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审判大楼外景

C209法庭

审判长何斌

审判员吴欣

审判员管勤莺

本案合议庭

上诉人刘相羽

庭审现场

审判长向上诉人刘相羽发问

上诉人刘相羽在庭审中作供述

检察员讯问上诉人

上诉人刘相羽的辩护人

上诉人刘相羽的辩护人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

庭审现场全景

网络直播
4月13日14:00,上海二中院庭审合同诈骗上诉案,本网直播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沈言。今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将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单位上海仁存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刘相羽合同诈骗上诉案。
    [14:00:14]
  • [主持人]:
    今天审理此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审判长何斌,上海二中院刑二庭庭长;主审法官吴欣,上海二中院刑二庭审判员;合议庭成员管勤莺,上海二中院刑二庭代理审判员。
    [14:00:26]
  • [主持人]:
    接下来我向大家简要地介绍一下案情。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相羽作为被告单位上海仁存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经营上海仁存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期间,明知被告单位无能力履行合同,于2007年1月至2008年1月间,仍向多家单位购买原材料,后以支付部分货款或开具空头支票的方式应付供货单位的催讨,并关闭公司逃逸,共骗取价值人民币215万余元的财物。原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上海仁存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被告人刘相羽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责令被告单位上海仁存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刘相羽退赔犯罪所得,分别发还被害单位。原审被告人刘相羽上诉辩称,本案是在正常经营的过程中通过与他人订立合同或口头约定,并办理相关的购买材料交接手续后形成的拖欠货款纠纷,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其没有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请求二审改判无罪。
    [14:00:38]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14:34:33]
  • [书记员]:
    请检察员、辩护人入庭。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 审判长]:
    请坐下。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法庭审理准备工作完毕,请审判长开庭。
    [14:36:05]
  • [审判长]:
    开庭前,法庭予以说明,因本案原被告单位上海仁存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延迟到庭,故本案延迟了开庭时间。
    [14:37:36]
  • [审判长]:
    传原审被告人刘相羽到庭![击法槌]现在开庭。
    [ 审判长]:
    原审被告单位上海仁存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仁存公司”)诉讼代表人,你的姓名、年龄?
    谢银凤(以下简称“被告单位”):36岁。
    [ 审判长]:
    原审被告人,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
    刘相羽(以下简称"上诉人"):1972年10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
    [ 审判长]:
    什么民族?
    [ 上诉人]:
    汉族。
    [ 审判长]:
    什么文化程度?
    [ 上诉人]:
    初中文化。
    [ 审判长]:
    案发前在什么单位工作,担任什么职务?
    [ 上诉人]:
    系仁存公司法定代表人。
    [ 审判长]:
    户籍所在地?
    [ 上诉人]:
    安徽省无为县洪巷乡东湖行政村东自然村4号。
    [ 审判长]:
    在上海的暂住地在哪里?
    [ 上诉人]:
    住在仁存公司内。
    [ 审判长]:
    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
    [14:40:32]
  • [上诉人]:
    没有。
    [ 审判长]:
    因本案什么时候被刑事拘留、什么时候被逮捕?
    [ 上诉人]:
    2008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
    [ 审判长]: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7日对被告单位上海仁存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刘相羽犯合同诈骗罪作出(2008)嘉刑初字第84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原审被告人刘相羽,这份判决书是否收到?(逐一发问)
    [ (均答)]:
    收到了。
    [ 审判长]:
    是否提出上诉?(逐一发问)
    [ 被告单位]:
    没有。
    [ 上诉人]:
    是的。
    [ 审判长]:
    刘相羽,你是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几天内提出上诉的?
