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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9时,北京法院网直播通州法院审理“酒鬼大闹美发厅 持枪抢劫触刑罚”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王晓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酒鬼持枪抢劫大闹美发厅”的刑事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8:46:37]
- [主持人]: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2009年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梁国林酒后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六合村“梦之园”美容美发厅内,对李翠(女,28岁)进行殴打,并持枪相威胁,抢走李翠的“天时达”T5988型手机和刘辉常(女,26岁)的“三星”J708型手机各1部,共计价值人民币1430元。后被告发并抓获。[08:49:11]
- [主持人]:本案由审判员蒋为杰、人民陪审员张振环、马素英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下面我来介绍一下合议庭成员。[08:52:19]
- [主持人]:审判长蒋为杰,200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来院后即到刑庭工作,先后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多次荣获优秀公务员、优秀共产党员、办案能手、北京市法院调宣先进个人、通州法院调宣先进个人、通州区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人民陪审员张振环,自1983年始到我院进行陪审工作,风雨无阻,已坚持陪审工作近26年。她注重学习,注重参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尤其是在调解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人民陪审员马素英,自1989年开始陪审工作,已坚持陪审工作近20年。思维缜密,精力充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08:55:50] - [主持人]:庭审马上开始,请直播员开始直播。[08:56:54]
- [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加振;7、对于违法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8、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09:00:45]
- [书记员]:请公诉人入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提押到庭,公诉人已到庭。法庭工作准备就绪,现在可以开庭。[09:01:52]
- [审判长]:提被告人梁国林到庭(法警执行).[09:04:01]
- [审判长]:(敲击法槌)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09:05:11]
- [审判长]:被告人梁国林是否有别名?[09:05:39]
- [被告人]:没有。[09:05:55]
- [审判长]:年龄?出生日期?民族?[ 被告人]:40岁,1968年12月5日,汉族。[ 审判长]:出生地及住址?[ 被告人]:北京市,住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后屯村东街59号。[ 审判长]:职业?文化水平?[ 被告人]:农民,初中。[ 审判长]:你以前受过什么法律处分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这次因为什么被羁押、何时被刑事羁押、何时被刑事拘留、何时被逮捕的?[ 被告人]:因为抢劫,2009年2月20日,2009年2月20日,2009年3月4日。[09:06:23]
- [审判长]: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 被告人]:收到了,已满十日。[09:06:58]
- [审判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梁国林抢劫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限为一个半月。[ 审判长]: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蒋为杰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张振环、马素英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冬梅担任法庭记录。出庭支持公诉的是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松涛。[ 审判长]:被告人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09:07:33]
- [审判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审判长]: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2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你认为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够公正的审理本案,你可以申请换人审理本案。审判长: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09:08:24]
- [审判长]: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勘验或鉴定的权利。[ 审判长]: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160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审判长]:四、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09:08:40]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被告人梁国林,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后屯村东街59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2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通州分局逮捕。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国林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一次延长审限15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梁国林酒后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六合村“梦之园”美容美发厅内,对李翠(女,28岁)进行殴打,并持枪相威胁,抢走李翠的“天时达”T5988型手机和刘辉常(女,26岁)的“三星”J708型手机各1部,共计价值人民币1430元。后被告发并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李翠、刘辉常陈述,证人高云鹏、陈宝军、栾东林等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以及被告人梁国林供述等。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国林以暴力方法持枪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09:10:47]
- [审判长]: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内容你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09:11:05]
- [审判长]: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被告人梁国林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梁国林,今天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你抢劫一案,希望你能如实回答公诉人的讯问,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公诉人]: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是吗?[ 被告人]:是。[09:11:58]
