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一中院第二审判区

开庭现场

合议庭成员

原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审判长

直播工作人员

原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原告代理人接受记者采访
10月26日13:30,北京法院直播网直播一中院审理“鲁迅先生之子周海婴诉梁华‘鲁迅’域名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大家收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鲁迅先生之子周海婴诉梁华‘鲁迅’域名纠纷”案的网络直播。
    借这个机会,向各位网友介绍下北京一中院第二审判区的情况。
    为了让当事人打一个便捷、受尊重的官司,提高诉讼效率,一中院在丰台区三倾地甲三号张仪村路东侧开设了第二审判区,迁入第二审判区的是一中院民三审理庭、民四庭、民五庭(知识产权庭)、行政庭、国家赔偿办公室五个审判业务庭、室,不同院区案件审理范围也将相应变化:第二审判区将受理一审、二审的商事、破产清算案件;一审、二审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一审、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由一中院受理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和一中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以及由一中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
    [13:14:35]
  • [主持人]:
    双方代理人已经到庭
    [13:21:08]
  • [主持人]:
    庭审即将开始
    [13:24:57]
  • [书记员]:
    现在宣读法庭记录。1、法庭内保持肃静,不得喧哗,禁止吸烟;
    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拍照;
    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
    5、携带寻呼机、手记的人员,请关机。
    违反上述法庭记录,值庭法警和工作人员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入席。
    全体请坐。报告审判长(2009)一中民初字第4747号原告周海婴诉被告梁华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
    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13:28:55]
  • [审判长]:
    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现在由原告陈述一下自己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委托权限。
    [13:30:38]
  • [原告]:
    周海婴,男,汉族,1929年9月27日出生,广电总局法规司干部。
    [ 委托代理人]:
    谢关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
    周应江,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 代理权限]:
    特别授权。
    [13:31:04]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陈述一下自己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委托权限。
    [ 被告]:
    梁华,女,汉族,无业,芜湖市金垒电子商务事务所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
    [ 委托代理人]:
    王玉石,男,汉族,1969年11月15日出生,安徽长途电信传输局芜湖分公司职员,住安徽省。
    [ 委托代理人]:
    董冬冬,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 代理权限]:
    特别授权。
    [ 审判长]:
    原告方对被告方陈述的身份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被告方对原告方陈述的身份有无异议?
    [ 被告]:
    没有异议。
    [13:31:32]
  • [审判长]:
    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我宣布现在开庭。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09)一中民初字第4747号原告周海婴诉被告梁华
    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法庭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代理审判员彭文毅担任审判长、
    审判员苏杭、代理审判员蒋利玮组成合议庭。
    本案由书记员牛捷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由于已经在先期送达的当事人诉讼须知上告知了,因此当庭不再宣读。
    双方当事人是否清楚权利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
    [ 原告]:
    清楚。不申请回避。
    [ 被告]:
    清楚。不申请回避。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首先由原告方陈述提起本案诉讼的事实根据和诉讼请求。
    [13:31:52]
  • [原告]: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中文域名“鲁迅.cn”及“鲁迅.中国”、“
    [13:34:46]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 被告]: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3:35:51]
  • [被告]:
