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判办公大楼

直播现场

庭审现场

合议庭组成人员

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
6月19日8:40,东营区法院审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件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今天上午8:40点在该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张秀英诉被告赵萍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件纠纷一案。今天的庭审过程由中国法院网进行同步现场直播,这是东营区法院首次进行案件网络直播,请各位网友多提宝贵意见。我是今天庭审直播的主持人王磊,欢迎大家关注和参与。
    [08:32:12]
  • [主持人]:
    庭审网络直播是东营区法院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的重要举措之一。
    [08:33:20]
  • [主持人]:
    现在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东营区法院的情况。
    [08:33:38]
  • [主持人]:
    东营区法院位于黄河入海口的新兴城市―东营市的中心城区,该院于1984年组建,与原胜利油田人民法院合署办公,1995年3月政法体制理顺,胜利油田人民法院撤销,东营区人民法院重新组建。现有内设机构19个,在编干警134人,年结案8000件左右。
    近年来,东营区法院坚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三个至上”,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发展。先后被授予全国法院网络宣传先进单位、平安山东建设先进基层单位、省级文明机关、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先进集体、全省法院思想宣传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被省法院记“集体二等功”、“集体一等功”。
    去年9月,东营区法院作为“东营经验”现场会的分会场之一,得到了与会200余位领导的好评。
    [08:34:03]
  • [主持人]:
    今天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有担任本案审判长的民一庭庭长李秀芹、民一庭副庭长张德红、人民陪审员姜辉,下面分别介绍一下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基本情况。
    李秀芹,大学文化,二级法官,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13年,审理民事案件2000余起,先后被授予“第三届全市十佳法官”、“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2007年被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荣记“个人三等功”。
    张德红,大学文化,四级法官。先后荣获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全市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姜辉,大学文化,东营市东营区油区工作办公室干部,2008年9月被任命为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08:35:00]
  • [主持人]:
    今天审理的是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件。现在简单给大家介绍一下案情,2009年4月17日,原告在居住的某小区内沿人行道由南向北往家走,当行至2号楼西首时,被告饲养的狗突然从2号楼的拐角处窜出将原告扑倒在地,狗的前爪将原告的面部抓伤,后原告被送往医院处理伤口。经医院检查,原告的前额及上唇被狗抓伤,颈椎第二节骨裂。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08:58:53]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08:59:26]
  • [书记员]:
    全体肃静!现在查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庭情况:
    原告张秀英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张秀英未到庭,委托代理人韩剑飞、张光财到庭。
    [09:03:58]
  • [书记员]:
    原告委托代理人讲一下原告的基本情况、你的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张秀英,女,193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区西城如意街祥和家园1号楼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2301193703280021。
    委托代理人韩剑飞,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胜辉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703号13号楼1单元501室。
    委托代理人张光财,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09:05:01]
  • [书记员]:
    被告赵萍是否到庭?
    [ 被告]:
    到庭。
    [ 书记员]:
    被告赵萍讲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 被告]:
    赵萍,女,195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机关医院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西城如意街祥和家园2号楼1单元102室,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56010130029。
    [ 书记员]:
    被告赵萍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到庭。
    [ 书记员]:
    被告委托代理人讲一下你的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 被告委托代理人]:
    王刚,男,195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机关外事处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西城如意街祥和家园2号楼1单元102室。
    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 审判长]:
    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无异议。
    [ 被告]:
    无异议。
    [09:06:33]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第一条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许可。
    第二条下列人员不得旁听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第三条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二、不得发言、提问;
    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第五条诉讼参与人与旁听人员关闭通讯工具。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及人民陪审员入庭就座。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原告未到庭,原告委托代理人韩剑飞到庭,被告到庭,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刚到庭,现在可以开庭。
    [ 书记员]:
    请坐!