- [公诉人]:这是什么时间的事情?[ 被告人]:头春节,具体哪天记不清了,2009年1月份的一个晚上9点多。[ 公诉人]:在哪里?[ 被告人]:宋庄镇六合村一个理发馆。[ 公诉人]:你和谁一起去的?[ 被告人]:陈宝军、高云鹏、栾东林。[ 公诉人]:你们干什么了?[ 被告人]:按摩了,高云鹏做没做不知道。[ 公诉人]:你付钱了吗?[ 被告人]:我没有付。[ 公诉人]:为何不付钱?[ 被告人]:当时我没想那么多,因为按摩时间的事和理发店的两个人争吵起来了。[ 公诉人]:吵了多长时间?[ 被告人]:不清楚,反正吵了一阵。[ 公诉人]:服务员向你要钱的时候你对他们干什么了?[ 被告人]:打他们了。[ 公诉人]:打了谁?[ 被告人]:不知道叫什么,是女的。[ 公诉人]:怎么打的?[ 被告人]:扒拉了一下。[ 公诉人]:拿什么东西了?[ 被告人]:仿真枪。[ 公诉人]:干什么来的?[ 被告人]:吓唬他,指着他的头。[ 公诉人]:说什么了?[ 被告人]:说你闹什么。[ 公诉人]:你为何这么说?[ 被告人]:因为她嚷,和我争吵。[ 公诉人]:枪是哪里来的?[ 被告人]:从高云鹏那里借的。[ 公诉人]:何时借的?[ 被告人]:记不清了,正要还他。[09:17:27]
- [公诉人]:高云鹏已经和你在一起了,为何没有还他?[ 被告人]:还没还就出事了。[ 公诉人]:你的枪具有激发能力吗?[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枪呢?[ 被告人]:初八还是哪天忘了,还给高云鹏了。[ 公诉人]:距离事情发生多长时间?[ 被告人]:过年后。[ 公诉人]:为何过这么长时间才还?[ 被告人]:因为比较忙。[ 公诉人]:为何当天不给他?[ 被告人]:想给,后来就出事了。[ 公诉人]:当时你为何用枪指着服务员?[ 被告人]:我上火了。[ 公诉人]:你拿服务员东西了吗?[ 被告人]:拿了两个手机,一个包。[ 公诉人]:几个服务员的手机?[ 被告人]:两个。[ 公诉人]:为何拿他们东西?[ 被告人]:想找他们房东说说这事。[09:19:12]
- [公诉人]:拿东西就能说明问题了?[ 被告人]:我想行。[ 公诉人]:那你为何拿东西?[ 被告人]:我怕她不承认。[ 公诉人]:你是在什么情况下拿走的服务员手机?[ 被告人]:争吵后,我用枪指着她,问她有手机吗,她说有,我就说拿过来,我又问有包吗,她说有,我把包拿过来,把东西掏出来,把手机装包里,我就走了。[09:21:06]
- [公诉人]:你拿的手机有什么特征?[ 被告人]:说不好,都是黑色的,什么牌子的不知道。[ 公诉人]:手机和包呢?[ 被告人]:出门在马路边上,摔了一个跟头,我当时喝多了,没捡东西,就丢了。[ 公诉人]:你当天喝了多少酒?[ 被告人]:半斤白酒。[ 公诉人]:你事后说过拿服务员手机的事情吗?[ 被告人]:好像说过,和谁说的忘了。[ 公诉人]:你现在对你做的事情有什么认识吗?[ 被告人]:我错了。[ 公诉人]:你现在对你做的事情有什么认识吗?[ 被告人]:我错了。[ 公诉人]:你何时被抓的?[ 被告人]:2月19日高云鹏约我回来,说有学车的,让我回来,我中午就回来了,在一个饭店见面,然后就被抓了。[ 公诉人]:公诉人的讯问暂时到此。[09:25:53]
- [审判长]:由合议庭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审判长]:你的枪是从哪里来的?[ 被告人]:从高云鹏那里借的,他从哪里来的我也不知道。[ 审判长]:你为何从他那里要枪?[ 被告人]:看着新鲜。[ 审判长]:有子弹吗?[ 被告人]:有,借了3颗子弹。[ 审判长]:枪是什么样子的?[ 被告人]:白色的铁的。[ 审判长]:后来枪呢?[ 被告人]:他去我家拿,我就换给他了。[ 审判长]:枪在你手里多少天?[ 被告人]:记不清几天了。[ 审判长]:你用过吗?[ 被告人]:没有。[09:26:12]
- [审判长]:请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李翠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证实梁国林对其进行殴打并持枪威胁,将其手机要走的事实经过。其通过对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梁国林就是对其进行殴打并持枪威胁,将其手机要走的人。[ 审判长]:你有意见吗?[ 被告人]:有的有,有的没有,我好像说我是公安局的人了,就想吓唬她一下。[09:28:57]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刘辉常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证实梁国林将其手机要走的事实经过。其通过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5号梁国林就是持枪抢走其手机的人。[ 审判长]:你有意见吗?[ 被告人]:有的有,有的没有。我没有让李翠当我老婆,她不可能当天报警。[09:33:04]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高云鹏证言,主要证明其和梁国林到理发店做保健,后听梁国林和服务员说梁国林抢了服务员手机以及梁国林所持枪的来历情况。[ 审判长]:你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09:36:38]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栾东林的证言,主要证明其和梁国林、高云鹏一起去梦之园美容美发店的情况。[ 审判长]:你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09:37:00]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陈宝军证言,主要证明梦之园理发店的一女服务员跟其说一男子拿枪抢走其手机的情况。[ 审判长]:你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09:37:19]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法警传递出示)[ 审判长]:你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梁国林和高云鹏曾到过理发店的情况,理发店内烟头上口水为梁国林和高云鹏所留。[ 审判长]:你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09:38:41]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抢的两部手机的价值[ 审判长]:你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09:38:59]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明案发及被告人梁国林被抓获的情况。[ 审判长]:你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工作说明,证明梁国林使用的枪支和抢的两部手机没有找到的情况。[ 审判长]:你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户籍证明,证明梁国林出生于1968年12月5日,户籍地为通州区潞城镇后屯村,没有前科的身份情况。[ 审判长]:你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09:41:19]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的举证完毕,请合议庭予以确认。[ 审判长]:对于上述公诉机关所举证据,被告人有异议的证据,待合议庭合议后决定是否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庭当庭予以确认。[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勘验或鉴定?[ 被告人]:不申请。[09:42:44]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09:44:23]
- [公诉人]:被告人梁国林以暴力方法持枪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作为定案的证据,证实我院指控被告人梁国林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国林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用枪威胁,并拿走服务员手机的行为。被告人梁国林此前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是因为酒后生事。应对被告人梁国林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梁国林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梁国林判处期徒刑十至十二年。[ 审判长]:由被告人自行辩护发言。[ 被告人]:我知道错了,希望对我从轻处罚。[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补充?[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补充?[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我知道错了,希望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会重新做人。[09:48:47]
- [审判长]:当庭出具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休庭后提交给法庭。现在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地点另行公告。将被告人梁国林带出法庭,带回看守所继续羁押(法警执行)。[09:49:04]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通州法院办公室赵云鹏等同志和刑庭侯婷的支持和帮助,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09:51:16]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0: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