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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9时,广西南宁中院庭审一起信息网络传播权案,本网直播
-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今天上午9点在该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金凤凰网吧、黄铭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今天的庭审过程将由中国法院网进行同步现场直播。南宁中院民三庭副庭长宋桂芬,书记员唐荣娜、梁栩在庭审现场为你进行图文直播。我是今天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卢光艳,欢迎大家关注和参与。[08:55:02]
- [主持人]:庭审网络直播是南宁中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提出的将“继续推进审判和执行公开制度改革,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新举措,也是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具体举措。网络直播庭审,将庭审的空间扩展到无限,无论你现在在哪里,只要你手中有电脑可以连接互联网,你就可以体验旁听庭审,同步了解法庭审理的案件情况。[08:55:26]
- [主持人]:网络庭审直播,架起了人民法院和人民群众联系沟通的桥梁,让老百姓足不出户就能了解到整个庭审过程的情况,有助于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提高人民法官的审判能力和办案质量,同时可以向更多的人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08:55:48]
- [主持人]:南宁中院今年继续开展“百案庭审观摩”活动,通过邀请该院聘请的执法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庭旁听和评议, 进一步拓展了法院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渠道,密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人民法院的联系和沟通,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今天的庭审现场邀请了南宁市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旁听,同时参与庭审旁听的还有邕江大学的学生。广西电视台、南宁电视台、法快快报、南国早报、南宁晚报等媒体的记者在庭审现场进行采访。[08:56:00]
- [主持人]:现在距离开庭还有一点时间,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南宁中院的情况。[08:56:15]
- [主持人]:南宁中院位于南宁市竹溪大道88号,占地面积7.5万平方米。审判办公大楼建筑面积3.2万平方米,共设大、中、小法庭55个,法官培训中心、立案信访大厅建筑面积7600平方米。下辖12个基层法院、17个人民法庭,全市法院共有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1168人。其中中级法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217人,具有法学硕士和本科以上学历人员190名,占87.6%。[08:56:26]
- [主持人]:南宁中院在去年成功建设了自治区高院、中院、县(区)法院之间的三级联网,实现了三级法院之间的信息共享以及语音、图片、视频、文字等电子传输,并顺利开通了中国法院网南宁频道。在前年创办了《南宁法官》自办期刊。近年来全市法院每年审理各类案件3万余件,其中中院每年审理9000余件,为维护首府南宁的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08:56:42]
- [主持人]:从2000年起,南宁中院连续九年获得全区法院“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等奖。2006年至2007年先后荣获“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先进集体”、“全国法院调研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法院办公室工作先进集体”。2008年以来,先后获得“全国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先进集体”。[08:56:56]
- [主持人]:今天开庭审理案件的是南宁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08:57:10]
- [主持人]:南宁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现有干警10人,其中,庭领导3人,审判人员2人,法官助理2人,书记员3人,负责知识产权和涉外商事审判工作。该庭于2002年成立,至今依法审理了1230件案件,审限内结案率100%,裁判正确率99.8%,07年调撤率达54.7%,08年调撤率54.44%,09年1-5月份调撤率达86.49%。[08:57:21]
- [主持人]:该庭2005年至2008年连续四年获中院综合目标管理考评一等奖和南宁市法院系统先进集体,2008年被南宁中院党组记集体三等功,2007年获全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2008年获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08:57:37]
- [主持人]:今天担任本案审判长的是民三庭庭长蒋志文,也是本案的主审法官。蒋志文庭长1987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正在攻读法律硕士学位。从事过法学理论教学工作,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同时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审判经验。合议庭另两位审判员余健和胡桂全也是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和深厚法学理论功底的法官。[08:57:48]
- [主持人]:今天审理的是一起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称其享有影片《功夫无敌》在中国内地的,被告南宁金凤凰网吧、黄铭未经其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自己的网吧通过计算机向不特定观众提供观赏、下载服务,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08:57:57]
- [主持人]:被告却提出反诉,认为原告没有依法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不具有视听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经营资格,不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的诉讼行为侵扰了其正合法经营构成侵权,要求原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08:58:14]
