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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9时,北京法院网直播一中院审理“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被注销 期货公司不服状告证监会”案*
- [主持人]:大家好,很高兴又和各位网友见面了。今天为大家直播的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理的一起期货公司因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被注销而状告证监会的行政案件。[07:58:05]
- [主持人]:我是今天的主持人郭京霞。今天的直播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判区中法庭进行。[08:00:27]
- [主持人]:一中院第二审判区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三倾地甲三号,主要审理一审、二审商事案件及破产清算案件;一审、二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一审、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由本院受理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和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以及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等。[08:16:51]
- [主持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09年8月14日上午在第二审判区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今天审理的是“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被注销 期货公司不服状告证监会”案。
江苏期望期货经济有限公司因自有资金不足,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最低结算准备金的要求,被各期货交易所停止交易,无法持续经营,公司停业。2005年10月26日,该公司在《新华日报》上发布公告称“暂停期货经纪业务”。直到2007年4月15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施行后,该公司仍持续停业,且连续停业3个月以上,据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告知书》决定注销该公司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江苏期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认为,证监会作出注销经营许可重大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证监会上述行政监管措施。[08:22:31] - [主持人]:今天的审判长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强刚华,主审法官是司品华。一中院行政审判工作一直处于全国法院领先地位,2003年和2006年,他们两次荣立集体二等功,2007年,他们又捧回了集体一等功的荣誉奖牌。[08:26:20]
- [主持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地处首都,仅区域内的国家部委就占了所有国字头行政机关的六成多,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国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专利商标类案件也由北京一中院专属管辖,特殊的地理位置、特殊的管辖范围使北京一中院的行政审判受到更多的关注。2007年,一中院受理的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数较前年上升了145%,涉外行政案件亦较前年上升71%。几年来,30多个国家部委机关作为被告被诉至一中院,涉及国计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层出不穷。一中院的法官们始终以对人民负责、对国家负责的态度,以保障民生、促进和谐、服务发展为己任,不断强化大局意识和政治意识,正确适用法律,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促进依法行政、服务科学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08:27:17]
- [主持人]:央视国际网站将对本案进行现场视频直播, 欢迎大家登录央视国际网站观看。现在央视网站的工作人员正在进行紧张的准备工作。[08:35:25]
- [主持人]:庭审即将开始,双方当事人已经在法庭就坐。书记员正在进行庭审前最后一次核对工作。[08:56:29]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并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09:01:12]
-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江苏期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2008)4号《行政监管措施告知书》一案。现在开庭。[09:01:57]
- [审判长]:经庭前审查,各方当事人的身份真实、有效,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出庭参加本案诉讼。[09:02:21]
- [审判长]:现在宣布合议庭成员:本案由本院法官强刚华担任审判长,会同法官司品华、人民陪审员刘颖杰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赵锋担任法庭记录。[09:02:38]
