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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9时,北京法院直播网直播石景山法院审理“肖像被擅自使用 奥运冠军仲满今‘反击’”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石景山区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何照新。[09:03:38]
- [主持人]:今天,我们将一同关注一起“肖像被擅自使用 奥运冠军仲满今‘反击’”案的民事案件。[09:04:19]
- [主持人]: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即将直播的案件情况。[09:04:32]
- [主持人]:原告仲满诉称:2009年,他发现江苏天地缘太阳能有限公司,在未事先通知、并征得仲满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企业网站及产品外包装伤,使用仲满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夺冠的照片,并在照片旁标注“品牌形象代言人 奥运冠军仲满”的字样。该公司的行为,使他人误以为仲满与该公司签订了代言协议,认可了产品的品质。
仲满认为,江苏天地缘太阳能有限公司这一行为是利用广大消费者对奥运冠军成绩及拼搏精神的认可,促进其产品销售量。但其行为完全虚假并贬低了其名誉,故其将该公司诉到法院。要求对方撤回网站及产品上他的肖像、姓名及标注,并在公共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其名誉、消除影响,并支付经济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金55万元。[09:04:47] - [主持人]:首先为大家介绍一下本案的承办法官。
本案由石景山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吴海涛独任审理。吴海涛,2005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获法律硕士学位。2005年7月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工作,现为民一庭助理审判员。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能否缓解“打不起官司”的难题――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分析现行诉讼收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获北京市法院第十九届学术讨论会三等奖、全国法院系统第十九届学术讨论会优秀奖。[09:05:38] - [主持人]: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05:50]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09:14:17]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各方当事人]:无异议。[ 审判长]: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仲满诉被告江苏天地缘太阳能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现在开庭,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吴海涛、人民陪审员钮金荣、人民陪审员朱国庆组成合议庭,由吴海涛担任审判长,由本院书记员王春英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三)如实陈述事实;(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各方当事人]:听清楚了,不申请。[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代理人]:2009年,原告发现,被告江苏天地缘太阳能有限公司在未事先通知原告,并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企业网站http://www.tdytyn.cn(备案号:苏ICP备09003219号)及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原告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夺冠时的照片,并在照片旁标注“天地缘品牌形象代言人奥运冠军仲满”的字样。使他人误以为原告仲满经过对被告的企业及产品的考察,认可了被告产品的品质,而与被告签订了代言协议,被告利用广大消费者对奥运冠军成绩及拼搏精神的认可,擅自将原告的姓名、肖像使用在企业网络及产品外包装上,促进其产品销量。被告的行为完全虚假并贬低了原告的良好名誉,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精神损失,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立即撤回其网站(http://www.tdytyn.cn)及所有产品上的原告肖像、姓名及标注,在公共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50万元经济赔偿(代言费用);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被告针对原告起诉事实及理由进行答辩。[09:17:44]
