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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9时,北京法院网直播西城法院审理“汽车租赁公司提供车辆及驾驶员被行政处罚”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西城法院为大家开庭审理汽车租赁公司不服相关行政部门以违法经营处罚案件。本案马上进行直播,敬请关注![08:53:35]
- [主持人]:首先介绍一下简要案情:原告系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工商注册登记,并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从事汽车租赁经营。2008年11月25日,某贸易公司的四名工作人员向原告公司租用小轿车一辆,并交纳租车费800元。12月31日,被告北京市交通执法大队对原告的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原告停止违法经营,并罚款六万元整。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告称,11月25日,被告的工作人员在本市居庸关长城停车场执法检查,发现该车辆承载4名乘客在此停车。经核实,4人在北京游玩居庸关长城、故宫等地,由原告公司提供车辆和驾驶员,并收取费用800元。 根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汽车租赁为在约定时间内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本案中被处罚的行为属于既提供出租车辆又提供驾驶员劳务经营的方式。
原告该汽车租赁公司认为,其行为并不构成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被告方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特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08:55:55] - [主持人]:本案由西城法院行政审判庭进行审理,审判长由盛亚娟担任,与人民陪审员任玉良、郑沛华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官学雅担任。[08:58:21]
- [主持人]:现法庭已做好开庭准备,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08:58:47]
- [书记员]:现在宣读法庭纪律。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人员的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未经审判长允许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2、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予以口头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3、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09:01:03]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出庭。[ 审判长]:请坐。[09:01:18]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北京净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交通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原告北京净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及被告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的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09:01:40]
- [审判长]:首先核实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09:02:01]
- [审判长]:原告北京净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法定代表人常永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火发,男,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芳,女,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09:02:40]
- [审判长]:被告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礼路22号,法定代表人丁保生(总队长)。委托代理人贾某,男,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干部。委托代理人陈某,男,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干部。[09:03:06]
- [审判长]: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净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案由本院行政庭代理审判员盛亚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任玉良,人民陪审员郑沛华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管学雅担任法庭记录。[09:03:27]
- [审判长]: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同时应当履行诉讼义务。有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的主要内容,本合议庭在庭前以诉讼须知的形式向双方当事人书面告知,对此是否了解、是否要求回避。[ 原告]:了解,不要求回避。[ 被告]:了解,不要求回避。[09:03:42]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自己是否应当作为被告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09:03:58]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自己是否应当作为被告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09:05:25]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本合议庭庭前审查,原告北京净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具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本庭准予原告北京净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出庭参加诉讼。原告北京净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某、杨某,被告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的诉讼代理人贾某、陈某的代理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准予上述原告、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09:06:07]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审查包括对被告法定职责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审查、执法程序审查、适用法律审查。采用当事人陈述,当庭举证、质证,对质证意见进行辩论的方式进行。法庭调查的要求本合议庭已在庭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请当事人按照注意事项规定的内容进行当庭陈述、举证、质证。[09:07:41]