    [ 审判长]:
    现在宣布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在此开庭,公开审理原告张秀英与被告赵萍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判员李秀芹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德红、人民陪审员姜辉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刘林担任法庭记录。
    [ 审判长]:
    开庭前,本庭就当事人在法庭上依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承担的诉讼义务已进行过告知,原告及被告,你们是否清楚了,是否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如申请回避应说明理由。
    [ 原告]:
    清楚,不申请回避。
    [ 被告]:
    清楚,不申请回避。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或宣读民事起诉状)。
    [09:07:32]
  • [原告]:
    2009年4月17日,原告在居住的某小区内沿人行道由南向北往家走,当行至2号楼西首时,被告饲养的狗突然从2号楼的拐角处窜出将原告扑倒在地,狗的前爪将原告的面部抓伤,后原告被送往医院处理伤口。经医院检查,原告的前额及上唇被狗抓伤,颈椎第二节骨裂。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 被告]:
    原告张秀英诉状中指控我家狗突然从2号楼拐角处窜出将其扑倒在地,前爪将其面部抓伤,此指控纯属违背事实。2009年4月17日晚5点30分左右,我和同事张云凤一起逛西单超市,张云凤看到我把狗拴在地下室外防盗窗上。另外,原告被抓伤后,请祥和家园门卫徐景峰将其送回家,在送原告回家时,徐师傅也看到我家狗拴在地下室外防盗窗上。事情发生后,我从超市回来听说此事,立刻到了原告张秀英家中,并和他儿子一起到了油田机关医院,我亲自给原告作了处理并打了狂犬疫苗,开了口服的消炎药,处理好后一同回到了祥和家园。(有证言)
    2009年4月21日中午,我又和丈夫一同买了牛奶和鸡蛋去原告家中看望。当时原告的儿子在家,女儿在家中做饭,儿子很客气,女儿没有说话。坐下后,我们就问原告到底是怎么回事,原告说:“是我倒霉,躲车没看到狗,躲到了狗的身边,所以让狗抓了。”这里有个疑问:祥和家园南北路宽10米,栓狗的位置是在南北路的东侧,距路边4.83米,躲车怎么就躲到了狗的身边,没有看到狗吗?我认为原告没有说实话。
    狂犬疫苗要从4月17日至5月15日打五次,我给原告打了三次,即4月17日、4月20日、4月24日。5月1日我有事不能给原告打针,就委托西站卫生所登门打针,可遭到拒绝。晚上我回来,又去给她打,同样遭到拒绝。当时我很生气,并声明一切因疫苗注射造成的后果自负。
    法官可能要问,既然处理的这么好,为什么会到法庭上来。事情是这样的:2009年5月1日,早上5点30分左右我在外边放狗(因早上没人)。很巧,这天早上原告的儿子出来倒垃圾,看到我们家的狗,不知什么原因,突然高声叫喊说要打死我们家的狗,为此,我觉得接受不了,就和他吵了几句,原告的儿子声称要告我们。告状是每个人的权利,但是,要实事求是,不能诬告。我们有证人证言、照片、图表为证,能清楚的反映真实的情况,帮助法官做出正确的判断。依照法律应对编造事实、不尊重事实的行为进行批评,并责令原告赔礼道歉。原告无意中撞到狗的跟前,狗被惊吓后才将其抓伤,这是动物的本能反应,所以原告应负责任。从道义上和感情上,我们可以支付部分医药费;但诉讼费由原告负担;精神损害赔偿纯属无理要求,我们坚决反对。
    [ 审判长]:
    根据原告的诉称及被告的辩称,本庭总结如下争议焦点:一、原告在其受伤行为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二、被告是否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原、被告对本庭总结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有无补充?
    [ 原告]:
    无异议,无补充。
    [ 被告]:
    无异议,无补充。
    [ 审判长]:
    被告,针对原告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行为进行向法庭提供证据。
    [ 被告]:
    提交徐景峰的证人证言,言德子的证人证言,郭凤兰的证人证言各一份,证明被告饲养的狗当时是拴着的。
    [ 审判长]:
    原告进行质证。
    [ 原告]:
    郭凤兰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狗是拴着的;言德子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对该证人证言的效力有异议,该证人和被告有利害关系;对徐景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该证人应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
    [09:17:45]
  • [审判长]:
    被告,对争议的第一个焦点,还有其它证据吗?
    [ 被告]:
    申请证人张云凤出庭作证,证明当时狗是拴着的。
    [ 审判长]:
    因被告赵萍申请证人张云凤出庭作证,本庭予以准许,请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被告讲明证人身份情况,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理由和证明目的等。
    [ 被告]:
    证明当时狗是拴着的。
    [ 审判长]:
    现在传证人张云凤到庭,请值勤法警带证人到证人席。
    [ 审判长]:
    请证人张云凤出示身份证明(身份证),讲明证人身份,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日期,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与各方当事人的关系,联系电话等。
    [ 证人]:
    张云凤,女,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胜中社区机关医院职工,住胜中社区秀苑小区31号楼4单元7号。
    [ 审判长]:
    请值庭法警将证人张云凤的身份证明交各方当事人验证。
    [ 审判长]:
    原、被告对证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 被告]:
    无异议。
    [09:41:41]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和第124条第二款之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作证应当符合客观事实,歪曲事实,虚假证明,须承担法律责任。证人张云凤你听清楚了吗?