    [ 上诉人]:
    第四天提出上诉。
    [14:41:18]
  • [审判长]: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单位上海仁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刘相羽合同诈骗上诉一案。
    [ 审判长]:
    现在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名单。
    本合议庭由审判员何斌、吴欣,代理审判员管勤莺组成,由何斌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李华担任法庭记录。
    今天出庭履行职务的是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员杜民霞。
    今天出庭为被告人刘相羽辩护的是上诉人委托的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长启。
    原审被告单位上海仁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委托辩护人。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单位在二审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上诉人认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检察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
    [ 审判长]:
    原审被告单位及上诉人,你是否要求申请回避?(逐一发问)
    [ (均答)]:
    不要求。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诉人和被告单位在二审庭审中还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二、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三、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作最后陈述。
    [ 审]:
    原审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原审被告人刘相羽,法庭宣布的上述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吗?(逐一发问)
    [ (均答)]:
    听清楚了。
    [14:41:47]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法庭宣读(2008)嘉刑初字第840号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原判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部分及判决结果)。
    [ 审判员]:
    (宣读)
    [ 审判长]:
    上诉人刘相羽,你现在可以向法庭陈述你的上诉理由。
    [14:42:32]
  • [上诉人]:
    我认为一审定性有误,我没有犯合同诈骗罪。
    [ 审判长]:
    被告单位仁存公司的诉讼代表人,你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单位]:
    没有。
    [14:43:38]
  • [辩护人]:
    上诉人刘相羽,在原审庭审当中,我曾经向原审法院提供材料清单,这份清单你是否清楚?
    [ 上诉人]:
    清楚,我公司是在07年的时候从事经营,跟一个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法律顾问协议,后来由于经营状况的问题,在08年1月,我当时跟律师两个人沟通后,如果有民事纠纷,委托他为民事诉讼代表,后来我就留了一份清单给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的名字叫俞国栋。
    [ 辩护人]:
    07年12月底,你们公司的财务报表在哪里?
    [ 上诉人]:
    由会计吴燕萍管理。我们都按照规定申报财务报表。
    [ 辩护人]:
    07年12月底,你的公司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 上诉人]:
    没有。我在一审当中也是多次供述这个问题。另外,我在1月的时候都在经营。我公司的工人都能证明。当时有工人闹事,我还报案了,我都有记录的,还有,每月的财务报表申报后,在1月的时候有代扣情况,这能够反映我公司处在经营状态。
    [ 辩护人]:
    08年初,你的公司大概资产多少?
    [ 上诉人]:
    按照我购买的价格应该有130万左右。
    [14:49:57]
  • [审判长]:
    检察员,对本案的事实部分是否需要向被告人讯问?
    [ 检察员]:
    需要.上诉人刘相羽,原审判决认定你在经营仁存公司时,于07年1月至08年1月间,在明知仁存公司无经营能力的情况下,仍与多家单位签订合同,后以支付空头支票的方式应付其他公司追讨,是不是?
    [ 上诉人]:
    不是。
    [ 检察员]:
    你对本案的涉案金额有没有异议?
    [ 上诉人]:
    没有。
    [ 检察员]:
    仁存公司在与上海云丽公司等13家被害单位订立合同时是否有履约能力?
    [ 上诉人]:
    应该有。
    [ 检察员]:
    你当时的经营状况如何?
    [14:51:57]
  • [上诉人]:
    保持公司正常经营是可以的。
    [ 检察员]:
    你在公安讯问笔录中(08年1月)所说的(宣读部分节录),笔录反映当时公司经营情况十分不好,为什么跟今天说的不一样?
    [14:53:05]
  • [上诉人]:
    这份笔录是在嘉定刑警大队做的,我认为在这份笔录中没有反映真实情况。我以今天所说的为准。
    [ 检察员]:
    你在看守所的时候公安有无对你进行刑讯逼供?
    [ 上诉人]:
    有的。
    [ 检察员]:
    你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全部是刑讯逼供的吗?
