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法院外景

审判员张启如

书记员高华

原告代理人

二被告代理人

庭审全貌
11月5日9时,北京法院直播网直播平谷法院审理“金融危机影响出口型企业 资产管理公司诉求偿还欠款”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我是本次庭审的直播员关兴。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交流法律知识的机会。
    [09:05:31]
  • [主持人]:
    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被告北京华鹏服装有限公司和北京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2002年4月30日,被告北京华鹏服装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平谷支行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49万元,同日,北京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平谷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对北京华鹏服装有限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4年6月25日,中国银行平谷支行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被告借款债权转让给原告。2005年1月20日,原告与中国银行平谷支行在《金融时报》联合发出《债权转让暨债权催收公告》。后原告又分别于2007年1月18日、2009年1月13日在《法制日报》、《金融时报》发布债权催收公告,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两被告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无力偿还借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北京华鹏服装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49万元及利息;要求被告北京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09:08:49]
  • [主持人]:
    此案由平谷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张启如独任审判。张启如法官从事民事审判工作二十余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因工作成绩突出,曾多次被评为先进个人、办案能手。
    [09:09:36]
  • [主持人]:
    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09:10:06]
  • [主持人]: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除因本院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走动、退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6、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7、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8、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09:10:38]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09:13:09]
  • [审判员]:
    请坐。
    [09:18:35]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的代理人张鸿波及被告北京华鹏服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商猛、被告北京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振三已经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18:52]
  • [审判员]:
    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
    [09:19:07]
  •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18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德燃,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鸿波,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鹏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国成,经理。
    委托代理人商猛,北京市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新平南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王少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振三,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09:19:40]
  • [审判员]:
    当事人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09:19:57]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被告一代理人]:
    没有。
    [ 被告二代理人]:
    没有
    [09:20:10]
  • [审判员]: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与被告北京华鹏服装有限公司、北京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法官张启如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高华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出庭的有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张鸿波及被告北京华鹏服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商猛、被告北京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振三。
    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
    一、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3、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5、双方有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09:20:34]
  • [审判员]: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法官及书记员回避?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一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二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20:56]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宣读起诉书。
    [09:21:21]
  • [原告代理人]:
    我方的诉讼请求是,1、要求被告北京华鹏服装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49万元以及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还清期间利息;2、要求被告北京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事实及理由如下:2002年4月30日,被告北京华鹏服装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北京市平谷县支行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2002年25RL字第013号),借款金额为249万元,借款期限自2002年4月30日起至2003年4月30日止,借款年利率为5.841%。同日北京天利海化工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北京市平谷县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2002年25RLB字第013号),保证合同约定天利海公司为以上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借款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合同签订后,中行平谷支行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以上《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如期偿还借款。2004年6月25日,中国银行北京市平谷区支行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批字第218号),将被告一所欠中国银行北京市平谷区支行的包括以上借款合同在内的两笔债权转让给原告。2005年1月20日,债权转让双方在《金融时报》对债务人、保证人联合发出了《债权转让暨债权催收公告》,2007年1月18日原告在《法制日报》发布债权催收公告,2009年1月13日原告在《金融时报》发布债权催收公告,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但两被告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仍未偿还借款本息。另,北京天利海化工有限公司已于2007年12月5日改制并将名称变更为“北京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北京华鹏服装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49万元以及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还清期间利息;要求被告北京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09:21:36]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作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 被告一代理人]:
    首先,我方对原告诉称的借款事实、本金及利息数额没有异议。其次,原告于2005年1月20日在《金融时报》发布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公告通知债权转让事实同时进行催收,没有起到通知和催收的作用,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原告选择公告报纸应当是全国发行,订阅人数多,省级以上的报纸,但本案原告选择《金融时报》为专业性报纸,且公告的版面小,字体小,很难注意到,因此我方认为原告登报进行债权转让通知和催收,仅在形式上符合司法解释的要求,实质上没有起到通知和催收的作用,我们认为公告通知是无效的。再次,根据合同法对通知义务的规定,债权转让通知应当能让债务人知道,原告通过报纸公告方式通知债权转让并进行催收我方不知道,不应当对我方产生法律效力。若此报纸公告通知债权转让和催收不产生效力,那此公告便起不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则被告的此笔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最后我方企业由于受全球的金融危机影响,已长期没有订单,无力偿还所欠原告的此笔债务,请求原告作为国有企业,能够理解扶持被告,免除本笔贷款本息。