    [ 证人]:
    听清了。
    [ 审判长]:
    证人,你与被告是什么关系?
    [ 证人]:
    是同事。
    [09:42:42]
  • [审判长]:
    下面由各方向证人张云凤发问,发问应当围绕争议焦点,不得诱导、误导作证。首先,由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发问。
    [ 被告]:
    证人,你谈一下被告逛超市时,原告被被告的狗伤害的情况?
    [ 证人]:
    2009年4月17日晚饭后,我去找赵萍逛西单商场,看到她家的狗在地下室外面,逛完商场后,我和赵萍各自回家。之后,我到了医院,看到赵萍给老人清理伤口,并打了狂犬疫苗,还安慰老人说伤口会很快好,狂犬疫苗由赵萍负责,请老人放心。之后,我们一起送老人回了祥和小区。然后,到赵萍家坐了一会,我自己就回家了。
    [ 审判长]:
    被告还有发问吗?
    [ 被告]:
    没有。
    [ 审判长]:
    原告有向证人发问的吗?
    [ 原告]:
    有。
    [ 原告]:
    事发当时是什么时候?
    [ 证人]:
    是吃完晚饭后,天不是太黑。
    [ 原告]:
    发问完毕。
    [ 审判长]:
    证人有需要说明或补充的吗?
    [ 证人]:
    没有。
    [09:55:31]
  • [审判长]:
    证人核对笔录后退庭。
    [ 审判长]:
    原、被告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 原告]:
    对证人去被告家的时间以及狗被拴着没有异议,对其它说法有异议。
    [ 被告]: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被告,针对争议焦点一还有证据提交吗?
    [ 被告]:
    出示两张照片,证明当时狗被拴着的位置。
    [ 审判长]:
    原告进行质证。
    [ 原告]:
    对狗被拴着,我方没有异议。
    [ 审判长]:
    被告,针对争议的第一个焦点还有证据吗?
    [ 被告]:
    没有。
    [10:03:19]
  • [审判长]:
    原告,针对争议焦点一,有证据提交吗?
    [ 原告]:
    提交徐景峰的证人证言,提交证人张丹的证人证言,证明原告被狗咬伤的情况。
    [ 审判长]:
    被告进行质证。
    [ 被告]:
    对两证人证言有异议,原告不是被狗咬的,而是被抓的,伤口很明显。这两个人是事发后看到,事发当时他两个人都不在场。
    [ 审判长]:
    原告还有其它证据吗?
    [ 原告]: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还有补充和陈述的吗?
    [ 被告]:
    没有。
    [ 审判长]:
    原告,针对焦点一,还有补充和陈述的吗?
    [ 原告]:
    有,当时我被狗咬伤,去治疗我方无异议。但是被告的态度不好,双方发生了争吵。被告说对原告尽到了义务,只是到后来才发生的矛盾不属实,原告心理受到了很大的伤害,因为被告对原告的态度不好,才造成了这个结果。
    [ 审判长]:
    下面针对争议焦点二,由原告进行举证。
    [ 原告]:
    被告是狗的饲养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狗的饲养人应担民事赔偿,没有其它书面证据。
    [10:10:06]
  • [审判长]:
    原告,针对你方诉讼请求有无证据提交?
    [ 原告]:
    提交起凤正骨医院出具的医疗单据三张,证明花费医疗费275元。2009年4月24日东运医院西站门诊收据一份,证明原告腰椎裂伤,支付350元。提交X光片一份,证明原告被狗咬伤后,腰椎受伤。
    [ 审判长]:
    被告进行质证。
    [ 被告]:
    对起凤正骨医院的医疗费的三张发票不是正规发票,我方不认可。原告应到指定医疗机构治疗。在诉状中,原告陈述说是颈椎受伤而现在说是腰椎受伤,相互矛盾,不予认可。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没有。
    [ 审判长]:
    原告,你方诉讼请求中,医疗费是800元,现在是725元?请明确一下你方的诉讼请求。
    [ 原告]:
    医疗费变更为725元。
    [ 审判长]:
    原告,讲一下你主张精神抚慰金的依据。
    [ 原告]:
    我方人身受到了伤害,但双方没有达成谅解。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人身受到伤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我方酌情主张10000元。
    [10:15:34]
  • [审判长]:
    被告,针对争议焦点二,有无相关证据提交?
