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法院

密云法院双井法庭

代理审判员邢瑞玲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

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

法庭全景

证据材料

忙碌的直播人员

审判员宣读判决书
7月1日9:30,北京法院网直播密云法院审理“强养老父分其存款 三子女觊觎父亲财产成被告”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经过一段时间我们又见面了。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钱久艳,今天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继续将庭审现场带到您的面前。
    [09:27:27]
  • [主持人]:
    首先感谢北京市高院对于网络直播工作的大力推动,为各个法院提供了相互学习和面向社会的平台。在这里,我们向北京市高院、最高院致以由衷感谢!我们会不断努力,加大直播工作的力度,加强司法的公开度、透明度。
    [09:28:21]
  • [主持人]:
    下面介绍一下简要案情
    原告有三子一女,原告之妻于1994年病故,后原告一直独立生活,并未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2008年9月17日,原告患脑血栓,在密云县医院住院治疗23天。原告视其次子刘学成孝顺,次儿媳贤惠,自愿到次子家居住。2008年10月13日晚,三被告趁原告次子不在家,强行将原告运到被告刘学英家。10月16日,三被告又将原告的存款24750元从银行取出并分割,各得存款8250元。故原告诉于法院要求三被告分别退还原告存款8250元,总计24750元并承担此案诉讼费。
    [09:29:23]
  • [主持人]:
    本案由密云县人民法院双井法庭进行审理。双井法庭原名城关法庭,成立于1988年6月,后于1999年更名为双井法庭,2006年迁移新址。管辖西田各庄镇、十里堡镇、密云工业开发区,辖区人口约8.8万人,辖区企业108家。全庭干警10名,其中审判员2人,助理审判员2人,书记员5人,法警1人。年审结案件1000余件,案件数量居派出法庭首位。本庭在郭立库庭长的带领下,上下同心,是一个团结、能吃苦、能战斗的集体,2008年圆满完成审判任务,并获得密云法院先进庭室称号,为辖区经济发展和生态县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09:30:17]
  • [主持人]:
    承办这起案件的代理审判员是邢瑞玲法官,女,汉族,二级法官,自1992年任职于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审判员,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2006年1月调入本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现任密云县人民法院双井法庭助理审判员。2006年被评为文明执法先进个人,2007、2008年连续两年被评为嘉奖, 2008年荣获个人三等功并被我县总工会授予创新标兵。
    [09:31:01]
  • [主持人]:
    好,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康东菊已经进入法庭,开始宣布法庭规则。
    [09:31:16]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必须听从审判人员的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未经允许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2、诉讼参加人发言陈述要有秩序,一方当事人陈述另一方当事人不得插话打断陈述。3、对违返法庭纪律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4、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所有人员将手机关闭。
    [09:32:40]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09:33:04]
  • [原告]:
    刘福田,男,19xx年xx月xx日,汉族,退休教师,现住密云县xx镇xx村。
    委托代理人:刘学成(原告次子),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密云县密云镇x小区x号楼x单元x号。
    被告:刘学明,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密云县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
    [ 委托代理人]:
    王海珍(被告之妻),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告:刘学英,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密云县xx镇xx村。
    [ 委托代理人]:
    陈广利,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刘学林,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密云县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
    [ 委托代理人]:
    师红芬,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址同上。
    [09:40:41]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被告]:
    无异议。
    [09:41:37]
  • [审判员]:
    经本庭核对,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参加诉讼均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敲法锤)现在开庭,密云县人民法院今天在双井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福田与被告刘学明、刘学英、刘学林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邢瑞玲独任审判,由书记员康东菊担任法庭记录。
    [ 审判员]:
    现在告知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1、双方当事人均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双方均有提供新的证据的权利。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及请求法庭予以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驳及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诉讼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2、听从法庭指挥。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原、被告双方在陈述事实过程中,双方均应尊重对方人格、名誉,不得对对方当事人发表带有诋毁、揭露隐私的语言和意见。
      