- [主持人]:那么,本案事实到底如何?原被告又将如何进行唇枪舌剑的诉辩?让我们一起走进法庭吧![08:58:24]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规则: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调到振动状态;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归责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宣读完毕。[09:32:17]
- [书记员]:(1)全体起立;(2)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3)请坐;(4)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已经全部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09:33:57]
- [审判长]:(击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现在开庭。下面核对到庭当事人身份。[09:35:25]
- [审判长]: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3楼3号。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总经理。 (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王溪蔓、吴静,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金凤凰网吧,住所地:南宁市朝阳路63号凤凰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黄铭,业主。
委托代理人:王和平,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黄铭,男,汉族,1969年9月2日出生,南宁市金凤凰网吧业主,住南宁市竹溪大道新兴苑9栋3单元401号。
委托代理人:陈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金莉,南宁市网络文化行业协会会长。(特别授权)
各方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已经提交本庭核对,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有无异议?[09:38:48] - [原告]:没有异议。[09:39:29]
- [被告]:也没有异议。[09:40:36]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活动。[09:41:08]
- [审判长]: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金凤凰网吧、被告黄铭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由审判员蒋志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余健、胡桂全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张鑫担任法庭记录,由徐汉勇担任值庭员。
被告黄铭于答辩期内提起了反诉,主张本诉原告没有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不具有信息网络传播经营资格,其行使《功夫无敌》商业信息网络传播权违法,其诉讼属恶意诉讼,侵扰了被告的正常经营,构成侵权;请求判令本诉原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承担律师费用2000元及经济损失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合议庭认为,被告黄铭的起诉不符合反诉条件,决定不予合并审理。理由如下:反诉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者诉讼理由应当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有牵连关系,即基于同一种法律关系或者同一种事实。本诉的诉讼标的为著作权侵权法律关系,基于的事实是被告是否存在传播《功夫无敌》行为,而被告黄铭起诉的诉讼标的为恶意诉讼侵权法律关系,基于的事实是原告的诉讼是否存在不正当目的和虚构的事实,两者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其诉讼标的或诉讼理由在法律上和事实上没有牵连关系。因此今天只审理本诉。[09:41:44] - [审判长]: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本院在庭前已经书面告知,当事人是否清楚?[09:42:04]
- [原告]:清楚。[09:42:29]
- [被告]:已清楚。[09:43:23]
- [审判长]:双方都已清楚,本庭不再重复。[09:43:49]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本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09:44:01]
- [原告]:不申请。[09:44:28]
- [被告]:也不申请。[09:44:57]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简要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09:45:42]
- [原告]: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支付公证费、交通费及律师费等合理费用225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电影《功夫无敌》出品单位为银都机构有限公司和香港名威影业有限公司。2007年2月2日,银都机构有限公司同意香港名威影业有限公司作为版权代表人,独家全权代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授权任何第三者行使该片出版、复制、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同年3月8日,香港名威影业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行使电影《功夫无敌》的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五年。同年7月9日,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实,香港名威影业有限公司授权原告行使该电影的家庭音像制品,所有未来之网络等载体版权权利。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吧向不特定公众提供该电影的播放欣赏服务,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该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诉至贵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09:46:10]
