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4月8日9:15,北京法院网直播房山法院审理“租房买房说法不一 姑侄对簿公堂”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李倩。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因“租房买房说法不一 姑侄对簿公堂”引发的纠纷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19:26]
- [主持人]: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是王鸣越,男,自1987年1月来房山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先后从事刑事及民事审判工作,现为房山区人民法院燕山法庭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由关洁担任。[09:26:21]
- [主持人]: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李凤英在起诉书中称:她于2005年9月16日购置位于房山区燕山东风南里19号楼4单元102号楼房,三个月后,经李金波多次请求,李凤英将该房借与侄子李金波居住,且在2008年奥运会前夕,李金波以办理个人暂住证为由,将该房产证从李凤英处借走至今未还,此后,李凤英多次找李金波协商收回房屋事宜,但李金波拒绝退出,拒不将该房和该房房产证,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金波将其占有的位于本区燕山东风南里19号楼4单元102号楼房一套及该房房产证返还李凤英,李金波从该房中退出。[09:26:51]
- [主持人]:李金波辩称:房山区燕山东风南里19号楼4单元102号楼房是他购买的,且购房合同也在他的手中,由于李金波是外地户口,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故他用他的姑姑(即李凤英)的名字办理的买房手续,办好手续后,李凤英即将买卖合同和房产证交给李金波。[09:27:05]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 )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09:29:16]
- [审判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凤英诉被告李金波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审判员]: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原告李凤英,女,195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区燕山羊耳峪西区。委托代理人周强,男,北京恒远燕安公司工人,住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风南里。被告李金波,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燕山正邦公司工人,住本区燕山东风南里。委托代理人朱玉标,北京市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09:30:14]
- [审判员]:经审查,原告、被告出庭资格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鸣越独任审理,书记员关洁任法庭记录。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者理由申请回避;二、有提供证据的权利;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五、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09:36:05]
- [审判员]:上述权利原告方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原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判员]:上述权利被告方是否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被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09:37:20]
- [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还应履行如下诉讼义务:一、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二、服从法庭指挥;三、如实陈述事实。四、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审判员]:以上宣读内容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09:38:02]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原告]:原告于2005年9月16日购置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风南里19号楼4单元102号楼房一套,三个月后,经过被告多次请求,原告将102号楼房借于被告居住,且在2008年奥运前夕,被告以办理个人暂住证为由,将该房屋产权证从原告处借走至今未还。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收回房屋事宜,但被告拒绝退出,拒不将该房和房产证返还原告。综上,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将其占有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风南里19号楼4单元102号楼房一套及该房房产证返还给原告,被告从该楼房中退出。判令被告给付房屋租金每月500元,2005年12月至2009年3月,共19500元人民币,2009年4月至被告退房另付。[09:38:46]