    上诉人:不是,就是在2008年2月1日凌晨做的这份笔录.
    [ 检察员]:
    那么在最后一次的笔录中你作了跟第一次基本一致的供述,为什么?
    [ 上诉人]:
    当时他们说这个事情就是这样了,所以我就签了。
    [15:02:11]
  • [检察员]:
    你为什么离开仁存公司?
    [ 上诉人]:
    因为公司工人罢工。由于当时的工资问题,我当时也把他们的工资全部结清了。事情平息后,就造成了工人罢工的情况。
    [ 检察员]:
    你离开前是否有供货商向你催讨欠款?
    [15:02:38]
  • [上诉人]:
    一直有。
    [ 检察员]:
    你手机为什么关机?
    [ 上诉人]:
    后来是关了,但是不是长时间关机。
    [ 检察员]:
    你在08年2月1日的供述中说仁存公司是08年1月停止经营的,你当时说有人打你电话,当时你已经在老家了,后来就把手机关机,把卡也扔了,是不是?
    [ 上诉人]:
    不是。
    [ 检察员]:
    这份笔录还是有你签名,你当时这样说跟今天的否认理由是什么?
    [ 上诉人]:
    我当时是想我跟谁通话的记录都是有的,我当时就签了。
    [ 检察员]:
    你说你是仁存公司的法人,并且担任过村支书,你作为成年人你对签的笔录造成的后果应该是清楚的,是不是?
    [ 上诉人]:
    我对法律这块理解得比较少,不懂,在看守所的时间里,我慢慢地知道了。
    [ 检察员]:
    你在哪里被抓?
    [ 上诉人]:
    1月31日在徐汇区被抓。
    [15:03:57]
  • [检察员]:
    检察员讯问到此。
    [ 审判员]:
    刘相羽,原审判决认定的你欠200多万货款,这货款是不是你拖欠13家单位的?
    [ 上诉人]:
    是的。
    [ 审判员]:
    你公司的资产当时有100多万?
    [ 上诉人]:
    是的。
    [ 审判员]:
    当时是越做越亏?
    [ 上诉人]:
    这是08年1月的资产。
    [ 审判员]:
    07年开始你公司的资产情况如何?
    [15:05:00]
  • [审判员]:
    你有100多万的资产,但是拖欠了200多万的债务?
    [ 上诉人]:
    不是的,还有其他的债权。所以资产应该有200万。
    [ 审判员]:
    08年1月,你走的时候公司还有多少资产?
    [15:06:45]
  • [上诉人]:
    资产没有动,都在公司。因为我没有考虑到走了就不回来了。
    [ 审判员]:
    你拖欠了这么多钱,而且1月马上过年了,你招呼不打就离开工厂了,而且租厂房的人都说你拖欠了水电费等15万,债主也无法联系你,工人工资也结算完毕了,这些问题你如何解释?
    [15:07:39]
  • [审判员]:
    你当时把工人工资结算没有?
    [ 上诉人]:
    结算了。
    [ 审判员]:
    工人都走了没有?
    [ 上诉人]:
    还有一点。
    [ 审判员]:
    债主到你公司找得到你吗?
    [ 上诉人]:
    应该找不到。
    [ 审判员]:
    那么这些债主会采取什么行动,你作为商人你是否清楚?
    [ 上诉人]:
    我不会回避这些问题的,打电话我也接的,钱肯定是要慢慢还的。
    [ 审判员]:
    13家被害单位的相关人员都有证词说“刘相羽公司人去楼空”,这意味着什么?
    [ 上诉人]:
    我对这13份证词有异议。
    [ 审判员]:
    那为什么他们都找不到你?
    [ 上诉人]:
    部分还是有联系的。
    [15:09:08]
  • [审判员]:
    吴燕萍是你公司的会计?
    [ 上诉人]:
    是的。
    [ 审判员]:
    吴燕萍说有些东西帐上没看见,这些东西到哪里去了?
    [ 上诉人]:
    我不知道她指什么。
    [ 审判员]:
    她说公司应该有资金收入在帐面反映,但是公司没有。
    [ 审判员]:
    这个会计是你自己请的?
    [ 上诉人]:
    是的。
    [ 审判员]:
    吴燕萍说帐面无法反映资金进出情况?
    [ 上诉人]:
    (沉默)
    [ 审判员]:
    管祠好的证词说你拖欠了水电费是否属实?
    [15:09:53]
  • [上诉人]:
    没有这么多。其实为什么他们说我人去楼空,是因为当时在15日左右有人强行敲我公司的门,想把东西搬走,当时我还想叫人报警。
    [15:10:57]
  • [审判长]:
    上诉人刘相羽,仁存公司主要经营什么?
    [ 上诉人]:
    塑料包装制品。
    [15:11:35]
  • [审判长]:
    一审判决认定你向13家单位购买原材料,这些材料买来后做什么?
    [ 上诉人]:
    加工产品销售给客户。
    [ 审判长]:
    刚才你说你收了13家单位的原材料,没有支付货款是事实?
    [ 上诉人]:
    是的。
    [ 审判长]:
    加工成塑料制品后销售给客户后,有没有收到货款?
    [15:12:46]
  • [上诉人]:
    基本上都收到了。
    [ 审判长]:
    你销售给客户货款收到后,你为什么不支付原材料款项?
    [ 上诉人]:
    因为这是有流动性的,我的客户大概总共有70多家,这些钱还给其他债权人了。
    [ 审判长]:
    就是说你销售的钱支付给其他债权人或者归还贷款了?
    [ 上诉人]:
    是的。
    [15:14:07]
  • [审判长]:
    你说你你离开公司到被抓获,大概多少时间?
    [ 上诉人]:
    20天。
    [ 审判长]:
    20天内有没有回公司?
    [ 上诉人]:
    没有。
    [ 审判长]:
    你说你跟公司有联系?
    [ 上诉人]:
    是的。
    [15:15:06]
  • [审判长]:
    一审还认定你开具空头支票,是不是事实?
    [ 上诉人]:
    有时候开支票,资金到位的话我会打他们电话。
    [ 审判长]:
    那你到底有没有开具空头支票?
    [ 上诉人]:
    开的时候帐户里是有点钱的。而且他们知道我公司的资金问题。
    [ 审判长]:
    就是说供应商跟你约定的,到时候会有钱的?
    [ 上诉人]:
    现在来看,当时是没有钱的。
    [15:15:41]