- [审判长]:由两被告作简要陈述答辩意见、事实及理由。[09:46:37]
- [被告]:两被告有5点答辩意见:1、此案是原告起诉全国成千家网吧、南宁40家网吧其中的一案,我们认为原告提起的是恶意“碰瓷”性、“掠夺”与“敲诈勒索”式的诉讼,没有事实与法律根据。2、此案是侵权行为之诉,是因原告非法经营性网络传播行为引发的诉讼,原告没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其向不特定对象传播行为,没有合法的商业利益,而且依法应当行政处罚,法院不能保护非法利益,法院不能也无权否定、改变或者虚化国务院及其部门行政机关的相关规定,司法权不能侵犯行政权利。财产权是静态,行使财产权是动态的行为,原告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传播行为是非法。非法行为不能产生合法利益,原告行为违反国务院《网络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法律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但不能保护权利人非法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如果公司、个人可以不遵守革命化及相关部门规定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而一进行网络信息传播获取利益,那么会严重损害经济与法律程序。3、原告不能证明具有《功夫无敌》的网络信息传播权,其权属证明不没有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加章转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第2款及相关规定和《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委托公证人和证书转递制度的通知》,非经上述程序的公证文书为无效证书。4、原告提供的唯一侵权证据,“保全证据”的现场公证书内容明显虚假、错误,存在严重瑕疵,已不仅仅是《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69条(三)款“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问题,其“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诉讼的依据。”5、《功夫无敌》影视节目上没有广东中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网络信息传播权利标识,中凯公司也没有任何对此权利的公示,中凯公司更没有合法的向不特定对象网络传播权利,也没有采取任何技术措施,原告的传播行为视为公益、免费传播,社会公众文化权利应依法保护,网吧代表社会公众,没有过错,没有侵权违法的社会危害性,而且网吧没有直接获利。[09:47:18]
- [审判长]:根据庭前证据交换的情况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以下事实各方当事人予以认可:1、原告证据1《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载有《功夫无敌》出品单位为银都机构有限公司和香港名威影业有限公司;2、原告证据4《公证费发票》载有原告支出公证费金额;3、原告证据5《委托代理合同》载有原告一审代理费的计收方法;4、被告证据6公证《现场记录》,内容为网页证据保全过程记录。
对以上事实,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异议?[09:47:49] - [原告]:没有异议。[09:48:09]
- [被告]:原告证据1在证据交换时没有出示原件,我们没有认可。对其他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09:48:30]
- [审判长]:证据交换时被告对原告证据1表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现在是否要看原件?[09:48:53]
- [原告]:该证据没有原件。[09:49:12]
- [被告]:那我们对原告证据1《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真实性有异议。[09:49:58]
- [审判长]:对以上事实,各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部分,本庭记录在案,予以确认,不再调查。[09:50:18]
- [审判长]: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庭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是否享有电影《功夫无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应否承担何种民事责任;3、如果构成侵权,如何确定本案损失赔偿及合理费用。
双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或补充?[09:51:04] - [原告]:没有异议。[09:51:27]
- [被告]:我们有异议,本案是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之诉,双方争议的前提条件是原告的传播行为是否合法。[09:51:54]
- [被告]:应该增加一个争议焦点。[09:52:19]
- [审判长]:下面调查事实争议焦点进行调查,首先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先由原告陈述观点并举证证明。[09:54:04]
- [审判长]:关于被告要求增加的争议焦点,即原告的传播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合议庭认为,原告行使权利是他是否享有网络信息传播权,而不是其是否传播或传播的行为是否合法,因此被告提出的问题不应该在本案中作为调查的争议焦点。[10:00:43]
- [被告]:我们表示有异议,根据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条的规定,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合法,原告行使权利已经违法,所以我们认为这个问题应该作为本案的争议焦点。[10:01:14]
- [被告]:我们的要求只是增加一个争议焦点。[10:01:43]
- [审判长]:这个不单列为一个争议焦点,如果被告要提出这个问题,可以放在第2个争议焦点。[10:02:01]
- [被告]:同意法庭的决定。[10:02:18]
- [审判长]:根据争议焦点,法庭重点调查下列问题:1、原告是否享有电影《功夫无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被告是否存在通过网络之传播电影《功夫无敌》的事实。3、如果构成侵权,本案损失赔偿及合理费用的计算方法和依据。[10:02:41]
- [审判长]:先调查第一个问题,由原告陈述自己的观点并举证。[10:02:51]
