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法院

城关法庭

审判员 霍福生

简易程序

原告

被告

被告

证据
9月28日8:30,北京法院网直播房山法院审理“楼上漏水摔伤楼下人 不告楼上告物业”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李婧怡。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因楼上漏水摔伤楼下住户而导致的物业被诉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8:58:33]
  • [主持人]:
    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霍福生,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先后在经济庭、交道法庭、民一庭、张坊法庭、窦店法庭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现任城关法庭审判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法官。2000年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授予北京市优秀法官称号,2004至2006年连续三年被评为院先进工作者,2004年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记三等功。书记员由曾思亮担任。
    [08:58:59]
  • [主持人]: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原告杨淑琴今年82岁,家住房山万宁小区1号楼2单元102室,被告北京宏图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原告称2009年3月 31日,原告发现自家卫生间屋顶漏水,遂找到被告北京宏图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给予维修,但被告一直推托。4月19日原告上卫生间时,因为房顶漏水、地面湿滑不幸滑倒摔伤,就原告的医药费赔偿问题经小区居委会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故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945.21元,2、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补偿金,具体数额待定残后确定。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法医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八级,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追加赔偿数额47587.5元,现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合计77532.71元。
    [09:00:10]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09:03:13]
  • [原告]:
    杨淑琴,女,192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迎风供销平房,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万宁小区1号楼。
    委托代理人,田健壮,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牛洪成,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矿务局水泥厂职工,住北京市房山区燕化星城北里。
    [09:12:11]
  • [被告]:
    北京宏图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东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陈家勤,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玉明,男,1949年5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体育场路。
    [09:12:54]
  • [审判员]: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淑琴诉被告北京宏图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霍福生独任审判,书记员曾思亮担任法庭记录。
    [09:13:26]
  • [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权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法律;
    2、如实陈述事实。
    [09:13:52]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09:14:17]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及理由。
    [ 原告]:
    被告系原告所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2009年3月31日,原告发现自家卫生间屋顶漏水,遂找到被告北京宏图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给予维修,但被告一直推托。2009年4月19日原告上卫生间时,因为房顶漏水、地面湿滑不幸滑倒摔伤,就原告的医药费赔偿问题经小区居委会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裁决。
    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945.21元。2、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补偿金,具体数额待定残后确定。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法医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八级,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追加赔偿数额47587.5元,现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合计77532.71元。
    [09:15:37]
  • [审判员]:
    原告,杨淑琴具体居住地点?
    [ 原告]:
    房山区城关镇万宁小区1号楼2单元102室。
    [ 审判员]:
    原告是什么时间开始在这居住?
    [ 原告]:
    2007年4月。
    [09:16:24]
  • [审判员]:
    该房屋是购买的商品房吗?
    [ 原告]:
    是。
    [ 审判员]:
    该房的出卖方是谁?
    [ 原告]:
    通过中介,买的二手房。
    [09:17:10]
  • [审判员]:
    你现在对房屋有无私产证明?
    [ 原告]:
    有。
    [09:17:31]
  • [审判员]:
    被告进行答辩。
    [ 被告]:
    原告对发生伤害的时间和地点没有证据来确定,所以原告在诉状中所述发现自家卫生间屋顶漏水这一事实无法确定。这对于本案的事实相当重要。第二,原告发生的伤害事件与物业公司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三,原告在发生伤害事件中,物业公司不存在过错。应依法适用过错责任制度。第四,物业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所以物业公司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09:19:01]
  • [审判员]:
    原告,请向法庭陈述发生事情的经过以及漏水的经过。
    [ 原告]:
    从2009年3月3日我们发现自家卫生间漏水,我家住一楼,我们就找物业,20多天找物业8次,每次物业都找借口。据刘站长说,主要因为三楼漏水原因造成,可是三楼物业业主被押,需要拿钥匙,所以需要派出所。我们请他们尽快解决,他们总是说别着急,再等两天。4月19日,我母亲去卫生间摔伤,我父亲跑着找刘站长,我母亲已经80多岁,可是在摔伤前身体很好,能溜弯3公里,现在自己都不敢去卫生间。在4月21日卫生间屋顶不再漏水,22日他们说3楼主污水管老化他们已经修复,后来刘站长说发现问题再找他们,他们再给修理。
    [09:23:30]
  • [审判员]:
    你们从3月31日发现卫生间屋顶漏水,当时知道是楼上什么地方漏水吗?