- [审判员]:被告针对原告起诉进行答辩?[ 被告]:1、原告所述“原告于2005年9月16日购置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风南里19号楼4单元102号楼房一套”不属实。实际情况是答辩人李金波于2005年8月22日购买的上述房屋,这一点有房屋买卖合同为证。2、被答辩人所称“三个月后,经过被告多次请求,原告将102号楼房借于被告居住,且在2008年奥运前夕,被告以办理个人暂住证为由,将该房房产证从原告处借走至今未还”不属实。实际情况是答辩人李金波付款购买的房屋,由于李金波是外地户口,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因此,用被答辩人李凤英的名字办理的买房手续。办好手续后,被答辩人李凤英即将买卖合同和房产证交给答辩人。并且,众所周知办理暂住证是不需要提供他人的房产证的。3、被答辩人所称“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收回房屋事宜,但被告拒绝退出,拒不将该房和该房房产证还给原告”不属实。实际情况是被答辩人曾向答辩人提出要购买该房屋,后来由于价格没有达成统一,被答辩人即反目说房子是自己的,并多次要求答辩人退出房屋。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在起诉书中事实部分的陈述,基本全是无中生有,纯属虚构,颠倒黑白。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事实部分陈述不予认可,并且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09:40:04]
- [审判员]:根据原被告陈述现将本案争议交点归纳如下,1、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2、是谁向房屋出卖人支付的购房款及支付的方式。[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下面由原告方就其主张进行举证?[ 原告]:证据一、北京燕化房地产经济房屋有限公司购买合同一份。证据二、购买房屋发票一份。付款方是李凤英。放款数额是39000元,购买时间是9月16日。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单、燕化公司上市房通知单、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一份、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费专用收据、契税完税证是为了证明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09:54:55]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 被告]:对于买卖合同、发票、通知单等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不能证明是房屋归原告所有。实际上这些费用都是由被告所支付。[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王某书面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委托被告支付房屋费用。[ 审判员]:王某这个人和原告有亲属关系吗?[ 原告]:没有。[ 审判员]:被告质证。[ 被告]:对于真实性不予认可,并且原告的证人没有到庭,我们对于证据不予认可。[ 审判员]:原告还有其他证据吗?[ 原告]:没有。[09:56:36]
- [审判员]:被告是否有证据提交?[ 被告]: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一份。律师谈话笔录一份。转帐转户证明单一份。证明本案争议的房屋是出卖人是曲某,房屋的出买人是被告,2005年8月2日并将钱款转帐到曲某帐户。以上的三个证据证明李金波是实际房屋的产权人。李某的证明一份,证明房产是李金波出资的。[ 审判员]:原告质证。[ 原告]:对曲某的证言不予认可,他不能证明房屋是被告购买的,只是原告委托给被告让其转让的。被告爷爷和被告是有亲属关系的。因此不予认可。[09:58:07]
- [审判员]:被告还有其他证据吗?[ 被告]:有,证人也就是被告的爷爷不能出庭作证的证明。第二是燕山石油化工收取的垃圾清运费,证明房屋归被告所有。[ 审判员]:原告质证。[ 原告]:对于李某给李金波作出证言不予认可。第二关于缴纳垃圾费这块只能证明被告居住在争议房屋内,不能证明房屋是被告的。[ 审判员]:被告还有新的证据吗?[ 被告]:没有。[10:05:13]
- [审判员]:下面出示一下法院调取的证据。2005年8月22日由工商行出具的个人业务凭证复印件显示在2005年8月22日从李金波帐户上提取了5万元现金。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交易记录。[ 审判员]:原告、被告对于法院调取的证据质证。[ 被告]:个人业务凭单上的李金波签字的字体不是李金波签的,字体是原告签署的。那时是我上班忙委托原告本人去的到银行取出5万元钱。[10:08:41]
- [审判员]:原告质证。[ 原告]:这5万块钱我在8月15日就交给被告了。但是22日被告在钱上作了手脚,把钱存到了自己的帐户。钱一直没有到位,人家不给过户,后来我找到被告让他取出的。这签字是我签署的。[10:09:07]
- [审判员]:下面法庭向双方当事人询问。[ 审判员]:双方关系是姑侄关系,对吗?[ 原告]:对。[ 被告]:对。[10:09:56]
- [审判员]:原告你说房屋是自己购买的,说一下购买房屋的经过。[ 原告]:我买房屋是想给儿子用,当时我认识的一个叫曲某的人正好卖房我觉得价钱合适。在商谈之后双方都同意了。当时就拿出了5万元给被告,让被告替我给原房主曲某缴纳购房款。[10:10:41]
- [审判员]:购买房屋的款项是多少钱?[ 原告]:协议的是5万,购买房屋的款项也是5万元。手续上显示3.5万的首付款实际真实上是5万,这样可以避一些税。2005年8月15日我在家中给李金波5万3千元交给了李金波让他代替我把房款交给卖房人。[10:15:46]
- [审判员]:原告你在起诉书中说被告多次要求居住在争议房屋。被告是如何讲的?[ 原告]:当时被告说他自己没有地方住所以要求居住在争议房屋内。我们是在今年春节前向被告表示让其从房屋内搬走。[ 审判员]:为什么这么长时间没有要取房屋的租金呢?[ 原告]:因为当时考虑到是亲戚。一直没有要。[10:17:27]
- [审判员]:原告陈述时说被告拿走房产证是为了办理暂住证,这点原告有证据证明吗?[ 原告]:他把房产证拿走就是证明。[ 审判员]:为什么购买房屋的原件在被告处呢?[ 原告]:因为当时原件和房产证在一起,因此他都拿走了。[10:18:28]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的陈述是否属实?[ 被告]:刚开始买房子时是原告带着我找到了曲某的爱人商谈购买房屋的事情。商谈好了是5万元,房款是我转帐给原告的。原告并没有把5万3千元交给我。后来原告将房屋的房产证和买卖协议给我了,我从2005年8月开始一直就没有办理暂住证,暂住证是单位到小区登记就可以了。因此原告的说法不属实。[10:23:24]