- [原告]:原告依法享有《功夫无敌》信息网络传播权,提交我们的证据2,,是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异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的证明书,该证明书是2007年11月6日中国委托在公证人和香港律师张家伟作为监誓人出具的证明书,证明银都机构有限公司同意香港名威影业有限公司作为版权代表人,独家全权代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授权任何第三者行使该影片出盘、复制、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香港名威影业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行使电影《功夫无敌》的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所有未来之网络等载体版权权利,期限为5年。[10:06:06]
- [审判长]:由被告发表质证意见。[10:06:42]
- [被告]:《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书》在形式上有效,但是这是内部的决定,不能证明任何问题,与本案没有关联;《发行权证明书》形式性是有效的,但是没有经过公证和转递,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法律规定,是无效的。《版权代表人证明书》、《版权证明书》《影片版权合同》都是没有经过香港转递公章,这些证据是无效的证据,我们已经向法院提供过相关法律规定。故原告提供的证据2不能证明原告具有信息网络传播权。[10:07:21]
- [审判长]:原告有无质辩意见?[10:07:43]
- [原告]:因为《版权证明书》和《影片版权合同》是作为公证书的附件,附件和公证书是同一个整体,不能割裂来看,应该也都具备司法部要求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的转递章,符合法律规定。[10:09:01]
- [被告]:原始的东西就是无效的,再公证也是无效。[10:09:22]
- [原告]:该公证书是复印件,但是其真实性是经过广州百云区公证处的公证,证实了其真实性。[10:09:53]
- [被告]:原始的东西是不完整的,再公证也不能证明其目的。[10:10:14]
- [审判长]:双方争议的内容已经听清楚。下面由原告出示第二组证据。[10:10:41]
- [原告]:提交:1、三份生效的判决书,判决书中法院已经认定原告对涉案电影《功夫无敌》享有权属,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无须其他证据佐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2、涉案影片《功夫无敌》的正版碟,光碟显示出品人是银都机构有限公司和香港名威影业有限公司,证明著作权属于香港名威影业有限公司和银都机构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授权原告在中国境内行使网络信息传播权。[10:11:23]
- [审判长]:由被告发表质证意见。[10:11:39]
- [被告]:两个被告认为:判决书是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原告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享有音像制品权利,但是不能证明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利,故也不能证明原告的目的。[10:12:16]
- [被告]:原告提交的三份判决书,我国不是判例法,不能根据判例来判案。这三个案件对传播是否合法没有发生争议,而法庭对这个问题发生争议,所以不能以原告提交的三份判决作为本案依据。[10:17:41]
- [审判长]:原告针对被告的质证意见发表质辩意见。[10:18:21]
- [原告]:这些判决书是有原件的,这些判决书也已经提交法院,我们提供的影片《功夫无敌》正版光碟是获得授权后发行的,如果被告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有其他的版权人,该权利是应当予以得到认可的。[10:19:16]
- [审判长]:原告提交三份判决书的原件给被告质证。[10:19:35]
- [被告]:这些判决书虽然是原件,但是中国不是判例法,至今我们没有见到有判决书针对原告是网络信息传播的合法性进行判决,故对原告的权属和是否构成侵权我们表示质疑。[10:20:27]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的《公映许可证》有异议,原告先针对这个证据举证。[10:20:51]
- [原告]:证据还是正版光碟,只有经过合法的许可授权,才能进行出版。[10:21:15]
- [审判长]:由被告发表质证意见。[10:21:29]
- [被告]:现有的证据可以证明银都机构有限公司和香港名威影业有限公司是版权人,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享有《功夫无敌》影片的相应网络传播权。[10:21:58]
- [审判长]:就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还有无证据出示?[10:22:18]
- [原告]:没有。[10:22:37]
- [审判长]:被告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有无证据举证?[10:23:04]
- [被告]:对于第一个焦点我们希望原告证明其传播行为是合法的。[10:23:35]
- [原告]:我们起诉的是被告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我们只需证明我们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就可以,被告所称的视听许可证与本案是两回事。[10:24:13]
- [被告]:本案是侵权行为,你将影片传播给我,我再向公众网络传播,所以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和管理规定,原告将影片的特定传播行为是非法的。[10:25:21]
- [审判长]:现在调查事实问题,被告陈述的法律问题待法庭辩论再陈述。[10:25:47]
- [被告]:提交我方证据4、中凯公司网页内容,里面有中凯公司的自我介绍,原告是民营企业,原告有2万多正版节目资源,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其无法取得《视听节目许可证》,原告的传播行为违法。[10:26:24]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10:26:44]
- [原告]:1、这两份证据与本案的争议没有任何关联性,本案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纠纷,而被告却大谈特谈互联网节目许可问题,这两个权利是完全不同的权利,网络传播权是基于《著作权法》著作权人而享有的特定的、法定的权利,只要是著作权人或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其就当然享有网络传播权,而被告却将这两个权利混为一谈,扰乱本案审理,我们认为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2、从其真实性来看,被告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被告主张没有取得信息网络经营权,就没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是错误的。[10:28:43]
- [被告]:对原告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按照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规定》,原告的传播行为违反相关规定。[10:28:57]