- [审判长]:现在进行当事人陈述。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09:08:05]
- [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京交法9字NO.23第0026515号《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交通行政处罚(企业)决定书》;2、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案由:不服行政处罚决定。[ 事实和理由]:原告经工商注册登记,并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依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2008年11月25日,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四名工作人员租用原告京FE3624号车辆一辆,承租人向原告交纳租车费800元。2008年12月31日,被告对原告的以上行为作出京交法9字NO.23第0026515号《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交通行政处罚(企业)决定书》:责令原告停止违法经营,并罚款陆万元整。原告认为其行为并不构成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被告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本案已经北京市人民政府2009年3月5日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贵院维持原告的合法权益。[09:09:24]
- [审判长]:被告宣读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答辩状。[09:09:41]
- [被告]:宣读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交通行政处罚(企业)决定书京交法9字NO.23第0026515号(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被处罚单位]:北京净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某[ 地址]:朝阳区东土城路;[ 违法事实及证据]:2008年11月25日10时50分,当事人刘某驾驶汽车运营至昌平区居庸关长城停车场被检查人员示证检查,经查,该车游客为某贸易有限公司来北京游玩的客人,到居庸关长城、故宫游玩一天。该车为该公司租用,车费一天800元,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又违反《道路游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材料等予以佐证。经查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条第/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处罚:责令停止违法经营并罚款陆万元整。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由本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09:13:36]
- [被告]:宣读答辩状 现对北京净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净土公司”)不服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京交法9字NO.23第0026515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一案答辩如下:一、本案净土公司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08年11月25日10时50分,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的执法人员在居庸关长城停车场执法检查,此时净土公司所属车辆(别克公务舱)载客在此停车。经执法人员检查核实,该车由一贸易公司包租并由净土公司委派驾驶员驾驶车辆,拉载包车单位的员工到北京长城、故宫等地游玩,租车费用800元。该车系租赁车辆,净土公司却违反规定,随车配备驾驶员从事道路包车客运经营活动,已构成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之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制作的《检查笔录》、对乘客、驾驶员和净土公司法人代表的《询问笔录》、《听证会笔录》以及净土公司的网站广告,均可证明净土公司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09:14:53]
- [被告]:二、本案调查取证和处罚程序合法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的执法人员对此案的检查、调查、听政、取证和做出处罚决定,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2008年11月25日11时许,交通执法总队的执法人员在居庸关长城停车场执法检查,发现净土公司所属的别克公务舱车辆载客4人在此停车。执法人员检查核实,该车游客为上海某贸易公司的员工,到长城、故宫游玩一天。净土公司提供车辆及驾驶员,并收取费用800元。交通执法总队的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检查笔录》,并对驾驶员和乘客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随后,执法人员开具了《交通违法违章通知书》,暂扣涉及违法车辆,并告知7日内接受调查和处理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08年12月1日净土公司法人代表到执法机关接受调查处理,执法人员再次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开具《告知听证通知书》。此后,应净土公司的听证要求,执法总队于2008年12月12日对该案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意见。2008年12月31日交通执法总队以净土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经营运输为由作出京交法9字NO.23第0026515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净土公司做出了罚款六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三、执法机关所作的处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当事人“净土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的包车客运范畴,由于净土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应当给予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为此,执法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4条的规定,依法做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09:16:18]
- 四、净土公司提出诉讼的事实理由没有依据
根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对汽车租赁定义为在约定时间内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配套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汽车租赁和包车客运在服务方式上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提供驾驶劳务。本案中,净土公司从事的既提供车辆又提供驾驶劳务并收取费用的经营活动明显不属于汽车租赁的经营方式,而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的道路包车客运的经营方式,已经构成未取得许可而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执法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是完全适当的。