    [ 原告]:
    不知道。我们找他们,说可能是二楼原因。
    [09:25:13]
  • [审判员]:
    你们把过程说一下。
    [ 原告]:
    3月31日找物业,刘站长(刘会琴),4月2日又找他们,他们说先到二楼看一下,可是二楼的人不是每天回来。4月5日我们又找,把刘站长叫到我们家,他马上去二楼,从二楼回来说,二楼屋顶也漏水,可能是三楼的问题。3楼的业主在看守所被押,说要到派出所联系好才能拿钥匙。后来找他说不光是漏水,4月11日又找物业,在路上看见他,说正在跟派出所联系。4月14日我们再找刘,刘才说派出所联系好,但去拿钥匙,要领导派车。4月16日我们打电话,物业王女士说领导派不了车,问我们自己家有车吗,有车现在就去。每次找他们,都说父母80多岁,我们不在身边,求他们解决。4月19日我母亲摔倒。事隔一天就解决了。
    [09:27:36]
  • [审判员]:
    被告,原告陈述的事情经过,从3月31日发现自家卫生间屋顶漏水开始,前后8次找物业,要求进行检查和维修,对这一事实,你们有什么要说的?
    [ 被告]:
    物业记录是4月初找物业,反映说楼上厕所漏水,物业公司马上查找原因,先是查二层,发现二层没有漏水,就是再查三层,在查三层的时候,发现三层业主在监狱服刑。我国法制比较健全,作为物业,经过三层业主保修,然后一层找到三层漏水,三层业主报修,业主才能进户维修。只能通过派出所联系走法律程序。主要是关于交通的问题,城关派出所民警安排问题。问题解决以后,物业及时到三层将三层漏水问题解决。所发生的费用都是暂时由房管所垫付的,主要是维修费用,因为三层的维修由三层出,产权是三层业主的。
    [09:31:50]
  • [审判员]:
    原告代理人谈到,4月8日说派出所警官已经告诉监狱已经联系好了,物业知道吗?
    [ 被告]:
    没有这个情况。
    [ 审判员]:
    现在能够确认的是3层主污水管道损坏?
    [ 被告]:
    就说是三楼下水管道漏水,我们给修了,物业反映没有说是主管道。
    [09:32:41]
  • [审判员]:
    被告,你们物业公司,是什么时间成立的?
    [ 被告]: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经提交法庭。
    [ 审判员]:
    根据出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立时间是2004年8月10日。
    [09:34:18]
  • [审判员]:
    宏图伟业物业公司,对原告的小区进行管理,是基于业主选举还是政府指派?
    [ 被告]:
    小区里的房屋都是各单位产权,那时属于代表国家政府进行管理。后来房屋改革,将房屋出售,产权各异。但是物业公司,就是原来的房管所,还承担着维修的义务,没有受哪个产权人或者业主委员会选举。
    [09:34:52]
  • [审判员]:
    原告,你和被告北京宏图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否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你们从2007年开始在这居住,向被告交纳有关物业管理费用了吗?
    [ 原告]:
    交了。
    [09:35:14]
  • [审判员]:
    都交了什么费用?
    [ 原告]:
    不签合同,但是到时候就交,名称就是物业费,没有具体分项。
    [ 审判员]:
    被告,你们和所管理的小区所有业主都签订过物业管理合同吗?
    [ 被告]:
    签订过。
    [09:35:44]
  • [审判员]:
    是所有业主都签吗?
    [ 被告]:
    不是所有业主。就是原来的产权人和最原始的产权人都有,也有部分没有。
    [ 审判员]:
    没有签定协议的,在实际物业履行合同中,对他们实际的物业进行管理?
    [ 被告]:
    小区的居民,在物业上有些需要维修的,我们主要进行服务性工作。
    [09:36:47]
  • [审判员]:
    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有无维修基金?