- [被告]:真正混淆法律问题的是原告,原告主张其享有版权,证明其可以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我们认为不是同一回事,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两个问题,我们认为原告没有在网络传播的权利。[10:29:38]
- [审判长]:双方争议的是网络传播权和网络传播经营资格问题,这个问题本庭已经听清楚双方的意见,双方如果还有意见,《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是否适用本案,一并在法庭辩论阶段再发表辩论意见。[10:30:12]
- [审判长]:被告是否还有证据举证?[10:30:22]
- [被告]:被告举证完毕。[10:30:37]
- [审判长]:就第一个问题法庭调查完毕,本庭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待合议庭评议后再对证据进行综合认定。下面调查第二个事实问题,即被告是否存在在网吧传播涉案影片《功夫无敌》的行为。先由原告陈述观点并举证。[10:31:04]
- [原告]:被告以经营为目的在其经营的网吧内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了涉案影片《功夫无敌》的下载、播放服务。我方提供(2008)桂南内证字第1821号公证书及其附属光盘证明此点。公证书证明进入被告网吧内的电脑,便进入金凤凰网吧网站,证明被告提供《功夫无敌》的播放下载服务。另外光盘的录像记录与该公证书相一致,证明原告代理人到被告网吧观看涉案影片的全部记录。[10:32:19]
- [审判长]:由被告发表质证意见。[10:32:34]
- [被告]:原告保全的证据的程序有严重瑕疵,内容严重错误。第一,根据规定,上网必须登记身份证号,但是原告没有登记。公证书表明上网时间是12点11分不符合常理,因为公证处12点已经下班,而且公证处是很忙的,我们认为公证员根本没有到现场。本网吧电脑键盘没有标识“prtscsysrq”的键,说明原告在所谓的公证中使用的是一个电脑的一个键,这是一个常识性错误。[10:33:17]
- [被告]:本网吧电脑键盘没有标识“prtscsysrq”的键,说明原告在所谓的公证中使用的是一个电脑的一个键,表明所有的公证是在一个电脑上制作的,不是在现场取得的。原告的公证书附件第4页前面点击次数是3796,下一页面显示点击次数为3809,在短短的零点几秒内增加了10多个,明显的虚假错误。证据交换时我们请求调取公证保全时的原始硬盘,但是原告至今没有出示,其也不能出示,因为6月9日下午我们向公证员调查,其承认只有一个硬盘调取,中凯公司的案件是全部调取完后才打印出来的,原告提供的打印件是经过多次变更修改的东西,说明公证程序严重瑕疵,不足以采信。公证过程没有相关人员在公证现场签名,不符合公证程序,不予采信。[10:39:41]
- [被告]:对于原告出示的公证书,我方认为,就算公证书是来源于公证机关,也不能作为本案证据,首先没有证据证明公证员到现场公证。在公证资料中有明显的瑕疵,是单方的公证,则公证书效力大打折扣,属于公证而不公正。[10:40:27]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辩意见[10:40:47]
- [原告]:公证书我们认为,被告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没有申请公证机关对公证书审查的情况下,该公证书是合法有效的,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公证书是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的。被告的质疑是其主观臆想,比如公证书公证时间是下班行为。公证书有公证员的签字,有公证机关的公章,证明公证员作出的公证书是合法的公证书。[10:50:26]
- [被告]:本代理人对原告提交的公证书的问题的意见是,首先作为公证机关要证明公证机关到了公证现场,这个证明要由公证机关出具证据证明公证机关到了公证现场。原告要求被告对公证文书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向公证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撤销,而原告的公证是秘密的公证,,被告根本不清楚,不可能向公证机关或主管部门申请撤销。[10:53:35]
- [审判长]:被告提出摄像的问题是怎么回事?[10:53:55]
- [原告]:摄像是根据一个软件录像的。[10:54:07]
- [审判长]:是在外景摄像还是在网吧内摄像?[10:54:48]
- [审判长]:被告是否要看截屏图象?[10:55:49]
- [被告]:我们不看了,在网吧内不是摄像,是截屏,对此我们有异议。[10:56:07]
- [原告]:被告认为屏幕录像和截屏是一样是错误的,摄像和截屏是两个过程,文档的形成是通过截屏进行的,但是截屏的过程我们是通过一个软件摄像记录下来的。我们要求当庭展示光盘内的录像记录[10:56:28]
- [被告]:请原告出示公证人员到网吧现场的证据,因为现在网吧上网都必须要身份证登记上网。[10:56:51]
- [审判长]:就这个问题原告在前面已经提出,这个证据由被告保管。[10:57:58]
- [被告]:我们的意见是既然原告已经摄像,就应该有公证人员到现场的影视资料。[10:59:23]
- [原告]:公证机关应该保留有现场记录,被告如果有异议可以到公证机关查询。而且根据我们了解,被告已经去过公证机关,也查实了公证机关到现场保全的勘察记录。[10:59:44]
- [被告]:我们确实是到公证机关调查过,但是公证员跟我们说是统一取得证据后再打印出来的,U盘的内容已经经过多次修改后才打印出来的。所谓的录像是上网过程的截屏,与上网截屏是一样的,并不是外面的摄影。[11:00:12]
- [审判长]:由于设备经过调试,目前还无法播放光盘,因此双方需要展示光盘的,法庭将另定时间展示光盘。
下面由被告就第二个调查问题举证。[11:00:52] - [被告]: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我方提交证据6,原告的公证书中的“prtscsysrq”键只有微软品牌机器才有这个键,说明原告的所有公证书都是在微软品牌机上进行公证取得的,是在同一个电脑上进行的,证明原告的公证取证有问题,原告的公证书明显虚假。[11:01:25]
- [被告]:证据7,公证书附件第4页的点击次数证明公证书是虚假的;证据8网吧公证取证时间一览表,证明原告取证是在下班以后,还有一些案件是在星期六公证的,不符合常理。证据9,现场证据保全公证书应当有现场记录,但是原告没有提供相关现场公证记录,即使现在提供也有问题,因为现场公证时间和证据保全时间是分离的,有足够的机会变更原始信息内容,故我们认为公证不合法。[11:03:14]
- [被告]:证据11的键盘实物,证明键盘五花八门,只有微软的键盘才有公证书中记录的“prtscsysrq”键。[11:11:16]
- [审判长]:原告看过该证据没有?[11:11:30]
- [原告]:没有。[11:11:42]
- [审判长]:被告现在是否提交该键盘实物?[11:12:10]
- [被告]:现在没有带来。[11:12:25]
- [审判长]:之后法院再另定时间组织双方质证。[11:12:49]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11:13:05]
- [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6、7都是原告原来提供的,关于点播次数问题,在几秒时间跳了十几次,正好说明被告的侵权事实,因为公证是在网吧进行的,在同一时间十几个人同时点击是有可能的。被告的证据9公证记录与本案没有关联性。[11:13:30]
