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本案独任审判员赵玉东

本案书记员祁丽

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及委托代理人

法庭调查

原告向法庭举证

本案证据材料

本案证人出庭

本案证人出庭

审判员宣布本案休庭

网球直播现场

本案证人出庭做证
6月18日9时,北京法院网直播大兴法院审理“保姆坠楼身亡 雇主被索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05:08]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我是本次网络直播主持人大兴法院研究室刘东民,今天我们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原告赵宝庆等诉被告张建华、张素琴雇员被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
    [09:07:21]
  • [主持人]:
    本案由大兴法院红星法庭赵玉东法官独任审判。担任此次法庭记录的是红星法庭书记员祁丽。
    [09:10:06]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本案案情。原告诉称,从2000年起,经人介绍被告张建华、被告张素琴雇佣赵春仙到北京给其母亲赵春荣做保姆。因为有亲属关系,赵春仙对老人照顾得十分周到,得到了老人及众子女的肯定和表扬。从2000年到2009年,只有2005年4月赵春仙的丈夫去世时回老家处理丧事在家休息一段时间,其余时间均在北京照顾老人。2009年3月14日16时许,赵春仙不幸坠楼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2009)第9057号关于赵春仙的调查结论认定,该人符合高坠死亡,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因为赵春仙实在受雇用期间死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情发生后,我们找被告要求解决赔偿问题,被告找种种借口拒绝,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建华、被告张素琴赔偿死亡补助费214 940元,被赡养人生活费28 072元,丧葬费22 357.5元,家属办理丧失合理支出69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 000元,以上共计322319.5元,并由被告张建华、被告张素琴承担本案诉讼费。
    [09:14:50]
  • [主持人]:
    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关注本次庭审直播。
    [09:15:27]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准备,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
    [09:30:34]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许可。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三、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四、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五、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外国人或者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09:31:56]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报告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33:35]
  • [审判员]: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09:34:15]
  • [原告]:
    赵宝庆,男,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
    朱翠芝,女,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
    吴香芝,女,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
    李江波,男,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
    李江涛,兼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男,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
    孙立辉,原告李江涛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09:37:41]
  • [被告]:
    张建华,男,住北京市旧宫镇。
    张素琴,女,住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
    委托代理人,马龙哲,北京市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09:38:54]
  • [审判员]:
    原、被告对双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09:39:54]
  • [审判员]:
    (敲锤)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今天在本院1号法庭依法对原告赵宝庆、原告朱翠芝、原告吴香芝、原告李江涛、原告李江波与被告张建华、被告张素琴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开庭,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大兴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赵玉东担任审判员,由书记员祁丽担任法庭记录。
    [09:40:47]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
    2、提出回避申请;
    3、提出新证据;
    4、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
    5、原告可以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对本诉进行反驳或反诉;
    6、有最后陈述权;
    当事人在法庭上除了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必须履行以下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3、如实陈述事实。
