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法院

城关法庭

审判员 霍福生

简易程序

原告

被告
6月3日14时,北京法院网直播房山法院审理“客人醉酒被弃路边遇害 家属诉洗浴中心”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李婧怡。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酒醉后被放至马路旁碾压致死,一洗浴中心被诉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10:06]
  • [主持人]:
    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霍福生,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先后在经济庭、交道法庭、民一庭、张坊法庭、窦店法庭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现任城关法庭审判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法官。2000年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授予北京市优秀法官称号,2004至2006年连续三年被评为院先进工作者,2004年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记三等功。书记员由曾思亮担任。
    [14:11:25]
  • [主持人]: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原告之子在被告北京满江情洗浴中心洗浴处洗浴时被被告拒之门外,由于原告之子喝酒后神志不清,被洗浴中心人员放至马路旁,被路过的车辆碾轧致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304433.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4:12:22]
  • [主持人]:
    原告张庚军(死者之母)诉称,2009年2月22日23时,原告之子邓今强前去被告北京满江情洗浴中心洗浴。由于洗浴中心老板与原告之子过去有矛盾,不让其在此洗浴。原告之子晚上喝了许多酒,神志不清醒,不肯离去,就去吧台买烟,服务员不卖给他,他就自己去拿。洗浴中心老板让手下几个伙计将原告之子从洗浴中心抬至马路旁。
    原告之子不幸被路过车辆从头上轧过,当场死亡。后经路边的出租司机报警,经警方通知家属,肇事司机逃逸,被告也不予赔偿。
    [14:13:48]
  • [主持人]:
    被告作为服务单位有义务保障客人的人身安全,邓今强在醉酒状态下来到洗浴中心,应当得到妥善安置,确保其人身安全。被告不但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反而将邓今强殴打后抬至马路边,被告应当依法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用等共计8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4:16:23]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14:16:40]
  • [原告]:
    张庾军,女,193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市政管委退休工人,住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风羊耳峪北里7号楼3单元101号。
    委托代理人,卢永强,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
    北京满江情洗浴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前朱各庄村北。
    经营者解有忠,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春生,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燕山化工八厂工人,住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风羊耳峪里28号楼2单元501号。
    [14:17:59]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的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 原告]:
    无异议。
    [ 被告]:
    无异议。
    [14:18:29]
  • [审判员]:
    (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庾军诉被告北京满江情洗浴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霍福生独任审判,书记员曾思亮担任法庭记录。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双方当事人有异议吗,是否申请回避?
    [ 张庾军]:
    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 解有忠]:
    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14:19:18]
  • 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 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 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上述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关闭通讯设备。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
    [14:20:11]
  • [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权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法律;
    2、如实陈述事实。
    [14:20:33]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 原告]:
    听清楚了。
    [ 被告]:
    听清楚了。
    [14:21:44]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及理由。
    [ 原告]:
    宣读民事起诉书:
    [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4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丧葬费用1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赡养费1万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1万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共计8万元。
    [ 事实与理由]:
    2009年2月22日23点许,原告次子邓今强前去被告北京满江情洗浴中心洗浴。由于洗浴中心老板与邓今强过去有矛盾,不让邓在此洗浴。邓今强晚上喝了许多酒,神智不清醒,不肯离去,就去吧台买烟,服务员不卖给他,他就自己去拿。洗浴中心老板让手下几个伙计将邓今强从洗浴中心抬至马路旁。经过事后,尸检证明邓今强右小腿前中下段可捡片状皮肤挫伤1处,大小隗2.0厘米×1.5厘米,右小腿后侧可捡散在分布片状皮肤挫伤2处,大小分别隗3.0厘米× 1.0厘米、2.0厘米×1.0厘米。另外,通过手机显示邓今强曾五次拨打110报警。
    邓今强不幸被路过车辆从头上轧过,当场死亡。被路边的出租司机彭顺来报警。后经警方通知家属,肇事司机逃逸,被告也不予赔偿。
    被告作为服务单位有义务保障客人的人身安全,邓今强在醉酒状态下来到洗浴中心,应当得到妥善安置,确保其人身安全。被告不但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反而将邓今强殴打后抬置马路边,至被害人于危险境地而不顾,间接导致被害人被路过车辆撞死。被告依法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邓今强生前有一老母即原告本人,现年71岁,还有一子,邓宏飞,17岁,就读于房山中学高中二年级。此二人都需要邓今强供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若干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为百姓作主,还死者以公道,维护法律的尊严。
    [14:23:15]
  • [审判员]:
    原告本人对诉讼请求有无增加?