- [被告代理人]:1、被告使用仲满的照片是经仲满同意的,而且被告与亚博企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代言协议也是经仲满本人认可的;2、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造成损害的依据;3、本案被告没有过错,因此从人格权的角度来看,法庭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被告在网络上对原告进行宣传,也同样是体育精神的表现,由于被告的产品也是专利产品,使用仲满的肖像并没有诋毁他的形象,也没有损害原告的人格权。本案原告起诉了二各方面,第一个是人格权使用肖像的问题,第二个要求赔偿代言费用,本人认为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应该分成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损失应该是代言合同,要求赔偿、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是一个人格权的纠纷,我方认为原告应该选择一个方面,涉及到管辖权的问题,应该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行为发生地的法律管辖。我们和仲满之间是有合同关系的,我们是应原告要求帮助仲满出版书,我们公司是一个刚刚起步的公司,为了弘扬奥运精神,作为仲满是我们家乡人,我们欣赏他这种拼搏精神,在有限的资金的情况下,帮他出版书,作为回报,他帮我们代言。[ 审判长]:原告就起诉的事实及理由出示证据。[09:29:18]
- [原告代理人]:(提交)证据1、公证书(2009)京验内政字第(2145)号,证明被告在其企业网络http://www.tdytyn.cn使用原告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夺冠的照片,并在照片上标注“天地缘品牌形象代言人奥运冠军仲满”的字样;证据2、查询清单一份,证明被告是网站的使用人和注册登记人;证据3、公证书一份,证明被告生产的产品上有原告的肖像,并标注有“天地缘品牌形象代言人奥运冠军仲满”的字样,使广大消费者认为原告认可了被告的产品及质量并为其代言;证据4、照片一组,证明内容同上;证据5、商标查询信息一份,证明以上四组证据中出现的“天地缘”商标由被告登记使用;证据6、现在被告企业网站首页打印稿一份;证据7、被告公司企业网站简介栏打印稿一份,证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声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阅)对证据1我们已经在网络上将“天地缘品牌形象代言人奥运冠军仲满”字样删除;对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3与本案被告无关联性;对证据4无法确定照片的科学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证据5我们的商标是在2008年才取得的,我们公司是在2008年成立的,该证据上面写的是2003年,故该份证据无法确认;对证据6与本案无关联性,上面没有任何仲满的字样,也没有代言;对证据7与本案无关联性。[ 审判长]:原告,就你方提交的证据有无补充意见?[09:41:07]
- [原告代理人]:证据3、4中有关于产品的商标,商标和我们的证据5被告的商标是一致的,所以我们认为产品应该是被告生产并进行销售的;证据4的照片是来源于仲满的岳父岳母在2008年3月所拍摄的,原始的资料在仲满的岳父岳母手里;证据5被告所称公司是成立于2008年,但商标申请是2002年,2008年被告取得了商标的所有权,我们是通过网络查询出来的,网站上就是这么登记的,所有权人就是被告;证据7宣传栏中,被告的宣传不属实,对我们造成了影响。[ 审判长]:被告有何证据向法庭出示?[09:49:31]
- [被告代理人]:(提交)证据1、2008年10月12日被告与亚博企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形象代言协议一份,证明被告使用奥运冠军仲满的肖像是有协议依据的,协议确定了代言期限,代言费用为12万元;证据2、2008年10月4日仲满给刘瑞武先生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仲满委托其撰写自转;证据3、收条一张,证明被告按照代言协议的约定支付了10万元的代言费用;证据4、刘瑞武提供情况说明一份;证据5、亚博企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刘瑞武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证据6、产品证书一份,证明被告的产品为专利产品;证据7、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一份;证据8、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书一份。[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阅)对证据1我方认为是居间协议,协议书中也提到了它是一份居间协议,居间协议的性质不是代理,亚博企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仲满没有任何关系,仲满从来没有委托他们进行任何的代言以及任何的推广等行为;就协议中的内容,第5条乙方负责提供经代言人确定的广告代言形象,本案中被告没有提交,事实上仲满从来不知道这份协议,也从来没有签署过形象代言的一些确认行为;该协议中所提到的代言费用包括产品价值2万元和其他10万元,仲满不知道,也从来没有收到过上述产品及其他费用,因此我们认为此协议书与本案没有任何的关联关系,此协议书并不在原、被告之间产生任何的权利义务;我们注意到该协议数签署的时间是2008年11月12日,与刘瑞武先生所提供的书面材料,从时间上是相矛盾的;对证据2是否是仲满的签字我们需要回去核对,但从内容可以看出,即使该授权书成立,也只是对该书出版问题进行畅谈,并没有谈到代言的问题。证据3可以证明刘瑞武与被告有代言关系,而且违反了交易惯例,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证据4与事实有多处不符,例如第3页第1段第2行(宣)。在书面材料中没有提到过他收到了10万元费用并向仲满进行了通报。至于自传没有出版的原因,我们了解到是书的内容与真实内容有所差异,仲满已经书面通知了刘瑞武关于出书的相关情况。证据5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关系。证据6我方认为这个东西不存在的;证据7、8与本案无关联性。[ 审判长]:被告,针对原告的质证意见,你方有无补充说明。[ 被告代理人]:刘瑞武要形成这个代言协议,是为了回报企业,而且是经仲满同意。[ 审判长]:被告,把证人刘瑞武提供的情况说明宣读一遍。[ 被告代理人]:好的。(宣读)[09:55:12]
