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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14:30,北京法院网直播平谷法院审理“擅自更改户门原设计 阻碍邻居通行被诉”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平谷法院的张翎鹤,由我为您现场直播庭审过程。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法律知识的机会。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14:34:11]
- [主持人]:原告杨某,被告贾某、张某(系夫妻)分别为平谷区中卫世纪城小区的业主,该楼层有3层业主,原告居西,被告居中,3户业主共用一宽度为1.37米的楼道,该小区的住宅户门原设计均是向内开启,被告装修时将防盗门改为向外开启,被告户门门扇宽0.78米,因此被告向外开门阻挡了原告通行,致使原告不能按期搬入该楼房,经原告多次与其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1002号的户门改装成向内开启,并赔偿其2009年6月1日至被告户门改装完成后每天租房费100元。[14:36:05]
- [主持人]:此案由平谷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张亚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敏信、人民陪审员李小光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14:36:36]
- [主持人]: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14:38:02]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通讯工具。[14:39:25]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入庭。[14:39:49]
- [审判长]:请坐。[14:40:08]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14:40:28]
- [审判长]: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14:40:42]
- 原告杨某,男,38岁,汉族,平谷区医院医生,住平谷区某小区。
委托代理人张殿江,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律师。[14:41:37] - 被告贾某,男,39岁,汉族,平谷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干部,住平谷区林荫南街*号。
被告张某,女,32岁,汉族,平谷区平谷镇滨河街道办事处职工,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贾某(张某之夫), 39汉族,平谷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干部,住平谷区林荫南街*号。[14:44:00] - [审判长]:原告方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方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14:44:33]
- [审判长]:经审核,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现在开庭。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张亚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敏信、人民陪审员李小光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贾某、张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书记员肖晓峥担任本庭记录。双方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14:45:47]
- [审判长]: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一、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供新证据的权利;3、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二、诉讼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3、如实陈述事实。4、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义务。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4:46:57]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今天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如有证人在法庭上,请证人先退出法庭。[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14:47:26]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口头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14:47:56]
- [原告]:我是某小区1号楼2单元1003号住宅所有人。二被告系夫妻,是该小区1号楼2单元1002号房屋所有人。该小区1号楼2单元10层由三户,被告的住宅位于中间,户门在住宅的北侧,原告的住宅为位于西侧,原告通行需经过被告住宅北侧的楼道,该楼道宽1.37米。被告的住宅户门原来设计的是向内开启,被告在装修时改成向外开启,被告户门门扇宽0.78米,被告向外开门时,阻挡原告的通行,还可能撞上通行的人。我曾经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态度蛮横,拒绝改正,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人员渠规劝制止,被告仍未改回原状。另,我计划于2009年5月31日搬入,因被告私自改装户门,影响到我及家人的通行和安全,致使我不能按期搬入。故起诉要求被告对该小区1号楼2单元1002号住宅的户门进行改装,不得向外开启;并判决被告自2009年6月1日至被告户门改装后每天赔付我每天100元损失。[14:49:39]
- [审判长]:二被告进行答辩。[14:49:51]
- [二被告]:我们与原告同住一小区一号楼同单元同层的邻居,但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律并没有规定说同一单元的住户房门不能向外开,另外该单元的第10层的三户业主均为外开,体现了共有部分的公平享有,都有权向里外开门,在被告门向外开的时候原告完全可以顺利的通行,现场的照片可以证实,且我们向外开门的时间不是很长,开门的角度也就60、70度,原告起诉书提供的楼道宽并不是1.37米,而是1.4米,并没有给原告的通行造成妨碍,不同意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对于原告的第二项目诉讼请求没有根据,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无理的,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4:51:58]
- [审判长]: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家的防盗门门向外开是否影响原告的通行,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首先原告举证。[14:53:11]