- [被告]:关于原告说的点击次数,该影片上传时间是2007年5月6日晚上,两年时间才点击了3000多次,原告在短短的零点几秒就跳了很多次是违反常理的。我们现在提交证据8键盘实物。该键盘的标识都是中文和英文标识“印屏幕prscrn系统请求sysrq”。[11:16:02]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11:16:18]
- [原告]:被告提供的该键盘不能证明其主张,该键盘与公证时使用的截屏键不一样,不能证明被告网吧用该键盘。[11:16:35]
- [被告]:我们网吧没有这种键盘,实际上很多电脑使用的键盘都不一样,原告公证书中的键盘只是微软品牌机的键,说明公证书是在同一电脑取证,是虚假的。[11:16:52]
-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提供?[11:17:06]
- [原告]:提供涉案正版影碟。[11:17:20]
-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提交?[11:17:38]
- [被告]:没有了。[11:33:12]
- [审判长]:就第二个问题,本庭听取了双方的质证意见,合议庭将综合评判双方的证据后再另作认证。下面调查第三个争议焦点问题,即如果侵权成立,本案的损失赔偿和合理费用计算方法和依据。先由原告陈述观点并举证。[11:33:39]
- [原告]:被告的侵权成立,为了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发生了合理的费用,以及为购买该影片所支出的有关版权费用,因此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我们可以举证的只有公证费发票和律师费合同,但是这还不能包括原告为此付出的其他的费用,包括取证的交通、住宿费,我们主张由法院按照法定赔偿予以裁决。[11:34:32]
- [审判长]:由被告发表意见。[11:35:03]
- [被告]:假如原告具有网络信息传播经营资格,其传播行为是合法的,假如原告有涉案网络信息传播的权利,原告没有提供其损失的证据或合理证据,而我们提供的证据1-2的被告的营业执照和网络经营许可证,证明被告是合法经营者;证据3南宁网吧的经营情况,证明网吧的平均收费每小时1.5元,影片正常有效点击次数是点击次数的一半,根据原告公证书显示的短时间跳十多次是虚假的,看一部影片的实际收费是2元;证据5中凯公司的网页内容,证明中凯公司下面的广州五洲音像公司有2万多个小时的正版节目,这些正版节目的年许可费是1800元,如果被告侵权成立,我们使用的只是原告2万多个小时的万分之一,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3万元不合理。根据网吧经营情况,有效点击次数乘以实际收费,实际上非法获利只是经营收费的10%至20%。我方证据12新华社电讯,证明互联网具有公共和互联性,证明原告的合法诉讼收到广泛的置疑,因为原告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仅仅是继受的财产权利人。证据13北京高级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
原告起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至今原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损失了3万元的证据,关于公证费,刚才对公证问题我们已经详细论述,我们不认可原告的公证,也就不认可原告的公证费。关于律师费,我们没有发现收费的相关票据,只是约定,约定和实际支付是两回事,而且律师费是否属于原告的经济损失值得磋商,因为律师是服务性质,可请可不请,现在原告请了,让被告支付律师费不合理。[11:39:02] - [审判长]:原告有何意见?[11:39:25]
- [原告]: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8,是广西网络协会提供的,与本案没有实际关联性,不能证明被告因为侵权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因为该协会提供的该证据的数据如何获得不清楚,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被告提供的证据4中凯的网页之前已经发表意见。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0、12和证据13都是个人观点,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不应作为本案证据。[11:39:58]
- [审判长]:被告还有什么意见?[11:40:13]
- [被告]:网吧是上网服务场所,上网服务费是1.5元一个小时,网吧并没有因为《功夫无敌》影片收益。网吧是上网场所服务,不是影业服务,顾客上网目的没有确定性,被告的东西与网吧的经营情况没有直接关系,网吧没有因此直接获利。
只要是上网,从网上都可以点击到《功夫无敌》电影,所有的上网人员都可以在网吧里点击,也可以在家里点击,既然《功夫无敌》是原告的东西,为何不保管,为何给别人点击。原告没有采取措施,是通过引诱侵权来达到获利,是不正当的行为。[11:43:09] - [审判长]:第三个争议焦点调查到这里,由合议庭庭后综合评议后再认定。争议事实调查结束,各方当事人还有无与本案有关的证据需提交?[11:43:38]
- [原告]:没有。[11:43:53]
- [被告]:也没有。[11:44:04]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有无问题需要向对方发问?[11:44:32]
- [原告]:没有[11:44:42]
- [被告]:也没有。[11:45:15]
- [审判长]:经过法庭调查,本庭查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双方有争议的事实:1、原告是否享有网络传播权;2、被告是否存在通过网吧电脑传播涉案作品的事实;3、如果构成侵权,本案损失的计算方法和依据。本庭将综合双方的证据和意见,庭后评议后再作出评判。[11:46:45]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发言应就事实、责任承担、适用法律建议,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中发表过的质证意见,用结论性语言表述即可。首先由原告辩论发言。[11:47:24]
- [原告]:针对法庭归纳的三个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如下:第一,原告是否享有《功夫无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我们认为原告享有《功夫无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权利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等都可以作为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明除外。本案质证和庭审过程中我们提交了一系列证据,从影片公映许可证和正版光盘来看,《功夫无敌》的制片人是香港名威影业有限公司和银都机构有限公司,我们提供的影片版权合同等证明版权人已经把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给原告,证明《功夫无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原告所有,原告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有证据,合法有效。