    [ 被告]:
    没有。
    [09:38:59]
  • [审判员]:
    原告,就刚才漏水一直到修复期间,你向法庭陈述的这些事实,出示相关证据。
    [ 原告]:
    提交照片9张(略)。
    [09:39:24]
  • [审判员]:
    被告进行质证。
    [ 被告]:
    9张照片我认为虽然是能显示出是厕所漏水,但是和本案造成伤害的法律事件不能存在因果关系,不能证明伤害事件是由厕所漏水造成的。
    [09:39:54]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提交城关街道办事处小区居委会证明一份(略)。证明原告确实到被告处反映漏水情况,要求被告进行维修。
    [09:41:08]
  • [审判员]:
    被告进行质证。
    [ 被告]:
    这个证明只能证明牛振纯在4月2日咨询厕所漏水事宜,与本案伤害事件的发生没有联系,这个证明与本案无关。
    [09:41:37]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提交城关街道办事处万宁桥社区居委会证明一份(略)。原件在医院。
    [09:42:45]
  • [审判员]:
    被告进行质证。
    [ 被告]:
    对复印件不认可。作为居委会、村委会和幼儿园、学校,法律有规定,这些自治机构不能作为证明人,这个我们认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09:43:22]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向被告反映屋顶漏水一直到修复期间,对这段事实,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 被告]:
    有一组照片9张(略)。是我们和城关派出所联系以后,经过法律程序去监狱,把法律手续完善后,到三楼维修漏水管道的情形。开锁的费用都是房管所垫付的。其中有一个是民警,一个是三楼业主的母亲,还有一个是开锁的。这些照片证明我们积极应对这个事情,虽然业主不在,我们积极解决居民所难,上边也有时间记录。
    [09:44:56]
  • [审判员]:
    原告进行质证。
    [ 原告]:
    这几张照片不能证明被告所证明的问题,这已经是4月21日了,这是事发以后才进行的维修,也不能证明被告是在积极的解决问题,这是被告非常消极不尽责任。能证明主污水管线漏水,照片能反映出来。在陈述当中,被告对此没有明确,现在通过他出示的证据,也就是2009年4月21日的照片,清楚地反映是主污水管漏水。
    [09:45:44]
  • [审判员]:
    被告,你能否向法庭详细地陈述一下从原告发现自家卫生间屋顶漏水向你们报修之后,一直到4月21日你们修复期间为原告卫生间房顶漏水积极寻找办法的详细过程。
    [ 被告]:
    4月2日牛振纯找居委会来咨询漏水的事,居委会让他找物业。4月初的时候,本案原告找到物业要求解决漏水问题,物业积极查找原因,联系202号的住户,这有两三天,原告也提到,202号的人不经常在家。我们积极查找,经过三四天后,发现202并没有漏水。就想到可能是302在漏水,发现302长期无人居住,而且也没有联系方式,物业多次和居委会和小区居民打听,如何跟他联系,但是没有查到结果。4月6日物业与管片民警联系,才知道302号业主正在服刑。物业积极和领导反映,领导经过多次咨询,必须要有房主委托书,4月16日领导安排去看守所,找302业主联系这事,本来商量好4月16日去,但警官说4月16日去不了,4月17日物业见到102的家人,说联系片警,联系好后就去。4月19日牛某就说他老伴摔伤,去他家看了看,到他家以后,牛某的老伴说,眼睛不好,今天去厕所没有开灯。物业人员到他家厕所以后,开灯后看他家厕所门口是干净的,没有积水。4月20日,屈警官和物业公司的人到看守所办相关手续。4月21日8点30分,物业人员和警官到永安家园接302的家人去302维修,因为没有钥匙,联系开锁的人,开锁钱和维修费由物业垫付,后到102号的家人说下水管已经修好。102号房屋的产权是区交通局。202和302总产权属于开发公司。
    [09:55:51]
  • [审判员]:
    刚才原、被告各自向法庭陈述2009年3月31日发现漏水到4月19日摔伤这个过程,并就自己的主张和抗辩意见陈述理由提交证据。下面法庭进一步查证原告受伤后的情况。原告向法庭陈述,受伤后怎么去医院,去的什么医院?
    [ 原告]:
    4月19日上午9点多,刘站长看到我母亲摔伤的情况,说赶紧打120。4月19日上午120来送到燕化凤凰医院。4月19日至5月11日在医院住院。
    [09:58:23]
  • [审判员]:
    病情是什么?
    [ 原告]:
    左股骨径骨折。
    [ 审判员]:
    医疗费是多少?