- [审判长]:准许,传证人到庭。(证人拒绝出庭)。[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证据提交?[10:14:19]
- [原告代理人]:(提交)证据7、被告公司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被告的宣传是不属实的。另外我详细的回忆了一下,仲满给刘瑞武的授权委托书是在今年的6月17日,汪总和对方的代理律师到我们所进行过协商,曾经问过授权委托书是否是仲满所签,我说应该是吧,但当天的授权委托书是没有日期的,所以对今天提交的不敢确认。[ 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代理人]:(阅)对证据7与本案无关联性。[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告代理人]:无。[ 审判长]:授权委托书是否能够提交原件?[ 被告代理人]:不能。[ 审判长]:原告对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现在无法确认,需要回去核对。[10:20:00]
- [审判长]:休庭十五分钟,原告核实一下是否有授权委托书。另外一会儿的法庭辩论双方围绕着被告的行为是否取得仲满有效的授权以及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原告向法庭陈述一下经济损失50万元的主张依据。[10:21:38]
- [审判长]:现在恢复法庭调查,原告向法庭陈述一下你方经济补偿50万元的主张依据?[ 原告代理人]:我方不是按数据计算出来的,是按目前市场的基本情况估算的,因为现在这个社会,特别是体育明星,他的形象和姓名是有商业价值在里面的,我们是按照市场的价值确定的50万元,当然仲满本人的市场的商业价值是远远不止50万元的,但我们考虑到了被告企业的负担能力。授权书我们核对了一下,据仲满回忆,他确实给刘瑞武先生签署过委托书,我把委托书的内容给他宣读一下,但是委托书上签的日期不符合,他说是在11月左右签订的,所以对该份委托书不认可,日期有出入。[ 审判长]:日期是手写还是打印?[ 原告代理人]:打印的。[ 审判长]:被告是否能够出示委托书的原件?[ 被告代理人]:不能。[10:37:00]
- [审判长]: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我作为原告仲满的代理人,根据本案庭审的事实,与我国法律的规定,发表代理意见:1、被告将原告作为产品代言人的行为是单方行为,此行为并未取得原告的同意,在庭审事实中,被告将原告作为其产品形象代言人,从未提供过直接的证据证明此事,被告在本案中所提供的委托书已明确写明是授权刘瑞武个人就出书的赞助费用进行洽商,赞助费用应该自愿提供帮助费用,与产品代言是不同性质的内容,而且此委托书在今年6月中旬,被告及代理人与我方进行协商时,就是否是原告亲自签署还进行过讯问,从这一点讲到今年的6月17日被告仍不能确信是否有原告对刘瑞武先生的授权,而被告提供的协议书,也就是本案被告的证据1,其本质是一份居间合同,这份居间合同,未经原告同意,在刘瑞武先生提供的书面材料中,也没有反映该协议书经过了原告的同意,从法律上讲,并不在原、被告双方产生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原告而言,被告将原告所其产品的形象代言人,是被告的单方行为,是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的行为;2、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侵犯原告的一般人格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宣读),以盈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应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而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荣誉的行为是侵犯原告人格权的行为;3、被告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侵犯原告的一般人格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道歉的范围应当与被告侵权范围相当,赔偿损失应该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本案中被告明知未经原告同意,而故意使用其肖像、姓名和荣誉,公开侵权,还在产品包装上广泛侵权,特别是当今信息时代较为发达,网络信息能在瞬间传遍世界各地,其后果不但欺诈了广大的消费者,也严重影响了原告的训练、比赛和生活,对公序良俗是一种严重的破坏。发言完毕。[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0:42:31]