- [审判长]:开庭前本院已经在证据交换中告知当事人在本次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是否清楚?[09:03:16]
- [原告]:清楚。[09:03:38]
- [被告]:清楚了。[09:04:15]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不回避。
被告:不回避。[09:05:03] - [审判长]:对于原告于2009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的中止本案审理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的理由,目前并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中止本案审理的法定事由,因此,本院决定暂不中止审理本案。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被告宣读“被诉告知书”主要内容,并说明作出的时间、送达时间及送达方式。[09:06:42]
- [被告]:鉴于原告以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三个月以上,依法注销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在行政监管告知书当中,被告说明先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原告方期货业务许可证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失效,原告方应当及时交会经纪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原告方应当在告知书发布后立即办理名称、公司章程等变更登记,将变更结构报我会备案。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做好违法违规的监管工作,如不服可在60日内向我会申请复议,或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会于2008年3月17日作出告知书,2008年3月25日,我会委托江苏证监局送达告知书,在送达告知书的时候原告公司董事会拒绝签字,而是由其他懂事代表签字确认。[09:11:39]
- [审判长]:原告何时收到“被诉告知书”?以何种方式得知?何时向本院起诉?[09:12:51]
- [原告]:原告没有收到告知书,原告通过股东单位了解的,被告没有向原告正式送达。[09:14:18]
- [审判长]:原告现在手里是否告知书?[09:14:58]
- [原告]:原告方现在有一份复印件。[09:15:29]
- [审判长]:被告对于原告是否在起诉期限内提起本案诉讼,有何意见?[09:16:23]
- [被告]:没有意见。[09:16:36]
- [审判长]: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并简述理由。[09:16:58]
- [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决撤销中国证监会2008第4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事实理由:原告于2008年4月20日从股东处获悉被告向原告发出了2008第4号行政监管告知书。该告知书决定注销原告期货经营许可证,并且告知原告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但是原告认为被告作为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虽有相应法定职权,但是在作出行政许可证巨大具体行政行为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据此原告为了维护企业权益向一中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主张。[09:19:03]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陈述答辩意见。[09:19:26]
- [被告]:2009年6月9日收到原告起诉状,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对被答辩人采取监管措施适当。行政监管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被告依法作出告知书认定原告不符合经营规则,原告因为资金不足,无法达到要求。2005年7月、8月原告因无法持续经营导致公司停业。原告在公告上发布公告对业务进行保证金赔付,目前已经连续停业三个月以上,原告停业原因属于无正当理由停业。我方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行政监管告知书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对于原告采取注销措施适当程序合法,期货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期货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0条规定情形,国务院期货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原告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没有经营,或者无正当理由停业三个月以上,被告根据以上规定注销原告许可证,程序合法。被告依据期货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注销原告许可证法律依据明确。原告的诉讼主张没有法律、事实依据。
被告有利维护了期货秩序赢得了市场正面评价,对于原告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适当,原告的诉讼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维持被诉决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09:23:35] - [审判长]:被告陈述你方作出“被诉告知书”的职权依据。[09:24:14]
