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法院外景

本案审判员及书记员

本案被告人

本案辩护人

庭审全貌

本案证据1

本案证据2

被告人亲笔供词

当庭宣判
6月8日14:30,北京法院网直播平谷法院审理“非法行贿遭退回 构成犯罪被起诉”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许友刚,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即将开庭审理的是一起被告人李某玉涉嫌行贿罪一案,欢迎大家关注。
    [14:33:45]
  • [主持人]: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玉在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南太务村开展改水工程过程中,于2008年6月23日,在该村村主任刘某青(另案处理)办公室送给刘人民币五万元,希望刘能帮助其中标得到该村改水工程施工权。2008年6月25日该村举行招标大会决定由村民代表确定标底,刘某青公开有投标人送其五万元钱一事,会后李某玉未中标,刘某青将五万元委托其弟刘某怀退还李某玉。被告人李某玉于2008年11月25日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查获。
    [14:36:07]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被告人已经到庭外候审。
    庭审马上开始,欢迎网友关注本案的审理。
    [14:37:40]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一、不准携带武器和其他危险品入庭;二、非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和记录;三、不准进入审判区;四、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呼口号及进行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活动;五、不准发言、提问、递条子和随意走动;六、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七、关掉手机等通讯工具。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不听劝告的,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38:56]
  • [审判员]:
    传被告人李某玉到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14:39:10]
  • [审判员]:
    查明被告人李某玉身份。
    [ 被告人]:
    被告人李某玉,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汉族,高中文化,山东高唐县人,北京源泉供水设备商贸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山东省高唐县杨屯乡乜集村,暂住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白庙村。
    [14:39:51]
  • [审判员]:
    你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 被告人]:
    没有。
    [14:40:11]
  • [审判员]: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及原因?
    [ 被告人]:
    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08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2009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14:40:30]
  • [审判员]:
    是否收到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
    [ 被告人]:
    收到了。
    [14:40:45]
  • [审判员]:
    查明辩护人的身份。
    [ 辩护人]:
    王旭,北京市律通事务所律师。
    [14:40:58]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玉涉嫌犯行贿罪一案。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郑淑君独任审判,担任法庭记录的是书记员杨张林。为被告人李某玉辩护的是其委托的北京市律通事务所律师王旭。被告人李某玉,你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14:41:26]
  • [审判员]:
    现在宣布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享有的诉讼权利。
    1、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
    2、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3、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4、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李某玉,你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14:41:51]
  • [审判员]:
    你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人]:
    不申请。
    [14:42:06]
  • [审判员]:
    是否有上述申请?
    [ 辩护人]:
    没有。
    [14:42:16]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读起诉书。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玉在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南太务村开展改水工程过程中,于2008年6月23日,在该村村主任刘某青办公室送给刘人民币五万元,希望刘能帮助其中标得到该村改水工程施工权。2008年6月25日该村举行招标大会决定由村民代表确定标底,刘某青公开有投标人送其五万元钱一事,会后李某玉未中标,刘某青将五万元委托其弟刘某怀退还李某玉。被告人李某玉于2008年11月25日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查获。
    [ 审判员]:
    被告人李某玉,刚才宣读的起诉书的内容你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14:42:38]
  • [审判员]:
    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的内容一致吗?
    [ 被告人]:
    一致。
    [14:42:54]
  • [审判员]:
    你是否认罪?
    [ 被告人]:
    认罪。
    [14:43:06]
  • [审判员]:
    被告人李某玉,现在法庭问你几个问题,希望你能够实事求是的回答。
    [ 被告人]:
    是。
    [14:43:18]
  • [审判员]:
    你是怎么认识刘某青的?
    [ 被告人]:
    我跑改水工程的时候认识的。
    [14:43:40]
  • [审判员]:
    你什么时候干改水这个活的?
    [ 被告人]:
    还没有干过一次呢,只是在联系。
    [14:43:55]
  • [审判员]:
    你什么时候给的刘某青钱?
    [ 被告人]:
    是在招标之前。
    [ 审判员]:
    在哪给的他?
    [ 被告人]:
    在大队部。
    [14:44:19]
  • [审判员]:
    当时给了他多少钱?
    [ 被告人]:
    给了五万元钱。
    [ 审判员]:
    给钱的时候都说了什么?
    [ 被告人]:
    我就说让他帮助我获得改水的施工权。
    [14:44:34]
  • [审判员]:
    后来五万元退还给你了吗?
    [ 被告人]:
    退还给我了。
    [ 审判员]:
    你后来中标了吗?
    [ 被告人]:
    没有。
    [14:44:48]
  • [审判员]:
    你是怎么到案的?
    [ 被告人]:
    检察院去我家找我调查刘某青收钱的事。
    [14:45:24]
  • [审判员]:
    辩护人有什么要问的吗?
    [ 辩护人]:
    没有。
    [14:45:34]
  • [审判员]:
    下面向你出示本案的证据材料。
    [14:45:46]
  • [审判员]:
    宣读证人刘某青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李某玉曾给其人民币五万元的事实。
    [ 审判员]:
    被告人李某玉,你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14:46:08]
  • [审判员]:
    宣读证人见某强的证言,证明刘某青在村民代表大会上公开有人给其五万元的事实。
    [ 审判员]:
    被告人李某玉,你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14:46:22]
  • [审判员]:
    宣读证人李某军的证言,证明刘某青在村民代表大会上公开有人给其五万元的事实。