被告庭审中一直认为原告没有相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然而并没有提供任何相反证据证明,根据刚才我方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该作为证据使用,即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从原告提供的公证书来看,公证人员以一个行政人员的身份到被告网吧进行了整个过程的公证,从网吧的电脑上直接可以播放《功夫无敌》影片,然而被告通过其经营的局域网向不特定人进行播放服务,该播放服务没有经过权利人,也没有经过享有网络传播权的原告的许可,也没有支付相关费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他人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该经过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就视为侵权。从我们提供的证据来看,被告在其经营的网吧上未经权利人许可就擅自通过网络传播原告的《功夫无敌》影片,已经构成侵权,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我们请求法院可以根据涉案作品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被告侵权主观行为等依法酌情予以赔偿。[11:52:00]
- [原告]:关于信息网络传播节目许可的问题,我们认为对方所说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不适用本案的审理,因为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著作权是依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条的规定以及《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2条之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是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节目服务活动进行管理的部门规章,并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而且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范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服务活动,依据该规定所获得的许可以及许可之后的经营权利与本案原告主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截然不同,也没有任何的关系,被告将这两个权利混为一谈是对法律法规的错误理解。关于公证书,虽然被告对我们提供证明其侵权行为的公证书有很多异议,我们认为被告的异议不成立,因为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该公证符合法定程序,而该公证书主要内容、公证证词是以公证机关保存的现场勘察记录为基础,以文字记录方式对原告代理人到网吧观看《功夫无敌》影片播放的记录,对公证的整个过程进行了记录,该勘察记录、文字证词与光盘起着相互印证作用。根据公证法的规定,被告没有足够证据推翻该公证书所认定的事实,该公证书所认定的事实可以认定的。[11:55:06]
- [审判长]:由被告进行辩论发言。[11:55:29]
- [被告]:两被告一起发表辩论意见。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是否具有涉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我们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具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为其提供的原始证据不合法,不合规,是无效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具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按照国务院《网络信息保护规定》第3条第2款的规定,原告行使其权利违规,按照互联网视听管理规定,该规定是国务院广播电视节目的细化,原告应该遵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负责管理规定》第2条、第7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许可他人使用,但必须要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否则任何单位不得进行网络信息传播。原告这种非法传播、非法经营的行为要求法院予以保护是不合法的,是不合情理的,原告的传播行为和有偿许可传播行为是非法的,是非法经营。有关侵权问题,首先原告的行为是非法的,原告的经营是非法的,法院不保护非法行为,故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我们提交的证据证明原告的证据是虚假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明确规定,视听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证据,我们已经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证据明显虚假错误,所以认定被告侵权的证据不足,不能采信,也不是事实,至少不是法律事实。第三,假如被告构成侵权,按照著作权法,原告的损失、被告的获利原告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假如被告和原告签订有合同,我们使用的只是原告的影片万分之一,许可费也是很少的。如果按照点击次数来计算,被告的获利按照10%计算也是很少的,而且原告公证书显示的涉案影片的点击次数是虚假的。[11:58:24]
- [被告]:是否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应该由原告举证,如果原告无法举证,视为原告没有经过许可就传播。原告认为被告侵权,也就是说点击其节目的唯一证据是公证书,庭审调查我们已经说明公证书违反公证程序,特别注意一点,即公证员是否到现场,取证是否违法,原告能否提供证据。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不能获得法庭采信的,原告对其公证书应该举证证明其合法性,原告至少应该证明公证人员是否到现场,怎么取证。假如公证员到了现场取证,《功夫无敌》影片是公开传播的,又没有加密,谁点击都可以,我也可以说是公证员到现场点击观看了我网上的东西,不可能是我们侵权,是公证人员观看又不是被告观看。我们也不赞同原告所说的公证人员代表行政人员,公证人员是受原告的委托,是单方行为,如果经过被告同意还可以说是双方公证,但是现在是单方公证,则所取得的证据要完全符合相关规定,如果是单方公证,经不起推敲的,有瑕疵的,都不能作为呈堂证供,《功夫无敌》根据我了解谁都可以看,没有加密,而且该影片没有明示要收费,被告在网吧观看涉案影片也不构成侵权。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3万元的损失,公证费是单方公证,没有征求被告,而且是原告在办公室内单方公证,不可能让被告买单。[12:05:16]