- [被告]:期货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管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条例规定和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权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及编制规定通知,中国政权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政权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对各地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按照统一监管体制要求,派出机构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内监管工作。[09:26:06]
- [审判长]:原告对于被告的职权有无异议?[09:26:29]
- [原告]:没有异议。[09:26:49]
- [审判员]:被告陈述作出“被诉告知书”的事实依据。[09:27:26]
- [被告]:原告长期处于停业状态,原告交易资金严重不足,我会在进行年检时发现原告资金不足,原告于2005年7、8月停止了经济业务活动,2005年11月26日原告在新华日报上发表公告称公司暂停经济业务,对客户进行保证金赔付,原告长期处于停业清算状态,期货管理条例实行后原告连续停业三个月以上。其次,原告停业无正当由,根据原告提供的2005年2月2日、2月3日期货保证金测算表反映,期货保证金结算导致原告交纳金无法满足最低要求,从原告提供股东会决议后,股东了解到缺口后将不得不退出期货市场,决定放弃经营,公司股东会申请注销期货经营许可证,公司向上海交易市场申请退出交易席位,上海交易市场依法撤销了原告交易席位。原告停业后,被告没有见到原告采取有效措施恢复经营,公司无法满足期货市场准备金要求,股东放弃经营努力不再投资,原告停业并非因为不能抗拒情形,属于无正当理由停业。
[09:33:04] - [审判员]:原告对于“被诉告知书”查明的事实有无异议?对于被告当庭陈述的事实依据有无异议?[09:35:16]
- [原告]:被告在陈述时间段里,原告单位确实暂停经营。
但是原告停业是有原因的,并不是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三个月以上,因为在2005年6月29日,被告下属江苏证监局出具了一份公函,该公函给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期货交易所明确提出两点要求,内容是停止给原告开新仓,并立即停止原告在三家交易所一切活动,冻结了原告公司在三个交易所的经营资金帐户,而且没有期限。这份公函发出后,三家期货交易所依据公函停止了给原告开设新仓,冻结了原告在三家交易所帐户,造成了原告无法开展任何经营活动,江苏证券局做出了行政行为后,一直向原告公司隐瞒了作出上述决定内容和具体的细节,没有告知原告状态,相关期货交易所也没有向原告说明因。
因此,原告自己误解公司是无法经营下去状态,所以在2005年、2006年期间作出过清算打算。这些均是因为江苏证监局冻结原告帐户造成的,这个理由对于原告来说,是原告无法抗拒的,也是无法克服的,我公司停业理由正当。
原告公司在2008年通过法律途径起诉江苏证监局后,获得和知晓了江苏证监局作出以上行为的情况,在此后进行了行政诉讼程序,原告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确认江苏证监局作出的相关决定违法,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因此原告停业的理由是否正当,将直接取决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对于江苏证监局案件审理结果。[09:42:36] - [审判员]:被告方有何反驳意见?[09:43:16]
- [被告]:原告提出的理由不成立。我们始终认为原告停业的根本原因是自有资金不足,无力交纳结算准备金。[09:44:30]
- [被告]:原告在南京法院的诉讼与本案诉讼完全是两个法律关系。第一,江苏证监局依照职权通知交易所停止开新仓是其职责所在。交易所对于原告采取措施是交易所按照会员管理规则及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采取措施。
作出限制资金决定的是三家交易所,举个例子:如果一个醉酒驾车的人,因为路人举报而受到惩罚,那能不能说醉酒驾车的人受到的处罚的原因是因为路人举报,从而将路人举报作为处罚的根本原因呢?肯定不是。[09:49:27] - [审判员]:原告方有什么补充意见吗?[09:50:02]
- [原告]:自有资金暂时紧张是临时停业的起因,这是事实。但是,资金是可以筹集和补充的,被告直属的江苏证监局无限期冻结原告帐户是造成长期停业根本原因,即使在江苏证监局冻结之前原告出现了资金紧张事实,但是作为原告在当时的资金条件下即使不补充资金的话,如果在三家交易所同时经营状态,申请停止一、两家后继续进行期货交易,这个资金条件也是具备和充分的,由于江苏证监局无限期冻结,导致原告即使筹集了资金也无法运行。江苏证监局行为是否合法以及该案和另一起案件是否用关联性,请法院审判。另外,被告举例醉酒驾车问题与本案没有可比性。[09:55:12]
- [审判员]:原告方是否按照交易所规定交纳准备金?[09:59:06]
- [原告]:公司设立初期就已经交纳了。我们承认当时资金确实出现了困难,最初停业起因与资金有关,但是后续持续性停业是证监局冻结行为造成的。[09:59:34]
- [审判员]:原告方资金不足状况持续多久?[10:00:13]
- [原告]:很短期限内。大概一个多月。[10:00:46]
- [审判员]:被告方有什么补充意见?[10:02:05]
- [被告]:原告说江苏证监局冻结,但是根据原告补充证据清楚反映,为防止客户保证金被挪用,交易所暂停原告所有租金。我们所有行为都是限制租金,原告恢复后可以继续进行,不存在无法补交情况。[10:03:16]
- [审判员]:原告方什么时候知道帐户被冻结的?[10:08:06]
- [原告]:2005年下半年就听说了,但是我方没有看到冻结的相应文件。[10:08:54]
- [审判员]:原告方资金何时不足?是否提出过只保留一家?[10:10:26]
- [原告]:公司筹措资金但是不能向帐户补充。当时三家交易所如果保留一家经营,本身资金就不充足,我们在三家交易所账户上余额已经远远超过了。我方提出了,是向上海交易所提出退位申请。[10:11:44]
- [审判员]:提出保留一家是向什么部门提出?具体什么时间?[10:12:24]