    [09:46:22]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以上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了?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09:49:29]
  • [审判员]:
    法庭调查开始,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09:51:06]
  • [原告]:
    原告赵宝庆、原告朱翠芝与赵春仙系父女、母女关系。原告吴香芝与赵春仙系婆媳关系,原告李江涛、原告李江波与赵春仙系母子关系。从2000年起,经人介绍被告张建华、被告张素琴雇佣赵春仙到北京给其母亲赵春荣做保姆。因为有亲属关系,赵春仙对老人照顾得十分周到,得到了老人及众子女的肯定和表扬。从2000年到2009年,只有2005年4月赵春仙的丈夫去世时回老家处理丧事在家休息一段时间,其余时间均在北京照顾老人。2009年3月14日16时许,赵春仙不幸坠楼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2009)第09057号关于赵春仙的调查结论认定,1、该人符合高坠死亡,2、该人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因为赵春仙实在受雇用期间死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情发生后,我们找被告要求解决赔偿问题,被告找种种借口拒绝,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建华、被告张素琴赔偿死亡补助费214 940元,被赡养人生活费28 072元,丧葬费22 357.5元,家属办理丧失合理支出69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 000元,以上共计322319.5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张建华、被告张素琴承担。
    [09:52:46]
  • [审判员]:
    你的诉讼请求是怎么计算的?
    [ 原告]:
    我提供一份死亡赔偿明晰单。
    [09:53:29]
  • [审判员]:
    现在由被告方进行答辩。
    [ 被告]:
    我认为原告吴香芝作为主体不适格,因为他们之间是曾经的婆媳关系,赵春仙的丈夫已经去世了,所以他们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吴香芝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我们存在雇佣关系,但是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原告要求我们对赵春仙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9:54:58]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出示证据。
    [09:56:30]
  • [原告]:
    证据一,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的调查结论,证明赵春仙的死亡时间、地方、死亡类型,不是刑事案件;
    证据二,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的鉴定结论书,证明赵春仙是高坠死亡;
    证据三,派出所证明,证明赵春仙与赵春先是同一人;
    证据四、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赵春仙与原告的身份关系;
    证据五、六,派出所证明,证明被扶养人人数 ;
    证据七,证人证言,证明是二被告雇佣了赵春仙;
    证据八,银行存折2本;
    证据九、票据,证明原告的合理支出;
    证据十、网上案例。
    [10:05:41]
  • [被告]:
    对证据一、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原告证明的内容有异议;
    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为户主已经死亡了;
    证据五、六我们不认可,因为我们没有办法核实其真实情况,所以我们对真实性和关联性都不予认可;
    对证人吴盼山证言的真实性我们不认可,因为我们都不认识他。对赵振起的证言我们认可,上面可以看出是老太太雇佣的赵春仙。对赵振强证言的表述内容是不真实的,我也不认识他,所以我不认可他的证人证言。
    对证据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原告要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老太太是文盲,所以委托被告办理存钱等事宜。2006年的时候死者给我打电话,说他的婆婆不让他在家里待,而且家里还有要帐的。我说为什么不让他的儿子还,他说他的儿子都没有结婚呢,不想让他们有负担,所以我说我来还帐。他说到他的姨家,后来说想伺候我母亲。我母亲挺欢迎他的,后来我母亲的保姆走了,赵春仙在2006年8月份继续来照顾我母亲。后来我和我弟弟去接他,赵春仙的原雇主把他的工资存折给我了,说让我给他。我就用这个存折继续给他开始存钱。赵春仙说他不会存钱,让我给他存钱,他不想把存折给他小姑子了。2008年年底原来的存折没有磁性了,我给他还了一个存折,用的是我的名字,因为他的身份证是过期的,银行不同意给开户。我拿着他的钱又怎么会不给他存钱呢,在他临死前的2、3天,他向我要,我就给他了,当时也没有想那么多。
    对证据九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因为我们没有办法核实。对于原告承租车的票据我不认可。
    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所以我对证据十不认可,这是原告在网上下载的,也不排除篡改的可能性。
    [10:16:57]
  • [审判员]:
    所有的证人都在庭外等候,被告是否需要证人出庭作证?
    [ 被告]:
    我们需要证人赵振先出庭作证。
    [10:33:32]
  • [主持人]:
    证人出庭作证。
    [10:34:06]
  • [审判员]:
    双方还有新证据向法庭提供吗?
    [ 原告]:
    没有了。
    [ 被告]:
    没有了。
    [10:50:21]
  • [审判员]:
    原告向本院申请调取公安局案卷,本院定于今天下午1:30分双方当事人在红星法庭阅卷,所以现在宣布休庭,你们等候法庭另行通知。
    [10:50:51]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大兴法院技术室刘建提供的技术支持,感谢红星法庭速录员赵秀南和研究室肖利民的辛勤劳动,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51:42]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5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