- [原告委托代理人]:提供该小区物业公司于2009年5月31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家的防盗门是向内开起是被告私自改装的,经过物业规劝被告并没有改正。[14:54:00]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14:54:18]
- [被告]:对真实性有异议,但证明内容并不是出于物业公司本意,且该物业公司不能证明向外开会对原告的通行有影响。这个公司的章普通公民并不能判断其真伪。我不认可该份证据的证明力。[14:55:49]
- [审判长]:继续提供证据。[14:55:59]
- [原告委托代理人]:提供与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适用安全的行为。被告改装防盗门已经影响到我的出行。[14:57:31]
- [审判长]:被告进行质证。[14:57:47]
- [被告]:该条款并没有明确安装防盗门是内开或外开,所以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证明我的门向外开影响了原告的通行。[14:58:16]
- [审判长]:原告继续提供证据。[14:58:36]
- [原告委托代理人]:提供我与何某于2008年9月16日签订的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第三项约定,我于2009年 5月31日搬出,每逾期一天由我赔偿何某100元的损失。证明我租住该房的损失。[14:59:22]
- [审判长]:被告进行质证。[14:59:32]
- [被告]:买卖合同应该有双方的具体的自然情况,但合同上的要求上并不全面,不具备合同的要件,这份合同谁都可以写,是不真实的,我认为是虚假的,所以不予认可。[15:00:19]
- [审判长]:原告继续提供证据。[15:00:37]
- [原告]:提供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9年8月11日出具的证明,证明1002室的防盗门原设计为向内开启。[15:01:07]
- [审判长]:被告进行质证。[ 被告]:证明不了他的设计和规划。[15:01:30]
- [审判长]:原告还有其他证据提供吗?[ 原告]:没有了。[15:01:49]
- [审判长]:对于原告的证据暂不予认定,综合其他证据给与考虑。下面由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15:02:20]
- [被告]:1、光盘、证明我的门开到60至70度情况下,楼道的宽度上能达到通行。2、光盘。我走访都丽豪庭小区,此小区所有防盗门均为外开。提供现场照片5张,证明该门向外开并不影响原告的出行。[15:03:24]
- [原告委托代理人]:对第一份录像的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并恰恰证明如果有人从中间通行,足可以阻挡人的通行。对真实性没异议,但每个人的身材并不相同,且在被告突然开门的时候会被被告的门给撞到,对出行是有安全隐患的。[15:04:07]
- [审判长]:另外经过现场勘察,下面宣读本院的现场勘察笔录,该10层楼道南北宽1.4米,被告家门口看1.15米,活动门宽0.77米,被告家的防盗门开启时至楼道北侧距离0.6米,原告家至被告家西侧门垛1.74米,双方对此勘查笔录是否有异议?[15:06:12]
- [原告]:没有。属实。[ 被告]:没有异议。[15:06:28]
- [审判长]:对现场勘察笔录本院予以认定,法庭调查结束,双方根据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15:06:43]
- [原告]:因被告自私改装防盗门向内开的状态,给原告的出行造成了安全隐患,且物业公司及开发商均出具了证明。被告提供的现场图片,可以看到,被告的身材与原告大不相同,在我们出门经过的时候不是靠墙的一侧行走,均是走过道的中间,这样会影响到原告的通行。希望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对于利用公共部位,必须经每个业主的允许。根据上述事实,我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15:07:53]
- [被告]: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允许我家的房门外开,并且应遵循本地区的房门外开的习惯。在设计安装防盗门外开的时候是有法律依据的,物权法第70条有明确的规定,共有部分的公平享有,该权利是均等的;其次被告每天开门的时间只有一至二分钟的时间,并不是经常开启,且在门完全开启的时候也能通行,所以要求法院办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5:09:49]
- [审判长]:双方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原告]:没有了。[ 被告]:没有了。[15:10:10]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发表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5:10:38]
- [审判长]:因庭前本院对此案已主持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现不再对此案主持调解,现在先休庭,十五分钟后进行宣判。[15:12:45]
-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15:43:00]
- 审判长:因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无法做调解,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被告在同一楼层内相邻居住,本应和睦相处。对住宅户门的开启状态,该小区开发商在设计楼房时,将同一楼层居于中间业主的户门设计为向内开启,是为了便于业主的正常出行,而被告将住宅户门改为向外开启,妨碍了原告的正常通行,且存在不安全隐患,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将其住宅户门改为向内开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告对要求被告赔偿其房租损失的请求表示放弃,本院准许。对被告所述其居住楼层业主的住宅户门均为向外开启,体现了共有权利的平等性的辩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15:44:20]
-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口头宣判如下,被告贾某和张某将位于平谷区某小区1号楼2单元1002号楼房的住宅门改为向内开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15:45:03]
-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其他诉讼费二十二元,由二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5:45:43] - [审判长]:双方听清了吗?[ 原告委托代理人]: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15:46:06]
- [审判长]:现在闭庭。[15:46:17]
- [主持人]: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指导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网友的关注,再见![15:47:33]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仅供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5:4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