    [09:21:57]
  • [被告二代理人]:
    第一,我方与被告一委托代理人关于公告通知催收效力问题的意见是一致的,原债权人中行平谷支行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及保证人债权转让的事实,而原债权人与原告仅通过报纸通知催收,而且刊登公告的报纸为具有专业性的《金融时报》,在报纸公告后亦未通知债务人和保证人查阅相关报纸,我方认为此种通知催收是无效的。第二,我方为华鹏公司担保,根据保证合同我们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但是现在原债权人中行平谷支行已将华鹏公司的债务转让给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并没有通知我方,也未征求我方意见,我们对于华鹏公司债务的担保义务已经免除,不对华鹏公司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原告认为我方需要对华鹏公司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请原告举证予以证明。第三,被告一委托代理人说明其现无力支付本息,我们希望原告和被告一能够协商和解,尽量免除被告一的利息。
    [09:22:16]
  • [审判员]:
    原告方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
    [ 原告代理人]: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人民币借款合同》(2001年25RL字第013号),证明2002年4月30日原债权人中国银行北京市平谷县支行与被告一北京华鹏服装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民币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49万元,在合同中双方对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被告一《提款申请书》(2002年25RL字第013号),证明2002年4月30日被告一作为借款人向原债权人中行平谷支行提出一次性提款249万元的申请;3、《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提款申请审批表》,证明2002年4月30日原债权人中行平谷支行向被告一发放了249万元的贷款;4、《保证合同》(2002年25RLB字第013号),证明2002年4月30日原债权人中国银行北京市平谷县支行与被告二即保证人北京天利海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249万元的《保证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了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年、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可将借款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等内容。同时被告二在合同中声明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内容,这表明其对本笔借款用途为贷新还旧是明知的;5、《债权转让协议》(批字218号),证明2004年6月25日,中国银行北京市平谷区支行将对被告一的包括本案借款合同在内的两笔债权共计449万元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转让给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6、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05年1月20日《金融时报》),证明2005年1月20日,债权转让方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及受让方即本案原告联合通过报纸公告方式,向债务人及担保人依法通知了债权转让事宜,并要求公告清单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原告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承担担保责任;7、债权催收公告(2007年1月18日《法制日报》),证明2007年1月18日,原告通过报纸公告方式要求公告清单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履行还款或担保责任;8、债权催收公告(2009年1月13日《金融时报》),证明2009年1月13日,原告通过报纸公告方式要求公告清单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履行还款或担保责任;9、利息计算明细表(2002年25RL字第013号借款合同),证明借款合同自2004年3月21日起至2009年6月20日间利息的计算情况;10、被告二天利海公司名称变更(改制)的工商登记表,证明北京天利海化工有限公司2007年12月5日因改制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北京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
    [09:25:35]
  • [审判员]:
    出示原告提交法庭的证明材料,被告对此发表一下质证意见。
    [09:26:02]
  • [被告一代理人]: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5、10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证明材料9,计息方法、计息时间没有异议,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总额暂时没有异议,回去核实后再主张权利。对于证明材料6、7、8,我方意见与答辩意见一致,公告刊登的报纸是专业性报纸,且版面和字体小,只是在形式上通知了债权转让事实,起不到实质的债权转让通知和债务催收作用。
    [ 被告二代理人]: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5、9-10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证明材料6、7、8,我方意见与答辩意见一致,公告刊登的报纸是专业性报纸,且版面和字体小,只是在形式上通知了债权转让事实,起不到实质的债权转让通知和债务催收作用。
    [09:26:25]
  • [审判员]:
    原告还有什么证据材料吗。
    [ 原告]:
    没有了。
    [09:26:44]
  • [审判员]:
    被告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
    [ 被告一代理人]:
    没有。
    [ 被告二代理人]:
    没有。
    [09:27:01]
  • [审判员]:
    原、被告双方还有什么证据?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 被告一代理人]:
    没有了。
    [ 被告二代理人]:
    没有了。
    [09:27:18]
  • [审判员]:
    下面向双方当事人核实一下本案的一些情况。原告,在登报之前有没有履行其他手续,向二被告通知债权转让情况。
    [ 原告]:
    我们掌握的材料没有通过其他方式通知,只通过报纸公告通知,但是我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通过报纸公告通知。
    [09:27:41]
  • [被告一代理人]:
    我们认为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应当由中行平谷支行进行通知。
    [09:27:57]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事实部分还有什么补充的?
    [09:30:41]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09:30:53]
  • [被告一代理人]:
    没有了。
    [09:31:05]
  • [被告二代理人]:
    没有了。
    [09:31:15]
  • [审判员]:
    现在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
    [09:32:26]
  • [原告代理人]:
    第一本案借款事实清楚,二被告对借款事实没有疑义,二被告应当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第二对于债权转让登报公告通知的方式符合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第三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资产管理公司对于债权的诉讼时效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报纸公告的方式中断,我们认为本案的诉讼时效是连续的,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09:32:46]
  • [被告一代理人]:
    与答辩意见一致。对于报纸公告通知,要求全国性、省级以上报纸上进行公告通知,而原告在《金融时报》上刊登公告通知,属于专业性报纸,订阅量不大,不能起到公告通知的作用。同时我们认为应当对债权转让的事实先通知,然后才能对债务进行催收,不能同时进行债权转让和债务履行催收。
    [09:33:05]
  • [被告二代理人]:
    与答辩意见一致。
    [09:33:17]
  • [审判员]:
    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 被告一代理人]:
    没有了。
    [ 被告二代理人]:
    没有了。
    [09:33:30]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调解,你们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 原告代理人]:
    同意。
    [ 被告一代理人]:
    同意。
    [ 被告二代理人]:
    同意。
    [09:33:57]
  • [审判员]:
    双方同意调解,说一下调解意见。
    [ 原告代理人]:
    我们公司同意调解,但是需要几个案子打包进行,我没有调解权限。
    [09:34:14]
  • [审判员]:
    既然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法庭调解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
    [ 原告代理人]:
    坚持我方的诉讼请求,请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 被告一代理人]:
    坚持我方的答辩意见,请法院依法裁判。
    [ 被告二代理人]:
    坚持我方的答辩意见,请法院依法裁判。
    [09:34:54]
  • [审判员]:
    法庭最后陈述结束。
    [ 审判员]:
    现在休庭,择日宣判,双方当事人阅读笔录后签字。
    [09:35:06]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支持!
    [09:38:16]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仅供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09:3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