  • [审判长]: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原公诉人出示、宣读了被害单位上海云丽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嫦娇、勉励龙塑胶贸易公司业务员吴春雷、石一公司总裁助理夏超等十三家被害单位相关人员对被骗过程所作的陈述、向仁存公司出租厂房的上海威龙纸箱厂工作人员管祠好、仁存公司会计吴燕萍的证言、仁存公司向被害单位订货的订货单、被害单位的送货单、发票、对帐单、仁存公司开具的空头支票、银行退票通知书、反映仁存公司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开户的资金状况、仁存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纳税情况等书证,这些证据已在(2009)嘉刑初字第840号刑事判决书中予以确认。
    [ 审判长]:
    上诉人刘相羽,你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对上述证据已经发表了意见,在今天的法庭上,你对上述证据还有什么新的意见?
    [15:16:25]
  • [上诉人]:
    第一、我对一审过程中提供的财务报表有异议,该报表只是很模糊地写的,没有实质反映07年至08年我支付给供应商到底多少钱。
    [ 审判长]:
    这个意见你在一审的时候没有提出?
    [ 上诉人]:
    在嘉定第一次开庭的时候我提出了,第二次开庭的时候把报表调出来了,但没有具体付款数据。
    [ 审判长]:
    对一审认定的上述证据,你还有没有其他意见?
    [15:23:40]
  • [上诉人]:
    有的,1、一审认定在07年1月到08年1月期间,我拖欠货款,然后在第五页韦保根的证词中反映的时间是06年1月到07年1月,这个时间冲突了。关于时间问题韦保根说的是事实。2、对于金燕的证词中的时间问题,我认为也是正确的,所以一审认定的时间有误,一审认定的时间太笼统。其他没有了。
    [15:26:06]
  • [审判长]: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有什么新的意见?
    [ 被告单位]: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什么意见?
    [ 辩护人]:
    判决书第五页,夏超的证词,嘉定区人民法院已经有了民事判决,而且已经生效。
    [ 审判长]:
    对于夏超的证词有没有其他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检察员,对上述证据有什么意见?
    [ 检察员]:
    没有。
    [ 审判长]:
    上诉人,你有什么新的证据需要向法庭出示?
    [ 上诉人]:
    没有。
    [ 审判长]:
    原审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你有什么新的证据需要向法庭出示?
    [ 被告单位]: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什么新的证据需要向法庭出示?
    [15:27:00]
  • [辩护人]:
    有的。一审中在辩论阶段已经提到,现在提供具体证据。一共是四份证据。
    [ 审判长]:
    下面由辩护人宣读证据的主要内容,并且说明需要证明的事实。
    [ 辩护人]:
    1、嘉定区人民法院(2008)嘉民二(商)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证据来源:辩护人复制于嘉定区人民法院档案室,证明内容:被告单位与石一公司之间的40余万元货款之争属民事合同纠纷,该法律关系已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2、南汇区人民法院(2008)汇民二(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证据来源:复制于南汇区人民法院,证明内容:被告单位与上海玲隆公司之间的50余万元货款之争属民事合同纠纷,该法律关系已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3、嘉定区人民法院(2008)嘉执字第3572号执行令,证据来源:复制于嘉定区人民法院,证明内容:被告单位与石一公司之间的40余万元纠纷已进入执行程序。4、嘉定区人民法院(2008)嘉执字第2929、2930、1113、3334、2817号执行令,证据来源:复制于嘉定区人民法院,证明内容:被告单位与相关单位之间的货款纠纷属民事法律关系,且进入执行程序。
    [15:34:07]
  • [审判长]:
    上诉人刘相羽对上述证据有什么意见?
    [ 上诉人]: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对上诉证据有什么意见?
    [ 被告单位]:
    没有。
    [ 审判长]:
    检察员对上述证据有什么意见?
    [15:34:42]
  • [检察员]:
    对于辩护人出示的两份判决书以及一份执行令,检察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21日)法释(1998)7号第二条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回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同一法律事实在处理上因指向不同,可以包含刑事、民事两个法律关系,即司法机关对刘相羽及上海仁存公司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法律关系,以及被害人对自己被造成的经济损失,向法院提及民事诉讼以保护自己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两者是不矛盾的。
    [15:36:13]
  • [审判长]:
    检察员,对于辩护人提供的证据,对于证据本身检察员有没有异议?
    [ 检察员]:
    辩护人已经说了,证据来源是向嘉定和南汇法院调取,检察员对证据来源不持异议。
    [15:37:35]
  • [审判长]:
    下面由辩护人宣读第二组证据的主要内容,并且说明需要证明的事实。
    [ 辩护人]:
    第二组:嘉定区人民法院(2008)嘉执字第2929、2930、1113、3334、2817号执行令,证据来源:复制于嘉定区人民法院,(宣读)证明内容:被告单位与相关单位之间的货款纠纷属民事法律关系,且进入执行程序。这些货款的性质都与本案认定的性质应该是一致的。