    [ 原告]:
    无。
    [ 审判员]:
    原告,针对起诉的事实还有其他要补充的吗?
    [ 原告]:
    无。
    [14:31:29]
  • [审判员]:
    被告进行答辩。
    [ 被告]:
    2009年2月22日晚23时30分左右,死者邓某来到洗浴中心,本中心员工让他在沙发坐下给他拿鞋,可是他没动,当时他语无伦次,嘴里说些乱七八糟的,本店员工觉得不对劲,就给他递一棵烟,他晃晃悠悠到吧台,让吧台员工给他拿烟,吧台的员工是一个小女孩,吓得躲到墙角不敢动。在这种情况下,我中心员工给邓某拿一瓶矿泉水,让他坐下,当时没有人感觉到他喝酒,这时他自己到吧台里面自己开抽屉,这样我中心员工给他劝走。因为收银台是一个财务重地,外人不允许进入,进入收银台重地,本店视为抢劫。所以,我中心员工报警,给派出所打电话,报的是抢劫,给吧台的小女孩吓哭了,我中心员工在警察没有倒台前给他拽到沙发上让他坐下,没对其造成伤害。这样他还胡说八道,还要去吧台。我中心员工给他劝到门口外。我中心门口离马路边一共有17米。在这17米距离之间,怎么能说是给他抬到马路上。死者邓某在树下站了一会,坐第上就拿手机,具体是报警还是在干什么不清楚。在这期间满江情员工来到他身边,告诉他,给他打车让他回家,他死活不干。站起来在马路边撒尿,尿完坐在路上,还拿着手机,不知道是打电话还是玩手机不清楚。过两分钟,从怀里掏出一瓶酒,在马路边喝酒。我中心的人拨打派出所电话,要求派出所赶紧给弄走,因为马路边太危险。挂电话以后,就在门口看着,有一个人拽他,他不回来,这种情况下,有一辆车经过,因为路面黑,光线暗,这车为了躲他差点撞到桥墩。又拽,他不回来。继续给派出所打电话,让他们的人赶快来,派出所的回复,说马上到,电话还没放的期间,就听见马路上有动静,一看,车已经撞到了头部,没挂的时候,就跟派出所人打电话说撞着了,他们问撞死没有,我店员工说死没死不清楚,去看看。刚才原告说出租车司机打报警电话不正确。我中心员工看到死者邓某被车撞以后,放下110电话,打112,在交通事故报警和110的报警都有记录。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14:33:03]
  • [审判员]:
    原告代理人有什么要说的?
    [ 原告]:
    没有。
    [14:34:36]
  • [审判员]:
    原告,你在起诉书中所提到的被告和死者邓今强以前有矛盾,是指什么?
    [ 原告]:
    头一天他说,两个人洗浴,那个人叫他走了,他付钱,结果他也没付,他只付了自己的钱,洗浴中心不愿意。这就是事发头一天。
    [ 审判员]:
    你怎么知道这个情况?
    [ 原告]:
    我听警察跟我说的。
    [14:35:29]
  • [审判员]:
    你说在出事那天晚上,邓今强喝了很多酒,神智不清楚,你怎么知道的?
    [ 原告]:
    从法医鉴定书上知道,都是警察跟我讲的,第二天晚上我才知道。
    [14:35:57]
  • [审判员]:
    被告,你刚才在答辩过程中说到,你的员工将邓今强从你的洗浴中心怎么给请出去的?
    [ 被告]:
    劝出去的。
    [ 审判员]:
    有无肢体接触?
    [ 被告]:
    开始劝,他不去,坐在沙发上,进吧台开抽屉,这样给吧台小女孩吓哭了,在这种情况下,我的员工拽他了。
    [14:37:27]
  • [审判员]:
    给他拽出去的?
