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颉

审判员钟如君

代理审判员王胜法

书记员胡玉巧宣读法庭纪律

公诉人

本案被告人刘文超

庭审全景

中国法院网蚌埠频道对本案进行直播
5月25日9时蚌埠法院网直播索赌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 [主持人]:
    直播庭审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展现法官风采,规范庭审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08:44:40]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直播主持人蚌埠中院的审判员罗晓敏,今天开庭审理的是一起因索赌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一审案件。
    [08:45:04]
  • [主持人]:
    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9月25日下午,被告人刘文超在苏文洋(已判刑)的邀约下窜至我市淮轮小区与高剑、高岗、高跃、余东东(均已判刑)等人聚集后,向被告人陈新林索要赌债,其间因陈拒绝还债,刘文超伙同高岗等人便对被害人陈新林拳打脚踢,后刘文超又用砖头砸陈新林的身体,高剑持匕首向陈腿部边刺数刀,被告人刘文超等人见陈腿部流血而逃离现场。被害人陈新林于2007年9月2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蚌埠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死者陈新林系因右下肢刀刺伤后继发感染导致感染性休克死亡。
    [08:45:25]
  • [主持人]:
    今天开庭合议庭的审判长陈颉、主审法官王胜法和合议庭成员钟如君法官,我们在首次直播贩毒案庭审时已经熟悉,就不再专门介绍了。
    [08:45:47]
  • [主持人]:
    本案被告刘文超在开庭之前已经表示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议庭将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方式审理本案。
    [08:46:00]
  • [主持人]:
    让我们一起走进法庭,看看本案的审理方式有什么不同。
    [08:46:25]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相关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1、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2、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一律关闭;
    6、对于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审判人员可以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7、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8:51:11]
  • [书记员]:
    请公诉人入席。
    [08:51:30]
  • [书记员]: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
    [08:51:49]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8:52:05]
  • [审判长]:
    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08:52:25]
  • [审判长]:
    现在查明被告人身份情况。
    [08:53:19]
  • [审判长]:
    被告人刘文超(绰号豁牙),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吴小街镇西门渡村庙东台7号。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蚌埠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4年2月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1月1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2月6日经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08:53:53]
  • [审判长]:
    被告人,起诉书中有关你的简历部分是否属实?
    [08:54:11]
  • [被告人]:
    属实。
    [08:54:39]
  • [审判长]:
    被告人何时收到起诉书副本,有无超过十日?
    [08:55:01]
  • [被告人]:
    2009年4月28日收到的起诉书副本,超过十日。
    [08:55:37]
  •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至迟在开庭十日前将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送达各被告人,我们送达起诉书副本已经超过十日,说明今天的庭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08:56:06]
  • [审判长]: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在此公开审理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文超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宣布一下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本庭由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陈颉(本人)、(我左边的)审判员钟如君、(我右边的)代理审判员王胜法依法组成合议庭,由陈颉担任本案的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胜法主审本案,本院书记员胡玉巧担任本庭记录。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家敏出庭支持公诉。
    [08:56:39]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二条、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回避权,即被告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公正地处理此案,可以要求换人审理。
    2、调取证据权,即被告人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辩护权,即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外,还可以自行辩护。
    4、最后陈述权,即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做最后陈述。
    5、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6、在接到本院的一审判决后,如不服本院的一审判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们的上级一级法院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被告人是否听清?
    [08:57:06]
  • [被告人]:
    听清了。
    [08:57:22]
  • [审判长]:
    是否申请回避?
    [08:58:05]
  • [被告人]:
    不申请。
    [08:58:22]
  • [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案适用该意见审理,即普通程序简易审理。开庭审理前,本院已征求了公诉机关及被告人刘文超的意见,并对刘文超阐明了有关规定及法律后果。公诉机关及刘文超均同意适用该意见审理。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08:59:05]
  • [公诉人]:
    宣读蚌检刑诉[2009]19号起诉书。
    [08:59:35]
  • [审]:
    被告人刘文超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没有意见?
    [08:59:53]
  • [被告人]:
    事实有点不清楚,但罪名我承认。
    [09:00:57]
  • [审]:
    哪些事实不清?
    [09:01:12]
  • [被告人]:
    我没用砖砸被害人。
    [09:01:29]
  • [审]:
    被告人刘文超,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对本案进行简易审理,是否知道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09:01:53]
  • [被告人]:
    知道。
    [09:02:15]
  • [审]:
    下面由国家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09:02:35]
  • [公诉人]:
    你以前为何供述用砖砸被害人?
    [09:02:59]
  • [被告人]:
    那是被强迫讲的。
    [09:03:27]
  • [公诉人]:
    以前交代可属实?
    [09:03:43]
  • [被告人]:
    关于砸人这块不属实。
    [09:04:04]
  • [公诉人]:
    有没有对被害人拳打脚踢?
    [09:04:19]
  • [被告人]:
    踢了。
    [09:04:40]
  • [审]:
    下面由国家公诉人就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证据。
    [09:04:56]
  • [公诉人]:
    被告人刘文超的供述与辩解;
    同案人高剑的供述与辩解;
    同案人高岗的供述与辩解;
    同案人苏文洋的供述与辩解;
    同案人高跃的供述与辩解。
    [09:05:57]
  • [审]:
    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09:06:18]
  • [被告人]:
    他们四个人的供述在推脱责任,不属实。
    [09:06:52]
  • [公诉人]:
    证人张国的证言;
    蚌埠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公(蚌)鉴(法医)[2007]44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
    抓获经过;
    情况说明;
    现场图、照片;
    户籍证明;
    (2003)郊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
    (2008)皖刑终字第02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09:09:06]
  • [审]:
    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09:09:33]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09:09:52]
  • [审]: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09:10:10]
  • [公诉人]:
    宣读公诉意见书1、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2、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3、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严惩。
    [09:10:38]
  • [审]:
    被告人自行辩护。
    [09:10:53]
  • [被告人]:
    我去的目的不是要打人。在现场打人时也是别人先打的,我当时在旁边打电话。后来为了面子,我只是踹了被害人陈新林两脚。
    [09:11:09]
  • [审]:
    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
    [09:12:09]
  • [被告人]:
    我认罪。希望法庭能给我一个合理的判决。
    [09:12:34]
  • [审]:
    现在休庭,合议庭将针对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适用,并结合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
    [09:14:01]
  • [审判长]:
    继续开庭。
    [09:19:01]
  • [审]:
    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刘文超故意伤害一案,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刘文超进行了最后陈述,法庭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文超于2007年9月25日下午,伙同他人殴打被害人陈新林,并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成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刘文超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高剑、高岗、苏文洋、高跃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国的证言;蚌埠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勘验、检查笔录等。被告人刘文超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文超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六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文超在侦查及庭审期间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文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刑事判决书将在庭后五日内送达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我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请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09:21:32]
  • [审]:
    被告人是否上诉?
    [09:21:51]
  • [被告人]:
    我考虑一下。
    [09:22:12]
  • [审]:
    闭庭。
    [09:22:24]
  • [主持人]:
    本案已经当庭宣判,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和参与。
    [09:23:32]
  • [主持人]:
    感谢中国法院网对本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蚌埠中院刑一庭、法警支队、办公室、研究室、书记官处的协助和配合!感谢法庭书记员胡玉巧,直播员李艳、现场摄影王龙江和技术保障刘冬。
    [09:24:03]
  • [主持人]:
    【特别声明】直播文字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09:2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