    [09:43:22]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 审判员]:
    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审判员及书记员与哪一方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可以申请回避,如果申请回避,提出申请回避的人员和理由,原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不申请。
    [ 被告]:
    不申请。
    [09:44:01]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 原告]:
    原告膝下有三子一女,原告之妻于1994年病故,此后原告一直独立生活,多年来一直未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2008年9月17日,原告患脑血栓,在密云县医院住院治疗23天。原告视其次子刘学成孝顺,次儿媳贤惠,原告自愿到其家居住。2008年10月13日晚5时许,三被告趁原告次子不在家之际,强行将原告运到被告刘学英家。2008年10月16日,三被告擅自强行将属于原告的存款24750元从银行取出并予以分割,三被告各分得8250元。
    原告认为,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三被告擅自强行分割、占有属于原告的个人的所有存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第一、要求三被告各返还原告存款8250元,共计24750元;第二、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
      
    [09:45:52]
  • [原代理]:
    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退还原告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 被告(明)]:
    我们不是私下分割。2008年10月10日,原告该出院了,我们本来认为原告做康复不该出院,后被原告代理人接回家,并将原告的钱取出来,我们打电话问,原告代理人说钱已经没有了。我们就报警了,后来原告被接到刑警队做笔录。原告的四个子女一人分了8200元钱。是原告代理人两口子同意分的。后来原告也同意分了。如果原告不同意分我们也不可能把钱取出来。我们确实分了原告的钱,不是我们三被告分的,是四个人分的。而且数额是8200元。
    [09:48:38]
  • [被告(林)]:
    原告代理人取了一万元,在他手里,后来我们取了24000元,我们本来打算一人分6000元,剩余的由我父亲养老,后来原告代理人说他的1万元钱没有了。实际共计3.4万元,我们哥四个分的,一人分8200元。我二哥主张分钱,我父亲当时也同意分。
    [ 被告(英)]:
    同意其他二被告的答辩意见。
      