    [ 审判员]:
    被告人李某玉,你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14:46:34]
  • [审判员]:
    宣读证人王某生的证言,证明刘某青在村民代表大会上公开有人给其五万元的事实。
    [ 审判员]:
    被告人李某玉,你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14:46:49]
  • [审判员]:
    宣读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6月25日村民代表大会上刘某青让其及靳某某以及见某某三人从刘某青的抽屉中拿出一袋钱说是改水的人给的五万元。
    [ 审判员]:
    被告人李某玉,你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14:47:15]
  • [审判员]:
    宣读证人靳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6月25日村民代表大会上刘某青让其及靳某某以及见某某三人从刘某青的抽屉中拿出一袋钱说是改水的人给的五万元。
    [ 审判员]:
    被告人李某玉,你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14:47:34]
  • [审判员]:
    宣读证人靳某的证言,证明刘某青在村民代表大会上公开有人给其五万元的事实。
    [ 审判员]:
    被告人李某玉,你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14:47:48]
  • [审判员]:
    宣读证人见某华的证言,证明刘某青在村民代表大会上公开有人给其五万元的事实。
    [ 审判员]:
    被告人李某玉,你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14:48:05]
  • [审判员]:
    宣读证人王某勤的证言,证明其听说刘某青在村民代表大会上公开有人给其五万元的事实。
    [ 审判员]:
    被告人李某玉,你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14:48:20]
  • [审判员]:
    宣读证人王某辉的证言,证明其听说刘某青在村民代表大会上公开有人给其五万元的事实后同王某明一起到南太务村对此事进行调查。
    [ 审判员]:
    被告人李某玉,你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14:48:47]
  • [审判员]:
    宣读证人王某明的证言,证明其听说刘某青在村民代表大会上公开有人给其五万元的事实后同王某辉一起到南太务村对此事进行调查。
    [ 审判员]:
    被告人李某玉,你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14:48:55]
  • [审判员]:
    宣读证人李某龙的证言,证明2008年6月份其与其父亲李某玉跟南太务村主任一起吃饭并询问了该村改水的情况。
    [ 审判员]:
    被告人李某玉,你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14:49:37]
  • [审判员]:
    宣读证人刘某怀的证言,证明2008年6月25日刘某青让其把五万元给了一个投标人(李某玉)。
    [ 审判员]:
    被告人李某玉,你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14:51:32]
  • [审判员]:
    宣读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玉的身份情况。
    [ 审判员]:
    被告人李某玉,你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14:51:38]
  • [审判员]:
    宣读抓获经过,证明李某玉于2008年11月25日被检察机关查获。
    [ 审判员]:
    被告人李某玉,你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14:51:54]
  • [审判员]:
    出示北京市水务局京水务农[2007]213号,证明南太务响应政府号召进行改水工程的事实,刘某青有协助政府完全改水工程的职务。
    [ 审判员]:
    被告人李某玉,你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14:52:29]
  • [审判员]:
    出示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南太务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刘某青系该村村主任。
    [ 审判员]:
    被告人李某玉,你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14:53:22]
  • [审判员]:
    出示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证明五万元人民币被扣押的情况。
    [ 审判员]:
    被告人李某玉,你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14:53:48]
  • [审判员]:
    以上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本庭确认有效。
    [14:54:06]
  • [审判员]:
    被告人李某玉,你有证据向法庭提供吗?
    [ 被告人]:
    没有。
    [14:54:21]
  • [审判员]:
    是否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是否有上述申请?
    [ 被告人]:
    没有。
    [14:54:34]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
    [14:54:50]
  • [审判员]:
    被告人李某玉,你有什么要为自己辩护的吗?
    [ 被告人]:
    我没有什么要说的。
    [14:55:14]
  • [审判员]:
    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 辩护人]:
    审判员,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我查阅了预审卷宗,参与了法庭调查,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李某玉的情节较轻,他能够如实的把自己的经过反映的很清楚,态度诚恳。二、李某玉把五万元赃款及时退给了检察机关。三、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没有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四、被告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了自己的行为,可以对其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某玉免于刑事处罚。
    [14:58:36]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被告人李某玉,你最后还有什么要说的吗?
    [ 被告人]:
    没有。
    [14:59:01]
  • [审判员]:
    你对此事有什么认识吗?
    [ 被告人]:
    我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以前不知道这是触犯法律的行为。
    [14:59:47]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十分钟之后宣判。
    [15:00:02]
  • [审判员]:
    现在继续开庭。
    [15:11:15]
  • [审判员]:
    本案经开庭审理,现进行宣判。被告人李某玉在参与平谷区夏各庄镇南太务村改水工程招标过程中,为让该村村主任刘某青帮助其中标而给予刘某青五万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行贿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据此,被告人李某玉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案扣押的人民币五万元予以没收。被告人李某玉,你对判决的内容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15:14:25]
  • [审判员]:
    是否上诉?
    [ 被告人]:
    不上诉。
    [15:14:49]
  • [审判员]:
    下面闭庭。今天是口头宣判,正式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到被告人手中。
    [15:15:16]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的姚学谦和赵岩对本此直拨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庭审记录工作的刑庭书记员刘光辉和网管员董轲。本次网络直播亦得到负责拍照和传送图片的白雪英的大力协助。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
    [15:17:10]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1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