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综合大楼

庭审网络直播小组

庭审网络直播小组

庭审网络直播小组

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

审判席全景

合议庭成员

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曾志军担任审判长

公诉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检察员鲁宁、侯向红、李华

辩护人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鲁英

被告人高勇

法庭内旁听公民

庭审直播现场

庭审直播现场

公诉人在法庭上举证

公诉人发表法庭辩论意见

合议庭成员、审判员丁拥军

合议庭成员、审判员别瑶成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公诉人针对辩护意见进行答辩

被告人最后陈述

宣布休庭
2009年8月24日9时 直播湖北汉江中院审理原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校长高勇涉嫌受贿案
  • [主持人]:
    直播庭审过程,普及法律知识,规范庭审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弘扬法治精神,展现法官风采。
    [08:40:43]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网络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汉江中院办公室主任彭文波。
    [08:41:15]
  • [主持人]:
    汉江中院位于湖北省中部、江汉平原腹地,这里是一代茶圣陆羽、戏剧大师曹禺的故乡;这里享有“中国状元之乡”、“中国园林之乡”、“中国体操之乡”的美誉。
    [08:42:10]
  • [主持人]:
    辖区人口420余万,国土面积8000余平方公里。我院是全国首家、湖北省唯一一家跨行政区划设置、直接隶属于省高院的中级法院。
    [08:43:14]
  • [主持人]:
    自1999年10月建院以来,我院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加强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2001年被评为全省“人民群众满意好法院”,2003年被评为全省“模范法院”。2005年以来,我院立案信访、督查督办、刑事审判、民事调解、审判监督、调研宣传、司法统计等工作先后受到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的多次表彰,30余人次被省级以上记功授奖。
    [08:44:28]
  • [主持人]:
    2008年,我院刑事审判、纪检监察工作又荣获最高法院授予的荣誉。作为一个“创新型、学习型、和谐型、廉洁型”的现代化法院,我院正朝着创建全国优秀法院的目标迈进。
    [08:47:32]
  • [主持人]:
    今天我们将在中国法院网的支持下进行湖北省法院首次庭审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和我们一起共同关注被告人高勇受贿案件的庭审。
    [08:48:53]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即将直播的案件情况。
    [08:49:34]
  • [主持人]:
    被告人高勇,男,1953年10月13日出生,湖北省公安县人,大学文化程度,原系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党委副书记、校长(副厅级)。
    [08:49:50]
  • [主持人]:
    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高勇在担任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33次收受陈美法、马必年、王辉等七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5.5万元。
    [08:50:33]
  • [主持人]:
    本案将由我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曾志军担任审判长,与该庭副庭长丁拥军、审判员别瑶成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08:50:57]
  • [主持人]:
    汉江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是一个优秀的集体。建院十年来,他们用出色的工作、优良的作风,办铁案,出精品,有力地打击了犯罪,维护了辖区社会的稳定,创造了“无程序违法案、无上访矛盾激化案、无超期羁押案、无超审限案、无违法违纪办案”和“案件质量好、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效果好、审判社会效果好”---“五无三好”的成绩,2008年初,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先进集体。
    [08:52:52]
  • [主持人]:
    现在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让我们一起进入庭审现场。
    [08:54:24]
  • [书记员]:
    请执庭法警入庭执行职务。
    [08:55:23]
  • [书记员]:
    为了维护法庭纪律,保障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刑事案件程序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08:55:49]
  • [书记员]:
    旁听人员及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08:56:12]
  • [书记员]:
    2、庭审中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准吸烟,不准呼口号,不准插话或当庭发言,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提出;
    [ 书记员]:
    3、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或摄影,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使用通讯工具;
    [ 书记员]:
    4、被法庭问话的人在回答问题时,应自动起立讲话,答完后自动坐下;
    [ 书记员]:
    5、司法警察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制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书记员]:
    6、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当审判人员入庭、宣判时,要求全体起立。
    [08:57:20]
  • [书记员]: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08:58:16]
  •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
    [ 书记员]: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 书记员]:
    请坐下。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提解到候审室,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已到庭,庭审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 审判长]:
    传被告人高勇到庭。