- [审判员]:被告,在整个房屋的买卖过程中你都参与了那些事情?[ 被告]:我和原告一起与卖家谈的房款,后来我因为非常信任原告就将工资卡给原告,让原告支付了购房款。房屋购买的手续都是由原告本人办理的。[ 审判员]:按你所讲你支付的购买房屋的款都是你本人的钱吗?[ 被告]:是,一共是53000元,3000元我给原告的现金,是我本人的积蓄。[ 审判员]:之前你说你爷爷给你的钱是怎么回事?[ 被告]:钱是我从爷爷那拿的。[10:25:07]
- [审判员]:被告,买房是你买还是原告买?[ 被告]:是我买房,当时由于房屋只能是当地人购买。因此写的原告名字。[ 审判员]:实际是否存在租房的情况?[ 被告]:没有。[ 审判员]:你是什么时间来的北京?[ 被告]:2000年10月来的北京,住在燕山,后来2005年8月25日搬入争议房屋。[10:26:09]
- [审判员]:你认为你们争议此房的原因是什么?[ 被告]:原告和其妹妹家中有些矛盾。因此都算在我的身上了。[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陈述意见进行陈述。[ 原告]:你开始说房钱是你自己出的,后来又说房钱是爷爷给的。你说2001年来的北京,但在2005年才入住的房屋。因此不认可原告的陈述。[10:26:52]
- [审判员]:双方在本案的事实上还有补充吗?[ 原告]:我提供的证人证言真实可靠。[ 被告]:没有。[10:27:10]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通过法庭调查对以下事实和情节予以确认。1、原告与被告系姑侄关系。
2、本案争议房屋位于房山区燕山东风南里19号楼4单元102号,原房主为本区居民曲某,该房现在由被告居住。庭审中涉及该房的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相关书面材料均显示此房屋系由原告从曲某处购买,原告陈述购房款由其支付给了曲某,在本次庭审中说是由原告委托给被告让其缴纳的购房款。据此对该房主张所有权。被告方则辩称该房屋是被告以原告的名义从曲某处购买的,购房屋款由被告所支付。为此,被告向法庭提供了其委托代理人朱玉标律师与曲某在2009年3月8日的谈话笔录,在这份谈话笔录中,曲某印证了被告的说法,称房款5万元是从李金波的帐户上直接划到其本人帐户。鉴于卖房人曲某的证据在本案中所具有的重要性,为准确查明本案客观事实,法庭将以适当的方式依职权向曲某一方调查取证,并对其在上述笔录中所陈述的内容进行核实。
根据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和现有证据,论述哪一方当事人对涉案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权,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根据。[10:29:59] - [审判员]:现在法庭将2009年3月30日法庭对原告、被告的调解笔录宣读一下。(略)双方对于调解笔录有什么意见吗?[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10:42:13]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根据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和现有证据,论述哪一方当事人对涉案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权,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下面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第一,房产证等完全可以证明房屋真正的产权人是谁,我要求法院对于我个人财产予以保护。第二,就是被告之前说是从爷爷处拿的钱,今天又说是自己的钱。第三,就是房屋的真正出资人是原告。[10:42:59]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原告说被告的钱是从爷爷处拿还是自己出的,我的当事人的钱是从爷爷处拿取的。还有关于证人作为证人证言应该出庭作证,因此我们不认可他的证人证言,通过庭审我们结合案件提出以下意见本案可以认定的事实。首先,本案争议的房屋是曲某的。第二,争议的房屋在2006年房屋只能在内部买卖。第三,买卖房屋的当天2005年8月22日李金波通过银行帐户向曲某支付了5万元。第四,就是曲某签订合同的当天他收到了5万元有谈话笔录认可。第五,就是李凤英在2005年8月22日从李金波帐户取出5万元。本案中原告只是形式上的权利人,而不是真实的权利人,整个买卖房屋的款项都是被告支付,原告只是代为缴纳,综上所述,原告只是形式上的所有人,而不是真正的所有人,因此我们建议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证人有权不到场出庭作证。[10:45:28]
- [被告]:作为本案中可以证明一点就是原告认可了从李金波帐户拿走了5万元。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你把5万元交还了被告。[ 原告]:我可以用他的存折用他的名字到银行打8月份的证据。[10:46:15]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房租就不要了,但是要求被告尽快返还房屋。[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0:46:31]
- [审判员]:根据法律由于规定,案件判决之前,当事人可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上,通过法庭主持调解,现在本院征求原告意见,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原告]:不同意。[ 审判员]:由于原告方不同意法庭调解,法庭不进行调解,本庭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本庭审内容不当庭宣读,五日内可查阅。现在休庭。(敲击法槌)[10:47:01]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工作人员图片摄影李倩、庭审记录隗苇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10:49:38]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0:4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