:36:06]
- [淳于国平]:人民陪审员、北京印钞有限公司李岩同志[09:36:14]
- [淳于国平]:北京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刘进副秘书长;北京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王立群同志[09:36:27]
- [淳于国平]:参加今天会议的还有首都各大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们。
另外,今天的会议将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法制日报法制网进行同步的图文网络直播,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日报社的领导也亲临会场指导工作。[09:36:37] - [淳于国平]:让我们以热烈掌声感谢各位领导、嘉宾和媒体朋友们对我院工作的配合、帮助和支持。[09:36:43]
- [淳于国平]:为便于大家对我院法官在民事诉讼中加强调解工作有一个直观的感受,我们专门准备了两个视频短片请大家观看,分别是《大山深处为民情》和《房顶上的调解》。[09:36:59]
- [淳于国平]:现在开始播放。[09:37:07]
- [淳于国平]:同志们,在开展借助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工作中,我院注重发挥代理律师在促成案件调解、和解中的积极作用,并将此作为开展好此项工作的突破口,与律师管理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积极协商,并得到它们的大力支持。[09:49:53]
- [淳于国平]:双方共同制定了代理律师参与调解的工作制度,建立了相应工作机制,明确了律师参与案件调解的方式、途径及办法,为律师参与调解创造了条件,并率先在审判实践中进行尝试,取得了积极成果。[09:50:09]
- [淳于国平]:下面,请陈锐副院长宣读《关于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协助调解、主持和解工作的协议》内容。[09:50:17]
- [一中院副院长陈锐]:《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共同开展律师协助调解、主持和解工作的协议》[09:51:11]
- [陈锐]: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充分调动、发挥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化解纠纷、平复矛盾、推动和谐司法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实现人民法院“保稳定、保民生、保发展”的职能作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法院)与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双方协商决定,共同推进实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律师协助调解、主持和解工作的规定》,努力促成案件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推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就具体协作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如下:[09:51:57]
- [陈锐]:一、在民事诉讼中,一中法院认为案件适宜开展律师协助调解、主持和解工作的,由承办法官商请代理律师,并经当事人同意后进行。[09:52:06]
- [陈锐]:二、一中法院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切实为代理律师参与庭前和解、诉中调解、执行和解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充分听取代理律师就调解、和解工作的意见建议。[09:52:15]
- [陈锐]:三、一中法院严格按照《规定》确定的适用范围、工作程序、条件要求等内容,做好律师协助调解、主持和解工作的监督、配合和指导工作。[09:52:32]
- [陈锐]:四、市律协负责监督、指导律师开展协助调解、主持和解工作,并指导代理律师主动、积极配合法官开展调解工作,严格依法参与调解、和解工作。[09:52:56]
- [陈锐]:五、一中法院定期收集、统计律师开展协助调解、主持和解的工作情况,并向市律协通报。市律协及时作出反馈。[09:53:10]
- [陈锐]:六、一中法院肯定律师在促成案件调解、和解中所做出的努力。对在协助调解、主持和解过程中工作成绩突出的,或有违规操作、违反执业纪律的,一中法院将书面通报市律协。市律协依据行业管理规定,根据一中法院的书面材料对相关律师给予表彰或处理,并及时反馈给一中法院。[09:53:42]