    [ 原告]:
    23348.21元。后来还有检查治疗费用,包括做伤残鉴定和后来进行检查。
    [10:34:00]
  • [审判员]:
    对治疗情况,诊断证明,医疗费单据,向法庭出示。
    [ 原告]:
    提交诊断证明二份、结算清单一份,住院收费收据一份、出院小结一份及住院期间用药清单(略)。
    [ 审判员]:
    被告进行质证。
    [ 被告]:
    5月11日诊断证明写到,宣读该证明(略),对这二份诊断证明书无异议,但是对用药清单和结算清单,许多药物和检查费用都是和骨折无关,都是治二型糖尿病和高血压的。我们认为诊断证明已经写得很清楚了,他住院不光证明骨折,糖尿病和高血压都是与本案没有关联的。
    [10:35:15]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提交北京亿文龙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护理证明一份…略)。原告受伤后由王连改护理。
    [ 审判员]:
    被告进行质证。
    [ 被告]:
    这和本案没有关联性,被证明人和杨淑琴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护理范围之内,对于装饰装璜公司的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另外,刚才住院清单里已经打上了护理费,我认为这护理证明没有法律意义。
    [10:36:09]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提交交通费857元的票据。一是在治疗当中的家人护理发生的。还有就是做伤残等级鉴定,三次交通费。
    [ 审判员]:
    被告进行质证。
    [ 被告]:
    对票据真实性不认可。有很多时间,2009年4月21日,4月27日的和住院期间打车的钱,我们认为这是不真实的。这和原告住院期间是冲突的,另外两份打车证明不认可。
    [10:37:08]
  • [审判员]:
    原告,住院期间打车干什么?
    [ 原告]:
    是护理人员去医院的。
    [ 审判员]:
    护理人员住哪?
    [ 原告]:
    在星城北里,期间还有去积水潭医院鉴定,医生说换轴,我们去积水潭医院鉴定,专家说必须换。
    [10:37:43]
  • [审判员]:
    去积水潭花多少钱交通费?
    [ 原告]:
    伤后第三天,花多少忘了。
    [ 审判员]:
    做司法鉴定的时候,为什么没有专业出租汽车公司的票据?
    [ 原告]:
    这边不好打专业出租汽车。
    [10:38:25]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提交法医鉴定费票据、鉴定文书、户口本复印件(略)。证明伤残等级和原告是居民。
    [ 审判员]:
    被告进行质证。
    [ 被告]:
    对鉴定票据没有异议。对户口本,应该有原件,对复印件不认可。对鉴定意见书,我们认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第一、第二两点说明原告摔伤的时间和地点。
    [10:39:01]
  • [审判员]:
    原告,中天司法鉴定中心上面所登记的杨淑琴的住址怎么回事?
    [ 原告]:
    这是身份证上的住址,实际住在万宁小区。
    [ 审判员]:
    原告还有无其他证据?
    [ 原告]:
    举证完毕。
    [10:39:27]
  • [审判员]:
    被告,有什么证据提交?
    [ 被告]:
    没有。
    [10:39:43]
  • [审判员]:
    原告,向法庭说一下你的具体诉讼请求和各项费用?
    [ 原告]:
    医疗费23348.21元,营养费1040元,时间是从当日2009年4月19日至6月11日,共52天,每天20元。住院伙食补助2600元,也是52天,每天50元,4月19日至6月11日。护理费52天,每月1500元,已经向法庭提交证明,2600元。鉴定费1500元,有鉴定费票据。伤残赔偿金37087.50元,按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4725元,原告83岁,赔偿5年,八级,赔偿30%。精神抚慰金8500元,这是根据受伤情况以及相关规定确定的数额。交通费已经出示证据857元。共77532.71元。
    [10:40:52]
  • [审判员]:
    需要说明的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部分庭前已经交纳诉讼费用595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什么意见?
    [ 被告]:
    我们认为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第二,关于精神抚慰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第三,交通费,因为存在瑕疵,我们认为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对医疗费已经提出意见了,有好多是治疗糖尿病、高血压,肺部感染,这与本案伤害事件没有关联性。
    [10:41:18]
  • [审判员]:
    总体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同意赔偿?