- [原告]:是向上海交易所和江苏证监局提出。大约在江苏证监局实施冻结行为之后。[10:12:54]
- [原告]:具体时间是2005年下半年。[10:13:29]
- [审判员]:被告对这个情况了解吗?[10:13:48]
- [被告]:被告方无从了解。江苏证监局没有收到过原告申请过保留一家的表述。[10:14:13]
- [审判长]:如果原告筹措齐全准备金是否可以随时缴纳?[10:15:20]
- [被告]:可以。原告在后来要求监管部门给予时间筹措资金重组。[10:15:55]
- [审判长]:原告有补充吗?[10:17:18]
- [原告]:没有。[10:19:11]
- [审判长]:现在进行证据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现在先由被告举证。
[10:20:29] - [被告]:一、江苏期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的证据。1、期望公司公告,证明原告因不能满足期货交易所关于结算准备金对第余额的要求而停止期货经纪业务,并对客户保证金进行了退付。2、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停业期货公司情况,证明原告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3、原告股东会决议,证明原告处于停业清算状态。4、江苏新中期股份有限公司文件,证明原告处于停业清算状态。二、期望公司停业无正当理由的证据。1、期望公司期望保证金失算平衡调节表及说明,证明期望公司自有资金不足,不能满足期货交易所对其最低结算准备金的要求,无法持续经营,系无正当理由停业。2、期望公司资金规划补充凭证、关于客户保证金封闭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证明期望公司自有资金不足,使用客户保证金充当最低结算准备金。3、2005年1月24日三家交易所关于调整结算准备。最低余额的通知,证明期望公司自有资金不足,不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则,无正当理由停业。4、期望公司退出交易席位申请,证明期望公司主动放弃经营,无正当理由停业。5、关于请求宽限正常交易时间的报告,证明期望公司因自有资金不足,经营困难,股东决议不再向公司追加投资。6、期望公司股东会纪要,证明期望公司主动放弃经营,无正当理由停业。三、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程序合法的证据。1、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程序合法。2、期货日报2008年3月25日,证明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惩罚合法。四、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国证监会三定方案,证明中国证监会负责对期货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2、2007年3月6日公布、2007年4月15日施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明中国证监会依法作出注销决定。3、关于修订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修订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调整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的通知,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第79条,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第79条,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第79条,证明期望公司自有资金不足,不能满足交易所交易规则要求,无法持续经营,无正当理由停业。
[10:24:20] - [审判长]:被告向法庭出示证据原件。[10:25:09]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对于被告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及其证明作用发表质证意见。[10:25:39]
- [原告]:我方对被告方提供的证据2-5/2-6涉及的期望公司股东会决议、纪要需要看原件。被告提交的这几项证据材料是复印件而非原件。[10:28:15]
- [被告]:股东会决议及股东会会议纪要,期望公司2005年5月20日的股东会决议是作为公司报告附件一并提交给江苏证监局,关于具体清算事项与公告提交报告内容,应当认定该决议真实性。该决议是公司主动提交给江苏证监局的,该决议与会议精神完全一致,与2005年股东会内容也相互印证,内容连贯完整,从证据效率上看是可以采信的,该证据证明公司股东退出期货市场,足以证明公司主动放弃经营无正当理由营业。第一份证据虽然是复印件,但是是附在原件上一并提交的,可以认定其真实性。第二份证据是复印件但是是其股东提供的。[10:30:35]
- [审判长]:当时股东提交的就是复印件?[10:31:00]
- [被告]:是的。[10:31:12]
- [审判长]:原告方继续发表质证意见。[10:32:26]
- [原告]:股东会决议形式上真实性、合法性不能得到确认,因为被告提供的是复印件,期货公司股东都是法人股东,所形成股东会决议作为法人股东单位应当加盖公章,被告所提交的复印件不能推断真实性,我们不予认可。首先,对于被告提供第一组证据,涉及到报纸公告、三家交易所情况说明、股东会决议、股东新中期文件,我们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10:37:56]