- [陈锐]:七、市律协就《规定》实施中提出的意见建议,一中法院应认真听取,加强沟通协调,并及时做好答复工作。[09:53:56]
- [陈锐]:八、对《规定》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双方应本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坚持依法协商、科学合理的原则,及时、妥善作出调整和解释,推动律师协助调解、主持和解工作科学、有序发展。[09:54:23]
- [陈锐]:九、双方各自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及时协调和沟通,定期进行交流研讨,共同促进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09:54:35]
- [陈锐]:协议宣读完毕[09:54:57]
- [淳于国平]:请陈锐副院长、张学兵会长分别代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律师协会共同签署《关于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协助调解、主持和解工作的协议》。[09:55:38]
- [淳于国平]:请王明达院长介绍我院制定《关于借助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加强诉讼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目的、意义,以及开展借助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工作的相关情况。[09:57:03]
- [一中院院长王明达]:各位来宾,同志们,大家好。[09:57:38]
- [王明达]:今天我们召开更加广泛借助社会力量深入推进诉讼调解工作座谈会,就进一步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健全完善符合首都中级人民法院特点和实际的社会力量参与诉讼调解工作机制,协助我院提高诉讼调解工作效能和质量,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09:57:54]
- [王明达]:刚才,陈锐副院长代表我院与北京市律师协会签署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共同开展律师协助调解、主持和解工作的协议》。良好的开始意味着成功的一半。我们要充分发挥这一平台的基础和桥梁作用,携手共同推进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为构建首都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09:58:50]
- [王明达]:我相信,在双方的共同努力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此项工作必将取得圆满成功。[09:58:57]
- [王明达]:调解是社会主义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用调解的方法处理案件,能够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从而更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09:59:13]
- [王明达]:在7月底召开的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王胜俊院长要求各级法院要深刻认识调解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紧紧围绕“案结事了”,全面理解和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09:59:39]
- [王明达]:我院一贯高度重视调解工作,自2007年以来,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确立了构建全员、全程、全方位调解和矛盾化解机制的工作思路。[10:00:07]
- [王明达]:工作中,我们坚持全员参与调解,注重增强审判人员的调解责任意识,注重上下联动,建立院、庭两级协调机制,注重内外结合,拓宽调解工作渠道,充分借助各种社会力量促进调解,努力形成矛盾化解工作合力[10:00:30]
- [王明达]:坚持全程调解,把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贯穿于一审、二审、再审、信访的全过程,充分利用一切调解机会,提高调解成功率。[10:00:56]