    [ 被告]:
    不同意。答辩中,我们根据法律,依照事实,提出四点答辩意见,我们认为物业公司,在此次事件中,第一,没有过错,第二,和原告发生的伤害事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我们认为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也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10:43:13]
  • [审判员]:
    双方在法庭调查阶段对事实部分还有无新的陈述,还有无新的证据提交?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0:44:35]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焦点:第一,原告所诉被告主体是否适格,第二,原告摔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作为物业管理部门在此次事件中是否应当承担相应之责,法律依据是什么?先由原告向法庭发表辩论意见。
    [10:45:17]
  • [原告]:
    第一、原告认为被告是适格被告,理由: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完全可以确认漏水部位是楼房的公共部位,这一点从原告出示的照片可以看出是主污水管线。对公共部位来说,被告是管理人,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这种侵权民事责任,应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无疑是污水管的管理人,因此被告是适格的被告,也是赔偿义务人。第二,被告存在明显过错,被告在实施管理物业中,污水管线存在明显瑕疵,特别是在原告多次找被告维修,要求维修漏水部位的情况下,被告仍不积极履行职责,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漏水达20多天。在事情发生以后,不到两天,事情立即得到解决,完全可以说明,在事发之前,被告没有尽到积极管理义务,行使自己的管理责任。在派出所联系好三楼住户的情况下,被告以无车没有时间,不去找三楼业主办理相关手续,这一点是导致原告19日摔伤的直接原因。如果被告在原告多次反映情况下,及时修复漏水管线,原告不会发生摔伤,不会导致损害事实发生。这就是被告应该赔偿的原因,也就是直接的因果关系。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第126条的相关规定,赔偿原告全部合理损失。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0:47:17]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
    我们所要说的是原告造成伤害的原因,原告发生伤害事件造成骨折,造成事件的时间和地点,都不能确定,因为在庭审时原告也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我们也对证据进行质证。所以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供发生伤害事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和地点。第二,发生伤害事件,与物业公司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为漏水房屋的产权人是他人,不是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在小区里只是起到服务作用,不是像原告所说物业公司是管理人,这是错误的。伤害事件的产权人,房屋管理人和使用人,造成漏水的原因,都是发生在三层业主家里,与物业管理公司是没有关联性,物业公司出于对小区居民服务意识,由政府行为转变为公司行为,但是服务的宗旨没有变,积极想办法,通过各方面渠道找到三楼业主,并且得知他在监狱服刑,我们找派出所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并不是像原告所说管理有瑕疵。4月16日已经和城关派出所民警联系好,第二天去监狱,把事情解决,但是民警需要开会,不能请假,所以这事耽搁了。但是物业公司还是积极解决,积极联系。至于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程序,应该是业主报修后,物业公司去维修,才有职责。但是作为服务部门,积极解决居民生活困难,我们认为物业公司已经是直接为业主尽到了物业服务以外的义务,因为这属于无因管理,因为相关费用都是由物业公司垫付,按照规定应该由业主交纳维修费,才给维修的。我们认为在发生伤害事件中,物业公司不存在过错,因为原告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在法律上讲应该是过错责任,因为物业公司,在此事件中不存在责任,不应承担责任。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0:49:26]
  • [审判员]:
    对两个辩论焦点,双方作了明确阐述。下一个辩论焦点:原告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已知漏水房间内摔伤,自身有无过错,自己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双方代理人发表观点。
    [ 原告]:
    原告不应承担责任,因为这种赔偿是特殊的侵权责任。被告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现在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特别是根据查明的事实,20多天没有维修。作为原告这种漏水,照片可以看出漏水非常多,而且是污水,非常湿滑,老人摔伤,完全是因为漏水导致。原告已经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因为原告在漏水以后,从我们提供的照片可以看出,在贴纸,经常擦,这些行为,作为原告只能尽到这些合理注意义务。
    [10:51:16]
  • [被告]:
    对于原告所提出的辩论意见,我们认为举证责任应该由原告举证,不属于举证倒置范畴。原告既然以人身权、健康权提起诉讼提出赔偿,原告节应向法庭提出具有法效力造成伤害的原因事实,原告没有提出来。原告是102房屋的产权人,就应对自己房屋内发生的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厕所漏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道怎样避免和注意,采取一些措施,保护自身安全。第二,因为你是产权人也是管理人,这责任应由你个人负责承担。我们认为原告向法庭陈述的辩论意见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站不住的。
    [10:51:52]
  • [审判员]:
    双方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0:52:08]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原告对诉讼请求还有无增加、放弃、变更的?
    [ 原告]:
    没有。
    [10:52:18]
  • [审判员]:
    被告进行最后陈述。
    [ 被告]:
    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0:52:42]
  • [审判员]:
    双方是否申请法庭调解?
    [ 原告]:
    可以调解。
    [ 被告]:
    因为我们在此伤害事件中没有过错,所以不同意调解。
    [10:52:53]
  • [审判员]:
    由于被告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主持调解。本案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双方当事人可于五日内查阅,现在休庭。(敲击法棰)
    [10:53:09]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工作人员图片摄影刘永刚、庭审记录曾思亮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
    [10:54:50]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5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