    [ 被告]:
    对。
    [ 审判员]:
    拽到店外的什么地方?
    [ 被告]:
    店门口南侧,有一个饭店,饭店门口树底下。
    [14:37:58]
  • [审判员]:
    据你中心门面多远?
    [ 被告]:
    和饭店相距7米。
    [ 审判员]:
    他所在的树底下,距马路还有多远?
    [ 被告]:
    17米左右。
    [14:39:13]
  • [审判员]:
    当时邓今强到你洗浴中心的时候你在场吗?
    [ 被告]:
    在场,整个过程经过我都亲眼目睹了。
    [ 审判员]:
    他为什么晃晃悠悠?
    [ 被告]:
    当时不知道。后来通过原告起诉我中心,看到起诉书还有交通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这种情况下才知道他喝酒了。
    [14:40:12]
  • [审判员]:
    你和邓今强以前有过矛盾吗?
    [ 被告]:
    没有。
    [ 审判员]:
    在出事前他到你洗浴中心洗过澡吗?
    [ 被告]:
    去没去我就不清楚了。
    [14:40:53]
  • [审判员]:
    原告,对你的诉讼请求,要求对方赔偿共计8万元,是如何计算的?
    [ 原告]:
    开始我们立案的时候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要求的,张庾军认为被告也不是全额的责任,所以他是按最低限要的,我们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酌情要的。
    [14:43:07]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什么意见?
    [ 被告]:
    不同意。
    [ 审判员]:
    理由是什么?
    [ 被告]:
    原告诉我中心支付死亡赔偿金4万元,原告也说了,依照法律邓今强死亡和被告没有关系,我不能支付死亡赔偿金。他所要求的六项都不同意赔偿。
    [14:47:11]
  • [审判员]:
    原告出示支持你诉讼主张的证据。
    [ 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略)。证明邓今强为智力残疾人。
    [ 审判员]:
    被告进行质证。
    [ 被告]:
    是死者本人。
    [14:48:37]
  • [原告]:
    邓今强是重症残疾人。
    [ 审判员]:
    对邓今强是智障残疾的情况你们了解吗?
    [ 被告]:
    不知道。
    [14:49:52]
  • [审判员]:
    原告继续出示证据。
    [ 原告]:
    出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略)。
    [ 审判员]:
    你们什么时间收到的?
    [ 原告]:
    记不清了。
    [ 原告]:
    3月18日出的,第二天收到的。
    [14:50:50]
  • [审判员]:
    被告进行质证。
    [ 被告]:
    无异议。
    [14:51:17]
  • [审判员]:
    原告继续出示证据。
    [ 原告]:
    出示北京市房山区东风街道办事处羊耳峪北里社区居委会2009年5月28日证明一份(略)。
    [ 审判员]:
    被告进行质证。
    [ 被告]:
    无异议。
    [14:51:49]
  • [原告]:
    出示2009年3月12日北京市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书一份(略)。
    [ 被告]:
    无异议。
    [ 审判员]:
    原告还有无其他证据提交?
    [ 原告]:
    我们已经向法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的材料。
    [14:53:43]
  • [审判员]:
    被告有无证据提交?
    [ 被告]:
    在场期间的事情有两个证人。
    [ 审判员]:
    你以什么方式和途径提供证人?
    [ 被告]:
    可以到现场作证。他们是我中心外拉活的出租车司机,彭顺来和张金来。
    [14:54:35]
  • [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向本院申请调取邓今强这个事故的侦查卷宗,在邓今强死亡以后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进行侦查,我们把公安机关在邓今强案件侦查过程中所作的一些材料当庭宣读,如果原、被告双方认为这个证据材料能够说明当时发生的事实了,被告再考虑还是否要求证人到庭作证。我们在宣读满江情洗浴外肇事逃逸案材料之前,要向被告简要说明一个情况,这个案卷中有三个光盘,这个光盘是你们向公安机关提供的满江情出事当夜23:30分到此日的录像,被告你们看过了吗?
