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庭审现场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高志启

辩护人进行辩护

公诉人出示证据监控录像

辩护人对证据进行质证

审判长双玉娥
6月4日10点,北京法院网直播昌平法院审理“刀撬自动取款机未遂 涉嫌盗窃被公诉”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杨帆。

    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高志启于二00九年四月六日一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中国建设银行东关储蓄所门前南侧取款亭内,使用随身携带的多动能小刀撬亭内的自动取款机,欲盗窃取款机内的现金(内有人民币三十五万余元),后被发现并被当场抓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09:52:30]
  • [主持人]:
    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由刑一庭审判员双玉娥,人民陪审员杨明,孙士清,书记员郑忠妍担任法庭记录。
    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
    [09:58:20]
  • [审判长]:
    现在开庭,提被告人高志启到庭 。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 审判长]:
    查明被告人下列情况,受审被告人姓名高志启,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河北胜任,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河北省沽源县黄盖村。
    [10:17:52]
  • [审判长]:
    何时何地受过审判或法律处分
    [ 被告人]:
    审判长:何时何地参加过什么党派团体及所任职务
    [ 被告人]:
    [10:19:54]
  • [审判长]:
    羁押时间
    [ 被告人]:
    2009年4月6日
    [ 审判长]:
    逮捕时间
    [ 被告人]:
    2009年4月20日
    [ 审判长]:
    何种原因
    [ 被告人]:
    涉嫌盗窃
    [10:21:47]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志启一案。本合议庭由代理审判员双玉娥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杨明、孙士清,书记员郑中妍担任法庭记录。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文广出庭支持公诉。
    [ 审判长]:
    1、根据刑诉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分别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人]:
    不申请
    [10:23:46]
  • [审判长]:
    2、根据刑诉法第159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分别询问是否听清)。
    [ 被]:
    听清了
    [ 审判长]:
    3.根据刑诉法第154条、第160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询问是否听清)。
    [ 被告人]:
    听清了
    [10:25:16]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略)
    [ 审判长]:
    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0:26:51]
  • [审判长]:
    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 被告人]:
    一致
    [ 审判长]:
    被告人,你是否完全知悉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
    [ 被告人]:
    知道
    [10:27:28]
  • [审判长]:
    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有异议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你是否自愿认罪
    [ 被告人]:
    认罪
    [10:28:18]
  • [审判长]:
    你是否知悉庭审前书面告知的认罪和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 被告人]:
    知道
    [ 审判长]:
    你是否同意适用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案件
    [ 被告人]:
    同意
    [10:28:57]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同意适用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案件
    [ 公诉人]:
    同意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同意适用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案件
    [ 辩护人]:
    同意
    [10:29:37]
  • [审判长]:
    鉴于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根据本院的书面建议,控辩双方同意,本院决定适用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 审判长]:
    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 被告人]:
    我当时随意走到那里,就到了ATM机那里,用小刀撬了几下,没撬动,警察就来了。
    [10:30:30]
  •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 公诉人]:
    你什么时候想起要窃取取款机内的现金的。
    [ 被告人]:
    进去以后。
    [ 公诉人]:
    在你撬之前你还采取什么方式想要盗取现金的。
    [ 被告人]:
    就用纸撬的。
    [10:31:06]
  • [公诉人]:
    你是怎么想到这个方式的。
    [ 被告人]:
    我从电视里面看到这个方式。
    [ 公诉人]:
    纸是从哪里得到的。
    [ 被告人]:
    下边的垃圾箱里拿的。
    [ 公诉人]:
    你取出钱了吗。
    [ 被告人]:
    没有。
    [10:31:52]
  • [公诉人]:
    后来呢。
    [ 被告人]:
    在好奇心的促使下,就用随身携带的小刀撬了。
    [ 公诉人]:
    在撬之前有没有把取款凭条采取什么保护措施。
    [ 被告人]:
    没有。
    [ 公诉人]:
    有没有把取款凭条撕掉,黏到摄象头上。
    [ 被告人]:
    撕了两半,黏到了我认为的摄象头的地方。
    [10:32:38]
  • [公诉人]:
    用的什么工具。
    [ 被告人]:
    多功能小刀。
    [ 公诉人]:
    撬的什么部位。
    [ 被告人]:
    取款机的出钱口。
    [ 公诉人]:
    撬了多少下。
    [ 被告人]:
    就撬两三下,撬不动我就不撬了。
    [10:32:58]
  • [公诉人]:
    你用的那个小刀是不是这把小刀。
    [ 被告人]:
    是这个(向被告人出示照片)。
    [ 公诉人]:
    撬出钱了吗。
    [ 被告人]:
    没有。
    [ 公诉人]:
    后来怎么被抓获的。
    [ 被告人]:
    我在亭子里面正准备走的时候被警察抓的。
    [10:33:20]
  • [公诉人]:
    抓获的地点是在取款机内吗。
    [ 被告人]:
    在取款机门口。
    [ 审判长]:
    辩护人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10:33:55]
  • [辩护人]:
    你把那天晚上的详细情况讲一下,当天晚上八点多时你在干什么,你是怎么去的ATM机。
    [ 被告人]:
    我那天晚上瞎溜达到那的。
    [ 辩护人]:
    那天晚上你为什么没有回家而在那边瞎转。
    [ 被告人]:
    我不想回去。
    [10:34:10]
  • [辩护人]:
    你进到ATM机内想干什么。
    [ 被告人]:
    想睡觉。
    [ 辩护人]:
    后来怎么想起用凭条贴摄象头的。
    [ 被告人]:
    我是在好奇心的促使下做的。
    [10:34:25]
  • [辩护人]:
    当时你是怎么想的。
    [ 被告人]:
    我是想试试看能不能撬开。
    [ 辩护人]:
    你用随身携带的小刀撬AMT的出钱口用了多长时间。
    [ 被告人]:
    几分钟。
    [10:34:37]
  • [辩护人]:
    你用多长的小刀撬的。
    [ 被告人]:
    一寸多长。
    [ 辩护人]:
    出钱口有没有损坏。
    [ 被告人]:
    没有。
    [ 辩护人]:
    你发现撬不开后怎么想的。
    [ 被告人]:
    我当时就想走了,不想撬了。
    [10:34:53]
  • [审判长]:
    现在回答法庭提问
    [ 审判长]:
    可以睡觉的地方很多,你为什么选择去自动取款机的亭子去睡觉。
    [ 被告人]:
    回家太远了,晚上没吃的了。
    [ 审判长]:
    你在北京的暂住地在哪里。
    [ 被告人]:
    我就知道从沙河满井下车。
    [10:35:52]
  • [审判长]:
    你随身带的多功能小多干什么。
    [ 被告人]:
    就是指甲刀上带的小刀。
    [ 审判长]:
    你撬了多少下取款机的出钱口。
    [ 被告人]:
    三四下。
    [10:36:16]
  • [审判长]:
    警察到现场时你在干什么。
    [ 被告人]:
    我正准备走。
    [ 审判长]:
    你走的原因是撬不开还是因为自己的行为犯罪了,危害社会了。
    [ 被告人]:
    因为撬不开。
    [10:36:42]
  • [审判长]:
    羁押期间有没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情况。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举证,被告人质证
    [10:38:01]
  • [公诉人]:
    1、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 被]:
    没有异议。
    [ 辩]:
    没有异议。
    [ 公诉人]:
    2、证人李仕儒的证言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10:38:33]
  • [公诉人]:
    3、证人孙志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 公诉人]:
    4、证人王龙的证言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10:38:59]
  • [公诉人]:
    5、证人徐惠的证言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 公诉人]:
    6、接报案经过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10:39:25]
  • [公诉人]:
    7、到案经过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 公诉人]:
    8、网上比对工作记录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10:39:54]
  • [公诉人]:
    9、扣押物品清单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 公诉人]:
    10、AMT机明细清单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10:40:22]
  • [公诉人]:
    11、电话记录单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 公诉人]:
    12、照片三张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10:40:47]
  • [公诉人]:
    13、光盘一张(当庭播放)。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 公诉人]:
    14、中国建设银行的书面证明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证明力有异议,这些证人证言都是建设银行的内容工作人员提供的,所以以这份证明证明余额是356400元,证明力不足。
    [ 公诉人]:
    被害单位对自己单位的东西最了解。
    [10:56:50]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是否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 被告人]:
    没有证据提供,不申请。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 辩护人]:
    没有证据提供,不申请。
    [10:58:02]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 公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院提出公诉的被告人高志启涉嫌盗窃一案的法庭审理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通过讯问被告人,宣读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充分证实本院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高志启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11:02:42]
  • [公诉人]:
    一、被告人高志启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受到刑罚惩罚。本案中被告人自己供述是夜晚没有落脚之处进入到ATM机屋内,后被告人用唾液将摄象头贴上,用小刀撬出钱口欲盗窃欠款,后被赶来的民警抓获。被告人多次提到自己的小刀很小,根本就撬不动取款机,且公安机关也询问过如果撬开后你怎么拿钱,被告人回答把所有的钱都拿走,这就是被告人当时的想法。本案中被告人盗窃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内的现金就属于金融机构的资金,属于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特别巨大。以上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及银行的全程录像可以相互印证,对于数额问题刚刚公诉人也进行了解释,从公诉机关出示的以上证据完全可以证实被告人盗窃35万余元的事实。
    [11:03:35]
  • [公诉人]:
    二、被告人犯罪的原因及对社会的危害。被告人来北京打工,本来可以通过自己勤劳的双手打工赚钱,但因一念之差,在自由和金钱面前被告人最终选择了金钱,为了获取金钱被告人铤而走险,这与被告蔑视法律权威,不劳而获和对金钱的贪欲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很严重。三、量刑情节,从本案被告人的供述及光盘来看,被告人系盗窃未遂,在庭审中被告人也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公诉人请合议庭结合本案的全部事实情节,综合本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作出公判决。
    [11:03:54]
  • [审判长]:
    被告人自行辩护
    [ 被告人]:
    我当时没有像公诉人说的那样如果撬开想把里面的钱全部拿走,且35万余元我也根本拿不走,我带的是指甲刀不是多功能刀。
    [ 审判长]: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11:06:12]
  • [辩护人]:
    1、对公诉人认定被告人系盗窃未遂不认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被告人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被告人没撬开ATM机后虽然没有及时离开但没有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他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结合在一起完全符合犯罪中止的客观要件,故我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的行为系盗窃未遂不认可。即使认定本案属盗窃未遂的话,对盗窃数额的认定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在撬开的ATM机内为35万余元,从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后所剩余的钱全部认定为涉案数额。
    [11:09:55]
  • [辩护人]:
    2、被告人是临时起义想盗窃ATM机,并没有携带口袋之类的东西,如果被告人撬开ATM机也不可能装走35万元,把ATM机剩余的全部钱作为被告人盗窃未遂的数额不符合事实。3、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只是临时起义的行为,被告人刚开始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如此严重的后果,只是认为拿小刀撬了几下ATM机,没撬开就走了。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我认为应该按照刑法第13条不认为是犯罪来处理本案。4、被告人也有很好的悔罪表现。综上,我对被告人的盗窃行为没有意见,但对公诉人指控其犯盗窃未遂的性质有异议,我认为被告人构成盗窃罪但属犯罪中止。
    [11:10:11]
  • [公诉人]:
    1、根据被告人当庭的供述和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可以看出,被告人手拿一把小刀面对的是坚固无比的取款机,这点属于刑法规定的不能犯的未遂;被告人在拿小刀撬取款机的时候在之前也用了一个方面就是用取款凭条按数字键的方法,看能不能取出钱,后又用小刀撬取款机,后来还是没有撬开,无论从被告人的主观想法来看,还是从取款机的客观物质来看,本案的被告人用小刀撬取款机是根本不可能既遂的,因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犯盗窃罪未遂是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2、关于公诉机关认定的数额问题,取款机内核实的数额是35万元,公安机关也询问过被告人如果你把取款机撬开你拿走多少钱,被告人回答全都拿走,这是被告人当时的真实想法。之所以法律规定本案被告人撬了取款机其实质已构成了盗窃金融机构,是因为金融机构的特殊性,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是非常严重的,也基于此国家对盗窃金融机构的量刑幅度是很高的。
    [11:16:58]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最后陈述
    [ 被告人]:
    请审判长对我从轻处罚。
    [ 审判长]:
    休庭,合议庭评议,何时宣判另行公告,把被告人带出法庭
    [11:20:00]
  • [主持人]:
    感谢研究室祁菲、刑庭张聃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声明]: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