- [被告]:原告到网吧点击,说影片的点击率,不能证明是被告网吧的顾客点击的还是公证人员到网吧设定的点击率,所以该点击率可以说是原告点击的。原告无法证明该点击率是谁点击的。[12:05:54]
- [被告]:原告出示的公证书其实是陷阱证据,不能作为法庭判案依据。整个调查取证的操作人员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不是公证人员,而且整个过程封闭。[12:06:22]
- [审判长]:各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有新的辩论意见可以继续发言,但不得重复刚才的发言内容。[12:06:42]
- [原告]:有新的辩论意见,关于公证问题,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认定著作权归原告所有,正版光碟上署名由银都机构有限公司和香港名威影业有限公司作为联合设置和出品单位,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在作品上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就是当然的著作权人,被告认为原告不是著作权人应该提交相反证据,但是被告没有提供,所以我们认为原告具有《功夫无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被告提出的网络传播经营权利的问题,我们认为网络传播经营权利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两个不一样的法定权利,被告认为只有享有网络经营权才享有网络经营传播权是错误的,网络传播权是基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基础上,只要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或者是经过许可的相关权利人就当然享有网络传播权,而被告将网络传播经营权作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前提条件与法律规定不相符,而且扰乱本案审理,本案审理的是被告是否侵害原告的网络传播权,被告一直认为原告没有视听节目的传播经营权,我们认为是否享有这样的权利与是否享有网络传播权完全没有任何的关系。关于公证书的问题,在庭审时我们一直强调,关于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如何认定的问题,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公证书可以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可以作为法院认定的证据使用,然而被告虽然对公证书提出很多质疑,但是并没有提供足够相反证据证明,即使公证书中有少许瑕疵问题,也不能否定被告通过自己经营的网站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功夫无敌》传播的权利,他的传播没有经过原告的许可,也没有支付任何的费用,其行为就是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第四,关于损失部分,被告一直在使用假设词语,但是一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给不特定的人观看《功夫无敌》影片时其具体获利情况如何,根据法律规定,在侵权影片被告无法提供网络获利情况,原告也没有提供具体的损失的情况下,可以由法院酌情认定,因此我们请求法院根据案件酌情确定损失赔偿。关于律师费的问题,对于因网络传播造成的损失部分,律师费是作为当然的损失部分,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12:09:43]
- [原告]:关于公证人员是否在场的问题,在公证书中已经清楚说明公证人员及申请人到现场,并在网吧拍摄了外观录像,另外对方称录像没有出现公证人员的身影,是对公证书的苛求,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12:10:47]
- [被告]:被告没有否定原告不是涉案影片的权利人,我们需要原告证明是涉案影片的权利人。如果原告是权利人,按照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条例》的有关规定,原告必须要取得网络传播经营许可权,否则原告的网络传播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针对点击次数,很短时间跳动了十几次是不符合常理的。如果侵权,损失我们也提供了证据,即根据相应许可费损失或者被告因为点击次数收取的上网费其中的非法部分的损失计算,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如果无法计算损失的,才酌情确定,但是本案现在不是无法计算,而是可以精确计算出原告的损失,所以不适用酌情确定损失赔偿数额。[12:12:14]
- [被告]:著作权和传播权是分开的,本案中没有谁侵原告你的著作权,原告的传播权在本案先不说有无许可,传播是原告主动向公众传播的,现在倒过来说别人看了,造成侵权是不合适的。[12:12:53]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由各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12:13:12]
- [原告]: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2:13:26]
- [被告]:原告的起诉具有欺诈性,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2:13:38]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12:13:50]
- [原告]:愿意。[12:14:02]
- [被告]:如果原告撤诉,被告的反诉也可以撤诉。[12:14:13]
- [审判长]:原告的调解方案是什么?[12:14:35]
- [原告]: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其他请求可以放弃。[12:14:52]
- [审判长]:被告有何意见?[12:15:05]
- [被告]:不接受原告的调解方案。[12:15:16]
- [审判长]:被告有何调解方案?[12:15:34]
- [被告]:原告撤诉,被告的反诉撤诉。[12:15:48]
- [审判长]:由于双方当事人调解不成,本庭不再组织调解。由于对原告的光盘证据需要再次组织质证,本庭需再次开庭,之后由合议庭评议后另行宣判。现在休庭。[12:16:09]
- [主持人]:审判长已经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本案的裁判结果,中国法院网南宁频道(南宁法院网)将继续关注并及时发布,欢迎网友登录南宁法院网浏览。[12:16:40]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中国法院网对本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和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2:16:51]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2:1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