- [被告代理人]:一、1、我方认为天地缘公司之所以使用仲满的形象作为代言人,是有合同依据的,根据2008年11月12日被告与亚博企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从协议的内容可以看出,被告有权使用仲满的形象代言;2、我方面认为即使说原告没有书面的委托书或者授权,我方认为也构成表见代理,从表见代理的特征可以看出,本身仲满委托刘瑞武进行赞助、代言洽谈等内容,存在着有权代理的客观表现;2、刘瑞武先生与仲满有特殊的关系,他们之间是师生关系,应该说他们有特殊的身份;3、主观上被告没有过错,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费用;4、被告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我方认为刘瑞武先生能够代表仲满签订代言协议,因此作为被告,使用仲满形象代言是有合同依据的。二、原告诉讼中有三个方面的请求,既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又要求精神损失费,我方认为本案应该在精神损失的赔偿范围内,被告使用肖像也是有特殊原因的,并没有主观恶意,主观上没有想侵犯仲满的名誉,而且支付了相应的费用。被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与本案所涉及的一般人格权纠纷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的企业刚才起步,没有实际进行销售,没有形成实际的利润,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供被告利用代言形成的利润。被告虽然使用了仲满的形象代言,但没有创造任何的价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0万元的经济损害金以及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事实依据。三、原告选择的角度是一般人格权纠纷,从原告的诉讼请求来看又是代言费用,从程序角度来看,涉及到管辖权的问题。一般人格权纠纷应该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如果说从代言合同的角度看,应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选择代言合同,本案石景山区法院无管辖权。[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10:54:32]
- [原告代理人]:1、关于被告所提到本案是否是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同时使用,按目前我们的法律体系和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在人格权侵犯过程中,可以同时主张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人格权本身是有一个物质损失的,不仅是精神方面,奥运冠军他的行为、形象是有商业价值的;2、本案提起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一个非常良好的社会秩序,诚实信用的交易秩序,被告刚才也提到了他们税务部门已经注销,同时又在2009年取得了所谓知名名牌等等的名誉,我想这是相违背的;如果单位停止销售这个产品,那么他又进行一系列行为是相矛盾的;被告在本地办理了注销,在外地又进行销售,这样的行为是严格的侵犯消费者的利益的,是一个不正常的行为;从原告仲满来讲,对于这么一个混乱的行为,是不能容忍的,所以我们才进行诉讼。[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原告不仅起诉我们一家,还起诉了另外一家。关于原告起诉的原因没有讨论的价值。[ 审判长]:下面法庭进行询问,原告,被告是否已经从网站上把相关仲满的形象删除?[ 原告代理人]:不是完全的取消,而是变更了一种形式。直接的宣传已经取消。[ 审判长]:被告,何时把仲满的宣传从网站上撤回?[ 被告代理人]:收到传票。[10:58:42]
- [审判长]:原告提交的证据6、7是否属实?[ 被告代理人]:属实。[ 审判长]:被告何时收到授权委托书的?[ 被告代理人]:2009年6月12日。[ 审判长]:之前在签订协议时是否核实过授权委托书?[ 被告代理人]:没有。[10:59:57]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基于以上查明的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对对方的方案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判决。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告代理人]:同意。[ 被告代理人]:同意。[ 审判长]:原告有何调解方案?[ 原告代理人]:我们双方私下协商一下。[ 审判长]:被告是否同意?[ 被告代理人]:同意。[ 审判长]:法庭因时间原因暂不进行调解,调解庭后进行。若双方自行能够达成方案,及时通知法院。[ 原告代理人]:好的。[ 被告代理人]:好的。[ 审判长]: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告代理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双方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11:04:39]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感谢董杰给予此次直播的协助,同时感谢担任庭审记录工作的书记员王境乐,本次网络直播亦得到技术室的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回直播再会。[11:07:45]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1: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