2009年1月6日净土公司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经过审理市政府于3月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依法维持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的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对此案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净土公司提出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审判机关依法维持处罚决定。[09:17:54] - [审判长]:现在审查被告的法定职责。请被告说明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职权范围。[ 被告]:北京市人事局2000年第178号《关于成立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的批复的相关规定。[09:18:20]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法定职责有无异议。[ 原告]:我们没有看到被告所说的相关文件。[09:18:34]
- [审判长]:被告方提交法庭。原告看一下,发表意见。[ 原告]:我们不认可,被告应该在答辩期内提交,现在提交是违法的。[09:18:55]
- [审判长]:现在审查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 被告]:2008年11月25日10时50分,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的执法人员在居庸关长城停车场执法检查,此时净土公司所属车辆(别克公务舱)载客在此停车。经执法人员检查核实,该车由一贸易公司包租并由净土公司委派驾驶员驾驶车辆,拉载包车单位的员工到北京长城、故宫等地游玩,租车费用800元。该车系租赁车辆,净土公司却违反规定,虽车配备驾驶员从事道路包车客运经营活动,已构成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之有关规定。[09:22:25]
- [审判长]:被告就违法事实向法庭举证[09:22:44]
- [被告]:证据1.检查笔录(现场)。证明现场检查情况记录。[ 原告]:对这份证据有异议,被检查人没有签字,依照法律规定,没有签字应当注明理由,而且还必须要求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见证。因此这份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09:23:19]
- [审判长]:被告解释一下.[ 被告]:已经写了拒绝签字,原告公司经理已经事后补签。[ 原告]:上面只是注明了拒签的事实,没有注明拒签的理由。[09:23:47]
- [被告]:在听证会上,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常先生,根据这个情况进行过解释,说由于当时驾驶员害怕没有签,也没有得到经理的许可,因此不敢擅自作主签字。常先生说如果他当时知道,应该会让司机签字的。[09:25:52]
- [被告]:证据2.《询问笔录》对驾驶员。证明执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对驾驶人进行询问。[ 原告]:有异议,这份笔录不能证明被告已经向被询问人出示过证件,也没有向被询问人告知执法人员的姓名和职务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是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09:26:31]
- [审判长]:对被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吗?[ 原告]:这份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认可。[09:27:01]
- [被告]:证据3.《询问笔录》对乘客。证明执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对驾驶人进行询问。[ 原告]:质证意见同证据2。[09:27:21]
- [被告]:证据4.《交通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附《暂扣单》,证明认定当事人有违法行为,要求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和处理的通知文书,并依法对涉嫌违法的车辆进行扣押的凭证。[ 原告]:对车辆的暂扣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他的认可。[09:28:12]
- [被告]:证据5.《告知听证通知书》附送达回证,证明对当事人告知权利。[ 原告]:没有异议。[09:31:24]
- [被告]:证据6.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车辆身份是北京净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性质是非营运。[ 原告]:真实性认可,这份证据证明了原告的车辆是依法取得的,具有合法的使用权。[09:31:50]
- [被告]:证据7.净土公司执照及行业备案证明,证明公司的经营范围非常明确。[ 原告]:真实性认可,但营业范围没有禁止提供驾驶服务。[09:32:08]
- [被告]:证据8.《询问笔录》对净土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执法机关为了进一步核实案情,对公司负责人进行询问。法定代表人承认车辆和驾驶员都是该公司安排的,给驾驶员开工资。[ 原告]:这份证据向被询问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形式是合法的,但内容有一部分是不真实的,是被告单方做的记录,被询问人并不在现场,不知道是不是示证检查。恰恰能够证明原告是一个汽车租赁的行为,不是包车行为,收取的是汽车租赁的费用,驾驶员不另外收钱,提供驾驶员是附带义务。[09:32:54]
- [审判长]:签字是常先生所签吗?[ 原告]:是的。[09:33:14]
- [被告]:证据9.净土公司网上广告内容。证明通过广告证明公司长期从事租车配备驾驶员的经营方式。[ 原告]:对真实性认可,原告公司确实在经营过程中应客户的需要,提供过司机。但是,司机的劳务、食宿等费用是不向客户收取的。[09:34:45]
- [被告]:证据10.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对净土公司从事违规活动的处理意见。证明净土公司长期从事超越租赁范围的经营活动,并被责令整改。[ 原告]:与本案无关。[09:35:07]
- [被告]:证据11.市法制办转交的举报信,证明净土公司违法经营活动已经损害正当行业的利益。[ 原告]:与本案无关。[09:38:07]
- [被告]:证据12.《听证会报告》及相关材料(要求听证申请),证明执法机关通过听证会,经过层级审批提出处理意见。[ 原告]:对真实性认可,但不能认可被告的证明目的。[09:38:23]
- [被告]:证据13.《行政处罚缴款书》,证明当事人交纳罚款的凭证。[ 原告]:没有异议。[09:38:34]
- [被告]:证据14.《暂扣物品处理决定书》,证明对暂扣车辆的处理决定。[ 原告]:对真实性认可,车辆已经发还。[09:39:09]
- [被告]:事实部分举证完毕。[09:39:30]
- [审判长]:现在由原告举证。[ 原告]:证据1.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备案证。证明原告是经过工商局、运输管理局登记备案依法取得合法经营的汽车租赁企业。[ 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从以上证据充分能说明车辆的经营范围,应该是租赁汽车。[09:42:02]