- [王明达]:坚持全方位调解,扩展调解案件范围,规定对除性质不适合调解或法律规定不得调解之外的所有案件,都要全面开展调解、和解、协调工作,力求以多角度的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10:00:59]
- [王明达]: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构建,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10:01:24]
- [王明达]:由于调解必然要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适当让步是实现调解的重要前提,而法官因其中立地位,在主持调解中无法透彻说明相关利害关系,所以往往难以取得当事人对其调解工作的理解和认同。[10:01:36]
- [王明达]:其他社会组织、成员则不同,其身份具有天然优势,在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具有无法替代的独特作用,可以成为助力法院做好调解工作的重要力量。[10:01:55]
- [王明达]:例如,代理律师如果能积极配合法院开展调解工作,当事人出于对利益代言人的信任往往就会接受调解协议。[10:02:08]
- [王明达]:此外,人民陪审员由于来自社会各行各业,对于案件的成因比法官有更深层次的了解;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因在相应的地域或行业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行业协会因其组织性和专业性,如果能够以适当的方式参与到诉讼调解工作中,都会增加调解工作的可信度,增加当事人接受调解协议、化干戈为玉帛的可能性,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的司法工作目标。[10:02:53]
- [王明达]:为此,我院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年初制定出台了《关于借助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加强诉讼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协助调解、主持和解工作的规定》等一系列制度规范[10:03:25]
- [王明达]:坚持在探索构建全员、全程、全方位诉讼调解和矛盾化解机制的实践中走群众路线,结合首都中级法院的区位特点和职能要求,深入发掘有助于法院强化诉讼调解的社会资源,积极借助律师、人民陪审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协助我院做好诉讼调解工作[10:03:40]
- [王明达]: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初步形成了以人民法院为中心,以社会各界为依托,由法官主持,社会力量大力参与协助的社会化诉讼调解机制,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10:03:58]
- [王明达]:从这段时间的实践看,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对我院调解工作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0:04:07]
- [王明达]:一是使我们在司法为民实践中有了好帮手,在社会力量的支持下,化解矛盾更为彻底,保障民生权益更为充分,实现了化解纠纷与保护权利的有机统一。[10:04:29]
- [王明达]:首都中级法院独有的机构特点,使得我院在解决当事人实际困难上往往渠道有限,资源不足。[10:04:38]
- [王明达]:通过积极借助社会力量协助调解,我们及时有效地修补了这一短板。在社会力量的帮助下,许多凭借法院自身力量一时难以解决的具体问题,迎刃而解,使陷入僵局的调解工作豁然开朗,双方当事人对立的情绪得以舒缓,矛盾得以化解,困难群众的权益得到了充分保护,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10:04:52]
- [王明达]:例如,在某集团下属幼儿园学生孙某诉该集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双方纠纷时间长,积怨深,由于不了解法律规定对法院产生了逆反心理,不愿通过正当法律程序表达诉愿,孙某一家因孩子生病陷入贫困,对立情绪严重,案件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困境。[10:05:28]
- [王明达]:我们积极寻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的协助,共同为当事人释法明理,促使双方抛开对立通过沟通解决问题,最终某集团自发对孙某表示相应的道义关怀和物质补偿。[10:05:49]