    [ 审判长]:
    上诉人刘相羽对上述证据有什么意见?
    [ 上诉人]: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对上述证据有什么意见?
    [15:38:44]
  • [被告单位]:
    没有。
    [ 审判长]:
    检察员对上述证据有什么意见?
    [ 检察员]:
    检察员认为这组证据不涉及本案的被害单位,与本案无关。
    [ 审判长]:
    检察员有什么新的证据需要向法庭出示?
    [ 检察员]:
    没有。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有自行辩护的权利。上诉人刘相羽,你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
    [ 上诉人]:
    请辩护人为我辩护。
    [ 审判长]:
    原审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你可以为自己单位进行辩护。
    [ 被告单位]:
    我没有要说的。
    [ 审判长]:
    现在由刘相羽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15:39:47]
  • [辩护人]:
    第一、上诉人的单位上海仁存公司拖欠他人货款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相羽同样亦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二、在主观目的、动机不变的情况下,客观环境和条件的变化,也会产生背离目的、动机的后果。这是因为正在经营当中的企业帐目,永远都处于动态之中,货物的进出和资金的流动总是在不断的变化。而影响这些变化的因素很多,从国家政策到企业的决策,任何一个小的环节失误,都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第三、本案诉讼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上的违法必然导致实体处理的失偏,本案指控的有罪证据因程序上存在非法,应予排除。最后,辩护人需强调指出,合同诈骗罪是一个处罚及其严重的罪名,对案发过程中许多细节问题的不同认定,就可以使一案的最终结果从无罪到重罪。本案的认定,不仅仅意味着上诉人本人将有可能被残酷的长期剥夺人身自由,而且意味着相关企业将彻底被毁灭。辩护人恳请二审法庭重视辩护意见,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详见书面辩护词)
    [16:00:25]
  • [检察员]:
    一、原审侦查、起诉、审理、判决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程序均合法有效,上诉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于法有据。对于辩护人提出原审未对被告单位仁存公司立案侦查而直接起诉,导致程序不合法,检察员有两个规定可以说明一审诉讼活动是正确的: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刑法总则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2004年)第七条规定:如果在审判过程中发现检察机关只起诉了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而未起诉被告单位的,法院可以商请检察机关补充起诉被告单位。如果检察机关不同意补充起诉的,法院应当继续对已经起诉的被告人进行审理,并在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的事项说明被告人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对其适用单位犯罪的罪名及其法定刑。这说明未经对单位立案侦查甚至起诉程序,法院判决时也可以直接适用单位犯罪条款。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除了上海云丽公司主动报案外,其余十二家单位皆是公安机关主动介入企业间的合同纠纷,经查,上海云丽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刘相羽另有涉嫌合同诈骗十二家单位的事实,故均予以立案侦查。检察员认为这是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行为主动、及时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表现,有效地起到了惩治犯罪、全面保护被害人权益的作用。且这些犯罪事实也得到了一审判决的确认。二、原审认定原审被告单位仁存公司、上诉人刘相羽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对于上诉人刘相羽以及辩护人提出刘相羽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的辩解,我院认为:首先,上诉人刘相羽在签订合同时明知自己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其次,上诉人刘相羽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采取了欺骗手段。第三、上诉人刘相羽在签订合同后无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第四、上诉人刘相羽在违约后无承担责任的表现。三、原审认定原审被告单位仁存公司、上诉人刘相羽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均无不当。对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我院认为:判断本案是民事上的欺诈行为还是刑事上的诈骗犯罪,是买卖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是必须用民法来规范还是刑法来调整,应根据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综合审视。