    [08:59:01]
  • [审判长]:
    (敲击法槌)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
    [08:59:27]
  • [判长]:
    首先查明被告人高勇的身份。被告人高勇,你还有没有别的名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你的出生年月日?
    [ 被告人]:
    我是1953年10月13日出生的。
    [ 审判长]:
    你的籍贯是哪里?
    [ 被告人]:
    湖北省公安县。
    [ 审判长]:
    是何民族?
    [ 被告人]:
    汉族。
    [ 审判长]:
    是何文化程度?
    [ 被告人]:
    大学文化。
    [ 审判长]:
    你被逮捕前任何职务?
    [ 被告人]:
    原来是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党委副书记、校长。
    [ 审判长]:
    你的家庭住址?
    [ 被告人]:
    我家住在。。。。。。(隐去)
    [ 审判长]:
    你是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的?
    [ 被告人]:
    我2009年1月21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
    [08:59:58]
  • [审判长]:
    被告人高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的起诉书副本和本院的《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你是否收到?
    [ 被告人]:
    都收到了。
    [ 审判长]:
    是什么时间收到的?
    [ 被告人]:
    是2009年8月6日收到的。
    [ 审判长]:
    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庭今天依法公开审判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勇受贿一案。
    [09:00:54]
  • [审判长]:
    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
    [ 审判长]:
    本案由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曾志军担任审判长,与副庭长丁拥军、审判员别瑶成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施瑞担任法庭记录。
    [ 审判长]: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指派检察员鲁宁、代理检察员侯向红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李华担任法庭记录。
    [09:01:21]
  • [审判长]:
    被告人高勇,王爱华是你的什么人?
    [ 被告人]:
    是我的弟媳。
    [ 审判长]:
    被告人高勇,你是否同意你亲属为你委托的辩护人为你辩护?
    [ 被告人]:
    我同意。
    [ 审判长]:
    经被告人高勇亲属委托,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鲁英担任被告人高勇的辩护人。
    [ 审判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高勇,如果你认为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正当的理由申请上述人员回避。你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
    [ 审判长]:
    被告人高勇,本院在开庭前已向你送达了《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书面告知了你今天在法庭上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你是否清楚?
    [ 被告人]:
    清楚。
    [ 审判长]:
    辩护人,本院的《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你是否收到?
    [ 辩护人]:
    收到了。
    [ 审判长]:
    你对今天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是否清楚?
    [ 辩护人]:
    清楚。
    [09:03:42]
  • [审判长]:
    本案将适用刑事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高勇自认其罪,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书面建议本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程序进行审理,经征得高勇本人及其辩护人同意,并向高勇讲明了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认罪和适用该意见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认为可以适用该规定进行审理。
    [ 审判长]: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09:04:29]
  • [公诉人]: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起诉书 鄂汉检刑诉[2009]29号
    [09:05:12]
  • 公诉人:被告人高勇,男,195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湖北省公安县人,原系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党委副书记、校长(副厅级),家住XXX。2009年1月21日被湖北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2009年2月3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湖北省公安厅执行。
    本案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以被告人高勇涉嫌受贿罪于2009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09:05:56]
  • [公诉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4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高勇在担任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中医高专)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33次收受陈美法、马必年、王辉等七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65.5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4年至2008年,被告人高勇先后6次收受个体建筑商陈美法贿赂人民币21万元,并为其在承接中医高专新校区教学楼、第一实验楼工程及工程款支付等事项上谋取利益。
    1、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高勇在家中收受陈美法人民币5万元。
    2、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高勇在家中收受陈美法人民币2万元。
    3、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高勇在家中收受陈美法人民币10万元。
