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员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审判席

主审法官

审判人员

公诉人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

被告人

被告人回答讯问

辩护人

辩护人发问

宣判现场

宣判

宣判
11月4日8:45,北京法院直播网直播通州法院审理“多次盗窃 小偷小摸也被诉”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涛。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多次盗窃 小偷小摸也被诉”的刑事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01:31]
  • [主持人]:
    现在庭审已经开始,请直播员进行直播。
    [09:02:24]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宣读完毕
    [09:02:56]
  • [审判长]:
    提(传)被告人 刘心堂 到庭,(法警执行)。
    [09:04:10]
  • [审判长]:
    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 审判长]:
    被告人 刘心堂 是否有别名?
    [ 被告人]:
    没有。
    [09:04:26]
  • [审判长]:
    年龄、出生日期、民族?
    [ 被告人]:
    39岁,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 审判长]:
    出生地及住址?
    [ 被告人]:
    河南省,住邓州市陶营乡徐楼村徐楼595号,暂住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大羊坊南村洋河东路四条4号。
    [ 审判长]:
    职业、文化水平
    [ 被告人]:
    农民,小学文化。
    [09:05:25]
  • [审判长]:
    你以前受过什么法律处分吗?
    [ 被告人]:
    2003年7月18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 审判长]:
    这次因为什么, 何时被刑事拘留、何时被逮捕的?
    [ 被告人]:
    因为涉嫌盗窃罪,2009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2月5日被逮捕。
    [09:06:10]
  • [审判长]: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
    [ 被告人]:
    收到了,已满十日。
    [ 审判长]: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心堂盗窃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限为一个半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蒋为杰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陈淑语、崔秀荣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蕊担任法庭记录。出庭支持公诉的是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曹虹。出庭为被告人刘心堂辩护的是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郭靖原。
    [ 审判长]:
    被告人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09:06:44]
  • [审判长]: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 审判长]: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人]:
    不申请。
    [ 审判长]:
    二、自行辩护的权利
    [ 审判长]:
    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勘验或鉴定的权利
    [ 审判长]:
    四、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
    [ 审判长]:
    被告人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09:07:25]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09:08:14]
  • [公诉人]:
    被告人刘心堂,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邓州市陶营乡徐楼村徐楼595号。暂住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大羊坊南村洋河东路四条4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7月18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为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2月5日经本院批捕被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心堂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3月27日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两次延长审限共计30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08年12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刘心堂到朝阳区骆房营一菜市场,盗窃徐静(女,26岁)TCL神典E767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70元)一部(赃款已起获并发还)。
    (二)2009年1月1日10时许,被告人刘心堂到朝阳区崔各庄乡东辛店农贸市场,盗窃史玉光(女,30岁)松下牌EB_X50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40元)一部(赃款已起获并发还)。