- [原告]:证据2.通报、网站广告。证明2007年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共有14家企业、4家门店被评为优秀企业或示范门店;这些企业在经营中均提供了司机,这是为了营业需要的举措,是该行业的常态。[ 被告]:与本案无关。[09:45:18]
- [原告]:证据3.百度搜索。证明从百度可以搜索出北京汽车租赁行业的企业信息,都是提供司机的,是行业的常态。[ 被告]:原告代理人的说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只是广告性质,并不能说明租赁车同时提供驾驶员就是合法的。[09:45:49]
- [原告]:举证完毕。[09:46:04]
- [审判长]:现在审查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 审判长]:被告出示并宣读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的条文,并说明适用的理由。[09:49:18]
- [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据上述规定,被告没有获得相关许可,连申请都没有,谈不上合法经营。[ 原告]:这一条的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案,只是运营条件的规定,不是本案当中应当作为处罚的法律依据。[09:49:45]
- [被告]:原告说的没有依据。本身原告从事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经营方式。不能说与本案无关。原告正是因为没有取得许可才被处罚。[ 原告]:被告凭什么说我们没有申请过,又怎么知道我们不具备条件呢?[09:50:17]
- [被告]:《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节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09:51:42]
- [原告]:首先我们认为被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是没有依据的,关于《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我们认为一共是21条,都没有禁止汽车租赁企业顺带提供司机的规定。它是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立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我们认为原告方的行为是不需要取得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行为,不应当适用这一条。[09:52:28]
- [审判长]:现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的程序。[09:56:48]
- [审判长]:请被告说明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关于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具体履行情况,并就此提供证据。[09:57:02]
- [被告]:双人执法、示证检查,作出询问笔录,当场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开具相关法律文书,要求被检查人按照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理,进一步调查和核实,告知听证权利,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的结论,作出处罚并送达。[09:58:03]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执法程序有无异议。[ 原告]:检查笔录没有被检查人的签字,是否示证检查不清楚;也没有告知检查人员的身份和职务,没有告知回避的权利;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立案审批、作出处罚的讨论记录,没有履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规定。因此我们认为被告的处罚程序是完全违法的。扣押程序违法,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扣押车辆必须符合在现场检查不能提供道路运输许可证又无法提供其他合法有效证明的,才可以扣押。在本案中,原告确实没有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但是已经在现场向被告出示了车辆的合法证件,在扣押过程中,被告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出具法定格式的扣押凭证。[10:01:33]
- [审判长]:现在合议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10:01:43]
- [审判长]:首先询问原告,原告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什么?[ 原告]:经营范围是汽车租赁、会议服务,没有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10:02:10]
- [审判长]:在本次处罚之前,原告方是否认识被告执法人员,是否有矛盾和纠纷.[ 原告]:不认识,有没有矛盾和纠纷不好说。[10:02:36]
- [审判长]:被告有这个情况吗?[ 被告]:应该不认识,也没有纠纷。[10:02:59]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有无需要法庭调取的证据。[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10:03:11]
- [审判长]:通过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对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的辩论,法庭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需要审查的问题已经审查完毕,法庭审查结束。[10:03:44]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中,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应当围绕本案中被告的主体资格,职权范围,有关事实及证据,以及适用法律和有关执法程序等问题进行辩论。与本案无关的意见不要在法庭辩论中陈述。在辩论中不允许辩论双方出现互相攻击、谩骂、侮辱等情况。如出现违反辩论规则的情况,审判长有权予以制止。[10:04:06]
- [原告]:第一,为什么我们要带司机。我很诚实,在调查时就承认是我公司带的司机。我非常清楚,有不提供驾驶劳务的规定,但是带司机是行业的常态。一个是因为新的社会需求,社会进步了,有的不单单以交通工作为目的的需求,哪些企业与这个需求最靠近,目前只有汽车租赁公司。我觉得在客户租这个车的时候,目的只是租别克商务车,不管谁开。另外,交通部门的善意和宽容也造成了这个现象。如果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我们也早就关张了。包括工商局也没有说过我超范围经营。北京市运输管理局的租赁处也是给我们提出整改意见,这也是善意的。当时设定法律的人也没有使用“禁止”的字眼,只是说“不提供”。而且提供了怎么样也没有说。我申请了听证,也去过北京市人大信访办。《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的第一条,保护承租人与出租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怎么体现?假如婚礼车队,能不带司机吗?有好多理由决定了,不能不提供司机。第二,我为什么要提起复议和诉讼,因为我觉得不公平。比如,校车天天都在运行,奥组委的车队等等。大家也可以看看那些先进企业带不带司机。所以我觉得不公平。另外,我觉得处罚过重。如果是一万元以下,我当时就交钱,也不至于车被扣40天。执法部门特别好,连每天40元的停车费都没有收我的。第三,通过诉讼我想消除一种担心,交通主管部门不用担心我们会冲击出租汽车市场。出租汽车提供的是招手就停的业务,而找我们的客户都不是这样的客户。这两家的业务根本就不冲突,不必单位汽车租赁公司的车带司机服务多了,会冲击出租汽车市场。打出租的人不可能租我们的车。是两个市场,不同的需求。第四,关于运营证的问题,说我是超出汽车租赁范围,是包车运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明确了三种方式,这三种方式都需要有运营证。为什么这么多家企业都不申请包车运营证,有单位领取过包车运营证吗?我不知道。包车运营证根本没有落实到具体的运行层面,我们想办就不可能。[10:23:03]