    4、2006年9月的一天,高勇在家中收受陈美法人民币2万元。
    5、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高勇在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后的篮球场旁,收受陈美法人民币1万元。
    6、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高勇在家中收受陈美法人民币1万元。
    [ 公诉人]:
    (二)2004年至2006年,被告人高勇先后8次收受个体建筑商马必年贿赂人民币22万元,并为其在承接中医高专新校区围墙、临时道路、食堂桩基工程及工程款支付的事项上谋取利益。
    1、2004年12月的一天,高勇在中医高专新校区工地收受马必年人民币4万元。
    2、2005年11月的一天,高勇在中医高专新校区工地收受马必年人民币5万元。
    3、2006年3月的一天,高勇在中医高专新校区工地收受马必年人民币3万元。
    4、2006年4月的一天,高勇在中医高专新校区工地收受马必年人民币2万元。
    5、2006年4月的一天,高勇在中医高专新校区工地收受马必年人民币2万元。
    6、2006年6月的一天,高勇在中医高专新校区工地收受马必年人民币3万元。
    7、2006年6月的一天,高勇在中医高专新校区工地收受马必年人民币1万元。
    8、2006年7月的一天,高勇在中医高专新校区工地收受马必年人民币2万元。
    [ 公诉人]:
    (三)2005年至2006年,被告人高勇先后5次收受湖北省荆州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先贵贿赂人民币8万元,并为其在承接中医高专第二实验楼工程及工程款支付的事项上谋取利益。
    1、2005年春节后的一天,高勇在家中收受刘先贵委托其老表黄凤正送的人民币2万元。
    2、2005年6月的一天,高勇在荆州市如意餐馆收受刘先贵委托黄凤正送的人民币2万元。
    3、2005年8月的一天,高勇在荆州市金湖锦餐馆收受刘先贵人民币1万元。
    4、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高勇在荆州市电视台对面一餐馆收受刘先贵人民币2万元。
    5、2006年4月的一天,高勇在荆州市公路宾馆收受刘先贵人民币1万元。
    [09:08:25]
  • [公诉人]:
    (四)2005年1至3月,被告人高勇先后2次收受湖北禾泽都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装饰工程部经理胡军贿赂人民币6万元,并为其在承接中医高专新校区建筑结构设计工程、单体建筑施工图设计业务及工程款支付的事项上谋取利益。
    1、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高勇在家中收受胡军委托陈美法送的人民币4万元。
    2、2005年3月的一天,高勇在沙市一餐馆收受胡军人民币2万元。
    [09:09:52]
  • [公诉人]:
    (五)2004年10月至2006年8月,被告人高勇先后2次收受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经理阮杰贿赂人民币1.5万元,并为其在承接中医高专教学楼工程及工程款支付的事项上谋取利益。
    1、2004年10月的一天,高勇在荆州市金九龙大酒店收受阮杰人民币1万元。
    2、2006年8月的一天,高勇在荆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收受阮杰人民币5000元。
    [09:10:43]
  • [公诉人]:
    (六)2005年至2008年春节,被告人高勇先后9次收受湖北工程建设总公司施工负责人葛英豪贿赂人民币6万元,并为其在承接中医高专教学楼工程、运动场看台工程、混凝土基础工程及工程款支付的事项上谋取利益。
    1、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高勇在荆州市庭芳酒楼收受葛英豪人民币5000元。
    2、2005年6月的一天,高勇在荆州市庭芳酒楼收受葛英豪人民币5000元。
    3、2005年11月的一天,高勇在荆州市公社食堂收受葛英豪人民币2万元。
    4、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高勇在办公室收受葛英豪人民币5000元。
    5、2006年春节后的一天,高勇在荆州市庭芳酒楼收受葛英豪人民币5000元。
    6、2006年4月的一天,高勇在葛英豪家收受其人民币5000元。
    7、2006年8月的一天,高勇在荆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收受葛英豪人民币5000元。
    8、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高勇在办公室收受葛英豪人民币5000元。
    9、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高勇在荆州市庭芳酒楼收受葛英豪人民币5000元。
    [ 公诉人]:
    (七)2007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高勇收受荆州市富盛石材有限公司业务员王辉委托姐夫李力在其办公室所送贿赂人民币1万元,并为其在与中医高专签订花岗岩石材供应合同、及时结算货款的事项上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美法、马必年、刘先贵、胡军、阮杰、王辉等人的证言;2、相关书证及视听资料;3、被告人高勇的供述与辩解。
    [09:12:35]
  • [公诉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09:13:35]
  • [审判长]:
    被告人高勇,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犯受贿罪的事实是否有异议?是否认罪?
    [ 被告人]:
    没有异议,我认罪。
    [ 审判长]:
    被告人高勇,如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进行审理,庭审程序可以简化,你将可能会被判有罪,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你听清楚没有?是否确实同意适用该意见进行审理?
    [ 被告人]:
    听清楚了,我同意适用该意见审理。
    [09:14:03]
  • [审判长]:
    公诉人和辩护人是否有不同意见?
    [ 公诉人]:
    没有意见。
    [ 辩护人]:
    同意。
    [09:14:32]
  • [审判长]:
    鉴于被告人高勇自愿认罪,经公诉机关建议,经征得被告人本人和辩护人同意并当庭核实,本院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审理本案。在今天的法庭上,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三、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来源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证据,可以当庭认证;四、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参与诉讼的各方是否听清楚了?
    [ 公诉人]:
    听清楚了。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 辩护人]:
    听清楚了。
    [09:14:53]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需要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 公诉人]:
    审判长,鉴于本案采取简化审理方式,且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公诉人对被告人暂不进行讯问。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发问?