    [ 被告]:
    提交2009年4月17日狂犬疫苗接种卡一份、发票一份,金额是200元,证明被告方为原告进行了预防,我方尽到了义务。
    [ 审判长]:
    原告进行质证。
    [ 原告]:
    事发后,被告为原告打了疫苗,进行了预防。
    [ 审判长]:
    被告还有证据提交吗?
    [ 被告]:
    没有证据。我方购买了鸡蛋等物品去看望了原告。
    [ 审判长]: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还有无证据提交?
    [ 被告]:
    我认为责任不在狗,是原告不小心走到狗的旁边,才发生的事故。从道义上讲,我方可以适当给原告一定的补偿。
    [10:18:24]
  • [审判长]:
    被告,你针对原告前两项的诉讼请求,有什么意见?
    [ 被告]:
    事情的发生,不是因为狗直接造成的,民事责任不应由我方承担。
    [ 审判长]:
    原告,针对焦点二,还有其它补充和陈述的吗?
    [ 原告]: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针对焦点二,还有补充和陈述的吗?
    [ 被告]:
    当时狗咬伤原告后,我去给原告打的针,态度没有不好。
    [ 审判长]:
    被告,你饲养的狗是什么品种?
    [ 被告]:
    哈师骑,这种狗是很温顺的。
    [ 审判长]:
    被告,你养的狗是否办理了准养证?
    [ 被告]:
    没有办理。
    [ 审判长]:
    被告,你方饲养的狗是否依法办理了犬类免疫证?
    [ 被告]:
    已经注射了疫苗,但是没有犬类免疫证。
    [ 审判长]:
    被告,你饲养动物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营业、生计或娱乐?
    [ 被告]:
    是宠物狗,为了娱乐。
    [ 审判长]:
    原告,对以上法庭调查有无异议?
    [ 原告]:
    被告陈述狗很温顺不属实,被告的狗曾经咬伤过小孩。对上述调查的事实无异议。
    [ 审判长]:
    被告还有陈述的吗?
    [ 被告]:
    原告主张被告的狗咬伤过小孩,原告需要举证。
    [ 审判长]:
    经过原、被告举证、质证及本庭合议,本庭对以下证据和事实予以确认:
    对被告提供的照片,原告无异议,该证据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2009年4月17日晚饭后,原告被被告饲养的宠物哈师奇狗抓伤面部。事发时,被告饲养的狗被拴在被告地下室窗户外侧。事发后,被告及时将原告带到胜中社区机关医院进行了伤面清创并注射狂犬疫苗。被告饲养的狗未依法办理准养证和犬类免疫证。
    [10:23:15]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你方的辩论意见。
    [ 原告]:
    根据刚才的法庭调查,可以查明两个事实:一、被告饲养的狗伤害了原告。二、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三、原告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这与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被告刚才提交的证据相印证。理由如下:一、根据本案发生的时间,是在傍晚,晚饭后,这个时间天很黑,被告应将狗关在相应的地方,不应将狗拴在外面,从这点说,被告对本案的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二、此时天已黑,根据被告提交的图片,她的狗拴在窗下,原告从北向南在马路的台阶上走,原告看不见狗,那么当她走到墙角处,狗窜出来咬人,原告无处防备。根据刚才的调查,被告的狗是拴着的,如果被告的狗不被拴着,后果将更加不可想象。此案确实发生在一瞬间,狗将原告捕倒的同时,前抓将原告脸部抓伤,原告摔倒在地。正因狗是被拴着的,所以才没有造成更大后果。以上是本案的基本事实和被告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 审判长]:
    被告,发表你方的辩论意见。
    [ 被告]:
    原告说狗是窜出来的不属实,原告不可能看不到狗。如果原告不去惊吓狗,它是不会咬人的。从证据上看,是原告倒下后,被狗抓的。原告是在距离狗非常近的地方,受到的惊吓。原告负有主要的责任。
    [10:34:21]
  • [审判长]:
    原告、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原告谈一下最后陈述意见。
    [ 原告]:
    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 审判长]:
    被告谈一下最后陈述意见。
    [ 被告]: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从感情及道义上讲,可以赔偿一部分医疗费。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原、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 原告]:
    同意。
    [ 被告]:
    同意。
    [ 审判长]:
    原告说一下调解意见。
    [ 原告]:
    一、要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二、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7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 审判长]:
    被告是否同意。
    [ 被告]:
    出于道义,可以支付部分医疗费,但不同意其他调解意见。
    [ 审判长]:
    由于原、被告争议较大,本庭将庭后另行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期宣判。下面宣布休庭。
    [10:43:44]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本次直播得到了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地感谢!
    [10:44:47]
  • [主持人]:
    [特别声明]:本直播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4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