    域名注册应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被告不抢先注册鲁迅有可能被外国人注册,被告不存在抢注。被告注册鲁迅域名未违反互联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要求将域名转移至原告名下没有法律依据。鲁迅先生是公众人物,被告注册域名的行为合法有效,符合域名注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被告并没有实施侵犯鲁迅先生人身权益及其子女人身权益的行为,鲁迅先生已经逝世70多年,著作权已经不受保护,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权益。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对鲁迅先生名字享有继承权,并未详细说明被告侵犯了鲁迅先生及原告的合法权益。
    [13:41:18]
  • [被告]:
    鲁迅先生的姓名和域名是两个法律概念,分属人格权和财产权,原告对鲁迅先生的人格具有维护的权利。
    但对被告的财产权没有要求停止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被告按照国家域名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国际惯例进行域名注册,在注册前已经得到了合法性的审查,
    不存在域名管理中心禁止注册的情形,也未违反国家强制性的法律法规。
    被告的行为并未贬低鲁迅先生的人格,被告已将域名转为www.jinian.cn,目的是为了将鲁迅精神发扬光大,
    被告是通过该方式宣传鲁迅先生,发扬鲁迅先生的风格,
    [13:45:36]
  • [审判长]:
    原告的诉讼请求共四项?
    [ 原告]:
    对。第1、2项针对的是涉案的六个域名停止使用提出的,第3项要求把六个域名移转至原告名下使用。第4项要求合理支出。
    [13:46:58]
  • [审判长]:
    合理支出的费用是多少?
    [ 原告]:
    6000元。
    [13:47:37]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诉讼文件已于庭前交换完毕。首先核对证据提交情况。
    原告方庭前共向本法庭提交了多少份证据?
    [ 原告]:
    5组。
    [ 审判长]:
    被告都收到了吗?
    [ 被告]:
    收到了。
    [ 审判长]:
    被告提交了多少份证据?
    [ 被告]:
    2份。
    [ 审判长]:
    原告方收到了吗?
    [ 原告]:
    收到了。
    [ 审判长]:
    原告方陈述一下提交证据的情况。
    [13:48:56]
  • [原告]:
    证据1是原告诉讼主体资质。即“鲁迅之子周海婴:照片记录人生”网页内容,
    原告对此进行了公证,证明周海婴是鲁迅先生的儿子,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
    [13:52:47]
  • [原告]:
    证据2是关于“鲁迅”中文域名的注册情况。
    2.1是从域名查询系统中查询到的“鲁迅”中文域名注册信息。
    2.2是从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域名注册查询系统中查询到的“鲁迅”中文域名的注册信息。
    2.3是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中文域名用户常用问题解答。上述证据证明被告注册“鲁迅.cn”、“鲁迅.中国”,并根据注册规则自动获得“
    [13:56:41]
  • [原告]:
    证据4是关于诉讼合理支出的证据。
    4.1为编号为06905774的诉讼代理费发票,为5000元。4.2是编号为07999238的公证费发票,为1000元。
    证明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及公证费共计6000元。
    证据5是关于中文域名注册自动生成后的情况说明。
    包括5.1“鲁迅”中文域名查询结果。5.2《情况说明》。以上证据证明注册“鲁迅.cn”中文域名,系统将自动生成“
    [13:57:52]
  • [审判长]:
    被告方对原告的证据发表意见?
    [ 被告]:
    对原告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鲁迅之子是周海婴,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本案的原告就是周海婴。
    该份证据只有网页打印件,没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 审判长]:
    被告到法台前核实一下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被告到法台前进行核实)
    [14:00:58]
  • [被告]:
    身份证复印件和网页宣传是一个人。证据2没有异议,涉案的域名是由被告注册的。
    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
    不能证明www.it88.cn是叫卖鲁迅中文域名的网站,该网站是被告经营其他业务的网站,与本案无关。
    [14:02:13]
  • [审判长]:
    涉案的域名出售在哪个网站上?
    [ 被告]:
    www.ypage.com.cn。
    [ 原告]:
    www.it88.cn是被告所经营的金垒事务所所有,网站的负责人是被告梁华。被告在管辖异议过程中所提交的上诉状第2页第2段已经自认涉案域名在www.it88.cn出售。另外该网站联系方式中所指向的手机号码及邮箱均是被告梁华所有。
    [14:04:20]
  • [审判长]:
    网站打印件上的联系方式是否为被告所有?
    [ 被告]:
    邮箱是金垒电子商务事务所的公共邮箱。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维护合法权益不请律师、不进行公证也是可以的,即使我们败诉也不应承担上述费用。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
    [ 原告]:
    金垒电子商务事务的业主是梁华,为个体工商户。
    [14:07:17]
  • [审判长]:
    被告陈述证据情况。
    [14:09:32]
  • [被告]:
    共2份证据。证据1是关于域名“鲁迅.中国”的注册经过。
    [14:14:35]
  • [审判长]:
    每年的价格是多少?
    [ 被告]:
    每年都有变动。
    证据2是曾经含有域名“鲁迅.中国”转让信息的页面,地址为“http://www.ypage.com.cn/555/555/index.htm。
    [14:17:04]
  • [审判长]:
    原告发表意见。
    [ 原告]:
    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1都是网络打印件,其中(2)、(5)是可以随意修改的。证据1也和本案无关。
    域名合法注册和本案争议点无关,被告恶意注册涉案六个域名。
    [14:17:57]
  • [审判长]:
    原告,域名现在的持有人?
    [ 原告]:
    梁华。
    [ 审判长]:
    被告有异议吗?
    [ 被告]:
    无异议。
    [ 审判长]:
    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行为是什么?
    [ 原告]:
    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
    [14:18:39]
  • [审判长]:
    原告对什么拥有的人格权?
    [ 原告]:
    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应对死者的人格利益给予保护,死者的近亲属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对已经去世的先人的尊重是对其后代的尊重,同样对于后代的尊重也是对死者的尊重,
    被告的注册及叫卖行为对周海婴先生人格尊严进行了侵害。
    [ 审判长]:
    对本案事实部分原告有补充吗?
    [ 原告]:
    被告不仅抢注了鲁迅域名,还抢注了如“王府井.中国”(音)“当当.中国”(音)等等,都是对具有一定影响的域名进行抢注,可以证明被告恶意明显。
    [14:19:39]
  • [审判长]:
    被告注册鲁迅域名是否在使用?
    [ 被告]:
    有的在使用,有的在收藏。被告注册的上述域名是被告的合法财产,应受到法律保护。
    [ 审判长]:
    涉案的域名是否在使用?
    [ 被告]:
    “鲁迅.cn”在使用。
    [ 审判长]:
    使用的域名网站的内容?
    [ 被告]:
    纪念先人的。
    [ 审判长]:
    何时开通的?
    [14:20:56]
  • [被告]:
    08年底。
    [ 审判长]:
    对上述情况原告认可吗?
    [ 原告]:
    不认可。我们起诉时公证的涉案域名均处于转让状态。
    [ 审判长]:
    芜湖市金垒商务事务所的性质?
    [ 被告]:
    个体工商户。
    [14:21:46]
  • [审判长]:
    对于事实部分被告是否有补充?
    [ 被告]:
    被告注册涉案的六个域名是合法的。没有其他补充意见。
    [ 审判长]:
    原告陈述一下精神损害的后果?
    [ 原告]:
    周海婴先生和域名抢注者进行过交涉,曾经有人开价到20万,在被告的转让网站上有些域名开价是50元起,原告无法接受鲁迅先生的人格尊严等作为社会交易在市场上公开叫卖。
    [ 审判长]:
    法庭质证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有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
    鲁迅先生的人格利益应依法进行保护,原告作为鲁迅先生的儿子有权利提起诉讼。
    [14:23:01]
  • [原告]:
    原告周海婴的人格尊严和其父鲁迅先生的人格利益密切相关,对鲁迅先生人格利益的侵害,直接构成对原告人格尊严的侵害。
    被告注册叫卖涉案域名的行为已经构成对鲁迅先生的人格利益和原告人格尊严的侵害,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被告对鲁迅名字不具备任何的合法权益,也没有注册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被告注册转让鲁迅中文域名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具有明显的恶意,其转让的不仅是鲁迅中文域名,被告还抢注很多知名商品和品牌为域名。
    被告注册转让鲁迅域名的行为是对鲁迅先生人格的贬损,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
    被告注册鲁迅域名具有明显恶意,名人的姓名权和商号是等同的,在国外也有相关的案例。
    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请求法院支持。
    [14:24:48]
  • [审判长]:
    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4:25:09]
  • [被告]:
    有很多鲁迅域名已经被他人注册,原告称曾经有人开价20万,这些注册行为对原告进行的伤害不应强加于被告。
    鲁迅已经逝世70多年,法律未禁止将其注册为域名,“孔子”、“李白”等现在都可以注册商标,鲁迅域名是由被告合法注册。
    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规定域名为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原告列举了国际惯例与本案无关。
    域名是财产,不是所有财产都附带人格利益,如果一个很著名的书法家写了四个字“鲁迅先生”,装裱好后到市场出售,该行为也不是侵犯他人人格利益的行为。
    同理,中文域名是我国大力推广使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中国互联网竞争过程中商家的利益。
    [14:26:52]
  • [被告]:
    07―08年注册一个中文域名只需要1元钱,只要域名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进行收藏、转让或使用都
    应受到法律保护。域名和人格权是相分离的,鲁迅逝世已经70多年,其著作权的财产权都已经不受保护了,
    注册鲁迅域名也不构成侵权。
    被告注册鲁迅域名不存在恶意,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注册和转让域名的行为给鲁迅先生及原告本人带来了何种损害。
    [14:27:35]
  • [审判长]: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在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解决本案纠纷。
    [ 原告]:
    不同意。
    [ 被告]:
    不同意。
    [ 审判长]:
    鉴于双方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做调解工作。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原告是否坚持诉讼请求?
    [ 原告]:
    坚持。
    [ 审判长]:
    被告是否坚持答辩意见?
    [ 被告]:
    坚持。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阅笔录无误后签字。
    [14:29:01]
  • [主持人]:
    本案庭审已经结束,由于此案社会影响较大,结束后记者竞相采访双方律师。法庭将择日宣判,我们会继续关注此案。谢谢各位网友收看。
    [14:33:32]
  • [声明]:
    本记录不是庭审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4:3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