    [ 辩护人]:
    不需要。
    [09:15:57]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由合议庭的审判员别瑶成主持进行。
    [ 审判员别]:
    鉴于法庭于庭前已经组织双方对全案证据进行了展示,今天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可以采取分组或分类的方法进行举证、质证。
    [ 审判员别]:
    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
    [09:16:32]
  • [公诉人]:
    公诉人将全案证据分为四个部分向法庭出示。
    第一部分是关于本案的办案经过以及被告人高勇主体身份的证据。
    一是相关法律文书,其中包括拘留证、逮捕证、省检察院交办函等,证实了案件办理的程序合法性。
    二是主体身份的证据,共两类,第一类是身份证复印件,证实高勇的年龄、民族等基本情况;第二类是高勇的干部履历表、任免职文件等书证,证实高勇原系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副厅级),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09:17:47]
  • [公诉人]:
    第一部分的证据出示完毕。
    [09:19:43]
  • [审判员别]:
    对第一部分证据,被告人高勇及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 审判员别]: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09:20:09]
  • [公诉人]:
    第二部分证据分为7组出示,证实高勇先后33次收受陈美法、马必年等7人贿赂65.5万元,并为陈美法等7人谋取利益的事实。
    [ 公诉人]:
    第一组是高勇先后6次收受陈美法人民币21万元的证据,共有三类。
    [ 公诉人]:
    第一类证据是证人证言:1、证人陈美法的证言,证实从2004年春节至2008年春节间,陈美法先后6次送给高勇21万元人民币,并为其在承接中医高专新校区教学楼、第一实验楼等工程及工程款支付等事项上谋取利益。2、证人杨毛智、易家国、首传柱、邱平、刘宏锦等7人的证言,证实了高勇在陈美法承接工程及工程款支付方面为陈提供了帮助。3、证人彭鲁滨、曾凡红、张少兰证实了陈美法挂靠荆州市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筑公司承接了中医高专的第一实验楼工程、西校区维修工程及一些小型工程。4、证人余丰证实了2005年3、4月份,中医高专的教学楼、行政楼、图书馆楼、两个实验楼都进行了招投标,但这几个工程都存在围标情况,虽由荆州市纪委调查处理,但只罚了款,没废标。5、证人高路平证实,2006年上半年,其哥高勇给了她5万元现金,并为她买了五年的医疗保险,大概每年2000多元。
    [09:20:48]
  • [公诉人]:
    第二类是相关书证。1、陈美法行贿21万元资金来源(银行查询凭证)证实:陈美法所送21万元是先后从中国农行沙市支行,省信用合作社,荆州市商业银行取出后送给高勇的。2、依法搜集的合同、付款凭证等书证证实了高勇为陈美法谋利的事实。有中医高专老校区门房、道路等工程造价书及付款凭证(701747.75元); 中医高专与九鑫公司签订的第一实验楼协议书(合同价款14255100元);中医高专与九鑫公司实验一楼工程补充协议(中标价14525100元,工程款12817355元);中医高专记账凭证(2005年12月付第一实验楼三期工程款128万元 ……2008年1月支付第一实验楼工程款80万元);中医高专与九鑫公司签的教学楼桩基础工程协议书和中医高专记账凭证;中医高专与九鑫公司签的第一实验楼桩基础工程协议书和中医高专付教学楼、第一实验楼工程款等记账凭证;中医高专与九鑫公司签的弱电管道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和付款记账凭证;中医高专与九鑫公司签的图书馆西、北边道路及回填土工程施工合同及付款记账凭证;中医高专与九鑫公司签的图书馆与实验楼之间主道路及回填土工程施工合同及付款记账凭证;中医高专第一实验楼招投标资料;九鑫公司彭鲁滨与陈美法签的内部承包协议。3、松滋市公安局对陈美法串标、围标行为立为非法经营案进行了调查。
    [09:21:31]
  • [公诉人]:
    第三类是被告人高勇的供述和辩解以及亲笔交待。高勇对该笔事实供认不讳。
    [ 公诉人]:
    被告人高勇收受个体建筑商陈美法贿赂人民币21万元的证据出示完毕。
    [09:22:11]
  • [审判员别]:
    被告人高勇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意见。
    [ 审判员别]:
    公诉人继续举证。
    [09:22:38]
  • [公诉人]:
    第二组出示的是被告人高勇分8次收受个体建筑商马必年人民币22万元的证据,共有3类证据。
    [09:23:26]
  • [公诉人]:
    第一类是证人证言。1、证人马必年的证言,证实2004年至2006年期间,为了能在中医高专承接工程及在工程发包、招标中以及工程款的支付上得到高勇关照,分8次送给高勇22万元的事实。2、证人孙绍玉、彭跃华、毛平文、韩井海的证言,证实了马必年所送22万元用假内部结算单到公司冲销的事实;证人李淑云证实了马必年的城南公司承建了中医高专新校区围墙、临时道路、场地平整、学生食堂、道路排水等工程。3、证人梅运来的证言,证实了马必年的城南公司以荆州大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资质中标后承建了中医高专行政楼和学生食堂等工程。4、证人陈锐、高贤明、杨仁和、杨毛智的证言,证实了高勇为马必年承接工程及工程款支付等事项上谋利的事实。陈锐证实,中医高专在他们村征过地,他把马必年介绍给校方,认识了高勇,并对高勇说学校给村里做的工程由马来做,后马必年承建了围墙、食堂、道路等工程,另外中医高专的4幢学生公寓也是马必年承建的。高贤明证实 2007年2月5日,他和高勇、杨毛智商量教学楼计划、体育场围墙计划各增加10万元,2008年1月15日,他们三人商量对行政楼、学生食堂、运动场等工程都做了适当增加,高勇每一次都没说出什么原因,他就按高勇的决定去办。证人杨仁和证实,中医高专新校区工程款的拨付均由高勇决定,高勇同意后才能付款,马必年搞的几个工程,高勇给他说过要他准备资金支付给马必年。杨毛智证实,食堂工程是马必年用大兴公司的名义中标承建的,在此前,高勇跟他讲了要关照马必年。5、证人李俊松的证言证实,2004年2月之后,学校购置了一部别克小轿车,主要供高勇使用,高手上有一把钥匙,在节假日或下班之后高基本是自己开车,有时高也自己开车到工地。
    [09:24:16]
  • [公诉人]:
    第二类是相关书证。1、马必年虚开购土方、砖渣等项目形成的假内部结帐单和城南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了马必年将送给高勇的钱在公司冲销的事实。2、马必年与中医高专签订的合同及付款凭证等书证,有白龙村与马必年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医高专建设期间有关问题的备忘录;中医高专与白龙村居委会协议书;中医高专付款给荆州财局城南分局、白龙村居委会土地款的凭证;中医高专与荆州城南建设工程公司施工合同(新校区围墙);中医高专与荆州大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学生食堂补充协议以及中医高专记账、付款凭证;中医高专与城南公司马必年签订的市政配套工程施工合同和付款凭证;校区填土合同、记账、付款凭证;围墙及基础处理施工合同、以及中医高专的记账、付款凭证;临时道路施工合同;耕植土平整及地表障碍物清除施工合同;中医高专与荆建昌达公司关于承建食堂桩基础工程协议书、记账、付款凭证;中医高专与大兴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等,证实了马必年的城南公司在中医高专承建相关工程等事实。3、城南公司串通投标案诉讼卷。
    [09:25:19]
  • [公诉人]:
    第三类是被告人高勇的供述和辩解以及亲笔交待。被告人高勇对该笔事实供认不讳。
    [ 公诉人]:
    被告人高勇收受个体建筑商马必年人民币22万元的证据出示完毕。
    [09:25:41]
  • [审判员别]:
    高勇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 被告人]:
    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意见。
    [ 审判员别]:
    公诉人继续举证。
    [09:26:03]
  • [公诉人]:
    第三组出示的是被告人高勇分5次收受荆州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先贵人民币8万元的证据,共有三类。
    [09:26:29]
  • [公诉人]:
    第一类是证人证言。1、证人刘先贵的证言证实,2004年至2006年期间,他分5次送给高勇人民币8万元的事实,其中有两次是托他的老表黄凤正所送的。证人黄凤正的证言,印证了刘先贵两次托其各送给高勇2万元,且高勇知道是刘先贵托其所送。2、证人陈世荣的证言,证实了天强公司2005年承接的中医高专的第二实验楼工程,由刘先贵负责承包;证人肖常斌证实,中医高专的第二实验楼工程是由刘先贵负责联系通过围标方式得到的,并为此交了11至12万元的罚款,工程于2005年9月25日开工,2006年8月31日竣工,合同价1117万元,增加水电工程等项目200万元左右。3、证人杨毛智的证言,证实了高勇为刘先贵谋利的事实。2004年底,经高勇介绍,他与刘先贵认识,高勇在确定第二实验楼投标单位时,高勇选入刘先贵安排的天强公司等5家单位确定为第二实验楼投标候选人,和另2家单位一起参与投标,最后天强公司中标,刘先贵负责组织施工;中医高专新校区建设中工程款能否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及拨付金额均由高勇决定。4、证人陈德全的证言,证实了刘先贵找他借过5万元现金。到 2008年春节前还给他了。
    [09:27:16]
  • [公诉人]:
    第二类是相关书证。有天强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刘先贵与中医高专签订的承接第二实验楼施工合同(合同价款1349.40元)、实验二楼工程补充协议、中医高专第二实验楼工程招投标资料以及中医高专付款凭证、天强公司被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通知书和松滋市公安局关于天强公司串通投标案调查资料。
    [09:27:48]
  • [公诉人]:
    第三类是被告人高勇的供述和辩解以及亲笔交待。高勇对该笔事实亦供认不讳。
    [ 公诉人]:
    收受刘先贵人民币8万元的证据出示完毕。
    [09:28:14]
  • [审判员别]:
    被告人高勇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 被告人]:
    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 审判员别]:
    公诉人继续举证。
    [09:28:36]
  • [公诉人]:
    第四组出示的是被告人高勇收受湖北禾泽都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装饰工程部经理胡军6万元的证据,共有三类。
    [09:28:55]
  • [公诉人]:
    第一类是证人证言。1、证人胡军的证言证实,2004年7月,禾泽都林公司承接了中医高专新校区建筑设计工程、单体建筑施工图设计业务,为感谢高勇关照,分二次送给高勇现金6万元的事实。第一次是委托陈美法代其送了4万元,第二次是自己送了2万元。证人陈美法的证言,印证了2005年春节前其代胡军送给高勇4万元现金的事实,同时证实胡军送钱给高勇是因为胡在中医高专承接了设计业务。2、证人张明杰的证言,证实了2005年春节前胡军送给高勇的钱是从公司财务所领。证人张德魁的证言,证实2004年,禾泽都林公司承接了中医高专新校区的单体设计工程,工程上的支出等都由胡军、张明杰负责,胡军、张明杰已向公司交清了全部管理费。3、证人杨毛智的证言,证实了高勇为胡军承接中医高专新校区的单体设计工程打招呼,要求照顾胡军等事实。
    [09:29:20]
  • [公诉人]:
    第二类是相关书证。有禾泽都林公司营业执照、相关合同及付款凭证,证明了禾泽都林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禾泽都公司承接了中医高专新校区的单体设计工程以及设计款已支付等。
    [ 公诉人]:
    第三类是被告人高勇的供述和辩解以及亲笔交待。高勇对该笔事实供认不讳。
    [ 公诉人]:
    被告人高勇收受胡军人民币6万元的证据出示完毕。
    [09:30:40]
  • [审判员别]:
    被告人高勇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 审判员别]:
    公诉人继续举证。
    [09:30:55]
  • [公诉人]:
    第五组出示的是被告人高勇收受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经理阮杰人民币1.5万元的证据,共有三类。
    [09:31:26]
  • [公诉人]:
    第一类是证人证言。1、证人阮杰的证言,证实为感谢高勇在其承接教学楼工程过程中的关照,分二次送高勇人民币1.5万元的事实。2、证人杨毛智的证言,证实了高勇为阮杰谋利的事实:2004年底,经高勇介绍认识了阮杰,阮杰承接的教学楼工程是围标取得的,是高勇定下来的。证人陈建敏的证言,证实了该工程是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通过围标获得,为此荆州建委对公司作出了10万元罚款的处罚。
    [09:31:50]
  • [公诉人]:
    第二类是相关书证。有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营业执照、中医高专教学楼工程招投标资料等书证。
    [ 公诉人]:
    第三类是被告人高勇的供述和辩解和亲笔交代。高勇对该笔事实供认不讳。
    [ 公诉人]:
    高勇收受阮杰人民币1.5万元的证据出示完毕。
    [09:32:13]
  • [公诉人]:
    第二类是相关书证。有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营业执照、中医高专教学楼工程招投标资料等书证。
    [ 公诉人]:
    第三类是被告人高勇的供述和辩解和亲笔交代。高勇对该笔事实供认不讳。
    [ 公诉人]:
    高勇收受阮杰人民币1.5万元的证据出示完毕。
    [09:32:30]
  • [审判员别]: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第六组出示的是被告人高勇先后九次收受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施工负责人葛英豪人民币6万元的证据,共有三类。
    [09:32:54]
  • [公诉人]:
    第一类是证人证言。1、证人葛英豪的证言,证实2005年至2006年期间,在中医高专新校区建设过程中,为感谢高勇及时拨付工程款,且将运动场看台及混凝土基础等工程交给其承建,分九次送给高勇6万元的事实。2、证人杨毛智的证言,证实高勇为葛英豪谋利的事实:高勇曾跟他打过招呼,要将运动场看台及混凝土工程直接发包给葛英豪承建;2006年1月,给葛英豪提前支付教学楼第五期部分工程款100万元。
    [09:33:17]
  • [公诉人]:
    第二类是相关书证。有银行查询凭证,证实了葛英豪送给高勇6万元是葛英豪从中国农行荆州五星支行、荆州市直属支行取出的;葛英豪以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义与中医高专签订的教学楼施工合同,合同价款19856452.49元,运动场看台、运动场混凝土基础工程补充协议;葛英豪以荆州金隆建设工程公司名义与中医高专签订的教学楼周边道路补充协议、教学楼周边广场工程补充协议等及中医高专付款凭证;荆州金隆建设工程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出具的证明等书证。
    [09:33:46]
  • [公诉人]:
    第三类是被告人高勇的供述和辩解以及亲笔交待。高勇对该笔事实供认不讳。
    [ 公诉人]:
    被告人高勇收受葛英豪人民币6万元的证据出示完毕。
    [09:34:04]
  • [审判员别]:
    高勇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 被告人]:
    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 审判员别]:
    公诉人继续举证。
    [09:34:36]
  • [公诉人]:
    第七组出示的是被告人高勇收受荆州市富盛石材有限公司业务员王辉人民币1万元的证据,共有三类。
    [ 公诉人]:
    第一类是证人证言。1、证人王辉的证言,证实2007年初的一天,为感谢高勇对其石材业务的关照,委托其姐夫李力送给高勇1万元的事实。证人李力的证言,印证了为王辉石材业务的事给高勇打招呼,并代王辉送1万元给高勇的事实。2、证人王建军、杨毛智的证言,均证实高勇在中医高专行政楼的石材使用上为王辉谋利的事实。3、证人李天波的证言,证实富盛公司向中医高专提供了200多万元的石材用于建设。
    [09:35:13]
  • [公诉人]:
    第二类是书证。有王辉所在的富盛公司与中医高专签订的花岗岩供应合同;中医高专图书馆、教学楼、澡堂、第一实验楼、第二实验楼、行政楼、食堂石材供货明细及中医高专付款凭证等书证。
    [ 公诉人]:
    第三类是被告人高勇的供述和辩解以及亲笔交待。被告人高勇对该笔事实供认不讳。
    [ 公诉人]:
    被告人高勇收受王辉人民币1万元的证据出示完毕。
    [09:36:41]
  • [审判员别]:
    被告人高勇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 审判员别]:
    公诉人继续举证。
    [09:37:00]
  • [公诉人]:
    第二部分的证据出示完毕。下面举出第三部分的证据,有中医高专相关党委会记录等书证、高勇的家庭财产、收支情况说明等证据,以证实部分赃款的去向。
    [ 公诉人]:
    一、相关书证,证实前述工程在中医高专相关会议上讨论。有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记录;证人易家国、首传柱、杨毛智有关工程图纸数据、校长到工地安排、议标会、定标会、图书馆工程付款统计、院墙及新区平场地、临时路审计、会议记录附图书馆桩基础工程等付款记录、2004年桩基础投招标会议等方面的笔记本复印材料。
    [ 公诉人]:
    二、高勇之妻的证言和学校集资书、高勇与其妻的收入证明、荆州市第一医院住房说明材料、新城国际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广州花都锦尚名苑房产证及付款凭证、花都医院住房合同及付款凭证、御龙天下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等书证,证明了高勇的家庭财产状况。被告人高勇供述,所收受的65.5万元,部分用于购房、借给朋友、送给亲属,部分存入银行等。2004年11月30日前,高勇夫妻二人共同财产86万余元,高勇2004年11月后收入44万余元,高勇持有收入130万余元,而高勇2004年11月后支出220万余元,支出大于收入,差额为89万余元,与其受贿65.5万元的犯罪事实相印证。中医高专出具的说明证实,高勇在校期间,未向学校上交过收受的礼金和礼品。
    [09:37:54]
  • [公诉人]:
    三、退赃情况。中共荆州市纪委罚没款票据证明,2008年12月9日高勇退67万元;12月12日退2.7万元;共69.7万元。
    [09:40:20]
  • [审判员别]:
    被告人高勇及辩护人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 被告人]:
    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 审判员别]: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第三部分的证据出示完毕。
    [09:40:49]
  • [公诉人]:
    下面出示第四部分的证据,关于被告人高勇量刑情节方面的证据。省纪委对高勇交待问题情况的说明以及省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说明,上述两份说明证实高勇在接受审查期间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
    [ 公诉人]:
    第四部分的证据出示完毕。
    [ 审判员别]:
    对第四部分证据被告人高勇及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 被告人]:
    纪委当时说我也算自首。
    [ 辩护人]:
    我认为自首的情节是成立的。
    [ 审判员别]:
    公诉人是否需要说明?
    [ 公诉人]:
    省纪委出示的证明证实,除高勇收受陈美法、马必年的贿赂组织上已经掌握外,其他的都是组织未掌握的时候主动交待的。七笔犯罪事实,有两笔是省纪委已经掌握的,根据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不能认定为自首。
    [09:43:54]
  • [审判员别]:
    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 公诉人]:
    没有了。
    [ 审判员别]:
    被告人高勇,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 被告人]:
    没有证据出示。
    [ 审判员别]:
    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 辩护人]:
    没有。
    [09:44:14]
  • [审判员别]: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向法庭举出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高勇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高勇及其辩护人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对公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高勇及其辩护人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没有提出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密切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予以采用。
    [09:44:33]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由合议庭审判员丁拥军主持进行。
    [ 审判员丁]: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09:44:55]
  • [公诉人]: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0条、第165条、第169条的规定,我们受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有关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09:45:19]
  • [公诉人]:
    一、被告人高勇受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针对起诉书的指控,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依法获取的大量证据,清晰地展示了高勇受贿的时间、受贿金额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等犯罪事实的基本要素,充分证实了受贿犯罪的主体身份、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和侵害的客体等犯罪构成的法定要件。公诉人出示的全部证据,均是检察机关在依法取证、文明办案并切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获取的,且于8月21日由主审法官主持,公诉人和辩护人进行了证据开示,这些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且经过庭审质证,已形成完备的证明体系,充分证实本院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高勇受贿65.5万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09:46:05]