- [原告]:第一,原告在汽车租赁中为客户提供司机属于正当的经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理由是一、庭审中原告已经向法庭提交了经营许可的资质和执照,证明原告是具备合法资格的。二、原告在汽车租赁中为客户提供司机,这一行为并不改变原告从事汽车租赁这一性质。原告是依法取得汽车租赁资格的企业,其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性质为汽车租赁合同。从被告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收取的也是汽车租赁的费用。仅仅以是否提供司机这一个表面的次要的方面来判断事物和行为的性质不正确。三、《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中有相关规定,这个办法制定是不符合立法法规定的。退一步说,《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提供司机的行为也没有违反这21条的任何规定。也就是说,原告从事的是汽车租赁行为,当然应当接受《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的调整。没有违反规定,就还是一个汽车租赁行为。四、被告认定原告的行为属于包车,而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是被告的主观臆断。[10:33:33]
- [原告]:第二,原告提供司机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形式和行业常态,不符合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汽车租赁行业的服务对象是特定的,三资企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与出租汽车、旅游包车公司等客户是完全不一样的,我们认为汽车租赁行业的客户是完全从出租车、旅游车等分离出来的,这些客户追求车辆使用的自主权,这完全是市场经济充分发展后市场细分的结果。这也不会构成不正当竞争,也不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反而繁荣了租赁行业,和生产力的发展。出租车公司对原告的举报实际上属于对象错误,出租汽车行业受到威胁与租赁行业没有必然联系,这与政府对出租车行业放开等其他原因有关系。原告的汽车租赁企业具备资金实力,完全符合汽车租赁的资格,也依法向国家纳税,原告的税率比出租汽车的税率高出两个百分点,这对国家和社会都是有利的。第三,由于客户需求的多样性,外地游客对路况不熟,驾驶资格与车型不符,谁来解决这个问题。又由于汽车租赁企业车相对高档,企业也是单位丢失、交通违法无法查明而由自己承担,也不便向客户提供自驾。不论是首汽租赁等优秀企业,都提供了代驾和带司机的租赁方式。利国利民的事情为什么要禁止。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相当。[10:34:47]
- [原告]:本案当中,原告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没有侵害出租汽车行业的利益,不应当受到处罚。被告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与发放包车运行证是不符的。就全国而言,有包车运行证的企业微乎其微。原告这样的汽车租赁企业完全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依法申请,申请都被拒绝受理了,没有任何理由。这是出于什么考虑呢?现在,一方面是符合条件去申请而不给发放;另一方面提供司机又受到处罚,这显然是一个怪圈。我觉得这是不合理不公平的。让合法经营的人来买单,这是不符合立法意志的。如果我们败诉,我们就要提出申请,要求被告履行发证职责。如果我们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怎么判?第四,被告执法程序的问题,以法庭质证为准,在此不予补充。法官是法官还是陪审员,还是原告、被告或旁听人员,如果仅仅作为一个消费者,作为一个外地人来到北京,我们从内心都是呼吁汽车公司提供车辆免费提供作为向导性质的司机。[10:35:54]
- [被告]:社会的进步,市场划分越来越细,租赁车和经过许可的客运车是两种市场需求。租赁车是提供车辆,不提供驾驶员。租赁车是备案制,其他车辆是许可制,租赁车的门槛低。其他车辆是许可制,配备驾驶员不是谁都能开的。对驾驶员是有很高要求的。净土公司从事的租赁车带驾驶员不是弥补了行业空白。出租公司等都有包车业务,能满足顾客的需要。公司的广告说有40多辆车,但是通过调查,法定代表人说是10辆。所以说租赁车和运营车是完全两个市场需求,是两种不同概念。结合本案而言,本案的关键是净土公司车辆是否超越了租赁车的范畴,是否构成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什么叫包车,有明确规定。2008年11月25日原告的违法行为完全符合包车的规定,所以对于案件的性质认定完全是正确的。综上所述,我队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正确确凿。[10:39:03]
- [审判长]:双方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10:39:18]
- [原告]:《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中有一条说欢迎出租汽车公司经营汽车租赁行业,无论从法律层面和执行层面都体现了行业管理者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爱护。首汽汽车租赁公司有没有包车运营证,校车有没有包车运营证。凭什么说我们的司机水平不高。我们的车年年都检验,对驾驶员的要求也不是很高。这是非常简单的条件,普通企业都应该可以获得许可。[10:41:04]
- [被告]:关于原告所说《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违背立法法是没有依据的。[10:41:26]
- [审判长]:当事人若没有新的辩论意见,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长]:现在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原告、被告的顺序进行最后陈述,表明各自对处理本案的明确意见。[10:41:47]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京交法9字NO.23第0026515号《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交通行政处罚(企业)决定书》。[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请求法院依法维持我队作出的京交法9字NO.23第0026515号《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交通行政处罚(企业)决定书》。[10:42:05]
- [审判长]:本案庭审之后将由合议庭评议并另期宣判。具体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原告北京净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庭审结束,现在休庭。[10:43:16]
- [主持人]: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10:44:06]
- [主持人]: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西城区人民法院李立千副院长、王文涛庭长的指导以及参与直播人员的辛勤工作![10:45:01]
- [主持人]:本次直播指导:李立千 王文涛 宋洪印
技术支持:孙冰 王维 石晶晶
照片提供:张晖[10:46:03]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0:4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