- [王明达]:该会还启动“中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保护专项基金”,向孙某发放了800元司法救助基金并确定了后续救助方案,真正解决了孙某的后顾之忧,案件得以圆满调解解决。我院也与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建立起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权益保护的长效机制。[10:06:17]
- [王明达]:二是我们在服务首都发展大局上有了新推力,在专业力量的协助下,促使对立双方摒弃对一时得失的计较,共同着眼于和谐共赢,实现了便捷灵活与严格程序的有机统一。[10:06:47]
- [王明达]:实践表明,调解的达成,往往需要双方当事人各让一步,突破既有的思路,采取更加灵活有效的方式变通解决相关问题。而当大型公司作为当事人时,因其管理制度、层级较多,反应相对迟缓,具体负责诉讼人员往往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对调解工作持有天然的敌对情绪。[10:07:10]
- [王明达]:为此,我院积极寻求代理律师的协助,共同开展调解工作,共同研究制定利于当事人长远发展的调解方案,借助其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和专业知识,促使当事人越过眼前利益,从未来持续发展的角度来变换思路考虑问题,重新衡量调解方案的利弊,重新选择沟通交流解决问题的纠纷处理方式。在法院和专业人士的共同努力下,多起标的额巨大的案件的当事人摒弃前嫌,握手言和,共谋发展,有力地促进了首都经济平稳有序发展。[10:07:59]
- [王明达]: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某葡萄酒有限公司诉某信托投资公司纠纷案的调解解决,双方代理人李为琳律师和钟延红律师,依托他们的法律专业优势以及代理人身份优势,多角度、多思路地协助法官开展调解,促成了双方单位负责人的直接通话,增进了互信和互谅;又从双赢出发提出了新的解决方案,取得了当事人的认同,最终使得一场可能旷日持久的国有企业之间的诉讼案件和谐解决。[10:08:39]
- [王明达]:三是我们在构建和谐诉讼中有了新助力,在权威力量的影响下,促使当事人认真听取法院的释明解释,增进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信任,实现了尊重当事人主体地位与维护法治权威的有机统一。[10:09:03]
- [王明达]:不可否认,虽然人民法院近年来在为民、便民、利民上不遗余力作了大量工作,力求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实践为人民群众服务,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不少当事人仍旧对法院工作的评价不高甚至持强烈的抵触情绪,导致在相关案件中诉讼调解工作难以进行。[10:09:41]
- [王明达]: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专业、权威力量积极介入诉讼调解后,借助其自身身份和职能优势,能够促使当事人消减对立情绪,打消对法院的误解和对立,有效构建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信任的桥梁,重新心平气和地审视法院的调解工作,促成相关案件的和谐解决。[10:10:05]
- [王明达]:坦诚的说,在韩某某诉房地产公司拆迁合同纠纷案中,当法官经过耐心努力,促使房地产公司提出了数套安置方案、十余套房屋供韩某某选择,同时承诺给予韩某某适当经济补偿,而韩某某坚持认为是法院偏袒房地产公司,拒不配合法院工作时,我们一度认为案件调解已经无望。而最终,在吴守伦代表的大力疏导引导下,韩某某感受到了法院的公正,理解了法院为此所作的努力,与对方签署并履行了和解协议,并就以前对法院工作的误解向法官表示歉意,前后反差巨大,让我们感受到社会力量对法院调解工作的帮助是如此之大。[10:11:10]
- [王明达]:在此,我谨代表一中院,向以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李为琳、钟延红律师、吴守伦教授等为代表的,积极协助我院开展调解工作的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敬意![10:11:29]
- [王明达]:虽然社会力量的参与对诉讼调解的助力作用明显,但我们仍应清醒地认识到,当前首都中级法院调解工作面临的形势还是十分严峻的。[10:11:40]
- [王明达]:一方面,案件数量过大,影响了法官投向调解的精力和积极性。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利益结构调整幅度加大,大量矛盾纠纷日益显现,集中涌向人民法院,导致案件数量激增。[10:11:57]
- [王明达]:今年截至9月底,我院受理民事案件1.3万件,同比增长了10.4%;每名民事法官平均结案件93件,平均每两个工作日就要审结一起案件,可以想见其工作之辛苦程度。而调解本身与径行裁判相比,往往需要投入更大的精力、花费更长的时间。[10:12:32]