  • [公诉人]:
    二、被告人高勇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本案事实可看出,2004年至2008年间,经个体建筑商陈美法、马必年等7名行贿人的请求,被告人高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们在承接中医高专新校区教学楼、第一实验楼等工程和工程款支付的事项上谋取了利益。为此,高勇从5000元到10万元数额不等的,先后多次收受了陈美法、马必年、刘先贵等7人贿赂款65.5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应按受贿罪定罪量刑。
    [09:46:47]
  • [公诉人]:
    此外,高勇在被湖北省纪委双规期间,除收受陈美法贿赂21万元、马必年贿赂22万元的问题是组织已掌握的外,其他问题都是在组织上没有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代的,根据2009年3月12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高勇能退出全部赃款,也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此外,本案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自愿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09:48:10]
  • [公诉人]:
    三、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和给人们的警示。腐败犯罪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玷污和践踏,它不仅腐蚀我们的干部队伍,破坏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败坏社会风气,因此中央对反腐败的态度是坚决的,明确指出:对任何腐败分子决不姑息。然而,还是有少数领导干部,无视国家法律,以身试法,以权谋私,把恪尽职守、勤政为民抛之脑后,今天高勇站在被告席上就是例证。翻开高勇的履历表:他参加工作30多年,曾刻苦学习,勤奋工作,通过多年的努力和党组织的关心培养,从一名普通的工人一步一个脚印逐步走上领导岗位,先后当上医院改革办副主任、医院院长、学校校长。而今为何走上犯罪道路?究其根源:就如其悔过书所述,一是政治学习放松,没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二是思想改造、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三是严格要求自己放松;同时他还表达了深深的忏悔之意:“我的错误严重触犯了党纪国法,对不起党对我多年的培养教育,对不起各级组织对我的信任和提携,对不起家人对我的倚重期望,我现在百悔莫赎,悔之晚矣……”。
    [09:49:30]
  • [公诉人]:
    此案警示我们: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面对金钱、物质的诱惑,一定要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真正做到意志坚定、信念坚定;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持共产党员的高尚情操;作为一名领导干部,一定要深知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必须真正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牢固树立接受监督的意识,虚心听取组织、群众对自己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做到警钟长鸣。“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这是前辈留下的警世名言,也是一条亘古不变的法则,一切敢于以身试法的人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综上所述,被告人高勇构成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请合议庭充分考虑以上公诉意见,根据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有关的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09:50:59]
  • [公诉人]:
    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09:51:24]
  • [审判员丁]:
    被告人高勇,你可以自行辩护,发表辩护意见。
    [ 被告人]:
    我没有什么辩护的。
    [ 审判员丁]:
    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09:51:52]
  • [辩护人]:
    我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勇犯有受贿罪的定性和受贿罪的数额不持异议,仅就高勇的量刑情节提出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高勇在纪委找其谈话时,即交代了本案全部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自首的情节是客观存在的。1、法庭调查的事实表明,高勇被纪委双规后,尽管办案人员可能掌握了相关事实,但没有告诉高勇,而是通过教育后,高勇主动向办案人员交待了犯罪事实;2、从纪委出具的办案说明中,可以看出,虽然之前纪委掌握了高勇的部分犯罪事实,但从该证据也可以看出高勇主动交待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高勇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3、该案立案均在新的司法解释发布之前,应当适用旧的司法解释认定高勇的自首情节。
    二、被告人高勇积极配合办案部门,主动退出了全部涉案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高勇不但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他的家属还积极配合,退出了全部赃款。
    三、被告人高勇受贿的犯罪情节较轻,不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高勇均是被动收受贿赂,且未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高勇是几次拒收、退款,是在反复诱惑下才收受贿赂的。被告人未因为收受贿赂而拿钱办事,而是被动收受贿赂;
    四、请合议庭比照上海市静安区法院的案例,对被告人高勇从轻判处刑罚。该起案件的被告人与本案被告人高勇的犯罪情节、性质十分相似。希望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酌情考虑。
    [10:01:18]
  • 审判员丁:请公诉人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
    [10:02:51]
  • [公诉人]:
    一、被告人高勇不具备自首情节。2009年3月12日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待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认定为自首。
    [ 公诉人]:
    同时,该《意见》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了没有自动投案,但以自首论的情形:1、犯罪分子如实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的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待同种罪行的。被告人高勇在双规期间,虽全部交待了受贿犯罪事实,但省纪委的办案说明证实此前已掌握高勇收受陈美法贿赂21万元、马必年贿赂22万元的线索,显然高勇所交待的是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更不符合以自首论的两种情形,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
    [ 公诉人]:
    但是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形: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待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被告人高勇在被掌握了43万元的受贿事实后,还主动交待了尚未被掌握的22万元受贿事实。依此规定,对高勇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 公诉人]:
    关于被告人高勇能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问题,公诉人在公诉意见里已经阐明,不再赘述。
    [10:03:18]
  • [公诉人]:
    另外,辩护人说高勇的行为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后果。公诉人持否定态度,我们不能仅以被告人退赃为由得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结论。要知道,作为党的一名高级干部,理应做人民公仆,但是,高勇却置群众信任和党纪国法于不顾,多次收受贿赂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仅败坏党风,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众对政府的信心,更是对法律的亵渎。综上,公诉人认为,高勇受贿一案所带来的社会影响是很坏的,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
    [10:03:43]
  • [审判员丁]:
    在刚才的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及争议的相关问题发表了辩论意见,法庭归纳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如下:1、被告人高勇是否具有自首情节。2、高勇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是否相对较小。
    [ 审判员丁]:
    控辩双方如果认为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遗漏或不准确的,可以提出补充或补正意见。
    [ 审判员丁]:
    公诉人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 公诉人]:
    无异议。同意。
    [ 审判员丁]:
    被告人高勇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无异议。同意。
    [ 审判员丁]:
    辩护人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无异议。
    [10:04:41]
  • 审判员丁:公诉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公诉人:没有。
    审判员丁:被告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人:没有。
    [10:07:48]
  • [审判员丁]:
    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 辩护人]:
    被告人的自首情节,我认为是成立的。我强调我国法律规定是从旧兼从轻原则,虽然新的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但法律原则是没有变的,立案过程均是新的司法解释发布之前。我认为被告人高勇的社会危害性是相对较小,我的理由是相对较小的意见是成立的。高勇能认罪悔罪,主动向纪检机关交待了全部受贿事实,节约了司法资源,减轻了办案的压力;高勇主动退赃,退还了全部赃款,也减轻了社会的危害程度;高勇不但退赃,而且主动认识自己的问题,在侦查过程中,都是积极配合纪检部门,把自己行为的危害程度减到最低。
    [10:09:22]
  • [审判员丁]:
    如果控辩双方认为围绕争议焦点还有未充分展开发表的意见,可在休庭后五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意见提交法庭。
    [10:09:46]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终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高勇,你最后还有什么意见和要求,可以向法庭陈述。
    [10:10:12]
  • [被告人]:
    首先我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不提异议。第一,我还是算自首,当时省纪委办案时对我说,我主动承认就算自首;第二,我对自己的错误,违法事实进行了深刻的反省,当时就把全部赃款退出来了;第三,我现在年纪比较大,有多种病,考虑到这些情况,恳请法庭对我从轻减轻处理。
    [10:11:02]
  • [审判长]:
    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勇受贿一案,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法庭认为本案的主要事实已经查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以及被告人围绕案件的证据、事实以及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了充分的意见,合议庭已认真听取,书记员已记录在案,合议庭将在休庭后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量刑等问题进行认真审查和评议,形成意见后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结果将择期另行宣布。
    [10:12:09]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后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补正。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被告人高勇,你是否听清楚了?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 审判长]:
    现在休庭,请法警带被告人高勇退庭(敲击法槌)
    [10:13:11]
  • [主持人]: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到此结束。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感谢!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欢迎您下次继续关注汉江中院的庭审网络直播,我们下次再会!谢谢!
    [10:13:43]
  • [声明]本庭审直播文字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浏览。
    [10:1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