因为当民事上的欺诈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也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本案中,原审被告单位仁存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刘相羽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从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故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刘相羽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单位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合同诈骗罪的起刑点;单位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刑点,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合同诈骗数额为人民币210余万元,原审结合本案赃款未退赔及被告单位、刘相羽的认罪态度等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单位仁存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刘相羽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定罪量刑均无不当。综上,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6:04:55]
  • [审判长]:
    在刚才第一轮的法庭辩论中,被告人,辩护人、检察员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 审判长]:
    上诉人,你还有什么需要辩护的?
    [16:13:53]
  • [上诉人]:
    1、我想提请法庭,我没有合同诈骗的故意,为了公司生存,我是努力的,也积极地支付供货商的货款,我亏损不代表我就是诈骗,我认为我肯定能归还欠款的,我没有隐瞒公司实际的经营状况。2、对于一审认定的房东的证词我有异议。我跟他签订租房协议后,我是按时支付房租的。而且在我支付给他租金的过程中,我有付款凭证。所以公司是有经营的,不是“人去楼空”。3、对于吴燕萍的证词,我相信吴燕萍知道会计流程是怎么做的,我不知道她的证词反映的为什么会是不知道资金流向。
    [ 审判长]: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你还有什么需要辩护的?
    [16:27:02]
  • [被告单位]: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还有什么新的辩护意见?
    [16:27:31]
  • [辩护人]:
    对于检察员的意见,辩护人认为1、上诉人在与13家单位签订、履行合同中,根据检察员的意思是上诉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辩护人认为不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在一审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复印证据,这份材料是08年1月上诉人刘相羽以及公司在多家单位催讨货款的情况下,为了拖延时间将公司所有的财务报表、清单交给了他的法律顾问,这个在原审当中我认为这个顾问会陈述事实,这个材料反映的是08年初刘相羽把这公司的所有固定资产全权委托给了法律顾问,所以这些资料在仁存公司的法律顾问处。2、针对检察员提出的关于辩护人提供的判决书的问题,辩护人认为检察员提出的司法解释适用不当。
    [ 审判长]:
    检察员还有什么新的意见?
    [16:34:19]
  • [检察员]: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诈骗的问题,1、刚才检察员用到的是司法解释的第二条,检察员要说明的是:民事证明标准与刑事证明标准不同,并不因为法院的民庭认为这是一个民事纠纷案件,本案就不涉及犯罪。2、辩护人提出固定资产清单的问题,在一审的时候出示过这份材料,当时公诉人也予以答辩,这份材料没有证明上诉人刘相羽及仁存公司什么时间拥有这些设备。
    [16:38:41]
  • [审判长]:
    法庭已充分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检察员的意见,并已记录在案。辩论各方如果还有意见,可以在退庭后用书面形式提供给法庭。法庭辩论结束。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上诉人刘相羽,你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
    [ 上诉人]:
    感谢法庭能够给我上诉和陈述的机会,仁存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确是遇到了很多困难,在困难面前我从来没有退缩过,我相信困难是暂时的,我也积极努力地进行挽救。我恳求法庭对我这种白手起家的创业人员多一份宽容,我也恳求本案应该区分经济纠纷和刑事案件的界限。
    [ 审判长]: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你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
    [ 被告单位]:
    没有。
    [ 审判长]:
    今天庭审到此,本案待合议庭评议后,将另行定期宣判。退庭后,上诉人刘相羽及原审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应当阅看今天的庭审记录,若发现记录上有遗漏或差错可以在退庭后请求补充或者更正。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单位,你听清楚了没有?(逐一发问)
    [ (均答)]:
    听清楚了。
    [ 审判长]:
    将上诉人带下还押。
    现在退庭。[击法槌]
    [16:39:51]
  • [主持人]: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6:41:04]