- [原告]:这四份证据被告要证明原告连续停业三个月以上事实,我们在前面陈述当中已经表述了意见,停业三个月以上是事实,已经不需要被告上述证据来证明。但是,我们现在争议和分析的是停业原因理由是否正当,第一组证据是在开庭前刚刚收到法庭给的三家交易所关于停业期望公司统计表,从该表中可以看到,到目前为止,原告在交易所资金总额有300多万,即使一分钱不补,保留一家交易所业务情况下,最低资金保证还是有的,不足以导致我方在三个交易所业务全停,也不足以导致我期货经营许可证注销,如果被告直属机构不冻结、不引进外来资金的话,股东不追加资金,我方现有资金也足够完成一家交易所业务。第二组证据综合质证意见,第二组证据被告证明目的是原告是没有正当理由停业,但是这里面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停业理由,只能证明原告在2005年5、6月,原告资金确实遇到了一些困难,但是并不能证明停业理由和原因,是因为原告资金困难被冻结而导致了持续性停业,故不能证明被告观点。保证金平衡表并不是证据,在南京法院诉讼中被告江苏证监局也提交了该证据,当庭陈述时江苏证监局说是自己计算的表格,自己计算东西不属于客观存在证据,这点在法庭诉讼中有结论性意见,本案中该证据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后面表格是原告公司在当时的条件下参加企业的许可证年检提交资料给被告下属江苏证监局,但是在法庭上发现这份表格上出现了涂改,与原先资料有一些不吻合地方,从证据角度说通过涂改未经原告确认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所以对该证据不予认可。[10:43:42] - [审判长]:被告发表意见。[10:44:29]
- [被告]:部分字迹有涂改,但是在涂改上方有更正数字,和已经涂改数字一样,由于填写位置有错误才进行修改,考虑到平衡表是公司每日结算的材料,有这样涂改可以理解,作为证据也可以采信。[10:45:51]
- [被告]:之所以涂改应当是笔误,但是具体原因不清楚。[10:46:48]
- [审判长]:原告有无证据向本院提交?[10:47:03]
- [原告]:证据有:期货登记业务许可证、公司营业执照、被告作出行政监管告知书,被告直属江苏监管局出具意见函、监管意见函。证据证明原告是具有期货经营资质的合法企业,证明被告实施了注销原告经营许可证行政行为,我们在这个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向法庭补充证据即被告直属单位作出第94号冻结函,原告诉被告江苏证监局起诉状、江苏证监局答辩状,补充证据证明原告停业由于被告直属机构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是其违法行为造成了原告企业长期停业。
因为原告企业即使短期资金紧张不可能导致长期停业。没有其他证据了。[10:49:06] - [审判长]:被告是否收到了原告提交的证据?[10:49:55]
- [被告]:收到了。[10:50:16]
- [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对于原告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及其证明作用发表质证意见。[10:50:38]
- [被告]:对于对方所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证明效力有异议。第一,原告声称自己停业正当,但是后续监管意见函无法证明原告停业是正当的,原告证据反而说明原告自有资金严重不足。第二,后续监管意见函作出时间在告知书之后,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原告庭审前补充证据,被告认为这证据是两个法律关系,从性质上是内部文件不是原告认为的行政决定。[10:52:09]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0:52:52]
- [原告]:第一,被告作出注销原告期货经营许可证的2008第4号措施的时候,对于原告暂停期货经纪业务原因以及是否具有正当理由的事实,未经调查核实,该监管措施及认定原告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营业三个月以上,该认定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充分证据来证明。
而原告连续停业有正当理由,而且是被迫停业,原告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国内最早成立的期货公司之一,经过多年经营努力,多年来的期货业务基本正常,对我国期货市场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时至2005年上半年公司业务出现困难,我们认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任何企业行业,不论企业规模多大,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出现短期流动资金暂时困难是正常现象,不能认为短时资金周转困难是不正当理由,作为期货行业监管者及其下属江苏监管局,应当指导企业走出困境,但是被告下属江苏证监局分管期货工作个别领导出于个人原因违反当时法律法规政策,擅自以江苏证监局公函形式给上海、大连、郑州三家交易所发出公函,决定停止给原告开新仓并且冻结了原告帐户,尤其是被告下属单位在作出上述决定后,对原告一直隐瞒交易真相,原告与交易所之间是会员关系,无法通过诉讼渠道与交易所之间进行维权,一个好端端期货交易公司在遭遇了资金紧张后不会垮台的,因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得到解决和改善。[10:58:55] - [原告]:第二,被告作出注销原告期货经营许可证决定,十分草率不符合相关法律程序。我国期货条例规定是依法注销。规定注销前应当结清相关期货业务返还保证金和其他财产,法律规定注销是依法注销而不是任意注销,这里依法我们认为应当指的是法律规定实体条例,但是在程序上也要依法,被告认为原告长期停业无正当理由,作出这样认定在程序上应当采取立案调查程序和事实调查程序,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程序,进行内部审核行政审批程序,最后进行相应送达程序。这些程序都完善之后,才能涉及到办理注销,但是通过被告举证,看出被告只是通过下级单位提交了片面书面材料,长达四年多时间里被告没有向原告停业原因,以及能否恢复营业关键事实进行核查,进行了解,听取原告申辩,更何况是由于被告下属单位,作出行为导致了原告无法继续经营和流转资金困境,这些问题作为被告可能也是不知晓的。在以上事实没有搞清楚之前,致使本案主要事实和情节被忽略,程序上瑕疵直接导致了事实认定上的错误。
目前法律虽然没有对注销的程序进行具体规范,但是作为中国证监会对期货证券行业政策法规制订参与者,涉及到企业生死存亡权益前,应当执行公正执法的原则进行调查核实,这是作为行政机关执法最基本要求和原则,从被告答辩状中也看到被告声明其程序合法,被告也是知道该行政执法需要遵循法律程序。