- [王明达]:巨大的审判压力严重制约了法官促成案件调解结案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案件日趋复杂导致调解工作难度倍增。[10:12:45]
- [王明达]:新民事诉讼法调整了管辖标准,今年我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二审、再审案件数量同比分别增加了13.3%和62%。而这两类案件由于双方当事人对立时间长,积怨深,原审胜诉人一般不愿意接受调解等原因,其调解难度比一审案件大得多。[10:13:09]
- [王明达]:而且,随着社会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利益关系日趋复杂,新类型、群体性纠纷大幅增加,解决纠纷的难度不断加大。[10:13:28]
- [王明达]:今年前三个季度,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房地产纠纷等民生问题引发的案件数量分别上升了75.3%和4.5%;同时,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破产等利益格局调整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热点、敏感案件数量增长也很快。[10:13:53]
- [王明达]:这些案件,或者双方情绪十分对立,诉求期待差距巨大,或者牵涉复杂的历史和社会因素,单纯依靠人民法院自身的力量往往难以调解解决。[10:14:05]
- [王明达]:前不久,最高法院发布实施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市高级法院制定了《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参与商事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对我们改进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10:14:31]
- [王明达]:司法工作的新形势和上级法院的新部署,都要求我们要坚持内外结合,广泛动员和借助各种社会资源,不断拓宽调解工作渠道,健全人民法院主持下的社会调解机制,充分借助外力促进调解、化解矛盾,为首都社会的和谐稳定增添更多的积极因素。[10:14:55]
- [王明达]:尤其是目前,我院借助社会力量协助诉讼调解的工作机制尚处在探索和实践阶段,还存在不少不足和问题。例如,借助社会力量的使用上往往是孤立的、单行的,并且是以各部门自行联系居多,尚未形成科学、系统、完善的社会调解资源利用体系,还难以对社会力量进行有效统筹,未能充分发挥出社会力量在推进诉讼调解工作中的应有作用。[10:16:15]
- [王明达]:正是因为如此,我们今天才专门与市律师协会签署合作协议,力求提升此项工作的组织性和系统性,形成集约模式,发挥更大作用。我们也热切希望与会嘉宾能够贡献宝贵的聪明才智,为我们进一步改进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提出好的意见、建议,促进人民法院诉讼调解与社会各种力量调解的有序衔接和有效合作,促进我院调解工作取得新成效,为首都社会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谢谢大家![10:16:33]
- [淳于国平]:刚才王明达院长简要介绍了我院在开展借助社会力量深化诉讼调解工作方面的一些基本情况以及工作中存在的困惑和难题。下面就请各位嘉宾畅所欲言,对我院开展借助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10:17:30]
- [全国政协委员王小兰]:因为第一次在一中法院作发言,我简单介绍一下。协会的发展方向,重点是对民营企业发展拓展,更多是对探索新的企业业务和服务的途径。对于参与社会调解,就是我们逐渐探索的新思路。[10:21:25]
- [王小兰]:到现在为止,我们已经聘任了19位企业家参与法院的调解工作,接到54件案件,目前已调解51件。[10:22:40]
- [王小兰]:标的达到了1500万元,执行的效果也是非常好的,受到了北京高院和最高法院的充分好评。[10:23:54]
- [王小兰]:这是全国企业家参与调解工作的首例,总的来讲,在实践过程中,我们确实觉得这间事情是非常有意义的,我们的企业家也很多都是企业的一把手,都是中关村著名的企业家,调解完后执行率确实高。[10:26:50]
- [王小兰]:我们之所以调解成功率高,举例来说最近我们调解了很多企业劳动争议的案子。我们最开始都不是谈案子,而是谈管理,比如说你的应收帐款为什么就被其他人骗了,没有按时收回来?知识产权的案件我们参与了19次,我们发现知识产权的案子作为我们出来调解更有优势,这就是我们的商业经验。[10:29:00]
- [王小兰]:今天我也提出两个建议。第一个是,我们这么多的老板调解了50多个案子,参与了19个案子的陪审,我们的老板自身、和民营企业家协会也在调解案件中受到了很多的教育。但是我们始终是志愿者,很多人都是用着有限的精力在做这些事。怎么可持续发展需要研究。[10:31:07]