    [ 被告]:
    没有。
    [14:55:44]
  • [审判员]:
    为了节省时间,这个录像已经组织原告进行观看,邓今强从进你中心到出去,大致的过程,我讲述一下:邓今强到被告洗浴中心后,你的摄象头就拍不到他了,他从走的姿势来看,就坐到进门左侧的一个椅子上,大约是在23:43分左右,有被告本人在现场,还有你的三个员工,把邓今强从吧台处往外劝,邓今强当时就坐在了洗浴中心的地面上,间隔3、4秒钟,可能是你说话了,你的三个员工,其中两个员工,抬着他的上肢和双脚抬出,过十多秒就回来了,你站在大厅里往外观望。这是出事的前后反映出来的。原告对吗?
    [ 原告]:
    对。
    [15:02:25]
  • [审判员]:
    反映的事实是你的员工把邓今强从你中心抬出去的。1点到2点出事之后的十来分钟就到你的洗浴中心里了这是反映的情况。在法庭上不再放映光盘了。双方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15:03:02]
  • [审判员]:
    宣读房山公安分局对邓今强交通肇事案的有关调查材料,宣读2009年3月31日呈请不予立案申请书一份(略)。双方有无异议?
    [ 原告]:
    我们认为是客观的、实事求是的,与我们起诉书叙述是一致的。
    [ 被告]:
    无异议。
    [15:07:40]
  • [审判员]:
    宣读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城关派出所110接警记录(略)。这是2009年2月23日0点0分53秒邓今强向110报警。
    宣读房山分局出事以后于2009年2月23日1时20分对解有忠的询问笔录(略)。这是你在公安机关说的吗?
    [ 被告]:
    对。
    [ 审判员]:
    原告有无异议?
    [ 原告]:
    是实事求是的。
    [15:15:16]
  • [审判员]:
    宣读2009年2月26日解有忠到公安机关把当时发生情况的监控录像提供给了公安机关,作了笔录。对吗?
    [ 被告]:
    对。
    [15:15:43]
  • [审判员]:
    宣读2009年2月23日1时公安机关对王安国的询问笔录…(略)。双方对此有无异议?
    [ 原告]:
    有两点异议:王安国开始说被害人是给扶到外面的,后面说给架出去的,两点矛盾。第二,根据被告提供的录像资料和公安机关提供的佐证,是他们三人给抬出去的。
    [ 审判员]:
    被告有无异议?
    [ 被告]:
    无异议。
    [15:24:35]
  • [审判员]:
    宣读公安机关在2009年2月24日对张红利的询问笔录…(略)。双方有无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 被告]:
    无异议。
    [ 审判员]:
    宣读公安机关对彭涛的询问笔录…(略)。双方有无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 被告]:
    无异议。
    [15:25:21]
  • [审判员]:
    宣读公安机关对彭顺来的询问笔录(略)。双方有无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 被告]:
    无异议。
    [15:25:58]
  • [审判员]:
    关于郑小海、张银的笔录不再一一宣读,他所说的过程,也是录像反映的过程,不再一一宣读。宣读公安机关对张金来的询问笔录(略)。双方有无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 被告]:
    无异议。
    [15:26:34]
  • [审判员]:
    出示公安机关拍摄的现场照片(略)。以上原告出示了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证据,法庭出示了调取的公安机关的证据,对以上所有证据,双方都无异议。对以上宣读的证据,我们将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予以采纳。除了以上陈述的事实提交的证据,双方在事实方面还有无其他补充或其他证据提交?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5:35:31]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焦点:要求原、被告双方围绕邓今强到被告洗浴中心洗浴,在这个过程中,从我们查明的情况来看,被告应当知晓邓今强他的身体状况,是酒后,在这种情况下,你作为一个服务部门,顾客到你这消费,你应该尽到怎样的义务保护他的安全?邓今强因交通肇事死亡,公安机关已经确认,在这个过程中,邓今强死亡之前到你洗浴中心以及让你服务人员给他抬出去,在这上面的做法有没有过错?如果有过错,是一种侵权行为,还是一种过失的行为,还是你没有注意到应当履行的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的义务?原、被告双方围绕这一点发表自己的辩论意见。