    [09:49:24]
  • [审判员]:
    原告,三被告说分割的是8200元,而不是8250元,到底是多少?
    [ 原代理]:
    分的是8250元。
    [ 原告]:
    加上当月的工资是8250元。
    [ 审判员]:
    原告,你们有什么证据提供吗?
    [ 原代理]:
    提供一份存单。
    [09:50:11]
  • [审判员]:
    是把工资都分了吗,你的存折怎么跑到被告手里?
    [ 原代理]:
    我父亲是08年9月17日住的院,10月10日经过医生和我父亲的同意,接到我们家,而且在这之前我父亲一直和我居住,出院以后也是自愿到我家,并没有威逼,10月13日,被告到我们家商量分钱的事情,我一直不同意。存单是我父亲放在我家的,他出院以后,一查发现钱没有了。我父亲自己有柜子和钥匙。
    [09:53:17]
  • [审判员]:
    存单的钱谁支出来的?
    [ 原告]:
    是被告取出来的。
    [ 审判员]:
    存单是谁给被告的?被告怎么取出来钱的?
    [ 原告]:
    我不知道他们怎么得到存单的。
    [ 审判员]:
    是你让他们支取的吗?
    [ 原告]:
    不是。
    [09:54:23]
  • [审判员]:
    你的存单挂失过吗?
    [ 原告]:
    其他的我不清楚了。
    [ 审判员]:
    三被告,你们看一下三笔存单上的钱,这钱是你们支的吗?
    [ 被告(林)]:
    我父亲的存折在住院期间不知道哪去了。我们问原告代理人,他说他不知道。我们几个就挂失了,等我父亲出院后,我们带我父亲去取的钱。三张存折是我们和我父亲一起挂失的。
    [ 审判员]:
    取款的时候是谁在存单上签字的?
    [ 被告(林)]:
    是我父亲按的手印。
    [09:58:45]
  • [审判员]:
    其他二被告,支取存单时候是你父亲自己按的手印吗?
    [ 被告(明)]:
    是。实际上共有四个挂失单,工资卡也挂失了。
    [ 被告(英)]:
    是。实际上共有四个挂失单,工资卡也挂失了。
    [ 审判员]:
    钱取出来之后你们是当时分的还是过几天才分的?
    [ 被告(林)]:
    过了三四天才分的。在我姐姐刘学英家。总之是一人分了8200元。
    [10:04:01]
  • [审判员]:
    存折上支多少钱?
    [ 被告(林代)]:
    两个月工资。3200多元。
    [ 审判员]:
    我核实了一下,三张存单共计21427元。加上3200元工资,共计24600多元。当时你父亲也在场。
    [ 三被告]:
    对。
    [ 审判员]:
    原告属实吗?
    [ 原告]:
    我不在场。
    [ 原代理]:
    我父亲当时不在场,而且也没有任何手续,之前我们分钱都有手续。
    [10:05:26]
  • [审判员]:
    根据原告的申请,我们调取了存单的情况,2008年10月6日,挂失的情况、挂失的手续我们也调查了。原告,10月6日你去西田各庄镇银行挂失,这上面按着你的手印,还记得吗?
    [ 原告]:
    不记得了。
    [ 审判员]:
    你看一下。
    [ 原告]:
    没印象。
    [10:08:09]
  • [审判员]:
    被告,你们说一下挂失的情况?
    [ 被告(林)]:
    我们拉着我父亲去挂失的,司机和保姆都知道。
    [ 审判员]:
    我们去银行查询了一下,存单中有两张刘学明支取的,有一张是刘学英支取的。
    [ 被告(英)]:
    我的存折上是9200元,我又拿出来800元钱。
    [ 被告(明)]:
    我签字的存单是代签的。
    [10:08:56]
  • [审判员]:
    钱是你自己支取的吗?
    [ 被告(明)]:
    是我取的,我父亲和我们一起去的。
    [ 被告(林)]:
    我父亲住院期间说存折丢了。挂失是我去的,我父亲没去。取钱是我父亲跟着去的。
    [10:09:41]
  • [审判员]:
    原告,支取钱的时候你去了吗?
    [ 原告]:
    拉着我去看病,我也不知道去哪。
    [ 原代理]:
    分钱的时候我父亲不在场,而且我也不同意分钱。提供一下我们之前分钱我父亲出的手续。证明我们分钱不可能只是一说就分了。
    [ 审判员]:
    三被告,你们看一下,原告提供的之前分钱的手续。
    [ 三被告]:
    有过这事。
    [10:13:20]
  • [审判员]:
    是你们签的字吗?
    [ 三被告]:
    是我们签的字。
    [ 原代理]:
    我们之前都是有手续的。
    [ 审判员]:
    07、08年的手续你们都见过吗?
    [ 三被告]:
    知道。
    [10:14:29]
  • [审判员]:
    原告,你看一下,你还认识这些吗?是你自己写的吗?
    [ 原代理]:
    (阅读证据材料)。
    [ 原告]:
    是我自己写的。
    [ 三被告]:
    我们需要调查,看当时我父亲是否出院了。我们不认可原告的证据,如果有这些证据,分钱时为什么还会到刑警队?
    [ 审判员]:
    原告,你的证据想证明什么事情?与本案有关吗?
    [ 原代理]:
    无关。
    [10:21:49]
  • [审判员]:
    原告,你们还有证据吗?
    [ 原告]:
    没有。
    [ 被告(林代)]:
    我父亲住院的时候,是我们几个一起分摊的住院费,而且也是我们几个人伺候的,还雇了保姆。
    [ 审判员]:
    被告,你们有什么证据吗?
    [ 三被告]:
    没有。
    [10:24:24]
  • [审判员]:
    原告,你现在和谁一起居住?
    [ 原告]:
    刘学成。
    [ 审判员]:
    以后还去其他子女家居住吗?
    [ 原告]:
    不去。
    [10:26:14]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争议的焦点是钱是你们父亲分给你们的,还是你们自己私自分的。首先由原告说说?
    [ 原告]:
    不是我分的。以前赠送都有手续,起诉这笔钱我没同意给他们,是他们私自分的。
    [ 原代理]:
    我父亲分钱必须有亲自签字,原告没有签字就说明是私自分的。
    [10:27:31]
  • [审判员]:
    下面恢复一下法庭调查,户口本身份证在谁那?
    [ 被告(英)]:
    10月13号在刑警队的时候刑警队的人把身份证给我们的。现在在我那。
    [10:30:10]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 被告(明代)]:
    我们分钱属实,但是钱已经给原告看病花了。雇保姆也需要钱。
    [ 被告(林代)]:
    事实上是四个人分的钱,我父亲为什么说是三个人分的。我父亲住院之前是住在老年公寓,而且是公寓给我们家打的电话,当时没有钱,是我们出钱治疗的。原告代理人说原告在他家居住,为什么生病是在老年公寓呢。
    [10:33:26]
  • [审判员]:
    原告,还有要说的吗?
    [ 原告]:
    我补充一点,我在被告刘学明家住时,他们对我不好。所以我才从他们家出来。
    [10:35:21]
  • [审判员]:
    被告还有新的观点需要陈述吗?
    [ 被告(英代)]:
    分钱时一人分8200元,我作为女婿也分到了。以前他们分钱我都没有参与过,也没说过什么话。我的意见是不分钱,如果分也需要等到老爷子没有了。可是老爷子说让分的,所以在我父亲在场的情况下在我们家我给分的。
    [ 被告(林代)]:
    10号、13号两次分钱都是原告代理人找我们过去分的。
    [10:36:36]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 原告]:
    不同意调解。没有钱我怎么办,我靠他们养,他们会把我轰出来。
    [ 审判员]:
    被告,原告表示要求你们把钱返还,你们什么意见?
    [ 被告(明代)]:
    我父亲住院期间看病、买药、雇保姆都需要钱,现在也没有那么多钱。
    [ 被告(林)]:
    钱可以拿出来,统一管理,我们对钱监督,必须由我父亲用。而且四个人都拿出来,用钱时候必须四个人签字。
    [10:39:08]
  • [审判员]:
    其他二被告什么意见?
    [ 被告(英代)]:
    我同意他们的意见,但是钱已经花了。连吃药、雇保姆,都花光了,一分钱也拿不出来。我之前没有空调、暖气,我父亲在我们家时我们安装了空调、暖气,还有在我家居住期间的吃喝。只能说以后如果我父亲生病,需要花多少钱我同意拿钱。
    [ 审判员]: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现在休庭。
    [10:43:03]
  • [主持人]:
    审判员分别给原、被告双方做调解工作,稍后请大家继续关注此次直播!
    [10:44:52]
  • [主持人]:
    法官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11:20:24]
  • [审判员]:
    现在继续开庭。被告刘学林的代理人,原告两个月工资是多少钱?
    [ 被告(林代)]:
    应该是3218.77元。
    [11:23:25]
  • [审判员]:
    经过核实三张存单本息及工资3218.77元共计24643.47元。原告,对吗?
    [ 原代理]:
    是24000多。
    [ 审判员]:
    和原告说的数额有一些差异。
    [ 被告(明代)]:
    还给买轮椅了。
    [ 审判员]:
    买轮椅的钱是从这里出的吗?
    [ 原告]:
    我不知道。
    [11:27:43]
  • [审判员]:
    经过核实,三张存单的实际支付数额以及工资数额,总计24643.47元,每人是8210元。原告,你认为应该以哪一个为准?
    [ 原告]:
    按照8200元。
    [ 审判员]:
    通过庭下调解,原告坚持主张要求三被告将钱返还自己。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本庭不再主持调解,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11:30:05]
  • [原告]:
    要求三被告各返还8200元。
    [ 审判员]:
    三被告什么意见?
    [ 三被告]:
    我们愿意养我们父母,生病我们也愿意出钱,但是要钱我们不同意给,钱已经给我爸爸花了。
    [11:34:16]
  • [审判员]:
    (全体起立)本案当庭宣判,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三被告将原告的存款取走,未经原告许可将存款均分,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存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主张存款系原告赠与,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学明、刘学英、刘学林各返还原告刘福田八千二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审判员]:
    (全体请坐)现在闭庭,闭庭后双方当事人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
    [11:44:27]
  • [主持人]:
    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密云县人民法院董建中院长、郭立库庭长的指导!感谢现场参与直播人员钱久艳、田进、于金跃的辛勤工作!
    [11:45:19]
  • [主持人]:
    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
    [11:45:37]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1:4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