- [王小兰]:第二个是,我们接哪些案子是否需要分分类?细化一下?对于哪些方面适合调解哪一类的案件可以明确,现在一些基层法院给我们的案子各类都有,比如3、5万标的装修费案。我认为可以把社会案件分一分工,担任一些更适合我们的案件的调解,达到调解更好的效果。[10:33:12]
- [王小兰]:这些志愿者的行为是可尊敬的,对于是否可持续发展,需要大家给予一些指导,谢谢大家![10:35:36]
- [特邀监督员牛琳娜]:我是一中法院的监督员,昨天我到网上查了一些资料,像一中院提出全员、全程、全方位这个工作机制在全国还是第一家。这么多年,在一中法院作监督员,我知道一中法院创造了很多的第一。今天我也想提一些建议。[10:39:23]
- [牛琳娜]:我在最高法院的现场,听取了一些情况,今年的7、8月份,在明察暗访的调查中,看了一下社区的调解。这么多年,我认为无论是法官的调解,还是社会力量的调解,调解是需要有一定的前提的。另外,对于小兰会长讲的各个社会阶层的有一些职能上、经验多的人员,是否可以参与到法院的调解中,可以对于法院调解的工作给予一定的协助。[10:40:27]
- [牛琳娜]:我们在监督的同时,在发现问题的同时,我们参与其中,把案子解决了,做到案结事了,社会各界的力量不仅仅包括律师协会,不仅仅包括民营科技家企业协会,我们社会上有着各个职能的协会,在这些协会中有很多的专家,我们认为一中法院是否以后可以建立一个专家库,在各类案件中,可以抽取相关的专家参与调解工作,效果上会更好。[10:41:20]
- [市人大代表吴守伦]:大家好,刚才说到那个韩女士的案子,她打了很长时间官司后找到了我,意见很大。当时我也不了解法院做了哪些工作,于是我以监督员的身份去高院了解情况。[10:44:15]
- [吴守伦]:这个案子在一中院复查,韩女士当时就很不相信法院,工作不好开展。于是在人代会上,我跟高院、一中院法官进行了一次非常重要的沟通。[10:45:36]
- [吴守伦]:法院拿出了多个解决方案,可是韩女士不相信,我就去找她。[10:46:20]
- [吴守伦]:我认为调解的关键就是要沟通,法官很耐心,我也很耐心。我帮她慢慢分析,告诉她人代会上我跟法官沟通了解的情况,韩女士慢慢开始相信法官的工作了。[10:48:11]
- [吴守伦]:通过这件事我体会到,一个是调解工作很不容易。另外当事人真有困难,他的基本利益得不到保障的时候,肯定是对法院、对整个社会有意见,这个案件最后大家都满意,这就很好。[10:49:40]
- [吴守伦]:我们法院研究深化诉讼调解这个问题,我们现在遇到的矛盾可以说,都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人民内部矛盾解决调解以后,得到社会和谐上的效果,很符合现在形势的需要,一中院这项工作很有意义。[10:51:59]
- [吴守伦]:我们一直关心法院的工作,我们认为法院怎么把工作放在人大代表的监督下,对于人民法院调解需要人大代表的支持,这个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北京市、区、县,人大代表是很大的队伍,对于法院的工作可以起到监督和支持。[10:52:41]
- [吴守伦]:人大代表是一个很大的群体,他了解情况后怎么向法院反映情况,怎么协助法院解决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比如有的代表就有顾虑:“我是不是干预审判啊?”[10:53:50]
- [吴守伦]:今天律师这一部分已经有了很好的制度,人大代表这方面也可以有很好的制度。[10:54:54]
- [吴守伦]:最后提一些希望,法院做了很多工作,还可以推动很多工作,这是一个好的开始。希望一中院在北京可以起到一个带头作用,谢谢大家![10:56:39]
- [市政协委员刘子华]:社会本身在改革,在整个国家信用体系还不太完善,发生了很多的纠纷,最后都堆到了法院门口,法院也在做大量工作。[10:58:23]
- [刘子华]:我们审判就是在解决纠纷,我们借助社会力量深化诉讼调解工作,把社会调解结合到法院调解中,在社会解决纠纷当中,也解决了社会上的一些问题。 一中院建立这项机制同时在不断创新。[10:59:49]
- [刘子华]:调解工作,需要耗费很长时间,结合我们国家的特点,需要一些创新意识。在调解当中,我们首先想到的是律师,律师的群体在解决社会纠纷我们很多人看中的是诉讼的一面,实际上有很多一部分是非诉讼业务,在谈论过程中,对于调解工作需要律师也协助进来。今天把律师进行协助调解结合到法院的工作中来,也是一个很大的创新。[11:01:27]
- [刘子华]:从整个司法上来讲,调解工作是举步维艰的,发生纠纷原因的多样化,调解会给法官带来工作上的强度,法官的劳动也在大量的加大。我们在调解过程中,包括参与人员都是和调解工作有厉害关系的人,对于当事人有心理上的影响,[11:02:48]
- [刘子华]:我认为一定要从人民的心理、习惯,包括制度上几个方面着手,才能使调解工作有机、长久的发展下去……[11:03:12]
- [刘子华]:调解要专业化、技能化、社会化,尝试建立一个稳定的、经过培训的、专业的志愿队伍,我认为很有必要。[11:04:02]