    [15:37:20]
  • [原告]:
    审判长,我今天受北京市房山区司法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指定,由我担任原告的代理律师,我的辩论意见四点:
    第一,被害人主体的特殊性,死者邓今强,通过出示证据,他是严重的智障人士,当晚醉酒状态来到被告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七条之规定,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全都要关心爱护残疾人,更何况醉酒后的残疾人,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邓今强是醉酒,语无伦次,摇摇晃晃,在调查笔录中被告予以承认,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营业的企业,你同样也具有保护关心尊重邓今强的法律义务,是国家和法律赋予你的权利。但是你照顾残疾人的义务如何?你没有尽到保护义务。公民法人不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其他人身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15:38:31]
  • [原告]:
    第二,被告行为的违法性和不合理性。被告的性质是洗浴中心,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洗浴,任何消费者都有权利在此消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但是非常遗憾,当邓今强喝喝醉后来到洗浴中心,他们的处理方式并不是非常合理、非常人道,以人为本的。正常的途径有许多,比如拨打110、120,把他送到家中或一处安置,派人妥善管理,依据法律,这是现行义务。你不是个人住宅,有保证他安全的义务。但是被告的做法,根据录像现实和大量证据证明,你是强行将其抬出,足以说明问题的严重性,你抬到了门前电线杆的下面,就是马路边上,经常过车,是非常危险的境地。所以我们认为被告再处理醉酒后的残疾人顾客的问题上,存在不当行为。
    [15:39:27]
  • [原告]:
    第三,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被告履行了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了现行义务,将其妥善安置,不会出现非常悲惨的后果。这里我们设想许多,可以送到派出所、家中,屋内安置一个屋,即便放到外面,你在屋里直着玻璃看着他,被车撞死避免不了,当时是2月中旬,晚上异常寒冷,又喝酒了,冻死怎么办?所以我们认为邓今强的死亡和被告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15:39:57]
  • [原告]:
    第四,我们要求的诉讼权利是有法律依据的,我们的追偿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的解释第6条,依据该解释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种费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第18条受害人所有死者近亲属…。所以我们作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我们的辩论意见是坚持我们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予以赔偿。
    [15:40:49]
  • [审判员]:
    原告本人还有无补充?
    [ 原告]:
    没有。
    [15:46:01]
  • [审判员]:
    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 被告]:
    第一、他提出死者属于重症智障患者,我不明白,既然那么重,为什么监护人不监护,还要他到社会上去?说我们不执行人道主义,负责任的首先是监护人,我们洗浴中心不知道他是重症智障残疾人,监护人首先没有尽到监护义务。第二、他们提到是消费场所,应该提供服务、商品,应以人为本。洗浴中心的经理做的是对的,醉酒状态下洗浴是非常危险的,这是常识性问题,多少在醉酒状态下洗桑拿的失去生命。第三、他提出死亡与我们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不能说是洗浴中心,洗浴中心只是负责里面的事情,外面的负责不了,监护人监护不好,他不死在这,也可能死在别处,关于法律依据我们也没有看。
    [15:46:48]
  • [审判员]:
    被告本人有无补充?