第三,被告行政监管措施性质,该措施在名称上被称为监管措施,但实质上,是关于涉及取消企业经营许可的行政决定,该决定具有对企业的处罚性和行政强制性,而被告在作出的时候应当审慎,应当制订和完善相关执法程序,克服和制止期货行业中的强权意识,打着维护市场旗号,进行强权的行政执法。
总之,希望通过本案审理使得被告在执法同时更加注重服务,对于企业能有一些善意合理文明的执法。并且做好带头守法工作,本代理人认为,被告作出的该行政监管措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律程序,请求法院依法审判撤销被告的决定。
[11:02:30]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1:04:15]
- [被告]:行政监管措施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对于原告采取行政监管措施适当。第一,根据期货管理条例规定,我会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的行政监管告知书认定原告不符合持续经营规则,且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针对上述事实,我们认为今天原告也承认了自己长期出于停业状况。
根据我们提供证据期货保证金平衡测算表的结果,原告在长达半年时间内,保证金远远不能满足交易所对其保证金要求,在发现原告自有资金不足情况,积极督促原告整改,原告在整改过程中一拖再拖,针对此情形江苏证监局向三家交易所依据监管要求,通报了原告有关资金状况,为了确保市场稳定,请求交易所限制开新仓,暂停原告所有出经的风险措施,但这些措施本质上都是交易所依照其管理规则有关要求对原告采取的限制措施,并不是原告认为的行政决定。
被告提交证据表明,原告在2005年8月停业之后,股东会多次授权要进行重组,甚至在重组无效时候申请注销、清算、退出期货市场,而且实际上原告也向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交易所申请撤销了交易席位,原告的前后停业时间长达数年之久,原告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在注销前原告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来恢复经营。通过今天庭审和证据表明,原告停业的根本原因是自有资金严重不足,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最低准备金要求,原告停业原因并不是不能抗拒克服,原告可以通过自己重组、股东注资等方式弥补,上述事实特别是原告无正当理由事实,有相关证据证明。我会行政监管告知书适用法律正确,对于原告采取促销措施正当,程序合法。
[11:10:55] - [被告]:对于我会注销原告期货许可证事实有行政告知书、送达回证、期货公告等事实证明,原告提出事实理由错误,诉讼请求不成立。原告认为我会采取措施是强制措施,实际内容是撤销期货业务许可证处罚,这是对客观事实无理否认,显然是错误的。原告将注销混同行政处罚与我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不予认可。[11:15:27]
- [被告]:综上,我会作出行政监管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对于原告采取行政监管措施适当,建议维持我会作出决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1:16:23]
- [原告]:被告认为作出行政措施前已经告知原告,这点说法没有证据证实。原告没有接到被告要给予处罚的措施,今天庭审中被告出示证据也不能支持该观点。关于恢复经营申请问题,我们帐户被冻结后,原告公司有关负责人无数次到被告直属江苏监管局要求其解冻,因为只有解冻我们帐户才不足以导致停业。双方多次交涉甚至发生了争执和肢体接触,惊动了当地所在公安机关出警,并不是原告不努力不申请恢复,而是在申请中遭到了无理拒绝。关于送达程序上,被告声称联系不上原告作为其不上原告送达理由,没有依据。被告作出决定因为程序上瑕疵,导致事实不清,坚持法庭予以撤销。[11:26:34]
- [审判长]:被告方有什么补充?[11:27:15]
- [被告]:我们所称努力是经营上努力,而不是到监管机关闹访。我会委托江苏证监局告知原告将要采取措施时候,原告负责任当即声称绝不配合,这也是为什么后期在送达中产生了客观上阻碍,为什么在当面送达同时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原告声称期望公司停业原因是证监局作出告知交易所其自有资金不足联系函,而刻意回避了自有资金严重不足基本事实,被告不能支持。原告承认了股东会决议真实性,原告提出后期股东会决议将前期股东会决议撤销了,这点原告是否有证据证明?[11:29:55]
- [审判长]:现在进行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发言。[11:30:21]
- [原告]:要求法庭依法撤销被告作出2008第4号行政监管告知书。[11:30:41]
- [审判长]:被告做最后陈述。[11:32:00]
- [被告]:请求法院维持监管决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1:32:35] - [审判长]:最后陈述结束。合议庭将对本案进行评议,本案将择期宣判,宣判时间另行通知。休庭后,请各方当事人查阅笔录签字。现在休庭。[11:32:59]
- [主持人]:各位网友,现在审判长已经宣布休庭,庭审已经结束。目前审判长及合议庭法官已经离开法庭,我们将继续关注案件的审理,并及时公布判决结果。
本次庭审直播要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
特别感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感谢行政庭书记员郎丽萍为此次直播进行记录。
如果您需要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可以登录央视国际网站。该网站对本案进行了全程视频直播,您可以查看庭审视频。
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11:33:50]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1:3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