- [刘子华]:如果他是志愿的,那么他跟这个案件就没有利害关系了。我也在此对一中院所作的各项努力表示敬意,谢谢大家。[11:05:26]
- [律协民法委员会主任蒋京川]:一中法院能把借助社会力量深化诉讼调解的问题提出来,对于构建和谐诉讼上有着很好的帮助。律师参与调解,实际上,作为律师讲,是全力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需要有主持,对于律师参与调解工作可以给予完善。[11:11:54]
- [人民陪审员李岩]:我从2004年参与一中法院的陪审工作,一中法院借助社会力量深化诉讼调解工作非常及时,符合当今社会的主流。[11:15:50]
- [李岩]:调解工作在我国存在长久的历史,在形势的发展下,社会矛盾非常突出。在我陪审的民一庭,比如劳动争议案件,因为仲裁门槛降低了,诉讼费低,这样就容易诉讼。一些劳动争议案件,有很多这样的类型,去诉自己10多年前的劳动关系,狮子大开口要10几万元的赔偿金。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工资就没有到那个水平,很大程度上浪费审判资源。[11:18:24]
- [李岩]: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调解职能,很多利害关系可以直白的表述出来,调解更加成功,我们作为在职职工,主要的职工争议是关于劳资争议或者是邻里纠纷,发挥陪审员的作用,可以促进和谐,减少法院的工作强度。一中法院对于陪审员的工作当中重视,给予了培训,相应的法律法规我们也有了相当的了解,也了解到法官的工作是非常辛苦的,向他们表示敬意。[11:20:46]
- [市律协会长张学兵]:今天以行业协会的名义签订这样一个协议还是首次,律师参与调解工作,包括具体执行还需要研究,需要和法官进行沟通,我们在行业内部还要加大宣传力度。[11:24:00]
- [张学兵]:我们需要认识到律师在民事审判中主持和解、参与法院调解工作上的重大意义。社会上对于律师也有一些误解,我要强调律师在代理上的艺术,帮助法院进行调解工作,对于一些有经验的律师,能够解决问题的律师,他是不会放过任何一个解决问题的机会的。[11:25:15]
- [张学兵]:我们愿意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配合,对于调解工作很强很有经验的律师,我们也会进行表彰。[11:26:21]
- [司法局副局长董春江]:今天非常高兴参加会议。回忆司法走过的路,原来我们把法院、公民的案件作为整个社会提高法律意识的宣传,这是一个方面,但是现在所有的社会矛盾都压在法院,不是一个消化、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向,社会矛盾必须要有多元化解解决的机制。[11:28:20]
- [董春江]:从我国的传统机制上讲,有个厌诉的情绪。我们有很优良的传统,那就是人民调解组织。在北京有大量的人民调解员,包括王会长讲的,寻求一些调解工作发展的渠道,我们现在人民调解组织也是在不断完善组织形式,包括在组织新的专业人员进入到调解组织中,在房地产领域、物业领域专业性很强案件。[11:30:03]
- [董春江]:律师的协助法院调解、主持和解,包括诉前的、诉中的,也积累了一些经验,目前还在不断的总结经验。一中法院和律师协会签署协议,包括在内容上、广度和深度上是非常好的,措施上是非常全面的。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和解、平复社会矛盾意义非常重大。从我们来讲不断推断调解这个问题,完善推进这件事,需要加强各项规范上的制定,对于律师参与案件的调解要有积极的导向。希望这件工作不断规范和提升。[11:33:19]
- [王明达]:感谢各位来宾。要把这项工作完善进行下去,需要充分的讨论,让工作机制更加接近于实际,今后还要不断沟通。谢谢大家对我们的鼓励,对我们的期待,表明大家希望我们能把工作做的更好,大家对我们有一个高的期望值,我们也觉得责任很大。[11:35:55]
- [王明达]:今天的会议仅仅是一个开始,我们会把调解工作更好的发展下去。调解工作涉及到我们法院的方方面面,我们会根据大家的意见完善法院的机制,完善整体机制,包括司法公开、执行问题。这两项工作能够充分得到完善,对调解工作也是一个良好的推动。[11:37:50]
- [王明达]:一中院从07年对深化诉讼调解工作进行调研,这项工作进行起来,难度很大,单靠我们的一家之力,推动起来困难,法院会继续努力,希望社会上的各个力量可以回应法院的工作,大大的推动这项工作的效果。谢谢大家![11:39:26]
- [淳于国平]:最后,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对各位嘉宾的支持和帮助表示感谢。现在散会。[11:40:00]
- [主持人]:座谈会已经圆满结束,社会各界对一中院借助社会力量深化诉讼调解工作都提出了宝贵意见。今天的图文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收看。[11:4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