    [ 被告]:
    刚才原告提供了死者邓今强是一个残疾人,我是到现在才知道,他是燕山的重症精神病患者,监护人应该负全部责任。你说他来到我的店,出于人道保护他,每个人来到我们这洗浴不会出示这个证件,我怎么会知道他是重症的精神病患者。他属于是严重醉酒状态,这个数据经过公安机关检验出来的,因为醉酒和酒后,我们知道他喝了酒,但不知道那么严重,醉酒到这种情况下,每个客人来都不会提供说自己醉酒了。他属于列管的精神病人,他不会给我们店提供这个证件,所以在这之前我们是不清楚的。再有,邓某的真正死因是属于交通肇事,跟我们洗浴中心没有什么冲突,肇事车辆也不是我们洗浴中心的。我们给他推到门外,门外有个广场,广场不代表马路,过往车辆不会到广场上,推到门外电线赶下,离事发地还有17米左右,在这之前没有发生事故。再有,我们确实属于服务行业,他自己来到吧台,开抽屉,属于什么行为,当时我用座机打的派出所电话就是报抢劫。还有一点,吧台收银员是一个小女孩,吓到什么程度只有我们知道,一个小女孩吓得躲到墙角不敢动。在这种情况下,店里人才给他拽出去。在他坐在马路边上,我报了两次警。我们已做到仁至义尽,在这期间警察没有来,因为有一个过程。出现事故以后,我及时打的122。110报警和交通事故台报警都是我打的电话,都有记录。我店员工对死者没有进行过殴打,也不是给他抬到马路边,要是抬到马路边,你追究我责任也可以。所以通过这些,交通队的责任认定,还有北京市公安局所做的笔录,全能体现出他的死亡跟我们没有任何关系。而且在22日晚上发生事故以后,27日,良乡交通支队给我打电话,我又给提供一些东西,包括让我查那个车,我都是无偿去的。从上面所提到的证据,对于我中心来说,我们认为没有一点责任,我们不会承担责任的。
    [15:49:42]
  • [审判员]:
    双方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原告]:
    我针对被告的辩论意见,简单说一点:我强调两点,第一、就是邓今强来到你洗浴中心以后,他没有给你出示残疾证书,从外面可能看不出来是个傻子,我对此理解。但是他的醉酒状态,通过你的语言,他是语无伦次,晃晃悠悠,大量事实予以证明,他起码是个醉酒人。第二、面对来的顾客,你是怎么处理的,你的行为有不恰当和违法之处,因为你一个抬字就足以证明,他不是通过劝说离开的,而是有三个员工给抬出去的,是带有强迫性,愿意在你那洗澡、抽烟,但是你给抬就抬出问题了,你没给抬到医院和他们家,你开始说是树下,而是电线杆,不是离马路17米,当时是晚上气温非常低,这条路晚上经常过车,对可能发生的事情,冻死、撞死,一个正常人是可以预测这些情况的,如果他没有到你里面去,你也没有义务,但进到你里面去了,你就有现行保护义务。
    [15:51:58]
  • [审判员]:
    被告还有无其他意见?
    [ 被告]:
    在其进店以后,语无伦次也好,不通过检验,我不承认是醉酒,我只承认是酒后。
    [ 原告]:
    酒后你可以给他抬出去吗?不让他洗浴是对的,但抬出去不对。
    [15:52:49]
  • [被告]:
    我先劝他,他开始去的那时,那是死角,做那个盘,也是公安机关让我做的,开始是劝他,推他,后来耍赖。我们是营业场所,坐在我耍赖,我那不是避难所。他的死因是交通肇事。
    [15:54:14]
  • [审判员]:
    法庭辩论是要求双方依照查明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阐述自己的观点。如果原、被告双方认为都说清楚了,观点已经阐明了。双方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死者来到我洗浴中心,说他没有说他是重症精神病人,也没有说是醉酒的人,我就认为是一个正常德人。所以他自己走到我吧台里,我肯定报抢劫。对他进行劝阻,在劝阻期间,他自己耍赖,坐在地上,给我造成营业影响,把我中心吧台服务员小女孩吓着了。
    [15:55:54]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不同意诉讼请求。
    [16:02:08]
  • [审判员]: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经过原、被告双方同意,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在法院主持下可以进行调解。双方是否申请法庭调解?