    (三)2009年1月3日16时许,被告人刘心堂到大兴区亦庄小康小区菜市场,盗窃李静(女,29岁)诺基亚牌520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355元)一部(赃款已起获并发还)。被告人刘心堂后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徐静、史玉光、李静陈述,证人谭仁飞、王俊华、习苗苗证言,被告人刘心堂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及照片,接报案经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心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公民财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心堂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09:10:10]
  • [审判长]:
    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内容你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 审判长]:
    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 被告人]:
    一致。
    [ 审判长]:
    被告人刘心堂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吗?
    [ 被告人]:
    没有。
    [09:10:59]
  • [审判长]:
    请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 公诉人]:
    被告人刘心堂,今天是开庭,希望你能如实回答公诉人的讯问,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 公诉人]:
    2009年1月3日你被抓时从你的家中发现手机十一部手机来源?
    [ 被告人]:
    没有十一部这么多。
    [ 公诉人]:
    那是多少?
    [ 被告人]:
    三部。
    [09:11:26]
  • [公诉人]:
    什么手机?在那放着?
    [ 被告人]:
    在一个箱子里。
    [ 公诉人]:
    箱子在那放着?
    [ 被告人]:
    在床的边上。
    [ 公诉人]:
    镊子在那放着?
    [ 被告人]:
    没有。
    [ 公诉人]:
    谁放的?
    [ 被告人]:
    我放的。
    [ 公诉人]:
    什么手机?
    [ 被告人]:
    诺基亚5200还有两个忘记了。
    [09:11:42]
  • [公诉人]:
    诺基亚手机的来源?
    [ 被告人]:
    盗窃。
    [ 公诉人]:
    在那盗窃的?
    [ 被告人]:
    大兴区小杨房。
    [ 公诉人]:
    什么时间?盗窃对象是男的女的?怎么盗窃的?
    [ 被告人]:
    下午,女的,她在买水果,手机在兜里装着,我就掏出来了。
    [ 公诉人]:
    TCL手机是从哪来的?
    [ 被告人]:
    不知道。
    [ 公诉人]:
    松下手机的来源?
    [ 被告人]:
    不知道。
    [09:14:56]
  • [公诉人]:
    习苗苗和你是什么关系?
    [ 被告人]:
    夫妻。
    [ 公诉人]:
    他知道你的手机来源吗?
    [ 被告人]:
    不知道。
    [ 公诉人]:
    什么时间在那儿被抓的?
    [ 被告人]:
    在家。
    [ 公诉人]:
    当时谁在家?
    [ 被告人]:
    我和我妻子。
    [09:15:15]
  • [公诉人]:
    去了几个民警?
    [ 被告人]:
    忘了。
    [ 公诉人]:
    民警搜到什么了?
    [ 被告人]:
    当时我在车上,不知道。
    [ 公诉人]:
    被抓之后你说实话了吗?
    [ 被告人]:
    说了。
    [09:17:11]
  • [公诉人]:
    公诉人的讯问暂时到此。
    [09:21:54]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发问?
    [ 辩护人]:
    你的文化程度?
    [ 被告人]:
    小学。
    [09:22:09]
  • [辩护人]:
    公安机关你向什么人举报过谁的违法犯罪情况?
    [ 被告人]:
    王伟奇的盗窃情况,是我的老乡。
    [ 辩护人]:
    他在哪盗窃?
    [ 被告人]:
    在张湾。
    [ 辩护人]:
    你举报他的犯罪具体内容是什么?
    [ 被告人]:
    向看守所科长举报的。
    [ 辩护人]:
    还有其他检举情况吗?
    [ 被告人]:
    有。
    [09:22:23]
  • [辩护人]:
    你向什么部门的谁提供的?
    [ 被告人]:
    向看守所的人提供的。
    [ 辩护人]:
    在你家了物品的来源还有其他解释吗?
    [ 被告人]:
    有。5200是我盗窃的,其他的不知道。
    [ 辩护人]:
    在你家中发现手机,不是你盗窃的来源是什么?
    [ 被告人]:
    不知道。
    [09:22:38]
  • [辩护人]:
    发问完毕。
    [09:23:51]
  • [审判长]:
    由合议庭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 审判长]:
    起诉书指控你盗窃三次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为什么公诉人询问你的时候你却不承认?
    [ 被告人]:
    我家里没有那么多手机。
    [ 审判长]:
    偷了几次?
    [ 被告人]:
    一次。
    [ 审判长]:
    你怎么知道被人偷东西?
    [ 被告人]:
    他们回来告诉我的。
    [ 审判长]:
    为什么和你说?
    [ 被告人]:
    是老乡。
    [09:24:06]
  • [审判长]:
    控辩双方有无补充发问?
    [ 公诉人]:
    王荣奇在张湾盗窃有什么具体物品吗?
    [ 被告人]:
    没有。
    [ 公诉人]:
    发问完毕。
    [09:37:10]
  • [辩护人]:
    被告人你以前和其他人有过过节吗?
    [ 被告人]:
    有。
    [ 辩护人]:
    发问完毕。
    [09:37:35]
  • [审判长]:
    请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 公诉人]:
    宣读被告人陈述,证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承认他盗窃的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有。我家里没有那么多手机。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 辩护人]:
    没有。
    [09:38:08]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被害人徐静、史玉光、李静陈述。证明被害人丢失手机的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证人谭仁飞、王俊华、习苗苗证言。证明被告人刘心堂盗窃的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 辩护人]:
    没有。
    [09:38:27]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勘验、检查笔录。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 辩护人]:
    搜查笔录只能确认搜查时间地点的情况,不能作为依据。
    [09:38:43]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扣押发还清单,证明扣押的手机已经发还被害人。手机照片,证明在被告人暂住地搜查的被盗物品的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 辩护人]:
    对于除了与本案有关的三部手机以外其它手机与本案无关。
    [09:42:33]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诺基亚5200手机在桌子上,其它在夹缝里。刘心堂应当知道来源。
    鉴定结论,接报案、到案经过,证明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抓获的情况。工作说明,证明镊子在刘心堂暂住地找到的情况。 前科材料,户籍证明,证明刘心堂被判刑的情况。证明刘心堂的身份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 辩护人]:
    证据不足。接报案经过不能证明刘心堂盗窃的情况。
    [09:43:35]
  • [公诉人]:
    公诉人的举证完毕。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 辩护人]:
    补充侦查的情况,证明结论对本案认定证据不足,第一次补充侦查证据不足,第二次补充侦查中的工作说明证明公诉机关举证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勘验或鉴定?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勘验或鉴定?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本庭当庭予以确认。
    [09:44:04]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 公诉人]:
    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宣读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经当庭质证,足以证实我院起诉书队被告人刘心堂的指控。刘心堂到案后始终不予供认,被告人刘心堂一年内三次盗窃,且在公共场所。被告人刘心堂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刘心堂到案后始终对自己的罪行予以否认,无悔过表现,量刑时应当考虑。最后请合议庭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及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作出公正的判决。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心堂有期徒刑1至2年。
    [ 审判长]:
    由被告人自行辩护发言。
    [ 被告人]:
    没有。
    [09:58:09]
  • [审判长]: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 辩护人]:
    刘心堂的盗窃行为是轻微的,盗窃总额不足一千元。刘心堂除了上述表现外,检举其他人的情况,有悔过表现。辩护人认为刘心堂前科犯罪情节不严重。希望法庭综合以上因素给与刘心堂合理判决结果。
    [ 审判长]:
    公诉人有无补充?
    [ 公诉人]:
    刘心堂多次盗窃,并且在公共场所,且被告人刘心堂当庭只承认一部手机是盗窃来的,其它手机他并不承认是自己盗窃的。刘心堂对自己的盗窃行为没有悔罪表现。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补充?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补充?
    [ 辩护人]:
    刘心堂的学历较低,刘心堂对起诉书予以确认这不能表明他的真实想法。刘心堂检举他人的行为是事实,被告人有悔过表现。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09:58:32]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休庭十分钟,合议庭进行合议,将被告人刘心堂带出法庭候审(法警执行)。
    [09:58:58]
  • [审判长]:
    提被告人刘心堂到庭,现在进行当庭宣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心堂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心堂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心堂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依法可对被告人刘心堂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心堂前次犯罪被判处之罚金刑至今未能执行,依法应当与本次犯罪所判处之刑罚合并执行。根据被告人刘心堂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被告人刘心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心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次犯罪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二、已扣押作案工具:镊子一把,予以没收。
    [ 审判长]:
    此判决为口头判决,5日内送达书面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 审判长]:
    上诉吗?
    [ 被告人]:
    不上诉。
    [ 审判长]:
    现在闭庭,将被告人 刘心堂 带出法庭,带回看守所继续羁押(法警执行)。
    [10:1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