    [ 原告]:
    同意。
    [ 被告]:
    同意。
    [16:02:38]
  • [审判员]:
    在调解之前,我再询问原、被告双方调解意见之前,我简单的对本案开庭审理后的基本情况跟双方进行通报,供你们在提供调解意见的时候进行参考。
    通过法庭调查,原、被告双方向法庭各自陈述了事情发生的经过,以及自己的诉讼主张和抗辩意见。第一,从整个案件发生的情况来看,邓今强的死亡有公安机关的明确结论:交通肇事造成颅脑繁碎性骨折死亡。他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由于交通肇事,现在肇事车辆逃跑,案件在侦破中。邓今强的死亡的直接责任人而不是今天本案的被告。第二,在法庭辩论阶段,原告的代理律师提到,作为一个服务场所,你应该对你的顾客尽到怎样的安全保障义务?从整个事情的发生经过来看,作为洗浴中心来说,发现走路晃悠,不能判断是不是醉酒、智障的人,但是从行为方式的表达上,可以判断你喝酒了。酒后不让他洗浴,这是维护他的合法权益。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因为邓今强是一个智障的人,他所做的行为不是正常人的行为,但这一点上,被告不可能得知,也不知道他是一个智障的人,比如他到里面拿烟,自己走到收银台里面,我们正常的人也不会这样。
    [16:07:18]
  • [审判员]:
    作为被告有效的制止也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劝阻他的过程中,他坐在大厅当中,从监控录像看,接下来是被告让三个服务人员把邓今强抬出去了,对此行为我们怎么看?把他抬出去的地方是屋外一个电线杆子下面,这个电线杆就在马路边上,我们有现场的照片。接下来就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当初邓今强在洗浴中心,你认为他抢劫、捣乱也好,应该通过怎样的途径解决这个事情,是不是必须把他抬出去?因为在这之前你已经报警了,公安局的卷宗中有纪录,为什么不把公安机关来给你处理呢?把他推到门外,当时非常冷,正常人可以预见发生的危险,被告也已经遇见了,抬出去后,也报警了,怕他出事。作为服务行业,他作为顾客,在你这消费,从法律意义上说,从进门到出门,从法律严格意义上说有保护他安全的义务,不管人身还是财产,但是你把他抬出去,放任了肇事,在处理这个时的行为方式上存在不当。虽然邓今强的死亡,被告不应该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但你把他抬出去,处理方式赏不当。另外一个方面,死者是一个重症智障病人,本案原告作为他的监护人,对他的日常民事行为都有监护的职责,脱离你的监护,到外面,现在是他自己受到侵害,你监护不到位,你自己也有一部分责任。被告在辩论过程中提到这点法庭赞同。既然邓今强的死亡不是被告直接原因导致,在邓今强在进到洗浴大厅之后,被告发现他的行为举止不正常,在处理方式上不当,是造成他死亡的一个诱引。希望原、被告双方在本案过程中能够协商,针对原告提取的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现在的数额,都要求的过高。被告应承担的不是直接的侵权责任,考虑到原告家庭现在的实际情况,应该承担补偿责任。
    [16:08:56]
  • [审判员]:
    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法庭的说法?
    [ 原告]:
    同意法官的观点。
    [ 被告]:
    同意。
    [16:12:52]
  • [审判员]:
    原、被告双方各自陈述一下调解意见?
    [ 原告]:
    我们相信法院,相信法官,开庭前张庾军也说了,坚决相信法院、相信法官。我们听法官的意见。
    [ 审判员]:
    被告的意见?
    [ 被告]:
    可以。
    [16:13:34]
  • [审判员]:
    本着构建和谐社会,原告的实际情况和自己的给付能力,给双方一个补偿。
    [ 被告]:
    赔偿是不可能的,根据双方的条件量力而行,给原告一个补偿可以。根据我的承受能力,我补偿千八百元还可以,太多很难承受,虽然我们是洗浴中心,但是一年的收入不及一个职工。
    [16:14:32]
  • [审判员]:
    既然被告愿意补偿,被告的态度很诚恳,最起码是对死者的尊重和对活着的人的安慰。基于数额,请被告再考虑一下数额。原告你们说一下数额。
    [ 原告]:
    被告的态度非常认可和尊重,但是数额确实偏低,请求被告再考虑一下。孩子明年还要上大学,我是一个退休工人,每月1000多元,他也没有母亲,让我抚养这个孩子确实困难。
    [16:15:36]
  • [被告]:
    原告每月1000多元,我就是一个农民,连房子都没有,我开这个店,就是比打工轻松一些。
    [ 审判员]:
    休庭10分钟,如果10分钟内如果双方达成协议,我们10分钟后继续开庭。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我们将择日宣判。
    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16:17:14]
  • [审判员]:
    因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本庭择日宣判。
    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16:26:40]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工作人员图片摄影刘永刚、庭审记录曾思亮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
    [16:28:48]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6:3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